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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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16:44

第一节 种  类

 

  一、国内公众电报

  清末哈尔滨始有电报时,只传递官方电文,报量极少。宣统元年二月二十七日(1909318日),哈尔滨执行邮传部修订的电报种类,分为官报、商报、新闻报和寻常报4种。特别业务种类列为9种,即加急分送、校对、索到、探转、追问、预付回报费和邮递传送等。

  民国初期,电报业务种类与清末同。1920年,哈尔滨电报局开办邮转电报业务。1922130日,交通部修订电报收发规则,将电报业务种类分为政务电报、公务电报、特种电报和寻常电报4种。特别业务种类分为13种。1929年哈尔滨电报业务量达182229份。

  东北沦陷时期,日伪政权废止了国民政府交通部规定的电报业务种类。193481日伪“电电”会社将电报业务种类分为军队电报、私务电报和新闻电报3种。按性质分为政务电报、公务电报、特种电报和寻常电报4类。电报特殊业务20种。国内电报按收报区域分为同城电报、同省电报及隔省电报3种。193691日,伪“电电”会社颁发《电报事务办理细则》,规定电报种类有官报、商报、新闻电报、局报。其中局报包括加急局报、纳费局报、加急纳费局报、汇兑局报、加急汇兑局报、转帐局报、气象局报、障碍局报;新闻电报包括预约新闻电报、收报人付费新闻电报;官报包括加急官报;商报包括加急商报。电报特殊业务9种。1939年,伪“电电”会社又将电报业务种类修订为动员令电报、军机电报、非常电报、人命安全电报;官报、加急官报;障碍局报、加急局报、加急课全局报、加急汇兑局报、气象局报、课全局报、汇兑局报;私报、加急私报;新闻电报、加急新闻电报;庆吊电报。

  解放战争时期,东北邮电管理总局于1946111日颁布《电报电信业务暂行办法》,将电报业务种类分为军报、官报、普通报和邮政汇兑电报4种。194831日,又发布《电报业务办理细则》和《东北电报暂行规程》,规定电报业务种类为军报、政报、商报、新闻报、收报人付费新闻报、防疫报、纳费公报、纳费公报复报、送要通知复报。1022日,又增加祝贺电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邮电部对电报业务种类作过多次修订。哈尔滨市从19555月起执行全国统一规定。电报业务种类分为军政、企业、公益、航行安全、报汛、邮汇、船舶、新闻、公务、普通、书信11类。特别业务有分送、话传、送妥通知、预付回报费、核对、亲启、电局留交、专送、改发和加急10种。1957319日,邮电部颁发电报业务规程,将电报种类分为13种,即防空电报、事故电报、天气电报、报汛电报、公益电报、军事电报、军政电报、企业电报、新闻电报、汇兑电报、公务电报、普通电报、书信电报。特别业务由原来的10种增加到13种,新增加的有指定日期投送、昼夜投递和邮送。哈尔滨市于71日开始执行。

  1959年,电报种类经调整分为8种,有防空电报、天气电报、事故电报、军政电报、新闻电报、公务电报、普通电报和水情电报。原报汛电报改称水情电报,军事电报并入军政电报,公益电报并入公务电报,汇兑电报并入普通电报。1963215日,增加公益电报和邮汇电报,哈尔滨市从71日起执行。

  197110月,电信总局颁发电报业务管理制度,将电报种类分为6种,即特种电报、军政电报、新闻电报、公务电报、汇款电报、普通电报。哈尔滨市从197211日起执行。

  197831日,哈尔滨市开始执行邮电部重新颁发的《电报业务规程》。电报业务种类分为防空电报、天气电报、特种电报、水情电报、公益电报、军政电报、新闻电报、普通电报、汇款电报、公务电报和公电11种。特别业务有特急、加急和分送3种。1984915日,邮电部修订《电报业务规程》,将电报业务种类调整为8种,即天气电报、水情电报、公益电报、政务电报、新闻电报、普通电报、汇款电报和公电。特别业务有特急、加急和邮送3种。哈尔滨市从198541日起执行,至1990年末没有变动。

