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公路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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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5 17:17

 第一节 管理机构

  

        1912年至1931"九·一八"事变期间,由于公路交通处于起始阶段,哈尔滨市未专设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某些必要的管理职能则分别由市有关部门承担。如市民政局承担民营车辆运输和税收的管理职能、市警务处车辆审验委员会承担审核发放行车牌照的职能。

  1931"九·一八"事变至1945年哈尔滨沦陷时期,伪市政府内设有交通处,对民营交通运输车辆进行管理;南满铁道株式会社哈尔滨铁道局设有汽车课,承担满铁的公营汽车运输的管理职能。

  1946428日哈尔滨市解放至195010月,由于哈尔滨处于支援全国解放战争的战略后方的地位及忙于医治战争创伤等原因,哈尔滨市政府机构系列内一直未设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公路交通的某些必要管理职能如运输方面的则由松江省运输公司代行。

  195010月,哈尔滨市运输公司成立,它是新中国成立后哈尔滨市的首家国营运输企业。根据当时松江省公路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该公司承担了哈尔滨市公路交通的部分管理职能,主要负责货源和私人运输工具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业务受松江省运输公司领导,行政隶属于市工商局。

  1954年,受省运输公司和市工商局双重领导的市运输公司成建制地全部划归市建设局公用事业管理处领导。从此,市建设局公用事业管理处承担起了全市公路货运交通的管理职能,并为此设立了马车、三轮车、手推车等不同运输车辆的临时管理所。

  195412月,市公用事业管理处从市建设局系列中划出,升格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仍承担全市公路交通运输的管理职能。局长张振东,副局长宋子良。局机关内设秘书室、人事科、计划科、财务科、技保科、基建科等6个职能科室。

  1959312日,经省人委批准,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改称市交通管理局,下设秘书科、人事工资科、计划科、财务科、技术保安科、交通科、调度室7个职能科室。机关编制34人,不久,秘书科改称办公室,增设了器材科。原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直属的市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等非公路交通企事业单位均成建制地划归市建设局等有关局,市交通管理局成为以公路交通和城市公共交通为主的管理部门。直属单位有:电车公司、汽车公司、运输公司、装卸公司、水上交通公司、出租汽车公司、汽车学校、基建工程处。承担道里、道外、南岗、太平4个区和香坊、机电、平房3个人民公社的交通运输科(部)及阿城、呼兰、宾县、双城、五常、巴彦、木兰、通河8个县的交通局(科)的业务管理职能。

  196897日,市交通管理局被当时的群众"造反"组织夺权。之后不久,根据市革委会的决定,市交通管理局撤消,其公路交通的管理职能移交给在此期间成立的市装卸运输公司。交通管理局的原有工作人员有的分到市装卸运输公司,有的下放到干校或调出。

  1969105日,根据市革委会的决定,市交通管理局恢复原有建制,改称市交通运输管理局。韩行范任局领导小组组长,张振东、李子敬、鲁波任副组长。

  1973年,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改称市交通局,李子敬任局长,张振东、鲁波、宋子良、郭凤起、文道洪、柴士林任副局长。

  19789月,根据市政府的决定,主管城市公交的客运处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职能一并划归同年成立的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交通局主要行使公路修筑、公路养护、公路运输、公路规费征收的职能,同时指导市属各区交通部门业务工作。

  19893月,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市交通局恢复了主管城市公共交通的职能,并挂上哈尔滨市公共交通管理局的牌子,即一套局级领导班子,两块局级单位牌子,以便协调业务方面的隶属关系,开展工作。局机关工作人员由原来的47名增至61名,其中干部54名、工勤人员7名。

  1990年,市交通局设有办公室、综合计划处、财务处、企业管理处、科技教育处、人事劳资处、安全处、监察室、基层工作处、审计处、基建技改处、集体经济办公室、行业管理处13个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处有:公路管理处、公路工程处、交通征费稽查处、松花江公路大桥管理处、物资供应处;直属企业有:市运输公司、市二运公司、市装卸公司、市客运公司、市联运公司、市轮胎翻新厂、黑龙江客车厂、市公共汽车公司、市公共电车公司、市出租汽车公司、市轮渡公司;直属事业单位有市交通职工中专学校。

  市公路管理处 该处于1960年初成立,当时是市交通局机关的一个职能处,共有12名工作人员,承担哈尔滨市行政区划内公路方面的计划、统计、施工管理、器材、路政、养护、群众筑路等职能。

  1965年,在市公路工程公司和市养路总段合并的基础上,市公路管理处从市交通局机关职能部门系列中划出,经重新组合后,成为市交通局的一个直属单位,主要承担国、省级公路和县级公路养护、维修及养路费征收等职能。处内部机构设有办公室、工程计划科、财务科、材料科、养路科等6个行政职能科室。直属单位有路队、桥队、筑路材料加工厂、养路总段。

  19689月,市公路管理处改称市第二道桥工程队,并成建制地划归市公用事业公司领导。归属市公用事业公司后,其管理职能未变。

  1970年,市第二道桥工程处重新划归市交通局,并恢复原有名称--市公路管理处。

  1976年,市公路管理处所属的养路费征收站改由市交通局直接领导。

  1978年,该处组建了公路工程队,具体承担公路新建、改建及大中修工程施工任务。

  19872月,根据市交通局的决定和市政府的同意,该处不再承担公路新建、改建和桥梁工程的职能,改由新组建的市公路工程处承担。

  1990年,处内设办公室、计划科、财务科、人事监察科、公路养护科、审计科、路政科、公路工程科、安全设备科、集体经济办公室等14个职能部门。此外,还设有试验室、史志办。直属单位有养路总段、勘测设计所、职工疗养院。

  市运输管理处 该处前身最初是市交通局1959年设立的调度室,当时共有7名工作人员,承担全市公路货物运输方面的车辆调度、货源平衡、运价管理等职能。1963年,由于业务量增大,调度室工作人员增至57名。1967年,因"文化大革命"所致,调度室解体。1973年,经市革委会批准,局调度室恢复建制,内部叫局总调度室,对外称市交通局货物运输总站总调度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后增设副主任1人。总调度室内设办公室、业务科、调度科、财务科等科室。所属单位有公路货运站、水上货运站、哈尔滨火车站联运办公室。同年6月,为适应加强客货运输管理需要,局交通科升格并改名为运输处。针对市内从事社会运输的胶轮马车和外县农村到哈从事副业运输的胶轮马车日益增多的实际,为强化对参加社会运输的胶轮马车的管理,同年115日,经市革委会批准,市交通局成立了社会车辆管理站,后不久该管理站改名为市运输管理站。

  198552日,经市政府批准,在局总调度室和运输处及运输管理站三者合并基础上,市运输管理处开始组建,事业编制50人,内设办公室、计划科、运输组织科、客运科、稽查科、运价科、运输管理科、汽车修理办公室9个科室。新组建的运管处领导班子当初叫领导小组,共有成员5人。19864月,市交通局正式任命了该处的领导人,即任命处长1人,副处长2人。此外,还任命了1名副处级总工程师,原局总调度室和运输处的领导人中有3人被任命为该处的处级调研员。1989年,由于市公用事业局解体,根据市政府的安排,该局主管城市公交的客运处与市交通局运管处合并为一个处,仍称运输管理处。两处合并后,人员编制由50人增至193人,处内机构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财务科、审计科、计划统计科、车辆管理科、货运管理科、技术科、汽车修理办公室等10个职能科室。在市七个行政区内各设业务征费管理所1处。

  哈尔滨松花江大桥管理处 该处于19869月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首任处长杨兴,当时人员编制额数55人,内部机构初设办公室、财务室、下辖松花江大桥征费所。主要承担同年建成的松花江公路大桥的桥区管理、桥梁安全保卫、车辆过桥费征收等职能。1986年增设政工科,1987年原财务室撤消后同年设计划财务科,1989年原政工科撤消后同年设人事监察科,1990年设稽查科。除处级领导2人外,所有人员一律通过合同制录用。

  1990年,该处内部机构设有办公室、计划财务科、人事监察科、稽查科4个职能科室。下辖单位有:治安民警队、哈松桥征费所、滨江桥征费所、服务公司。全处在编人员93人,其中处级干部2人、科级干部10人。5年间,共征收过桥费33543万元,处理违纪治安案件5006起。

  市交通局物资供应处 该处前身是1959年由市交通局器材科改称的物资供应站,回德恩任物资供应站主任。当时的人员编制8名,承担局系统内的统配物资的申报、分配、调拨、采购等管理职能。1967年,物资供应站改称材料组,冯子厚任组长。1973年,材料组恢复1959年改称的原名。197711月,物资供应站由科级单位升格为处级,因此,改称市交通局物资供应处,陈茂林任副处长(处长一职空缺)。处内机构设有办公室、业务组、财务组、计划组、管理组共5个职能部门。人员编制27人,其中副处级干部1人、科级干部5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改革开放搞活政策的推动下,物资供应处原有管理职能有的废止、有的不断弱化,因此,至1990年,物资供应处已成为从事公路交通物资买卖业务为主的经营单位。

