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卷 土地志(五)

发布时间:

2024-02-22 16:39

[RECORD: 43/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三篇 用地管理
章名: 第一章 城市区域用地管理
节名: 第五节 解放战争期间用地管理 
正文: 
  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国民党哈尔滨市政府,设地政局主管土地工作。在1946
年4月23日逃离前,短期租给个人种菜用空闲地28处,总面积34万平方米,除东西马家沟和
香坊各1处外,均分布在新阳区,租期均为8个月。
  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解放后成立市政府,由财政局主管土地工作。对没收敌伪霸占
的土地向市民出租,承租人申请须有两家铺保,由市政府代表人市长与承租人缔结《公有(
敌伪)土地出租契约书》。年内共租拨空闲地18处,其中新阳区10处,西傅家区4处,东傅
家区3处,香坊区1处,总面积10万平方米。其用途建住宅10处,建制材厂、木材厂、小工厂
等8处。租用期1-3年。
  1947年,全市共租拨土地150处,总面积31万平方米。其中新阳区87处,东傅家区和西
傅家区各12处,南岗、道里、马家、西马家区等各7处,香坊、顾乡区各5处,太平区1处。
其用途建住宅的111处,工业生产用39处。租期最短的6个月,长的3年。除哈尔滨市监狱在
香坊区租用83945平方米用于犯人生产农场,松江省第一中学在新阳区租用的78088平方米用
于学校农园,交临时使用费外,其余均为个人租用,按年缴纳租金。
  1948年,哈尔滨特别市政府为管理好公有土地的出租问题,于8月11日公布了《公有土
地出租暂行条例》,规定公有土地出租租金由特别市政府规定,因公用公共用或用于诸公益
事业为目的者的租金,得酌核免除一部或全部。公有土地出租年限,以建筑住宅为目的者50
年,以建筑工商业为目的者60年,其他临时酌情确定。凡承租公有土地须由市政府按照呈请
先后、建筑情形及利用目的决定。公有土地租金如有必要时须于每年评定一次。公有土地租
金按照出租年限逐年交纳,每年在六月末以前自动向市政府一次交纳,如有特殊情形另行酌
定。凡新租公有土地者,为奖励建筑、繁荣市面,建筑水泥铁筋造楼房者四年免征租金;建
筑砖造铁盖楼房者三年免征租金;建筑砖造铁盖平房者二年免征租金;建筑木造砖根铁盖平
房者一年免征租金。公有土地出租的一切捐税均由承租人负担。承租人对承租的地段负善良
保管责任。以建筑为目的者,得绘具详图呈请指定界标,经特别市政府建设局核准后方准按
期动工。承租土地使用目的变更,地上建筑物转让或抵押给人,租期届满欲继续使用,以及
不能如期完成建筑需延期时,承租人姓名改换等,均须呈请特别市政府批准后施行。承租公
有土地到期如无公用之必要时,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公有土地不经许可擅自私占者,没
收其占用范围内所有设备,《条例》公布前私自占用者另行处罚。
  1948年租拨窑地、造船用地各2处,重工业用地1处,空闲地2处,宅地16处,共计23处,
总面积44万平方米。这些土地分布在太平区7处,马家区6处,南岗和香坊区各2处,新阳和
顾乡区各3处。承租者用于工商业的15处,建住宅的4处,用于农业的3处,用于文教的1处。
承租者中个人仅8户,其余15处均为公有单位。承租单位或个人均与市政府缔结"出租契约书
"。租期最短的7个月或1年,多数为3-5年。
  1949年,全年共租拨公有土地15处,总面积50万平方米。分布在新阳、太平区各4处,
马家区3处,顾乡区2处,南岗和香坊区各1处。这些土地中,机关和事业单位用地5处免费,
工厂租用4处和个人租用建住宅6处有租金。租用期1-5年。
页码: 442-444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442
 
