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卷 城市规划志(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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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16:39

  [RECORD: 31/4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城市规划
 
  篇名: 第二篇  专业规划
 
  章名: 第三章  公用事业工程
 
  节名: 第六节 供  气
 
  正文:
 
  《大哈尔滨都市计画》、《哈尔滨都邑计画》时期 1932年2月,哈尔滨沦陷。5月,日
 
  本关东军司令部提出《大哈尔滨都市计画概要》,其中对煤气事业提出"瓦斯事业要符合煤
 
  炭统制方针,要讲究切实的方法"。
 
  至1941年,南满瓦斯株式会社(位于大连市)在哈尔滨设立支店,6月在铁路工厂东北
 
  侧征地3.47公顷,动工建设瓦斯厂(煤气厂)。1942年,安装由长春市拆运的8孔有底水平
 
  炉5座及排送机、空气冷却器、水冷却器、洗涤器、脱硫器和湿式煤气贮罐等。同时,陆续
 
  敷设斜纹街(经纬街)、地段街、买卖街、阿什河街等煤气管线。
 
  1943年2月投产供气。至1944年,日供气量达3300立方米,供气户数为1100户,煤气管
 
  道总长22.18公里。1945年瓦斯厂停产,后遭破坏。
 
  《改良与发展区域规划》时期 1946年4月,哈尔滨解放。瓦斯厂经修复,6月恢复生产。
 
  8月,因燃煤短缺又停产。1947年4月,东北行政委员会计划处接管瓦斯厂,7月恢复生产、
 
  供气。
 
  至1949年,日产煤气8850立方米,年供气总量124万立方米,用户增至1211户,煤气管
 
  道总长22公里。1950年10月,市人民政府颁布《瓦斯使用暂行条例》。
 
  1952年,在煤气产量不变的情况下增设管线,管线总长达23公里,由于城区人口增长,
 
  煤气普及率下降至0.6%。
 
  《哈尔滨市城市初步(总体)规划》时期 1953年,市城市建设委员会着手编制初步(
 
  总体)规划。同年,煤产量不变,煤气供应量增加164万立方米,用户增加703户,并解决铁
 
  路工厂用气。
 
  1954年,煤气产量不变,年供应量增至192万立方米,管线长度26公里,普及率仍为0.
 
  6%,供气区域约4平方公里。1956年,市人委颁布《公用煤气暂行管理细则》。
 
  鉴于哈尔滨煤气供应能力低,管线少,只能供应道里等中心地段的状况,规划提出一要
 
  在原煤气厂基础上扩建,二要在工业区新建煤气厂,以供城区中心与工业区用气。
 
  1.煤气。1957年,省人民委员会投资扩建煤气厂。在干溜车间两侧兴建2.5米7孔甑式
 
  水平炉2座,可日增煤气产量1.24万立方米,新建容量为4250立方米煤气贮罐1座。煤气供
 
  应量增至348万立方米,普及率升至0.8%。1958年,在原干溜炉两侧续建12孔贯通式水平
 
  炉5座,可增煤气总产量2.6万立方米。由于设备不配套未能达产,煤气供应量只达349万立
 
  方米,1961年供应量增至606万立方米。同期,在哈西工业区计划兴建新煤气厂,征用了厂
 
  地,但工程一直未上马。
 
  1963年始,配套建设锅炉房,1965年添设扒焦电车,使煤气日产量达至2.6万立方米,
 
  年煤气供应量达746万立方米,普及率上升至1.7%。1966年煤气管道总长增至29公里,用
 
  户增至7541户。
 
  1970年,集资兴建66型50孔焦炉。一期工程25孔焦炉,1973年动工,计划1977年竣工投
 
  产。
 
  2.增热煤气。为尽快增加燃气气源,1966年,煤气公司与哈尔滨锅炉厂合作,利用锅
 
  炉厂已有发生炉生产的低热值煤气混兑液化石油气,在动力区建增热实验站1座,进行试验
 
  性供气。
 
  1968年,市革委成立增热煤气工程建设指挥部,由动力区14个受益单位集资、市财政补
 
  贴,选址在旭升街兴建煤气贮罐、铁路专用线及管网。锅炉厂日供发生炉煤气4万立方米、
 
  混兑石油液化气5吨,形成增热煤气(总热值达2850百万大卡)向动力区18个单位的232栋楼、
 
  约4000户供气,1971年竣工投产。
 
  至1972年,用户发展至8000户。由于增热煤气投产,使全市煤气普及率由1970年的1.7
 
  %上升至3.7%。
 
  3.石油液化气。随着大庆油田的投产,为扩大城市燃气气源,市煤气公司经试用和论
 
  证,1965年在煤气厂建液化石油气充气车间及储罐,1966年投运,当年发展用户3000户。
 
  《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时期 1973年,市城市规划处开始修订总体规划。同年,煤
 
  气厂50孔焦炉一期工程动工。1977年,一期25孔焦炉投产,煤气产量增至3.61万立方米/
 
  日。1978年,煤气用户增至1.17万户。1980年,市城市维护费拨款添设联合卸煤机、推配
 
  机,连同增热煤气生产,管道煤气总生产能力为6.32万立方米,年供气总量为2327万立方
 
  米,普及率上升至5.1%,管道总长仍为55公里。
 
  石油液化气。1974年,选址在化工区哈尔滨煤油厂附近兴建石油液化气厂,征地5.14
 
  公顷,建有充气车间、修瓶车间及贮气罐(120立方米球形罐2个、74立方米卧罐2个)1977
 
  年投产,1978年用户增至5.09万户,普及率升至8.9%。1980年用户增至8.38万户。
 
  至1981年,哈尔滨市燃气供应仍为3种。一是道里煤气厂66型25孔焦炉生产的煤气,生
 
  产能力为3.32万立方米/日。二是动力区增热煤气,生产能力为3.68万立方米/日。以上
 
  2种管道煤气管道长55公里,总用户中居民为2.56万户,生产单位200户,普及率5.7%。
 
  三是石油液化气,其中市煤气公司供气用户8.35万户,普及率18.7%。加社会自办,总户
 
  数为9.38万户。3种供气普及率和为24.4%。
 
  存在问题,管道煤气的制气能力小,石油液化气气源不足,供需差距大;设备不配套,
 
  如道里煤气厂设计生产能力为6万立方米/日,生产中应以发生炉煤气加热,但因无发生炉
 
  而改用焦炉煤气加热,减少了供气量。煤气精制设备按50孔设计修建,现只有25孔炉;煤气
 
  管道少,自1972-1981年管道总长一直为55公里。储气能力低,道里煤气厂只有2座容量为42
 
  50立方米的湿式贮罐。产气、储气、供气互不配套;液化气供应网点少,全市只设3处公共
 
  换购气网点,限于防火安全,增设困难,用户极为不便。
 
  规划原则,为了经济合理的利用能源、改善城市环境、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生产、生活
 
  用气需要,根据国家关于煤气工程规划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内煤炭资源较丰富的状况,今后
 
  城市燃气化应以煤制气为主、以石油液化气为辅;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指示,拟利用省内依兰
 
  县达连河煤矿产长焰煤,就地建设煤气厂,以鲁奇炉加压气化,可烧劣质煤、产量大,出炉
 
  煤气压力大,适于远距离输气。
 
  近期规划(1981-1985年)。根据投资条件,1985年,拟将管道煤气用户由2.56万户发
 
  展至6万户。液化石油气用户将实行统一管理,由1981年9.38万户发展至12万户。2种供气
 
  总户数达至17.26万户,总普及率达到35%。为此,需续建后25孔焦炉,增加煤气产量6万
 
  立方米,可发展居民用户2.5万户,并适当发展生产用户;修建中低压管网,敷设30公里煤
 
  气管道,其中中压管道6公里;配套工艺设备、增建球形贮罐;新建液化气站10处。
 
  中远期规划(1986-2000年),重点建设达连河煤气厂及长输管线。哈市根据总体规划,
 
  2000年市区人口将达250万人,每户按4口人计算,约62.5万户。按普及率75%计算,总用
 
  气户数将达47万户。全市日均生活用气按每户1.6立方米,将需95万立方米,生产用气日均
 
  50万立方米。这样大的用气量靠市区建煤气厂或增加石油液化气,在运输上、气源上都极为
 
  困难。如在达连河煤矿建气化厂,由煤矿年均供煤150万吨,可日产煤气160万立方米,扣除
 
  长输管线向沿途县镇日均供气10万立方米外,每日可向城市供气150万立方米。
 
  厂址。选于达连河煤矿东北1公里处的高坡上建厂,占地92公顷。厂区距松花江4公里、
 
  距煤矿3公里。生活区选址于厂区南侧,位于厂区上风向,可与煤矿生活区相接。
 
  长输管线线路。由达连河气化厂起,沿哈同公路,经方正、宾县2县城和9个公社居民点,
 
  经西长林子向南,穿过阿什河后进入哈市东南郊,全长245公里。输气管线管径为500毫米单
 
  管。管线不仅用于输气,还可储气45万立方米。
 
  城区煤气输配工程。煤气储存,哈依煤气日均供气150万立方米,为了平衡供需之间的
 
  不均衡性,需要储气调节。储气能力,应为日均供气量的40%计算,即60万立方米。储存方
 
  式,采用管道贮气。首先在长输管线贮气,管道总长245公里,管径500毫米,日输煤气160
 
  万立方米,起点压力19公里/平方厘米,末端压力4公斤/平方厘米,可储存煤气45万立方
 
  米。其次在市区高压管线贮气。沿城区外围东、南、西部敷设管径为600毫米的环状高压管,
 
  管内最大压力15.8公斤/平方厘米、最低压力4公斤/平方厘米,可储存煤气15万立方米。
 
  2项之和恰等于60万立方米;利用管道储气,因管道埋于地下,可与郊区公路、环城绿化建
 
  设相结合,不需占用专用储气用地,且投资省、技术要求低、符合战备要求;城区煤气管网,
 
  长输管线进入市东南郊后,管内压力尚有16公斤/平方厘米。为了合理、经济地利用管道压
 
  力储存和输送煤气,规划将城市煤气管网分为4级。
 
  一级,城市环形高压管道,管径为600毫米,全长25公里。经过5个配气站,将压力降至
 
  3公斤/平方厘米后,输送至次高压管道。
 
  二级,次高压管道,在南岗、太平、香坊、动力、平房区较宽的道路敷设次高压管网,
 
  用以减小管道口径、降低工程造价,管道总长95.07公里,管内压力为3.0-1.5公斤/平
 
  方厘米。
 
  三级,中压管道,在道里、道外和南岗、太平部分地区较窄的街道敷设中压管,新设中
 
  压管道28.11公里。煤气由次高压管径7个调压站进入中压管后,管内压力为1-0.5公斤/
 
  平方厘米。
 
  四级,低压管,由中压管径低压调压站进入低压管,直接通向用户。管内压力为160-10
 
  5毫米水柱,管网全长约800公里。
 
  管线建设中,应注意与原有管线相结合。
 
  建设分期与投资概算。按照分期建设的原则,从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下达、总体设
 
  计、初步设计、施工图、施工安装到试车投产全部时间为7年。主要工程费用3.784亿元,
 
  其中气化厂工程2.5亿元、煤气长输管线工程0.79亿元、市区煤气输配工程0.44亿元。哈
 
  依煤气竣工投产后,原道里煤气厂可改建为道里区集中供热中心。
 
  至2000年,城区220万人(55万户)中,将有47万户使用哈依煤气,普及率达75%。连
 
  同原有增热煤气用户,全市煤气总用户将达51万户,普及率可达85.5%,所余无条件使用
 
  煤气的居民可用石油液化气,全市普及率达90%以上。
 
  规划实施:
 
  1.管道煤气。1981年,在南岗区马端街兴建储量为3万立方米的煤气贮罐1座,1982年
 
  建成,为南岗、太平区扩大用户创造条件。1982年,煤气厂续建后25孔焦炉,列为市重点工
 
  程,并增建3万立方米湿式煤气贮罐1座,1983年竣工,1984年1月投产,加增热煤气,总生
 
  产能力达7.6万立方米/日,用户普及率升至7%。
 
  1984年5月,动工兴建煤气置换工程。1986年8月,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哈尔滨市城市
 
  管道煤气管理办法》的通知。1987年5月,3台煤气发生炉竣工投产,日均可置换焦炉煤气3
 
  .3万立方米,加增热煤气,总生产能力达11.5万立方米,用户普及率增至9.4%。
 
  1990年,道里煤气厂日均生产能力为13.02万立方米,用户达6.81万户,加增热煤气,
 
  日均煤气总生产能力达19.6万立方米,用户普及率上升至12.3%。
 
  2.石油液化气。1981年,液化石油气厂加社会供气达9.38万户,1983年增至10.92万
 
  户,1986年增至32.59万户,用户普及率为21.3%。1990年增至45万户,其中石油液化气
 
  厂供气15.8万户,用户普及率达56.5%。
 
  3.石油天然气。1989年12月,在道里区太平镇附近发现天然气田,单井日产可达4万立
 
  方米。1990年2月,市煤气公司与大庆石油管理局签订协议,决定开采西郊太平庄天然气田,
 
  年内向哈市供气。12月天然气输入哈市,日供气1万立方米。计划在道里工农大街西端北侧
 
  兴建贮气调压站,向道里区供气。
 
  4.哈依煤气工程。1983年6月,哈尔滨--依兰煤矿气化工程领导小组成立,由省、煤炭
 
  工业部与市领导任组长、副组长。1984年1月,市人民政府成立哈依煤气工程建设指挥部。1
 
  985年3月,民主德国煤炭能源部代表团一行5人抵哈,与有关部门商谈哈依煤气工程。1986
 
  年8月,民主德国煤炭动力部代表团一行10人抵哈,就哈依煤气工程项目准备举行会谈,并
 
  签纪要。1987年11月,市哈依煤气工程气化厂初步设计审查团一行8人前往民主德国。1989
 
  年10月,哈依煤气主体设备,重127吨的加压气化炉体经哈尔滨运往依兰县达连河。
 
  1990年5月,市委常委会议决定,任赵书然为气化工程总指挥部党委书记。6月,市人民
 
  政府任赵书然为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气化工程建设总指挥部总指挥。同月,民主德国燃料
 
  有限公司代表团一行3人抵哈,就哈依煤气工程有关问题进行会谈,并签会议纪要。8月,哈
 
  依煤气工程奠基仪式暨全面开工誓师大会在依兰县达连河工程现场举行。总投资12亿哈依煤
 
  气工程正式动工,计划1995年竣工。
 
  页码: 290-295
 
  类别: 城市规划志
 
  排序字段: 0290
 
  [RECORD: 32/4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城市规划
 
  节名:                     第四章  环境保护
 
  类别: 城市规划志
 
  排序字段: 0295
 
  [RECORD: 33/4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城市规划
 
  篇名: 第二篇  专业规划
 
  章名: 第四章  环境保护
 
  节名: 第一节 公共卫生
 
  正文:
 
  宋·金古城体系规划时期 随着农业的发展,自金朝建国前,第四世献祖时期,逐步改
 
  革了"无窒庐、负山水坎地,梁木其上,覆以土。夏则出,随水草以居。冬则入处其中,迁
 
  徙不常的黑水旧俗"。"徙居海古水,耕垦树艺。始筑室,有栋宇之制,人呼为'纳格里',汉
 
  语居室也"。居住卫生条件大为改善。
 
  城市规划与居民区卫生。金朝在今哈尔滨市区内营建的5座古城,吸纳了宋制,平面呈
 
  方形,南北向,城中建筑坐北朝南,注意了日照与采光。城中已凿井取水,改善了饮水卫生
 
  条件。城内有道路侧沟排水,保持了道路与环境的干爽。居民实行土葬,城西南郊设有基地。
 
  城北设"点将台",作为操练谋克兵西之所。
 
  清代八旗驻防、移垦城乡规划时期 嘉庆至道光年间,在今哈尔滨市区西南部规划修建
 
  的13座旗屯,是以双城堡为中心规划修建的"京旗移垦"城乡居民点体系(3城、24旗营、120
 
  旗屯)的一部分。居民点选址在高地,可免受洪水威胁,总体布局对称,且各屯规划均按"
 
