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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3-03-09 08: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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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3-02-16 08: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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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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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1-08-31 10: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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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3!哈尔滨发布第21号公告
14+7+3!哈尔滨发布第21号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01-14 16:36:01
      12日,哈尔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第21号公告。为切实做好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抵返哈人员管控工作,有效消除疫情传播风险,按照省指挥部意见,对哈尔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1月11日发布的20号公告涉及相关管控措施调整补充如下:

 

      一、对近14天内来自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抵返哈人员,在抵返前、抵哈后应当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屯)或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对隐瞒不报发生疫情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凡来自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抵返哈人员,一律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社区健康管理+3次核酸检测(在第1天、第14天和第21天分别进行)”管控措施。

 

      三、随着春节假期临近,人员流动和聚集越来越频繁,请广大市民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提高防范意识,避免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尽量减少不必要非急需的离哈离境活动。确需离哈离境的,提倡错峰出行,做好自身健康监测,并妥善保存票据以备查询。继续保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的良好生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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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日,哈尔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第21号公告。为切实做好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抵返哈人员管控工作,有效消除疫情传播风险,按照省指挥部意见,对哈尔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1月11日发布的20号公告涉及相关管控措施调整补充如下:

 

      一、对近14天内来自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抵返哈人员,在抵返前、抵哈后应当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屯)或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对隐瞒不报发生疫情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凡来自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抵返哈人员,一律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社区健康管理+3次核酸检测(在第1天、第14天和第21天分别进行)”管控措施。

 

      三、随着春节假期临近,人员流动和聚集越来越频繁,请广大市民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提高防范意识,避免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尽量减少不必要非急需的离哈离境活动。确需离哈离境的,提倡错峰出行,做好自身健康监测,并妥善保存票据以备查询。继续保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的良好生活习惯。
哈尔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第20号公告
哈尔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第20号公告
    当前,境外疫情仍呈增长蔓延态势,国内陆续出现零星散发和局部聚集性疫情,全国已划定中高风险地区74个,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复杂,特别是随着春节临近,人流、物流日益增多,疫情输入传播风险不断增大。为进一步强化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有效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策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确保全市人民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坚持非必要不离哈、不返哈,建议全市居民通知在外地工作的亲属留在当地过春节;同时,请广大市民春节期间在哈居家过节,减少跨区域流动,儿童、孕妇、老年人、有基础疾病者尤其应当减少出行;如非必要,请勿前往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确需出行的,请提前向所在地社区(村屯)、单位报备,并严格遵守目的地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二、春节来临之际,全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团拜会、年会和大型慰问、联欢等活动一律取消,非必要不参加外地举办的各类活动。倡导各类社会组织不举办聚集性活动,倡导节庆文明新风,倡导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尽量少摆席、少串门、少走动。家庭私人聚会聚餐等控制在10人以内,避免人群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凡未经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批准、擅自举办大型聚集性活动的,将追究举办者和相关场所经营者的责任;凡因人员聚集造成疫情输入和扩散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凡境外抵(返)哈人员一律实行“14+7”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即:从太平国际机场直接入境我市的人员,要全部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隔离期满并医学检测合格后,通过“手递手”闭环运转方式转为7天居家医学观察,不符合居家医学观察条件的,可继续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凡从国内其他口岸入境人员,解除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后,抵(返)我市时未满21天的,应当在抵(返)哈前72小时向归属地街道(乡镇)、社区(村屯)、单位报告个人信息,抵哈后补足7天居家医学观察,并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不符合居家医学观察条件的,补足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隐瞒不报发生疫情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抵(返)哈人员一律实行14天社区健康管理措施。