[RECORD: 44/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三篇 用地管理
章名: 第一章 城市区域用地管理
节名: 第六节 新中国成立后用地管理 
正文: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诞生后,哈尔滨市公有土地仍由市财政局租拨,申请和审批手续
仍沿用解放战争期间的办法。1950年8月市人民政府设立房地产管理处以后,改由房地产管
理处租拨。其审批办法是: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市房地产管理处提交用地申请书(附用地位置
平面图),经审核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与承租单位或个人缔结"出租契约书"。
  1950-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哈尔滨市公有土地租拨量,比解放战争期间明显增多。
1950年全市共租拨公有土地41宗,总面积107万平方米,比解放战争期间增加1倍多。其中个
人建住宅用地26宗,工厂用地6宗,机关和事业单位用地9宗。租期1-5年。1951年全市共租
公有土地120宗,总面积1128万平方米,与1950年相比,增加了9.5倍。其中个人建住宅用
地56宗,工厂用地18宗,机关、学校和事业单位用地47宗。租期多为3-5年。这一年对建窑
租用的土地实行先经市建设局审核批准后,再向市房地产管理处申请的办法,在顾乡区租拨
8宗。1952年全市共租拨公有土地130宗,总面积965万平方米。这一年机关、学校和事业单
位的用地比重较大,共66宗,大部是免费拨地,个人租用的49宗,工厂用地15宗,有租金或
使用费,多分布在新阳、香坊、顾乡、南岗等区。租期2-5年。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哈尔滨市用地需求量逐渐增加。为避免与
城市建设规划发生矛盾,市人民政府规定,城市区域用地要先经城市建设委员会审核。即用
地单位或个人首先向城市建设委员会提交用地申请书(附用地平面图),经城市建设委员会
审核同意后,再用公函通知市房地产管理局拨地,并由市人民政府与承租者缔结"公有宅地
出租契约书"。1955年以后改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发给用地单位或个人《哈尔滨市房地局建
设用地拨用证》,除标明拨用土地的坐落、地段、地号、地目、面积、用途、拨用期间外,
还在"注意事项"中规定:"因国家重要建设或城市整体规划需要收回本地之一部或全部时,
虽在拨用期内,亦应无条件腾出,不得拒绝。凡拨给之土地,须在一年以内按照原请用途进
行利用,如因故缓期者,得提出保留理由书。否则即予收回另行处理。既经拨给之土地,如
因故不用时,须立即交回,不得自留耕种或转租、转让及交换等情事"。
  这一时期,国营大工厂和机关、学校、事业单位用地逐渐增多,个人租用建住宅用地逐
渐减少。1955年租拨的217宗用地中,个人建住宅的仅50宗,1956年租拨的374宗用地中,个
人建住宅的只有14宗。这个时期租拨用地数量少的年份为513万平方米,多的年份达1100万
平方米以上,1955年由于在当时的天恒区荒山咀一带(今属太平区境内)利用杂地建砖厂,
全年租拨土地总面积达13806万平方米,成为租拨土地最多的一年。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除1958年在哈尔滨火车站站外铁路系统的78平方米宅地由个人承
租外,其余均为行政划拨的机关、事业、国营工厂、学校、医院和生产合作社等单位用地。
1958-1960年"大跃进"期间,用地单位增多,用地量加大,征用了一部分菜田和旱田,并出
现了多征少用,早征迟用或征而不用等浪费土地的现象。1961年以后,划拨土地明显减少,
1962年,全市仅在太平区拨给黑龙江省石油管理局试验场建职工宿舍用地2000平方米。
  1962年,根据国务院"对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早征晚用的土地,应当一律退还当地人
民公社和生产队"的指示,市农业局对哈尔滨市(城市人民公社)基本建设单位征用土地使
用情况和退地计划进行了调查。1953-1962年9月末(绝大部分为1958-1960年)有191个单位
在郊区征用土地4845万平方米。其中:工矿企业93个单位,征用土地1552万平方米;交通运
输部门12个单位,征用土地248万平方米;文教卫生部门24个单位,征用土地300万平方米;
市政建设部门30个单位,征用土地298万平方米;水利建设部门2个单位,征用土地1329亩;
科学研究部门11个单位,征用土地1676万平方米;其他部门19个单位,征用土地682万平方
米。征用土地中有郊区老菜田3718万平方米,占征用土地总面积的76.74%;大田1056万平
方米,占21.81%;城市拆除房屋土地17万平方米,占0.35%;其他土地53万平方米,占1
.10%。这些征用的土地,基本建设已利用2273万平方米,占征用土地总面积的46.91%;
基本建设单位搞副食品生产用1592万平方米,占32.85%;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239万平方
米,占4.94%。到1962年9月末为止,已退给生产队耕种的土地为741万平方米,占征用土
地总面积的15%。
  三年调整时期,由于纠正了浪费土地问题,全市征用地数量减少。1963年仅有9.4万平
方米,1964年只有34万平方米。所利用的地目,除1965年有1处耕地外,均为宅地(有些是
以前租拨给个人建住宅的宅地)。这个时期的用地审批程序是:用地单位向市基本建设委员
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呈送"使用土地申请书",附有基本建设投资批准文件、新建房占地
位置图(标明拆除房屋和附近房的距离)、地上补偿安置计划和保证条件(或动迁协议书)。
市建委审核同意后,函告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拨地。
    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由于"文化大革命",机构被"砸烂",用地档案不全,仅有1966-1
968年的统计,划拨土地179宗,除菜田2宗、杂地3宗、空地1宗外,均为宅地。1967年和196
8年有23宗用地因动迁困难和地点不合适等原因未能拨地。
    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1972-1975年(1971年没有用地档案)共划拨用地422宗。其中宅
地351宗,耕地30宗,菜田11宗,荒地30宗。这个时期的用地审批程序是:用地单位先向市
规划处提交"使用土地申请书"(附用地平面图)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征用郊
区耕地和菜田还要有甲乙双方签字的征用土地协议书。对申请使用宅地的,市规划处审核同
意后函告市房地产管理局,最后经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核准批复。申请征用郊区耕地、菜田
和荒地等,经市规划处审核同意后函告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审核同意后向市革命委员会呈书
面报告,由市革命委员会批复。
  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用地审批程序与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基本相同,征用郊区耕地、
菜田、荒地等由市农业局批复,面积较大的经市革命委员会(1980年改称市人民政府)批复,
没有征地协议书的,批复文件中有规定的土地补偿费。1976年用地124宗,市房地产管理局
批拨宅地100宗,面积356365平方米,占28.55%;市农业局批复征用耕地、菜田等24宗,
面积892030平方米,占71.45%。1977年用地95宗,市房地产管理局批拨宅地75宗,面积86
254平方米,占14.81%;市农业局批复征用耕地、菜田、荒地等20宗,面积496120平方米,
占85.12%。1978年用地134宗,市房地产管理局批拨宅地110宗,面积226477平方米,占26
.85%;市农业局批复耕地、菜田24宗,面积616880平方米,占73.1%。1979年的273宗用
地中,市房地产管理局批拨宅地224宗,面积2081611平方米,占41.68%;市农业局批复征
用耕地、菜田、荒地等49宗,面积2912830平方米,占58.32%。1980年用地212宗,市房地
产管理局批拨宅地141宗,面积690053平方米,占22.8%;市农业局批复的耕地、菜田、荒
地等71宗2335840平方米,占77.2%。
  这个时期,市农业局在郊区通过调查发现,"文化大革命"以后又出现不经批准非法占地
和少批多占、征而不用、私自转让、倒卖土地、私下交易、以物易地以及"政出多门"乱批土
地等现象。就此,市革命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的通告》,要求一切国家机
关、团体、学校、工厂、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公社各级组织,必须认真遵守党和国家的土地
政策、法令。凡属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草原、荒原、林地、砂源、沼泽、江套子、水面
等土地资源,统一由市革命委员会管理。兴建厂矿、铁路、交通、水利、国防等工程,进行
文教卫生、市政和其他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改变使用权时,必须遵照国务院和省有关土地管
理的政策、法令,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不经批准,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建设征用土
地,必须贯彻"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严格遵守节约用地
的原则。在人多地少的近郊,不再安排新建工程。各单位的基本建设,应采取就地改造,向
空间接房的办法解决。为了巩固城市蔬菜基地建设,促进蔬菜生产的发展,今后新建单位在
建厂时,本着不占菜地少占耕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空地、劣地、荒地、坟地。一切征而未用,
多征少用,早征晚用的土地,按政策规定一律无偿退还生产队耕种。以后再要占用,还要重
新办理申请手续。土地审批按各级审批权限的规定,统一由市革命委员会审核批准,其他任
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用口头答复或文字核批。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一切机关、企事业单
位和团体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制止和处理不合
理占地;有权调解、处理和裁决土地纠纷。
  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征(拨)用土地的审批程序为:由用地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呈送统一印制的《国家基本建设征(拨)用地申请书》,附用地位置平面图和计划部门对建
设项目的批复文件,以及征用土地协议书等。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定位以后,向市
人民政府呈送请示报告;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再分别由市农业局和市房地局办理征(拨
)用地手续。1981年划拨宅地154宗,面积321885平方米,占征(拨)用地总面积的8.6%;
征用郊区耕地、菜田等43宗,面积3410020平方米,占91.4%。1982年划拨宅地188宗,面
积为368323平方米,占征(拨)用地总面积的6.7%;征用郊区耕地、菜田等66宗,面积51
49130平方米,占93.3%。1983年划拨宅地71宗,面积484492平方米,占征(拨)用地总面
积的25.2%。征用郊区耕地、菜田等65宗,面积1441352平方米,占74.8%。1984年划拨
宅地85宗,面积294364平方米,占征(拨)用地总面积的8.8%;征用郊区耕地、菜田82宗,
面积3041440平方米,占91.2%。1985年划拨宅地163宗,面积1176037平方米,占征(拨)
用地总面积的12.7%;征用郊区耕地、菜田等76宗,面积8073464平方米,占87.3%。这
个时期征用郊区土地均有土地补偿费,征用老菜田还要缴纳新菜田建设基金。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征用近郊区菜田逐渐增多,为保证城市蔬菜供应,加强菜田保护,
制止乱占滥用菜田,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4月16日,下发《〈关于划定菜田保护区的
规定〉的通知》。规定菜田保护区的范围是: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以外的市郊菜田;规划建设
新菜田基地的土地;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以内、城市建成区以外,按城市开发建设用地规划未
确定征用的菜田。菜田保护区分为三类:(1)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以外的市郊菜田,面积在1
0亩以上集中连片,建有温室、大棚、苗床、畦田的地块;水利、电力设施配套的地块;土
肥、地平、稳产高产的地块;拟建春夏菜基地的地块,均为一类保护区,除特殊需要外,不
准占用。需要占用时,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同意,按使用土地批准权限报批。(2)按
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规程》规定标准,土壤肥力为中等、地势较为平坦、排灌设施不够完
善,可继续种植蔬菜的地块,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以内、城市建成区以外,按城市开发建设
用地规划未确定征用的菜田,为二类保护区,要严格控制占用。需要占用时,要经市长办公
会议审查同意,按使用土地批准权限报批。(3)凡不宜继续种植蔬菜的地块,为三类保护
区,需要时可以征用,但要坚持节约用地和先补后占的原则,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和征、
拨地手续。菜田保护区的地块分类,由市土地、规划和农业生产部门按照"规定"划定。对一
类保护区的菜田,要加强温室、大棚、苗床等基础设施建设,平整土地,改垄作畦,打井修
渠,形成完善配套的排灌体系,建成高标准的蔬菜生产基地;对二类保护区的菜田,要继续
搞好原有设施的完善配套;对三类保护区的菜田,不再新建农田基础设施。对未经批准占用
保护区菜田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予列项,设计部门不予设计,施工部门不予承建,银行
不予拨款。有保护区菜田的乡(镇),要建立菜田保护档案,逐块登记、造册、立卡、绘图,
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政府换届时,要办移交手续。对保护区的菜田,不准私自占用、买卖、
出租或改种其他作物。个别需要调整改种其他作物的,要经乡(镇)、区政府审核,报市农
业生产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批准占用保护区菜田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菜田。
在非法占用的菜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限期拆除,没收设计、施工单位的收入,并
对非法占用单位的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对买卖、出租菜田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土地管理
部门收回非法所得和土地,并对个人罚款800-1000元;对单位按正常征用土地费的2-3倍罚
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划定菜田保护区的规定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
  1988年成立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对城区和郊区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后,根据哈尔滨
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菜田保护区的规定》,于1989年4月开展了郊区菜田保护区和新菜田
建设区规划工作。在摸清所有菜田现状的基础上,依据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
利用土地详查的成果,用菜田类型、亩产量、亩效益、地上设施等因子,对郊区43万亩菜田
进行综合评价。根据1995年、2000年、2005年的人口、蔬菜需求量、蔬菜单产、蔬菜消费结
构和外进菜量预测,编制了菜田保护区和新菜田建设区规划。
  通过规划,哈尔滨市郊区控制性保护菜田面积为24.3万亩。其中一类保护菜田19.2万
亩,二类保护菜田0.2万亩,三类保护菜田4.9万亩。控制面积中,长期保护性面积(永久
菜地)10.3万亩,占控制性保护面积的42.39%。同时将城市规划界限内和乡镇规划界限
内的4万亩菜田(包括2万亩严重污染的老菜田)逐步调出,确保城镇建设按规划实施。经过
规划,在保护区老菜田的基础上,规划出新开发建设菜田面积2.3万亩,新建蔬菜基地村,
近期40个、中远期70个。
  为加强城乡建设用地的管理,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明确提出"凡在哈尔滨市行政辖
区范围内进行城乡建设需要征(拨)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需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用地审
批手续。在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工程的,需办理地籍变更审批手续。
申请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用地单位的合法代表或用地的本人,不得委托施工、设
计或其他单位代办。凡经土地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建设用地,不准擅自转让或改变用途。"
单位申请用地须提供的有关文件是: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其它批准文件;《国家
基本建设征(拨)用土地申请书》;规划定位通知及用地平面位置图;农用土地补偿安置方
案,城市土地动迁安置方案;用地范围内直管公房、单位房产、私人房产等级鉴定书;中外
合资、独资、合作企业用地,享受优惠待迂的批准文件;涉及招工、农转非的需有公安、粮
食、劳动、财政部门的会签意见;涉及林业、水利、铁路、军事用地的需有其主管部门的审
核意见;涉及"三废"(水气渣)污染土地和环境的建设项目,需有治理措施和主管部门的审
核意见;涉及两个以上用地单位的需有合建协议书;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工程影响相邻房
屋基础、设施和采光的需有处理措施的协议或保证书;因防洪抢险、国防建设等特殊工程用
地,提交有关文件确有困难的,可缓交或免交。居民个人建房申请用地须提供:申请人的户
口或居住证明;《申请用地理由书》;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
明;居民委、组及四邻对申请人用地的意见;申请用地平、立面图;建楼用地的需有市级地
质勘探部门的地质勘探资料;城市居民在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房屋需有房、
地产证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是:参与建设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选址和扩初审查,对用地
位置、面积和费用的估算提出建议;受理用地申请和定位通知,确定具体承办人;组织有关
单位现场踏查和社会调查,并进行测量工作;根据核实的情况确定征(拨)用地面积,制定
补偿、安置方案,签定协议;根据审批权限报批;下达批复文件前,按规定收缴有关费用;
签发用地许可证;核发土地使用证。征(拨)用土地审批权限:国家基本建设征用耕地3亩
(不含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不含10亩)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耕地3亩
以上,20亩(不含20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上,100亩(不含100亩)以下,由县(市)
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耕地20亩以上,1000亩(不含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
100亩以上,2000亩(不含2000亩)以下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
准;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由市和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1989年10月20日,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批准,下发《关于调整市级审批
建设用地权限的通知》,规定今后凡征(拨)用耕地3亩以下,其它土地10亩以下的建设用
地,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签批;采砂、采石、采土用地,各类专业户用地,
架设输电线路、埋设管道等临时性用地,均由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签批。征(拨)用耕地3亩
以上,20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承办,
报请市人民政府主管市长签批。用地经批准后,均由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承办批复手续,批复
文件采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发文号为"哈政地〔19××〕第××号",使
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专用章",专用章由市规划土地管理局设专人保管、使用。凡
征(拨)用地超过市级审批权限需报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和建设需使用城市郊区菜田
保护区的菜地以及"三资"企业建设用地,仍由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承办,并代市政府草拟呈文,
由主管市长签发,主管市长不在由常务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的用地,除征用郊区部分菜田、耕地外,多是利用废弃地和动迁收
回租拨给个人建住宅的用地。1989年有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独资)用地13宗,面积
37550平方米,多是利用合资、合作单位原有车间、库房或院内空地改建和扩建。
页码: 44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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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444
 
