第四卷 市政公用建设志(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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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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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市政公用建设
篇名: 第六篇 管  理 
章名: 第二章 市政公用管理
节名: 第二节 市容环境卫生 
正文: 
  市容管理 清末及民国初年,中东铁路局警察总管理处及市自治公议会警察总管理处负
责中东铁路附属地市容管理;滨江警察厅负责滨江县(今道外一带)市容管理。1920年,滨
江县警察厅发布通知,规定设置广告均要张贴于专门木牌上,对市容广告开始管理。1928年,
警察管理处通令各商号,牌匾文字用华文和洋文两种文字书写。1938年,伪市公署警察厅制
定整理规则,对牌匾广告实施整顿。
  1946年5月,市工务局行使市容管理职能,并扩大管理职权,由广告、牌匾,逐步扩大
到建筑物容貌、商业摊点、商亭、摊贩、树木、草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市容管理由市建设局和各区人民委员会负责,1957年各区人民
委员会设置公共广告揭示板,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保护。设置各类专用广告设施,必须经管辖
区人民委员会批准,设在指定地点,并按规定缴纳登记费。在主要街道设置广告设施须经区
人民委员会审查,报市建设局批准。1962年,市城建局和各区市政管理所对市容实行两级管
理,主要对广告、牌匾、旗幌、橱窗、门灯、霓虹灯、建筑物粉刷和冬季清除冰雪进行管理。
  "文化大革命"中,市容管理受到严重影响,处于停滞状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
容管理受到市政府重视。1984年7月,市政府决定,成立哈尔滨市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全
市市容管理工作,办公机构设在市城建局,1987年7月移交给市环卫处。各区组建区市容管
理委员会和管理所,市、区分别组成监察大队和中队,对市容实行依法管理,在各街道办事
处派驻监察员。市容管理以落实"门前三包"为基本内容,形成市、区、街三级管理网络,管
理范围扩大到道路、公共设施、车辆船只、牌匾广告、公共场所。
  环境卫生管理 清末及民国初年,医务卫生局和警察总管理处负责中东铁路附属地环境
卫生管理;滨江地方卫生局和警察厅负责滨江县环境卫生管理。卫生部门负责组织秽物清扫、
拉运和卫生防疫;这一时期环境卫生管理职权单一,主要是与卫生防疫结合。检查环境卫生
和家庭卫生,检查方式是将道里、南岗区划分10个卫生区,每区派专职巡查员2名,逐日分
别检查。1921年,滨江市卫生局设立卫生队,部分街路的清扫保洁管理工作,成为环境卫生
管理的一项内容。
  1933年,伪哈尔滨特别市公署,将环境卫生的管理划归行政处,管理职权扩大到负责对
垃圾、粪便的清理及处理等。1944年,卫生处设立清扫科,科内分监理股和清扫业务股。原
警察署的卫生科编入卫生处。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开始细化。计划、统计等业务由清扫监理股
负责。道路、厕所、垃圾、粪便的清扫清运,以及法规的实施由清扫业务股承担。
  1946年初,卫生局内设卫生科,实施环境卫生管理。同年5月,新组成的市政府将环境
卫生管理交社会局,1948年交市卫生局,直至1954年5月,哈尔滨市清扫卫生事业管理处成
立,为市卫生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市清扫卫生事业管理处对各区
清洁队实行业务指导,各区政府对本区环境卫生实施管理。1964年,各区环卫科成立,为各
区环境卫生管理职能部门,接受市环卫部门和区政府的指导和领导。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撤销,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停滞不前。1971年环
境卫生处重新组建,负责全市垃圾、粪便的清运及街路清扫保洁。
  1980年后,环境卫生管理职权扩大,环卫科研、捕犬管理、市容管理先后纳入环境卫生
管理范围。1980年9月,成立哈尔滨市环境卫生警察大队,依法处理违章案件,1983年撤销。
1985年初,市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清扫街路的职责下放到区。1986年5月,各区的垃圾
清运和道里、道外、南岗3个区的粪便清掏的职责以及相应的人、财、物管理权下放到区,
各区成立环境卫生管理局,全市环境卫生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市环卫处实施宏观管理。各
区环卫局对街路清扫采取划片分段作业方式;对公厕管理实行专人承包;粪便清掏由各区环
卫车队承包,采取定车、定人、定段、定任务作业方式,实行循环清运;垃圾清运由各区环
卫车队承包,实行按片包干办法,日产日清。全市组建240人的市容卫生监察队伍,对市容
环卫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执罚,每逢重大节假日开展"宣传日"活动,坚持教育治脏,
以法治脏。
  捕犬管理 清末及民国初年,捕犬由中东铁路局兽医处和滨江县警察厅承担,凡畜犬户
须缴费领犬牌系于犬颈下,无牌犬一律捕杀。
  1927年,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制定捕犬法规,哈尔滨市设监察捕犬队,捕犬队委托
中东铁路兽医处代行捕犬职能,负责捕杀道里、秦家岗界内的疯犬、野犬及掩埋畜尸等。
1930年,哈尔滨特别市市政局从中东铁路局收回捕犬队(房)。1931年,兽医诊疗所、兽医
检查所、捕犬所合并,改为兽医院。
  东北沦陷时期,市立兽医院行使捕犬管理职能。养猎犬、警犬、守户犬者需携犬到市立
兽医院诊查登记,购取号牌系于犬颈。无牌犬由捕犬房收容,若无人赎回,则由捕犬房处理。
1939年,哈尔滨市立兽医院全年捕犬2224头,其中赎回606头,出卖15头,废弃1603头。1940
年,市立兽医院对全市畜犬实施定期狂犬病疫苗预防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各区公安分局对养犬负责登记,养犬者须购买号牌系
于犬颈,无牌野犬由市卫生局协同各区公安分局进行捕获。同年,哈尔滨市成立捕犬所,隶
属市农业处。1953年因经费问题停止捕犬。1955年,市卫生局成立捕犬所,交市清扫卫生事
业管理处管理。1956年捕犬所对全市2505只饲犬进行登记,并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1965年,
捕犬工作由市卫生局和公安局共同负责。市区内住户不准私自养犬。军警犬、科学实验犬和
狩猎犬的所有者须到所在地区公社卫生科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牌证,按时为养犬进行防疫注
射。居住地区偏僻的独院住户可酌情准予饲养,但须有所在分社证明,方准办理登记手续。
市人委责成环境卫生处成立捕犬所,负责捕获野犬工作。
  "文化大革命"初期,市内养犬者增多,狂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1973年,哈尔滨市环境
卫生处设捕犬所。公安、医疗、科研部门和集体专业狩猎队饲养的警犬、解剖犬、狩猎犬,
由饲养单位到市捕犬所办理饲养手续,领取许可证和犬牌,按照卫生部门的规定,按时注射
狂犬疫苗。市内住户禁止养犬,无证犬由市捕犬所统一捕杀。1978年捕犬管理由哈尔滨市环
境卫生处负责,捕杀野犬、家犬由区环卫科负责,各公社、公安部门密切配合。
  1982年,捕犬所为市环卫局领导下的事业单位。1983年,捕杀恶犬800多只,并打击取
缔了卖犬市场。1985年,环卫、畜牧、公安、卫生部门进行分工:环卫部门负责养犬管理;
畜牧部门负责家犬免疫注射;公安部门配合免疫注射和捕犬;卫生部门负责疫苗供应、预防
注射。
  清理冰雪 哈尔滨市冬季冰雪清理自民国时期就有组织的进行。民国初期,每年春季冰
雪融化后,与垃圾清理结合进行。1928年,哈尔滨特别市发布《清运队之组织及管理规则》,
对清理冰雪作出规定:"降雪时,各街人行道之雪务于9时以前清除,马路上积雪应于每日9
时以后,分别各街之紧要、次要铲除,积雪不得堆集在沟渠和视查井上"。
  东北沦陷时期,除结合垃圾清扫进行阶段性清理外,全市有9条道路雪后由道路科派员
清运。
  1946年9月,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由市、区政府发动群众清理冰雪。
  1954年2月,市政府下达《立即组织力量清除、拉运积雪的通知》,要求遇有大雪时,
动员全市居民分段分片清理,开化期间降雪,要全部及时运出。1957年11月发布《冬雪处理
暂行办法》,由市城建局、公用局、公安局、清扫卫生管理处组成冬雪清理小组,分段分片,
逢雪必扫,及时拉运。石头道街、中国十二道街、中央大街、尚志大街、地段街、兆麟街、
经纬五道街、端街、一曼街、义州街、国课街、红军街、哈尔滨火车站站前、大直街中段、
吉林街(邮政街以南)、花园街、景阳街、南马路、靖宇街、南十六道街为重点清理地区。
1965年,又规定清雪街路61条。
  "文化大革命"初期,清理冰雪工作无专门机构督促管理。1972-1983年,全市冰雪清理
工作,由市公安、交通、城建、环卫等部门组织,清雪办公室按照分段包干督促清除。1983
年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清理冰雪成为各区责任制内容之一。1986年,市环卫处每逢降雪
后使用洒水车,向坡路和主要干道喷洒除雪剂,后因除雪剂对行道树等有害停用。1990年清
理冰雪由市、区"三包"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区政府具体落实,按照市政府"以雪为令,
雪停即扫"的规定及时清理,规定40条一类街路为重点清理地区。为防止雪后路滑,公安交
通部门对重点路段和坡路进行洒垫细沙或炉灰,以防交通事故。
  门前三包 1983年,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促进全市市容管
理工作向科学化发展,借鉴北京市的经验,市容管理部门在道外区靖宇街试行"门前三包"卫
生责任制,防止出现有碍市容观瞻和影响公共交通、社会秩序的现象。试点成功后,当年即
在全市106条街路推行并逐年发展。"门前三包"主要以各区管理为主,1986年6月30日,市政
府发布《哈尔滨市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即:由各区街道
办事处组织实施,市、区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市政、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密
切配合。1990年底,全市已有742条街路实行"门前三包",占全市街路总数的26%,承包单
位14882个,一类街路承包率和达标率为100%,二类街路承包率为100%,达标率为94%,
其间,还有"以资代包"形式。
  环卫工人节 1989年7月29日,哈尔滨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决定,每年10月
26日为"哈尔滨市环卫工人节"。10月26日是已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刘少奇于1959年
10月26日接见北京市掏粪工人时传祥的纪念日。
  1989年10月26日,哈尔滨市隆重集会,庆祝首届环卫工人节。国家建设部城建司环卫处
处长王葆祥,省政府副秘书长杨德彬、市委副书记单荣范等出席在省展览馆举行的庆祝大会。
103名环卫工人被市政府授予"城市最佳美容师"光荣称号。会上,李嘉廷副市长宣读市政府
对环卫工人实行特殊政策的决定:凡是居住在危房棚户的环卫工人和他们抚养的人口,免收
房屋建设超面积集资款;用于环卫职工住宅建设的资金逐年要有所增加,建设住宅的地号要
给予优先照顾;环卫工人配偶落户,要给予优先照顾。节日前后,全市举行一系列庆祝活动,
将尚志大街南端一处1万平方米的游园命名为"环卫园",并于10月25日在园内安设一尊3.7
米高的环卫女工雕像;26日清晨,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各区机关干部同环卫工人一起清扫大
街、装运垃圾。
  1990年10月26日,第二届环卫工人节庆祝大会在省展览馆剧场举行,副省长丛福奎、市
长张德邻等参加了庆祝大会。市委、市政府授予100名环卫工人"特级城市美容师"和"优秀城
市美容师"称号。市长张德邻宣布,今后继续评选"优秀城市美容师"和"特级美容师"。为提