  市交通征费稽查处 该处前身最初是1963年成立的由市公路管理处代管的养路费征收管理站,当时设站长1人、工作人员3人,下辖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太平、动力6个直接从事收费业务的收费站。1965年末,市养路费征收管理站和设在6个区的收费站共有工作人员19人。197638日始,经市编委同意,市养路费征收管理站正式划归市交通局直接领导,全站人员编制额数由上年的30名增至40名。1981年,根据省交通局(厅)的要求,改称哈尔滨市交通局监理所,王振勇任所长。

  198411月,监理所由科级单位升格为处级单位,并改称市交通监理处,栾允珍任处长、王振勇任副处长。1985315日,经市交通局党委第11次会议讨论同意,市交通监理处内部机构设办公室、收费科、监理科、交通科、政工科5个职能科室;在道里、南岗、动力、太平4个行政区内各设一处交通监理所。19875月,根据省交通厅的要求,市交通监理处改称市交通征费稽查处。19884月,处内机构进行调整,设人事监察科、计划财务科、稽查审计科、办公室、收费科5个职能科室。1990年,该处人员编制109人,其中:正副处长各1人、正处级党总支书记1人、副处级总经济师1人、科级干部13人。该处是省内最大的养路费征收单位,平均年征收额占全省总额的257%,最高年份占30%。

市交通局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 19854月,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51号文件精神,哈尔滨市交通局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正式成立,当时办公地址在道里区公园街1号,后迁至道里区安发街41号。办公室设主任1名,首任主任金长玉,副主任2名、具体工作人员3名。1988年,人员编制额数由5人增至8人。其业务直接受交通部指导,行政归哈尔滨市交通局领导,所征车辆购置附加费全额上缴交通部。至1990年末,共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1966万元。

第二节 公路管理

 

  一、养护管理

        19495月前,哈尔滨市的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十分落后,基本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例如:春季公路边沟积雪及杂物得不到清除,小型翻浆无人处治;夏季公路路肩凸凹缺口却无人平整填补等。

  19495月,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抓好公路养护管理的要求,同年9月,哈尔滨市界内设立了3处公路管理站,即三棵树公路管理站,顾乡屯公路管理站、马家船口公路管理站,共有工作人员5名。自此,哈尔滨市辖区内有了专司公路养护管理的工作机构和人员。

  新中国建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3月提出了"通车必养、有路必护"的方针。因此,市公路交通部门对公路养护管理的认识进一步提高,组织动员公路沿线村民义务整修公路,以保证干线公路通车。1954年,公路管理站更名为养路段,进一步明确了其所承担的公路养护管理的任务。1964326日,市人委颁发了《哈尔滨市地区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有章可循。

  "文化大革命"期间,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受到严重冲击,处于停滞状态。19693月,珍宝岛自卫反击战后,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开始有所加强。

  1979年,改革开放后,哈尔滨市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有了较快发展,市政府发布和制定了一些新的公路养护管理的规章和政策,使养护管理工作向着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1990年,哈尔滨地区公路纳入养护管理的总里程为1208公里,为此,设置养路总段1个,养路段11个,养路道班95个,727名养路员工参与养护管理工作,其中专业道班工357人,技术人员60人。  

    二、路政管理

        民国和东北沦陷时期,哈尔滨市的公路多为土路,路政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禁止铁、木轮车雨季和道路泥泞时在公路上行驶。

  19507月,国家交通部颁发《养护公路暂行办法》,规定了路政管理的任务。按此《办法》,哈尔滨的路政管理,除保持公路设施完整外,亦严禁雨天铁、木轮车在泥土公路上行驶,禁止履带拖拉机在柏油公路上行驶;对在公路路旁限定界内修建房屋、设置商业网点、公路上晒粮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有正当理由要求占路、破路的单位,经严格审批手续后,方准其占用或施工。

  1960年开始,哈尔滨市公路管理处设专人管理路政,实行管养合一。1962年,因自然灾害,公路沿线某些路段的路肩、边坡被人开荒种地,路界内搭棚建房,盗伐行道树等时有发生。依据1962615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和省交通厅1963518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的通知》,市公路管理处与当地公路部门、人民公社紧密配合,对公路沿线群众开展爱路、护路的宣传教育,制止了侵占路产、路权的行为,保证了公路畅通。

  1966"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路政管理陷于混乱,一些人在路肩脱坯、堆放粪土垃圾、秋收时节在路上晒粮、打粮、盗伐行道树,公路财产受到较大损失。1973年,哈尔滨市政府颁发《公路路政暂行管理办法》,市公路管理处协同有关部门向公路沿线社员群众广泛开展了爱路、护路的宣传教育,并对侵占公路用地、毁坏路标、桥梁超载行驶等各种路政违章问题进行了及时处理。

  1978年以后,国省级干线和县级公路的新建改建工程和大型桥梁改建新建工程增多,公路里程不断增加,路政管理任务日趋繁重。为加强和完善路政管理,1980年,配备了路政管理专车,对所辖公路定期巡回检查,将管养路段的桥涵、标志、安全设施、行道树等逐项登记造册,以便管理;1983年,市公路管理处成立了路政科,配有3名专职人员,制定了职责范围;1984年,路政科与养护总段合署办公,组织路政人员学习公路基本知识和管理业务,为路政人员统一着装,配备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在全市八条干线公路的进出口派驻专职路政员;1986年,通过考试择优录取21名路政人员,组建公路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着交通公安警察服装,每人按分管路段履行管理职责;1987年和1988年,市公路管理处把路政人员集中起来,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调动、统一管理,年内组织了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大检查、大清理、大宣传,到1988年末,共处理违章案件2776起,清除占道垃圾杂物4570立方米,清除路障170处,拆除违章建筑17处,整顿售货摊点1800余个,收缴赔罚款16万元。张贴《公路管理条例》1250份,宣传标语4100张。1989年,公安派出所由集中管理改为分散管理。到1990年末,为强化管理,市公路管理处在抓好专职路政队伍建设的同时,建立兼职、义务路政监督员管理网络,在道班和乡镇中聘用兼职路政监督员,在沿线村屯中聘用义务路政监督员,并配发有关证件,以便向广大群众进行爱路、护路的宣传教育,达到家喻户晓。

  三、桥梁管理

        民国时期,哈尔滨市的公路桥梁几乎是清一色的木桥,既少而又无人管理。东北沦陷时期,除松花江公铁两用桥(1934年建成,旧称滨江桥)由铁路部门设专人管理外,其余公路桥梁也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新中国成立后,公路桥梁随公路一并管理。除松花江公铁两用桥仍由铁路部门管理外,其余公路桥梁(多为木桥)由哈尔滨市公路有关部门管理。公路桥梁的管理任务主要有两项,一是桥梁维修管理,二是桥梁承重限荷管理,后者是重点。为确保桥梁安全,在一些需要限荷通过的桥梁附近设立了过往车辆限载警示牌,以引起机动车驾驶员注意,按准载量通过。对超过桥梁承荷的车辆,由公路部门实行审批,否则,严禁通过。对损坏桥梁设施者,按规定修复赔偿。70年代以后,由于公路交通流量逐年加大,大吨位车辆增多,原有的木制桥梁已不能承受重压,陆续被改造、重建成永久性桥梁,其管理工作仍以禁止超负荷车辆过桥为重点,同时注意抓爱桥护桥的宣传教育工作。

  19869月,哈尔滨松花江公路大桥建成通车,市交通局为加强特大型桥的管理,组建了大桥管理处,专门负责松花江公路大桥(另一座为1934年建成的滨江桥),具体实施交通安全、路桥治安管理。其余大型公路桥及中小公路桥均由市公路管理处养路总段按养路段的分工区段进行管理。

  四、绿化管理

        新中国成立前,哈尔滨市界内的公路绿化树不仅少得很,而且无人管理,任其自然。  1956年始,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虽较大规模地组织人力种植公路绿化树,但在较长时间内,由于重视不够,管理工作跟不上,幼树遭折损,成树遭盗伐等现象经常发生,成树率和存林率较低,据1965年末统计,市7区行政区划内公路绿化里程仅达86公里,10年以上成林绿化树不足3万株。