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在抵(返)前、抵哈后应当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屯)或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并配合疫情防控部门落实社区健康管理和相应医学检测措施,社区健康管理期间,要按要求报告每日身体健康状况,非必要不外出、不会客、不聚餐,确有必要外出的应当在报经街道(乡镇)、社区(村屯)包保人同意后,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方可外出,并在规定时间返回。凡不遵守社区健康管理规定的,要转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对隐瞒不报发生疫情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公共场所(飞机场、火车站、客运站、酒店、饭店、商场、超市、农集贸市场、药店、景区、展览馆、影剧院等)及公共交通工具(火车、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的从业人员要加强个人防护,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及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要佩戴口罩,保持合理间距,体温检测正常方可进入,如发现未佩戴口罩的应当及时提醒。
     六、各旅游景区要实行限量、预约、错峰入园,接待游客量不超过最大承载量的75%。影剧院、网吧、歌舞娱乐、游艺娱乐等场所接纳消费者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75%。
    七、各类养老机构、监所等要从严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严把入门关、食品关、探视关。各类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邮政快递企业等要严格按照“人物同防”要求,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查证溯源、申报备案、核酸检测、预防消毒等工作。各类餐饮场所要按照公勺公筷、定时消毒、减少人员聚集等要求落实防控措施。凡各类场所未履行主体责任、未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一经发现,要停业整改。
     八、个体诊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民营医院以及未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预检分诊、首诊(问)负责制,不得私自接收治疗发热或具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也不得拒诊推诿,要做好登记、流调、隔离、转诊、交接和信息推送,做到闭环管控,发现违规的要停业整改。
    九、各类药店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药品要严格执行实名登记和电话确认,坚持使用“沃填报”系统,对不执行相关防控要求的要停业整改。
     十、广大市民要树立“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理念,坚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一米线、用公筷”等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如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要及时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就医过程中正确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发现亲戚、朋友、邻居、同事等有境外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请立即向所在社区(村屯)、单位报告。上述人员如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应当及时到定点医院(哈尔滨市第六医院)就诊。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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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境外疫情仍呈增长蔓延态势,国内陆续出现零星散发和局部聚集性疫情,全国已划定中高风险地区74个,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复杂,特别是随着春节临近,人流、物流日益增多,疫情输入传播风险不断增大。为进一步强化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有效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策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确保全市人民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坚持非必要不离哈、不返哈,建议全市居民通知在外地工作的亲属留在当地过春节;同时,请广大市民春节期间在哈居家过节,减少跨区域流动,儿童、孕妇、老年人、有基础疾病者尤其应当减少出行;如非必要,请勿前往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确需出行的,请提前向所在地社区(村屯)、单位报备,并严格遵守目的地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二、春节来临之际,全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团拜会、年会和大型慰问、联欢等活动一律取消,非必要不参加外地举办的各类活动。倡导各类社会组织不举办聚集性活动,倡导节庆文明新风,倡导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尽量少摆席、少串门、少走动。家庭私人聚会聚餐等控制在10人以内,避免人群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凡未经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批准、擅自举办大型聚集性活动的,将追究举办者和相关场所经营者的责任;凡因人员聚集造成疫情输入和扩散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凡境外抵(返)哈人员一律实行“14+7”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即:从太平国际机场直接入境我市的人员,要全部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隔离期满并医学检测合格后,通过“手递手”闭环运转方式转为7天居家医学观察,不符合居家医学观察条件的,可继续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凡从国内其他口岸入境人员,解除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后,抵(返)我市时未满21天的,应当在抵(返)哈前72小时向归属地街道(乡镇)、社区(村屯)、单位报告个人信息,抵哈后补足7天居家医学观察,并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不符合居家医学观察条件的,补足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隐瞒不报发生疫情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抵(返)哈人员一律实行14天社区健康管理措施。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在抵(返)前、抵哈后应当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屯)或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并配合疫情防控部门落实社区健康管理和相应医学检测措施,社区健康管理期间,要按要求报告每日身体健康状况,非必要不外出、不会客、不聚餐,确有必要外出的应当在报经街道(乡镇)、社区(村屯)包保人同意后,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方可外出,并在规定时间返回。凡不遵守社区健康管理规定的,要转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对隐瞒不报发生疫情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公共场所(飞机场、火车站、客运站、酒店、饭店、商场、超市、农集贸市场、药店、景区、展览馆、影剧院等)及公共交通工具(火车、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的从业人员要加强个人防护,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及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要佩戴口罩,保持合理间距,体温检测正常方可进入,如发现未佩戴口罩的应当及时提醒。