高环卫工人的地拉和待遇,市政府每年拨专款50万元用于改善环卫工人的住房条件;逐步改
善环卫工人工作条件;增加和完善环卫工人的洗澡、理发设施,适当提高没有洗理设施的一
线环卫工人的洗理费;给予在环卫战线连续工作25年以上的工人发放免费进入公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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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市政公用建设志
排序字段: 0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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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市政公用建设
篇名: 第六篇 管  理 
章名: 第二章 市政公用管理
节名: 第三节 园林绿化 
正文: 
  公园管理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中东铁路局投资将军用医院开辟为花园(今兆麟公
园),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由哈尔滨市自治公议会接收,称为"董事会花园"。1917年,
滨江县公署投资建设滨江公园(靖宇公园),市董事会和滨江县公署分别拨款,雇佣园丁,
维护公园,并制定游人规则,对公园进行管理。
  哈尔滨沦陷后,伪市公署工务处园林科行使全市公园统一管理职能。公园设管理人员指
导园丁绿化园林、管理园林设施,并根据公园管理法规进行收费和罚款。
  1946年,市政府工务局园林科负责全市公园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市政府拨款,市建设局园林科对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维护进
行管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园管理遭到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公园管理得到加强。
1984年,成立市园林局,负责全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维护。各区园林管理科负责公园维护
费的使用和公园收费罚款的上缴;指导区域内公园绿化和设施管理;检查各公园收费罚款情
况。1985年11月,公园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市园林局改为市园林处,负责全市公园中长期规
划、年度计划的审查和综合平衡,以及兆麟公园、文化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斯大林公
园、九站公园、学府公园的绿化管理;其它公园由各区负责,各公园的"人、财、物"管理权
相应下放到区。1987年,学府公园改为草圃。1988年,斯大林公园、九站公园交道里区管理,
市管公园4个。
  绿地、树木管理 清末及民国初年,中东铁路局、市自治公议会和滨江县公署组织各机
关、学校的员工学生在街道两边种植树木,并发布公告,临街单位和住户要爱护树木,违者
罚款,开始对全市绿地、树木进行管理。1931年,哈尔滨特别市市政局制定规划及法规,要
求临街商号或住户于便道空地植树木花草。
  哈尔滨沦陷后,全市绿地由伪市公署工务处园林科统一规划,并制订法规管理。公共绿
地由工务处园林科负责绿化和管理,专用绿地由单位、住户自行管理。街旁树木不准砍伐、
折枝、采叶、攀登,不准在树木上钉钉悬挂衣物和拴系牲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年,全市树木绿地由市建设局统一管理,临街住户、单位
分工负责。1961年,城市人民公社、分社指定专人负责树木管理,采取分片包干办法,将树
木管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居民,修剪和移植时需经批准,由专业队伍负责进行。公共绿地由
市园林处建设和管理,专用绿地由单位、个人自行负责。
  "文化大革命"时期,全市绿地、树木遭到严重破坏,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84年,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
相结合的办法。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和风景区的古树名木,由市园林部门和风景区管理机构
负责维护管理;散生在机关、部队、工厂、学校等单位的,由树木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园林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1985年11月市政府对绿地、树木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市园
林处负责全市绿地、树木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审查和综合平衡,3大苗圃,33块绿地,
20条主要街道的绿化、管理和全市苗木生产的平衡。其它苗圃和街道绿化、管理以及全民义
务植树,由各区负责,"人、财、物"管理权相应下放到区。除古树名木外,其他树木的砍伐
和绿地的占挖,按有关规定和市区分工,实行"谁管谁批、谁收费谁修复"的原则,所收费用
全部用于绿化建设。所有绿地不准占用。全市绿地、树木实行市、区园林部门、产权单位、
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体制。公共、生产、防护绿地由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和
单位自有生活区绿地由产权单位管理;居民区绿地由街道办事处管理。国家投资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成立前栽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由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管理;单位投资栽植的树
木,归单位所有,由单位管理;综合开发建设单位栽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由街道办事处管
理。居民在庭院内栽植的树木、草坪属私有财产,自行管理。
页码: 865-866
类别: 市政公用建设志
排序字段: 0865
 
[RECORD: 95/120]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市政公用建设
篇名: 第六篇 管  理 
章名: 第二章 市政公用管理
节名: 第四节 供水、供气、供热 
正文: 
  供水管理 清末及民国初年,中东铁路局兴建的供水系统自行管理。
  1936年12月31日,自来水厂建成投产,伪市公署工务处下设水道科,对供水、管网、收
费等进行管理。1938年,全市吃自来水的日本人占67.7%;俄国人和其它外国人占27.07%;
中国人占6.92%。水道科主要管理范围是发展用户、安装管线和水表、调整收费、设施维
护等。请接自来水要经市长审批,需交报名费五元(伪满币),还要有地方租地人或房主的
承认。1938年6月15日-7月31日为普及水道期间,报名费免收,支管工程费出路部分免费,
地基部分扣一成;支管工程费按月归还,水管装完通水后一个月,给水费免收。并通过抽签,
奉送中彩者奖励金,鼓励市民安装自来水。1938年末,使用自来水人口6608户,72688人。
1939年7月15日,伪市公署水道科设置代卖所,以扩大供水使用范围。
  1945年日本投降后,自来水厂设营业科和工务科,负责供水管理和服务工作。营业科负
责新设管线受理、工程予收款和决算,调查用水户,查表收费;工务科负责管道修理和水厂
恢复、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3年,供水管理服务工作由自来水公司营业科和装修车间负
责。1956年卖水所改称公用给水站。1957年自来水公司精简机构,供水服务管理由行政办公
室兼管。1961年营业科改为用户科,在全市范围内按地区成立供水收费部。1962年,成立道
外区、南岗区和道里区供水服务部。负责收费和工程维修。同年,自来水公司用户科改为服
务科。
  "文化大革命"初期,供水管理遭到严重破坏,私建滥接,偷水漏水现象严重,浪费惊人,
各水站夏季水流成河,冬季冰冻成山。1972年全市漏水量782万立方米,占全年售水量的13.3%。
水费收缴无章可循,拖欠、偷漏成灾。1973年部分地区10个月的偷漏水量达300余万立方米,
合人民币30多万元。这一时期,设计费由工厂企业8元、居民4元,一律降为只收手续费0.5元。
水费每人每月只收0.05元,使供水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无法保障,局部地区断水。1977
年,白天二楼无水23.3万户,占二楼用水户的77.5%;一楼无水户0.83万户,占一楼用水
户的3.2%;日夜无水户0.8万户,占用水户的3%,全市约有51万人吃不上自来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委、市政府提出"大打供水翻身仗"的号召,自来水公司送
水采取中间加压方法,增加供水管网压力。1980年5月起,自来水公司代修房地局管辖的自
来水设施,到1981年底,维修室内自来水设施率达80%。同年,自来水公司开展"全心全意
为用户服务"的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和"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大讨论。1982年5月3日,
开展文明礼貌,优质服务竞赛活动,提出做到"一快、二包、三主动、四保证、五不要"的
要求。1982年6月29日在《哈尔滨日报》上发表《供水服务公约》。年末有1.9万户接水到
家,20万户居民水压有所提高,基本保证了居民生活用水。1983年起,自来水公司年年开展
服务纪律大检查活动,使供水管理服务工作逐步达到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1985年,自
来水公司被省政府命名为"六好企业"。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动力、太平6个地区设有
供水管理所和服务总部大修队。负责管理和服务工作。1987年5月,自来水公司制定管理服
务人员道德规范、工作规范、作风规范、言行规范和职业纪律,实行公开办事程序、办事制
度,由群众监督的"两公开一监督"制度。1987年,自来水公司被命名为省级先进企业。至
1990年末,全市饮用自来水人口199.5万人,供水普及率81.76%。
  供气管理 1943年,哈尔滨市瓦斯(煤气)厂投产供气,哈尔滨满洲瓦斯株式会社负责
经营管理,管理人员均为日本人,管理煤气的生产、输送和计量收费。供应对象主要是道里
区中心地带的居民,其中,三分之二是日本人,三分之一是外国侨民及中国上层官吏和资本
家。
  1947年4月,瓦斯厂由东北行政委员会计划处接收,当年用户200户,1949年末,发展到
1211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哈尔滨市瓦斯厂下设营业股、工务股,营业股负责用
户管理、服务和收费;工务股负责管网维修。1953年4月,瓦斯厂和修造厂合并,10月更名
为市煤气公司,隶属市公用局。由供销科负责供应管理和服务管理。1955年,市公用局负责
安装管道审批,煤气公司负责室内管道新建、改装、拆除及检修的审批。1956年煤气公司制
定边查表边收费制度,废除用户到煤气公司交款的办法。1965年,煤气公司新建液化石油气
车间,负责液化石油气生产、储存和输送。
  "文化大革命"初期,煤气公司受到冲击,服务工作无人管理。1970年开始,哈尔滨市各
单位陆续建立液化石油气站,全市液化石油气生产、贮存、输送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81年,煤气公司开始建立用户台帐、用户服务电话和处理
疑难问题登记簿,公布服务人员《工作守则》和《服务公约》。煤气公司所属液化气服务站
坚持为烈军属、五保户、高级知识分子送瓶到户。1982年春节前,煤气公司开展优质服务竞
赛月活动,3月开展"文明礼貌月"活动,职工素质普遍得到提高。1983年6月17日,全市石油
液化气管理工作会议决定,石油液化气由市公用局负责实行统一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安全防
火监督,市劳动局负责受压容器的技术安全监察。市公用局成立石油液化气管理处,对全市