  "文化大革命"期间,公路绿化管理工作更加削弱。此期间虽然栽种了数万株公路绿化树,但由于忽视管理,树木成活率和成林率仍然较低。

  自80年代始,公路绿化管理工作逐步被重视起来,走上了科学管理的轨道。县级以上公路植种幼树时,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对挖坑、下苗、培土、浇水等工序一一把关,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幼树植种后,因苗死断空的及时补植。凡属专业道班养护里程内的绿化树,其日常管理工作均由所在道班承担,养路工具体负责管区内树木的杂草清除、虫药喷洒、剪枝粉刷等工作。为巩固已取得的绿化成果,路政管理人员经常深入辖区公路沿线巡回检查,发现处理损毁盗伐树木现象,不定期地向公路沿线居民宣传爱护公路绿化树的意义,提高公路沿线群众爱护公路绿化树的自觉性。

  由于强化了绿化管理,措施得当,到1990年,哈尔滨的公路绿化里程达到8538公里。国省级干线公路已全部实现绿化,14条县级公路(除少数地段外)绿化里程达到772%,66条乡级公路绿化里程达到50%以上。

第三节 修配管理

 

  哈尔滨市的公路交通修配行业,主要指汽车修理,其次是对汽车原有部件的再生性修复和少量简易零部件的配制。汽车修配业是公路交通工业发端较早的主要门类之一,20世纪20年代初,由于公路客货机动车逐年增加,先期投入运行的车辆大中修时限有的已临近或超出,需要修理,因而出现了汽车修理业。

早期的汽车修理业多数是汽车销售商兼营的,主要承修已售出的原厂牌汽车,带有售后服务的性质,以维护原厂车牌声誉,扩大销售。承修雪佛莱、道济、奔驰、福特等厂牌汽车的商家,大都设立了以厂牌为名称的汽车修理部,比较有名的修理部共5户。这些修理部,几乎均是外商经营的,规模较小,少的三五个修理工人,多的十几个修理工人。也有中国人自营补胎充气一类的简单汽车修理业,但数量特少。继商家兼营的汽车修理部之后,随着汽车保有量的进一步增加,需要修理的汽车数量越来越多,出现了专司修理的厂家。据统计,19121932年初,哈尔滨市较有名的汽车修理厂有14家,当时主要分布在埠头区(道里区)、秦家岗(南岗区秋林公司至辽阳街一带)和香坊区。

    哈尔滨沦陷时期,1931年前开设的汽车修理业除快利、祥泰等六家仍在继续营业外,多数已倒闭或停业改行。而日本人开设的汽车修理厂(所)则逐年增多,共有13家,修理工1103人,占全行业的846%,哈尔滨市的绝大部分汽车由其承修。19321945年,哈尔滨市较有名的汽车修理厂总数为19家,修理工1303人,主要分布于埠头(道里)、秦家岗(南岗秋林公司至辽阳街一带)、东傅家甸(道外)三区之内。

        1945815日日本侵略军宣布投降,由于政局的急剧变化,哈尔滨市沦陷时期的汽车修理业以较快的速度陆续倒闭或停业改行,1946年初,仅剩下信丰、秋林公司等为数极少的汽车修理厂。1946-194910月,由于日军投降前的掠夺和破坏所致,哈尔滨市界内原有的汽车数量锐减,汽车修理业处于严重的萧条状态。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国家扶持工商业发展,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哈尔滨市由私人经营的汽车修理业才有所复苏,但规模很小,从业人员多的数十人,少的十几人或几个人,设备陈旧,多数业户以铆焊和简易维修为主,只有少数业户能够承担汽车大中修。1956年前,从事汽车修理的业户大都称汽车修理部,只有少数修配能力较强或从业人员较多的业户称汽车修理厂。1956年合作化运动中,这些汽车修理部(厂)被其所在区政府组织起来,成立了汽车修配合作社。全市共成立了7个汽车修配合作社,主要分布于道里、南岗两区内,从业人员610名。合作社的成立,提高了对汽车的整体修配能力。同年,在社会主义工商业改造汽车修配运动中,汽车修配社实行了公私合营,并改称汽车修配厂,成为集体所有制企业,隶属市二轻工业局修配公司。1956年,哈尔滨市的汽车修理业较详状况如下表所列:

        19571966年,随着汽车保有量的进一步增加,汽车修配业也有所发展,由1956年末的7户增至9户,从业人员1160名。“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错误路线的干扰所致,汽车修理业基本处于停滞乃至衰退状态。

        1979年末,汽车修配业增至12家,从业人员1990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改革开放方针指引下,由于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哈尔滨市的以汽车为主的机动车保有量也迅速增加,1983年末,各种机动车已达到23563台,是1966年的456倍。汽车总量的迅速增加,推动了汽车修理业的快速发展,1985年末,哈尔滨市7区界内共有汽车修理厂(部)906家,从业人员4580名。此后,汽车修理业进一步发展,截止1990年末,共有汽车修理厂(部)1162家,从业人员15888名,能承修各种汽车。

第四节 运输市场管理

 

  一、货运市场管理

        民国期间,哈尔滨市的货运市场管理主要是货运业者资格的管理。凡从事货运营业的,均须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营业,其中汽车货运营运者提出的申请,须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合法营运手续的业者,定期缴纳税捐。对未批准擅自从事货运营运的业者,主要通过罚款处理,罚款额度视情节轻重确定。

  东北沦陷时期,哈尔滨市的货运市场处于日伪政权的严格控制之下。凡与铁路竞争货运市场的公路货运线路,均被划归南满铁道株式会社所辖的"国营"货运汽车营运范围内,不允许民营货运汽车及其他货运车辆介入。与铁路竞争关系不明显的货运市场,日伪政权通过成立名叫"马车组合"的组织对其进行控制和管理。在马车用具材料、饲马草料等方面,只配给按规定参加营运的马车。封建"把头"统一调配车辆,不允许业者擅自招揽货源,对违犯货运市场规定的,轻者罚款,重者取缔营业资格。

  新中国成立初期,哈尔滨市的货运市场比较混乱,车主之间因争夺货源经常发生矛盾,非法营运屡屡出现。为使货运市场有序,公路运输管理部门通过设在各区的办事处,将以马车为主的社会零散货运车辆划组编队,以便于调度运力,防范非法货运业者干扰货运市场;实行统一承揽货源,以便控制车主抢夺货源;在货源分配上,根据车辆排列顺序、运距远近等合理地统一分配,以便制止货运车主擅自屯积货源;实行统一运价,以杜绝非法运价现象发生;严禁机关企事业单位雇用未经运输部门允许的货运车辆,以防范车主私揽货源。

  1956-1957年,除依据"三统"政策(统一货源、统一调度、统一运价)对货运市场管理外,还采取了一些新的管理措施,主要有:一、计划运输,凡使用营运汽车或畜力车运输货物的单位,须按年、季、月份向运输市场管理部门所设的调度站报送托运计划,以便运输部门根据货源流量流向及变化规律,科学地分配货源和调度运力,确保计划内和重点货物得到及时运输;二、统一结算运费,凡从事营业性货运的,其运费均由运输管理部门结算,并使用税务部门所制的规范计费票据,以确保统一运价政策的贯彻落实;三、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用于自货自运的车辆,一般不允许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以减少非营运车辆对货运市场的干扰。

  1958-1960"大跃进"期间,由于运量大于运力的矛盾突出,根据有关政策,运输管理部门放宽了企事业单位用于自货自运的机动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限制。参加营运的车辆,均纳入"三统"政策管理轨道,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运输。此期间,货运市场出现了擅提运价、多收少报以及多报运营里程现象。为解决和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继续发生,市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市运输公司、市运输联社,对货运市场进行了整顿,按行政区划分货运区域,实行块块管理;固定停车场地,统筹安排运力;公布运价表,便于群众监督。货运市场经过治理,秩序趋于正常。

  "文化大革命"期间,仍按"三统"政策管理货运市场,但由于错误路线干扰所致,货运市场在大部分时间内被管得过死,主要表现是运力未得到有效利用,急运的货物有时找不到营运车辆。当货运市场管理机构变动或不健全、管理人员配备不齐不力时,则出现违规违纪现象,运力有余的部分社会车辆擅自承揽货运业务、托运单位和个人私雇非营运车辆、争抢货源、擅提运价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自1984年始,哈尔滨市的货运市场逐步放开,凡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准取得营业执照的国营、集体和个体均可从事运输业,不再限制非专业运输车辆参加社会运输。19897月,市交通局下发了《放宽运输政策的措施》,允许农村个人、联户和城镇个体户购置汽车办运输业;过去为节油封存的汽车可以启封参加营运;允许有营业执照的个体户进入货运市场;允许跨省、跨市运输。货运市场的开放搞活,打破了以专业运输部门为主的经营格局,出现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一起上、平等竞争、互相促进的新局面。为使货运市场在新形势下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货运市场的管理工作由改革开放前的依据"三统"政策进行管理的模式改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进行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中,在服务中渗透管理;严格查处非法营运,保护合法竞争;进一步统一了运输票据和营运资格标准;允许车主自选货运车辆,允许车主自揽货源。