  传真电报 哈尔滨的公众传真电报始于1926年。当年东三省当局招法国裴灵氏(Belins)来华用摄影电信方法试验传递中文电报,同时协商由邮政部门在北京、天津、奉天和哈尔滨间办理传递业务。1927710日,哈尔滨—奉天间正式开办此项业务。后因用者甚少,于19287月停办。

  东北沦陷时期,1939年伪哈尔滨中央电报局开办传真电报业务。哈尔滨发往奉天、大连及日本国内的传真电报均由新京经转。1945年日伪政权垮台后停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8年正式开办北京—哈尔滨的图片传真业务,主要传递报纸新闻图片和公安部门通辑人物图片。197094日,开办北京—哈尔滨新闻传真业务。197719785月,根据邮电部部署和黑龙江省内实现通信“四化”规划的要求,哈尔滨市在南岗、道里、道外、太平、平房、香坊区之间开办单路真迹传真电报业务,传真电路利用长话电路兼作。后于19801月停办改由专线直接传递直至1990年。

  用户电报 用户电报是把电路从电报局延伸到用户所在地,用户可以用电传机链盘或拨号方式通过电报局的交换设备与对方直接通报联系。

  用户电报在哈尔滨初次使用的时间是198521日,哈尔滨电信局从邮电部数据所购买128线用户电报集中器,于211日正式开通。新开通的用户电报集中器有4条哈尔滨至沈阳的电报中继线,装机使用16户。198512月邮电部调拨给哈尔滨电信局一套140线全电子用户电报和低速数据自动交换机。该机于1986110日开通,用户增加到38户。为了进一步扩大用户电报的服务范围,哈尔滨电信局于198815日引进第二套140线用户电报交换机。经过近2个月的安装、调测,于31日正式割接,共开通用户电报127户。1212日,又引进了第三套140线用户电报交换机,该机于1989128日开通,共开通用户电报210户。由于佳木斯、牡丹江、齐齐哈尔相继开通了用户电报集中器,经哈尔滨电信局中转的省内用户有所减少。至1990年,哈尔滨电信局实开用户电报193户,其中省内用户27户,市内用户166户。

  二、国际电报

  19216月,哈尔滨始办国际电报业务,可直接受理发往苏联远东城市赤塔的电报。

  东北沦陷时期,伪哈尔滨中央电报局于1932219日开办至日本国的电报业务。825日,开始受理往来其它各国的国际电报。哈尔滨发往各国的电报由天津、上海等处电报局接转。1935年,伪哈尔滨市中央电报局、南岗分室、道里分室和道外电报局4处局所开办日文电报业务。至1939年,国际电报的总交换量为61285份。19458月,日伪政权垮台后,国际电报业务停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逐步恢复国际电报业务。195021日,中国政府与朝鲜政府签订的互通电报协定开始实行。按所制定的电报通讯暂行办法,中朝间开办政务电报、加急新闻电报、寻常新闻电报、加急私务电报、寻常私务电报、加急业务公电、寻常业务公电、纳费公电、纳费回复公电等9项业务。黑龙江地区、哈尔滨以使用中文和拉丁文字为限,其它地方只限使用中文,昼夜24小时开办业务。27日,中国与苏联订立中苏电报联络协定,规定有线电报联络在北京—莫斯科、哈尔滨—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间进行。可传递政务、私人加急、私人寻常、新闻、预付回报费、校对、邮寄或回执、追送、分抄军报、气象、书信、业务、业务通知等电报。文字可用中文、俄文、英文、法文。1952222日,邮电部重新审定哈尔滨为开办国际电报业务局。至70年代末,哈尔滨只有市长途电信局南岗营业厅1处办理国际电报业务,报量极少。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形势发展,国际电报业务逐年增长。受理范围按邮电部规定执行。至1990年,除对南非、南朝鲜、以色列、纳米比亚、柬埔寨等国家暂不受理国际电报业务外,同世界上其它所有国家都有国际电报业务关系。

 

第二节 资  费

 