液化气进行行业管理。1984年,煤气公司整顿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优质服务竞赛"活动,
走访用户8786户,单位用户31个,服务合格率由整顿前的46%提高到59%,维修合格率由整
顿前的95%提高到99%。1987年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处下设行政科、贮配站管理科、液化气车
辆管理科,统一行使石油液化气管理职能。1990年7月,市煤气公司和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处
划归市气化指挥部,对全市煤气、石油液化气行使集中统一管理职能。到1990年末,全市管
道煤气普及率12.3%,石油液化气普及率62.7%,煤气公司被评为省级先进企业。
  供热管理 1966年前,哈尔滨市城市供热自供自管。一般住户修建火墙火炕取暖,由住
户自行管理;供暖楼房由房产部门管理;企事业单位自设的供热设施,由企事业单位自行管
理;1966年,哈尔滨热电厂利用热源对动力区部分地段集中供热,成立哈尔滨市增热煤气生
产指挥部,负责管理集中供热网。
  1988年10月,哈尔滨市热力公司利用哈尔滨发电厂热源对南岗区进行集中供热,实行统
一管理。市热力公司用户服务科、中心调度室负责供热管理服务工作。南岗供热厂具体负责
供热的管理服务,下设运行管理站,通过28个热力站对用户管理服务;管网检修所对热网进
行管理、维护、检修;仪表所对仪表进行管理、检修;稽查队对私设滥建、偷水偷热、"跑、
冒、漏"进行检查。1989年6月市热力公司先后制定《文明服务公约》、《用热审批制度》、
《稽查人员守则》、《供热服务人员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用热违章罚款制度》、《用
户代表大会制度》、《走访用户制度》、《科包点制度》等10项规章制度,开展职业道德教
育,进行全员培训,服务质量有了很大提高。1990年市"三文明"新闻杯大奖赛活动中,热力
公司获金杯奖1个,银杯奖2个。
  水资源管理 哈尔滨沦陷时期,伪市公署兴办自来水厂对市区进行供水。因当时地下水
补给量大于地下水开采量,对水资源管理控制不严,先后兴建的水厂均为深井水源。1937年
开始兴建地表水源厂,对地下水资源的开采进行控制。
  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市政供水满足不了工业和生活用水的需要,许多单位自凿深井
开采地下水资源,使地下水资源开采量大于自然补给量,地下水位逐年下降。1961年,自来
水公司成立若干节水小组,进行节水宣传,协助用水大户推行循环用水,对工厂、基建工地、
饭店、电影院、旅店等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1963年,自来水公司对工业用水户进行调
查,制定各行业用水定额,实行计划用水,计量收费办法。对超计划用水单位加价收费。同
时加强对基建用水管理,实行预约用水制。推广"循环用水"和"一水多用"经验,全市工业用
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40.5%。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市水资源管理处于瘫痪状态。
    1978年,哈尔滨市成立节约用水办公室。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日常工作,对工厂企业用
水量进行标定,实行计划供水;加强用户室内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修。1985年市规划区市政
供水管网范围内,每日开采地下水33万吨,平均自然补给量每日只有22吨,地下水资源超量
开采,使全市地下水位以每年平均近1米的速度下降,全市以重型机械厂为中心的5个沉降漏
斗区已连成一片,形成了一个波及范围200多平方公里的大漏斗,漏斗中心区水位已下降到
含水层顶板以下,每年有20眼深水井抽不上水。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地下水资源,哈尔滨市成
立地下水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对哈尔滨地下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1987年,市水资源委员会
办公室更名为哈尔滨市城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全市用水千吨以上的1251家用水大户,实
行计划用水管理,对98家用水大户进行水平衡测试,颁发水平衡测试合格证。在市政供水管
网区不批建新井,在无市政供水管网区深井开采量每年不超过70眼,单井设备取水能力控制
在35-56立方米/小时。1982-1990年,全市累计节约用水8642万立方米,平均年节水量960.2
万立方米,实现节水项目503项,1990年全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由1982年的40.2%提高到
64.4%,工业万元产值取水量由1982年170立方米下降到86.5立方米,自备井管理率达到
100%。在市规划区市政供水管网范围内,每日开采地下水30.5万吨,平均自然补给量22
万吨,超采量8.5万吨,地下水位下降速度由1981年以前年均1-1.2米缓解到0.6-0.8米。
页码: 866-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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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市政公用建设志
排序字段: 0866
 
[RECORD: 96/120]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市政公用建设
节名:                     第三章 法  规
类别: 市政公用建设志
排序字段: 0871
 
[RECORD: 97/120]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市政公用建设
篇名: 第六篇 管  理 
章名: 第三章 法  规
节名: 第一节 道桥、排水 
正文: 
  道桥管理法规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六月,哈尔滨自治公议会董事会公布《铺建街
道及人行道规则》,这是哈尔滨历史上最早发布的道桥管理规章。宣统三年(1911年)六月,
市董事会公布《管理人行便道章程》,对人行道管理做出规定。1916年11月11日,滨江县知
事张兰君发布《保护马路之通告》,规定凡拉货车辆须改宽车轮,以二寸八分为度,每车只
准一马驾车;窄轮车辆及乡屯粮车进城须取道升平街、太古街两处,不得随意进入马路。
1931年,哈尔滨特别市市政局发布《市区马路及马路两旁人行便道规则》,是哈尔滨市第一个
道路管理综合性法规。该规则共10条,规定新建马路需用硬石或硬石子,兴修人行道要选择
黑油料(沥青)、水泥砖或硬光面石;凡市民所有地段门前空地由各地段主人设花园和栽植
树木,并呈请市政局核准。1934年10月1日,伪市公署发布《哈尔滨特别市道路占用条例》,
计19条,规定凡占用道路者需填写请求书呈于市长批准;占用道路者不得将道路借于他人使
用;并要保持街路美观;停止占用道路需提前10日提出,待批准后,即时将占用物拉出。
  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市解放,道路桥梁管理权归人民政府。1947年4月7日,哈尔滨特
别市市长刘成栋签发《公告》,提出为保持道路完整与清洁,将道里区中央大街、石头道街,
道外区南马路、靖宇街经市长通令或公告的道路定为马车禁行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哈尔滨市道路、桥梁、
河川暂行保护条例》,规定凡全市机关、部队、团体及市民均有保护道路、桥梁、河川的义
务;对破坏者有举报的权利;在柏油路上禁止有伤路面的车辆通行;禁止在道路两侧及岗地
挖掘黄土。1956年1月5日经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市建设局、公安局公布《哈尔滨市道
路管理规则》,计22条。是当时最全面的道路管理规章。该规则将全市道路划分为主要道路
和次要道路两类;规定占用、挖掘道路的范围和审批程序,以及占道路收费标准与注意事项。
"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左"的错误影响,市政道桥管理法制建设遭到破坏,占挖道路、私建
滥建现象十分严重。1975年5月2日,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城建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管理暂
行办法的报告》,重申市区道路是工农业生产发展,交通运输和人民生活的重要设施,严禁
乱占乱挖;临时占挖道路需经核准;市区23条主干道除特殊情况不得占用。并增加禁止车辆
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和装卸货物的内容。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城建局先后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建筑
红线管理的通知》、《关于施工占道暂行定额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尔滨市道路交通违
章罚则》、《关于基本建设施工工地文明施工标准的规定》、《关于道路挖掘工程施工管理
的规定》、《哈尔滨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的通
告》、《关于哈尔滨市道路分类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道路挖掘、复旧管理的通知》等
14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985年7月1日,市政府颁发《哈尔滨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
法》计6章25条,比较全面地规定了管理范围、主管部门、审批程序、管理职责、奖励处罚
等内容。至1990年末,哈尔滨历史上共制定发布道桥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36个,废
止24个,沿用12个。
    排水管理法规 1929年,滨江市市政公所公布《修筑马路阴沟章程》,共26条,是哈尔
滨市有排水沟渠以来最早发布的排水管理规章。1931年,哈尔滨特别市市政局发布《哈尔滨
特别市衔接沟渠章程》共12条,规定:凡本市区内业主于院内设置的污水池均需申请接入市
政总沟渠以排泄污水;申请安接沟渠者需经市政局工程、财政、卫生三科调查,批准后方可
动工;各街总沟渠冻裂需修理或必接沟渠由市政局办理。1933年6月23日,伪哈尔滨特别市
公署发布《哈尔滨特别市下水道条例》,市内下水道划为公设和私设两种,规定了管理范围、
分类、申办手续、管理收费等内容,该条例自1937年开始实施。
  1947年11月7日,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发布《哈尔滨特别市政府道路桥梁及下水道雨水井
暂行保护条例》共6条,规定不得向视察井及雨水井内倾倒污水、垃圾、粪尿及豆浆粉汁等,
违者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2月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哈尔滨市
上下水道保护条例》,是哈尔滨市解放后第一个比较全面的供水、排水合一的规章。据此,
1955年9月17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公布了《哈尔滨市上下水道暂行管理办法》共18条。规定
为加强城市公用上、下水道管理,以利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管道5米以内不准修盖建
筑物,使用下水道经费由用户负担;并对修理分工范围、检查验收、缴费、奖罚等做了规定。
至1966年,市人委先后发布了《关于颁布'哈尔滨市有害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暂行规
则'的通知》、《关于加强城市街道雨水井管理的通告》、《关于加强雨水井、视察井保护
工作严禁滥行启封的通知》、《哈尔滨市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其中,1965年10月24日