  二、客运市场管理

    民国时期,哈尔滨市的客运市场管理与货运市场管理基本相同,即主要是对客运业者的营运资格管理和收缴税捐。凡从事客运业的,须到市政主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持合法手续经营,定期向主管部门交纳营业税捐。对无合法手续从事客运的业者,视情节轻重,主要通过罚款手段处理。

  东北沦陷时期,客运市场主要依据伪交通部颁发的有关规则条例进行管理。客运汽车业者所营运的线路等,由伪交通部批准;汽车营业有效期为10年,期满后如继续营业,须呈报延期手续;客运业者领取营业执照后,在市公署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交纳税费。

  19464月哈尔滨市解放至1955年,客运市场的营运车辆绝大多数由私人经营,公营车辆占有率特少。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业者之间争抢客源、高价营运等现象屡屡发生,严重地干扰了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针对此种状况,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了统一排班调度客运车辆、统一卖票、统一运价等管理办法。"三统"管理办法实施后,客运市场由无序趋向有序,有效地遏制了争抢客源、高价营运等现象的发生。

  1956年社会主义工商业改造完成以后至1979年初,公路客运市场由国营专业客运企业独家经营,不允许非国营专业客运企业介入。因此,其管理办法采用货运市场的"三统"模式,如:统一调度营运客车、统一客运票价、统一结算费用等。营运线路开辟、站点设置、票价调整等,均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为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交通运输部门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到营运线路途中或站点进行运政检查,认真纠正和处理违规违纪现象。

  1979年,中共中央确定改革开放政策后,哈尔滨市的客运市场由一家(国营单位)经营变为多家参与,形成了国营、集体、个体三者一同竞争的局面,过去多年惯用的"三统"管理模式已不再适应新形势下客运市场管理的需要。为使客运市场放而不乱、管而不死、规范有序,1984年,市交通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客运市场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概括起来为"四统一""三定""两公开""一做到",简称"4321"管理办法。"四统一"是:凡由哈尔滨发往各地的公路客运车辆,统一由市运输管理处审批路线;凡在哈尔滨发车的公路客运车辆(包括外地市县进哈返回车),统一进客运站售票发车;凡参加公路客运的车辆,统一票价标准;凡在哈尔滨从事公路客运业违规违制的,统一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按有关规定条款严肃处理。"三定"是:定路线、定班次、定班时""两公开"是:国营、集体、个体车户的车型、班次、班时公开;每班次当时当日售票数和金额公开。"一做到"是:不论本地和外地,不论国营、集体、还是个体,售票管理上一视同仁。对不遵守客运市场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体户,轻的够不成处罚以批评教育为主,较重的则通过罚款处理。通过加大管理力度,确保了客运市场活跃有序,维护了国家和集体及个体业者的合法利益。

  三、装卸市场管理

        民国至新中国成立,哈尔滨市的装卸市场一直处于封建"把头"的操纵下,大小"把头"横行,垄断货源、强装强卸、索要高价等现象随处可见,特别是19464月以前,市有关部门只是按程序收缴税捐,对装卸市场的非正常现象任其自然。

  19512月,中共哈尔滨市委做出了关于摧毁搬运业中封建把头制度的决定,取缔了装卸市场的所有"把头",将装卸市场以货源为主的部分管理工作交给由装卸工人代表参加的货场生产委员会。当时,主要抓了货源管理,不允许从业者个人垄断货源,不许强行装卸,大宗货源由货场生产委员会公平分配。1951年,市搬运公司承担了装卸市场的管理职能,按统一货源、统一调配装卸工、统一结算的"三统"政策对装卸市场进行管理。在统一货源上,不允许从业人员私自承揽货源,由装卸管理部门统一分配货源,以防少数业者抢夺或垄断货源;在统一调配装卸工上,将装卸工编组分队,严禁擅自从事装卸作业,以维护装卸市场秩序;在统一结算方面,不允许装卸工直接与货主结算装卸报酬,由装卸管理部门在完成装卸任务后一并结算,以防从业人员索要高价或虚报装卸量。对未经允许从事装卸活动的,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将临时流入装卸市场的装卸工,纳入统一管理范围内。1957年,装卸市场的管理工作仍按"三统"政策管理。市装卸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性的货源管理和分配;设在各区的装卸分公司仅受理其所在区界内的货源和从事装卸作业;装卸队不直接对外受理货源。

  1966"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不久,由于市装卸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被造反派"夺权",装卸搬运市场的管理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和削弱,社会上擅自成立的装卸队到装卸市场相互争抢货源、巧立名目、高价装卸,装卸市场比较混乱。197210月,市装卸公司恢复建制。19735月,针对装卸市场比较混乱的状况,在部分重新担任领导工作的干部参与下,依据"三统"政策对装卸市场进行了整治,取缔了部分装卸队。通过整治,装卸市场秩序有所好转。

  1978年以后,装卸搬运市场逐步放开,允许工厂企业自办装卸队。1980年,根据省交通局(厅)、省经委下发的《黑龙江省装卸搬运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招用进城劳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市有关管理部门对在装卸市场从事装卸经营的装卸队的组建条件和开业程序及雇用市外人员从事装卸作业等均做出了明确规定:1.参与装卸市场经营的装卸队,须有经营管理机构和法人代表、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有年满18岁以上的身体健康的直接从事装卸工作的工人;2.确定经营(装卸)项目、营业服务地址;3.装卸队雇用市外人员从事装卸作业时,须先到市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劳务证》;4.开业程序包括:经营者须持当地政府街道办或主管部门证明,报开业审批表,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合格发给《经营许可证》,业者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5.业者如歇业或不再从事装卸业,须提前一个月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收缴所有经营证件。由于装卸市场逐步放开经营,管理办法较符合新形势下装卸市场自身规律要求,社会上企事业单位通过开办装卸队到装卸市场参与经营的积极性得到有效调动。据1985年初的不完全统计,区、街、乡镇企事业单位组建了近百个装卸搬运队,从业人员达万人。为加强对装卸市场的管理,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为专业装卸队制定了人力装卸"四定四包"(定人员、包货源;定分配、包产值;定成本、包费用;定提成、包利润)的经济责任制。19898月,装卸公司受市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组织人力对装卸市场的经济行为、服务质量、执行价格以及各项规费的缴纳进行了全面稽查和整顿,先后清理和取缔无证经营的装卸搬运组织61个,清理不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600名,有效地维护了装卸搬运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包装托运市场管理

        新中国成立前,哈尔滨市早已有被称为"转运行"的包装托运业,但其市场则处于没人管理的无序状态,强行包装托运、漫天要价、恃强凌弱等现象经常发生。

  1956年,包装托运业在社会主义工商业改造过程中实现了公私合营,并被纳入公路运输行业管理范畴。1959年,市托运公司成立,承担管理包装托运市场的职能。为使包装托运市场作业有序,首先清理不具备从事包装托运营业资格的业户,然后在货物集散量较大的货场、码头、车站等处设立了包装托运营业所,既承揽包装托运业务,又承担包装托运市场做业秩序的管理工作。1975年始,随行就市的包装托运计价方法被停用,统一执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价格。1975-1979年期间,价格管理成为主要管理内容。对擅自提价的业户,情节较轻的,令其改正,并批评教育;重的,则以罚款手段处理或取缔经营资格。1979年以后,包装托运市场放开经营,允许社会各企事业单位开办包装托运业。

  五、汽车修理市场管理

        民国时期,哈尔滨市的汽车修理市场,由于以汽车为代表的现代交通工具特少而处于形成阶段,无人实施管理,汽车修理业户自主确定开业、歇业或废业,市有关部门只定期收缴汽车修理营业税。

  东北沦陷时期,汽车修理市场在日本人经营的汽车修理业户控制下,从开业资格的审核到修车具体价格数额的多少等,完全由日本业户自己确定。当时,市日伪政权机构从有利于日本侵略政策的动机出发,支持和鼓励日本人发展汽车修理业,垄断汽车修理市场,通过实行汽车零部件、油料、材料的"配给制"等手段,限制中国人和其他外国人经营汽车修理业。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伪当局将英美等国商人开办的汽车修理企业全部没收。

  19464月,哈尔滨解放至1955年末,市行政区界内共有汽车修理业户不足30家,绝大多数由私人经营。为使汽车修理市场经营有序,市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凡从事汽车修理的业户,须办理合法手续,按时交纳营业税;对无合法手续经营汽车修理的业户,不仅罚款,而且严格取缔。

