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共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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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5 17:17

第一节 管理机构

 

  一、新中国成立前市区公交客运管理机构

  清末,1909年,哈尔滨市政当局设置验车处,对个人经营的马车、斗车、人力车等进行经营资格管理,主要是发牌照、收车捐。民国时期,1922年,在民间设立“脚车公会”,市政当局通过“脚车公会”,对营运人力车、畜力车进行管理;1924年,市政当局责成工商、警察、税务部门分别负责营运汽车、人力车、畜力车的经营许可、牌照发放、驾驶员考试、路税交纳等管理。沦陷时期,19343月,伪哈尔滨特别市公署交通局成立,马俊声任局长。局机关交通局设电车股、汽车股,管理电汽车客运。同时接收大汽车公会,收买参加大汽车公会私营汽车50台。1937年,日伪当局实行汽车统制,私人经营的汽车成立“汽车组合”,私人经营的马车、斗车成立“马车组合”,下设若干部,分别管理汽车、马车和人力车。19387月,伪交通局撤销,其管理职能移交交通株式会社。电车股、汽车股改为电车课、汽车课。

  1945815日,抗日战争胜利,伪交通株式会社因而垮台。同年不久,由原伪交通株式会社中方人员组成交通局,内设电车科、汽车科,继续管理电、汽车客运。19461月,国民党派员接收哈尔滨后,交通局改称公用事业局,下辖电车厂、汽车厂。同年4月,哈尔滨解放后,市建设局主管城市公交客运,并根据市政府要求成立了公用事业管理处,直接领导电车厂、汽车厂。不久,公用事业管理处解散,建设局直接领导电车厂、汽车厂。

  二、新中国成立后市区公交客运管理机构

  (一)哈尔滨市建设局公用事业处

  1950年,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市建设局成立市公用事业公司,下辖属于城市公用事业的市电车厂、汽车厂等4个单位,职工1675人。19526月,公用事业公司升格为公用事业管理处,下设秘书室、人事科、生产科、经理科、计划科,处直属电车厂、汽车厂、自来水厂、煤气厂和修造厂。1954年,公用事业管理处接收由省运输公司和市工商局双重领导的哈尔滨市运输公司;处属经理科改为财务科,增设了监察室。同年,为掌握和管理好市区私营运输车辆,分别成立小汽车、斗车、马车和三轮车管理所。

  (二)哈尔滨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19551月,公用事业管理处由市建设局划出,升格为哈尔滨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下设秘书室、人事科、计划科、财务科、技保科、基建科,编制34人,负责全市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和公路运输管理。直属单位5个,职工3552人。19575月,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精简机构,6个科室取消,设立1个大办公室(按不同业务需求内设若干专业小组)。全局机关工作人员由34人减至15人。年末,全市公用事业有较大发展,新增水上交通所、公用事业联合收费处和联合诊所,局属单位由5个增至8个。1958年末,直属单位增至10个(增加托运公司、小汽车公司)。19593月,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改称市交通管理局,原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直属的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划归市建设局。

  19788月,经中共黑龙江省委批准,哈尔滨市重新组建公用事业管理局,专司城市公共交通和供气、供水等职能。局机关设政治部、办公室、生产计划处、客运处、干部科、宣传科、财务科、劳资科、技术科、安全科、基建科、纪检组、团委、工会等部门(不久,增设组织科)。直属市公共汽车公司、公共电车公司、出租汽车公司、轮渡公司、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公共交通客车厂、局器材处8个单位,职工12337人。

  (三)哈尔滨市交通局

  为进一步体现和强化专业管理职能,19593月,哈尔滨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改称市交通管理局,下设秘书室、调度室、人事科、计划科、财务科,主要承担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交通管理两大职能。对道里、道外、南岗、太平4个区和平房、香坊、机电3个人民公社交通运输科(部)及阿城、宾县、呼兰、双城、五常、巴彦、木兰、通河8县交通局(科)进行业务管理。直属汽车公司、电车公司、运输公司、水上交通公司、出租汽车公司、汽车学校、基建工程处等8个单位。19689月,市交通管理局被当时的群众“造反”组织夺权。之后不久,根据市革委会决定,市交通管理局撤销。196910月,根据市革委会决定,市交通管理局恢复原有建制,改称市交通运输管理局。19736月,改称市交通局。