市人委发布的《哈尔滨市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是全市自来水、排水事业分开管理的第
一个排水方面的独立性规章。该办法规定全市排水事业由市排水事业管理处负责管理,以及
管理范围、业务分工、审批手续、排放标准等内容。"文化大革命"期间,排水管理工作受到
冲击。1975年4月4日,市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居民租用的公用房产给水和排水入户管维
修分工的规定》,划清了排水部门与房产部门的分工范围。1977年9月14日市革命委员会颁
发《哈尔滨市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服从管理、遵章使用、审批保护、业务分工、
排污标准、收费罚款等条款。
  1980年6月7日,市城建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发布了《关于严禁向城市下
水道倾倒石油液化气残液的通知》。1985年6月20日,市政府颁布《哈尔滨市城市排水设施
管理办法》共8章27条,是有史以来全市排水事业比较全面的管理规章,是此后管理工作的
主要依据。该办法主要规定了管理范围、主管部门、排水设施管理、排水建设工程管理、排
水设施维修与养护、污水监控管理、排水收费、奖励与惩罚等。此后,市政府、市政建设局
又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市政设施收费管理的通知》、《市政工程生产文明施工标准》、
《哈尔滨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
至1990年末,全市共制定、发布排水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3个,先后废止16个,沿
用的8个。                                                                  
页码: 872-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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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市政公用建设志
排序字段: 0872
 
[RECORD: 98/120]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市政公用建设
篇名: 第六篇 管  理 
章名: 第三章 法  规
节名: 第二节 市容环境卫生 
正文: 
  市容管理法规 1941年11月1日,滨江省公署公布《广告物监督规则》,是全市最早的
市容管理规章。1948年4月19日,哈尔滨特别市发布《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布告》,规定市区
张贴标语、漫画由市容宣传队统一筹划专设广告牌,已书贴的立即洗刷净。1957年8月4日,
市人委发布《哈尔滨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广告管理范围、审批手续、遵守规定、罚
则等内容。1963年2月15日市人委公布《哈尔滨市街头宣传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设广
告设施及张贴各种宣传品都应审批,缴纳费用,保持整洁美观,违章罚款。
  1972年5月10日市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市容管理的通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必须报经城建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严禁私建滥造。对有碍市
容的建筑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居民生活垃圾一律按规定时间送往垃圾站,单位的生产垃圾
要自行处理,严禁往居民垃圾站倾倒。1973年4月7日市革委发布《关于街道市容分类管理的
试行办法》,规定全市街道划分为一、二、三、四类,不准在街道上随意搭建各种杂乱设施。
1975年4月19日,市革委发布《关于清理大字报残迹的通知》,规定由所在区和单位组织清
理刷洗各类设施上的大字报残迹,对固定的宣传标语要加以整理刷新,有碍观瞻的禁止张贴。
  1979年12月26日,市革委发布《哈尔滨市市容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环境卫生管理、
道路管理、公用和公共卫生设施管理、车辆管理、厕所和粪便管理、街道绿化管理、居民大
院管理、奖励与惩罚等内容。1985年7月1日,市政府发布《哈尔滨市市容管理办法》,规定
了管理范围、街道容貌管理、建筑物容貌管理、牌匾广告容貌管理、公共设施容貌管理、奖
励与惩罚等内容。1989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哈尔滨市市容管理办法》,在1985年7
月1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市容管理办法》内容的基础上,又增加对施工现场容貌管理等内容。
  历史上全市共制定发布了市容管理法规16个,废止13个,仍沿用的3个。
  犬类管理法规 1937年4月20日,伪哈尔滨特别市公署发布《对畜犬实行定期狂犬病预
防注射文件》,规定市区养犬必须登记发牌,并注射狂犬病预防疫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哈尔滨市首届3次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精神,1958年5月8日
市卫生局公布《关于预防'狂犬病'注射与捕杀野犬的通告》,规定养犬出入街头必须佩带犬
牌,未经登记、注射犬只一律不准饲养。1980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严禁在市
区养犬》布告,规定对野犬、狂犬发现后立即捕杀;郊区养犬不得放出;军警犬、科学试验
犬要经批准,发给证明,每年进行一次防疫注射。1987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捕
杀野犬和城镇严禁养犬的通告》,规定哈尔滨市城区和镇政府所在地(包括阿城市、呼兰县)
群力、跃进、新春、团结乡和城乡结合部地区、旅游区、疗养区、飞机场周围5公里范围
内,以及机场公路两侧各2公里以内地区为禁止养犬区。禁止养犬区内犬只由犬主自行捕杀,
逾期未捕杀的,由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市捕犬所强行捕杀,并处以罚款30元。1990年6月,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哈尔滨市犬类管理办法》。从第一个犬类管理法规发布到1990年底,
共发布犬类管理法规8个,废止7个,仍沿用1个。
  清除冰雪法规 1947年10月31日,哈尔滨特别市市长刘成栋发布《关于全市冬季大清扫
的规定》,规定每次降雪闾组即可动员清扫,当日收积雪运到规定场所。1948年12月29日,
哈尔滨特别市市长饶斌发布《冬季清扫暂行办法》,要求全市人民清扫积雪,指定道外区江
沿、新阳区老江坎外及大同路(新阳路)、南岗区河沟等为冰雪倾倒场。1955年1月14日,
市卫生局公布《冬雪清扫拉运暂行办法》规定,每次降雪后,市民须按分片清扫责任制清扫,
按段集中装车运出,单位按所分段分片清扫、运出,各区负责组织。1958年11月24日,市人
委发布《哈尔滨市冬雪处理办法》,规定降雪量超过10毫米以上,各区按所分段分片清扫,
小雪三日内运出;大雪一周运出。1980年10月3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冬季扫雪的通告》,
规定清雪家家户户,人人有责;分片包片,对较大广场、坡路组织推土机清运。1986年6月
3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哈尔滨市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定》,规定"门前三包"的具体
任务是清扫路面、冰雪,清除污物和积水。清扫冰雪要以雪为令,雪停即扫,小雪要在半天
内扫完,三天内运出;大雪要在一天内扫完,一周内运出。冬季清雪的责任区由各区人民政
府划定。
  至1990年,全市共制定清除冰雪法规7个,废止6个,沿用1个。
    环境卫生管理法规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十月九日,市自治公议会董事会公布
《保持街道卫生规则》,是哈尔滨开埠以来最早发布的环境卫生管理法规。1909年7月26日,
市董事会公布《拉运市内垃圾章程》。1916年11月9日,滨江县张至君知事颁发《取缔倾倒
污水》布告,称"以马路为已告竣,其旁修有阳沟,于卫生一事均当特别注重,嗣后凡澡塘、
饭馆所有秽水均须另用水桶存储,送至江中倾倒,其余一概不准向阴沟之内倾倒,违者重罚
不贷"。1935年11月1日,哈尔滨特别市伪警察厅颁布《扫除秽物规则》,规定秽物由区域所
有者自行扫除,秽物必备容器,加设覆盖,违犯者罚30天以下拘留,或30元以下罚金。东北
沦陷时期,共发布环卫规章5个。
  1947年2月20日,哈尔滨特别市市长刘成栋签发《哈尔滨特别市关于开展群众春季大清
扫运动指示》,规定由2月17日到3月底为市内大清扫运动期,为清除伪满时期随意倾倒、多
年积存的秽物,在解冻前政府动员全市人民大清扫。为保持经常清洁,应选出街闾、组卫生
委员一人;设临时秽物集存地,雇车一周拉到指定地点。闾订立卫生公约,群众要接受街闾
组长指导,个别不服从者召开群众大会予以教育或送区政府予以适当劳役处罚,街闾组长不
得勒索住户。1948年12月26日,哈尔滨特别市政府规定不得向净水场、储水池及其附近倒垃
圾、秽物。1949年8月22日,特别市政府发布《马粪兜使用办法》,规定市内通行马车一律
佩带马粪兜,样式、质料由卫生局统一规定,指定工厂统一制作;不佩带者由公安、卫生检
查大队人员随时检查,不听劝阻者给予缴纳40斤以下、5斤以上高粱米处罚。到中华人民共
和国成立,市政府共发布市容环卫管理规章8个。1953年4月6日,经松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哈尔滨市卫生费征收暂行办法》,规定了征收办法、范围、奖励、
收支等内容,由市卫生局监督清扫卫生合作社执行。1954年5月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重新
规定《哈尔滨市马粪兜实施办法》,规定市区内所有马(畜)车一律须带粪兜,并须携带扫
除用具,由车夫打扫遗漏于街道上的马粪或草料。1956年4月25日,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发
布《关于公布实施'公共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命令》计11章56条,是当时最全面、最完整的
环卫管理规章。该办法规定了环境卫生管理,工厂卫生管理,有碍卫生的行业卫生管理,公
共场所的卫生管理,饮食卫生管理,医院、诊所卫生管理,托儿所(站)、幼儿园卫生管理,
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奖惩办法等内容。由市卫生局、公安局监督管理,各区人委、公安分
局、街道办事处、派出所检查执行。1958年3月22日,市人委发布《哈尔滨市垃圾分类处理
暂行办法》,规定各单位产生的有机物垃圾须与无机物垃圾分开,有机物垃圾须当日运出,
送到指定垃圾站,待统一拉运。
  "文化大革命"时期,没有制定和发布环卫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原有法规也终止执行。
  1979年10月27日,市爱委会、城建局、公安局发布《关于限期清运残土的通告》,规定
施工工地残土要随产随清,运到指定地点,严禁向松花江江道、堤坡,马家沟河道、堤坡、
桥头、桥下与河的两侧和堤肩60米以内倾倒垃圾、残土。1982年5月1日,市政府发布《哈尔
滨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主要内容有管理原则,管理部门、范围,街道、庭院、公共场所
卫生管理、垃圾污物处理和建筑工地卫生,城市厕所及公共卫生设施管理、粪便管理、管理
分工和管理人员、奖罚等。1986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五不准"的规定》,规
定不准随地吐痰、扔果皮、废纸、冰棍杆等废弃物,不准乱倒垃圾、泼污水、便溺。违者罚
款0.5-3.0元。1987年2月27日,市容办、公用局、公安局、交通局发布《关于严防车辆污