  195512月,在社会主义工商业改造浪潮推动下,私营汽车修理业全部走上了集体合作经营的道路,市有关部门不再允许私人开办经营性汽车修理业。为便于管理,走上集体合作经营道路的汽车修理业户被合并成9家集体所有制的汽车修配厂。1963年,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的决定,为强化汽车修理市场的行业管理,市交通局将汽车修理业组成8个经营性专业修配公司,由市汽车修配公司按计划经济体制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改革的深入,汽车修理市场逐渐放开,允许国营、集体、个体开办经营性汽车修理业,出现了国营、集体、个体积极开办汽车修理业的竞争局面。1980年,汽车修理业户由1976年末的12家增至190家,从业人员1400人;1985年,猛增至906家,从业人员4580万人。由于汽车修理业超常发展,修车能力严重过剩,汽车修理市场经常出现了厂家之间用非法手段抢生意、承修方巧立名目增大修理费用数额、修车质量低劣等问题。1986年,为净化汽车修理市场,使之进一步有序,保护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利益,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了对汽车修理市场管理的力度,并作了具体规定:1.严格开业审批手续,凡是开办经营性汽车修理业的,必须持有市汽车修理行业管理检测办公室核定的技术合作等级证书并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否则,不准营业;2.设立汽车修理行业管理检测办公室,承担营业性汽车修理业技术等级的认定和汽车大中修后技术性能的检测及认定,以确保修理质量;3.明确修理业户技术级别,一级为具有大修汽车技术能力,二级为已具备能对汽车总承进行大修的技术能力,三级为仅有承担汽车维修的能力。同年,对汽车修理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工作,吊销了170户无资金、无设备、无厂房、无技术力量的汽车修理业户的营业执照。同时,制定了《汽车修理工业企业技术标准》、《汽车修理收费标准》、《汽车修理质量标准》等规定,使汽车修理业步入正常经营轨道。

第五节 交通监理

  一、机动车管理

      (一)车籍管理

        1927年,哈尔滨市成立了汽车委员会,对汽车车籍进行管理。1929年,市政局颁发了《汽车管理委员会及征收费用规划》,规定市区客货汽车均须经汽车委员会检验登记,以取得车籍;否则,严禁行驶或营业。

  哈尔滨沦陷时期,根据伪满洲国《自动车取缔规划》,运行汽车先由车主申请登记,经检验合格取得牌照后行驶营业。车主变更、车辆停止使用,须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交通部于19504月,颁布了《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同年10月,发布了《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汽车车籍管理做了详细规定。市交通监理主管部门依据交通部的规定,管理机动车车籍。对单位或个体车辆,规定其到交通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接受检验合格后领取牌照;车辆所有者名称变更、地址迁移,车辆易主,须及时到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变动手续。跨市的车辆转籍,须持有关部门的证明信到市交通管理机关办理转籍登记手续,退交车号牌和行驶证,领取临时号牌和转籍车辆原档案;市行政区划内转籍的,须持有说明转籍原因的介绍信到市交通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允许转籍。自80年代始,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明确规定,凡是要取得车籍者,必须持国家统一制发的汽车购买证、产品合格证、发票、调拨单及介绍信等接受审查检验,被确认为合乎规定手续和技术标准后,并经市交通监理机关审查批准,编入车籍,建立档案。

  (二)机动车检验管理

        1923年,根据东省特别区警察总管理处公布的《道路交通车马行人通行规则》,哈尔滨市开始实行机动车检验制度。当时的检验只是看看车灯亮否、听听车喇叭响否、试试车闸灵否,未形成较全面的规范检验标准。1929年,根据东省特区警察总管理处公布的《街市交通章程》,规定机动车检验每年春秋两季定期进行。被检车辆项目要具备:树胶质车轮、两个以上独立制动机、变速机及速度表和方向灯、坚固的蒸气瓦斯及其它油类爆发性可燃性的注藏器和气管及电源装置、易于转弯及逆行的机件(此项仅限于总重量8吨以上汽车)。

  194211月,根据伪满洲国治安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哈尔滨市承担交通管理的职能部门明确要求所有汽车每年必须经过监理部门的检查。经检查后被确认合格的车辆,由检查部门发给车辆牌号,做为行驶凭证。车辆牌号有效期共分为两个类别:营业性旧车的为6个月,非营业性旧车的为12个月;营业性新车的为9个月,非营业性新车的为15个月。临近有效期满30日内须申请检查。后不久,将车辆检查分为普通检查和临时检查两种。普通检查其项目包括:车辆各部件磨损状况,机械性能良否,噪音和异味是否超标等。被检验项目,有的在外观上接受检查,有的局部分解检验。检查部位共分12处:车架、车轴、车轮、始动装置、排气装置、燃料容器及燃料供给装置、动力传达装置、转向装置、制动装置、电气及灯火装置等。

  1950年,哈尔滨市根据交通部颁发的《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和《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检验机动车。初次行驶的汽车,由车主持车辆凭证和有关文件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检验,经检验后被确认合格的,可领取车号牌行驶执照。已拥有检验合格牌照的汽车,满一年后每年定期检验一次,合格的换发新执照;不合格的其牌照暂时扣留,复验合格后取回牌号并换发新执照。汽车行驶期间,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对车辆进行检验则进行非定期检验,主要项目为核定电、气、转向和驶动等装置。

  根据交通部的规定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哈尔滨市的车辆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和临时检验三种。初次检验,是指新购进的车辆,其车主为领取牌照和行驶证,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的检验。经检验确认合格发给车牌号和行驶证。年度检验,指交通管理部门对汽车每年定期的一次检验,时间一般在三季度末或四季度内,检验前,交通监理部门予先发出通知,使被检车辆拥有者做好迎检准备。凡是经检验合格的车辆,均领取省交通部门统一印制的"年检合格证"。临时检验,指车辆遭受严重损坏的检验和车辆大修出厂后的检验及交通部门根据需要进行的不定期检验。

  车辆年度检验一般先由车辆拥有者对自己的车辆进行自检,然后由安全联合检查组预检,最后由专业监理人员检验确认,主管部门发给年检合格证。车辆较多的,原地等待监理人员前来检验;车辆较少的,按系统划片或调动车辆到指定地点检验。车辆年度检验的主要标准为:变速器换档灵便,不跳档;机动系统工作可靠;车架纵横梁无弯曲、无裂缝,钢板弹簧无折断;底盘各部位润滑良好;方向盘旋转灵活;车箱和驾驶室的安全和照明设备、仪表配置齐全,工作正常;备有制动器安全链。对漏交养路费的车辆,不马上进行检验,待其补交后予以检验;应参加保险而未保险的或已过保险期的车辆、已达报废程度的车辆均不予检验。检验合格车辆,由检验部门和检验人员在年检合格证上盖章;不合格的,监理部门收缴其行车证,限期整修接受复检,并收缴复检费。检验期结束后,严禁未检验的车辆上路行驶,收缴其行驶证,对违规者实行罚款惩处。

  (三)车辆报废更新管理

        1982年前,哈尔滨市的汽车报废更新工作未纳入管理轨道,车辆拥有者自行决定车辆报废更新问题。自1987年始,根据国家计委和交通部文件精神,市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注意抓汽车报废更新工作,成立了由交通管理部门牵头的具体工作机构。为此,组织有关部门对在籍汽车进行技术普查和鉴定,编制了"哈尔滨10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规划"。老旧汽车的报废与否,由市交通监理部门鉴别并裁定。对老旧汽车,凡已达报废条件的,督促以至责令其尽快报废;已达到报废的,严禁其行驶。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哈尔滨市的老旧汽车报废标准共有4条:1.累计行驶里程,载重汽车50万公里,大客车70万公里,其它车辆(不含特种矿山车)50万公里;2.使用年限,载重汽车12年,大客车14年,其他车辆13年(包括虽未超使用年限,但已大修2次,技术状况下降,无修复价值的汽车);3.耗油量,在正常路面条件下行驶,仍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4.机件严重损坏无法修复且配替不上的或一次大修费用为新车价格50%以上的,车型老旧汽车(指被使用多年的进口汽车或国产非定型杂牌车)已无配件来源,技术状况低劣,且不易修复的。为加快老旧汽车的报废更新步伐,交通监理部门结合更新牌照、车辆年检、随时抽查,对已达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通过吊销牌照强制报废。

  二、驾驶员管理

       (一)驾驶员考核

        1921年,哈尔滨市公布了《汽车管理规划》,其中将精明干练做为考核汽车驾驶员具备任职资格的一条重要标准。

  1921-1923年,交通监理部门对驾驶员的业务考核只是让被考对象驾驶一段汽车,以了解其驾驶车辆的熟练程度;询问一下行驶规则,以知道其掌握行驶规则的状况。驾驶员如能通过此种简单的考核,则取得了正式驾驶资格。