  19788月,根据市委、市革委会的部署,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和直属公共交通企事业单位市公共汽车公司、公共电车公司、出租汽车公司、轮渡公司、公共交通客车厂及局机关部分相关人员一并移交给新组建的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交通局主要承担公路运输和公路建设及养路费征收等管理职能。

  19893月,学习借鉴沈阳等省会中心城市“一城一交”管理体制,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解体,重新组建市交通局。为便于开展工作,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职能,理顺与上级主管领导机关的关系,市交通局重组后,按照一套领导班子、两块牌子、统一领导、合署办公的模式对外运作,即从公路交通管理而言挂有“哈尔滨市交通局”的牌子,从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而言挂有“哈尔滨市公共交通管理局”的牌子。由于管理职能增加,机关人员由原来的47人增至61人。重新接收了1978年划归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直属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市公共汽车公司、公共电车公司、出租汽车公司、轮渡公司。

  1990年末,哈尔滨市交通局设办公室(党政合署办公)、计划处、财务处、审计处、人事劳资处、科技教育处、企业管理处、基建技改处、老干部处(与人事处合署办公)、安全处、行业管理处、机关党委、监察室、基层工作处(与机关党委合署办公)、集体经济办公室。直属公交运营单位市公共汽车公司、公共电车公司、出租汽车公司、轮渡公司。

 

第二节 客运市场管理

 

  民国时期,哈尔滨市区客运市场管理主要体现在对专以载客营运为业的马车、人力车和汽车的营运资格审定和收捐纳税上,凡遵守规定者,允许其营运。

  沦陷时期,市区从事客运的电车、汽车归电业公司和交通株式会社管理,小汽车、马车、人力车归“工会”、“组合”管理,各自管理营运线路、运价和客运行业各项规定条例的贯彻执行。

  新中国成立后,市内公共电、汽车不参与客运市场营运,由企业按国家计划模式管理;私人经营的马车、人力车和小汽车,由市和区两级管理。194910月—1956年期间,分别成立小汽车管理所,马车、人力车管理所,按分工管理私营车(船)营运,重点管理市场秩序,限制违法经营,组织私营车辆走合作化道路。19571976年,为将客运市场纳入社会主义轨道,管理重点是巩固合作化成果,坚持集体经营,执行统一运价,限制私人偷拉私运,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由于管得“过死”,客运市场发展缓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客运市场逐渐放开,国营、集体、个体、中外合资等多种经营体制客运业一起上,客运市场空前活跃,竞争十分激烈。为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1988年,市政府颁发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者;1989年,市交通局成立客运交通稽查大队,以取缔扰乱市场、违章违法、偷漏税费者,维护客运市场秩序;1990年,市政府颁发了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以进一步强化对市区客运市场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共电汽车、客运联营车、通勤捎脚车要在固定线路营运,小公共汽车(面包车)、出租车、旅游车和旅社宾馆接站车要在批准线路或经营范围内营运;出租车营运时,按里程计价收费,不许无故拒绝乘租,不得故意绕道行驶、敲诈勒索,违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直至停止营业;凡从事客运的车辆进入机场、车站、码头、风景区和宾馆,要按指定部位停车,不得乱停乱放;凡在市内经营出租汽车、旅游车、旅店业接送客人的车辆,要向交通部门申报,进行资格审核,符合规定发给营业许可,未办理证照者不准经营;营运车辆要在运营前办理车辆、人身保险,进行车辆技术状况检测,安装统一标志灯,标明经营单位和车编号,有里程计价器,张贴公里价格标志;营运时,驾驶员要携带证照、租价标准表,佩带统一服务标牌,使用统一票据,执行统一运价。

第三节 交通监理

 

  一、机动车管理

  (一)车籍管理

  清末至1923年期间,市区机动营运客车的车籍先后由市警察部门和市政局庶务公会理事会管理,车辆登记为车籍管理的基本内容。通过登记,掌握车辆增减变化情况,确认车辆的合法身份。1929年,市政局明确规定,市区大小汽车经检查登记后方准营业行驶。

  东北沦陷时期,伪市警察厅(局)根据《自动车取缔规则》有关条款,明确规定:机动营运客车必须到主管部门申请登记,车主变换、车辆停用都要及时申报注册。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交通部19504月颁布的《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和同年7月公布的《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市公安局明确规定:同其它营运机动车一样,机动营运客车也必须到市交警大队牌照股登记注册;车辆所属单位名称变更、迁移地址、更换单位等必须办理移动登记;市行政区划之间的车辆转籍,必须持双方证明信办理移动登记手续,由市交警部门收回原号牌和行驶证,发给临时号牌,并转移车辆档案。