染道路的联合通知》,规定载运散体物料的车辆必须密封,公共车辆设垃圾容器,马车按指
定路线行驶。
  至1990年,全市共发布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40个,废止37个,仍沿用
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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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市政公用建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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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99/120]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市政公用建设
篇名: 第六篇 管  理 
章名: 第三章 法  规
节名: 第三节 园  林 
正文: 
  园林管理法规 1931年,哈尔滨特别市发布《建设路旁小园及既护植树规则》,规定在
市内建设路旁小园及栽种树木的有关要求,以及游览公园需遵守的事项。其后,伪哈尔滨特
别市公署公布了《哈尔滨市市公园使用条例》等3个规章。
  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市解放,为加强公园管理,保护苗圃,开展植树造林,哈尔滨
特别市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先后发布《哈尔滨特别市政府保护公园、绿地、树木、苗圃暂行条
例》、《关于冬季保护树木运动的指示》、《哈尔滨市保护公园苗圃绿地树木条例》、《哈
尔滨市公园游览规则》。
  1954年4月21日,哈尔滨市政府公布《哈尔滨市行道树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全市
树木由建设局统一管理,由临街住户、单位分工负责,违章处罚。1961年4月8日,市人委公
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城市园林绿化设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挖占树木、绿地要经建
设局批准,树木修剪由专业队伍进行,占挖绿地、伐树要缴纳占用赔偿费。1949-1966年,
市人委、市建设局还先后发布了《关于保护树木若干注意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强松花江、
阿什河两岸柳条通保护管理工作的通告》。
  1973年6月10日,市革命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城乡绿化保护管理的通告》。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绿化祖国大地"的号召,园林管
理法规建设逐步完善。1979年4月25日,市革命委员会发布《哈尔滨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
理暂行办法》。1983年6月10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通知》,规定
了古树名木的管理范围、管理办法、责任部门、保护措施、奖惩制度等内容。1987年6月24
日市政府发布《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计7章32条,是哈尔滨历史上第一个综合性的
园林规章,规定了园林管理范围、规划与建设、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奖励与惩罚等条款。
1988年4月13日,市政府发布《哈尔滨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单
位和公民认真履行植树造林、绿化城市、爱护树木提出明确要求。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
设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创造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环境。1989年12月22日市政府发布
《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规定了管理范围、规划和建设管理、绿地管理、树木管理、
公园管理、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奖励与惩罚等内容。
  至1990年,哈尔滨市共发布园林管理法规1个、规章26个,废止规章23个,仍沿用的有
法规1个,规章3个。
  风景区管理法规 太阳岛既是风景区,又是休养区的游览避暑胜地。1954年4月21日,
哈尔滨市人委发布《哈尔滨市松浦休养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利用松花江北岸幽美的自然
环境开辟松浦休养区,范围包括太阳岛、极乐村、上坞一带,休养区内建筑需经审批,设施
由休养区管理所管理等。1964年3月16日,市人委发布《关于加强太阳岛风景区保护管理工
作的通告》,该通告将太阳岛确定为风景区,规定了风景区的管理范围和职责,新增加了整
顿修饰建筑物,不准打猎、割草、掘取土沙的内容。1978年7月1日,市革命委员会发布《关
于进一步加强太阳岛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的通告》,重申加强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重新规
定风景区内不得建设住宅,以及处罚等内容。1982年6月3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对太阳岛风
景区加强管理的通告》,是此后风景区管理的主要依据。该通告规定了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的
范围,建设管理、绿化彩化、环境保护、岛内卫生以及处罚等内容。
  至1990年末,太阳岛风景区的4个管理规章,已废止3个,有1个仍在执行。
页码: 887-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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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市政公用建设志
排序字段: 0887
 
[RECORD: 100/120]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市政公用建设
篇名: 第六篇 管  理 
章名: 第三章 法  规
节名: 第四节 供水、供气、供热 
正文: 
  供水管理法规 1927年,哈尔滨特别市市政局制订《特别市水楼管理规则》,提交市参
事会通过施行。此规则规定全市共有5处水楼,水楼只供消防、喷洒车、灌溉道旁树木、小
花园用水,不准私售水,水楼吸水机件损坏及时报告市政局修理,用水量按旬汇报。1933年,
日伪政权开始兴建哈尔滨市供水系统。1936年6月1日,伪哈尔滨特别市公署发布《哈尔滨特
别市水道给水条例》,同日发布《哈尔滨特别市水道给水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全市给水分
为专用给水、共用给水、特别专用给水、票券私用给水和消火给水5种。凡新建、增建、变
更、撤销用水装置,均须向市长呈请批准,并交手续费5元。安装用水设施工程费自理,使
用自来水需征收使用费。
  哈尔滨解放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没有发布供水管理法规。
  1949年12月5日,市政府发布《哈尔滨市上下水道保护条例》,是哈尔滨市解放以后第
一部比较完整和全面的供水管理规章。1955年9月17日市公用局发布《哈尔滨市上下水道管
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已有水道设备或新建水道与水源设备者,均须事前到公用事业局登记,
废弃时亦须报告。水道设备5米以内不准修盖建筑物,干、支管的安设由自来水公司负责,
分户管及室内设施安装费用由用户负担。1955年10月15日,市公安局、公用局发布《哈尔滨
市消防水源管理暂行办法》。1963年7月15日,市公安局、建设局发布《哈尔滨市消防水泵
设施暂行管理办法》。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均对消防水源和设施管理作了规定。1965年10月24
日,市建设局公布《哈尔滨市自来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来水设施统由自来水公司
经营管理,由自来水公司审批、检查验收方准使用;居民用水工程费用由房产所有者负责;
修建深井经市建设局审批;不得在供水管道上设泵抽水加压,必须加压要设储水设备;水站
由自来水公司和各城市人民公社共同选定,自来水公司施工,人民公社监督管理。
  1968年2月5日,市自来水公司生产指挥部发布《关于加强公用水站服务和管理的暂行办
法》,对公用水站管理提出要求。1973年10月20日,市公安局、城建局公布《哈尔滨市消防
水源设施暂行管理办法》,重申加强消防水源设施管理,使之经常保持完好、防止破坏。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9年10月9日,市革委发布《关于大力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的通知》,提出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节水意识,实行计划用水,加强设施维修,杜绝
"长流水",按表计量收费及罚款等要求。1980年3月21日,市规划局、公用局发布《关于对城
市住宅工程给水系统设计要求的通知》,规定所有需接通市政供水管线的住宅,四层楼房应
设水箱,五层楼以上的楼房楼下设贮水池、楼上设水箱,自行设泵加压。新建住宅由建设单
位按单元栋口设总水表,并按户设分水表。同年4月24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发布《哈尔滨市
供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供水设施的安装、管理、维修,消防用水管理,公用水站管
理,计量收费,以及奖励与违章处理等内容。1982年12月3日至1987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
先后颁布《哈尔滨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
法》、《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的通知》。主要明确市公用局和市水利局关于水资源管理的分
工和管理收费范围。规定市水利局为全市水资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
立法、科研和综合协调。市公用局所属的城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除农田灌溉用水
由市水利局负责外)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及收费工作。
  至1990年底,全市先后发布供水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31个,废止22个,仍沿用
8个。
  供气管理法规 1942年秋,哈尔滨市建成瓦斯(煤气)厂,1944年制定发布全市第一个
《瓦斯管理条例》。
  1955年9月17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发布《哈尔滨市公用煤气暂行管理办法》,废止
《瓦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煤气须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登记、批准后,根据城市规划指定
位置进行管线施工;煤气管线5米内不准修盖建筑物;建设资金由用户负担。1956年1月4日,
市煤气公司依据《哈尔滨市公用煤气暂行管理办法》制订发布《公用煤气暂行管理细则》。
  1983年2月19日,市政府发布《关于维护煤气、热力管网设施安全的通知》,规定严禁
