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卷 土地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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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16:39

[RECORD: 22/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二篇  地籍管理
章名: 第二章 地籍调查
节名: 第三节 地籍整理 
正文: 
  1932年,松花江发生特大洪水,哈尔滨市埠头区和傅家甸被淹,许多受灾难民因房倒屋
塌无处可住,纷纷逃往岗上利用空闲地段建房迁居。但也出现了以灾民为借口,私占田地和
街基,使一些已放的地段也被侵占。1932年11月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向行政长官张景惠报
称:"莫斯科兵营私占地段建房者有百户之多,沙曼屯亦有数十户,大直街东首西首共有七
八十户,老巴夺南岗附近、东西马家沟等处也有零星私占户。呈请转行特别市两局及警察管
理处,以后如有声请建筑许可证书,须查验租地照据蓝图,手续完全方予发给。凡市民动工
者,该管区警察须验明上项证据各文件,否则限制兴修"。与此同时,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
局还发布了布告,"近查本埠自水灾发生,市民急剧逃避,暂于旷间地段临时移居,迁就一
时,本无不可,倘籍口灾民实行私占,希图巧得租权殊属非是。且本局前为体恤民艰,供给
市民需要,曾经呈准减租签放小北屯、马家沟地段,并准水灾委员会暂借南岗下坎未放街基
收容灾民居住,……乃近查得莫斯科兵营及沙曼屯等处奸民聚集栉比私建……以身试法……
仰市民等万勿再行效尤……。"此后,日本侵略者为长期霸占中国领土,实行"建立土地制度,
整理土地权利关系,促进开拓事业"的土地政策,在伪民政部内设地籍整理局,各伪省、市
公署设地籍整理分局和支局,并颁布伪《土地审定法》,进行了土地整理工作。
  1937年,哈尔滨地籍整理支局正式办理地籍整理。地籍整理工作分外业和内业两部分:
外业工作是划分地籍区域,划分公有土地和私有土地,解决纠纷及实施测量;内业工作是以
外业工作为根据,确定土地所有人权利,发给土地执照,记录登记簿,制造地籍图及办理不
动产登记等。地籍整理时期,将哈尔滨市划分为埠头区、新阳区、南岗区、马家区、东傅家
区、西傅家区、太平区、松浦区、香坊区、顾乡区10个地籍区域。1943年12月因军事占用关
系,将香坊区之一部分划为平房区,共有11个地籍区域。
  地籍区域划分后,按地籍区域将土地划分为公有地和民有地,并通过现地询问调查及考
核证物证件,解决边界纠纷,然后以"精密应急"方法实施平板测量与航空测量。当时哈尔滨
市的土地面积1474916亩,计29414宗地。除顾乡区实施航空测量外,其他区均实施平板仪"
精密应急"测量,仅有松浦区因市街建筑多被毁坏,地界未能决定,所有者亦多有不明,未
能办理完善。
页码: 404-405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404
 
[RECORD: 23/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二篇  地籍管理
章名: 第二章 地籍调查
节名: 第四节 郊区土地划界 
正文: 
  新中国成立后,50-70年代初没有进行全面地籍调查,只是1954年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租
用国有土地征收租金时做过一次地籍调查。以后又在清查、登记城区房产产权时,附带做了
占地调查。70年代后期,为贯彻国家有关土地政策,加强土地资源管理,1976年11月哈尔滨
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向市革命委员会呈报《开展土地划界工作的意见》,提出由市农业办公室
和城市建设办公室的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从市农业局、房地局、税务局、教育局、财政
局、粮食局、科委、水利处、水产处、江防办、园林处、规划处、松花江治理办公室等单位
抽调24名干部参加土地划界工作。土地划界工作开始时,先在太平区民主公社(民主乡)进
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区、社(乡)为单位全面开展。这次土地划界工作,对哈尔滨市郊区
所有国营农、林、牧、渔场,人民公社生产队,机关、企业、部队、学校等办的农场和知青
点,铁路、公路、堤防、大型水利工程和江河两岸水土保持用地,以及在郊区的工厂等国家