  1929年,哈尔滨市根据东省特别区警察总管理处颁布的《街市交通章程》有关条款考核驾驶员。对报考驾驶员的,从6个方面进行报考资格考核:1.年龄上不低于18岁、不高于50岁;2.女性者须天足(指未经裹包自然长成的脚);3.有汽车学校毕业证书,曾在汽车工厂学艺证明书,确有驾驶技艺,曾充任汽车驾驶员有一定证明;4.有经警察医院大夫检验签发的心脏、目力、听力合格及无其他病疾的证明;5.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商家担保,并已在东省特区警察总管理处技术股办理了规范担保手续;6.被考者本人半身照片2张。对已取得报考资格的驾驶员资格的认定一律通过考试,即汽车驾驶技术的实际操作和笔(口)试汽车机件及交通规则,达到规定分数的由交通监理部门发给驾驶证件。

  东北沦陷后,自1942年始,哈尔滨市根据伪满洲国治安部颁布的规定考核驾驶员。凡欲取得驾驶员考核资格的,须向主管部门呈报申请,在申请上附着正面半身免冠照片2张;持有医师签字健康的诊断书和汽车驾驶学历证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应考;不达规定或已超过规定年龄的,被取消驾驶证未满一年的,均不准应考。同年11月,根据伪满洲国治安部颁发的《自动车考核规程》的规定,将考试时日和场所预先通知应试者,在指定时间内应试者未应试为不及格,但因正当理由且经允许延期应试的除外;考试工作人员须将申请书所贴照片与应试者本人对照核辨,以防冒名顶替者;对应试作弊的,一律按不及格处理。考试分运转机能考试和学科考试两科,只有通过运转技能考试并达到规定分数的方能转学科考试。运转技能考试分为基本考试(广场内驾驶)及应用考试(道路驾驶),基本考试合格的可转入应用考试。基本考试的应试者在既定的圆形线或曲线内驾车按要求行驶,或前进或后退或调转行驶方向。应用考试的应试者在指定的平坦道路和场所驾车行驶,考试官观察应试者驾车时的驾驶始动、高速度及低速度运转、方向变换和停止等操作熟练程度。此外,应试者还要在坡路、桥梁、街角等处通过的道路上驾车行驶,接受考试官的评判。学科考试包括机械常识、交通规则等内容,通过笔试进行。无笔式能力者允许口试。考试各科目以百分为满点,其中运转60分以上、学科考试40分以上,平均60分以上者为及格。对运转技能考试及格而学科考试未及格的,允许其在规定的日时和场所进行学科补考。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国产汽车大量投产后,哈尔滨市的汽车驾驶员考核工作逐步趋向规范,建立健全了相应的管理制度。1950-1966年,市交通监理部门每年对驾驶员进行1-2次考核。考核的内容和方法基本沿袭在此之前的。"文化大革命"期间,通过考核录用驾驶员的制度曾被废除,改用所谓由工人代表、领导干部、监理人员参加的"三结合"评议方法推选任用驾驶员制度,使驾驶员队伍技术素质明显下降。

  1977年,根据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哈尔滨市正式恢复了驾驶员考试制度,对已取得驾驶员资格但被确认不称职的驾驶员,进行了重新考核。通过考核和复验,有力地促进了整个驾驶员队伍技术素质的提高,淘汰了近百名不合格驾驶员。

  1981年,由于经济发展,机动车辆急剧增加,需要在短时间内补充与新增车辆相适应的合格驾驶员。为此,市交通监理部门按省交通监理机关颁发的统一标准严格考核驾驶员。在驾驶员报考资格上,首先进行年龄和身体状况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测试交通规则,并向测试合格者发放学习驾驶证。不允许未经汽车驾驶员专业培训学校毕业的参加术科考试。参加学习的驾驶员期满后由培训单位统一办理学科和术科的报考手续。学科考试分交通规则和机械常识两种,一律笔答试卷,平均70分(大型客车80分)为及格。术科考试分为场内驾驶(通常竖立桩柱限定行驶界限,俗称"桩考")和道路驾驶(亦称"路考")两项,采取扣分制,每项所扣之分不超30分为合格(大型客车20分以内)。场内驾驶采取在地上竖立桩柱和划线方法进行。场内驾驶一次不合格者,允许当场补考一次,如补考仍不合格,学科成绩和学习驾驶证同时作废。道路驾驶考试,在条件具备条件下,被考驾驶员要驾车通过坡路、弯路、桥梁、铁路道口、交叉路口或丁字路口、交通繁华地区。初次不合格的,允许一个月后补考一次,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学科和场内驾驶的成绩和学习驾驶证同时作废。学习驾驶员考试合格后,由监理部门在驾驶员学习证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转入实习期,成为实习驾驶员。大型汽车驾驶员,实习期为6个月,小型的为4个月。允许实习驾驶员在实习期间单独驾车,但不许驾驶载人货车和拖带挂车。驾驶作风不良或发生严重违章违制造成责任事故的,酌情延长实习期3-6个月;延长后仍未显示预期效果的,缴销其实习驾驶证。实习期已满的驾驶员,由任用单位或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安全联合检查组作出鉴定,经监理部门审核颁发正式驾驶证。一年内未办理驾驶员转正手续的,其实习驾驶证自行作废。对持有解放军统一核发的驾驶证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驾驶员,在核发地方驾驶证前,如怀疑其驾驶技术与合格标准有差异,通过复验交通规则和道路驾驶来确认;超过换发驾驶证规定时间1年的,也复验交通规则和道路驾驶;超过2年以上3年以内的,按初考科复验。达到合格标准的,可换发地方驾驶证。对持有国外驾驶证的驾驶员,如本人申请驾驶资格,复验交通规则和道路驾驶,确认合格后换发同类车型驾驶证;回国后超过2年以上的,按初考科目复验,达到合格标准后,换发地方驾驶证;未达合格标准的,可在规定时间内补考1次,如仍通不过初考科目复验考核,原驾驶证和技术档案一并同时注销。

  (二)驾驶员培训

        哈尔滨市对汽车驾驶员进行较为正规的培训,始于1927年,当时哈尔滨特别市市政局汽车委员会设有承担汽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汽车传习所,定期不定期地招收学员,教授驾驶汽车的技能。计划课程全部教授完毕后,通过考试,向取得合格成绩的学员颁发毕业证。据统计,1927-19304年期间,通过汽车传习所培训毕业的驾驶员约1400余名。

  东北沦陷时期,哈尔滨市伪政权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凡是准备参加汽车驾驶执照考试的,须先到自动车(汽车)学校学习,取得毕业证书后,到所在区警察署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查批准,方可参加考试。为此,一些公立或私立自动车学校(有的叫自动车传习所)先后开办起来,专门承担驾驶员的培训工作。培训时间大多数5个月左右,也有相对较长或较短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向学员教授汽车机械原理和交通规则及汽车一般故障判断和处理的方法;指导学员掌握和熟练驾驶技能。

  新中国成立后50-60年代,由于机动车少,哈尔滨市的汽车驾驶员主要通过"以师带徒"的分散方式进行培训。所谓"以师带徒",即准备报考正式驾驶员的学员司机跟随持有正式驾驶证且有较丰富驾驶经验和熟练技能的司机学习驾驶技术,形成师徒关系;通过带徒司机在驾驶过程中的言传身教,学员司机逐渐熟悉和掌握驾驶技能。"以师带徒"培训方式的主要特点是,"徒弟"(学员司机)与"师傅(正式司机)在培训过程中形影相伴,师傅的车开到哪,徒弟则同车跟随到哪,直至具有参加正式司机资格驾驶技术考核能力为止。然后,学员司机通过交通监理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正式驾驶证。

  1980-1990年,由于哈尔滨市的经济迅速发展,汽车总量急剧增加,过去"以师带徒"分散培训驾驶员的方式已难于适应新形势的需求。因此,一些汽车拥有量较多的单位,特别是经济实力较强的大型企业,便自办驾驶员培训班,以在较短时间内培训出本单位急需的合格驾驶员。在监理部门的指导下,这些单位根据交通监理部门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及要求进行教学。培训期满后,学员参加监理人员主持的结业考试。凡是取得合格成绩的,均可领取实习驾驶证。除此以外,还有为数不多的公办和民办的汽车驾驶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地招收学员,开展驾驶员培训工作。经汽车驾驶学校培训结业的学员。由监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实习驾驶证。