  80年代始,对新购机动营运客车规定其持国家统一制发的汽车购买证、产品合格证、发票、调拨单和介绍信到市交警主管部门接受查验,确认合格后编入车籍,发放牌证。

  (二)车辆检验

  1923年,市警察部门根据东省特别区警察总管理处公布的《道路交通车马行人通行规则》规定,开始对机动营运客车实施检验管理。检验的内容仅是“看看车灯,听听汽笛,试试车闸”。1929年,根据东省特别区警察总管理处制订公布的《街市交通章程》规定,市警察部门每年春秋两季定期对机动营运客车进行检验。被检项目主要包括车轮、制动、变速、方向灯、电源、转向等装置。

  东北沦陷时期,自194212月始,伪市警察厅(局)根据伪满洲国治安部颁发的《自动车取缔规则》有关条款对市区客运机动车进行检验,并为检验合格的发放牌号。客运旧机动车检验有效期限为6个月,新的为9个月,有效期满前30日内车主必须向警察部门为车辆申请检验。不久,将车辆检验分为普通检验和临时检验两种。普通检验,即检验车辆零部件磨损、机器性能良否、噪音等;临时检验,即检验车辆构造变更部分。检验合格的可在有效期限内营运,否则停运。

  新中国成立后,自1950年始,根据交通部颁发的《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和《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市公安交警部门派员对机动营运客车进行检验。对新购拟投入营运的机动客车,根据申请,进行行驶资格确认的检验,合格的发放牌照。对已投入营运的客运机动车,每年均定期进行检验(称年度检验),合格的发给凭证;不合格的,待复验合格后发给凭证。除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外,还有临时检验,车辆遭受严重损坏的检验、车辆大修出厂后的检验、车辆在重大节日期间的检验等均属临时检验范畴。车辆年度检验,一般先由车辆单位按规定项目自检,确认合格后,再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派员检验做最后确认。自70年代起,车辆年度检验每年于春季四月秋季九月各进行一次。对年检合格的车辆,市交警部门签发“年检合格”证。

  二、驾驶员管理

  (一)考核

  19231928年期间,对市区客运机动车司机的考核比较简单,只是让司机开一段路程的车,看其驾驶熟练程度如何,向其询问一下行驶规则,据此,便可确认被考核者合格与否。1929年,根据东省特别区警察总管理处颁发的《街市交通章程》有关条款规定,增加和严格了司机的考核条件和内容。对要求取得正式驾驶员资格的,规定其必须持有实际驾驶技术能力的有效证件,有警察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书,参加驾驶操作和口答为形式的考试。所考内容有汽车驾驶技艺、汽车机件构造和交通章程3种。驾驶执照有效期为1年,期满前一日更换。

  东北沦陷时期,根据伪满洲国治安部颁发的规定,伪市警察厅(署)负责驾驶员考核,增加了汽车修理技能的考核内容。通过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考试科目分运转技能考试和学科技能考试两种。运转技能考试分为基本考试和应用考试两类:考试者在指定广场内驾车按规定的要求行驶为基本考试,考试者在指定平坦道路(场所)驾车按规定要求行驶以反映其实际驾驶操作水平为应用考试。学科考试主要考应考者的机械常识、交通法规的掌握程度,以笔答方式进行(无笔答能力的可口答)。运转技能考试60分合格,学科考试40分合格。运转技能考试合格而学科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