建筑单位使用的全部土地资源(包括耕地、草地、荒源、沙源、林地、沼泽、江套子、水面
等)进行测量、绘图,查清使用面积,划清界限后发放土地证。
  为搞好这次土地划界,哈尔滨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哈尔滨市土地划界、落实地权
实施办法》(试行草案)。要求各土地使用单位全面清查本单位1962年以来土地拨出、拨入
和开荒情况,搞清土地来源和去向。机关、企业、部队、学校、"五·七"农场和知青点,要
清查现有耕地面积,如实上报,纳入国家计划。要求每个土地使用单位划清与相邻单位之间
的界限,也要划清与政府尚未拨用的国有荒地、草原之间的界限。国有土地按使用权划界,
集体所有土地按所有权划界。一个单位如有2种所有制的土地,也要划清其间的界限。以生
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大队,除划清生产大队与相邻单位之间的界限外,还要划清各生
产队之间的土地使用界限。土地使用界限必须闭合,不准漏空,不准划入不属于本单位所使
用的土地。未解决的争议地段,要划出争议区的全部界限。在一个公社范围内,首先划清各
生产大队与农、林、牧、渔场之间的界限。土地划界后,各单位的《土地划界报告》经过公
社、区、市逐级审查,签署意见。审查内容是:土地使用单位的规模、土地来源、经营方针、
用途等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界限的划分是否符合要求,相邻单位之间的同一界限在图上有无
矛盾(重迭或裂缝);面积计算是否准确,图面注记内容是否一致;地类划分和划给各单位
的土地资源数量是否符合规定;土地争议、纠纷和违反政策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等。
  根据市革命委员会批准的《开展土地划界工作的意见》的安排,1977年3月在太平区民
主公社进行土地划界试点,完成划界27件。土地面积59015.1亩。其中:集体单位17件,土
地面积43363.4亩;国营单位10件,土地面积15651.7亩。同年11月召开了全市土地划界经
验交流会。
  1978年,哈尔滨市各区进行土地划界试点,共完成划界29件,土地面积20280.3亩(耕
地18664.亩)。其中集体单位12件,土地面积10438.9亩;国营单位17件,土地面积9841
.4亩。1979年,全面开展土地划界工作。全年共完成划界32件,土地面积91881.8亩(耕
地62401.1亩)。其中集体单位20件,土地面积79487.4亩;国营单位12件,土地面积1239
4.4亩。1980年完成划界203件,土地面积共871732.89亩。其中集体单位149件,土地面积
763319.69亩;国营单位36件,土地面积108413.2亩。1981年完成划界8件,土地面积6978
.8亩。其中:集体单位3件,土地面积189.7亩;国营单位5件,土地面积6789.10亩。
  通过土地划界,初步查清了土地资源的数量、地类、归属和分布情况,为加强土地资源
利用、规划和管理积累了资料,并建立了土地资源档案。这次土地划界给420个单位划清了
土地使用界限,明确了使用权;还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30起土地纠纷问题。省国营青年农
场在太平区民主公社(民主乡)坝外耕种6000亩地,划界前因相邻单位多,界限不清,纠纷
不断,农田基本建设不敢搞。划界后仅2年时间就修筑围堤3600米,建方田480亩。1979年亩
产509斤,比划界前翻一番。市国营西郊渔场在道里区群力公社有养鱼水面1800亩,划界前
由于界限不清,鱼池不敢修,养鱼提心吊胆,年产鱼仅40万斤。划界后鱼池的界限固定了,
一年就修起输水渠3500米,扩建鱼池800亩,年产鱼达78万斤,由过去每年亏损20万元,转
为盈利3.5万元。
页码: 405-406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405
 
[RECORD: 24/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二篇  地籍管理
章名: 第二章 地籍调查
节名: 第五节 城区地籍调查 
正文: 
  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成立后,为搞好城区的地籍管理,于1989年10月与黑龙江省土
地管理局共同在道外区南马街道办事处,进行了地籍调查和地籍测量的试点工作。对南马街
道办事处1.6平方公里,27个街坊的800宗用地进行了外业实测,绘制了宗地图、地籍图,
并建立了地籍管理档案。
  此后,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的部署,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于1990年进行了城区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采取以"图解