     六、各旅游景区要实行限量、预约、错峰入园,接待游客量不超过最大承载量的75%。影剧院、网吧、歌舞娱乐、游艺娱乐等场所接纳消费者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75%。
    七、各类养老机构、监所等要从严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严把入门关、食品关、探视关。各类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邮政快递企业等要严格按照“人物同防”要求,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查证溯源、申报备案、核酸检测、预防消毒等工作。各类餐饮场所要按照公勺公筷、定时消毒、减少人员聚集等要求落实防控措施。凡各类场所未履行主体责任、未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一经发现,要停业整改。
     八、个体诊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民营医院以及未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预检分诊、首诊(问)负责制,不得私自接收治疗发热或具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也不得拒诊推诿,要做好登记、流调、隔离、转诊、交接和信息推送,做到闭环管控,发现违规的要停业整改。
    九、各类药店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药品要严格执行实名登记和电话确认,坚持使用“沃填报”系统,对不执行相关防控要求的要停业整改。
     十、广大市民要树立“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理念,坚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一米线、用公筷”等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如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要及时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就医过程中正确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发现亲戚、朋友、邻居、同事等有境外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请立即向所在社区(村屯)、单位报告。上述人员如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应当及时到定点医院(哈尔滨市第六医院)就诊。

(2021年1月11日)

 
哈尔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第2号公告
哈尔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第2号公告
(2020年1月25日)  根据国家和省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为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防止疫情在哈尔滨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大剧院、音乐厅、电影院等公共文化场馆,以及野生动物、活禽销售场所一律关闭。  2、景区、商场、医院、饭店、宾馆等公共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及出租车、网约车、公交车驾驶员一律佩戴口罩上岗。切实做好地铁、公交车辆,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通风和消毒等防范工作。  3、各类演出、赛事、论坛、展会等大型活动一律取消,确需举办的必须经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准。  4、各旅行社一律禁止组织人员去重点疫区旅游,并根据疫情变化削减赴省外旅游活动。对重点疫区预定来哈旅游团一律劝返;对到哈游客采取14天隔离观察措施。  5、相关企业要抓紧组织口罩、防护服、防疫药品等物资生产,最大限度保障防疫需求,严禁借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  以上公告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不执行,依法启动追责程序。公告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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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5日)  根据国家和省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为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防止疫情在哈尔滨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大剧院、音乐厅、电影院等公共文化场馆,以及野生动物、活禽销售场所一律关闭。  2、景区、商场、医院、饭店、宾馆等公共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及出租车、网约车、公交车驾驶员一律佩戴口罩上岗。切实做好地铁、公交车辆,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通风和消毒等防范工作。  3、各类演出、赛事、论坛、展会等大型活动一律取消,确需举办的必须经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准。  4、各旅行社一律禁止组织人员去重点疫区旅游,并根据疫情变化削减赴省外旅游活动。对重点疫区预定来哈旅游团一律劝返;对到哈游客采取14天隔离观察措施。  5、相关企业要抓紧组织口罩、防护服、防疫药品等物资生产,最大限度保障防疫需求,严禁借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  以上公告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不执行,依法启动追责程序。公告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哈尔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第1号公告
哈尔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第1号公告
关于做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社会宣传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社会宣传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做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社会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单位:  按照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广大群众高度重视,科学防控、依法防控、群防群控,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现就进一步做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社会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是当前各级党委、政府最重要的工作,各区县(市)指挥部、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做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社会宣传工作作为重要任务,通过多种途径普及科学防控知识,提高疫情防控的知晓率和参与率。  二、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拟定了25条疫情防控宣传标语口号,请各区、县(市)因地制宜,在所辖区域的重点街路沿线、街道(乡镇)、社区(村),以及公路、铁路、民航、公交等交通要道口,利用户外电子屏、宣传栏、楼宇电视等阵地,滚动播出宣传标语口号,营造全民抗“疫”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各区要进一步加大对街道、社区等重点部位疫情防控宣传力度,广泛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和途径,实现宣传标语口号和疫情防护知识进街道、进社区、进小区、进庭院。