[RECORD: 45/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节名:                     第二章 郊区农村用地管理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459
 
[RECORD: 46/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三篇 用地管理
章名: 第二章 郊区农村用地管理
节名: 第一节 农业生产用地管理 
正文: 
  清朝,"京旗移垦"时期和"开禁放垦"之后,均通过丈放荒地对农业生产用地进行管理。
中东铁路"附属地"的农业生产用地实行短期出租,由承租人和中东铁路局缔结"契约",或由
承租人出具"甘结",按租用面积缴纳租金。
  民国时期,东省特别行政区地亩管理局对农业用地实行短期租放办法进行管理。1925年
东省特别行政区地亩管理局制定的《暂定短期地亩租放章程》中,对农业生产用地规定"新
放田地一律实行勘丈编号栽椿,每户以一号为限,以免包揽大段转手渔利。但新租放草甸、
牧场及稻田等,有特别情形,地亩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得酌量变通之。续租熟地或草甸、牧
场等,其面积以上年缴租之数目为准。如有浮多,先尽现在垦户优先承领照章纳租,但不得
过于原地亩数。新租短期田地概以一年为度,如有特别情形,得由地亩管理局呈准行政长官
变通之"。"章程"中还规定"凡新放及撤佃另放之田地,如有租户报领者,均应先期呈请。确
定新户承租权以抽签法和投标法行之。承租农业生产用地与承租宅地不同,只发给租地证书,
不给租照"。
  哈尔滨沦陷时期,日伪政府将实施都市计划强行收买的民地和市有农业生产用地,通过
出租出售进行用地管理。1936年4月22日,伪哈尔滨特别市公署公布《哈尔滨特别市都市计
划用地出租出售规程》,规定"农业生产用地出租期为三年以内,但出租之终期须为年底。
荒地开拓为耕地,其地租依土地之状况等得减免之。因不可抗拒致使耕地绝产或有类似之损
害时,得减免其地租"。"耕地之承租人须居住于该土地之所在地,自行从事于耕作。但因特
别之情事而经市长之承认时,得令第三者耕作或住于非土地所在之场所而耕作之。"租用农
业生产用地,由承租人与伪哈尔滨特别市市长缔结《土地(耕地)出租契约书》。同年12月,
有361个承租人与伪哈尔滨特别市市长施履本缔结契约书,出租农业生产用地3971.8垧。
  新中国成立后,郊区农民由于土地改革时已分得土地,建国初期对农业生产用地的需求
不多,没有形成必要的用地管理办法。1951年3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向香坊、顾乡、松浦
等区发出《关于分配处理郊区公有农耕土地的通知》内称:"各区现在所余之农耕地,如有
使用或所有权范围内者,各区应按出租办理,不得予以所有权之分配,令其交纳公粮、公草
或菜金等费,不收租金"。分配处理时,"应先给无地或少地之烈军属户,然后再给后迁入户
或有力耕种而地少之贫困户,但对受分地户只许其自耕,不得转租转让,倘不自用时,须立
即交回政府。分配处理后,速造处理明细表交市房地产管理处备案审核,发给租地契约"。
还规定"凡在租权土地范围内之空闲宅地及其过去已发有种地许可而未自行耕种者,如系转
租转让应由各区查明予以撤销,重新分配,并造出详查表送市房地产管理处审查,发给临时
种菜用地许可证件。对近郊各区之地,凡经批国公企业或学校等单位建设者,如对被占之地
户有欲继续从事农业生产者,由区查明随同此次一并进行调剂土地,免于事后无地而影响其
生活"。"根据哈尔滨市近来青菜供销不足关系,在分配此种余有土地时,由各区斟酌实际情
况,组织善于种植青菜之农民团体,使其专司青菜生产,以补供销之不足"。
  1952年,哈尔滨市农业处在顾乡区薛家屯建农场,占用农业生产用地200垧。1954年,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提出"为适应都市将来发展,所有市郊公有土地,在未经建设之前暂行无
代价分与无地或少地农民耕种,以利生产"的办法。当年在太平、松浦、王岗等区分与农民
开垦水田农业生产用地2529亩。1955年在松浦区分与农民开垦水田农业生产用地150亩。当
时凡无代价分与农民的农业生产用地,均发给《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有土地使用证书》作为
凭证。
  1956年以后,除城市建设征用一些郊区农用土地外,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建副食基地
利用一些农业生产用地。此后,一直到1974年各机关、院校、企事业等单位开始建立"青年
点"(安排知识青年从事农牧渔业等生产的农牧渔场),农业生产用地开始增加。
  1974年,是建立"青年点"最多的一年,也是增加农业生产用地最多的一年,全年共建立
"青年点"28处,农业生产用地面积21571.9亩。其中除养殖水面10950亩,耕地790亩,森林
植物园用地100亩外,均为荒地和撂荒地。这些农业生产用地分布在太平、道里、道外、南
岗、动力等区的农村人民公社。
  1975-1984年,在太平区东风、民主公社,道外区松浦、万宝公社,道里区新发、新农
公社,动力区的朝阳公社,香坊区的幸福公社等,建立"青年点"和"学农分校"等,使用农业
生产用地23454亩。
  建"青年点"和"学农分校"使用农业生产用地,由建点单位提出书面用地申请,经市农业
局(农牧渔业局)审核同意后,呈请市革命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批复。
    这个时期,有一些单位由于知识青年回城、教育方针的调整等原因,一部分农业生产用
地荒芜;有些单位违反土地法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耕地上大兴土木;有些单位擅自转
让土地,有的将土地非法出租,或吃"好汉股",浪费了农业生产用地,违反了国家土地法规,
农民反映强烈。为此,市农牧渔业局对全市知识青年农场(青年点)和学农分校使用的农业
生产用地,进行了全面地清查和整顿。1985年8月20日,市农牧渔业局向市人民政府呈送《
关于郊区知青农场、学农分校用地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称:"哈尔滨市郊区还有82个知
识青年农场,34个学农分校,共使用生产用地45026亩。其使用情况有三种:一是使用较好,
有继续经营能力的72个,占62.4%,使用土地28531.4亩,占用地总面积的63.5%;二是
自营与出租、转让相结合的12个,占10.3%,使用土地8145.7亩,占用地总面积的18%;
三是靠出租土地吃"好汉股"的32个,占27.4%,使用土地8349亩,占总用地面积的18.5%。
其处理意见是:对有经营能力,而且继续安排待业青年的场、校所使用的土地,不论当地农
民争要与否,可继续用,保护其土地使用权;对自营与出租、转让土地相结合的单位,其使
用的全部土地作全面清理,从根本上进行调整,在给原耕种单位保留必须的用地前提下,把
应退还给农民的土地,不打折扣地退出来;对确实无力经营,擅自出租、转让和荒芜土地的
单位所使用的土地,全部退还给农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私占农用土地进行基本建设的,要
按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和进行经济处罚"。按照这个处理意见,
留用土地28531.4亩,全部收回土地8349亩,部分留用土地4441亩,部分收回土地3704亩,
共留用土地32972.4亩,收回土地12053.6亩。
  1985-1988年,在香坊区幸福乡、向阳乡、成高子镇,道外区前进乡、万宝镇、松浦镇,
太平区东风镇、民主乡、团结乡,动力区黎明乡,道里区新农乡、新发乡、群力乡等地,建
青年农场、畜牧场、副食基地和养鱼池等,利用荒地、废弃地、沼泽地等6504.8亩(不完
全统计)。
  1989年,除在道里区新发乡、榆树乡,道外区前进乡和动力区黎明乡,利用院落地、旧
沙坑、废弃地、荒地等,建3处养鸡场和2处畜牧场之外,均为利用荒地、撂荒地和沼泽地,
开发水田、旱田和养鱼池。
  鉴于土地开发投资多、周期长、见效慢、短期内经济效益不明显的实际情况,为扶持和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郊区的农业用地,市人民政府批准了市规划土地管理局1989年6月制定
的土地开发六条优惠政策,并决定设土地开发基金。六条优惠政策是:一、对新开垦的耕地,
3年内免交农业税和免征定购粮;开发整治废弃土地的,从使用的月份起10年内免征土地使
用税。二、国家基本建设征用新开发土地时,用地单位应按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三、土地开发者对新开发的土地,享有15年的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法继承和有偿转让。四、
对土地开发者在资金上给予扶持。市、区应利用好土地开发基金。按土地开发面积给予补贴
或贷款贴息。五、填平、整治废弃地进行基本建设,属国有土地的,可无偿划拨给整治开发
者使用;属集体土地的,可以对整治开发者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六、对在土地开发中做出突
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基金从土地开发基金中列支。
  关于土地开发基金问题,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和市财政局于1989年8月27日联合下发《关
于加强土地开发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规定"市和区在农业发展基金中设立土地开发基金
项目。土地开发基金主要用于土地开发补贴、贷款贴息和土地开发的其他支出,专款专用,
不准挪作他用"。土地开发基金的审批权限是:郊区开发耕地50亩以上、鱼池100亩以上,集
中连片具有一定规模的开发项目,须经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审查,列入市开发项目,按标准给
予补贴或贷款贴息。其他小型项目,须经各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由区的土地开发基金中安排
补贴或贷款贴息。土地开发补贴或贷款贴息的标准是:(一)开发水田,对配套设施齐全,
灌排系统完善的,每亩地补贴50元或给予不超过50元的贷款贴息;对有简易排灌工程,能排
能灌的一般水田,每亩地补贴40元或给予不超过40元的贷款贴息。(二)开垦撂荒地撂荒三
年以上达到能耕种状态的,每亩地补贴20元或给予不超过20元的贷款贴息。(三)开发鱼池、
精养池或越冬鱼池,每亩地补贴40元或给予不超过40元的贷款贴息;一般鱼池每亩地补贴30
元或不超过30元的贷款贴息。
  土地开发基金纳入农业发展基金统一管理,建立正常的土地开发项目申报审批制度及预、
决算管理制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土地开发项目实施,编制开发项目计划,落实开
发项目;财务和预算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开发基金实行按开发项目管理,按工程
进度分期拨款,以经济合同形式实施。
  土地开发审批权限和程序是:开发面积10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20亩(含
20亩)以下的由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批;20亩以上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经市土地管理部
门审批的土地开发项目,须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开发理由、开发土地
权属、地类、数量、用途和投资效益情况,并由土地所在的村、乡(镇)、区和开发单位的
主管机关签署意见。市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两周内派人到土地开发现场审
查,按照测绘出的实际开发用地面积,填写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土地开发
用地申请书》,连同测绘图纸及其他附件,一并上报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市规划土地管理局
于一周内下达批复文件。
  1989年全市郊区列入土地开发补贴项目开发水田、旱田、渔池的面积5580.55亩,补贴
金额331085.5元。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生产用地的管理,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于1990年8月21日,向市政府
呈报《关于清查知青农场学农分校副食品基地用地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内称:哈尔滨
市的农副基地,大都是60年代以来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队,为解决副食品供应和安置待业
青年兴办起来的。近年来随着形势变化,部分农副基地已无力继续经营,出现了弃耕荒芜、
广种薄收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出租、转卖、擅自转让土地等诸多问题。不仅浪费了大
量土地资源,而且严重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当地群众意见很大。根据调查,全市现有
农副基地124个,使用土地53876.2亩。其中:耕地24587.1亩,建设用地2698.6亩,其他
土地26590.5亩。这些农副基地有四种情况:(1)经营管理比较好的45个,占36.3%,使
用土地21313.8亩。其中耕地10116.4亩,建设用地1547.4亩,其他土地9650亩。(2)生
产规模逐步缩小,经营管理一处的农副基地27个,占21.8%,使用土地11439.2亩。其中
耕地为4412.7亩,建设用地757.7亩,其他用地6268.8亩。有些单位将部分土地擅自出租
转卖或改变用途。(3)经营管理不善,半停半办的农副基地11个,占8.9%,共使用土地3
052亩。其中耕地2112亩,建设用地56亩,其他土地884亩。这些农副基地不想继续经营,愿
将使用土地全部交出。(4)处于瘫痪状态,无力继续经营的农副基地41个,占33.4%,使
用土地18071.2亩。其中耕地7946亩,建设用地337.5亩,其他土地9787.7亩。自己不经
营,将土地出租、转让或大片荒芜,但场内有部分固定资产,若作价交出土地给地方又确有
困难。
  针对上述情况,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提出6点处理意见:一是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而
且经营比较好的农副基地,继续给予支持和鼓励,保留使用权。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用
地位置、面积和用途,搞好经营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二是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生
产规模逐步缩小,主管部门或办场单位要限期进行整顿,根据实际需要保留部分土地。对出
租、转让和撂荒的土地,由各区土地管理部门收回。三是对管理不善,确实无力经营的农副
基地,将其占用土地收回。四是处于瘫痪状态无力经营的农副基地,由所在区土地管理部门
收回全部用地。五是对收回的农副基地用地,由所在区土地管理部门及时安排给有经营能力
的国营、集体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荒芜。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给附近农业集体经济
组织或农民使用。六是对农副基地退出的土地,地上的固定资产处理,属于国家投资的应与
土地使用权同时无偿移交当地区政府,确属建场单位自筹或集资投资建设的,由区土地管理
部门组织交接双方协商,按现状的残值折旧合理作价,由接收单位一次或分期偿还。
页码: 460-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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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460
 