法"为主,利用哈尔滨市近期的1∶1000比例尺地形图做工作底图,采用图解勘丈的方法,用
钢尺丈量宗地界址点边长及有关数据,编绘地籍图。并在有条件的区域利用"解析法"进行调
查。
  为保证地籍调查的质量,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地籍调查
成果检查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哈尔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哈尔滨市地籍调查和
土地登记质量验收办法》,并建立自检、互检、专检制度。各区设立专职质量检查员,自始
至终坚持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即自检和互检合格后,由区规划土地管理局进行专检,专检合
格后,向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验收报告,再由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
检查验收。
  为做到不重不漏,保证地籍调查的质量,全市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以街坊为单元,实
行整街坊验收制度。在开展整街坊验收时,先在香坊区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整街
坊验收规定》下发到各区。整街坊验收必须做到街道办事处总面积、街坊面积和街坊内各类
用地面积统计数据准确;地籍图准确清楚无误;有权属纠纷的要将情况调查清楚,作好记录,
能处理的要及时处理。通过整街坊验收,保证做到没有重复和遗漏。
  在城区地籍调查中,根据哈尔滨市长期以来土地多头分散管理,权属情况混乱争议较多
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下发的《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制
定了《哈尔滨市关于确定土地权属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本着参照历史沿革,注重现实,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坚持以协调为主,做好各方
面的工作,解决了哈尔滨电工学院和汽车电器一厂等一些历史遗留的权属争议问题。
页码: 407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407A
 
[RECORD: 25/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节名:                     第三章 土地登记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407B
 
[RECORD: 26/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二篇  地籍管理
章名: 第三章 土地登记
节名: 第一节 换领部照 
正文: 
  清朝光绪末年,哈尔滨地区丈放官荒和开放街基,先后有吉林将军衙门发的执照、吉林
哈尔滨铁路交涉总局发的执照、哈尔滨关道发的执照、吉林将军衙门发的租照等。民国初期,
又有滨江县城董事会发的执照,滨江县公署发的执照和租照。由于照出多门,程式不一,新
旧混淆,真伪难辩,1916年清丈时,将以前发的执照一律作废,重新登记换领财政部发的执
照(简称部照)。部照分清字、升字、基字3种,"凡民旗原有租赋的地亩及价领生荒未到升
科年限的发给清字照;原有印契的地亩及各项公产无租赋的发给升字照;原有城镇街基宅地
发给基字照"。
  1917年10月12日,滨江县知事兼清丈分局局长张曾榘向吉林全省土地清丈总局报称,“
滨江县属傅家甸及东四家子夹荒,前本出发执照,系为民户认旗为东开垦成熟地。前清光绪
二十七年,此间稍见发达,始经本埠交涉局禀陈前将军衙门,划成街道,仍行出放与原佃二
十二家按照纳租,再行由原佃转租与商民盖房,认原佃为地主。讵自出放以后,手续未完,
因民间不服激起众户诉讼后又禀请撤佃,于是以旗产而变为公地。初由交涉局出发印据,后
经将军衙门规定租照。前项租照既未收回,设治以后又经历任知事,或因诉讼纠葛,或为续
放余地,出发本县印文租照,有未详准备案者,十数年来迭经更变,档案既不齐全,手续亦
未完善,新旧存废据混淆,一经验查,真伪莫辩,以致此次清丈重复包套。现在有房而无照
者朦混假冒不知凡几。兹查傅家甸夹荒原照计一千三百零五号,除此次拨段收回及因被灾遗