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的电子显示屏、车载电视要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口号,宣传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健康科普知识,加大播放频次,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等多种媒介,采取H5、短视频等多种形式,对广大群众特别是城市社区孤寡老人、城乡结合部以及农村和偏远地区的群众广泛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知识普及教育,打通宣传“最后一公里”,做到家喻户晓、尽人皆知,不留死角、全面覆盖。  哈尔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   附件宣传标语口号  1.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  2.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做到令行禁止。  3.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  4.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5.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6.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7.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  8.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9.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  10.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11.众志成城、团结奋战,打响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  12.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切实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13.全面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14.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15.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  16.做好自我防护就是关爱他人,遵守文明行为就是奉献社会。  17.向战斗在抗击疫情一线的医务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致敬!  18.听从指挥、顾全大局,主动配合检疫、公安部门工作。  19.不聚集、不聚会、不聚餐,营造“人人为大家、大家为人人”的社会氛围。  20.不信谣、信权威,不传谣、传爱心,不添乱、添信心。  21.戴口罩、勤洗手,测体温、勤消毒,少聚集、勤通风。  22.勤洗手、讲卫生、远野味、避聚集。  23.稳物价、莫哄抬,严惩重罚划不来。  24.资源足、不哄抢,相信政府相信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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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做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社会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单位:  按照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广大群众高度重视,科学防控、依法防控、群防群控,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现就进一步做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社会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是当前各级党委、政府最重要的工作,各区县(市)指挥部、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做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社会宣传工作作为重要任务,通过多种途径普及科学防控知识,提高疫情防控的知晓率和参与率。  二、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拟定了25条疫情防控宣传标语口号,请各区、县(市)因地制宜,在所辖区域的重点街路沿线、街道(乡镇)、社区(村),以及公路、铁路、民航、公交等交通要道口,利用户外电子屏、宣传栏、楼宇电视等阵地,滚动播出宣传标语口号,营造全民抗“疫”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各区要进一步加大对街道、社区等重点部位疫情防控宣传力度,广泛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和途径,实现宣传标语口号和疫情防护知识进街道、进社区、进小区、进庭院。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的电子显示屏、车载电视要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口号,宣传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健康科普知识,加大播放频次,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等多种媒介,采取H5、短视频等多种形式,对广大群众特别是城市社区孤寡老人、城乡结合部以及农村和偏远地区的群众广泛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知识普及教育,打通宣传“最后一公里”,做到家喻户晓、尽人皆知,不留死角、全面覆盖。  哈尔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   附件宣传标语口号  1.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  2.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做到令行禁止。  3.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  4.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5.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6.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7.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  8.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9.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  10.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11.众志成城、团结奋战,打响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  12.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切实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13.全面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14.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15.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  16.做好自我防护就是关爱他人,遵守文明行为就是奉献社会。  17.向战斗在抗击疫情一线的医务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致敬!  18.听从指挥、顾全大局,主动配合检疫、公安部门工作。  19.不聚集、不聚会、不聚餐,营造“人人为大家、大家为人人”的社会氛围。  20.不信谣、信权威,不传谣、传爱心,不添乱、添信心。  21.戴口罩、勤洗手,测体温、勤消毒,少聚集、勤通风。  22.勤洗手、讲卫生、远野味、避聚集。  23.稳物价、莫哄抬,严惩重罚划不来。  24.资源足、不哄抢,相信政府相信党。  