  三街六巷"的统一标准修建。
 
  居民点凿有公用水井以利饮水卫生,设有公用碾磨供粮食加工。每户为统一修建的单栋
 
  住宅,朝向南偏东,房屋前后为分户园田。居民点周围种植树木,外围为分户自耕自用的农
 
  田--旗地,并设有集中的坟茔地。双城堡与东、西官所设有校场,作为"披甲"习武、操练场
 
  所。居民点规划已初具公共卫生条件,虽无固定医疗机构,但也无大疫流行。
 
  同治初年弛禁后,今哈尔滨市区东部牧场逐渐开发为农田,陆续形成了一批居民点,由
 
  于流动人口增长,至光绪初年已形成以大车店命名的路家店、孙家店、宋家店、蒋合店、穿
 
  心店、傅家店等居民点。由于粮食产量增长,已形成以粮食为原料的加工作坊命名的田家烧
 
  锅、无聚烧锅等非农业人口集居的居民点。多数居民点无规划,村落与建筑布居分散,凿井
 
  作为饮用水源。
 
  《中东铁路附属地城镇规划》时期 铁路附属地。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铁路工
 
  程局采用不同标准,编制"松花江新城"(1903年更名为哈尔滨新城)规划和道里"码头区"整
 
  顿规划。新城规划采用"田园都市"构图,除火车站货场附近地段外,建筑密度均为15%左右。
 
  每户有较大的庭院,院内有凉亭、冰窖、煤棚等。城东东大直街南、龙江街以东设有墓地。
 
  码头区整顿规划,则采用一般城镇建设标准,建筑密度为25%左右。
 
  傅家店,在无正式规划的情况下,向北至江边(大新街),向东至五道街形成了城镇,
 
  街道狭窄弯曲。
 
  上述3地建筑都以一层为主。其中新城与码头区生活污水除明沟排放外,还建有渗水窖,
 
  傅家店则为明沟排放。3地拉圾粪便均缺乏及时清理。由于饮用的浅层地下水遭受污染,加
 
  之人口剧增,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6月,哈尔滨、傅家店及铁路沿线流行霍乱传染病。
 
  至10月,染病人数达4488人(其中中国人3123人、俄国人1365人)死亡2640人(其中中国人
 
  1945人、俄国人695人)。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哈尔滨又流行肠伤寒,疫死70余人。
 
  《商埠城市规划》时期 为哈尔滨开埠,各方当局开始注意公共卫生。光绪三十二年(
 
  1906年),铁路局编制的《哈尔滨及郊区规划图》,采取分散的城市布局将铁路附属地规划
 
  为一市三镇的格局,增加了公共绿化面积,在新城东郊增设大型新墓地(文化公园址)。光
 
  绪三十四年(1908年)8月,哈尔滨自治市董事会成立病院委员会。11月,市董事会公布《
 
  保持街道卫生规则》,市公议会决议,拟购置运秽车辆,拉运市内垃圾。
 
  由于商埠迅速发展,工厂增多、人口增长,地价上涨,建筑密度提高,滨江厅地方建筑
 
  密度有的高达70%。加之当局采取工厂与住宅混合修建,无功能分区,采用渗井和明沟排水,
 
  造成饮用水源的浅层地下水污染日趋严重。垃圾粪便不能及时清运,又缺少城市医疗防疫机
 
  构与管理,疫病时有流行。
 
  宣统元年(1909年)2月,流行牛瘟。7月,自治市董事会公布《拉运市内垃圾章程》。
 
  10月,公布《预防家畜传染病规则》。宣统二年(1910年)4月,自治市公议会通过"开设市
 
  立诊所的提案"。11月,哈尔滨首次流行鼠疫。吉林西北路分巡兵备道在滨江厅地方成立防
 
  疫局,对傅家甸"严绝交通,厉行隔离"。自治市公议会开会决定向彼得堡请拨防疫用品。宣
 
  统三年(1911年)1月21日,由于"防疫不力",吉林西北路道防疫局总办、滨江厅分防同知
 
  均被革职。至1月末,哈尔滨一带鼠疫疫死者已达4300余人。
 
  哈尔滨自治市,1911年5月,哈尔滨俄国红十字医疗在码头区地段街北端动工兴建。6月,
 
  自治市公议会公布《牲畜屠宰及兽医检验章程》。7月,成立哈尔滨运秽车辆厂,有拉运垃
 
  圾马车700辆。1912年,东三省防疫事务总处在哈尔滨设立。1913年9月,市董事会接管原中
 
  东路俄国妓女疗养院,改为市立第一医院。10月,公布《管理鱼铺、肉铺修正章程》。1918
 
  年4月,公布《清扫街道空场及行人便道章程》。同月,美国红十字会哈尔滨分会成立。
 
  滨江县,东四家子新商埠(十四道街--镇江街)规划设立滨江公园(靖宇公园,1917年
 
  7月竣工)。1912年,开办滨江医院。1918年2月,傅家甸开办"滨江清洁公司"。9月,宏仁
 
  医院迁至四家子新区开业。1919年7月,哈尔滨红十字会改称中国红十字会滨江分会。
 
  由于当局对公共卫生"治表不治本",同年8月,哈尔滨及中东铁路沿线再次流行霍乱。8
 
  月15日1天,哈尔滨疫死者竟达207人。8月22日,中东铁路公司设立防时疫局。至9月3日,
 
  疫死者已达3000余人,直至9月末,疫情方停止。
 
  1920年3月,哈尔滨又流行猩红热。4月,自治市公议会设医务卫生科。7月,滨江县平
 
  康里(后称荟芳里)西门庆生医院开业。12月,海拉尔发现鼠疫,哈尔滨东三省防疫处召开
 
  会议制订防疫筹备6条。1921年1月,滨江县地方发生鼠疫,实行"断绝交通"等措施。2月,
 
  成立哈尔滨鼠疫防疫处。至5月27日,疫情消除,共发现鼠疫患者2809人,其中就医者988人,
 
  死亡1827人,中东铁路沿线染疫者达4529人。
 
  1922年8月,世界红十字会滨江分会创立。12月,南满铁路贷款创办滨江仁寿医院在道
 
  外六道街开业(1928年3月倒闭)。1923年7月,东省特别区警察总管理处,以"包办专利、
 
  垄断居奇、增高运价"等为由,取消华滨公司试办清运码头区垃圾合同。9月,自治市董事会
 
  公布《预防马鼻流血疫症章程》。
 
  1924年7月,东省特别区市政管理局在道外桃花巷设立市政局诊所。同年,市董事会接
 
  管红十字医院,1926年8月由东省特别区接管。
 
  1926年8月,哈尔滨再度流行霍乱。11月,哈尔滨公立医院改名哈尔滨特别市第一医院。
 
  1927年2月,哈尔滨特别市第二医院在马家沟成立。6月,大陆医院在道外景阳街创办。7月,
 
  哈尔滨医院在中国六道街开办,孔氏医院在中国三道街创办。同年,东省铁路公司理事会始
 
  审定哈尔滨市上下水道建设方案,开始抓公共卫生方面的"治本"措施。
 
  1928年,特别市市政局成立清道队,购置运秽汽车2辆,手推车30辆,招清道夫30人(1
 
  929年增至72人)。1929年1月,滨江市政公所增加卫生捐。5月,哈尔滨首善医院开办。193
 
  0年11月,满铁哈尔滨医院开业。
 
  《大哈尔滨都市计画》、《哈尔滨都邑计画》时期 1932年2月,哈尔滨沦陷。5月,日
 
  本关东军司令部在《大哈尔滨都市计画概要》中,将城市发展新区定位在滨绥铁路线西南高
 
  爽地带,城市用地划分为"用途地域及地区"。按用地功能分为居住、商业、工业、临江、绿
 
  地等区域。具体提出"松花江上游临江地域南邻设轻工业地带","对重工业和保安、卫生上
 
  特殊的工业,安排在松花江下游与阿什河交汇点附近地区"。"除在市内修建公园、运动场之
 
  外,在郊区应设较大的,大陆风景的大公园"。
 
  8月,哈尔滨洪水泛滥,瘟疫再度流行,霍乱、猩红热、白喉、麻疹等传染病交相发病,
 
  其势猖獗。9月15日,撤销哈尔滨联合防疫部,改在哈尔滨水灾紧急委员会下设防疫部。
 
  1933年5月,伪市公署规定:"不卫生工作场所一律移太平桥(粉房、豆腐坊、染坊、猪
 
  店、硝皮坊等),10月前一律迁移,不迁者停止营业"。7月,日本关东军司令部又在《关于
 
  大哈尔滨都市计画基础要领》中提出:"从都市卫生着眼,上下水道急需实施"。同月,市立
 
  慈善救济所在香坊日本红十字会哈尔滨医院开办。11月,哈尔滨佛教会开办施诊所。
 
  1935年3月,中东铁路医院改称哈尔滨铁道医院。12月,哈尔滨特别市将各私立污物处
 
  理站合并,成立市污物处理场。
 
  1936年3月,伪市公署制定《大哈尔滨都市五年建设计划》,按计划4月动工兴建"八站
 
  公园"(八区体育场址)与道里、道外区下水道及市内自来水工程。因排水泵站机排能力不
 
  足,各泵站前均挖掘露天汇水池,沿江形成7个臭水泡子。同月,孔氏医院在吉林街北端建
 
  成并迁入营业。1937年5月,哈尔滨特别市立传染病院动工兴建(11月竣工)。11月市立火
 
  葬场竣工。
 
  1938年6月,日本关东军将平房火车站以北6平方公里划为"特别军事区域",修建细菌武
 
  器工厂和飞机场。同年,新阳区祗园公园(建国公园址)建成。
 
  1939年3月,新阳区水源地(西河沟)凿井工程竣工。4月,市立兽医院改称市家畜防疫
 
  所。5月,西马家沟水厂凿井工程竣工。6月,道外第四排水分区工程竣工。
 
  1940年夏,哈尔滨及东北各地再度流行鼠疫、伤寒传染病。
 
  1941年5月,四方台水源地工程举行奠基典礼。
 
  1942年6月,市立医院增建传染病房。
 
  1944年12月,傅家甸医院在道外十六道街建成。
 
  《改良与发展区域规划》时期 由于日本帝国主义投降时炸毁了平房细菌武器工厂,19
 
  46年9月,平房、太平区发生鼠疫。10月,联合国救济总署运来防治鼠疫药品。11月,市政
 
  府、卫戍司令部发布告,自2日起,为紧急防疫周,封锁香坊、太平、道外区,暂停哈市对
 
  外交通运输(10日撤销封锁)。8月,成立松哈地区鼠疫联合防疫委员会。
 
  1947年1月,哈尔滨市第二医院改为东北民主联军哈尔滨卫戍区医院。4月,市政府公布
 
  《哈尔滨特别市市民卫生暂行条例》。7月,东北红十字医院在警察街(友谊路)9号开办。
 
  9月5日,郊区再度发生鼠疫。8日,市政府紧急命令,即日起,全市实行紧急防疫措施。9日,
 
  防疫部决定全市居民注射疫苗,在正阳河原胶合板厂建隔离医院,10日开始疫菌注射。27日,
 
  东北行政委员会设立防疫委员会。29日,东北防疫委员会决定,为防鼠疫蔓延,自30日起,
 
  哈尔滨--齐齐哈尔铁路客车停运2周,哈市各电影院自10月1日起停演10天。10月1日,松江
 
  省防疫委员会成立。松江军区司令部、松江省政府划定哈尔滨为疫区,实行隔离、断绝交通。
 
  2日,市防疫委员会部署全市开始"捕鼠灭跳蚤运动",决定自4日起,为防疫宣传周,开展"
 
  防疫保命运动"。9日,市防疫委员会扩大会议决定,自11日早8时起,对外交通实行戒严封
 
  锁,市内各车站进行检疫,无防疫注射证书不准通行。影剧院继续停演。11月13日疫情下降,
 
  影剧院恢复营业。20日,东北防疫委员会通知,至11月4日已无疫情发生,25日起解除检疫,
 
  27日恢复对外交通。12月1日,市防疫委员会通知,"疫情平息,停止防疫"。
 
  1948年1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在防疫委员会址成立卫生委员会。6月,东傅家区人民医院
 
  在道外南十六道街成立。8月,松江省立医院在巴陵街成立。11月,北傅家区人民医院在长
 
  兴街开业。12月,市政府公布《冬季清扫暂行办法》。同年,东北军工部在平房火车站北,
 
  原日军飞行队修理厂址建立北满分部直属三厂。
 
  1949年4月,市政府第4次政务会议决定,成立市卫生安全委员会。9月,哈尔滨医科大
 
  学附属医院迁至南岗铁岭街原市立第一医院址。10月,市人民政府令,各区清扫合作社交市
 
  卫生大队管理,各区医院交由市立第一医院经营,由市卫生局统一领导。11月,市公企职工
 
  医院将原新世界饭店改建为住院部,开始营业。同年,哈尔滨已开始"有重点、有步骤、大
 
  规模经济建设"。因无城市总体规划,采取一厂一办、一区一办,配合厂址选择开展分区规
 
  划。建设布局多利用沦陷时期的军用地和市有土地,沿铁路线布置,缺乏合理的功能分区。
 
  1950年下半年,抗美援朝南厂北迁,辽宁分迁到哈16个厂。其中二八厂利用原三棵树铁
 
  路工厂旧址,五三厂利用伪满小工厂旧址,二九厂利用原日军修械所址,电工四厂利用旧赛
 
  马场及军用地,机械十厂(轴承厂)利用旧火磨厂址,二六厂利用原日军炮兵仓库,电工七
 
  厂(电线厂)利用景阳街有轨电厂库。同期,兴建的林务机械厂利用原日军军用地。利平糖
 
  厂选址在日本开拓团占地。
 
  同年1月,市总工会试办工人业余疗养院。5月,市卫生局公布《哈尔滨市法定传染病患
 
  者收容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初步(总体)规划》时期 1953年,市城市建设委员会着手城市初步规
 
  划,边配合国家重点工业基本建设项目选址、边开展规划工作。并将公共卫生的标准和卫生
 
  防护措施纳入规划。
 
  规划原则,合理地、有机地组织各项物质要素,创造有利工业生产发展和劳动人民健康、
 
  良好的生活环境,建立合理的功能分区。工业布局,支持工业主管部门关于利用原有工厂兴
 
  建工业项目、有生产协作关系的工业项目相邻布置的意见。电机厂利用原电工四厂址,轴承
 
  厂利用原机械十四厂址,相邻布置锅炉厂、汽轮机厂、电碳厂,形成香坊工业区(西部后称
 
  动力工业区)。伟建厂、东安厂利用原一二二厂和一二○厂址,相邻布置新风加工厂,形成
 
  平房工业区。工业区与生活区之间按卫生防护标准设立卫生防护带。城区松花江下游、下风
 
  向规划化工区,对旧城区已有工业结合旧城改造,将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迁往化工区;
 
  铁路枢纽规划,将铁路编组站由市中心地区的哈尔滨站迁往郊区新建编组站,拆除沿江、沿
 
  河及包围分割城市的铁路专用线;确定人均居住面积指标,鉴于哈市冬季封窗,居室密闭性
 
  高、换气次数仅为2.5-3.0的状况,按二氧化炭允许含量计算,人均需25-30立方米的空间,
 
  折合居住面积为8.25-9平方米(室内净高按3米)。1955年,根据国家建设委员会《城市规
 
  划暂行定额(草案)》,规划改为人均6平方米;
 