失抵押借贷,先行取得备价给领者不计外,尚有远年撤销,现今无从根究之执照、租照、小
票三项。自民国五年十一月开局之日起,迭经通告,一限再限,并屡次登报声明逾期作废,
迟至本年八月仍未如数收齐,复经地方绅董再三集议,展至九月一号为止实行作废。现在期
限又届,应依本省清丈章程之规定,屡限既未缴到,所有傅家甸及东四家子夹荒业经收价发
给部照,所有以前出发之各印照,无论收存抵押借贷应一律作废,即发生诉讼失其效力,以
示区别”。
  1920年滨江县代理知事杨荫培呈报吉林省清查土地局,“局发给部照计三千张,按照傅
家甸清丈区域,分为甲、乙、丙、丁、戊五起填发。甲字三百七十七张;乙字二百七十八张;
丙字九十七张;丁字三百四十九张;戊字五十六张。八杂市市字一百一十五张。四家子北字
三百九十张;四家子南字四百一十八张。夹荒荒字三百七十四张。查各起及四家子有劈段更
名,或有遗失部照呈请补发者,另起更字部照一本,计发出更字部照一百零八张,内有滨字
部照一张。此段系傅家甸江堤以外沙滩,前经殖滨公司呈领,当呈奉核准饬发部照,遂由更
字照内填发滨字部照一张,共计发出部照二千五百六十三张”。
页码: 408-409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408
 
[RECORD: 27/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二篇  地籍管理
章名: 第三章 土地登记
节名: 第二节 租地合同转让公证登记 
正文: 
  清末民初,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租放的土地,订有租地契约合同为凭据。租地合同转
让,须经地亩处书面批准,公证处公证。申请公证时,转让和接受合同双方都提交个人护照
(多是俄国人互相转让)。写明公证的时间、地点、公证登记号、转让地段号和所在地域、
转让金额等,在公证人监视下合同双方亲笔签字后,公证人再签字。清宣统元年(1909年)
俄国人伊万·斯切班诺夫转让给谢尔盖·瓦西里也维奇·谢尔盖也夫的租地合同,经中东铁
路管理局地亩处书面批准,在哈尔滨俄国人阿列依尼柯夫公证处公证。公证书(原系俄文)
内容是:"1909年6月17日,哈尔滨,公证登记号1639。伊万·斯切班诺夫租用的老哈尔滨(
香坊)五道街52号和53号地段(面积585方沙绳)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以及该地段上
的全部建筑物,转给谢尔盖·瓦西里也维奇·谢尔盖也夫。在公证签字时,收到700卢布。
谢尔盖·瓦西里也维奇·谢尔盖也夫接受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一定准确执行中东铁路
局在合同中确定的条件"。公证人证明转让和接受合同双方是亲笔签字,并对提交的个人护
照进行公证。
  1919年4月,谢尔盖·瓦西里也维奇·谢尔盖也夫根据转让合同公证,经中东铁路管理
局地亩处的书面准许,又将该地段转让给托玛什·拉夫连切也维奇·布依诺维奇。同年5月3
1日,合同双方在哈尔滨俄国人姆·斯·乌曼斯基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书的程式与1909年
租地合同转让公证基本相同。在公证签字时,转让人谢尔盖·瓦西里利也维奇·谢尔盖也夫
收到转让金10000卢布。接受合同人托玛什·拉夫连切也维奇·布依诺维奇在公证书上表明
接受租用中东铁路管理地亩处的地段租用合同中全部权利和义务,准确地执行合同中规定条
件,按时全部交纳合同中所规定的租金。
页码: 409-410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409
 
[RECORD: 28/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二篇  地籍管理
章名: 第三章 土地登记
节名: 第三节 验契登记注册 
正文: 
  1923年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成立后,为掌握地亩租放情况,进行地籍管理,发布布告,
要求所有商民在本年8月1日以前与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订有租地契约者,无论长期短期均
要到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登记,以照核实。同年11月13日,又公布了《暂时登记办法》,
规定"未经实地查勘以前,凡在东省特别区租有地段者,无论长期短期均要持原订合同附带
收据,来地亩管理局呈验,暂予登记。原租地合同如因借款抵押他人,由抵押权人将原合同
连同抵押书据一并呈验。原租地合同若因诉讼或其他原因被官厅扣留,以致一时不能呈验者,