  新中国成立后至19668月期间,公交客运汽车驾驶员的考核仍参照以往比较切实可行的方式方法进行,由市交警部门负责考核,科目分为术科和学科两种。术科主要考核驾驶员场地内和道路上的实际驾车能力是否合格,学科主要考核驾驶员对交通规则和机械原理掌握的熟练程度是否合格。“文化大革命”初期,整套驾驶员考核制度被废除,由工人代表、领导干部和监理人员组成的所谓“三结合”评议方法推选任用驾驶员。至70年代初期,驾驶员考核制度正式恢复,考核项目仍分学科和术科两种。学科考核分为交通规则和机械常识两科,两科平均80分为合格。不合格者当期无补考机会,其学习驾驶证和初考驾驶员登记表连同考卷一并作废。术科考核分场内驾驶和道路驾驶两项,实行扣分制,两项扣分总和不超20分为合格。考核中,场内驾驶不合格1次者可当场补考1次,再不合格者,其学科成绩和学习驾驶证一并作废。道路驾驶考核不合格者允许一个月以后补考1次,补考后仍不合格,其学科和场内驾驶成绩同学习驾驶证一并作废。学习驾驶员考核合格的,市交警主管部门在其学习证上签字盖章,成为实习驾驶员。大客车的实习期限为6个月,小客车为4个月。对驾驶作风不好或发生严重违章和责任事故者,酌情延长其实习期36个月,延期后仍未达到实习期要求则缴销其实习驾驶证。对实习期满驾驶员,由所在单位做出鉴定,市交通监理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核发正式驾驶证。对6个月至1年内不办理转正者,注销其实习驾驶员资格。

  (二)审验

  民国时期,市警察部门规定,市区客运机动车驾驶员须接受监理人审验,严禁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继续驾车,违者视情节罚款或注销驾驶执照。当时审验的主要内容包括:驾驶执照是否完好无损或丢失、驾驶执照上的照片与实际驾驶人面目是否相符、有无较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东北沦陷时期,根据伪满洲国治安部颁发的规定,伪市警察厅(局)对市区客运机动车驾驶员每3年审验1次,严禁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驾车行驶。对不按规定时限内接受审验而又无正当理由超时的停止或注销其驾驶资格。审验内容基本沿袭民国时期的。

  哈尔滨解放后,1947年,市区客运机动车驾驶员由市公安总局行政科审验1次,换发了新驾驶执照。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由市公安交警大队审验1次。195119666月期间,市交警大队每年对驾驶员审验1次,并已形成制度,一直坚持。审验内容主要包括:被审验者当年是否在从事驾驶工作或机动车管理工作、身体状况是否符合驾驶员条件要求、遵守交通规则情况、有无较大责任交通事故、驾驶作风良否。对审验不合格者,暂停其驾车资格;如再次审验不合格,注销其驾驶资格。对有违章记录或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通过培训后复验交通规则;对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参加年度审验的驾驶员允许其申请延期审验(不超过3个月);对违章待处理或有严重问题受审查尚未结论或受扣押驾驶证处分未满期者,暂不审验;对审验合格的驾驶员,在其驾驶执照年审栏内盖上“年审合格”字样的印章。“文化大革命”期间,驾驶员审验工作受到严重干扰破坏,基本处于废除状态。十年动乱结束后,随着拨乱反正工作的进展,驾驶员审验工作于1978年正式恢复。

  三、安全管理

  (一)宣传教育

  民国和沦陷时期,哈尔滨市城区规模小,人口少,机动车不多,市区客运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一直未被重视。

  新中国成立后,市区规模以较快的速度逐年扩大,机动车逐年增加,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市交警部门和公交企业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列为公共汽车和公共电车驾驶员管理的重要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如组织驾驶员观看有安全教育内容的录相、图片、影片,通过直观形象达到宣传教育的目的;组织驾驶员学习交通法规并考试,以强化驾驶员的自觉遵章守法观念;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常识竞赛,以增强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组织驾驶员参予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讨论,从中吸取深刻教训;组织驾驶员参加定期举办的以安全教育为专项内容的培训班,以预防驾驶员安全意识淡化;组织驾驶员开展10万公里安全行车接力赛活动,激发驾驶员进一步做好安全工作的上进心;介绍推广市公共汽车公司驾驶员姜树堂的“三躲不如一停、一停不如缓行,两头站、两头看”的安全行车经验,使公交电汽车驾驶员学有样板,赶有目标。1978年以后,在认真做好驾驶员的安全宣传教育的同时,还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公交企业把安全工作目标分解到行车厂、车队,具体落实每个驾驶员,并把完成安全目标同厂和车队的奖金总额挂钩、同个人奖金和工资挂钩,有效地调动了驾驶员做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二)安全稽查