  (三)驾驶员审验

        民国时期,哈尔滨市有关部门就对机动车驾驶员实行不定期的审验,主要审验持有驾驶证的驾驶员是否真正具备交通部门规定的实际驾驶技能。

  东北沦陷时期,交通监理部门每三年定期对持有正式驾驶执照的司机审验一次,主要围绕驾驶员应掌握的驾驶规则、机械原理和实际驾驶技能等进行审验。对未通过审验的驾驶员,暂停其驾车资格,限期达到审验规定的标准,否则,注销驾驶证。

  哈尔滨市解放后于1947年春,市公安总局行政科组织了驾驶员审验工作。首先,对持有伪政权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进行登记模底,然后进行驾驶证的真伪辨认、驾驶员应知应会的测试等具体审验,为审验合格的换发驾驶证。

  新中国成立后,哈尔滨市驾驶员审验均依据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根据规定,驾驶审验每年进行一次,审验时间一般定于10-12月,主要对驾驶员进行交通规则、交通安全、驾驶业务等方面的具体考核。市交通监理部门主持审验,有关单位或部门予以协助。参加审验的驾驶员,一律先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年度审验表,然后参加以安全联合检查组为单位组织的以《交通规则》、《刑法》、《治安处罚条例》有关章节及交通安全方面的有关文件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有违章记录或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除参加安全联合检验组的学习外,还要参加交通监理部门组织的学习和交通规则考核。因故不能参加市交通监理部门组织审验的驾驶员持交通管理部门委托证件,由驻地交通监理部门代审。驾驶员身体状况未达到标准的,不予审验;违章肇事待处理、有严重问题受审查尚未结论、处罚扣留驾驶证处分日期未满的驾驶员,延缓审验。驾驶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年度审验,允许申请延期,但最长日期不得超出三个月。对经年度审验合格的驾驶员,均在其驾驶证年审栏内加盖印章。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不准继续驾车行驶。

  (四)驾驶员违章处罚

        民国时期,由于机动车特少,驾驶员违章违制现象不被人所重视,受到处罚或追究的则更不多见。

  东北沦陷后,哈尔滨市依据伪满洲国制定的《自动车运转者行政处罚内规》对违章违制驾驶员进行处罚。依据《内规》:1.对故意用汽车将他人撞伤或将物件损坏、重大过失将他人致重伤、受停止驾驶处分期间擅自驾车行驶、2年以内受3个月以上停驶处分达三回或受未满3个月停驶处分达五回、将驾驶证借予他人的,均受撤消驾驶证处分;2.驾驶未检验的车辆、无驾驶证驾车、将人畜伤害或损坏物件时未及时停车且未采取应急措施、驾驶禁止行驶的车辆、超速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使用已被取消的驾驶证、驾驶报废车辆的,均处6个月以下徒刑或300元以下罚款或拘留;3.驾驶机件不全车辆、车辆使用主或使用地变更而未按规定及时呈报、车辆构造变更而未及时呈报、驾驶限驾外车辆、驾驶证已三年未检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却驾驶车辆、酒后驾车、超长或超高或超定员或超载量、灯火不全、缺少方向指示器、行车时发生恶臭或有害瓦斯或多量煤烟、喇叭声响过大已形成严重噪音、未按道路左侧顺交通方向停车的,均处拘留或30元以下罚款。

  新中国成立后,哈尔滨市交通监理部门一直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违章驾驶员进行处罚。根据省交通管理部门198410月颁发的规定,驾驶员违章违制给予缴销驾驶证、吊扣驾驶证、罚款等处罚。驾驶员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肇事的、人为直流供油发动车辆行驶的,均给予缴销驾驶证处罚;酒后驾车、将车辆交非驾驶员驾驶、不听监理等有关人员指挥、拒绝监理人员检查、对监理人员态度恶劣的,均给予吊扣驾驶证6-12个月或100元罚款处罚,并记录存档;所驾车与准驾车不符、人货混载、以货车代客车却无代客证、违反装载规定、超速行驶、强行超车、故意不让正常超车、虽让正常超车却不让车速、左侧行驶违反会车规定、冒进停车信号、驾驶室超额坐人、转向装置松旷、停车制动装置失效、牵引车制动装置不良、挂车无刹车装置或无保险链或无防护网或无刹车灯光、违反危险品装运规定的等,均给予罚款50元或吊扣驾驶证3个月处罚,并将处罚记录存档;行车不带驾驶证,持过期代理证驾驶车辆、行车中吸烟或饮食或闲谈或有碍驾驶行为、车辆行驶时漏油或漏水或漏电或微漏气、禁行路上行驶、未通过年审继续驾车行驶、无后视镜、雨刷器和仪表失效、前大灯或转向灯或制动灯不全的,均给予警告或10元罚款处罚;车容不整洁、驾驶证或行驶证较严重破损未及时更换或夹附它物、年审合格证和养路费缴讫证未按规定张贴、行车过程中未带行驶证、车辆号牌遗失或较严重损坏后未及时补换、车号牌字迹模糊不清、车辆编号数字虽放大却不清楚或不符规定、未按规定悬挂车辆号牌、教练车未悬挂表示教练的标志、未按规定路线行车学习驾驶、试车未悬挂表示"试车"的号牌或未按指定线路试车、违反停车规定、驾驶无规范牌号车行驶的等,均给予5元罚款的处罚。

  三、交通安全管理

       (一)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949年始,市交通监理部门就注意抓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把它做为搞好交通安全的突破口。

  1953年,市交通监理部门在市和区两级交通委员会的支持下,一方面对机动车驾驶员、三轮车工人进行遵章驾驶安全行车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通过文化馆、影剧院向市民宣传交通常识,放映交通安全幻灯片,并依靠派出所、各级工会和妇联等组织向职工、居民进行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此后,市交警部门利用交通安全宣传车定点定时与巡回相结合的方式向过往机动车驾驶员和市民进行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在交通岗亭设置扩音器,以便开展交通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选择重大交通事故案例图片在街头展出,以教育机动车驾驶员增强遵章驾驶意识。

  1974年,市交通警察主管部门为在道里、道外、南岗等7个区值勤的交警中队配备了宣

传车和专职干警,采取交警中队包所在区、专职宣传干警包片、外勤交警包段的办法,运用多种形式,全方位地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据统计,当年在市区各主要交通路口(段)安装了400余块大幅关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方面的彩色油画牌。编辑出版了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报纸和简报。

  1978年后,由于改革开放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和城乡经济空前繁荣发展,哈尔滨市的机动车急速递增。为切实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交通监理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机动车驾驶员和广大群众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采用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例如:在城区交通要道悬挂和张贴有关交通安全的大字标语口号,利用广播车在市区巡回宣传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在街头临时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画廊和板报,组织驾驶员观看以做好交通安全为主要内容的电影和录相,市交警部门主要领导通过电视向市民发表关于做好交通安全的讲话,等等。

  (二)交通安全检查

        20年代至50年代期间,哈尔滨市的机动车辆少,交通事故率低,交通安全检查工作未受重视。

  60年代以后,随着机动车辆逐年增多,交通事故总量呈现逐年上升态势。为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交通安全工作方针落到实处,使交通事故率降至最低限度之内,市交通监理部门开展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为此,把交通安全检查做为监理工作重点之一,组织监理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检查。在安全检查工作中,把车流量大、易发多发交通事故路段做为检查的重点路段,把超速行驶、强行超车、车辆带病行驶、安全部件(转向、制动、音响、照明系统)是否完备及运作状态等做为检查的主要内容。80年代后,为进一步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监理主管部门在交通安全检查工作中实行了以定人、定点、定任务为内容的"三定"岗位责任制,从而有效地推动了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的札实开展。除开展正常检查活动外,还不定期地进行突击性检查,使驾驶员时刻注意从自身做起搞好交通安全工作。在检查中,对违章违制驾驶员视其情节,采取了批评教育、罚款、收缴驾驶证等处理办法。据1990年末统计,自1980年始到1990年末,市交通监理部门平均每年参与交通安全检查的人员达万余人次,被检查的车辆3万余台。

  (三)交通事故处理

        1946年哈尔滨市解放至1949年期间,公路运输车辆在哈尔滨市界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发生事故所在地域的区公安分局治安股派员处理。