得将原委声明,并附呈官厅所给收据,准予先行备案,俟合同领回后再行呈验。凡经地亩管
理局核准暂予登记者,仍就原合同加盖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暂准登记戳记,先将原合同发
还,俟地亩管理局查勘无讹再为正式登记,发给登记证明书。查勘后发现有错误和遗漏时,
即通知登记人将原合同呈地亩管理局改正。非俟改正后不得正式登记发给登记证明书。各租
户呈验合同,由地亩管理局先行掣给收据,七日后随时持据来地亩管理局领回。呈验合同一
概不征收登记费用。"
  《暂时登记办法》公布后,哈尔滨地区的租户,多数遵照办理,但也有些租户不按期呈
请登记,持观望拖延态度。1924年,分管哈尔滨地区的地亩管理局第一分局,再行布告,要
求各租户无论是否交清租价,统于本年12月20日以前持原租地合同及收据,速来地亩管理局
呈验登记,概不收费。如再拖延不办,就视为放弃权利,纵有原租地合同,一概认为无效。
布告公布后,哈尔滨总商会即向地亩管理局第一分局发出公函,声称各商户有的合同因借款
而抵押于债主,有的携带往他埠,要求展缓限期。地亩管理局第一分局委员冯惟德批示,"
展至明年正月十一日,幸勿再延为要"。尽管如此,仍有些租户不按限期办理。
  1925年5月6日,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就土地暂时登记事宜,又发布布告,"特从宽再
展至五月三十一日为止。倘再逾限,自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每份收注册费大洋一元;自七
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每份收注册费大洋二元;八月一日以后临时酌议,从重收费"。据192
6年11月18日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向长官公署呈报"征收注册费情形及收入数目,自民国十
四年六月一日经征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共征收大洋四百零五元八角八分;自民国十五
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共收大洋六百九十六元七角六分,统共征收大洋一千
一百零二元六角四分。"此项收入留地亩管理局备作临时因公开支费用。
  注册实行收费以后,中东铁路管理局一些职员承租的地亩,也先后向地亩管理局呈请登
记注册。中东铁路管理局的高级职员李绍庚,1929年4月24日向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呈送
承租合同,请求注册,并缴纳租金。具禀称:"窃于民国十一年以叫行手续,由东铁地亩处
承租坐落南岗马家沟街337号地段一块,计290沙绳10索特。缴租金一次,计金卢布785元,
后因地亩收回租金即未续缴。兹将原订合同呈缴钧局,敬恳准予注册,以便纳租。附呈原合
同乙纸"。同年5月3日,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批准,补送总商会的保证书和市政局的证明
书,并缴注册费15.7元后可注册。
页码: 410-412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410
 
[RECORD: 29/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二篇  地籍管理
章名: 第三章 土地登记
节名: 第四节 租权转移注册 
正文: 
  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成立后,为加强土地租权转移的管理,制定《暂定特区地亩转移
规则》规定,"凡承租特区地亩者(指街基)无论长期短期均按照转移价目总额完纳转移费
千分之五,于呈请转移核准时由让受人完纳。因继承呈请注册过户者,其转移费长期租地照
地价总额收千分之三,短期租地照地价总额收千分之二。华户按照商会证明书内估价数目,
俄户按照法厅裁决书内估价数目计算。订立转移契约之前,由当事人填具申请书(禀),先
将转移价目据实注明,以凭核收转移费,不得与契约价目稍有出入。如为偷减转移费匿报转
移价目者,除另换契约补缴短纳费额外,酌情处以短纳费的2倍至10倍罚金,或取销其转移
之注册。租权转移后的租金交纳转移问题,由当事人检同原本合同及历年缴租收据,委定作
公证契约之公证人,呈候该管区地亩管理局审核。原本合同如尚在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时,
即以公证人证明之副本为凭。公证人如双方均属侨民,或卖方是侨民,买方是华民者,以法
厅委定之公证人;公证人双方均属华民,或卖方是华民,买方是侨民者,以所在地之商务会
为公证人。地亩管理局或分局核准转移时,当事人须赴公证处订立公证契约,并约定让受人