[RECORD: 47/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三篇 用地管理
章名: 第二章 郊区农村用地管理
节名: 第二节 农村建设用地管理 
正文: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哈尔
滨市郊区农村建设出现了建国以来少有的兴旺景象,社队办企业和农民个人建住宅逐渐增多,
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出现了建设混乱和侵占耕地的现象。
  1981年,哈尔滨市农林局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
精神,对郊区耕地被农村建设侵占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于当年8月19日向市人民政府呈送
《关于郊区耕地被侵占情况和下步意见的报告》,根据调查情况提出除广泛深入地宣传党和
政府的土地政策、法令,使广大干部和群众自觉地珍惜和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外,要加强对
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今后农村一切建设用地,特别是社队办企业占用耕地都必须坚持节约
用地的原则,尽量利用劣地,不占耕地,不占菜地。农村建设占用耕地,必须由市人民政府
审查批准,一律按国务院紧急通知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黑龙江省农村
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地手续,并进行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上海市先补后征
保护菜地的作法,征地单位除对被征地生产队支付补偿费和妥善安置外,每市亩还要缴纳菜
田建设费1万元。过去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占用的菜地,除补办用地手续外,可减半追
缴菜田建设费。今后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菜地的,近郊每市亩每年罚款1.5万元,
中郊罚款1万元,远郊罚款0.5万元。擅自占用其他耕地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罚款。
  为深入贯彻"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国策,搞好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
农林局于1984年初开始进行村镇建设用地控制性规划工作,并于3月30日向各区农林局和乡
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暂停审批村镇建房用地的通知》。要求全市郊区(包括建成区内的村屯
)从4月1日起,一律暂停审批村镇建房用地。对以前批准的建房用地,不论施工与否,暂时
一律不准动工,待规划后认定并允许使用的建房用地,方可继续施工。原批准建房用地,不
附合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要求的,原批件作废,另行安排建房用地。农民、职工凡是申请利用
农村土地(包括和平、王岗、东风、松浦、幸福乡等设街道办事处的地方)建房的,暂时一
律不批。
  哈尔滨市郊区村镇建设用地控制性规划工作,共规划了423个村镇(集镇13个),完成
各种调查表、计算表,绘制了村镇现状图、规划图等4030份,乡镇分布图20份,汇总了村镇
规划前后情况比较表,土地挖潜情况表各20份,写出了规划说明书、规划呈报批准书各423
份。各村镇现状图主要采取航测片转绘补测成图。村镇建设用地控制性规划,认真贯彻因地
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方针,挖掘了村屯空闲地,节约了耕地。全市郊区规划的423
村镇中,1990年以前建房不占耕地的257个,占村镇总数的60.8%。户均住宅用地由规划前
的0.88亩降到0.64亩,每户少占宅基地0.24亩。规划后共安排房号30417户,按户均宅基
地300平方计算共需土地13687.65亩,由于采取尽量不占用耕地措施,节约土地12303.17
亩,占用耕地1384.48亩。
  郊区村镇建设用地控制性规划完成后,市农林局于1984年5月29日,向各区、乡政府发
出《关于认真落实村镇建设用地规划的通知》要求各区、乡政府大力开展宣传工作,把落实
规划成果变成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实需要
修改时,必须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农村居民建房,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做到先批地后建房。
建房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讨论通过后,在规划图上落实人名、地号,填写《建房用
地呈报表》,经批准后方准动工。在规划范围内占非耕地(包括翻建)由乡政府批准,占耕
地由区政府批准,占近郊菜地由市政府批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规划区安排建房时,必须
本着先内后外,先填空后加街,先占空闲地、荒地,最后占耕地的原则安排房号。村内闲地
没占完,一律不准占耕地建房。农村居民建房一经批准,要向批准用地机关缴纳土地管理费。
收费标准农业户占用菜地、耕地每户10元,占非耕地每户2元;非农业户占菜地每户31.5元,
占耕地每户21元,占非耕地每户10.5元。散居在中远郊的非农业户建房用地,履行农村居
民建房审批手续,但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出租、出卖房屋的;人口少房屋够
住的;夫妻双方都无常住户口的;当年无力动工兴建的,不给宅基地。今后任何违背规划成
果要求的,一切建筑都是违法的,不经批准在规划区内或在规划区外建筑房屋,均属私占滥
建,必须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并给予罚款处分。尚未进行控制性规划的城市规划区范
围内,部分村镇农业户建房用地,占非耕地由区政府批准,占耕地由市政府批准。
  落实村镇建设用地控制性规划后,1985年全市郊区共批准3169户农村居民建房,占地11
95亩,与1984年相比,建房户数增加662户,增加21%,占地面积只增加68亩,增加幅度为5
.6%,户均面积为251平方米,比1984年户均面积下降49平方米,减少20%。
  乡(镇)村企事业用地,由用地单位向所在区土地管理部门提报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的《农村建设用地申请书》,经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市土地管理部门呈报《乡(镇)
村用地呈报表》,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1986年以后,由于对村镇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按规划成果安排用地,乡(镇)村企
事业和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均未超国家下达的指标,并节约了耕地。1987年乡(镇)村企事
业批准占地639亩,其中占用耕地309亩。按国家下达的1000亩指标,节约耕地691亩;农村
居民建房(包括农场职工建房)批准占地1051亩,实际占用耕地402亩,按国家下达的1108
亩指标,节约耕地706亩。1988年乡(镇)村企事业用地453亩,其中耕地196.2亩,节约耕
地54亩;农村居民建房用地1084亩,其中耕地433亩,节约耕地317亩。
  1989年,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在道里区榆树乡三姓村开展了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
经过试点全村有196户村民退出超占宅基地76亩,重新安排了134个房号。
  1990年,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工作请示的通知精神,为控制农村居民对宅基地过高需求,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促进村屯
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于11月12日下发《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方案》。
要求各区的每个乡(镇),在1990年冬到1991年春搞一个村的试点。试点工作要逐户测量登
记,摸清宅基地底数,划等定级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收费发证建立地籍档案,整章建制加强
管理。
页码: 467-469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467
 