  增加城市卫生设施,给水设施扩建四方台水源,新建朱顺屯水源,扩建沙曼屯净水场,
 
  并在水厂周围划定戒严地带、限制地带、观察地带,以防污染。排水设施,填平沿江7处露
 
  天污水汇水池。沿江、沿马家沟河敷设截流渠,下游兴建污水处理场,向马家沟、河家沟引
 
  入清水等;城市绿化,营造城市绿化系统,改善城市小气候,规划市、区公园,小游园,沿
 
  江、沿河绿化和城市防护林的建设,郊区森林公园的建设,迁出城区墓地改建为公园。
 
  近期规划,布置医疗、卫生设施网点,在新工业区安排医院、卫生所,在太阳岛安排建
 
  设疗养区。
 
  为保证城市规划符合公共卫生要求和规划的实施,1956年3月,市城市建设委员会(以
 
  下简称甲方)与市卫生局签订了《关于哈尔滨市城市卫生问题的协议书》,并在国家卫生部
 
  备案。
 
  1.根据卫生要求,甲乙双方同意在远期城市规划中废除新阳水源地。该水源未废除前,
 
  如向上游何家沟排放工业及生活污水,为防止污染水源,污水需经处理后排放,保留原有四
 
  方台水源地及新阳、沙曼屯净水场。另在顾乡屯大坝以西1公里多之朱顺屯新建水源地1处。
 
  水源地的戒严地带半径为300米,限制地带半径为2500米。净水场戒严地带半径为200米,限
 
  制地带半径为300米。在戒严地带内,除给水系统本身技术需要的建筑外,甲方不得在规划
 
  中布设其他建筑物。
 
  2.甲、乙双方同意将污水处理场设在松花江下游,滨北铁路桥下游1200米处。垃圾处
 
  理场在阿什河下游和金山堡基地附近各建1处。在污水处理场、垃圾处理厂周围,规划均需
 
  保留适当的卫生防护地带。对市内7处污水(汇水)池逐步加以改造。
 
  3.为搞好城市环境卫生,保证居民健康,甲乙双方认为应逐步迁出住宅区内对居民身
 
  体健康有害的工业企业。对设备基础较大、不易迁出的和对居民身体健康影响不大者,应予
 
  以保留。甲乙双方同意保留原有的铁路工厂、松江机械厂、工具厂、电线厂、畜产加工厂、
 
  毛织厂、哈尔滨机械厂、松江针织厂、发电厂、松江胶合板厂、四二七厂分厂以及其他地方
 
  工业中的小型工厂。甲方应在工业与居民区之间保留适当的卫生隔离地带。铁路沿线两侧设
 
  防护地带,一般宽度不低于60米,松花江桥头防护地带宽100-200米。新建大型铁路编组站
 
  与居民区之间,亦应留有适当的防护地带。
 
  4.根据哈尔滨市地质、水文、风向和运输条件,甲以双方同意选定三棵树、香坊、杨
 
  马架子为工业区,道里、道外、顾乡、太平、南岗、马家沟、香坊(王兆屯以北地区)为居
 
  住区。
 
  5.为了保证城市环境卫生,甲乙双方同意保留郊区现有荒山嘴子、金山堡墓地,并新
 
  辟哈达屯、大房身、松浦3处新墓地。逐步将规划城区内的墓地迁往郊区墓地。双方同意暂
 
  时保留城内俄人墓地(及其他外国墓地)、极乐寺墓地,并只限于维持现状,不得继续埋葬
 
  与扩展。双方同意在和平路新建革命公墓与烈士陵园。
 
  6.为了给居民创造良好的卫生条件,甲乙双方同意在规划城区周围设环城绿化带(防
 
  护林),总面积约4800公顷。城内应利用已有兆麟公园与斯大林公园、哈尔滨公园、马家花
 
  园为基础,扩建成为3个大型文化休息公园。利用原有道外、南岗、香坊公园,并新辟太平、
 
  顾乡、沙曼屯等公园,形成各区公园。除适当扩建江北疗养区外,另选择荒山嘴子、庙台子
 
  沟、大南沟、王岗、西长岭子等风景较好地区辟建疗养区与别墅村。远期规划公共绿地面积
 
  达到人均8-12平方米。
 
  7.甲乙双方认为应逐步改造马家沟河,除两岸加以绿化外,应在两岸敷设污水截流渠,
 
  不得向河内排泄污水。
 
  8.乙方应尽速向甲方提出关于医疗保健设施的计划资料,以便甲方在城市规划中注意
 
  其合理分布。
 
  规划实施:
 
  1953年4月,市人民政府公布《哈尔滨市卫生费征收暂行办法》。10月,市爱国卫生运
 
  动委员会发布《街道卫生分段分片负责制施行办法》。1954年6月,由国家一机部投资的综
 
  合医院在香坊工业区动工兴建(市立第五医院),11月末竣工。同月,市神经病院在太平区
 
  大有坊街建成。12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二院建成。同年,朱顺屯水源地工程动工(1957
 
  年3月竣工投产)。1955年4月,太阳岛工人疗养院动工扩建,7月竣工。同月,市人委公布
 
  《关于减少城市嘈杂声音的规定》,7月28日起施行。12月,市立第六医院(后改结核防治
 
  院)建成开诊。1956年4月,市人委公布《公共卫生管理暂行办法》。5月,市卫生局公布《
 
  哈尔滨市墓地管理和尸体埯埋暂行办法》。1957年3月,市红十字儿童医院新建门诊部开业。
 
  同年,开始填平沿江污水汇水池,拆除沿江部分铁路专用线。1958年4月,市人委公布《关
 
  于禁止在市(城)区埋葬尸体的决定》。5月6日再发通告,决定"将城区内的一切墓地(包
 
  括外侨墓地)一律取消,6月末之前由坟主自行负责迁往荒山嘴子公墓,过期不迁者,由政
 
  府负责就地深葬"。迁出的外侨墓地、极乐寺义地原址改建为文化公园。同年,将东直路北
 
  松江化学厂(骨胶厂)迁往化工区。
 
  1959年1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部由铁岭街迁往邮政街新楼开诊。
 
  1965年3月,市人委成立市环境卫生处,撤销原卫生局所属清扫卫生事业管理处。
 
  "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机构被"砸烂",城市规划被废弛,在卫生防护带内建住宅、建筑
 
  挤占公共绿地,街道垃圾成堆、污水横流,城市面貌"脏、乱、差"。
 
  《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时期 1973年,市城市规划处开始修订总体规划。规划中仍
 
  将公共卫生标准纳入规划,并编制了诸如公共厕所分布等专项规划。在建设管理中,市卫生
 
  防疫部门继续参予建筑审批工作,不仅解决由于人口集聚引发的卫生防疫问题,且综合考虑
 
  由于工业"三废"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总体规划提出了有关公共卫生的规划措施,诸如控制
 
  城市规模,调整工业布局,加快住宅建设,迁出铁路编组站,迁出马家沟飞机场,改善道路
 
  交通条件,提高城市给水普及率,兴建沿江及沿马家沟河污水截流渠、修建污水处理场,增
 
  加城市集中供热、提高煤气普及率以减少烟尘污染,增加城市园林绿化面积等,为创建卫生
 
  城市创造物质条件。
 
  1980年7月,市政府拨款26万元专款修缮全市公共厕所。1982年4月,市政府发布《哈尔
 
  滨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5月,市委批转《哈尔滨市防治地方病工作规划》。11月,全市
 
  按规划新建16座公共厕所验收交付使用。同月10日,全市20万干部群众分赴480余条街巷清
 
  运积存的垃圾残土,共清运8000余吨。至1983年1月,两年全市共修缮厕所5669座,其中新
 
  建358座,翻建1217座,大中修2094座,解决了群众"上厕难",改善了环境卫生。
 
  1984年4月18日起,全市街道实行"五不准",即不准随地吐痰、扔废弃物、随地倒垃圾、
 
  随地倒污水、随地大小便。1985年2月,市第一火葬场更名为向阳山殡仪馆,第二火葬场更
 
  名哈平路殡仪馆。同月,市康复中心医院在太阳岛建成开诊。12月,市建设局、公用局、公
 
  安局、交通局联合公布《关于清扫市(城)区冰雪决定的实施细则》,"以雪为令,雪停即
 
  扫"。
 
  1986年12月,友谊路水冲式公共厕所建成使用。1987年12月,二、四水厂改扩建工程竣
 
  工投产。1988年4月,市政府召开整顿市容环境卫生动员大会,号召全市军民打好综合治理"
 
  脏、乱、差"总体战。11月,世界卫生组织派员对全市进行17天考察后,同意将哈尔滨市列
 
  为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城市初级卫生保健示范点。1989年5月,太平区中西医院更名为市第
 
  二中医院。7月,市政府公布《哈尔滨市殡葬管理办法》。8月,哈尔滨市在全省24城市市容
 
  环境卫生竞赛中被评为甲级市。
 
  1990年3月,奥地利政府混合贷款建设哈尔滨给水工程转贷签字仪式在中国银行滨江分
 
  行举行。5月,市政府与7个区等19个单位签订"创建卫生城市"责任状。12月,市第三垃圾粪
 
  便处理场建成。全国爱委会公布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结果,哈尔滨市荣获"十佳卫生城市"
 
  称号。市第八医院在道外靖宇街开业。
 
  页码: 296-304
 
  类别: 城市规划志
 
  排序字段: 0296
 
  [RECORD: 34/4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城市规划
 
  篇名: 第二篇  专业规划
 
  章名: 第四章 环境保护
 
  节名: 第二节 环境保护
 
  正文:
 
  《哈尔滨市城市初步(总体)规划》时期 "一五"计划时期在哈兴建、扩建的工业项目
 
  至1957年基本投产,城市人口迅速增长,城区污水排放量骤增。1958年,在市建设局组建市
 
  污水处理综合利用办公室,着手污水综合利用工作。结合郊区蔬菜生产建设,新春公社抽取
 
  马家沟河水灌田。化工区计划上马17个项目,而生产项目投资不足,更无排水设施投资。
 
  1963年1月,市污水综合利用委员会颁布《哈尔滨市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管理暂行规定》
 
  。5月,又颁布《关于禁止排放含毒废水的紧急通知》。12月,市人委公布《哈尔滨市工业
 
  废水、废渣、烟尘管理暂行规定》。1965年,撤销市污水综合利用办公室,在市建委组建市
 
  三废综合利用办公室。同年,市人委公布《关于加强城市炉渣管理的通知》。1969年,撤销
 
  三废综合利用办公室,在市公用事业公司组建市三废办公室。1972年,由于三废排放量增加,
 
  城市生态环境恶化。6月,市三废办公室公布《哈尔滨市废水、废气、废渣暂行管理办法(
 
  草案)》。
 
  《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时期 1973年,市城市规划处开始修订总体规划。同年,国
 
  务院召开全国第一次环保工作会议后,市革委撤销市三废办公室,成立市环保办公室,与市
 
  规划处同属市城建办公室。1975年,市工业三废排放量继续增长,而三废治理进展迟缓。
 
  在总体规划收集资料中发现,由于工业废水未经处理大量排入江河,污染了江河与地下
 
  水。化工区,一些工厂因资金不足,投产后无排水管网,有害废水由明沟排放于区内水泡子
 
  中,污染了地下水,使井水无法饮用。"文化大革命"中,何家沟上游新风加工厂污水处理场
 
  半截工程破坏,下游"三八水库"因污染而废弃。新春公社用马家沟河污水灌田,生产的蔬菜
 
  及饮水井严重污染。三棵树污水处理场工程下马,沿江截流渠未发挥效能。此外,汽车数量
 
  增加,交通烟雾与噪声污染日益严重。地下水过量开采,造成动力区、平房区地下水位急剧
 
  下降。城周、沿河绿化与公共绿地被破坏、挤占,破坏了城市生态环境。哈尔滨热电厂无储
 
  灰池,粉煤灰污染了信义沟,造成附近村屯2次搬迁。
 
  1977年,市环保办公室组建环保监测站,下设水组、气组开展环境监测。1979年11月9
 
  日,市人民政府召开大会,对造成"7·5"松花江原油污染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受罚单位
 
  有哈尔滨酒精二厂、松江拖拉机厂、哈尔滨车辆厂等,红卫兵化工厂受到警告。12月,成立
 
  市环保局。1980年,与市城市规划局合作编制环保专业规划。
 
  1981年8月,市政府颁布《哈尔滨市防治大气污染暂行条例》、《哈尔滨水资源保护暂
 
  行条例》。开始对工业企业实行超标准排污收费。10月,成立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设水质、
 
  大气、生物、物理等监测室,形成全市环保监测网络。当年已有40余个单位修建有害废水处
 
  理装置,投入运行的占80%,年处理废水604万吨。
 
  长期以来,由于忽视环境与生态问题,经济建设、城乡建设未能与环境建设同步进行,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大,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日趋严重,哈尔滨已成为全
 
  国重点污染城市之一。
 
  一是大气污染严重。1982年监测,全年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总量达36万吨。其中有害物
 
  质约占一半,采暖期尤甚。在进行评价的城区156平方公里中,重污染区面积为36平方公里,
 
  占23.1%,其余均为中污染区,面积为120平方公里,占76.9%。
 
  二是松花江哈尔滨段每天接纳上游未经处理排放的废污水达460万吨,严重污染了哈尔
 
  滨市江段,四方台、朱顺屯水源受污染。1982年冰封期对江水测定,水中氨氮值检出率和超
 
  标率为100%;酚、氢化物、汞等均检出,其中有机物污染比较严重,经分析,松花江水检
 
  查出有机化合物达264种。
 
  三是哈尔滨市每天向松花江排放废污水约60万吨。其中工业废水中有毒有害物质上百种,
 
  污水绝大部分未经处理,加重了松花江水体的污染。全市废污水中约60%通过马家沟、何家
 
  沟、信义沟、阿什河排放,对沿岸居民、地下水危害严重。
 
  四是城区日开采地下水量达40余万吨,加上郊区农田灌溉取水,全市高区地下水位逐年
 
  下降,漏斗区面积逐年扩大。经1982年枯、丰水两季水质普查,酚、氰化物、汞、砷、铁、
 
  锰等检出率、超标率均较高。
 
  五是城市噪声、震动、废渣、放射性污染严重,尤其噪声和震动已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
 
  活。
 
  对环境发展的预测,根据中共十二大到本世纪末,全国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的战略目标,
 
  至2000年,哈尔滨市工农业总产值将达210亿元,城区人口将达250万人。以1980年为基数,
 
  至2000年发展预测,全市总能耗将达1470万吨标准煤,比1981年增长3.6倍,由于油改煤,
 
  燃煤比例将进一步提高。全市日用水量将达到368万吨,比1980年增长2.6倍。全市废污水
 
  排放量将达164万吨,比1980年增长1.7倍。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排污染
 
  物总量、种类将大幅度提高。全市固体废弃物中,粉煤灰将达180万吨,生活垃圾140万吨,
 
  粪便110万吨,将是城市一大负担。随着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电磁波、放射性、水体富营养化和其他一些新型污染所引起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将更为突
 
  出。
 
  根据预测情况,影响与制约哈尔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随着煤耗的大幅
 
  度增加,燃煤产生的污染物(烟尘、SO、NO、CO、稠环芳烃类、放射性)对大气污染将会进
 
  一步加剧。松花江水体和地下水源的污染将进一步加重,引起供水水质、饮用水质和水资源
 
  严重不足。马家沟、何家沟、信义沟、阿什河所造成的环境、经济与社会问题将会突出。城
 
  市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将同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一样,成为重要任
 
  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如何创造城乡生态的良性循环体系,满足
 
  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资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需要将提到议事日程。
 