在煤气、热力管网安全距离内设各种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一切与煤气、热力管道交叉、横
跨的基建工程,要事先联系,在保证安全前提下方可施工;在管道上面堆放的物资,影响正
常维护作业的,应无条件搬迁。同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管理的
通告》,规定液化石油气设施由市公用局统一管理,市公安局、劳动局各负其责,并规定了
使用发证、建设审批、安全教育、人员培训、运送车辆行驶路线等内容。1986年8月15日和
1988年7月27日,市政府先后发布《哈尔滨市城市管道煤气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液化石
油气管理办法》,规定了管理范围、管理部门、建设管理、设备管理、运输管理、贮配管理、
用户管理、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奖励与惩罚等。
  至1990年底,全市先后制定发布煤气管理法规、规章10个,废止6个,仍沿用4个。
  供热管理法规 1983年2月19日,市政府发布《关于维护煤气、热力管网设施安全的通
知》,规定严禁在煤气、热力管网安全距离内设各种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已建成的要限期
拆除,逾期由市政管理部门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建筑单位或个人负担,或以料抵工;特殊
原因不能拆除的,要取得市公用局同意,报市政府备案。1985年2月27日,市公用局、城建
局、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热力管道管理的通告》,规定全市人民要保护热力管道上的
一切设施,损坏要按价赔偿;热力管道地沟外缘两侧3米以内地面或架空热力管道中心线两
侧6米地面,不准建筑,不准堆放物品、压埋井盖、擅自植树;各种地下管线施工,必须与
热网交叉或并行敷设时,要征得主管部门同意;严禁私自启动拆卸热力阀门,违者罚款,造
成损失按破坏论处;不听劝阻者,按《治安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1989年1月27日发布《哈尔滨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共7章33条,是哈尔滨市第一个集中供热
管理的综合性规章。规定了热网、供热、用热、行业管理以及奖励与处罚等内容。
  至1990年底,全市先后发布供热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3个,均执行。
页码: 890-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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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市政公用建设志
排序字段: 0890
 
[RECORD: 101/120]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市政公用建设
节名:                     第四章 收费罚款
类别: 市政公用建设志
排序字段: 0895
 
[RECORD: 102/120]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市政公用建设
篇名: 第六篇 管  理 
章名: 第四章 收费罚款
节名: 第一节 市政设施 
正文: 
  占挖道路收费 1934年10月1日,伪哈尔滨特别市公署发布《道路占用条例》,首次提
出占用道路收费,规定凡占用道路者每月征收费用16元(伪满币)以内。至1938年,年受理
占用道路4124件,收费金额41843.81元。
  1953年,市区内挖掘道路征收复旧费每平方米单价为:大方石路83000元(旧人民币,
下同)、小方石路95000元、柏油路150000元、乱石路62000元、碎石路46000元、水泥板步
道40000元,复旧费统一由市建设局收取。全市年挖掘道路总面积15675.9平方米,收费总
额270025700元。
  1956年1月5日,市建设局、公安局公布《哈尔滨市道路管理规则》,确定占用道路费征
收标准和挖道修复费征收标准。
  占挖道路费用。1964年前统一由市建设局收取。1964年,市人委批准各区成立市政管理
所,对各区占挖道实施收费。收缴的费用,一部分用于管理人员经费,一部分重新投入道路
维护。1972年,市城建局设立计财科,各区收缴的占挖道费统一送交市城建局,市城建局统
筹后,再以专款划拨给各区。1975年5月2日,市革命委员会发布《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暂
行办法》,重新确定占挖道收费标准。
  1981年,市区市政管理明确分工,市道桥管理维修处收取市管道路的挖道费,各区市政
管理所收取区管道路的挖道费。1986年2月26日,市政府发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
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占挖道路、地下水资源开采和污水排放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决定从1986年3月1日起,对占道、挖道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占道每日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
一类主干道人行道0.50元;二类主干道人行道及有铺装的一般道路0.30元;无铺装的一般
道路0.20元。挖道修复费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水泥路和柏油路面70元;方石路、碎石路
及铺装的人行道50元;土路20元。1986年11月5日,省建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关
于城市建设几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对占道费标准进行统一规定。同年,市物价局
确定停车场临时停车收费标准,规定小车每次0.40元,面包车每次0.60元,大客车每次1.00
元。当年收费27194元。1989年,市物价局重新规定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一律为0.50元。
1990年,全市收取占道费6470420.99元,挖道费4949722.4元,停车费162940元。
  损坏道路处罚。1934年10月1日发布的《哈尔滨特别市道路占用条例》规定,凡超占、
超期或破坏道路者处以500元以内罚款。1947年8月7日公布的《哈尔滨特别市陆上管理暂行
办法》规定,凡损坏道路、桥梁及道路标志者均以法处理。1949年4月7日,市政府发布的
《哈尔滨特别市挖路暂行办法》规定,不经批示挖道路者,除令其补办手续外,并处以复旧费
5倍罚金;过期施工者处以复旧费1倍罚金;施工中不设日夜标志者处以复旧费2倍罚金,发
生事故者依法处理。同年10月28日公布的《哈尔滨市道路、桥梁、河川暂行保护条件》规定,
凡铁轮车、拖拉机等车辆在柏油路面通过;车辆在禁行道通过;在桥上营业、停车、系马;
向河川倾倒垃圾污物等行为处以50公斤以下,25公斤以上高粮米折合市价的罚金。凡在道路
两侧、桥侧岗崖下挖掘黄土、向道路上倾倒污水、垃圾粪尿及豆浆粉汁等,处以25公斤以上
100公斤以下高粮米折合市价的罚金。1956年1月5日发布的《哈尔滨市道路管理规则》规定,
未经核准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或延长核定及范围的,除清除或停工外,视其情节,罚以2-
5倍占用道路费或挖道修复费。个别情节严重者由区公安分局或司法机关处理。不按挖道要
求挖掘,不安设日夜标志,回填不实者,视情节令其停工或者处以挖道费1-3倍罚金。
  1975年5月2日市革委颁布的《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暂行办法》重新对各种违章占挖道
行为进行规定,要求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对未经核准擅自占挖道或超过核准占挖道时间
和范围又未补办手续者,根据情节处以占挖道费2-5倍的罚款;凡在人行道上行驶、放机动
车和畜力车者,依据情节,处以5-20元罚款;凡偷盗、损害、毁坏城市道路设施者,依据情
节按价处以2-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1982年5月1日,实施《哈
尔滨市道路违章暂行罚则》,规定在道路上不按规定堆物和作业的,未经批准摆摊售货或设
置物体妨碍交通的,投掷、遗弃物体妨害交通的,处以10元罚款或没收占道物资;凡违反规
定挖掘道路的,未经批准搭设棚厦或圈地、建房的,处以罚款15元或拘留7天。1985年7月1
日发布《哈尔滨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对不按规定占道的,处以占道费1-3倍罚款或
没收占道物资;违反规定挖掘道路的,处以道路修复费1-3倍罚款;损坏道路桥梁及附属设
施的,处以赔偿费1-3倍的罚款;对无故不交付占、挖道费和设施损失赔偿费的,加以30%
的滞纳金。1990年,全市损坏道路设施罚款收入3000元。
  排水收费 东北沦陷时期,全市排水系统初步形成,开始收取下水道使用费。1933年6
月23日,伪市公署颁布《哈尔滨特别市下水道条例》规定:"1.住宅及号房有浴室及水洗便
所者,每户所住在5人以内者每月收国币1.80元,过此每增加1人递加国币0.36元;仅有浴
室者每户所住在5人以内者每月国币1.40元,过此每增1人递加国币0.28元;仅有水洗便所
者,每户所住在5人以内者每月国币1.20元,过此每增1人递加国币0.24元;浴室及水洗便
所俱无者,每户所住在5人以内者,每月国币0.36元,过此每增1人递加国币0.07元。2.
旅馆附有浴室之客室每室每月国币0.28元;无浴室之客室每室每月国币0.23元。3.医院
收容住院患者在10人以内,每月国币2.50元。4.兵营收容人数在100人以内,每月国币10
元,过此每增10人递加国币0.10元。5.学校收容人数在100人以内者每月国币4.80元,过
此每增10人递加国币0.48元。6.前列1-5项及工场等不宿雇人或从业员每人每月国币0.12
元。7.澡塘营业每户每月放水量在100立方米以内国币13元,过此每放10立方米以内递加国
币1.20元。8.除前项外各营业放流下水者,每户每月放水量在1立方米以内,国币0.13元。
下水道使用费每季度缴纳一次,按月计算,由市公署收取。"1940年,全市下水道费收纳额
310832.37元。
  1948年1月,市政府决定下水道归市自来水厂统一管理,重新规定下水道使用费价格及
计算方法:
  1.住户仅有污水者每人每月40元(东北流通券,下同),备有水冲便所者每人每月80
元,备有浴室者每人每月60元,备有浴室及水冲便所者每人每月100元。每户以4口人为标准
计算,不足4人者按4人计,4人以上,每增1人按上列规定增费。
  2.旅馆征费以室计算。无浴室及水冲便所者每室每月100元,有浴室或水冲便所之一者,
每室每月200元,浴室及水冲便所皆有者,每室每月300元。
  3.收容病人的医院以室计算,每室每月300元,不收容病人的医院以该院工作人员计算,
每室每月150元。
  4.机关、部队及学校,30人以内的每月1000元,100人以内的每月2000元,100人以上
每增10人增加200元。
  5.工厂内职工每人每月20元,特殊放水每立方米30元。
  6.浴塘以放水量计算,每立方米每月30元,浴塘职工每月每人20元。
  7.饭馆按从业人数增加2倍后计算(10人以内者按10人计算),有水冲便所者每人每月
60元,无水冲便所者每人每月40元。
  8.娱乐场所能容500人以上的,每月3000元,每增100人增加600元。
  上列规定按一般情况而定,特殊情况酌情增加或减少。1948年5月1日,下水道使用费又
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9月1日又调整为每人每月1500元。
  1962年2月5日,开始由工程处业务科征收排水费,到1965年共收排水费420万元。其后,
排水费征收一直由市排水处负责。
  1977年9月14日颁布《哈尔滨市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居民排水不收费,此后
一直延用该规定。1984年,国务院提出"城市排水设施逐步实行有偿使用"的政策,开始加强
对排水收费的管理。1986年2月,市政府批准调整排水收费标准,每吨污水排放由0.04元调
整为0.12元。从当年3月1日起执行。1986年10月18日,市市政局公布《哈尔滨市城市排水