中共哈尔滨市委史志研究室 中共哈尔滨市党史研究会 哈尔滨市地方志学会关于开展“纪念新中国 成立70周年征文研讨活动”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史志研究室  中共哈尔滨市党史研究会 哈尔滨市地方志学会关于开展“纪念新中国 成立70周年征文研讨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共哈尔滨市委史志研究室 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共哈尔滨市委史志研究室 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处(室、馆):  《中共哈尔滨市委史志研究室2019年工作要点》已经室领导班子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史志研究室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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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馆):  《中共哈尔滨市委史志研究室2019年工作要点》已经室领导班子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史志研究室2019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发布时间 : 2019-09-03 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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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 : 2019-09-03 10:09:00
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已经2014年9月11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陆昊                                                     2014年9月17日  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方志馆(室)、地方志资料库和地方志网站,明确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地方志工作人员,保障地方志工作条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履行《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并做好组织地情调查研究,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工作。  第四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五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地方综合年鉴应当逐年编纂出版。  第六条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承编单位),应当确定负责编纂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按照时限和质量要求完成地方志编纂任务。          第七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存真求实、客观公正、确保质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全面系统、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三)符合地方志的体例要求,观点正确,行文规范,记述准确,图表及说明文字齐全。  编纂地方志不得杜撰、篡改历史事实和历史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  第八条地方志书编纂实行承编责任制度,按照下列规定签订承编责任书:  (一)以省、市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的承编单位应当与省人民政府签订承编责任书;  (二)以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的承编单位应当与市级人民政府签订承编责任书。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资料征集制度,及时征集和保存包括纸介质、电子文档、音像制品、实物和口述资料在内的各种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  第十条承编单位撤销、合并或者注销的,应当将所存地方志资料移交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保存;承编单位承担编纂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单位移交有关地方志资料。  资料移交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出租、出让、转借或者据为己有。   第十一条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前,承编单位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地方志书文稿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地方志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查验收:  (一)以省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经省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终审验收。  (二)以市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经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终审验收。  (三)以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经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审查后,报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终审验收。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共同评审,经评审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可以将地方志书文稿退回修改或者重新编修。  第十四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后可以公开出版;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公开出版。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在地方志出版后依法报送备案,并向本级和上级方志馆(室)、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无偿提供馆藏书。  方志馆(室)与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在地方志文献资料的利用方面应当互相协作。  第十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方志馆(室)捐赠地方志资料。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历史发展和自然资源的特点,立项编纂特色志书,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鼓励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企业志以及乡镇(街道)志、村志等特色志书、年鉴或者其他地情文献。编纂单位应当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业务指导,并将出版后的志书和年鉴等文献资料报送备案。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出版后的地方志在政府网站、地方志网站上公布,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公共媒体向社会推介。  方志馆(室)或者地方志资料库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十九条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利用地方志资源,按照地方志记载的内容,编写普及性、趣味性读物,制作音像制品。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明示或者暗示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或者故意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的;  (二)拒绝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报送或者拖延报送地方志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移交所存地方志资料或者移交前将地方志资料损毁、出租、出让、转借或者据为己有的;  (五)拒不执行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督促检查意见的。