  环境保护规划的总体战略目标,至2000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创
 
  造城乡生态的良性循环体系,把哈尔滨市建设成为清洁、优美、安静的现代化城市。
 
  "六五"计划期间的目标,要坚决制止环境污染加剧,使重点地区的环境有所改善。减少
 
  烟尘排放量和排放点,热化率由1980年的12%提高至30%左右;煤气普及率由24.4%提高
 
  至35%左右;废污水处理率由8%,提高至20%左右;水的重复利用率由30%,提高至38%
 
  左右;各种工业废渣的利用率由40%提高至60%;绿化覆盖率由11.3%,提高至15%。对
 
  含汞、铬等重金属的废水实现厂内处理。中、省直企业和纺织、化工、医院、轻工、冶金、
 
  机械、电子等企业中,有1/10(260个厂)达到合理利用能源、资源。"三废"排放和噪声达
 
  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七五"期间的目标,在控制新污染的同时,明显地改善大气环境,初步治理水质和其他
 
  污染,使污染受到控制。大力发展集中供热和城市煤气,减少大气烟尘排放量。大搞植树造
 
  林、净化空气。交通噪声、污染较重的工业噪声和扰民企业噪声明显得到控制。所有大型企
 
  业达到合理利用能源、资源。"三废"排放、噪声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实现排污指标
 
  化控制。50%的中小企业废水中的重金属和难降解的有机物实现厂内治理,达到排放标准,
 
  实现排污指标化控制。全市达到三级环境质量标准。
 
  后十年的目标,基本实现集中供热、联片取暖和煤气化。对有毒气体的排放实行总量控
 
  制。废污水全面进行有效治理,松花江哈尔滨江段水质达到二级标准。所有企业都达到合理
 
  利用能源、资源。"三废"排放和噪声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实现排污指标化控制,固
 
  体废弃物实现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其他污染地得到有效防治。城区绿化覆盖率提高至30
 
  %。全市达到二级环境质量标准。
 
  实现规划的措施,调整不合理的工业布局,加强对污染行业的治理。贯彻"以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方针,在严格控制新污染发展的同时,抓紧对老企业的污染治理。对冶金、机
 
  械、化工、医药、纺织等主要污染行业和重点污染企业都要结合企业整顿和技术改造,制定
 
  防治污染和改善环境的规划,其他行业和企业也要制订相应的治理措施,少数确实不能清除
 
  污染的企业,要结合工业企业调整采取关、停、并、迁。近期重点将分散城区的电镀、热处
 
  理、铸造、锻造厂点,结合工业工艺专业化规划进行调整。对工业企业要实行企业排污指标
 
  化控制;
 
  将太阳岛风景区,朱顺屯、四方台、三棵树水源区,阿什河水源区,城市中心地带的居
 
  民稠密区,学府路文教区等划为城市重点环境保护区,要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制订具体措施,
 
  进行重点建设,逐步成为无污染区;
 
  抓好大气、水质、固体废弃物污染的综合防治。积极实行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城市煤
 
  气化,根据全市主要热源分布,划分为南岗区、太阳岛、化工区、动力区、香坊区、平房区、
 
  道里区、道外区、太平区8个区域,逐步开展环境质量评价、环境影响预测,制订具体的区
 
  域污染综合防治规划。防治水质污染,建议国家环保局对吉林市化工区排放污水采取措施,
 
  控制松花江上游对哈尔滨市江段的污染;加强饮用水的深度处理,提高饮用水质量;排污企
 
  业实现节约用水,减少排污量,建立必要的净化装置;根据全市污水排放特点,划分为马家
 
  沟、何家沟、信义沟、阿什河4个排水区域,搞好各区域污染的综合防治。固体废弃物,要
 
  以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为主。其中工业废渣(包括粉煤灰)要以厂内、厂际、行业间的仿
 
  生态系统的工业链实现综合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和粪便实现统一处理、综合利用;
 
  大力植树造林,增加绿化面积;
 
  搞好交通管理,合理组织车流,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噪声试行标准";
 
  加强郊区环境保护工作,将郊区建设成为城市生态的重要调节区。
 
  1982年,组建市环保科学研究所。1983年1月,市政府召开市环保工作会议,提出"以防
 
  治工业污染为核心,以治理大气污染为重点,积极开展水质、噪声和其他污染防治工作"的
 
  工作方向,作出《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1984年1月,市环保局发布《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冒黑烟锅炉的通知》及自5月1日起,
 
  各建筑、筑路施工企业和一切使用沥青的单位,严禁用大锅、铁槽等容器加热沥青的通知。
 
  10月,市环保局发布《关于把环境保护列入企业整顿内容的通知》,市政府发布《关于严格
 
  控制新建、扩建、改建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氧气生产点的通知》、《调整电镀厂点
 
  的通知》。
 
  1985年,市环保局设立动力、南岗、香坊、道外、太阳岛5处子环境监测站,并建立第
 
  一个无黑烟控制区(香坊区六顺街)。
 
  1986年,对全市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大气污染,全市以悬浮微粒、降尘污染最为严重,
 
  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含量超标。按污染强度分区,全市污染最严重地区是哈尔滨
 
  火车站和道外承德广场一带,其次是道外区中部、道里区东部、南岗区北部、太平区北部等,
 
  其他地区均属中度污染。按污染时间变化划分,全年污染最重的季节是冬季采暖期,全日污
 
  染最重的时间是每日早、晚。具体监测数据中,总悬浮微粒日均浓度达0.05-3.14毫克/
 
  立方米,年均为0.66毫克/立方米,均超过国家规定的大气质量三级标准。降尘量,全市
 
  月平均达44.85吨/平方公里;
 
  水源污染:地表水污染,四方台监测点检出有机物达264种,化学需氧量8.04毫克/升,
 
  超标0.34倍。四方台至大顶子山70公里江段,平均化学耗氧量年均值为6.23-11.05毫克
 
  /升,超过三级标准。城市污水排放量已增至70万吨/日。地下水污染,污水明沟漫流地区、
 
  有污水渗坑地区、废渣与生活垃圾堆放地区地下水受污染严重。地下水开采逐年增加,全市
 
  地下水位急剧下降,平均下降1-1.47米。已形成多处"漏斗区",其中最大的"漏斗区"中心
 
  位于重型机器厂;
 
  噪声污染,以交通噪声居首位,全市86.55%的道路,交通噪声值超过国家标准(大于
 
  70分贝),其中75-80分贝的为15.33%,70-75分贝的71.22%。其次是建筑施工噪声、生
 
  产噪声。按监测分类,在特殊住宅区、居民文教区、一类混合区、二类混合区、工业集中区
 
  及交通干线环境噪声值均超标。
 
  同年,环保规划全面实施,又建立9个无黑烟控制区,受益面积增至15.2平方公里,受
 
  益人口达302560人,区内共治理烟尘污染大户20户,改造锅炉428台,每个控制区面积均在1
 
  平方公里以上,经治理,区内85%的锅炉得到改造;全市23条主要街道平均噪声值下降,由
 
  1975年平均72分贝,降至70.4分贝;开展化工区的环境与经济系统综合治理研究;与丹麦
 
  王国有关单位合作,完成了哈尔滨市污水综合处理、垃圾处理、酒精糟液处理等项科研论证;
 
  对12家废水污染大户、44家噪声扰民企业限期进行治理。
 
  1987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
 
  行)〉,切实加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1988年,继续扩大烟尘控制范围,全市
 
  已建成烟尘控制区达14个,香坊、平房区实现全区烟尘控制,动力区成为无黑烟区,控制区
 
  总面积达43.89平方公里,占城区面积的28.1%,受益人口49.63万人,占市区人口的21
 
  .1%,改造炉窑325台。提高了废污水治理能力,全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42万吨/日,
 
  污水处理率达3.6%。扩展了噪声控制区,治理噪声源90处,建立香大、六顺、南直3个"安
 
  静小区",每个小区面积都大于1平方公里,人口1万人以上,39个固定扰民噪声源全部得到
 
  治理,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类区域标准,覆盖总面积3.21平方公里,人口7.9万人。
 
  1989年,全市建成烟尘控制区达32个,总面积40平方公里,继香坊、平房、动力区之后,
 
  南岗区也达到烟尘控制标准。污水处理,全年完成废污水治理重点23个,新增污水处理能力
 
  1.5%。噪声治理,全年治理扰民噪声源103处,建立3个噪声控制区。加强了对新建、改建
 
  工程项目的污染影响评价,全年共审查了76项新建工程,"三同时"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执行率达到97%。加强了环保科研工作,市环保所等承担的《电
 
  厂粉煤灰净化城市废污水及其利用研究》课题,列入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是年完成(1990年
 
  经国家验收)。
 
  1990年5月,市政府召开第八次环保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
 
  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谁污染谁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
 
  全市113个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下达了限期治理的决定。市政府与各区、县(市)签订了《1
 
  990-1992年环境目标责任状》。6月,市九届人大常委会2次会议做出《关于深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切实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
 
  至年末,全市有85项完成了治理,占应治理的75%。增加了环境监测网点,全市监测网
 
  点达56处;对乡镇企业污染源进行了普查,在调查的461家企业中有127家划为重点企业;审
 
  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26项,其中大型企业的"三同时"执行率已达100%,小型企业96%;
 
  加强了废污水治理,对55家排放污水大户进行了水污染物申报和排污许可证试点;扩大了大
 
  气污染防治范围,全市建成烟尘控制区在城区的总覆盖率已达90%,全市改造锅炉、窑炉24
 
  1台,回收工业粉尘24670吨,治理工业废气190万标准立方米。全市大气总悬浮微粒、二氧
 
  化硫等项的年均水平,日均水平稳定在上年平均值。
 
  页码: 30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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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城市规划志
 
  排序字段: 0304
 
  [RECORD: 35/4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城市规划
 
  篇名: 第三篇  管  理
 
  节名:                     第三篇  管  理
 
  正文:
 
  为保证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符合规划,历届政府不仅制订相关法规,还
 
  设立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勘测、设计附属单位参与工程项目的选址、按照规划对建筑工程的
 
  初步设计、道路及附属工程设计以及各种地上、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及用地进行审查、核发
 
  许可、放线、验线以及监督检查。
 
  页码: 315
 
  类别: 城市规划志
 
  排序字段: 0315A
 
  [RECORD: 36/4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城市规划
 
  节名:                     第一章 机  构
 
  类别: 城市规划志
 
  排序字段: 0315B
 
  [RECORD: 37/4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城市规划
 
  篇名: 第三篇 管  理
 
  章名: 第一章 机  构
 
  节名: 第一节 机  构
 
  正文:
 
  宋·金古城体系规划时期 今哈尔滨市区,属金朝上京京畿地区。5座古城的选址、规
 
  划、修建均由"工部掌营建法式、诸作工匠、屯田、江河堤岸、道路桥梁"。并经"隶于户、
 
  工二部的管勾,掌复实营造材物、工匠价值"。
 
  清代八旗驻防、移垦城乡规划时期 自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添设黑龙江将军衙门后,
 
  今哈尔滨市区以松花江为界,江南、江北分属吉、黑两将军辖区。将军衙门设有工司,掌土
 
  木工程。户司掌财政出纳。乾隆元年(1736年),江北双口面修建的水师营,由黑龙江将军
 
  勘察,经奏准后动工。江南的13座旗屯,是嘉庆二十年(1815年),由吉林将军率工司,驻
 
  双城堡经勘察、奏准后规划,于道光年间修建的。
 
  今哈尔滨市区江南,隶于阿勒楚喀副都统衙门,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阿勒禁喀协
 
  领衙门升为副都统衙门。辖区以阿勒楚喀河为中心,西起拉林河流域,东至蚂蜓河、穆棱河
 
  流域。副都统衙门下设左司房,掌行政、财务,右司房,掌军务、边防、司法等。另有官庄
 
  管理处、围场管理处。
 
  《中东铁路附属地城镇规划》时期 铁路附属地。光绪二十四年至二十九年(1898-190
 
  3年),各项建设、用地均由铁路工程局管理。光绪三十年(1904年)1月,中东铁路管理局
 
  成立地亩处。
 
  地亩处的基本职能为:铁路附属地的居民村镇建设,修建村镇公共设施,开展村镇商业
 
  活动,开发与经营土地。
 
  地亩处设有办公、会计、造林、基建卫生、技术、地界、农业、花卉苗圃、测绘、气象
 
  等科。其中办公室下设长期租地股、短期租地股、商业征税及交纳消费税股、律师事务股、
 
  民事处理股、档案股等。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1月,中东铁路局将警察局改为民政部,下辖警务、地亩、学
 
  务3处,民政部实际成为铁路附属地的伪政府。
 
  同年8月,吉林将军奏请"傅家店一带商民日众,并且江防紧要,请设滨江厅江防同知"
 
  (翌年3月始颁发"滨江厅同知"木质关防)意欲行使主权。
 
  《商埠城市规划》时期 铁路附属地。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继续负责铁路沿线主要大
 
  站附近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发展商业贸易、从事土地开发与经营管理,制止私建滥建。
 
  1923年8月,东省特别区接管地亩管理处,因地亩处柜交文件,日、英、美、法4国驻哈
 
  领事干涉,文件被封存,翌年9月启封办公。地亩管理局下设3科,其中经租科掌管地亩整理、
 
  租放、征收地租等,调查科掌管地亩调查、测量、勘界、绘图等。
 
  傅家店。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1月,哈尔滨开埠。1913年撤府、州、厅一律设县。
 
  滨江县至1917年已设9局13科。其中土地清查科掌管用地,马路工程局掌管市政工程,商埠
 
  局掌管规划与开发。
 
  1929年5月,成立滨江市政筹备处,下设3科(其中二科管理工程与实业)2局(开埠局
 
  与公安局)。
 
  马船口。1920年1月,黑龙江省马船口市政局开始成立,2月改称松北市政局。1921年2
 
  月,在商埠科主持下,松北镇商埠工程动工。1925年,黑龙江省长公署下令载撤松北市政局,
 
  改在呼海铁路工程局下设松浦市政管理处,商埠工程推迟。
 
  《大哈尔滨市计画》时期 城市规划机构。1932年5月,日本关东军司令部以特务部为
 
  主首先提出《大哈尔滨都市计画概要》。
 
  1933年8月,组建"大哈尔滨都市计画委员会"。人员由关东军(参谋部、特务部、交通
 
  监督部)、伪满(总务厅、民政部、交通部、哈尔滨特别市政筹备处)、满铁(经济调查会
 
  )的日本官员组成,委员长由关东军参谋长兼特务部长担任,办公地点在特务部。召开的多
 
  次会议多由特务部、满铁经济调查会和伪市工署工务处官员参加。委员会在审定6个"决定案
 
  "后于1934年4月解散。
 
  1936年6月,伪满公布《都市计画法》。8月,成立哈尔滨特别市都市建设局,局下设都
 
  市计画科、土地科、水道科、建筑科、土木科、总务科。
 
  1937年4月,成立哈尔滨特别市都邑计画地方委员会,由在哈的军、警、特日本官员组
 
  成。
 
  1938年1月,伪哈尔滨市公署机构变更,撤销都市建设局,改设工务处。工务处下设都
 
  邑计画、管理、土木、水道、建筑5科。
 
  土地管理机构。1933年7月,原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改为北满特别区地亩处。1934年,
 
  伪市公署为实施都市建设计划,在顾乡屯设立了土地收买事务所(1936年7月撤销)。1936
 
  年1月,北满特别区地亩处撤销。1940年2月,伪满设立地政总局,9月,伪市公署设立地政
 
  科。
 
  《改良与发展区域规划》时期 1946年4月,哈尔滨解放。5月,建立哈尔滨市政府,下
 
  设6局1处,其中工务局主管城市建设与管理。11月,经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哈尔滨市政府
 
  改称哈尔滨特别市政府,仍设6局1处,其中工务局下设建设科、土木科。
 
  1948年,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划定各职能局处职责。3月,工务局改称建设局,主管市容、
 