[RECORD: 48/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四篇 地价与土地租税费
节名:                     第四篇 地价与土地租税费
正文: 
  清朝时期,哈尔滨地区开始出现土地租佃和买卖,随之产生了地租和地价,同时有了按
土地使用面积征收赋税的制度。
  中东铁路修筑后,沙皇俄国攫取了哈尔滨部分土地管理权,用短期和长期出租土地的方
法经营土地,每年收缴地租和与土地有关的商业税。仅1905年就收缴长期和短期地租751487
卢布77戈比,收缴商业税72530卢布82戈比。
  东北沦陷时期,日伪政府仍沿用以前的地价、地租形式,买卖土地,收缴地租,并征收
地皮捐。
  新中国成立后,哈尔滨的城区土地随房产征收地租,并征收地产税。郊区耕地缴纳农业
税。实现人民公社化以后,禁止土地买卖,取消地价,对国有土地长期实行行政划拨,无偿
使用制度。
  80年代后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哈
尔滨市的土地开始实行有偿出让、转让和有限期使用的新制度。地价作为计算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的依据,出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域中,在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土地市场方面发
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为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和保护郊区菜田,实行了征收土地管理费和
建立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等措施。这些改革与措施,保证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
现,促进了哈尔滨市国有土地的合理流动与合理利用。
页码: 473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473A
 
[RECORD: 49/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节名:                     第一章 地  价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473B
 
[RECORD: 50/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四篇 地价与土地租税费
章名: 第一章 地  价
节名: 第一节 清末民初地价 
正文: 
  一、民间地价
    清朝末期和民国初期,土地买卖契约上所载,只是土地坐落、边框四至和总卖价等,几
乎是千契一式。如"立文约人某某因手乏,将坐落×××地基一处,南至×××,北至××
×,东至×××,西至×××,四至分明……情愿卖给某某名下永远为业,同众议明共作价
×××吊整,其钱笔下交足,并无私债……恐口无凭,立此文约存证"。契约均未写明土地
面积,地价都是根据土地位置、种类等自由协议的。急于出售者,其价偏低些,急于买地用
者,出价偏高些,并无规定制约和标准。
  二、官放土地地价
    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哈尔滨地区出放土地,"宽长一丈初领地价钱四吊,嗣后
无论建房多少,每年应收租钱二吊,先交地价以便随时授领。常年地租钱,年终均赴右司交
纳经理"。"靠边僻巷畸零小段地基,宽长折计租价量减一半,宽一丈地价二吊,租钱一吊"。
  1917年丈放地亩和街基地之价格分等论定。滨江县出放傅家甸街基的地价,采取分等定
价的办法。据同年10月,滨江县知事兼清丈分局局长张曾榘向吉林省土地清丈总局呈报:"
勘丈傅家甸街基一段,系依照前清光绪二十九年规定边线,北至江堤,东至夹荒,西南两面
毗连铁路地界。此段公地原本招佃纳租早已盖房,现经勘丈一律出放。分为三等九级,依原
议:上等一级街基每方丈定价大洋四元五角,二级四元,三级三元五角;中等一级街基每方
丈定价大洋三元,二级二元五角,三级二元;下等一级街基每方丈定价大洋一元五角,二级
一元,三级五角。房身基地按上、中、下三等三级减半交纳。坟地仍行免价。其他如房身坟
地早有转兑,现在民户盖房营业者,除原额照地以外,丈有浮多,自无减免地价之必要,当
然一律按等补缴,以示区别"。"出放傅家甸街基,共实收地价大洋二十七万三千二百四十九
元七角四分七厘"。
  1919年滨江县知事兼清查局局长张曾榘向吉林省清查土地局呈报:"清丈傅家甸夹荒街
基地,上等地每方丈核收正价大洋三元;中等地每方丈核收正价大洋二元;下等地每方丈核
收正价大洋五角,共收入正价大洋六万三千一百二十元零一分"。
页码: 473-474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473C
 
[RECORD: 51/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四篇 地价与土地租税费
章名: 第一章 地  价
节名: 第二节 中东铁路局地亩处地价 
正文: 
  沙皇俄国攫取修筑中东铁路的特权之后,无视中国领土主权,从1901年开始非法拍卖哈
尔滨土地,第一年就从中获利37万卢布。其拍卖价格,是根据地段区域和需求情况确定的。
据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的档案记载:1902-1905年每平方沙绳的最低地价,老哈尔滨为53
戈比,埠头区1卢布,新市街7卢布10戈比,三处平均最低地价2卢布85戈比。每平方沙绳的
最高地价,老哈尔滨5卢布30戈比,埠头区69卢布25戈比,新市街商业区30卢布87戈比,新
市街行政区88卢布63戈比,平均最高地价48卢布44戈比,总平均地价25卢布65戈比。
  1903年12月的一次拍卖长期出租地块,平均价格是:新市街商业区每平方沙绳18卢布40
戈比,新市街行政区每平方沙绳40卢布50戈比,埠头区每平方沙绳19卢布15戈比,后因居民
增多,对土地的需求量大,提高到25卢布。
  1906年3月,拍卖长期出租地块。售价是:新市街商业区每平方沙绳18卢布,行政区每
平方沙绳45卢布;埠头区每平方沙绳25卢布,小北屯和老哈尔滨每平方沙绳5卢布。这个期
间由于需求土地者增多,出现了转卖地段从中渔利的现象。有的转二手、三手,甚至四手以
上,致使地价上涨。
  1913年,在道里不经招标长期租用宅旁园田地的地价,每平方沙绳30-50卢布,取决于
地段所在位置。南岗行政区:火车站大街由火车站到大教堂(喇嘛台),每平方沙绳100卢
布;由大教堂到马家沟桥,每平方沙绳20-40卢布。南岗商业区:由新成大街(中山路)到
阿什河街,每平方沙绳25卢布;由齐齐哈尔街(龙江街)往下,每平方沙绳18卢布50戈比。
马家沟:马家沟村地段每平方沙绳30卢布。香坊和柯尔布斯克屯每平方沙绳均为2卢布。
  1920年宅旁园田地的招标地价是:道里上等地每平方沙绳100卢布,中等地52卢布,下
等地36卢布。南岗商业区上等地每平方沙绳46卢布,中等地24卢布73戈比,下等地15卢布30
戈比。马家沟上等地每平方沙绳30卢布30戈比,中等地18卢布58戈比,下等地10卢布10戈比。
柯尔布斯克屯上等地每平方沙绳28卢布,中等地18卢布62戈比,下等地14卢布50戈比。
  1921年8月招标时,宅旁园田地地段地价是:道里上等地每平方沙绳100卢布15戈比,中
等地70卢布32戈比,下等地55卢布70戈比。南岗行政区上等地每平方沙绳202卢布30戈比,
中等地151卢布90戈比,下等地90卢布50戈比;商业区上等地每平方沙绳66卢布,中等地39
卢布46戈比,下等地20卢布15戈比。靠近傅家甸(道外)的新村上等地每平方沙绳100卢布,
中等地74卢布,下等地56卢布30戈比。马家沟上等地每平方沙绳42卢布,中等地26卢布57戈
比,下等地16卢布。柯尔布斯克屯上等地每平方沙绳52卢布20戈比,中等地30卢布58戈比,
下等地21卢布10戈比。老哈尔滨上等地每平方沙绳20卢布,中等地19卢布59戈比,下等地16
卢布20戈比。阿列克谢扶卡屯上等地每平方沙绳21卢布,中等地12卢布24戈比,下等地18卢
布20戈比。靠近哈申工厂屯的老哈尔滨边缘上等地每平方沙绳17卢布,中等地15卢布93戈比,
下等地15卢布80戈比。
页码: 474-476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474
 