  1950年,市交通警察大队配备了处理交通事故的专职监理人员。凡是在市界内发生的公路运输车辆的交通事故,均由专职监理人员和区公安分局治安股有关人员共同处理。

  1973年,根据省政府发布的《公路城市道路交通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市交通监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处理发生在市区的公路车辆交通事故。1975年以后,交通死亡事故处理以交通警察管理部门为主,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对肇事人的拘留处罚,先由区交警中队上报市交警大队审核,最后由市公安局审批。市交警大队有对交通肇事安全进行裁决的权利。公路交通事故涉及军队和地方的,根据国家规定:军队车辆所致的交通事故,案情重大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案情一般的由市交通监理部门处理;地方车辆所致的交通事故,由市交通监理部门会同车辆主管部门共同处理。哈尔滨市的公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涉及外籍人的或外籍公路运输车辆在哈尔滨市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市交通监理部门会同外事管理部门共同处理。19825月,针对交通事故处理规章制度不够健全的实际,市政府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办法》,明确地规定交通事故处理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令为准则,将事故责任划分为5种:全部、主要、同等、次要、无责。交通事故发生后,小的,一般不保留事故现场,大的或特大的,均通过一定的措施保留现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部门一旦得到辖区内肇事的准确消息后,便派事故处理人员携带救护物品迅速赶赴现场,以便妥善处置急需处理的事项,如救护致伤人员、尽快恢复因车辆肇事所致的交通秩序等。然后,交通监理人员对肇事现场进行详细的勘察和调查,搜集与肇事有关的物证、人证,在切实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的基础上,写出事故处理报告(和解书或裁决书)。对因交通事故而损毁公共设施或建筑物的责任者,责令其在限定时间内修复或按实际价值赔偿;损伤人员、牲畜、物品的责任者,监理人员督促其合理赔偿,在双方当事人中间进行必要的调解。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由交通监理人员召集肇事者与受害者双方通过签定协议书的方式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部门予以裁决。协议书(裁决书)由肇事者和受害者的双方代表和监理人员及有关人员签字盖章,一式三份。对裁决不服的,允许其在接到裁决书后的10日内向法院申诉。

第六节 规费征收

 

  一、养路费征收

        哈尔滨的养路费征收始于民国,当时称"马路捐"

        哈尔滨沦陷时期,根据伪交通部颁发的《道路使用业者负担金征收要纲》和《道路使用者负担金征收制度》,征收"道路维持补养费"(养路费)。征费对象为通过公路获益的汽车运输业主及经营其它车辆能损伤道路的业主。1939-1945年,公路客运汽车按其所行驶地区线路里程计算,每公里每年缴纳20元伪币。

1946-1949年,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交通部颁发的《东北公路管理费征收暂行办法》,对以营业为目的而领有正式牌照行驶在公路上的汽车和胶轮车(空驶车除外)征收养路费。为此,在三棵树、马家船口、顾乡屯设立三处公路管理站,共有工作人员5名,征收养路费。  

新中国成立后,各区相继建立了"公路管理站",对行驶在公路上的汽车、畜力车等运输车辆征收养路费。19507月始,以谷物小米每公斤为计算单位(折算成货币),大型汽车每月一般缴纳小米60公斤,最多的每月200公斤;小型汽车每月30公斤,最多的100公斤;畜力车按单、双(多)不同套别征收,依次为10公斤、20公斤。

  195310月,根据国家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路费征收暂行办法》,按运费价格的4-6%征收养路费。1955年,畜力车按其运费价格的3%征收。19602月,汽车按其营运收入的4-8%征收,畜力车按其运价的4%征收,机关、学校、人民团体的汽车减半征收。1963年,根据交通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补充规定》文件精神和省政府的具体规定,营业性车辆按运输收入的8%征收,非营业性车辆每吨位每月按30元征收。1964年,非营业性车辆征收费额每吨位每月由30元调至45元。1974年,营业性车辆按运输收入的10%征收,非营业性车辆每吨位每月征收费额为68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公路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规范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19801月始,根据黑龙江省政府的具体规定征收养路费。城镇营业性的汽车按其营运收入的10%征收,畜力车按6%征收。农村参加营运的拖拉机按其营运收入的4%征收;畜力车按3%征收;其它各类应征收养路费的车辆一律按核定吨位征收。汽车承载吨位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算。汽车拖带的挂车折半征收。客车按同类型货车吨位计算。小汽车、旅行车(面包车)以座位折合成吨位计算,即5个座位按半吨计算,超过5个不足10个座位的按1吨计算,超过10个不足15个座位的按1吨半计算。拖拉机每20马力按1吨计算,其挂车不另收费。机动车每吨位每月征收70元。与此同时,明确了减半征收养路费的机动车的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自用的客、货汽车(含旅行车)及其界限:1.拖拉机;2.无固定装置或虽有固定装置但不专用的救护车、防疫车等;3.汽车牵引的挂车。1983年,营业性汽车征费率由10%调至12%,每吨位每月70元调至90元。1985年,由12%调至15%,费额每月每吨位90元调至105元。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自用的客货汽车和拖拉机减半征收养路费,非定编的按会费征收。

        、运输管理费征收                                           

        清末民初,哈尔滨市以汽车为主的运输管理费征收工作开始,当时称为"车捐"                                                     

        民国时期 ,机动车按马力计算征费数额:小汽车每马力年征收管理费5元(哈大洋,下同);大汽车每马力征收管理费4元。如车主不按规定日期缴纳,10日以内者加征管理费10%,10日以上20日以内者加征25%,20日以上30日以内者加征30%,以示惩处。 四轮客马车每台1 ,斗马车每台0.5元,人力车0.25元,载客畜力车每台0.75元,秽水车每台0.75元,爬犁每辆 1

        沦陷时期,运输管理寓于税捐征收之中。营业性客运汽车5座以下的每台每年征收100元(伪币,下同),超过5个座位的以每增加1个座位加征2元;货运汽车一吨以下的每台每年征收100 ,超过一吨的以每增加半吨或不足半吨每台加征10元;私人自用汽车(不含小型汽车)5座以下的每增加1座位加征2元(1938年改为加征5元);自家用小型汽车汽缸容积750立方米的原动机者每台征收60元(1938年调至45元)。营业性四轮轻便马车每台征收20元,两轮轻便马车每台征收14元,斗马车每台征收11元,载客人力车(洋车)每台征收5元,爬犁每台征收16元。自用载人四轮轻便马车每台征收216元,两轮的每台征收16元,斗马车每台征收128元。

  新中国成立后至19722月,由于公路运输事业发展缓慢和极""思潮干扰等原因,哈尔滨市基本未开展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工作。1973年始,市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农村进城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汽车和畜力车征收管理费,每台车按其营运收入的3%征收。1975年,市交通局总调度室对营运性货运机动车和畜力车征收运输管理费,所征费率为营运收入的1%。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交通运输经济体制改革,放弃了"三统"(统一货源、统一运价、统一调车)管理模式,运输管理费征收工作也有所改革,即不再完全实行按营运总收入百分比的办法征收运输管理费。19854月,根据省财政厅、交通厅、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改革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哈尔滨市的运输管理费征收按两种方式运作。凡实行统一结算运费的专业运输企业和联合运输企业及企事业汽车队,按其营运收入的1%征收运输管理费;对非专业从事营运的单位和个体户,按运输车辆的吨位(客位)征收运输管理费:载货汽车每吨位每月征收9元,载客汽车每客位每月征收15元,农村个体户或联户临时参加营运的小型拖拉机(两吨以下)每吨位每月征收45元。对从事营业性运输包装、装卸、托运、转运的单位或个人,按其营业收入的2%征收运输管理费。

 

  三、汽车修理行业管理费征收

        哈尔滨市的汽车修理业虽然兴起较早,但发展缓慢,直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几十年,从未突破百家,市有关部门一直未对其征收管理费。

  19863月,为强化汽车修理市场的管理,经市政府批准,哈尔滨市汽车修理行业管理检测办公室成立,1987年开始征收汽车修理业管理费。征收费为产值的05%。至1990年,共征收汽车修理行业管理费158万元。

  四、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

        19854月,哈尔滨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正式成立。5月,对新购置客货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征费。

  征费标准为:对国产汽车按其实际销售价格总额的10%征收;对进口汽车按其组合价(到岸价+关税+增值税)的15%征收。1985-1990年,累计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1966万元。此项规费是受交通部委托代征的,全额上缴,以做为公路建设基金。

  五、松花江公路大桥过桥费征收

    松花江公路大桥于19869月建成通车。根据省政府的规定,当年105日开始对过桥机动车征收过桥费,以偿还国家的建桥贷款。

  具体收费标准为:2吨以下(不含2吨)的小型机动车、手扶拖拉机、小型拖拉机,每次1元(单向收费,下同);2吨以上4吨以下(不含4吨)的机动车每次2元;4吨以上8吨以下(不含8吨)的机动车每次5元;8吨以上不足12吨的机动车每次8元;12吨以上的机动车每次10元;载人客车每10个客位折算为1吨计算收费。

  19883月,根据省交通厅通知精神,对松花江以北部分单位的部分车辆减半征收过桥费。

  1986-1990年,共征收过桥费33543万元,占松花江公路大桥建桥总投资的156%。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