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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第11号公告

哈尔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第11号公告

2020-02-19 09:54

(2020年2月9日)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宾馆、旅店、招待所等经营类住宿场所一律关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宾馆、旅店、招待所等经营类住宿场所一律关闭:

  (一)在居民住宅区内的;
  (二)在地下、半地下室的;
  (三)网约房、日租房、钟点房等短期租住性质的;
  (四)达不到卫生、消防安全标准和不具备通风条件的;
  (五)未按公安机关要求登记上传住宿人员信息的;
  (六)不按规定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杀的;
  (七)工作人员、住宿人员不测量体温、不佩戴口罩的;
  (八)发现疫情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
  (九)违反疫情防控、行业管理其他规定的。

  三、政府指定的安置点、留观点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消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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