[RECORD: 52/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四篇 地价与土地租税费
章名: 第一章 地  价
节名: 第三节 东省特别区时期地价 
正文: 
  东省特别区于1923年8月1日成立地亩管理局之后,除主要收缴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出
放土地的租金外,以短期和长期租放的形式出放街基和空闲地段,未制定标准地价,仍采用
招标的办法,以出价最高者为有承租权。1924年出放长期地段的地价,平均每平方沙绳50卢
布。1925年长期出放南岗东大直街地段的地价,每平方沙绳55卢布。1926年招标出放南岗东
北下坎土场地段,长23沙绳,宽10沙绳,高5沙绳,最低价为大洋1500元,以出价最高者为
有承租权。招标出放何家沟以西沙场面积900平方沙绳,最低价为大洋150元,以出价最高者
为有承租权。
  1928年,松花江北岸黑龙江省管辖的松浦市政局出放土地的地价分为三等:一等地每百
方丈(1927年1月1日将土地面积单位改为方丈和垧)地价700元,另有附加费90元(用作市
政局的经费);二等地每百方丈500元,附加费50元;三等地每百方丈400元,附加费50元。
所放地段交足地价后,即永远为业。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曾派技士蔡其运去松浦市政局询
问和考查,为出放土地作参考。
  1929年哈尔滨出放长期(30年)出租地段,南岗木介街、河沟街、护军街的街基,每方
丈地价大洋36元;东马家沟、西马家沟、沙曼屯的街基,每方丈地价大洋30元,拐角另加25%。
页码: 476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476A
 
[RECORD: 53/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四篇 地价与土地租税费
章名: 第一章 地  价
节名: 第四节 沦陷时期地价 
正文: 
  哈尔滨沦陷后,日伪政府为征收地税,由伪市政局对新市街和埠头区各地段的地价进行
了新的评定,从1932年7月1日开始应用。评定的地价是按平方沙绳,以哈大洋计算。新市街
的国课街(奋斗路)高的每平方沙绳哈大洋100-150元,低的30-75元;大直街高的75-100元,
低的10-25元;松花江街40-75元;夹树街25-60元;邮政街10-60元;花园街10-40元;霍尔
瓦特大街(红军街)的火车站到大直街地段75-100元,大直街以上(中山路)40-60元;满
洲里街30-60元;铁路街15-50元;马家沟街(马家街)15-35元;海关街20-50元;阿什河街
25-50元;吉林街25-40元。齐齐哈尔街(龙江街)20-40元;奉天街(鞍山街)15-30元;铁
岭街和辽阳街15-25元;海拉尔街、三姓街、宽城街15-20元。埠头区的中国大街(中央大街
)高的125-225元,低的75-110元;石头道街高的150-175元,低的30-60元;新城大街(尚
志大街)高的80-125元,低的40-75元;炮队街(通江街)25-45元;水道街(兆麟街)(石
头道街拐角除外)30-40元;地段街20-60元;买卖街(石头道街拐角除外)20-40元;一面
街20-25元;透笼街20-60元;田地街20-35元;工厂街20-25元。
  傅家甸(道外区)的地价,由"东洋拓殖株式会社哈尔滨支店"调查评定。
  1933年日本关东军特务部为“大哈尔滨市都市建设”收买土地,对哈尔滨特别市地价又
进行了一次调查评定。
    日本天理教移民“开拓团”天理村(太平区民主乡光明村)买卖契约地价格,熟地上等
每垧哈大洋120元,中等80元,下等50元;荒地上等每垧哈大洋50元,中等30元,下等15元。
页码: 476-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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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476B
 
[RECORD: 54/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四篇 地价与土地租税费
章名: 第一章 地  价
节名: 第五节 新中国成立后地价 
正文: 
  新中国成立后,哈尔滨市城区的国有土地,长期实行行政划拨,无偿使用的制度。郊区
实行土地改革后,政策上允许有一定限制的土地买卖,买卖者极少,地价亦无统一标准。城
区建国前私人承租已建房的宅基地随房买卖、转让时,由买卖双方根据所在地点、用途等情
况,私下商定价格,没有制约和标准。1951年,根据解放前85个宅地等级制定了价格表。
  1956年,郊区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后,土地归集体所有,法律上禁止土地买卖。
国家进行各项建设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有关规定,由征地单位拨给
被征用土地单位土地补偿费,即将土地集体所有变为全民所有。土地补偿费是根据被占用土
地的种类,按其种植农作物的产量、产值及补偿年限等来确定。1960年4月14日《哈尔滨市
建设征用土地损失补偿细则》规定,凡因国家建设征用之土地,一律无偿征用。因国家建设
征用之公用地、菜田地需补偿农田基本建设费,公用地年产量高的每垧90-150元,次的每垧
60-90元。菜田:年产量高的每垧322-429元,次的每垧216-222元。
  凡因建设征用管理区大部或全部土地,对农业生产确有影响的,通过市区有关部门同意,
采取迁居、并让的办法处理,所需一切费用由用地单位负担。
  凡因建设毁坏大田作物青苗时,除按规定补偿农田基本建设费外,须补偿损失:未播种
前可按地面实际损失给予补偿,已施肥的土地,每垧补偿70-100元;整地完了,每垧补偿15
-31元;播种完了禾苗刚出或未开锄前,每垧补偿100-150元;已开锄未收获前,每垧补偿20
0-300元,如能收获一部分,可酌减补偿。水稻和技术作物(甜菜、亚麻、青麻、花生、考
菸)可按实际情况补偿。
  凡因建设破坏旱、菜地青苗时,除按规定补偿农田基本建设费外,对春菜播种完了未进
行田间管理补偿670-894元(水园地1514-1787元);进行田间管理未收获前,每垧补偿1340
-1787元;对已得的收益,应从补偿费内扣除。
  夏菜,未播种前(同春菜)已青苗面地者,每垧补偿100-200元;定值后未进行田间管
理前,每垧补偿1045-1230元;已进行田间管理未收获前,每垧补偿2091-2460元。
  秋菜,未播种前与春夏菜补偿标准相同;播完未进行田间管理前,每垧补偿300-884元
(水园地1326-1560元);已进行田间管理未收获前,每垧补偿600-1768元。(水园地2652-
3120元)。1980年占用每亩菜田的土地补偿费为1800-3500元,每亩旱田500-1400元。1984
年占用每亩菜田的土地补偿费为2000-4900元(亩产6000-13000斤,每斤按0.063元计算,
补偿年限5-6年)。1988年哈尔滨汽车齿轮厂占用道里区群力乡民主村土地134.74亩,土地
补偿费共988031.19元。其中温室菜地1.16亩,平均亩产值14155.2元,补偿年限6年,98
552.19元;大棚菜地13.65亩,平均亩产值5250元,补偿年限6年,429975元;一般菜地87
.2亩(内含田间路2.83亩,水渠0.64亩),平均亩产值800元,补偿年限6年,418896元;
院落用地25.38亩,亩产值参照一般菜田为800元,补偿年限2年,40608元;荒地7.35亩不
收土地补偿费。有的占用略荒地和荒地收土地补偿费一般每亩300-1000元。
  80年代后期,哈尔滨市开始进行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1988年学习深圳市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由政府规定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做法后,进行了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试点。
  1990年11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细则》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等规定,还编制了南岗经济技术
开发区(原马家沟飞机场)、平房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呼兰县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控制性规
划。在测算基准地价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区域位置、市政设施完备程度,以土地规划用途为
依据,同时考虑建筑容积率、使用年限、土地临街进深等情况,制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
准。   
    1990年对中外合资哈克森房屋土地开发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是:道里区安隆、
安定街坊8250平方米(住宅),总地价849750元,每平方米103元;南岗区奋斗路比乐街角9
629平方米(住宅),总地价2022090元,每平方米210元;道里区尚志大街3366平方米(公
建),总地价706860元,每平方米210元。
页码: 480-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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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480
 