设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基建排水每吨0.48元;对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城市污水
排入下水道(北方地区)水质标准》的用户,按每吨污水0.12元收取排水费;污废水排放
量按用户排水口实测数据计算,对尚不具备实测条件的,可暂按上水用量的90%计算;自设
深井地下取水者,按水泵设备能力和抽水时间计算的用水量,以90%核定。
  排水设施使用管理费按月收缴,个别用户可按季收取,有银行帐户的单位,采取托收承
付的办法,无银行帐户的单位由排水收费员直接收取。
  排水罚款 1933年6月23日,伪哈尔滨特别市公署发布《哈尔滨特别市下水道条例》,
规定下水使用费或其它应缴费用不按期缴纳者,未经许可擅自私接者,停止使用。
  1947年11月7日,发布《哈尔滨特别市政府道路桥梁及下水道雨水井暂行保护条例》,
规定向雨水井、视察井中倾倒粪尿及粉汁者,处以5000元(东北流通券,下同)以上50000
元以下罚金;倾倒垃圾及豆浆者,处以2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金;倾倒污水者,处以500元
以上10000元以下罚金。破坏排水设施除令其恢复原状外,处以修复费10倍罚金。窃取排水
公物器材者,处以赔偿费5倍至50倍罚金。
  1977年9月14日,市革委会公布《哈尔滨市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造成市政排
水设施损坏的要按价赔偿。1985年,哈尔滨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对故意漏报、少报排
水量的,发现后按应缴水费1-3倍罚款。过期缴费每超过一个月,增缴原水费核定额1-5%的
滞纳金,拒交或偷漏水者,停止向市政管网排水。1986年10月18日公布的《哈尔滨市城市排
水设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污废水排放超过国家水质控制标准者,加收原水费核定额
2-4倍的损害设施附加费;倾倒液化气残液除处以10-50倍罚款外,造成设施损坏的要按价赔
偿,并交公安部门处理。到1990年底,已收取损害设施附加费7065115.34元。                                            
页码: 89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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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市政公用建设志
排序字段: 0896
 
[RECORD: 103/120]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市政公用建设
篇名: 第六篇 管  理 
章名: 第四章 收费罚款
节名: 第二节 环境卫生 
正文: 
  环境卫生收费 宣统三年(1911年)滨江厅私人经营的洁滨、天城清洁公司包运市内垃
圾、粪便,每月收取商民卫生费0.07元,后调至0.10元。1935年12月1日,伪哈尔滨特别市颁
布《污物运除收费条例》,规定道里、新安埠、南岗、八站及马家沟地区,每运出一吨垃圾
收费2.5元,包月2.2元;每运出一立方米粪便收费3.5元,包月3.2元;每运出一立方米
污水收费2元,包月1.8元。傅家甸地区按人头收费,12岁以上的居民每月0.08元。1936年
1月,伪市公署制订《污物运除特别收费之件》,将卫生收费分为特别营业、普通商业和居
民3种,每种分为若干等级,其中:居民分甲乙丙丁4种,甲级每月0.6元,丙级0.15元。
    1948年12月,市政府决定将卫生车收费改为事先卖票制,凡用卫生大队车辆拉运厕所污
水、垃圾、炉灰、冰雪的机关、部队、团体或市民须事先到卫生大队购票。1951年,哈尔滨
市人大二届1次会议重新讨论修改收缴卫生费办法。1952年3月28日,省政府批准《哈尔滨市
卫生费征收暂行办法》征收标准为:居民每户每月2000-9000元(旧人民币,下同);单位
按在册人数计算,每月每人1000-10000元,同时单位每人每月另收厕所费500元。1965年1月
1日起,全市下调卫生费标准:单位每人每月0.3元;居民每户每月0.3元。同年12月再次
调整: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按在册人数每人每月0.2元;居民每户每月0.3元。
  "文化大革命"初期,停止收取环境卫生费。1972年12月市政府发布《关于征收清扫保洁
费的通知》,1973年1月1日起,对在哈机关、学校(不含学生)、工厂等单位按在册人数每
人每月收取0.60元清扫保洁费。
  1979年,根据国家财政部检查工作组的意见,全市停止征收卫生费,环境卫生事业费全
部纳入城市维护费拨款。1982年5月1日,市政府发布《哈尔滨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新
规定由居民委组每月向居民户征收清扫费0.8元,做为扫院服务队的经费。1986年10月1日,
市政府制定的《哈尔滨市收取城市卫生费的规定》,修改了城市卫生费的征收标准:居民住
户每户每月0.60元;商业服务网点、企事业单位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0.30元;定点经营
的个体户,按从业人数每人每月2.00元。城市卫生费按季收取,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
  环境卫生处罚 1929年,哈尔滨特别市发布《秽物场管理规则》,对违反该规则的罚款
5-20元。
  1950年,市政府发布《哈尔滨市粪便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违反条例者罚以100万元(旧人
民币)以内的罚金。"文化大革命"中,环卫处罚废止。
  1979年10月27日,市政府发布《关于限期清运残土的通知》,违反规定者,单位罚款5-
100元,居民罚款0.5-1.0元。1982年,发布《哈尔滨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各种违反
条例的行为做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页码: 90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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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市政公用建设志
排序字段: 0905
 
[RECORD: 104/120]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市政公用建设
篇名: 第六篇 管  理 
章名: 第四章 收费罚款
节名: 第三节 园  林 
正文: 
  公园门票收费 哈尔滨市解放初期,全市公园不收门票。1954年5月10日,市政府决定
从5月20日起,兆麟公园实行购票入园,并发布《哈尔滨市兆麟公园售票暂行办法》,规定
公园票价:1.普通游览票每人500元(旧人民币,下同);2.优待游览票,军警人员每人
300元;3.回数游览票每联12张,售价5000元;4.团体游览票凡30人以上持单位介绍信,
每人以200元累计;5.月份游览票每月25日后至下月5日前为售票期间,每张售价7500元。
同年6月,动物园开始出售门票,成人、儿童每人均收费0.05元(人民币)。1956年6月,
儿童公园售门票,成人每人0.05元,儿童每人0.03元。1963年8月,文化公园售门票,成
人、儿童均0.05元。1982年,动物园门票调整为成人0.10元,儿童0.05元。1990年6月
经市物价局批准,统一调整了全市公园门票价格。兆麟公园、儿童公园、文化公园门票成
人每人0.10元,儿童每人0.05元。动物园门票成人每人0.40元,儿童每人0.20元。全
年门票收入782244.71元。
  绿化收费 1985年6月24日,市绿化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银行、市农业银
行下发《关于收缴绿化费的通知》,规定凡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绿化委员会分配的义务植树数
量的单位,按每人每年4株标准,城镇人口每人每年少栽一株收费0.5元;农村人口每人每
年少载一株收费0.3元。缴纳绿化费做为绿化基金。1988年4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哈
尔滨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将绿化费标准改为城镇公民每人每年8元,农村公民每人
每年4元。
  绿地占挖收费 1987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规
定了绿地占挖砍伐树木、损坏园林设施收费标准。
  园林处罚 1931年,哈尔滨特别市发布《哈尔滨特别市建设路旁小园及护植树木规则》,
规定占用绿地或折伤树木,处以1-10元罚金。1948年5月13日,公布《哈尔滨特别市政府保
护公园、绿地、树木、苗圃暂行条例》,规定盗窃破坏公园、绿地、苗圃等设施赔偿原物并
处以原物2-10倍罚金。砍伐、折枝、采花、钉铁挂幌,系牲畜除赔偿外处以1000-20000元罚
款。1949年4月25日,发布《哈尔滨市保护公园苗圃绿地树木条例》,规定违反者除赔偿原
物外,并处以原物5-20倍罚金。1954年7月9日,市建设局发布《通告》,做了同样的规定。
1983年6月10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通知》,规定有意破坏并造成
严重后果者,依法惩处。1987年6月24日,《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规定损伤古树名
木者处以200元以上罚款;损伤至死或盗伐古树名木者赔偿价值的2-3倍,并对直接责任者处
以100元以下罚款;对攀树剥皮、挖根、掐花摘果或折树枝,在树上钉钉、刻字、架线、拉
绳晒物、拴系牲畜,在树下挖土挖坑等除赔偿损失外,处以50元以下罚款;堆放危及树木安
全,有碍生长物品者处200元以下罚款;在绿地上堆放物品,私建滥建者按占用绿地费用2-3
倍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100元以下罚款。1988年4月13日,市政府发布《哈尔滨市全民义务
植树实施细则》,规定拒不履行植树义务的按绿化费1倍罚款;对不据实上报应履行义务人
数的单位处以300-500元罚款;义务植树单位,所植树木达不到成活率者,对单位领导处以
30-100元罚款。1990年2月发布《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规定不编制专用绿地规划的
单位,对其领导处以50-100元以下罚款;无绿化施工证书造成质量事故,对直接责任者处以
50-200元罚款;私建乱挖绿地按费用2-5倍罚款;有害绿地的行为处以50元罚款;损坏、砍
伐古树名木者按赔偿费的10倍罚款;破坏公园设施者处以50元罚款。
页码: 90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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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市政公用建设志
排序字段: 0908
 
[RECORD: 105/120]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市政公用建设
篇名: 第六篇 管  理 
章名: 第四章 收费罚款
节名: 第四节 自来水、供热、煤气 
正文: 
  自来水收费 1936年6月1日,伪市公署发布《哈尔滨特别市水道给水条例》,规定给水
费标准:1.特别专用给水每月使用量在100立方米以内,收12元(伪满币)下同,每增1立
方米,加收0.12元;2.票券给水(在水栓所在地给水者)每0.036立方米以内收0.01元;
3.私设消火栓如因演习使用,每栓用10分或不及10分钟,收3元;4.前列各项以外者,每
户每月使用量在8立方米以内,收1.44元,每增1立方米,收0.18元。1939年7月15日,伪
市公署发布《上水代卖所规程》规定上水代卖所清水贩卖价格每18立方米不得逾0.01元;
同年收取上水道使用费329334元。1944年5月1日,将代卖水费每18立米不得逾0.01元改为
每10立方米不得逾0.02元;其它临时使用者,一个月使用量50立方米以内者25元。一个月
使用超过50立方米时,每增加1立方米加0.5元。
  哈尔滨市解放初期,水费执行每立方米0.12元的标准。1947年3月11日,市政府决定水
费自本年2月份起涨价1倍,计每吨(立方米)24元(东北地方流通券)。1948年6月1日经市