情愿继承原合同内所载之义务。公证契约作成时,原任审核之地亩管理局如系总局,由公证
人将公证契约及合同呈候查核注册,发给转移执据"。
  "规则"公布后,由于中外租户申请转移租权者日渐增多,办理手续不尽完善,东省特别
区地亩管理局又于1925年4月,就土地租权转让问题发布了布告。重申租权转让由双方检同
原本合同及历年完租收据,委定作公证契约之公证人呈候地亩管理局审核。原本合同如尚在
中东铁路局地亩处时,即以公证人证明之副本为凭。地亩管理局审核所呈各件和不欠到期租
金时,即予批准转让,前赴公证处立公证契约,并约定让受人情愿继承原合同内所载之义务,
按转让程序规定注册,并领有转移执据时,方始完成。依照填发照办法规定,长期纳费大洋
五角,短期三角。
  此后,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又根据转让双方未能及时呈验公证契约问题,于同年8月
再次就土地租权转让发布布告,"各租户呈请转移均经随时审核批准,发还合同,饬赴公证
处,双方缔结契约送验,以凭核发执据。按注册办法规定,注册并领有转移执据时方始完成,
并非一经批准即可作为有效。缔结契约承领转移执据是转让租权之要素,无此项转移执据者,
一律不予登记。如有呈奉本局核准,尚未呈验公证契约之户,迅速遵章办理。"
  对土地租权转移的公证,东省特别区高等审判厅每年都用公函向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
送中、俄文在案登记表。据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的档案记载,1927年1月函送地方审判厅
第一公证事务所,1926年10月以前的土地租权转移公证登记表,有南岗、道里、马家沟、正
阳河、沙曼屯等处转移租地权的12户,转移半部租地权的2户,转移全部租地权及建筑物的3
户,继承租地权的1户。1931年1月函送地方审判厅第二公证事务所,1929年土地租权转移公
证登记表,有南岗、道里、香坊、正阳河、懒汉屯、八站、新安埠(偏脸子)、马家沟、沙
曼屯、顾乡屯、莫斯科兵营、平民船坞等处,转移契约的158户,继承契约的11户,转移地
皮租赁权及建筑物所有权的9户,继承地皮租赁权及建筑物所有权的4户,转移地皮租权的4
户,继承地皮租权的2户。
  由于有些租户将地段转租未办理转移手续,有的将一号地段转移多次也未办理一次转移
手续。为此,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于1931年9月4日发布布告,"自此次布告之日起,凡中
外各租户务须按照本局'转移规则'所规定的期间,赶早办理,不得延误。再迟延不动,一经
查明或被告发,定即予处罚,以示惩儆,决不宽贷。租户如因不明转移手续,致受公证所留
难,准其随时来局声诉,以凭究办"。
  1931年10月15日,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公布《重订地亩转移规则》(共二十六条)。
重订的地亩转移规则规定:"长期承租的街基及五年以上的短期承租街基不欠到期租金者;
一年短期承租的街基已建筑有五百元以上之建筑物,并不欠到期租金者;花园地、窑基已着
手实施具有五百元以上之工作物或竹木,并不欠到期租金者,可请求转移。转移分为普通转
移、继承转移、拍卖转移。各项转移均按照转移价格总额完纳千分之十的转移费。转移费由
让受人或继承人或拍定人完纳。普通转移价格,依照当事人预约所载之数计算。但其预约所
载之价格低于市政局估价时,依市政局估价计算。继承转移价格,如继承人为华民时,依照
市政局估价计算,继承人为侨民时,依照法院裁决书内估价计算。拍卖转移价格,依照法院
正式拍定书内拍定价格计算。普通转移,由让予人与让受人双方于缔结预约之日起,一个月
内联名声请。继承转移,其继承人为华民时,由继承人于继承事实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具
禀声请;继承人为侨民时,由继承人于法院裁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具禀声请。拍定人于
拍定后即检同法院临时拍定书,呈请地亩管理局发给许可证,再向法院换领正式拍定书,领
得正式拍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具禀声请转移。声请转移者检同预约或法院裁决书或法院正
式拍定书,执照证书或其副本抄本,历年交租收据,市政局证明书,商会之保证书或两家商
保等"。
页码: 412-415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412
 
[RECORD: 30/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二篇  地籍管理
章名: 第三章 土地登记
节名: 第五节 换发租照 
正文: 