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故意在地方志编纂中加入虚假资料或者作虚假记述的;  (二)故意损毁地方志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地方志进行审查验收,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出版的地方志报送备案或者无偿提供馆藏书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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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已经2014年9月11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陆昊                                                     2014年9月17日  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方志馆(室)、地方志资料库和地方志网站,明确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地方志工作人员,保障地方志工作条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履行《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并做好组织地情调查研究,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工作。  第四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五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地方综合年鉴应当逐年编纂出版。  第六条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承编单位),应当确定负责编纂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按照时限和质量要求完成地方志编纂任务。          第七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存真求实、客观公正、确保质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全面系统、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三)符合地方志的体例要求,观点正确,行文规范,记述准确,图表及说明文字齐全。  编纂地方志不得杜撰、篡改历史事实和历史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  第八条地方志书编纂实行承编责任制度,按照下列规定签订承编责任书:  (一)以省、市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的承编单位应当与省人民政府签订承编责任书;  (二)以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的承编单位应当与市级人民政府签订承编责任书。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资料征集制度,及时征集和保存包括纸介质、电子文档、音像制品、实物和口述资料在内的各种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  第十条承编单位撤销、合并或者注销的,应当将所存地方志资料移交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保存;承编单位承担编纂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单位移交有关地方志资料。  资料移交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出租、出让、转借或者据为己有。   第十一条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前,承编单位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地方志书文稿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地方志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查验收:  (一)以省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经省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终审验收。  (二)以市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经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终审验收。  (三)以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经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审查后,报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终审验收。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共同评审,经评审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可以将地方志书文稿退回修改或者重新编修。  第十四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后可以公开出版;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公开出版。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在地方志出版后依法报送备案,并向本级和上级方志馆(室)、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无偿提供馆藏书。  方志馆(室)与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在地方志文献资料的利用方面应当互相协作。  第十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方志馆(室)捐赠地方志资料。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历史发展和自然资源的特点,立项编纂特色志书,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鼓励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企业志以及乡镇(街道)志、村志等特色志书、年鉴或者其他地情文献。编纂单位应当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业务指导,并将出版后的志书和年鉴等文献资料报送备案。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出版后的地方志在政府网站、地方志网站上公布,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公共媒体向社会推介。  方志馆(室)或者地方志资料库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十九条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利用地方志资源,按照地方志记载的内容,编写普及性、趣味性读物,制作音像制品。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明示或者暗示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或者故意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的;  (二)拒绝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报送或者拖延报送地方志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移交所存地方志资料或者移交前将地方志资料损毁、出租、出让、转借或者据为己有的;  (五)拒不执行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督促检查意见的。