  公园、苗圃。
 
  1949年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取消特别市。3月,哈尔滨特别市政府改称哈尔滨市政
 
  府,其中建设局下设秘书室、建设管理科、土木科。
 
  1952年5月,建设局下设都市计划科,科下设都市计划股、园林股。
 
  9月,中共财委召开城市建设座谈会。会议提出,"从全国城市建设的重要性,按城市性
 
  质与工业比重分为4类"。哈尔滨等城市被列为第二类即为"改建城市、工业比重较大的城市"。
 
  会议要求要"加强规划设计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克服盲目性,以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
 
  要"。"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机构,有权力处理城市规划问题"。"39个城市成立市城市建设委员
 
  会。委员由市内进行建设的工业、交通、水利、文教、卫生、军事部门负责人及市级有关部
 
  门负责人参加"。
 
  12月,市政府党组向中共市委上报《关于组织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委员会的方案》,市长
 
  为城市建设委员会主任,秘书长杨祝民,委员由省市有关厅、局及军事部门负责人和大学、
 
  大公司的负责人17人参加。
 
  《哈尔滨市城市初步(总体)规划》时期 1953年1月,市人委批准市城市建设委员会
 
  的编制为60人,其中规划设计室为18人、监督检查室5人、办公室5人、测量队30人。
 
  4月,审定市城市建设委员会业务范围。①城市规划设计。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修建
 
  设计。②城市建设监督检查。按照规划布局检查建设中的盲目性与违反规划的设计,分配建
 
  设用地,测量房基线、用地境界线。③勘察测量。主要是按照中财委下发的《城市规划设计
 
  程序》、规定和苏联专家意见开展规划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1955年3月,经省人委同意,
 
  将市城市建设委员会改称市城市建设规划委员会。
 
  1957年底,在市设计院设详细规划室。
 
  自8月开始,市级国家机关精减,12月,市城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与市建设局合署办公,
 
  合并后编制40-45人。局内分设规划管理处、公用设施管理处、计财处、人事科、秘书室,
 
  下设勘测设计院、园林处、道路维修大队、义务劳动办公室。
 
  1959年3月,市基本建设委员会成立。1960年12月,市基本建设委员会提出《关于将规
 
  划、设计、勘测机构划归建委领导和新机构设置意见的报告》,当时规划管理处已由53人减
 
  至38人,勘测大队331人,设计院225人。
 
  1961年9月,经中共市委第七十四次常委会议和市委第三次书记会议同意,将城市建设
 
  规划委员会与基本建设委员会合并。机构性质是党政合一的机构,是市委、市人委的助手机
 
  关。
 
  1962年3月,市基本建设委员会改称市城市建设委员会,下设规划设计处,公用事业处、
 
  基建处、办公室、基建城建档案馆,下属勘测大队、设计院。5月,市城建委编制51人。196
 
  3年8月,编制增加10人,但实职56人。机构设置为办公室9人、规划处20人、城建处8人、经
 
  济设计处5人、基建处9人、档案室3人,主任1人、秘书长1人。
 
  1964年12月,在"设计革命"中,将市建委所属规划处的详细规划部分、勘测大队合并于
 
  市设计院。
 
  1966年"文化大革命"中,机构被撤销。1970年5月,市革委下发机构、编制试行方案,
 
  在公用事业公司革委会基础上组建市城市建设管理局。1972年7月,在城市建设管理局内筹
 
  组城市规划管理处。
 
  《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时期 1973年5月,市革委设城建办公室,下辖城市建设管
 
  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园林处、环境卫生处、城市规划管理处。8月,市城市规划管理处下
 
  设政工、秘书、规划、建管、工程管线6组。处长周义珍。1975年修建"规划设计室"办公楼
 
  (1978年建成)。
 
  1978年3月,撤销市城建办公室,成立市基本建设委员会。9月15日,市规划管理局启用
 
  公章。11月,局内设办公室、人事处、管理处、工程管线处、技术处,下辖市设计院、勘测
 
  大队。
 
  1979年9月,中共市委决定成立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市委书记文敏生兼,副主任
 
  由王钊、章林、王化成、张屏兼。
 
  1980年12月,组建局属市城市规划设计院,编制150人。1981年9月,城市规划管理局设
 
  总工程师室。
 
  1984年4月,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撤销基本建设委员会,改设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985年9月,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合并,成立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职能为:市政府主管城乡规划的职能部门和城乡建设方面综合职能部门。主要任务:负责全
 
  市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建筑业、建材业的综合指导工作。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与原
 
  市建委在职能上有重大转变,即由城乡规划的参与、协调部门转变为城乡规划的主管部门,
 
  由建筑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转变为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全市基本建设,由城乡建设、建材生产部
 
  分企业管理部门转变为对市政、房地、公用、环保、建筑、建材和哈依煤气工程建设,以及
 
  全市低温核供热等方面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部门。
 
  1986年,委属勘察测量大队改称市勘察测绘院。
 
  1988年5月,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分别组建市建设委员
 
  会、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将市房地产管理局改称市房产管理局。
 
  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的职能:作为市政府统管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的职能部门,将原市城
 
  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承担的规划职能、市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市区地政管理和市农牧渔业局承
 
  担的土地管理职能均划归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局长王伯贤、副局长朱涌泉、张相汉。局下设
 
  办公室、人事科教处、计财处、用地审批处、土地资源利用规划处、地政处、基础设施规划
 
  管理处、规划处、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处、法规监察处。下属勘察测绘院、城市规划设计院。
 
  9月,市人民政府批准局"三定方案"(定职能、编制、人员)。
 
  1990年9月,各区建立规划土地管理局。10月,组建局直属规划监察中队,编制20人。
 
  页码: 315-319
 
  类别: 城市规划志
 
  排序字段: 0315C
 
  [RECORD: 38/4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城市规划
 
  篇名: 第三篇 管  理
 
  章名: 第一章 机  构
 
  节名: 第二节 人  员
 
  正文:
 
  宋·金古城体系规划时期 金朝工部设尚书、侍郎、郎中、员外各一员,主事二员。另
 
  设管勾一员。清代八旗驻防、移垦城乡规划时期 光绪十七年(1891年),阿勒楚喀副都统
 
  衙门下辖阿勒楚喀城、拉林城、双城堡3城协领衙门。驻防官、兵数额如下表。
 
  《中东铁路附属地城镇规划》时期 铁路附属地。各项建设与用地管理,先后由中东铁
 
  路工程局与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管理。所有官员均由俄国人担任,其中多数为现役俄国军
 
  官。
 
  傅家甸与铁路附属地周围地区,江北仍由呼兰副都统管辖,江南仍由阿勒楚喀副都统管
 
  辖,并分别由拉林协领与阿勒楚喀两城协领分管。其中民人建设与用地,江北归呼兰厅,江
 
  南分别由双城厅与宾洲厅管理。
 
  《商埠城市规划》时期 铁路附属地。在中东铁路管理局局长霍尔瓦特控制下(1903-1
 
  920年任局长),地亩处处长均由俄国人担任(关达基等人)。1908年组成的哈尔滨自治市
 
  董事会,会长贝尔克(市长),2名董事、2名铁路局代表都是俄国人。
 
  1921年,设立东省特别区市政管理局,局长由滨江道尹董士恩兼,副局长马忠骏。地亩
 
  管理局局长张焕相。1926年9月,成立哈尔滨特别市市政局,局长为储镇。
 
  傅家甸。人员更换较快,1915年3月,滨江县知事于芹试署。1916年,张南钧任县知事。
 
  1919年,滨江商埠局成立,原县知事任开埠局长。1921年8月,莫德惠任县知事。12月,滨
 
  江商埠局由张寿增任督办、张南钧任会办、米春霖任总办。1923年12月,张书翰代理县知事。
 
  1925年6月,谭书绅任县知事。
 
  《大哈尔滨都市计画》时期 1933年,成立"大哈尔滨都市计画委员会",参谋长西尾为
 
  委员长。
 
  1936年,设立哈尔滨都市建设局,局长佐藤俊久。1938年,都市建设局调整为工务处,
 
  处长仍是佐藤俊久。
 
  《改良与发展区域规划》时期 1946年5月-1948年3月,工务局局长邓恩诚。1948年3-1
 
  0月,建设局局长丁冬放。1948年12月,建设局局长郭林军。
 
  《哈尔滨市城市初步(总体)规划》时期 1953年6月,经松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
 
  民政府任命: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委员由省市各有关部门领导26人组成。主任由市长吕其恩兼
 
  任,副主任由副市长郭林等兼任,秘书长杨祝民。
 
  常设机构中,规划设计室主任周义珍、监督检查室主任吴家珍。
 
  1957年12月,市城市建设委员会与市建设局合署办公,局长王英樵,规划管理处处长周
 
  义珍。
 
  1961年9月,市城市建设委员会与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合并,主任张屏(兼),规划管理
 
  处处长周义珍。
 
  1962年3月,市基本建设委员会改称市城市建设委员会。主任张屏(兼),规划管理处
 
  处长周义珍。
 
  1965年"设计革命"中,规划管理处停止办公。1966年"文化大革命"中,机构被"砸烂",
 
  人员被下放。
 
  《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时期 1973年5月,市革委会任周义珍为市城市规划管理处
 
  处长。
 
  1978年8月,经省编委批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定编为55人,另有事业编15人。11月,
 
  市革委常委会议决定李光耀、周义珍任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副局长。12月,任崔洪昌、庞志敏
 
  为副局长。1981年2月,任杨景苏为市建委副主任,兼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局长。
 
  1987年,在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中,规划管理部分的机构、人员有规划处(11人)、管
 
  线处(16人)、监督检查处(11人),下属规划设计院(160人)。
 
  1988年5月,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编制70人。其中规划管理部分机构有规划处、基础设施
 
  规划管理处、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处、法规监察处等。直至1990年。
 
  页码: 319-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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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城市规划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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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城市规划
 
  节名: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类别: 城市规划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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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城市规划
 
  篇名: 第三篇  管  理
 
  章名: 第二章 规划管理
 
  节名: 第一节 建设管理
 
  正文:
 
  宋·金古城体系规划时期 天会元年(1123年)1月,金兵攻占燕京(北京市),5月,
 
  徙燕京6州豪族富户及工技之民于内地(阿什河流域)。天会五年(1127年)1月,金兵攻占
 
  汴京(开封市),3月,索太监、伶官、医师、伎女、工匠、役卒及百工技艺等数千人。6月
 
  班师北归,翌年8月至会宁(阿城市白城乡)。天会十二年(1134年)2月,金太宗决定依宋
 
  制改革旧制。皇统六年(1146年)3月,金熙宗以上京会宁府大内太狭,乃征调五路工匠撤
 
  而新之。在此前后,今哈尔滨市区内所筑城池、房舍均属官产,并严格按等级圈地、造邸,
 
  由工部掌修造、营建法式(标准、制式)。由户部拨款。当完颜亮朝廷迁都燕京、王公大族
 
  随迁后,正隆二年(1157年),金朝廷下令"毁旧大族邸宅,夷其址而耕种之"。
 
  清代八旗驻防、移垦城乡规划时期 清代的房屋建设有严格的等级标准,对房屋间数、
 
  门高、门数、墙高及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均有定制。一般是以皇帝的"上谕",或经旗务、户部
 
  议奏后由皇帝"题准"的事务为"定例",遵照执行。八旗房舍修建由朝廷统一组织,修建后登
 
  记造册上报存档。"阿尔楚哈驻防,于雍正五年(1727年)盖造学舍,六年(1728年)盖造
 
  衙署,七年(1729年)始建城池,计城周围745丈(2483米),教场离城半里、周围一里""
 
  胡兰(呼兰)驻防,城守卫衙署共十四间,兵丁房共一千间"。可见当时城镇建设十分重视
 
  仓廒、学舍、教场的建设。
 
  道光元年(1821年)9月,吉林将军富俊奏请,从拉林、阿勒楚喀、宁古塔、三姓、吉
 
  林等地轮流派兵200名上山伐木(宾县地方)盖房,以供京旗住房之用(双城堡京旗移垦,
 
  包括今哈尔滨市区的13座旗屯)。
 
  道光四年(1824年)2月,首批京旗自报53户由京起程时,双城堡左、中、右屯各建义
 
  学3间。
 
  道光五年(1825年),订立砍运木材章程,加快双城堡地方旗屯(包括今哈尔滨市区13
 
  座旗屯)的建设。
 
  光绪八年(1882年),由于弛禁、开荒招佃,民人增加,拉林西北双城堡一带包括今哈
 
  尔滨市区西部设双城厅。由于粮食产量增加,出现加工业和田家烧锅、元聚烧锅等非农业人
 
  口集居的居民点。但民人建房,只需报请厅署批准后自建。
 
  《中东铁路附属地城镇规划》时期 铁路附属地。光绪二十五(1899年),铁路工程局
 
  编制了《松花江新城规划》、《码头区整顿规划》。新城修建的铁路员工住宅均为一层,造
 
  型为农庄式,并重复使用图纸。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2月,公布了《哈尔滨及郊区规划》
 
  。同年,铁路工程局总工程师批准公布了《哈尔滨建筑临时规划》,规定了各种房屋建筑占
 
  地标准等。光绪三十年(1904年)成立地亩处,翌年清查了"私建滥建"。
 
  傅家店一带。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吉林铁路交涉局增派员在傅家店地方出放街基,
 
  由于无建设及用地管理机构,又无规划,故这一时期形成的今道外头道街--十二道街地区(
 
  特别是傅家甸)的街道狭窄、弯曲。
 
  《商埠城市规划》时期 铁路附属地。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1月,清朝廷决定哈尔
 
  滨开埠,委任杜学瀛为总办。同月,中东铁路公司批准《哈尔滨自治公议会章程草案》。俄
 
  国、日本、德国等国相继在哈设立领事馆,南满铁道株式会社在哈设日满商会。11月,中东
 
  铁路管理局长签发《哈尔滨公议会章程》,将码头区、新城区7.83平方公里地区划为哈尔
 
  滨自治市市区,按公共租界管理。同年,松花江制粉厂、佐祖林斯基制粉厂、葛瓦里斯基制
 
  粉厂相继建成,丹麦宝隆洋行、东方贸易公司在哈开业。各国使馆、商社的建设,使哈尔滨
 
  的建筑艺术形式开始丰富多彩。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3月,自治公议会选举组成第一届董事会。6月,董事会接管铁
 