  清末,电报资费根据收报地点远近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20年代,哈尔滨电报局资费标准是:中文明语电报不论本省隔省,每字收哈大洋0175元,中文密语和外文电报,每字收哈大洋035元。一等官报每字减半收费。新闻电报每字收哈大洋003元,外文每字收哈大洋006元。加急者,一概收报费3倍。19281020日,交通部调整电报收费,寻常电报每字收010元,中文密语或外文明语电报加倍。加急按寻常电报的1倍收费。新闻电报按寻常电报的14收费。中文官电按寻常电报减半收费,外文按寻常电报收全费。

  东北沦陷时期,日伪政权统一东北电信收费标准。电报资费分军政和私务电报两类,并分中文、外文、日文3种,一般无大差别。1933年,日文电报收费低于中文和外文,加急新闻电报加2倍。1942年,规定外文电报收费高于中文和日文,军政和新闻加急电报加倍,加急私务电报加2倍。

  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哈尔滨市执行东北邮电管理总局资费标准,寻常电报每字20元(东北地方流通券,下同),密语加倍。军政电报中文明语每字一律10元,外文加倍。全价电报明密语一律20元,外文加倍。新闻电报每字5元,外文加倍。普通电报加急加倍,译费每字2元。194851日,东北邮电管理总局调整电报资费,中文商报每字50元(密码加倍),外文100元(明密同),军、官报按商报的12,新闻报按商报的310收费。译费每字10元,加急为基本费的2倍,校对费折半,发往朝鲜的电报加倍计收。71日,东北邮电管理总局又对电报资费进行调整。中文商报每字200元(密码加倍),外文400元(明密同),军、官报按12,新闻报按14收费,译费每字50元,加急为基本费的2倍,校对费仍为12,发往朝鲜的电报加倍计费。910日,再次调整电报资费,中文商报每字1000元(密码加倍),外文商报每字2000元(明密同),译费改为100元,其它不变。

  1949210日,调整电报资费。电报基本费每字2000元(东北地方流通券,下同),外文密码加倍,军政电报按12,新闻电报按14收费,附带费仍按基本费加急加倍,校对费按12收费,译费按每字200元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东北地区于1950215日调整电报资费。寻常私务电中文明语境内(指东北地区)每字6000元,出境9000元,中文密语,外文明语加倍;军政电中文明语境内每字2000元,出境3000元,外文明语加倍;全价政务电按军政电价目加2倍;新闻电中文明语境内1000元,出境1500元,外文明语境内2000元,出境3000元;祝贺电中文明语境内3000元,外文明语6000元。31日,电信总局公布修订的国际电报价目,东北邮电管理总局执行新规定。经由中苏、中捷电路发往匈牙利、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波兰、阿尔巴尼亚及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电报价目,寻常电每字225金法郎,加急加倍,新闻每字21生丁,政务电减半收费。121日,东北邮电管理总局根据邮电部令调整电报资费。规定寻常私务电中文明语东北境内每字4500元,出境6500元;军政电境内1500元,出境2200元;新闻电境内800元,出境1100元;书信电境内2300元,出境3300元;加急加倍,中文密语和外文加倍。港澳电中文明语2700元,中文密语和外文加倍,加急加倍。195141日起,改按人民币收费。

  1958年,经国务院批准邮电部统一调整全国电报资费,取消本省与外省、明语与密语的区别。军政、企业、普通、寻常电报,每字一律收003元,新闻电每字001元。天气、水情、公益电每份按实有字数计算。哈尔滨市从11日起执行。

  1983年,邮电部重新调整电报资费。规定天气、水情、公益电报每字007元,按实有字数计算;政务、新闻、普通电报和银行系统汇款电报每字002元,每份电报以10个计费字数算起,不足10字作10个字计算。汇兑业务所发的汇款电报每份1元;采用特急、加急业务的电报每字按原电价目加倍计算。去报译电费按计费字数计算,每字0005元,全电译费尾数不满1分的,按001元计算;纳费业务公电,不论是否需要对方局回电,每份公电收取10个字的普通报费。至1990年末哈尔滨仍执行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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