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故意在地方志编纂中加入虚假资料或者作虚假记述的;  (二)故意损毁地方志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地方志进行审查验收,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出版的地方志报送备案或者无偿提供馆藏书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4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制定的《哈尔滨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实施办法》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哈尔滨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促进地方志资料收集、整理、考证、积累、保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地情资源的开发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资料年度化是指以年度为单位,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书编纂所需资料进行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书编纂涉及到的文字、图片、照片和声像等各类资料。  第四条 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工作责任单位为承担《哈尔滨市志》(1991—2005年)编纂任务的包括市直和各级驻哈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参编单位。如参编单位及记述的客观对象发生变化,依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志办)负责全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的组织、培训、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  第六条 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工作责任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志办报送上年度资料年度化提纲;市志办对各部门的提纲负审查责任。年度化资料以专题形式整理分类,于下一年3月底前以电子版形式报市志办验收;市志办负责电子版资料长编的保存工作。  第七条 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工作责任单位的资料收集、整理始于2006年1月1日。搜集的范围以《哈尔滨市志》(1991—2005年)篇目为准,并视部门职责和行业(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 地方志年度化资料是重要的地情信息资料和基础修志材料,各责任单位要全面收集、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失、损毁和拒绝接受检查。  第九条 各区、县(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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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4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制定的《哈尔滨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实施办法》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哈尔滨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促进地方志资料收集、整理、考证、积累、保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地情资源的开发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资料年度化是指以年度为单位,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书编纂所需资料进行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书编纂涉及到的文字、图片、照片和声像等各类资料。  第四条 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工作责任单位为承担《哈尔滨市志》(1991—2005年)编纂任务的包括市直和各级驻哈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参编单位。如参编单位及记述的客观对象发生变化,依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志办)负责全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的组织、培训、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  第六条 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工作责任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志办报送上年度资料年度化提纲;市志办对各部门的提纲负审查责任。年度化资料以专题形式整理分类,于下一年3月底前以电子版形式报市志办验收;市志办负责电子版资料长编的保存工作。  第七条 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工作责任单位的资料收集、整理始于2006年1月1日。搜集的范围以《哈尔滨市志》(1991—2005年)篇目为准,并视部门职责和行业(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 地方志年度化资料是重要的地情信息资料和基础修志材料,各责任单位要全面收集、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失、损毁和拒绝接受检查。  第九条 各区、县(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地方志 资料年度化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地方志 资料年度化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志办发〔2009〕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省直在哈有关单位地志办:    为了进一步明确资料年度化工作的性质、任务、具体工作步骤和操作方法,完善工作日常检查和专项责任目标考核,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明确资料年度化工作的性质、任务、具体工作步骤和操作方法,完善工作日常检查和专项责任目标考核,切实保障《哈尔滨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哈尔滨市地情资料年度化工作步入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哈尔滨市地情资料年度化工作,是由市政府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布置的一项长期性任务。资料年度化的具体工作,就是由相关单位和部门,把当年履行工作职能的情况和结果,物化为文字、图表和音像等不同资料形态并加以整理和保存。这些资料既是各单位和部门自身年度工作的必要记录,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具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的地情信息资源,是未来地方志书编纂工作的基础素材。因此,这是一项基础性的地情信息资源建设,是城市文化和区域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一定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都有责任和义务为该行政区域志书编纂提供资料,因此,各个单位和部门资料年度化的任务与内容同其职能和职责相一致。    三、年度化的资料要做到全面、系统、准确。全面——是指资料要涉及单位和部门的全部主要职能和职责;系统——是指资料要完整体现职能和职责履行的基本过程和结果,保证事物变化的脉络不间断,因果关系清楚;准确——是指资料要符合客观实际,各种形态的资料之间不相互矛盾。    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资料年度化工作,并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常态化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保证资料生成的时效。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指定具有综合职能的处室承办资料年度化工作,负责拟定本单位或部门资料搜集提纲,组织、协调日常工作,汇总和上报年度资料。相关职能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具体专题的撰写。    五、资料年度化提纲是各单位和部门开展资料年度化工作的基础和遵循。