  1927年10月15日,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指令公布《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填发租照
简章》,进行换发租照和租地证明书。"填发租照简章"规定:"中外人民租领长期地段,租
金交清即填发租照。其分年交租地段,在未交清以前,先行发给租照副本并界址图,俟租金
交清后,另换正式租照。中外人民租领短期地段,交清到期租金即发给短期租地证明书附界
址图,无论年限多寡,以不欠到期租金为有效,其期满准予续租者同。前经中东铁路管理局
地亩处出放长期地段,根据原合同所载应纳租金早经交清或未经交足,由地亩管理局征收已
清者,换发长期租照。短期地段已将新租旧欠如数交清者,换发短期租地证明书。凡地亩管
理局新租地段,30年以下10年以上为长期,10年以下为短期。发给租照后,所有前经中东铁
路管理局地亩处所发之租地合同等,一律缴回作废。有其他项原因不能缴回者,亦不再生效。
发给租照后,无论长期短期租户,如有声请转移更名者,遵照地亩管理转移规则办理。换发
租照期限至民国十七年六月截止。租户除有特别情形业经声明备案外,如逾期不来换领,其
旧有租地合同等证件,由地亩管理局通知法庭,一律宣告无效"。
  简章公布后,虽有租户遵期换领,但拖延不办者仍居多数。为此,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
局不得不一展再展换照期限,并实行收工本费及按月递加处罚等限制办法。
  1929年5月11日,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又发布布告,"兹查至本年五月一日已届终满之
期,除本部新放地段随时遵章换领,免罚不计外,而旧有租户未能遵限呈缴者尚复不少,若
即停止换发或再增加处罚,未免偏枯不均。为维护原租户权利及便于将来管理起见,兹拟定
仍继续换发,俾归一律,而免向隅。至所有应征工本加罚等费,并拟定按照加罚末期工本费
数目(即共加罚6倍,长期十二元,短期六元,外加原定照费)征收,不另增减"。
  由于多数租户仍不按限期换领,换发租照工作进展迟缓。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于1931
年9月4日就换发租照问题,再次发布布告。"查自民国十七年起始发照以来,迄今已将四载,
其已经遵章换照者尚不及全数之半。……兹为慎重租权起见,确定自布告公布之日起,除民
国十八年租放及新安埠民国十六年十二月租放之街基正在发照期中不计外,其余未经换领租
照各户,其长期街基交清租金持有合同者,即时限其换领租照。其长期街基未经交清租金及
短期街基按年交租者,于到地亩管理局缴纳租金时,届期租金交清即将租据保留,并限五日
内将以前租地证件及换照加罚等费交齐,以凭换发租照。至于换照及加罚等费,仍按以前办
法征收,不再增加"。
  为使租户进一步明确换发租照的有关事项,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于1931年10月24日发
布布告,公布了《重订填发租照规则》(共二十条)。地亩管理局租放的地亩,除田地外,
长期租地其租金原定一次完纳者,租户于交清租金之日起,3个月内到地亩管理局请发长期
租地执照并界址图。长期租地其租金原定分期完纳者,租户于完纳第一期租金之日起,3个
月内到地亩管理局请发长期租地执照副本并界址图。长期租地其租金原定分期完纳者,租户
完纳末期租金之日起,3个月内持原发之执照副本换领长期租地执照。短期租地户于完纳第
一期租金之日起,3个月内到地亩管理局请发短期租地证书并界址图。地亩管理局免费拨地
时,呈准后即填发免费拨地执照。
  长期租地执照收工本费2元、印花税2角;副本收工本费1元、印花税1角。短期租地证书
收工本费1元、印花税1角。免费拨地执照收工本费2元、印花税2角。地亩管理局所发界址图
每份收工本费1元。逾期3个月不来领取执照、证书,未满1个月者加收1倍,未满2个月者加
收2倍,未满3个月者加收3倍,未满4个月者加收4倍,未满5个月者加收5倍,5个月以上者加
收6倍。
  长期租地已将租金交清者,填发长期租地执照。长期租地其租金原定分期完纳不欠到期
租金者,填发长期租地执照副本。长期租地其租金原定分期完纳已将末期租金完纳者,换发
长期租地执照。短期租地不欠到期租金者,填发短期租地证书。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在东
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成立之前租放的地亩,依照上述规定继续换发执照、副本、证书。但以
后另有限制办法者不在此限。
  租户将原领之执照或其副本或证书遗失,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取具商保,呈请地亩管理