  新中国成立后,市交警部门和以市公共电汽车公司为主的公交企业相互配合,努力做好驾驶员的安全稽查工作。在公交车辆过往频繁的主要街道、重要交叉路口和路段,投放人力设点稽查,疏导车辆,维持交通秩序,纠正违章;常年不懈地坚持路检路查,专职安全工作人员定点或不定点、定时或不定时地巡查,对超速行驶、酒后驾车、强行超(会)车等违章违制行为,或教育或处罚或取缔。1988年,市公共汽车公司全年路检路查583次,取缔违章321人次,罚款2500元,消除交通事故隐患7项。为使安全稽查工作落到实处,公交企业从公司到行车厂至车队均设有专职安全稽查工作人员。为使安全稽查有章可循,公交企业先后为驾驶员制订了若干规章制度,如:车辆的“三检”制度(出车前检查、停车间歇检查、收车后检查)、铁道口“一停二看三通过”制度、“安全驾驶规程”、“安全工作人员值日上岗制度”、“事故苗头处理制度”等。

  (三)违章处罚

  东北沦陷时期,伪市警察厅(局)根据伪满洲国治安部颁发的《自动车运转行政内规》有关条款,对市区违章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实施处罚。重大过失将人致重伤、受停止驾驶处分期间又驾车行驶、二年内受3个月以上停驶处分达3次、将驾驶执照借与他人等,均受撤销驾驶执照的处分;违犯交通规则、超速行驶将人致伤、将物件损坏、违犯交通规则一年受处分3次等,均受停止驾驶10日以上6个月以内的处罚;驾驶未经检验的车辆、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使用被取消的驾驶证或无证驾车、驾驶报废车辆等,均处以6个月以下徒刑、或300元(伪币,下同)以下罚款、或拘留、或科料(罚物)的处罚;驾驶执照3年未审验、未带有效证件驾车、酒后驾车等,均受拘留或30元以下罚款或科料处罚。

  新中国成立后,市交警部门根据相应的条款对市区违章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实施处罚。

  (四)事故处理

  新中国成立以来,市区发生的以公共汽车为代表的客运交通事故,都由市公安交警部门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处理,如由军车所致的客运交通事故会同部队处理,由涉外车辆所致的客运交通事故会同涉外部门处理,由客运电汽车所致的客运交通事故会同公交企业处理。

  对小事故现场不予保留,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现场均予以保护,以便取证。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派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并写出事故处理报告。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以交通法规为准则,以事故情节和损失程度为依据,以责论处。在责任划分上,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无责任。事故善后处理,由交警部门牵头,肇事者和受害者双方协议,如协议不成,交警部门进行裁决。对裁决不服者,允许其10日内上诉。事故处理结束时,肇事方和受害方代表及有关人员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第四节 机务管理

 

  民国、沦陷时期,哈尔滨市区公交客运机动车的机务管理未有具体规定,车辆维修保养只是随坏随修,坏哪修哪。为适应机务管理需要,1927年,市有轨电车厂在马家沟教堂街(南岗区革新街)建立有轨保养车间,并在库房中设置机械加工部;1939年,市汽车厂在道外八区建立汽车修配厂,除小修外,还能装配车辆;1941年,汽车厂在警察街(友谊路)车库修建小修车间;1948年,电车厂在保养车间扩大修车场地,能够修复故障车或破损车。

    解放后,车辆维修保养管理,由市交通监理部门和企业分工负责,交警部门在车辆年检时,检查发动机、底盘、制动、灯火、油电路等机械性能,合格者发证,准予行驶,不合格者不予发证,禁止行驶,以保证行车安全。客运企业设机务科或技检科,主抓车辆维修保养。1949年,汽车厂在友谊路车库设立车身大修组,开始整修车辆;电车厂在车间设机械加工部,专修电车机器。1953年,市汽车公司为加强维修保养管理,建立大型保养车间,年设计保养能力为100台;1956年,相继建立保养一、二级制度,发动机走合制度,维修规程和三级检查制度等,使机务管理有章可循。19577月,市汽车公司将大修车间和保养车间合并成立保养厂,担负全公司车辆的保养、修理、改装、大修等机务管理责任。1959年,市交通局设立技术处(科),主抓客运企业机务管理。1972年,汽车公司保养厂年设计保养能力达到250台。1984年,市汽车公司车辆维修保养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厂维修车间在公司技检科指导下,负责修理运营线路维修人员无法修复的车辆和车辆一级保养,二级以上保养仍由公司保养厂负责,车身大修由公司大修厂负责,线路临时故障车由各厂维修车间线路修理工负责。