[RECORD: 55/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节名:                     第二章 租  税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482
 
[RECORD: 56/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四篇 地价与土地租税费
章名: 第二章 租  税
节名: 第一节 地  租 
正文: 
  一、大租小租
    清朝,哈尔滨地区官荒出放后地租有大租与小租之分。"未升科之年每垧纳小租六十文,
升科后每垧纳大租六百文"。咸丰十年"开垦章程"规定:"招佃认领先取押租捐项,自领垦之
年起,予满后第六年升科时,扣除三成房围井道外,其七成无论能否开齐一律输租"。收缴
地租"派员分路催征",并对催征人员有偿有罚。据阿勒楚喀副都统衙门的档案记载:"同治
十年阿勒楚喀、拉林二处出派左领骁骑校二员,各带领催甲兵五名分路催征。官每员支饭食
盐菜盘费制钱一百二十文,领催兵每日给制钱六十文,均于小租内支给。催官自九月开征起,
至年底催征全完者,咨部记录一次,三年全完给加一级,如年底不完咨部议处。领催兵年内
全完记功一次,三年全完即予拨补,如年底不完记过一次,记至二过即斥常"。
  民国初期仍沿用清朝的大租小租名目,民地租、旗地租和放出生荒地均分大租、小租征
收。据1915年吉林省滨江县前任知事于芹移交后任知事张曾榘的地租收入交待表记载:地租
分为银租额和钱租额。民认旗东钱租额地和放生荒钱租额地三七扣,"凡银租每垧纳大租银
一钱八分,小租银一分八厘;钱租每垧纳大租钱六百文,小租钱六十文"。"民国三年改收大
洋,每垧纳租三角。其应扣成纳租,各地仍然三七扣收。1912-1914年共收地租银三八六二
两四九七○六丝,钱二二九六吊四一八文,大洋八七五三元○八五厘"。此外,"按补平底照
章,每银一两收补平二分,租钱一吊收补平二十四文,原订章程折半解省,折半留作役食,
后改全数解省"。1914年改收每垧大租大洋三角,将补平取销。
  二、地皮租
    1915年,吉林省滨江县前任知事于芹向后任知事张曾榘移交的地皮租收入交待表记载:
"地皮租系傅家甸街基租给商民建房营业,分上、中、下三等纳租。上等每方丈岁纳中钱一
吊二百文,中等八百文,下等四百八十文,分春秋两季交纳。其租款分作十成,解省七成,
拨给原佃户私租二成,余一成留作书役工食"。这些街基是未设县以前经哈尔滨交涉局丈放
与各商民,定章于领地后,须建有房屋始行起租,房倒则止,故岁收款有增无减,并无一定
正额。地皮租每年春秋两季都有拖欠。"民国元年至民国四年春季,傅家甸应征地皮租四八
四九三吊九四九文,已征收三九八九四吊二三九文,拖欠八五九九吊七一○文"。"民国三年
和民国四年,八杂市应征收地皮租一一一三吊六○○文,已征收七六五吊六○○文,拖欠三
四八吊"。
  三、田 赋
    1919年,吉林省取消了清朝的大租小租名目,改征田赋。1920年12月,吉林省滨江县知
事造报民国九年度应征田赋报告表记载:征收田赋的土地有大租地、旗地生科地、双城新拨
给地、生荒升科地、新拨晾网地等,每垧征收银元五角。"经征本年地数三九四三七垧六二
三厘,征收银元一九七一八元八一三厘"。此外,还有催征上年和积年民众田赋。"上年地数
六三○九垧二三七厘,征收银元九五九五元八五四厘;积年地数三二九一垧六一七厘,征收
银元四七九七元九二七厘"。
  根据1924-1927年滨江县征收田赋月报记载,每年都将征收上年的田赋按月统计(地亩、
征收金额)上报省。每垧征收吉大洋五角。征收的田赋5%留支,其余均上交省财政厅。如
民国十三年七月份,经征民国十一年和民国十二年民旗地及新拨地三一八垧五八四厘,每垧
收吉大洋五角,共收吉大洋一五九元二角九分二厘,除留支吉大洋七元九六五厘外,上交省
财政厅吉大洋一五一元三二七厘。
  四、地 租
    中东铁路修筑后,沙皇俄国攫取了哈尔滨的部分土地管理权,每年租放土地,从中窃取
的土地租金,是根据地类、地点和用途而定,随着需求情况而涨落。1905-1921年就攫取土
地租金5083万卢布。
    1923年8月1日,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成立以后,及时发布布告,告之中外租户向地亩
管理局交纳地租,仍按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的原土地租金征收。1924年初,东省特别区地
亩管理局派稽查徐瑛催缴太平桥各租户租金,每垧仍按原租价20元收缴。该处81.5垧土地
收缴大洋1630元。
  为做好经收地租工作,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于1924年11月公布《经收地租办法》规定,
"凡特区各项地租,由各该管地亩管理分局委员直接负责经收","经收地租款项每十日由地
亩管理局汇总,于次旬十日内呈解长官公署。经租收据由地亩管理局制定三联印收,除将印
收发给缴租人收执外,缴查一联呈送地亩管理局查核,存根留原收分局存查,并将式样呈送
长官公署备案及分函司法官厅转饬各公证人收录登记。经收地租各分局于每旬解款时缮具旬
报表,每月终造月报表连同缴查送地亩管理局查核。地亩管理局所收地租款项,每月汇总造
具总表呈送长官公署备案"。1924年11月21日,第一分局(哈尔滨地区)委员冯惟德向地亩
管理局呈报结清11月10日以前经收地租:自9月29日起,至11月9日止,结清共发临时收据16
0张,共收租金大洋15956.18元,按截留提成大洋319.12元,应解大洋15637.06元。
  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发布布告,由于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没有撤销,仍有些租户观
望不交或继续向地亩处交纳。对此,地亩管理局除采取"召集农商两会会长,请其切实协助,
并函请警察会同收缴"外,还发布布告:"嗣后本局出放地亩时,凡欠缴租金各户,一概禁止
招领,如有冒名领地之户,查出即撤销租权。"
  1926年新安埠商民曾要求"请减地租以便交纳"。地亩管理局将从前由中东铁路局正式承
租领有合同收据者,分别减为七角、五角两等。年终又规定"民国十六年份租价复经减为每
方沙绳五角及三角五分、二角五分三等"。但"一再减轻本为促进收入起见,乃迄今年来局缴
纳者仍复寥寥"。为此,于1927年7月宣布撤销新安埠减租原案,"在未另行规定办法期间,
即照路局原定租价缴纳"。与此同时,地亩管理局还对长期租用街基欠租金进行催缴,"限即
按数清缴,逾期不缴即将地上建筑物依法扣押,或将地段收回另放,以前所订合同及交过租
金概作无效"。
  1927年,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对收租底册规定,"凡货物摊床等以方丈计算者,均列
街基以内;凡园地、牧场、草甸等以垧计算者,均列田地以内;砖窑、石头、沙子等不按垧
按方计算者,均列补项之内"。底册的项目包括号数、年份、租户姓名、种类、期限、面积、
单价、缴租月日、缴纳总数、陈欠年份、缴纳陈欠数目、备考等。
  哈尔滨市短期出租街基和田地的的租价虽然每年规定一次,但多为"仍照上年"。1928年
规定,"除正阳河草甸改照田地收租外,其余所有短期街基和田地租价,仍照民国十六年规
定价格征收,不再增减。新放指号准领街基,民国十六年度按规定租价加三倍者,算本年份
加一倍征收。加价原因是地势较优,且指领之户曾已享有优先租领特权,与叫行领地办法出
于领户情愿加价取得权者情实相同"。
  1929年哈尔滨市街及近郊耕地等的租价是:南岗住宅地区每平方丈年租金哈大洋1.20-
1.34元。游戏场每平方丈0.67元,石油库用地每平方丈1.34元,农耕地每垧36元,花园
用地每垧36元,小商店用地每平方丈8.1元-13.5元。道里露天货物仓库用地每平方丈2.7
元,江沿露天货物仓库用地每平方丈4.05元,小商店用地每平方丈13.5元。马家沟一般市
街地每平方丈0.67-1.20元,铁工厂用地每平方丈1.34元,农耕地每垧30元。花园用地每
垧36元。小北屯一般市街地每平方丈0.67元,农耕地每垧30元。懒汉屯一般市街地每平方
丈0.67元,住宅地区每平方丈2.7元,农耕地每垧30-36元,花园用地每垧36元。王兆屯农
耕地每垧30-36元,花园用地每垧36元。顾乡屯一般市街地每平方丈0.26元、0.54元、1.
08元不等,农耕地每垧30-36元,草地每垧3.6元,砖窑每座36元。正阳河一般市街地每平
方丈0.67元,农耕地(包括水田)每垧30元,草地每垧6元。香坊市场用地每平方丈5.4元,
农耕地每垧25-30元,花园用地每垧36元。新安埠一般市街地每平方丈0.67元。太阳岛小卖
店用地每平方丈4.04元,游戏场用地每平方丈0.54-0.95元。十字岛住宅每平方丈0.95
元,小卖店每平方丈4.58元,牧场每垧28元。松花江北岸农耕地每垧12元,牧场每垧3.6
元。平民船坞住宅地区每平方丈0.95元。道外许公路西特种市街地每平方丈为11.16元、1
8.84元、18.96元不等。
  1930年8月,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就清理欠租发布了布告:"民国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前
欠交租金者,凡属早年由路局租领本埠叫行及羌贴两项长期街基原领户,自有正式建筑,其