局另发抄本。免费拨地之户如将原领免费拨地执照遗失,登报声明作废,但因免费拨地之户
系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团体时,免觅商保。
  数户移租的地亩,已经呈由地亩管理局勘劈清楚者,除将原领执照或其副本或证书注明
尚余面积若干,发给其中一户收执外,其他各户一律另发加字复号执照或其副本或证书。未
经分劈的地亩,如夥租人等以一份执照或其副本或证书不便分执,呈经地亩管理局审核无碍
者,发抄本分交各户收执。原执照或其副本或证书未经载有夥租人者不发给。
  长期租地执照、短期租地证书、免费拨地执照,以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名义填发。
长期租地执照副本,以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名义填发。
页码: 415-418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415
 
[RECORD: 31/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二篇  地籍管理
章名: 第三章 土地登记
节名: 第六节 土地登录 
正文: 
  1937年伪哈尔滨地籍整理支局进行地籍整理时,在完成划分地籍区域,划分公有土地和
私有土地实施地籍测量之后,即进行土地登录。由土地所有者和公有土地使用的有关人员,
就每宗地提出申报登录。登录内容为土地所在地、地号、地目、面积、等级,以及土地所有
者、使用者的住所、姓名,取得土地权利的证明文件等。申报书有固定格式,并贴有印花。
申报的地目分为两种:第一种地目包括宅地、旱田、水田、林地、山荒、牧场、荒野、湿地、
池沼及第一种杂地;第二种地目包括社寺庙地、忠灵地、墓地、公园地、军用地、飞机场地、
铁路、道路、水库、江河、沟渠、自来水用地、堤防、码头等及第二种杂地。申报提出后,
由伪哈尔滨地籍整理支局进行审查、验契。根据地籍测量查明确属正确无误,并在土地权利
和边界方面无纠纷时,加盖验契章。验契后,将登录内容载入土地登录簿,制成地籍图,经
伪哈尔滨市公署地政科检查无误,发给伪地政总局的土地执照。1940年7月,哈尔滨市开始
办理土地登录,1942年结束。
页码: 418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418A
 
[RECORD: 32/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二篇  地籍管理
章名: 第三章 土地登记
节名: 第七节 颁发土地执照 
正文: 
  新中国成立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于1950年4月3日发布布告,宣布从1950年4月10日起,
重新换发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执照、房产执照、公有宅地租约等。凡属市区房产土地,不论
公有私有及建筑物大小,均须持人民政府颁发的执照方谓合法。换领新照者持居民证和旧证
件,到市政府财政局递交呈请书,经市政府核实无疑后,发给新土地执照或公有土地租约及
房屋执照。产权发生变动,除提出旧证件外,还要提出法院认定的裁定书。房产业主不在的,
经代理人代办者,除提交旧证件外,还要提出合法委托书。凡房地产未经市人民政府登记的,
除换执照外,一律另行登记,业经市人民政府登记的予以换执照,不再登记。
  布告发出后,房地产业主和有关单位纷纷到市政府财政局呈请办理,换领新土地执照、
房产执照和公有宅租约等。但也有部分房地产业主和有关单位未按要求办理。为此,哈尔滨
市人民政府又于1951年2月发布布告:特定本年3月1日起到5月末,仍继续办理换发新执照事
宜,未换领新执照者从速办理。并附《换领新房地产权执照办法》,重申不论公有私有及建
筑物大小,均须持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执照方谓合法(外侨房产亦同)。换领新执照者,必
须持居民证检同旧证件,到市政府财政局房地科买好用纸填写呈请书。产权发生变动者,除
提出旧证件外,如买者另交买卖契约,如分析赠予者也要提出证明,如原业户不在,须提出
法院认定的裁定书,继承者须另提出法院继承裁定书。业户不在经代理人代办者,除提出证
件外,还要提出合法委托书。未经市人民政府登记的,除换照外,一律另行登记;经市人民
政府登记的给予换执照,不再登记。
页码: 418-421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41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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