    无轨电车机务管理,参照公共汽车的办法实施。

第五节 运务管理

  建国初期,公共电汽车沿袭旧的线路网运行。1959年市交通局成立后,凡新开线路须向交通局申报,并同有关部门研究核定,认为有利生产,方便市民出行,线网构成合理,方可开线运行。

  公共电汽车停车场及站点的设立,由公交企业预先提出设置方案,经市公安交警部门认可,一般选择路面较宽或路旁宽敞的地方为停车场地,选择客流较大、站距适中的地方为站点。所选定的站点均设有站牌,标明始发站至终点站中途各站点、站名、首末车时间,以方便乘客乘车和转乘。

  公共电汽车的乘务、票务和车辆卫生,统由客运企业自行提出要求和制定管理办法。公共电汽车车厢内必须张贴乘客须知、司乘人员守则、乘车票价牌等,月票、零售票印制由指定单位承担,售后按时结算。月票售票员要做到钱票无差错,乘务员售票要做到不错、不漏、不私留票款,对违者要实施处罚。车辆卫生由乘务员负责,车辆出库要达到“五净”,即车皮、玻璃、地板、座位和扶手干净无尘,运行中往返程清扫1次,以保持车辆经常性的整洁卫生。

  市公共电汽车公司为切实抓好客运服务工作,坚持“为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指导思想,经常开展乘务员岗位培训、优质乘务员培训、服务质量管理培训和服务经验交流等活动,促使广大乘务员切实掌握服务技能,端正服务态度,做好服务工作。在客运服务实践中,逐步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服务制度和方法。1956年,实行评定服务等级,贯彻服务标准,推动了服务工作的开展。1958年以后,在乘务员中实行深受广大乘客欢迎的“三宣四报五照顾”服务制度,即宣传乘车常识、卫生常识、安全常识;报方向、站名、换乘、首末车时间;照顾老、弱、病、残、孕。1965年,制定乘务员守则,主要内容为:熟悉业务、遵老爱幼、疏导乘客、售票报站、衣着整洁、看好车门、耐心解释等。“文化大革命”后期,制定了服务规范,内容为下车服务、扶老携幼、铃响车动、准点安全,中速行驶、热情宣传、耐心解释等。1978年,实施乘务员岗位责任制,规定服务用语5条,并开展优质服务竞赛。1980年,开展乘务员大练基本功活动,推行文明用语,“乘务员百题问答”,少数乘务员用英、俄语报站等。同年,为适应经济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服务工作组织领导,强化服务意识和监督检查力度,电汽车公司增设公司、厂、队三级服务检查工作机构,明确责任,逐级负责,客运服务工作常抓不懈,时时事事有人抓有人管。

  1990年,市交通局制订《优质服务100条》,开展以讲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职业技能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教育;组织司乘人员开展以练售票速度和报站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岗位与练兵活动;对乘务员实行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制度。公交单位组织司乘人员参加各类旨在提高公交客运服务质量的竞赛活动,包括“迎春杯”大奖赛、“乘客满意奖”竞赛和连续6年的“冰雪杯大奖赛”等。在司乘人员中倡导“辛苦我一个,方便千万人”、“做乘客贴心人”的服务新风尚。省、市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对公交岗位做出优异成绩的典型人物和事例做了大量宣传报道。至1990年,市电汽车公司等公交客运单位累计参加全国、省、市和行业系统各类大赛20余次,汽车2路等线路获得国家、省、市授予的先进(优胜)称号,王永华、鞠春华等人获得不同等级的先进个人(工作者)、标兵、突击手等荣誉称号。

第六节 出租汽车管理

 

  民国时期,哈尔滨市出租汽车的经营资格和缴纳捐税由警察和工商部门管理。出租汽车业主为维护自身利益,自发组织“搭客汽车主人公会”,以解决营运纠纷协调经营者之间关系,做为民间组织,起到了行业管理作用。此后,哈尔滨市成立“小汽车公会”,对全市营运小汽车经营范围、规则、票价等事项进行协调和管理,并负责向当局反映有关问题,成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组织。

  哈尔滨沦陷后至193612月前,由“小汽车公会”继续行使管理营运出租汽车职能。1937年,日本侵略者推行汽车“组合”制度,出租汽车被纳入“组合”管理。其燃料物资配给、经营范围等均为“组合”的主要管理内容。