原租价高于市政估价者,无论是否在本埠总商会请准减租案内,统展限六个月。至民国二十
年一月底,按市政估价加一至十成加五,交纳三期租金,并照交纳第一第二两期租总额加罚
六成。如再逾限不交即予撤销租权没收建筑。其他欠交各项地亩租金者,统展限至民国二十
年一月底。交清民国十五年及民国十五年前欠租者加罚六成;交民国十六年欠租者加罚五成;
交民国十七年欠租者加罚四成。如再逾限不交即予撤销租权,街基没收建筑,田地草甸花园
窑基沙石场等则拘押追交"。民国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后欠交各项地亩租金者,统限于民国二
十年一月底交清。过期在一年以上二年以内者,加罚三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者,加收过
期利息一分。短期租地准由第四个月起收利息。征收各项地亩租金,由交租日起三个月为经
征期间,在三个月以内交纳租金免收过期利息。过三个月至一年以上即有加罚,亦照收过期
利息。收入罚款以四成充公,六成充赏。没有建筑拍卖变价抵补欠租及利息罚款,有余发还,
不足则照数追交。"并对1929年抽签出放的平民船坞、沙曼屯、顾乡屯、南岗、马家沟、太
平桥、香坊、太阳岛、十字岛等处街基,过期多日未交租金的各户,采取了撤销租权的措施。
被撤销租权的共288户,土地面积40139.67平方丈。
  为催缴地租,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多次发布布告,并制定新陈欠租加罚办法。1931年
12月22日又一次发布布告,"对民国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陈欠租金及民国二十年一月
一日以后新欠租金,依过期之久暂定罚金之多寡,积欠逾欠即加罚递增,反之早缴一期欠租,
即少负担一分罚金。就中陈欠免罚法,定期限截至民国二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业已届满,
自本月一日起即照章加罚。其延至民国二十一年七月底以后尚未缴清者,依法一律撤销租权,
没收建筑物,无建筑物者严行押追"。
  哈尔滨沦陷后,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没有撤销,原地租未变,仍发布布告继续催缴新
陈欠租金,但不少租户未能按限期缴清。为此,1932年10月,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发布布
告:"现在地方不靖,复罹水患,工商交困,金融枯竭……兹规由本年十月一日起,截至十
一月三十日止为免罚期限。在此期内,无论交纳陈欠新欠各租,一律免收罚金,逾期仍照章
加罚"。尽管如此,各租户仍不能按期限交纳。一直延展到1933年6月30日。同时将租金由哈
大洋折核伪国币,规定"换算率定价哈大洋一元二角五分折伪国币一元"。
  1936年,伪哈尔滨特别市公署编制的《哈尔滨特别市市势统计月报》记载:11月份收入
市场地徂2618.76元,街基地租1094.50元,耕地地租4020.40元,合计17733.66元。12
月份收入市场地租2657.78元,街基地租442.17元,耕地地租8309.20元,合计10524.81
元。全年累计收入市场地租32144.74元,街基地租61220.15元,耕地地租12329.60元,
合计1056981.49元。
  1937年,伪哈尔滨市公署制定《哈尔滨特别市市有土地、建筑物出租规程》,规定"市
有土地、建筑物的出租均按收费制,但供公共用或用之公共事业的可免收部分或全部租金"。
至1945年每平方米年租金平均最高为伪国币7角,最低1角。
  抗日战争胜利后,对宅基地按地区分上中下三等评定租金,以道里、东西傅家甸为最高
区,其次是南岗、马家、新阳、顾乡、香坊、太平和松浦为最低区。繁华地区根据情况可提
高租金1-5倍。
  1948年10月14日,哈尔滨市公布实施《公有土地出租暂行条例》,公有土地出租租金由
政府规定,但因公用、公共用或用诸公益事业为目的者,租金酌核免除一部或全部。公有土
地租金如有必要时须每年评定一次。"公有土地租金按照出租年限,逐年交纳。每年6月末以
前自动向市政府一次交纳"。
  新中国成立后,哈尔滨市只对个人和大集体单位租用市区国有土地者收取地租,收费的
基本标准是依据土地所在地之繁华程度及交通情况划分等级。将伪满土地执照上的85个等级
(15-100级)改为二--八7个等级(民用)。大集体单位每平方米年租为1角。但由于历史上
遣留的问题较多,情况复杂,收缴地租仍有一定的难度。1954年市房地产管理局地政科《关
于租金征收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称,"来局交租者713件,拖欠不交者382件,其余516件
存在不同的问题。对拖欠不交者,已通知限期交租,有困难者准予分期交纳。对存在问题的
分17种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1)原承租人住处不明,承租后并未建房,又多年不交租金,
空地已被他人私建房屋或做院子的33件,撤销原承租人租权,注销台帐,按照私占户占用土
地段号规划之适当与否,分别给予正式出租或临时租用。并一律由1954年起追征土地租金。
(2)原承租人租用后并未建房,又多年不交租金,有的空地已被他人利用种菜,有的空地
承租人住处不明的118件,撤销原承租人租权,注销台帐,所欠租金不再追交,作为帐案。
(3)原承租人承租之土地被各单位占用修建厂房或办公室,但未办理退租手续的82件,撤
销原承租人租权,注销土地台帐及租金台帐。(4)原承租人多系汉奸、特务或在房产上有
问题,被政府收为公产,由房产公司管理收租的55件,确定是公产的把土地台帐注明收归公
产,租金台帐注销,不再征收租金。(5)各单位买私人房产共34件,大部分是苏侨回国时
把房产卖给各单位做宿舍或基建动迁用,还有一部分苏侨回国时暂由信托公司收买经营管理。
各单位使用的不收土地租金,并把原承租人租权撤销;信托公司收买者划分界限,其余部分
由私人负责缴纳租金。(6)租金台帐重复23件,重复台帐撕掉。(7)因房主不在无人管理
暂由政府代管的6件,土地台帐与租金台帐注明代管,暂不收租,返还时再追缴所欠租金,
确定为公产时注销台帐。(8)"五反"补退7件,收为公有,注销原承租人,注明公产。(9
)所有权与长期租权8件,混在短期租权台帐内,租金台帐注销。(10)苏侨民会代管房产2
件,将名单交侨产科弄清,无主房屋由政府接管,台帐注明代管字样。(11)自修自住3件,
产权问题交产籍科调查处理,土地租金由1954年起逐年交纳。(12)市有土地铁路局收租1
件,已正式公函联系,铁路部门停止收租。(13)房主不在哈尔滨,无人管理房产1件,产
籍科调查处理,接收代管,台帐注明暂不收租,业主管理时再行追缴欠租。(14)产权未确
定的28件,原承租人房产系属逆产,前由政府接收管理,由产籍科确定产权后再行征租或注
销台帐。(15)未查清需再勘测的28件,面积不符者现地勘测后再收租,未弄清者再去勘测
后作决定。(16)未查清的79件,需深入了解调查。(17)铁路用地1件,因属铁路用地,
多年没有交租,撤销原承租人的租权,台帐注明铁路用地,不征收土地租金"。
    1955年8月10日,市财政局、房地产管理局联合向太平、南岗、香坊、顾乡4个区发出通
知,将原由市财政局征收农业税的城市建设用地移交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改收地租。"凡城
市公有建设土地做为农耕地或园地,过去由财政部门收缴农业税者,从1955年开始一律由房
地产管理部门收缴地租,不再收缴农业税"。移交土地面积1619.08垧,其中太平区704.21
垧,南岗区173.97垧,香坊区456.06垧,顾乡区284.84垧。收缴地租的标准分4个等级:
一级地每平方米收缴地租0.0035元,二级地每平方米收缴地租0.005元,三级地每平方米
收缴地租0.0065元,四级地每平房米收缴地租0.008元。
  每年征收公有宅地租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发通告,登载于《哈尔滨日报》和《俄语报》
。每年从8月1日开始征收,到9月30日结束。为便于租户交租,将各区交纳日期做了具体安
排,租户按规定日期携带上年的交租收据或公有宅地租约书,到指定地点办理交租手续。
  1958年开征铁路局移交的土地租金,共2546户,土面积354505平方米,租金16107.42
元。其中道里区1259户,101321平方米,租金5401.13元;南岗区551户,180337平方米,
租金6634.31元;太平区365户,36403平方米,租金1868.83元;道外区371户,36444平方
米,租金2203.15元。
  关于私有土地的地租,哈尔滨市农林局曾对1953-1955年的租价进行过调查。城区以东
傅家区(今属道外区)为典型,郊区以天恒区(今属太平区)为典型,共调查148户。其中
城区61户,郊区87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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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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