  路局原管理的哈尔滨商务、屠宰、俄国妓女病院和7处公园。7月,又接管泵站、水塔、给水
 
  管道、消防队。公布《商业税收规划》,并首次提出《城市建筑规则议案》。9月,公布《
 
  铺建街道及人行道规划》。11月,公布《保持街道卫生规划》、《房地产税收规则》。
 
  宣统元年(1909年)7月,市董事会公布《拉运市内垃圾章程》。
 
  宣统二年(1910年)3月,市董事会再次讨论《城市建筑规划》。同年,在哈外侨之间
 
  出现矛盾,一些国家驻哈领事支持本国侨民拒绝向董事会交纳税金。
 
  1914年,市董事会通过《城市建筑规则》,1915年3月公布实行。对建筑构造、防火等
 
  方面作了规定。
 
  1918年,铁路附属地出现自由抢占土地、不缴纳租金的现象。7月,中东铁路管理局允
 
  许员工在懒汉屯(沙曼屯)自建路助67所土房。同年,大批俄国"难民"在偏脸子修建"纳哈
 
  罗夫卡村"。
 
  1919年,俄国"难民"增加,住房紧张达到高峰,抢占土地、私建滥建不断发生,地亩处
 
  全力制止。9月,市董事会成立街道及建筑规划委员会。
 
  1920年初,住宅危机继续发展,抢占土地、私建滥建已发展至公开进行。中国警察替代
 
  了俄国警察后情况依旧。1月,出现驱逐中东铁路管理局长霍尔瓦特运动。3月,鲍贵卿照会
 
  霍尔瓦特:"为维护路务起见,克日将中东路一切政权悉行解除"。中国军队进驻铁路沿线。
 
  4月,霍尔瓦特被解职。
 
  10月,中东铁路附属地改称东省特别区。同年,建设永安埠地区,并改称新安埠。中国
 
  政府与俄罗斯亚细亚银行签订补充条约,规定"中东铁路股份公司的财产和作用,应限制在
 
  商业企业范围以内,应停止政治、行政作用"。
 
  1921年初,住宅危机已过去,房租、园田地价格剧跌。铁路附属地居民开始抵制地亩处
 
  征收租税。2月,中华民国大总统令,设置东省特别区市政管理局。同年,在正阳河建设"沃
 
  斯特罗乌莫夫村"。
 
  1923年7月,东省特别区市政管理局接管区内建筑审批权,同年编制《东省特别区哈尔
 
  滨城市规划全图》。
 
  1925年,东省特别区颁布《建筑规划》。
 
  1926年6月,哈尔滨特别市成立,辖区为原自治市区。其他铁路附属地仍属东省特别区
 
  市政管理局管辖。
 
  1927年10月,东省特别区市政管理局开始对铁路建筑物征税。
 
  1928年,动工修建东省特别区图书馆(东北烈士馆)及斜纹街(经纬街)南侧挡土墙。
 
  1930年1月,东省铁路局奉命复称中东铁路局。
 
  傅家店。光绪三十三年(1908年)1月,滨江厅江防同知何厚琪决定将傅家店更名为傅
 
  家甸。宣统元年(1909年)4月,东三省总督以滨江厅江防同知"俄人不认,鲜能实行职务。
 
  现所辖不足十里(3平方公里多),殊难成治",奏请划双城沿江之地以益该厅,改称双城府
 
  滨江厅分防同知。
 
  1912年1月,中华民国成立,2月清帝溥仪退位。1913年8月,滨江县知事到任,裁撤滨
 
  江厅分防同知。
 
  1916年4月,滨江县知事在向吉林省长、道尹的报告中指出:"近两年,欧战发生,旅哈
 
  俄人十去七、八,道里商业一落千丈,傅家甸始挤富庶。俄人已见于此,特经营粮台(又称
 
  八站),免去赋税,欲诱我华商兴彼市面。业将粮台地面出放街基、兴修马路、节节进行,
 
  其势日通","开放四家子商场(商埠)实为刻不容缓之举,知事拟乘此清丈土地、出放街基
 
  之际,将四家子划为新市场(新商埠),作为特别区域,既以抵制俄人,且以振兴地面"。
 
  关于资金问题,县知事提出"筹办四家子新市场之大端计划也,至一事之成非财莫举,修筑
 
  马路、建设平康里、戏园、公园诸款,请省长由四家子地价内拨借10万元"。
 
  1917年6月,滨江警察厅下令拆除小六道街两旁房屋,退出8尺(2.66米)公地展修马
 
  路。
 
  1918年,东四家子新建各种工厂已达40余家。
 
  1920年2月,滨江县以傅家甸为中心,对全县进行城市规划。
 
  1921年12月,滨江县再次成立商埠局,将圈河、太平桥、三棵树等150余万方丈土地辟
 
  为商场(商埠区)。
 
  1929年2月,滨江市政公所公布《修筑马路阴沟章程》。5月,裁撤市政公所,划傅家甸、
 
  四家子、圈河、太平桥为滨江市辖区,脱离滨江县。同年,滨江市政筹备处公布《暂行建筑
 
  规则》。
 
  马船口。因对开埠行动迟缓,1918年7月,滨江殖滨公司强占江北居民土地,驱逐乡民,
 
  被害人进京上告至大理院而停。
 
  1920年1月,黑龙江省马船口市政局成立,2月改称松北市政局。1921年2月,松北镇开
 
  埠工程始动工。1925年,黑龙江省长公署裁撤松北市政局,改在呼海铁路工程局下设松浦市
 
  政管理处,商埠建设仍在马船口一带,1928年12月,只建成"松北俱乐部(赌场)"。直至19
 
  29年7月呼海铁路才正式通车,错过了商埠发展时期。
 
  《大哈尔滨都市计画》时期 1932年5月-1934年4月,以关东军特务部与满铁经济调查
 
  会为主,制订了《大哈尔滨都市计画》决定案。
 
  1933年6月,伪满民政部以11号部令公布延续使用原哈尔滨特别市政局《哈尔滨特别市
 
  建筑规则》、原滨江市政筹备处《市建筑暂行规则》、《哈尔滨特别市衔接沟渠章程》等法
 
  规。
 
  7月,按照《大哈尔滨市都市计画》,将哈尔滨特别市、东省特别区哈尔滨市、松浦市、
 
  滨江市合并,将滨江县划归北满特别区。
 
  12月,为实施《大哈尔滨都市计划》,发行公债1500万元。
 
  1934年1月,哈尔滨特别市自治委员会审议《都市计画意见案》。1935年8月,伪满民政
 
  部委托日本关东军测量哈尔滨特别市区全图。1936年3月,伪满民政部12号部令批准实施哈
 
  尔滨特别市都市建设计划。伪哈尔滨特别市公署公布《大哈尔滨都市五年建设计划》。
 
  6月,伪满公布《都市计划法》。同年,出版《哈尔滨都市邑计画图》
 
  1938年6月,日本关东军将平房火车站以北6平方公里地区划为"特别军事区"。
 
  1939年4月,伪满宣布产业开发五年计划、开拓政策、北边振兴"三大国策"。
 
  1944年,城市规划与建设停止。
 
  《改良与发展区域规划》时期 1947年4月,由中共中央东北局、松江省、哈尔滨特别
 
  市的60余个机关团体组成哈尔滨特别市爱国自卫战争牺牲烈士纪念堂、纪念塔兴建委员会。
 
  并发布《爱国自卫战争牺牲烈士纪念塔建筑设计图悬赏募集规程》。7月,纪念塔在八区公
 
  园垒球场址动工,烈士馆在原伪警察厅址动工。
 
  11月,特别市政府公布《道路、桥梁及下水道、雨水井暂行保护条例》。市卫戍区司令
 
  部与特别市政府联合发布告:保护市内公共建筑和私有房产,禁止拆毁和私占。
 
  1948年2月,哈尔滨特别市进行房产登记。1950年1月,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三次会议
 
  通过《私人房产管理暂行办法(草案)》。5月,市公共房产管理处通告:换发租赁契约。1
 
  0月,市人民政府公布《自来水、下水道业务暂行条例》、《瓦斯使用暂行条例》。
 
  1951年10月,市人民政府公布《哈尔滨市私人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1952年10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印发《城市规划设计程序暂行办法(草案)》、《
 
  城市规划批准程序暂行办法(草案)》。
 
  《哈尔滨市城市初步(总体)规划》时期 1953年5月,在哈动工建设的"一五"国家重
 
  点工业建设项目有伟建机器厂、东风机械厂、新风加工厂、电机厂、轴承厂、量具刃具厂等。
 
  此外还有中科院土木研究所、哈尔滨医科大学。
 
  刚刚组建的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常设机构配合项目选址,审查总平面布局、核拨用地、建
 
  设设计。在建筑设计审查中还有卫生(公共卫生)、公安(防火、防空)部门参加。同年,
 
  建筑设计流行"民族形式",典型建筑是中科院土木研究所。
 
  11月,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改进和加强城市建设工作》,要求"克服城市建设中的盲目
 
  性、分散混乱现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重点建设、稳步前进的方针"。同月,国家计委印
 
  发《关于城市建设中工程配合的几点意见》,提出"各单位建设工程必须服从城市规划,作
 
  到密切配合,切实防止各自为政的现象"。
 
  1954年6月,国家召开第一次全国城市建设会议。会议提出:"城市建设为工业化服务、
 
  为劳动人民服务的方针"。要求"加强城市规划与设计工作","应尽量提高旧城市的利用率"。
 
  "建筑艺术问题,必须适应目前中国经济水平,城市的美观不取决于漂亮建筑数量的多少,
 
  而取决于它们布置得是否得当","有必要建立建筑监督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机构","建立城市
 
  规划的审批程序也十分需要,拟定必要的城市经济技术定额"。
 
  1955年,全国开展批判建筑中的浪费现象,降低非生产性建筑造价,批判复古主义、形
 
  式主义。2月,在建筑工程部召开的设计与施工会议上提出"这种复古主义和形式主义的错误
 
  倾向,其危害程度虽然有所不同,但却是资产阶级唯心主义在建筑方面的具体表现"。"我们
 
  的建筑方针是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3月,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反对建筑中
 
  的浪费现象》,指出"他们拿宫殿、庙宇、牌坊、佛塔为兰本,在建筑中大量采用昂贵的亭
 
  台楼阁、雕梁画栋、沥粉贴金、大屋顶、石狮子等形式……有的建筑装饰竞占总造价的百分
 
  之三十"。6月,中央各机关、党派团体高级干部会议上提出"励行节约,为实现社会主义建
 
  设而奋斗"的口号,会议指出:"盲目的追求'民族形式',讲究漂亮装饰造成的浪费是十分严
 
  重的"、"我们的方针是近代化工业和原有的城市相结合,近代化的工厂和现有适合人民生活
 
  水平的房屋、办公室、宿舍相结合"。同月,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坚持降低非生产性建筑标
 
  准》,提出"非生产性的建筑标准低一些并不妨碍生产,相反,可以滕出资金来发展生产"。
 
  7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励行节约的决定》,规定"特别是非生产性建设上,必须严格控制、
 
  削减非急需建设的项目,认真降低设计标准和工程造价"。9月,国家城建总局下发《城市规
 
  划编制暂行办法(草案)》,草案规定哈尔滨为全国9个第一类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之一。
 
  11月,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加强城市规划工作,降低城市建设造价》,指出"某些城市采用
 
  规划定额偏高,人均居住面积过多、马路太宽、广场太大。一些城市计划的楼房占86%,其
 
  中4-6层建筑占相当大的比例","根据我国城市经济情况和人民生活情况,以人均居住面积6
 
  平方米为我国城市规划远景定额比较现实,那么城市规划用地面积可以压缩三分之一"。
 
  在批判复古主义和降低非生产性建筑标准运动中,市城市建设委员会作出《城市规划工
 
  作检查与今后意见》,承认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受形式主义、复古主义影响出现了市委
 
  办公楼、中苏友谊宫、土木研究所、东北第一工程公司(今卫戍区)等所谓民族形式的建筑。
 
  二是城市规划定额不明确,采用了苏联的技术经济定额,标准偏高。三是在土地分配方面控
 
  制不严,有些单位盲目请求拨地,如医大、农学院、土木工程学校征地高于实际需要1-3倍。
 
  此后,"民族形式"的建筑设计再未出现,许多工厂削减了俱乐部等建设项目,住宅建设
 
  大部改为一层房屋。
 
  1956年6月,国家建委批准《哈尔滨市城市初步(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工作转向总
 
  体规划、详细规划。9月,市城建委完成市中心区规划、平房工业区规划、松花江堤防及绿
 
  化规划。
 
  11月,全国城市建设工作会议召开,国家建委下发《城市详细规划编制暂行办法(草案
 
  )》、《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1957年5月,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城市建设必须符合节约原则》,指出"办公场所、住宅、
 
  服务设施标准过高的现象十分严重"。同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办公厅下发《关于组织职工自
 
  建公助住宅的指示》及资料。12月,省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试行1958年民用建筑造价指标
 
  和质量标准(草案)的通知》,其中3-4层住宅造价分别为每平方米63元(集中采暖)和60
 
  元(火墙采暖)。
 
  1958年3月,国家建委、城建总局下发《关于城市规划几项控制指标的通知》,在住宅
 
  建筑层数方面,主张修建无水暖设备的简易平房和二楼。
 
  6月,全国城市规划座谈会在青岛(青岛会议)召开,会议提出"多快好省地建设我们的
 
  城市"。
 
  1959年11月,市建设局(市城委)制订《哈尔滨市市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内容包括建设用地管理、建设设计与施工管理、公用事业及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在"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中,1960年1月,市建设局提出《哈尔滨市农村规划方案
 
  (草案)》,规划"用3年时间,基本实现农村房屋砖瓦化"。2月,举办农村规划训练班。
 
  4月,全国城市规划座谈会在桂林召开,会议提出"大中小城市相结合,以中小城市为主
 
  的城市发展方针","对现有大城市加以适当控制"。"在文教区的布局中,要考虑教育与劳动
 
  相结合","特大城市的主干道路红线宽可在80-100米"。并提出"建设新型的、园林化的新农
 
  村"。
 
  1961年1月,市人委公布《严禁私自建筑的通知》,规定"凡严重影响交通、防火、卫生
 
  及市容观瞻的私自建筑,无论是否竣工,一律拆除"。
 
  3月,省人委批转省计委、省建委《1961年停建项目通知》,对缺口大、分散人力物力
 
  财力、延缓建设速度的项目停建,其中省属14个项目(15个单项)、市属29个项目(33个单
 
  项)。在基本建设"下马"同时,青年宫落成,东直路竣工。
 
  1962年12月,全国城市建设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宣布"今后大中城市的工商业附加税、
 
  公用事业附加税、房地产税(三税)统一划为市财政",增加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会议提
 
  出"加强城市建设的勘察设计和科学研究,勘测人员归队"等。
 
  1964年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严禁楼堂馆所建设的规定》,规定"非经国务院批准,任
 
  何地方都不得进行高标准的城市建设工程,不得成片拆迁房屋。
 
  6月,中共哈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党组上报了《关于城市规划工作问题的报告》,对城市
 
  规划工作提出:一是抓好详细规划,一条街一条街的进行规划;二是修订城市总体规划;三
 
  是加强建筑工程管理。
 
  1965年,规划、设计部门开展"设计革命"。1月,省经委印发《设计革命运动第三次座
 
  谈会纪要》、《设计工作整改条例(草案)》。
 
  同月,市城建委、房地局、公安局、卫生局制订《联合办公制度》。
 
  4月,人民日报发表社论《为设计工作的革命化而斗争》。在"设计革命"中,规划管理
 
  工作停顿。
 
  1972年,市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回升至55.98万平方米(1971年为31.53万平方米),
 
  竣工面积为23.51万平方米(1971年为8.59万平方米),住宅建筑中平房占30%(1971年
 
  为60%),按排各种管线53.73公里。
 
  《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时期 由于"文化大革命"以来,私建滥建严重,1973年7月,
 
  市城市规划处制订了《哈尔滨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印发了《关于严禁在道路下
 
  布设庭院排水设施的通知》。9月,印发了《关于严禁私建滥建的紧急通知》。12月,市革
 
  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提出"今后城市建设要以改造旧城为主,
 
  特别是道里、道外、南岗3个区的建设必须结合旧城改造来进行。不准插空新建扩建,不准
 
  就地翻建。太平、动力、香坊3个区以及南岗西部可以在结合改造同时,新建一批住宅,以
 
  疏散道里、道外、南岗3区人口"。"坚持取缔私建滥建,对已建的,凡影响城市规划、交通、
 
  防水、安全、卫生、绿化、市容观瞻、市政设施的,应无代价自行拆除。拒不拆者,强行拆
 
  除"。
 
  1974年5月,市城市规划处上报《关于落实统一规划、组织建设工作意见》,提出统一
 
  动迁、统一计划、统一施工以落实规划。12月,市城市规划处向市革委上报《关于城市规划
 
  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对建设中存在的土地争执多、动迁困难、建设分
 
  散,未能成街成坊等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1975年5月,市革委向省革委上报《关于我市居民住宅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意见的报告》,
 