  新中国成立初期,出租汽车数量较少,依然由私人经营。1952年,哈尔滨市政府决定私营出租汽车一部分由市信托公司接管,一部分由市运输公司接管。1954年,哈尔滨市组建“小汽车斗马车三轮车管理所”,对私营小汽车实施运价、服务等方面的管理。19562月,经过社会主义改造,私营出租汽车全部纳入公私合营组织“小汽车运输合作社”管理范围。19587月,小汽车运输合作社正式过渡为全民所有制地方企业,并改称市卧车公司,由市公用事业局管理。

  1980年后,哈尔滨市出租汽车发展迅速,经营规模不断壮大。为加强管理,有序营运,其主管部门市公用局按经营体制对出租汽车进行行业管理。国营、合资、集体出租汽车由企业按照主管上级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管理,做到遵守政策,坚持宗旨,经营规范,服务周到。分散在市区的个体出租汽车,由各区出租汽车管理站进行管理,做到遵章守纪、规范服务。1986年初,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市公安局将出租汽车纳入特种行业范畴管理,成立了出租汽车业管理组,设专职干部负责营运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及对车属者进行行政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为安全预防需要,普遍推广出租汽车报警装置和防劫持安全装置;对出租车司机进行防范自护的教育,规定其做到不包庇犯罪,不给犯罪分子提供交通工具等。为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业的治安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年10月,市公安局、工商局、公用局联合下发《关于出租汽车行业治安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886月,个体出租车业主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负责建立治安联防,实行编队编组管理,20台车以上编队,20台以下编组,与队长或组长签订责任书。对利用出租车进行违法犯罪或为违法犯罪提供条件知情不举的出租车司机,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同年,市政府发布了《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89年,市交通局发布了《出租汽车必须使用计价器的规定》。

  国营、集体、合资出租汽车企业中的管理,主要为服务、机务、安全、票务4项管理。在服务管理上,贯彻“宾客至上,信誉第一”的服务宗旨,规定出租车驾驶员运营服务中要礼貌周到,语言文明规范;安全管理上,规定出租车驾驶员严禁酒后驾车,不违章行驶,接受安全检查,遵守安全规则;机务管理上,规定出租车驾驶员必须定时保养车辆,不开“带病”车;在票务管理上,规定出租车驾驶员必须使用合法规范票据,计价器准确无误,不故意增加计价里程。

  为强化对出租汽车的管理,市交通局运管处设有专司出租汽车稽查管理职能的稽查大队,各出租汽车公司也设有专兼职稽查人员。

第七节 其它客运车辆管理

 

  一、通勤捎脚车管理

  1980年秋,市政府为解决公交线路“乘车难”,针对市区绝大多数单位自有职工通勤车运力大于运量和往返空驶现象较多的实际,提倡并组织通勤车顺路参与公交线路早晚乘车高峰时的营运。同年11月,市政府成立了临时通勤检查组(后改称通勤捎脚办公室),负责通勤捎脚车的管理。

  在营运资格管理上,规定凡是拟参加通勤捎脚营运的通勤车辆,必须向市通勤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行证后营运;在营运时间管理上,规定通勤捎脚车早600800、晚14301830之间营运,其他时间不准营运;在客票管理上,规定通勤捎脚车必须使用由营运主管部门指定的票据,按时领取,执行所行公交线路的票价标准;在服务管理上,规定每台通勤捎脚车必须设专兼职乘务员,主动报站,不越站,不摔夹乘客,语言文明规范,车头前方和车身右侧中部装有线别标示牌。

  二、联运汽车管理

  哈尔滨市对联运汽车实施管理的部门先后为市通勤捎脚办公室、联营公司、联运管理处。  在营运资格管理上,市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凡拟参加已有联运线路营运或新开联运线路营运的单位或个人的车辆,必须向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凭证后营运;在服务管理上,规定联运汽车乘务员要主动热情服务,做到语言文明规范,报清线别、方向、站名、换乘,照顾老弱病残孕,保持车厢内外整洁干净,不与乘客发生口角,严禁只收钱不给票据或以废票顶替;在安全管理上,规定联运汽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酒后驾车,不超速行驶,不违章操作,不故意摔夹乘客;在运行管理上,规定联运线路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车辆运行计划,从实际出发规范调车,行车间距合理,严禁车辆故意越站、脱线运行,车辆牌证和线别标志要明显。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