参与第二轮修志的单位和部门,应以向《哈尔滨市志》(1991—2005)提供的篇目内容为基础,并结合职能变化和实际工作进行增删取舍,制定资料年度化提纲。未参加第二轮修志的单位可直接依据工作实际确定资料提纲。提纲的基本结构框架为专题条目,专题条目之间原则上为平行关系,不再区分层次。    六、年度化资料包括文字内容和音像、图表、照片等非文字内容。文字内容由综合性专题和单一性专题组成。其中综合性专题是对一个单位或部门一年工作情况的综合性归纳。单一性专题是对一项工作或活动的记述,包括开展的背景、采取的措施和工作结果。非文字内容原则上保留原始状态,不重新翻拍和制作(遇有保密和特殊专业要求除外),并要附有与之匹配的文字说明。每个专题的文字数量以满足全面、准确、系统的标准为限。    七、各单位应在每年3月末前,依据上年度的主要职能和实际工作情况,形成上年度资料搜集提纲报送市地方志办公室审查核准。由于工作启动的原因,2009年的工作时间适当后延,各相关单位于12月10日前提报2006—2008年资料搜集提纲。    八、各相关单位要依据和遵循资料年度化提纲搜集资料和编写资料专题。年度资料报送市志办前,应采取适合自身的方式履行内部审核把关程序,并在资料中以“编写说明”的形式,记清参与编写和审核把关人员备查。    九、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保存各单位和部门以电子版形式报送的年度资料;编写单位可根据各自的需要和条件,保存相应介质的年度资料。市地方志办公室将建立全市年度资料数据库,通过适当方式为各相关单位提供资料共享服务。    十、市地方志办公室与进行资料年度化工作的单位具有业务指导关系。市地方志办公室指导相关单位编纂第二轮志书的同时,负责对该单位的资料年度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没有承担第二轮志书编纂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亦应开展资料年度化工作,市地方志办公室将根据此类单位的工作职能和部门性质,指定具体业务指导处与其建立业务联系。各相关单位应主动与市地方志办公室进行业务沟通。    十一、市地方志办公室将对各单位从事资料年度化工作的人员不定期进行工作培训,确保上述部门和人员准确了解资料年度化工作的要求、方法和标准,以便尽可能地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年度化资料质量。各相关单位须将本单位负责资料年度化工作的具体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报市地方志办公室,以便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    十二、市政府责成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资料年度化工作的组织、检查、督促以及资料成果的保存和开发利用。市地方志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完善工作要求和工作规范,建立和严格实施制度监管,不断提高和切实保证年度资料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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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志办发〔2009〕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省直在哈有关单位地志办:    为了进一步明确资料年度化工作的性质、任务、具体工作步骤和操作方法,完善工作日常检查和专项责任目标考核,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明确资料年度化工作的性质、任务、具体工作步骤和操作方法,完善工作日常检查和专项责任目标考核,切实保障《哈尔滨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哈尔滨市地情资料年度化工作步入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哈尔滨市地情资料年度化工作,是由市政府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布置的一项长期性任务。资料年度化的具体工作,就是由相关单位和部门,把当年履行工作职能的情况和结果,物化为文字、图表和音像等不同资料形态并加以整理和保存。这些资料既是各单位和部门自身年度工作的必要记录,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具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的地情信息资源,是未来地方志书编纂工作的基础素材。因此,这是一项基础性的地情信息资源建设,是城市文化和区域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一定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都有责任和义务为该行政区域志书编纂提供资料,因此,各个单位和部门资料年度化的任务与内容同其职能和职责相一致。    三、年度化的资料要做到全面、系统、准确。全面——是指资料要涉及单位和部门的全部主要职能和职责;系统——是指资料要完整体现职能和职责履行的基本过程和结果,保证事物变化的脉络不间断,因果关系清楚;准确——是指资料要符合客观实际,各种形态的资料之间不相互矛盾。    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资料年度化工作,并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常态化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保证资料生成的时效。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指定具有综合职能的处室承办资料年度化工作,负责拟定本单位或部门资料搜集提纲,组织、协调日常工作,汇总和上报年度资料。相关职能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具体专题的撰写。    五、资料年度化提纲是各单位和部门开展资料年度化工作的基础和遵循。参与第二轮修志的单位和部门,应以向《哈尔滨市志》(1991—2005)提供的篇目内容为基础,并结合职能变化和实际工作进行增删取舍,制定资料年度化提纲。未参加第二轮修志的单位可直接依据工作实际确定资料提纲。提纲的基本结构框架为专题条目,专题条目之间原则上为平行关系,不再区分层次。    六、年度化资料包括文字内容和音像、图表、照片等非文字内容。文字内容由综合性专题和单一性专题组成。其中综合性专题是对一个单位或部门一年工作情况的综合性归纳。单一性专题是对一项工作或活动的记述,包括开展的背景、采取的措施和工作结果。非文字内容原则上保留原始状态,不重新翻拍和制作(遇有保密和特殊专业要求除外),并要附有与之匹配的文字说明。每个专题的文字数量以满足全面、准确、系统的标准为限。    七、各单位应在每年3月末前,依据上年度的主要职能和实际工作情况,形成上年度资料搜集提纲报送市地方志办公室审查核准。由于工作启动的原因,2009年的工作时间适当后延,各相关单位于12月10日前提报2006—2008年资料搜集提纲。    八、各相关单位要依据和遵循资料年度化提纲搜集资料和编写资料专题。年度资料报送市志办前,应采取适合自身的方式履行内部审核把关程序,并在资料中以“编写说明”的形式,记清参与编写和审核把关人员备查。    九、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保存各单位和部门以电子版形式报送的年度资料;编写单位可根据各自的需要和条件,保存相应介质的年度资料。市地方志办公室将建立全市年度资料数据库,通过适当方式为各相关单位提供资料共享服务。    十、市地方志办公室与进行资料年度化工作的单位具有业务指导关系。市地方志办公室指导相关单位编纂第二轮志书的同时,负责对该单位的资料年度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没有承担第二轮志书编纂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亦应开展资料年度化工作,市地方志办公室将根据此类单位的工作职能和部门性质,指定具体业务指导处与其建立业务联系。各相关单位应主动与市地方志办公室进行业务沟通。    十一、市地方志办公室将对各单位从事资料年度化工作的人员不定期进行工作培训,确保上述部门和人员准确了解资料年度化工作的要求、方法和标准,以便尽可能地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年度化资料质量。各相关单位须将本单位负责资料年度化工作的具体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报市地方志办公室,以便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    十二、市政府责成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资料年度化工作的组织、检查、督促以及资料成果的保存和开发利用。市地方志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完善工作要求和工作规范,建立和严格实施制度监管,不断提高和切实保证年度资料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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