  报告指出"全市无房职工约4.5万户,占职工总数6-7%","自1976年以来,全市几乎未建住
 
  宅,全市居住水平逐年下降,人均居住面积只有2.28平方米。比建国初期人均下降1.34平
 
  方米"。
 
  9月,市城市规划处上报《关于当前数起严重私建滥建的报告》,列举了已发现的建在
 
  迎宾路、主干道上10余起私建围墙、厂房、办公室、医院、住宅。提出与有关部门进行联合
 
  检查的建议。
 
  1978年2月,市城市规划处与市人防办、消防大队、卫生防疫站制订《建筑工程审查程
 
  序的通知》,为方便建设单位,实行联合办公。6月,市城市规划处上报《关于市区私人房
 
  产翻建审批意见》,决定由各区房产办事处与区市政部门办理。12月,市城市规划处上报市
 
  革委《关于我市商服网点安排情况的汇报》,"1976年以来,已安排建设饮食、粮食、食杂
 
  等网点62项,总建筑面积2.42万平方米(其中财贸系统为8630平方米)。
 
  1979年1月,市规划局上报《关于1979年浴池工程安排情况的报告》,其中已定位4项(
 
  人和、三棵树、哈尔滨站、和平路浴池),已施工3项(新华、太平、香坊浴池),共2400
 
  平方米。
 
  2月,向市革委报批三十六棚、动力区、马家沟机场地区、骆斗屯等详细规划。5月,市
 
  规划局下发《关于编制〈哈尔滨市1979年通用住宅设计施工图中贯彻人防地下室的技术条件
 
  〉的通知》。 7月,省建委、省邮电管理局转发国家建委、邮电部《关于在城市住宅楼增
 
  设信报箱的联合通知》。
 
  同年,市规划局提出《个人建住宅控制地区》,规定"城市中心地区、近期拟成片改造
 
  地段不准建个人住宅"。
 
  8月,市规划局制订《关于私建滥建管理办法》,指出"1978年以来,已有537个单位私
 
  建,建筑面积达1459平方米,个人私建17823起,17979处,建筑面积达397186平方米。最多
 
  的地区是南岗区、太平区。9月,市规划局转发《按通用住宅设计图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通知》。
 
  同月,上报《关于加强取缔私建滥建工作的请示》,指出"到目前全市私建滥建已达88
 
  万平方米,急需建立取缔私建滥建的机构,在各区设立规划管理科,总编制50人。"10月,
 
  上报《关于拟公布加强城市建筑红线管理的通知》,规定了34条干道红线宽度。
 
  在房屋建筑量不断增加,尤其住宅建设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11月,市住宅建设领导小
 
  组成立。同月,市规划局制订《关于统一审批建筑办法》。
 
  同年,市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上升至272.77万平方米(竣工108.42万平方米)。
 
  1980年,市政府同意年内在8个规划小区成片修建住宅。3月,市规划局印发《关于重申
 
  加强建筑红线管理的报告》,公布106条道路红线宽度,规定在线红内,一律不准私建滥建。
 
  同月,市规划局、公用事业局公布《关于对城市住宅工程给水系统设计要求》的通知。
 
  规定4层楼应设水箱,5层以上,楼下设贮水池、楼上设水箱,自行设泵站加压。每栋设总水
 
  表,每户设分户表,由自来水公司供表"。
 
  6月,市规划局上报《关于10个浴池工程建设安排落实情况》,已审批5个,已定位并正
 
  在设计中3个,只定位2个。同月,上报《关于增设公共厕所的选址报告》,全市共38处,其
 
  中道里区21处、南岗区11处、道外区4处、香坊区与动力区各1处。
 
  同月,市规划局、房地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建筑物加层(接楼)的几项规定》。"已
 
  审批46栋,共49135平方米。"
 
  8月,市规划局下发《关于违章建筑工程情况的通报》,通报了擅自挪位的轴承厂子弟
 
  校、私自加层的哈尔滨日报社森林街住宅、修改已审批设计的粮食局经纬三道街住宅和不执
 
  行协议的供销机械厂、市建二公司、水产公司友谊路住宅。同月,市规划局上报《关于对全
 
  市建筑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的请示》。
 
  同月,省建委印发《关于城镇住宅建筑面积指标和建筑参数的暂行规定》,其中面积指
 
  标中,"老工矿、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职工住宅、楼房平均每户不超过50平方米,平面系
 
  数低于50%。平房平均每户45平方米,平面系统不小于55%。层高一律2.8米。
 
  9月,市规划局印发《关于严格控制架空杆柱拉线问题的通知》。同月,省建委、省人
 
  防办联合发《关于建立健全人防工程设计审批(暂行)制度的通知》,规定"住宅建筑统由
 
  规划部门依照规划、防火、卫生、环保、人防等有关规定审批、发给执照外,其他人防工程
 
  设计均由人防部门审批"。
 
  10月,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印发《关于城市建筑用地综合开发试行办法》。12月,市
 
  人民政府提出住宅建设"以新建为主的方针"。"减少拆旧房、多建新房,使住宅建设走上按
 
  规划进行的轨道"。"新建有王兆新村、电机新区、旭升街等。成片改造旧区有安宁街、卢家
 
  街、菜艺街等"。
 
  12月,住宅建设总公司与统建办合并,成立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1981年1月,市规划局、房地局提出《关于1980年建筑物加层工作总结》。共审批52栋,
 
  5.2万平方米。其中中、省直40栋,4.2万平方米;市直12栋,0.99万平方米。
 
  1982年12月,市人民政府公布《哈尔滨市城市建筑动迁安置办法》,翌年5月1日起实施
 
  (1980年4月公布的《哈尔滨市城市建设用地动迁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3年1月,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城市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决
 
  定》。规定综合开发小区和成片改造地段的建设,由市建委组织有关部门实行一次性综合审
 
  批。
 
  3月,市规划局再次印发《个人建造住宅控制地区》,提出"中心地区、近期拟成片改造
 
  地段为不准建地区。"
 
  7月,市规划局提出《关于重新联合审批住宅建设的报告》,市房地局、人防办、消防
 
  大队、卫生防疫站参加联合审批。
 
  11月,市建委发《关于新建房屋实行集中采暖的通知》。
 
  1984年1月,建设部召开全国城市规划会议(合肥会议),会议提出"为生产、为经济建
 
  设服务的城市建设总方针",提出"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的城市建设
 
  原则。
 
  3月,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制订《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稿)。5月完成第四稿。
 
  1986年1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6月,城乡建设环境
 
  保护部与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11月,全国城市建设工作会
 
  议提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革城镇住宅制度,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体制,加
 
  快旧城改造的步伐"。同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工作的决定》,提出"城市规划
 
  的实施、管理要同城市土地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改变分散建设的局面,实行综合开发、配套
 
  建设的体制"。
 
  同月,省建委、省建行下发首批、二批被批准的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通知。首批5家,
 
  二批3家。
 
  1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同年,开始实施基础设施建
 
  设、综合开发、配套建设"12468"工程,市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达616.87万平方米,竣工27
 
  5.58万平方米。
 
  1987年3月,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编制村屯规划有关事宜的通知》,计划
 
  编制300个村屯建设规划。
 
  5月,国务院下发《加强我国城市建设工作,保持稳定合理的发展速度》,要求"改革城
 
  市建设体制,增强活力,提高效益,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生活环
 
  境"。
 
  7月,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开始收取《建设许可证》费。8月,制订《处理违章建设工
 
  程的规定》和《城市居民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上报《关于处理32项严重违章建设工程
 
  的请示》。
 
  10月,上报《关于试行<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请示》,指出上述办
 
  法自1986年12月经市人大常委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后,已报省人大。一年来未颁发,因急需而
 
  试行。同月,道里区拆除13起违章私建工程。
 
  12月,市人民政府提出"开发新区与改造旧区相结合,以改造旧区为主,以改造危棚房
 
  和解决人均不足2平方米的突出困难户为重点的方针"。同年,市区房屋施工面积达634.01
 
  万平方米,竣工314.97万平方米。
 
  同年,完成全市地下管网图的编绘。
 
  1988年3月,市人民政府公布《哈尔滨市建设外环北路动迁安置问题的具体规定》,3月
 
  20日施行。4月,外环北路工程动工。5月,成立市规划土地管理局。10月,市九届人大七次
 
  会议通过《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同年,市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达760.01万平方米,竣工301.67万平方米。
 
  1989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年,
 
  市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为648.92万平方米,竣工333.24万平方米。
 
  1990年5月1日起,市规划土地局依据《规划法》在建设审批中施行"两证一书"制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规划管理在法制化、
 
  规范化建设方面更加完善。
 
  9月,各区成立区规划土地管理局(由原区规划科、区农业局土地科、区房产办事处地
 
  政科组成)。12月,《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公布。
 
  同年,市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450.39万平方米,竣工271.76万平方米。
 
  建筑保护。1979年11月,市规划局开始研究关于保护建筑遗产问题。
 
  1982年5月,市规划局上报《关于中央大街(商业街)保护和改造规划的报告》。规定
 
  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2米和限制交通、全面保护与局部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同月,市规划局上
 
  报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和管理革命纪念场所、塔、旧街道、旧建筑物意见的请示》,提出
 
  保护旧街道9条、有一定特色的旧建筑25座以及宗教建筑、有革命历史意义的建筑名单。
 
  1983年5月,城乡建设环保部、文化部下发《关于认真保护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的通知》
 
  ,要求将保护措施纳入城市规划。
 
  1984年,市规划局上报《关于请求颁布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道、广场法规的报告》。
 
  1988年10月,市规划土地局印发《关于加强保护建筑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布了
 
  经市政府批准的保护建筑名单。其中一类保护建筑35处,二类保护建筑21处,三类保护建筑
 
  19处(详表已载入房产志)。
 
  1990年,市规划土地局编制《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图册》。
 
  页码: 323-335
 
  类别: 城市规划志
 
  排序字段: 0323
 
  [RECORD: 41/4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城市规划
 
  篇名: 第三篇  管  理
 
  章名: 第二章 规划管理
 
  节名: 第二节 用地管理
 
  正文:
 
  宋·金古城体系规划时期 金朝建国初期,其社会组织是300户为1谋克(百夫长),10
 
  谋克为1猛安(千夫长),平时为生产组织,战时按户出兵为军事组织,土地为公有。
 
  金朝入关后,土地制度“分官地与私地,官地输租,私田输税”。今哈尔滨市区,属金
 
  上京京畿地区,土地均属官地,由猛安谋克户驻防。金朝税赋尚有“园田、邸舍、车乘、牧
 
  畜……等征钱有差,谓之物力钱(使用税与财产税)。至“大定二十年(1180年),上京路
 
  女真人户规避物力(为避免交税),自卖其奴婢,至耕田者少,逐以贪乏,沼定制禁之”。
 
  金制,“量田以营造尺,5尺为步,阔一步、长240步为亩,百亩为顷”,“凡官地,猛
 
  安谋克户及贫民请射者(申请耕种的),宽乡(地多的乡)一丁百亩,狭乡(地少的多)十
 
  亩,中男半之,以最下等五等减半定租(金制地分九等),八年始征之(收租)”。
 
  清代八旗驻防、移垦城乡规划时期 清顺治初年,旗人举家迁徙入关,今哈尔滨市区人
 
  去城空、土地荒芜。顺治七年(1650年),沙俄哈巴罗夫率军入侵黑龙江沿岸的达斡尔首领
 
  拉夫凯辖区,达斡尔人南迁至今黑龙江省等地。在今哈尔滨市区江南沿江设立牧厂、草场。
 
  “阿尔楚哈(阿勒禁喀)界内,镶黄、正黄、正白三旗牧厂,在城北(阿勒楚喀城北)七十
 
  里。自德克秦(南岗,故有秦家岗之称)至阿尔楚哈河口长二十里,德克秦西至罗进苏苏(
 
  阎家岗)长五十里。自德克秦北至松阿里江(松花江)宽五里,德克秦往南宽五里”。
 
  清代八旗是行政、军事、生产合一的社会组织,为发展农业,清廷“划定旗地,凡民人
 
  土田错杂者,另给官田互易,酌量所易远近,减免赋税”。“下令展边开垦,嗣后复特遣大
 
  臣亲往踏勘”。使“八旗人士内有闲田可以资生,外有草地可以垦种”。
 
  康熙二十八年(1681年)“谕:奉天等处旗民田地所立界限不明,着将各部贤能司官,
 
  具题差往,会同盛京户部侍郎及该府尹,将旗民用地并牧厂逐一确察,各立界限”。康熙三
 
  十三年(1693年)正月,“谕:黑龙江、墨尔根、波尔得之地,官员兵丁与索伦、打虎儿(
 
  达斡尔)之人助其耕种亦有年矣。……此数年来所种之谷足以备用,则集众力之耕作可以停
 
  止”。
 
  乾隆二年(1737年),在呼兰设官庄,每庄10丁(户),设屯官1员。乾隆七年(1742
 
  年)9月,清廷决定在拉林、阿勒楚喀一带移驻八旗1000名(户)屯垦耕种,每户给房3间、
 
  地3顷。12月,王大臣等议奏,前议拨满洲兵1000名往拉林、阿勒楚喀屯垦事……定于2年内
 
  完成,分1000名满洲兵为左右16村,各给地亩、房屋,每兵房屋5间,……。同期,沿阿什
 
  河西岸修建小嗄哈、大嗄哈、莫力街。并在四方台设“贡鲜”鱼场。
 
  为解决京旗移垦,嘉庆二十年(1815年)1月,清廷批准吉林将军富役关于在拉林南夹
 
  信沟地方试垦的计划。计划先选旗厂1000人,每人给银25两、种籽2石、荒地30垧,种20垧,
 
  试种3年后交粮贮仓。待10年后京旗移垦时,将熟地15垧分给京旗,自留5垧熟地、5垧荒地
 
  作个人恒产,免其交粮。后经踏勘发现夹信沟地势低洼而改在双城堡一带(包括今哈尔滨市
 
  区西、南部)。并现场规划,每旗5屯,共120屯,其中位于今哈尔滨市区13屯。
 
  道光元年(1821年)2月,清廷决定向双城堡移京旗3000户,自道光四年起每年移200户。
 
  道光四年(1824年)2月,首批京旗自报53户由京起程,官给装银、沿途车价,到屯后分给
 
  房、地、牛犋,由乾清门侍卫护送。
 
  道光九年(1829年),吉林将军傅启图等奏清,道光准奏,将双城堡原定移京旗3000户
 
  改为1000户,每户酌增地15垧,并决定准买奴仆,注明旗册,代其耕种,或雇佣长工助耕,
 
  但不准买卖与私典土地。
 
  道光十六年(1836年)8月调查,自道光二年至十六年,双城一带京旗及屯丁先后招留
 
  有眷流民达252户。清廷重申只准雇佣单身民人,不准容留眷属,否则随时驱逐。道光十七
 
  年(1837年)7月,根据吉林将军祥康关于双城界外私垦禁荒之奏请,清廷决定将所有现任
 
  双城协领、佐领及历任失察私垦的协领佐领等均交部议处。并规定,此后再有私垦禁荒者,
 
  官则降革、兵则革退分别枷责,民则递回原籍、严加管束。
 
  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4月,清廷批准《双城堡移驻京旗垦殖(八条)章程》规定,
 
  将附近荒地8000余垧,以每垧京钱500文,放(卖)给屯丁及官民子弟耕种。
 
  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1月,清廷重申,外省流民潜往双城堡佃耕之禁,也不准当地
 
  旗人私自召民代耕、租佃。
 
  但至咸丰年间已弛禁,咸丰十一年(1861年)2月,吉林将军景淳奏准,阿勒楚喀以东、
 
  蜚克图站荒地8万余垧,以西双城堡荒地4万余垧及凉水泉一带禁荒10万垧,一律招民认垦,
 
  先收押租,后领种,5年后升科(收税)。
 
  至同治初年,今哈尔滨市区荒地陆续开垦。由于连年征调兵丁、军马入关,牧场收缩并
 
  移往阿什河以东。由于民人、流动人口增长,在松花江南岸先后开辟了敖吉、猴儿石、呼兰
 
  口、一根桩、四方台、哈尔滨、大岔沟等渡口。在乡道上形成了高家店、傅家店等居民点和
 
  田家烧锅、元聚烧锅等非农业人口集居的居点。
 
  《中东铁路附属地城镇规划》时期 铁路附属地。自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5月,中
 
  东铁路特别考察队收购田家烧锅32所房屋改作铁路工程局开始,不断圈占铁路附属地,历经
 
  3次大的扩占,特别是第三次扩占,沙俄军队入侵哈尔滨借镇压义和团乘机将附属地扩占至7
 
  5.32平方公里,后经交涉调减,光绪二十八(1902年)减至61.5平方公里。
 
  铁路附属地,实际上是当时列强瓜分中国的租界地。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6月,铁
 
  路工程局即宣布俄国人“在中东铁路附属地内居住权”。9月,成立警察局,行使治外法权。
 
  光绪二十七(1901年)6月,开始拍卖土地。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9月,向哈尔滨派驻“
 