政府批准,自5月1起自来水费每吨(立方米)150元(流通券),自来水代卖所出售价格每
担(洋油桶)30元。同年8月28日决定从9月1日起自来水费每吨2000元,每人每月2400元,
代卖所出售价格每担300元。
  1951年3月1日,市政府批准调整自来水价格,每吨2000元(旧人民币),每人2000元。
1955年,自来水价格由每立方米0.195元下调到0.15元。1964年12月29日,省物价局、建
设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决定从1965年1月1日起调整自来水价格:工
业用水每立方米0.1元,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08元。据此,1965年2月,哈尔滨市建委、市
物价局确定哈尔滨市自来水价格:1.工业、学校、机关、商业、服务行业用水,园林绿化、
洒马路、消防、基建用水按表收费,每立方米0.1元;2.居民生活用水按表收费,由每立
方米0.1元调为0.08元;3.居民生活用水无表户按人收费,室内只有上水道,无下水道和
使用公用水栓者,由每人每月0.10元调为0.05元;室内有上下水道者,由每人每月0.10
元调为0.08元;室内有上下水道和冲便者,由每人每月0.15元调为0.12元;室内有上下
水道、水冲便所和浴池者,由每人每月0.2元调为0.16元;共用水站、自来水公司卖水站
水价按每立方米0.08元八折;居民自挑零担水价(每担40公斤)由0.01元调为0.007元。
  "文化大革命"初期,公用水站零售水按担计价改为每人每月收费0.05元。这种收费办
法实施后,全市用水量大幅度增加,672个公用水站用水量达30多万立方米,是以往月用水
量的2倍,相应水费收缴额下降,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一定损失。1975年2月,经市政府同意,
公用水站收费价格恢复每担(40公斤)0.007元。
  1983年9月6日,经省建设厅、省物价局批准,全市工业用水价格由每吨0.10元调为
0.19元,浴池、理发、洗染业仍执行原价。民用生活用水维持原价。新价格从同年10月1
日执行。1987年7月,生活用水由每立方米0.08元调整为0.12元。1990年2月,工业用水
由每立方米0.19元,生活用水由每立方米0.12元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0.35元,增收的
水费做为水源建设资金。1990年,收取水费4476万元。
  集中供热收费 哈尔滨市集中供热收费每年按市物价局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由热
力公司用户科向采暖用户收取。用户按采暖期交费,每个采暖期前交全年热费的60%,12月
底前交20%,供热结束前交齐剩余的20%。1988年开始收取集中供热费。同年11月10日,市
物价局暂定1988年10月-1989年5月的供热价格为:民用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3.10元;工业蒸
气每百万大卡28元;热网由电厂购入价每百万大卡24.6元。该年度收取热费1417万元。1989
年10月6日,市物价局暂定1989年6月-1990年5月的供热价格为:电厂出厂价每百万大卡45
元,市热力公司售出热价一般工业用户每百万大卡40元,参加调峰的用户每百万大卡38元,
采暖热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80元。该年度取收热费3100万元。
  管道煤气收费 哈尔滨市管道煤气收费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确定的,每立方米
民用煤气价格为0.055元,工业用煤气价格为0.099元。以后,生产成本不断增加,煤气价
格一直未变。1966年每千立米煤气成本70元,1986年每千立米煤气成本107.4元,提高53.4%。
因售价低于成本,市煤气公司1980年亏损78万元,1983年亏损148万元。1986年4月1日进行
调整:民用煤气调到0.10元;工业用煤气调到0.15元,外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10%,实
收0.165元。调整后的煤制气居民售价仍未达到每千立方米107.40元的制气成本。
页码: 91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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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市政公用建设志
排序字段: 0913
 
[RECORD: 106/120]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市政公用建设
篇名: 第六篇 管  理 
章名: 第四章 收费罚款
节名: 第五节 水资源管理 
正文: 
  1982年,哈尔滨市对全市地下水资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1983年1月3日,市建委、经委、
计委、财政局、公用局、物价局转发省建委、经委、计委、财政厅、城建局、物价局关于转
发国家建设部、经委、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25个城市用水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
凡在哈尔滨市辖区域内开凿水井(包括过去开凿的水井)抽取地下水,具体收费标准以全市
工业用自来水现行价格50%计征,每吨收费0.05元;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机关、部队、学校、
科研、医院按30%计征,每吨收费0.03元;服务业的旅店用水,以20%计征,每吨收费
0.02元;农业(包括菜田)和服务行业的理发、浴池、洗染用水实行缓收。1986年2月26日,
市政府决定,在哈单位凡开采和利用地下水资源的,一律按现行工业用自来水价格的50%计
取,每吨收费0.1元;居民生活用地下水收费标准暂不调整。同年11月5日,省建委、省物
价局、省财政厅对哈尔滨市收取地下水资源费标准予以确认,到1990年底,全市已收取地下
水资源费5800.5万元。
页码: 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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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市政公用建设志
排序字段: 0917A
 
[RECORD: 107/120]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市政公用建设
节名:                     第五章 维  修
类别: 市政公用建设志
排序字段: 0917B
 
[RECORD: 108/120]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市政公用建设
篇名: 第六篇 管  理 
章名: 第五章 维  修
节名: 第一节 道桥、排水 
正文: 
  道路桥梁维修养护 1919年,滨江县(道外区)马路工程局连续数年组织施工对道路进
行翻建补修。1926年哈尔滨市自治临时委员会拨款翻修马路27处,铺修便道16处及部分桥梁
维修,共用262974元。其中维修市辖各街乱石马路1487.27元;维修石子马路800元。维修
马路主要是填土填石,平整凹凸,填补沟缝,修整后,路面平整,并成弧型,雨水流畅;更
换桥栏杆、桥面,清除土桥上的杂草,保持桥面平稳。
  1937年,伪市公署拨款维修道路,桥梁总面积364033平方米。1938年拨款8.1万元,维
修道路、桥梁总面积285610平方米。土、沙、石路维修基本与民国时期相同,柏油路开始用
土法人工化沥青涂刷。
  1946年,哈尔滨市道路、桥梁由市人民政府接管,成立哈尔滨市道路碎修队,维修工人
50多人。当时,施工方法简单,维修进度慢,大部分砂石道路由街路所在工厂、商店维护。
1953年,拨道路维修资金53.94亿元(东北流通券),桥梁维修资金4亿元。其中计划维修
市内柏油路工程量15.4万平方米,投资33.74亿元,实际完成工程量158219平方米,维修
市内碎石道路207100平方米,投资20.2亿元;计划维修桥梁投资4亿元,工程量10座,实际
完成11座。1960年计划维修道路79万平方米,实际完成43.4万平方米,投资1500万元。1949
--1960年道路维修投资9021万元,工程总量3117777平方米;桥梁维修投资196万元。这一时
期主要对柏油路维修,填坑补平和大面积覆盖铺面;使用灌入式施工方法,喷一层沥青,撒
一层碎石,有的小块面积使用"沙板"方法,然后用压道机压平。
  "文化大革命"期间,道桥维修工作停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81-1985年全市道路桥梁维修养护工程量平均每年30.6万平
方米,产值200多万元。维修的主要道路有中山路、和兴路、景阳街、西大直街、斯大林街、
新阳路等。1986-1990年,平均每年完成维修工程量41万平方米,产值300多万元,维修道路
124条。主要有民生路、东大直街、八区广场、康安路、南通街、沿江街、友谊路、和兴路、
尚志大街、东直路、西大直街、先锋路、霁虹街、经纬街、中央大街等。
  排水设施维修养护 1926年哈尔滨市自治临时委员会拨银元800元,修理市辖各街排水
沟。
  1939年1月20日,伪滨江省发布《道路爱护准则》,规定"对排水沟要及时清挖,保证顺
水畅通"。维修养护的主要任务是清井、疏通管道,管网巡视,当年支付下水道维修费42145
元。
  1948年,市自来水厂兼管排水设施,设置排水车间,负责泵站机电设备检修和管网日常
巡检,清掏维护。此时因忙于供水恢复生产,排水维护处于维持状态。1961年,组建排水维
修工程处,下设四个工区,负责各区排水设施维修。排水维修经费主要依靠排水收费,每年
100万元左右。1964年7月,建工部许也平副部长和城建总局领导来哈尔滨市视察时,提出
"以维修养护为主,重点解决急需"的方针,维修养护工作得到重视。市政府从收取的城市维
修费中拨出近百万元进行排水设施维修。维修养护机具也得到改善,启用手摇卷扬机,淘汰
了"辘辘"。同年,购进上海产"橡皮牛",普遍应用于中小径管的清掏,此后,一直沿用。
  "文化大革命"期间,排水设施维修养护工作受到干扰,资料遗失,设备损坏。中共十一
届三中全会以后,加强了排水设施维修工作,实现了"两化三改变"。至1990年,全市有排水
管网维修和运输设备130多台套,建成了2座微机控制自动化泵站。排水维修养护采取"管修
结合,分片包干,任务到组,责任到人"为基础的"三定一包一保"办法。
页码: 918-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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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市政公用建设志
排序字段: 0918
 
[RECORD: 109/120]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市政公用建设
篇名: 第六篇 管  理 
章名: 第五章 维  修
节名: 第二节 环境卫生设施 
正文: 
  宣统三年(1911年),全市拉运垃圾的马车200余辆,市容环卫设施维修主要是马车。
1926年,已有德国制造拉运垃圾汽车4台,喷水车2辆。1927—1929年,汽车修理费6900元;
汽车材料费15920元;木质车箱(垃圾箱)修理费2100元。
  东北沦陷时期,环境卫生设施维修经费主要靠收卫生费。
  1948年,哈尔滨市清扫大队成立,市容环卫设施的维修由下设的汽车修理部、铁工部、
木工部承担。1954年,7个区清扫卫生合作社交各区管理后,市容环卫设施维修随之下放。
1972年,环卫设施逐年增加,同年,市区主要街路设果皮箱。1986年,主要广场、街路设市
容环卫宣传板。同年,环卫设施管理下放到区。各区环卫汽车队负责维修垃圾箱,各区保洁
队负责维修果皮箱,其他设施分别由各区环卫部门承担。维修经费主要来自卫生费。1988年,
为解决乱贴乱画问题,市区内设若干公共揭示板,由各区环卫部门负责维修。果皮箱和破损
的宣传板每年10月份由各区环卫部门收回,进行维修,次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重新装
设。至1990年有市容设施垃圾箱2297个、果皮箱1842个、公厕导向牌45个、宣传板461块、
公共厕所165座。
页码: 920
类别: 市政公用建设志
排序字段: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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