  外阿穆尔铁道兵旅团”。11月,铁路局成立“城市公共事业特别委员会”。光绪三十年(19
 
  04年)1月,铁路局成立地亩处,对铁路附属地进行地籍管理,经过划界、查处“私建”,
 
  征收地租。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铁路管理局地亩处与“活动委员会”完成附属地村镇区划工
 
  作,清查了“私建滥建”。同年,经俄国财政部同意,开始征收附属地内“销售酒精饮料企
 
  业”的特别税。
 
  江北马船口。为抵制沙俄圈占土地,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黑龙江将军萨保奏准,
 
  在全省推行屯垦,将所有荒地一律开放,勘丈分拨、妥筹试办,以实边地而裕饷源。光绪三
 
  十年(1904年),铁路管理局强占江北2600垧土地,当地居民联名上告,主办征地的黑龙江
 
  铁路交涉局总办周冕受到“着即严行查办”的处理。
 
  《商埠城市规划》时期 铁路附属地。铁路管理局地亩处出租土地收取租金,其中长期
 
  租约为80年,短期为1—12年。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由于自治市成立,租金减少,由190
 
  5年的751747.7卢布减至140877.46卢布。宣统二年(1910年),一些外国侨民拒交税金,
 
  1913年经过谈判,1914年4月,英国驻哈领事与中东铁路公司代办、俄国驻哈总领事签订《
 
  将中东铁路界内自治及纳税章程推行于界内英国人的协定》。1915年比利时、1916年丹麦、
 
  西班牙、意大利和1917年日本也都相继加入协定。
 
  1916年8月,中东铁路开始叫行拍卖八站地段。12月,铁路局地亩处决定将出租的耕地
 
  租金提高1.5—2.0%。1918年4月,中东铁路公司决定全面出租江沿、秦家岗、马家沟、
 
  香坊地段。
 
  1923年3月,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所在哈成立。8月,东省特别区强行接管中东铁路局
 
  地亩处,成立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因地亩处拒交文件,日、英、美、法4国领事干涉,
 
  文件被封存,1924年9月始启封办公。
 
  1925年7月,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颁发《租照简章》,规定新租地段长期租期为30年
 
  以下,短期为10年以下(短期分别为10、5、1年)。江北草地、牧场、花园开始短期出租,
 
  并颁发《短期地亩租放章程》。12月,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颁布《关于地亩转移手续规则》。
 
  1927年1月,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将土地测量单位(俄亩)改为垧。12月又发布告,
 
  废除原俄文地亩契约,另行登记,改为中文契约。
 
  1928年3月,东省铁路督办下令东省铁路局撤销地亩处。
 
  1929年3月,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公布《清理地亩暂行章程》,严禁私垦、转让土地
 
  从中渔利。7月,管理局接管铁路局地亩处文件。12月,东北政务委员会通知东省特别区长
 
  官公署,特区停发租地执照。
 
  傅家店。宣统三年(1911年)9月,经督、抚批准,将双城东北、库叉河以东61村屯划
 
  归滨江厅辖区,滨江厅形成包围铁路附属地的态势。
 
  1917年8月,滨江县对傅家甸清丈结束,裁撤清丈局,设土地清查局。
 
  1918年3月,殖滨公司填筑江滩地西段完成(大新街以北,头道街—七道街)开始拍卖。
 
  10月,吉林省长请准中央,在圈河开辟商埠,面积20平方里(约4.5平方公里),并“立目
 
  标以志界限”。1919年4月,成立滨江商埠局,吉林省长咨达内务部,决定将圈河、太平桥
 
  由阿城划归滨江县。5月,成立商埠局购地处。6月,圈河、太平桥居民集会反对,公举代表
 
  去吉林省控告。10月,吉林省以“经费无着、地主反对”为由,决定缓办。
 
  1921年12月,再次成立商埠局,决定将圈河、太平桥、三棵树等地辟为商埠。
 
  1929年5月,成立滨江市政筹备处,市区仅含傅家甸、四家子、圈河、太平桥,1930年
 
  缩小市区,圈河、太平桥成为“三不管”地区。
 
  马船口。自1920年1月成立马船口市政局至1925年9月在呼海铁路工程局下设松浦市政工
 
  程处,商埠建设迟缓。1928年始颁发《松浦市政局放地章程》。
 
  《大哈尔滨都市计画》时期 1933年1月,伪满允许日本人在东北自由购买、租用土地
 
  (3月实施)。2月,伪满国务院会议通过《商移法》,允许日本人在东北自由居住、往来和
 
  从事农、工、商业以及担任公私职务,并享有土地等特权。
 
  7月,原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改称北满特别区地亩处。11月,在市郊划定1万町(约10
 
  87平方公里)土地为“移民地”,准备交给日本开拓团使用。
 
  1934年1月,伪满民政部1号部令公布《哈尔滨特别市及邻接区域土地买卖施行细则》。
 
  3月,哈尔滨特别市自治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都市计划事业必要土地收买案》、《市有
 
  土地管理法》等。11月,伪满公布《土地商租办法》。同年,伪市公署为实施都市五年建设
 
  计划在顾乡屯设立土地收买事务所,收买市内民有土地改为市有地,转租渔利。
 
  1936年4月,伪市公署公布《都市计画用地出租和出售规程》。7月,伪市公署将阿城、
 
  呼兰县部分地区划入市区。
 
  8月,开始收回在1934年租给水灾难民的西马家沟土地,将难民移往香坊。
 
  1937年,地籍整理局开始进行地籍整理。1940年9月,伪市公署设立地政科。
 
  1944年3月,满洲土地开发株式会社解散,改设满洲农地开发会社。
 
  《改良与发展区域规划》时期 1946年5月,在市郊区开展斗争反奸清算大会。同月,
 
  开始测量在三棵树、王兆屯、袁家屯、北庙屯、冯家洼子等地区开拓团所占地及军用地,准
 
  备分配给农民。7月,中共中央发布土地改革决定。
 
  1948年4月,松哈天理地区水利工程动工,复建、续建原开拓团水利灌溉工程。
 
  1950年2月,市人民政府制订《哈尔滨市内宅地分割暂行规则》(13条),其中第六条
 
  规定:“每一宅地临街一面之境界距离最低不得小于10米,每一宅地面积最低不少于150平
 
  方米。”据此,都市计划科相继在顾乡“新地号”、孙家窝堡“小地号”发放中使用。
 
  8月,成立市公有房产管理处。同月,东北人民政府工业部机械管理局拟在哈选址兴建
 
  一量具厂、一刃具厂,并经市长批准。
 
  1952年10月,成立市房地产管理局。
 
  《哈尔滨市城市初步(总体)规划》时期 1953年,建立了由市城建委根据建设项目计
 
  划和总平面设计审查核拨各项目建设用地,再由房地局办理征用和划拨土地的工作制度。
 
  12月,政务院公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1955年,在对复古主义、浪费现象进行批判的过程中,市城建委检查了“在用地分配方
 
  面控制不严,使有些单位盲目请求拨地,多占土地的问题”。
 
  1957年3月,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在基本建设中节约用地》和《再论基本建设中节约用
 
  地的问题》。指出“近年来,有些建设单位片面追求所谓“社会主义标准”,对卫生、防火、
 
  绿化等要求过高,建筑密度过低,对远景用地圈的过大,占用过多”。
 
  5月,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勤俭建国》,再次批判了“城市规划上的大城市思想、脱离
 
  实际地强调远景规划”。同月,人民日报刊载薄一波的《在基本建设中如何进行整风》和《
 
  基本建设十个政策问题》文章,提出“整掉大少爷作风,学会勤俭建国本领”。“一般厂矿
 
  和非生产性建筑标准偏高、城市规划规模过大、土地征用盲目求大、一般征地过多”等问题。
 
  同月,召开的全国设计工作会议也提出“民用建筑多了,标准偏高,楼房建多了,应节
 
  约建设用地”。
 
  1957年,市城市建设委员会与市房地局向省城建局上报《关于基本建设征用土地使用情
 
  况的检查报告》。经过对1950—1957年6月期间所征建设用地8500余公顷的调查,确实“存
 
  在多征少用、早征晚用,多余土地荒芜的现象。原因是有些单位强调特殊需要(如四二三厂
 
  ),有些单位则是不经政府批准,自行通过农民占用土地”。
 
  1958年1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十次会议批准,公布《国务院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该办法是在1953年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基础上,1957年10月经国务院第五十八
 
  次会议修正后公布。《办法》规定,“建筑工程征地300亩以下和动迁居民30户以下的,可
 
  向县级人民委员会申请”。超过的,需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1958年,地方工业“大跃进”,市城建委用10天时间拨出了30多个大中型工厂用地。并
 
  提出“原规划方案已不能适应‘大跃进’的需要”。并提出卫星城建设。
 
  1959年1年城市建设用地共增加461公顷,其中工业用地增加269公顷(“一五”计划5年
 
  城市用地增加823公顷,其中工业用地增加441公顷)。
 
  1960年8月,中共市委基建部、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市农业局分党组、房地产管理局分
 
  党组向中共市委上报《关于基本建设占用菜地及处理意见》,指出“几年来共占用农田3807
 
  8亩,其中菜地28755亩。属于多征少用、早征晚用、占而不用的典型有省地质局探矿厂占用
 
  208亩,只用45亩;铁道学院占用383亩,只用100亩。
 
  1961年1月,市人委发《关于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随着基建“下马”,3月,市建委、市建设局分党组、市房地局分党组上报《关于我市基本
 
  建设征用土地的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对1958—1960年用地较多的88个单位的调
 
  查,共征地2278公顷。其中用地使用不合理的有59个单位,共征地958公顷,其中属早征晚
 
  用的520公顷、多征少用的360公顷,征而不用的78公顷。处理情况:已交公社耕种200公顷,
 
  征用单位自耕521公顷,临时占用77公顷,荒芜160公顷。
 
  此后,建设征地严加控制,但“文化大革命”中,土地管理处于“无政府状态”。
 
  1972年5月,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
 
  意见》,要求“节约用地、不占良田、少占农田,在可能条件下要结合施工造田支援农业”。
 
  《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时期 1973年6月,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印发《关于贯彻执
 
  行国务院有关在基本建设中节约用地的通知》,规定“凡初步设计未经批准的项目,不许征
 
  用土地,批准初步设计后,要根据工程进度分期分批办理征地手续。征地审批权限严格按照
 
  1964年7月〈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适当下放的通知〉,征地10亩以上,须
 
  经省(市)、自治区审批”。
 
  1974年12月,省革委会下发《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补充规定》,规
 
  定“征用、拨用土地面积3亩以下的,由市、县、旗(包括地辖市)革委会审批,10亩以上、
 
  动迁居民5户以上和市镇菜地(不论征用、拨用面积多少)由市、县、旗革委会审查,报省
 
  革委会审批。
 
  1975年5月,市革委发《关于国家建设征用拨用农田土地审批权限和程序的通知》,规
 
  定10亩以下,由各区革委会审查后,报市革委批准。10亩以上,动迁居民5户以上(无论征
 
  拨用地多少)由市革委审查后,报省革委审批。
 
  6月,市农牧渔业局增设土地管理科,负责郊区土地管理。市房地局负责城区土地管理,
 
  市规划处负责建设用地核拨。
 
  1976年9月,成立“哈尔滨市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
 
  1977—1979年,城市建设用地共603.77公顷,其中划拨城市土地182.12公顷,征用农
 
  田421.64公顷。
 
  1979年,市委提出“以新建为主的方针”,以3.5公顷农田搞住宅新建。但由于征地困
 
  难,大部分住宅建设仍分散在旧区,拆除旧房达10万平方米。
 
  1980年4月,征用农田兴建的王兆新村开始征地动迁。10月,市住宅建设领导小组办公
 
  室、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报《关于征用明年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提出“贯彻市委关于‘
 
  新建与改造相结合,以新建为主的方针’,计划明年征用8块‘插花农’做为住区建设用地”。
 
  1981年7月,市规划局上报《1981年‘插花地’安排意见》,“城区共有3个公社、21个
 
  生产队,共有‘插花农田’3.2万亩”。1979—1982年9月,共征用农田40余公顷。
 
  1986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起实行)。规定国家基
 
  本建设及乡(镇)村企事业建设用地,征(拨)用耕地3亩以上,20亩以下(不含20亩),
 
  其它土地10亩以上,100亩以下(不含100亩)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到市人民政府批准
 
  (每项工程批准土地的总数不准超过100亩)。
 
  1988年5月,成立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统管城乡土地。1989年1—6月,开展土地资源详
 
  查和申报。
 
  1989年5月,市规划土地局印发《关于进行单位自有生活区电报调查的通知》,要求各
 
  大工厂企业、大专院校申报。同月,上报《关于组建规划土地监察执法队的请示》。7月,
 
  上报《哈尔滨市城乡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10月,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自有
 
  生活区的通知》,全市共认定37个单位的自有生活区。
 
  同月,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下发《关于调整市级审批权限的通知》,“今后凡征(拨)用
 
  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规划土地局签批。
 
  同月,市人民政府公布《哈尔滨市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同月,道里区查处3起违法占地。
 
  11月,市土地登记发证办公室发放首批“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月,市人民政府发布《
 
  哈尔滨市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12月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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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城市规划志
 
  排序字段: 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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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城市规划
 
  节名:                     后  记
 
  正文:
 
  《哈尔滨市志·城市规划志》动笔较晚,1991年开始收集资料,1998年完稿。按照市志
 
  "上不封顶"的要求,本分志按通志编纂。哈尔滨一带已发现的最早古城为西汉·扶余时期的
 
  "庆华古城"(今宾县县镇东南7公里,新立乡庆华村北山岗)。最早的政治经济中心城市是
 
  唐·渤海上京龙泉府(今宁安县城西南30余公里处)。但在今哈尔滨市区内已发现的古城则
 
  在宋·金时期,所以本分志上限以金朝古城为起点。
 
  由于哈尔滨地方史长期存在诸多疑点,经过大量的调查、考证,逐渐达到史实清楚。志
 
  稿也进行了三次补充并重新纂写。
 
  因受成书文字量的限制,本分志主要记述了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而对分区规划、详细
 
  规划、专项规划未能详述。
 
  本分志常用区划名称中,"城区"即建城区,指城市化集中地区。"市区",含城区与郊区。
 
  "行政区",含市区及所属县。
 
  城市规划要通过建设、管理来实施,所以本分志也记述了建设情况,以说明规划到实施
 
  的全过程。
 
  邹彩虹同志曾参加本分志初稿第一、二篇大部分章节的编纂工作。
 
  由于编辑水平有限,经验不足,疏漏和不妥之处在所难免,恳请批评指正。
 
  编  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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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城市规划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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