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业 务
发布时间:
2023-05-05 17:19
第一节 种 类
一、国内电话
1913年1月1日,中东铁路管理局未经中国政府同意,私自开办公众长途电话业务,侵犯中国电政主权。
1920年5月14日,哈尔滨长途电话分局开办公众寻常通话业务。业务种类有:军政电话、寻常电话、传呼电话、公务电话、业务电话。1923年又增加加急电话和通告电话两种业务。
1930年哈尔滨电政总局统一长途电话业务,创办叫号、叫人和传呼电话业务。特别业务有特约通话、定时通话和夜间通话。据东北哈黑长话调查表记载:1932年哈尔滨去话为6532张,其中普通6204张,加急328张。来话为8249张,其中普通7258张,加急991张。
“九·一八”事变后,长途电话业务只办理普通电话、至急(加急)电话、专用通话和防空通话4种业务。其中防空通话又分为防空警报、防空情报和指挥联络3种通话。1934年伪“电电”会社制定了“日满电话”通话规程,“满洲”与日本内地间为长距离通话,称日满通话。日满通话种类有普通通话、至急通话和定时通话3种。通话区域为伪满洲国内和日本国内东京等地。1937年长途电话业务种类分为普通通话、加急通话、特别通话、定时通话、预约通话和专用通话6种。
哈尔滨解放后,1948年办理军政电话、普通电话,并分叫号、叫人和传呼三种通话。特别业务只办理加急、特急两种,特急电话只限部队使用。对外营业时间,除加急和特急电话昼夜办理外,普通电话为每天8—16时。8月28日,松哈邮电管理局通令规定:每日14—16时,21—0时可使用免费电话,其它时间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哈尔滨的长途电话业务仍沿用解放战争时期东北区的规定。1950年,增加防空电话业务。12月13日东北人民政府、东北军区联合通知:为适应新的情况和加强各主要机关间通讯联络,除各该机关直通专线外,必须利用现有长途电话线路迅速传递,特规定紧急电话使用方法。(一)严格执行通话顺序的规定:1.防空电话(一切电话均须停止,优先接转防空电话);2.飞行电话(除防空电话外其它电话停止接续);3.专用电话(除上两项电话外其它电话停止接续);4.军用电话(除上三项电话外可与普通电话分别排号,优先接转);5.其它一般电话(在上四项电话之后接转)。(二)为保证重要电话接转方便,规定了紧急电话代号:防空电话为“和平号”;飞行电话为“民主号”;专用电话为“胜利号”;军用电话为指定单机或总机接转的电话,优先接转并按半价收费。1951年东北邮电管理总局通知其业务种类分为普通电话、军政电话、特别电话、预约电话和夜间减价通话。1953年为确保党、政、军及广大人民群众的通信需要,邮电部根据不同业务性质和服务对象,规定了长途电话业务种类和服务范围。初订时业务种类有防空电话、军政电话、企业电话、一般电话和公务电话5种。长途电话用户等候时限为:普通电话2小时、加急电话1小时。同年,邮电部又增加了首长电话和新闻电话业务。1954年开办了会议电话,开放时间为每日19—0时,会议电话分为电话机形式和扩音机形式两种。12月,邮电部规定特种电话内包括“天气电话”。1956年3月北京至全国各省会局增办了会议电话业务。1958年邮电部将长途电话业务种类进行新的调整,由原来的5种修改为14种。即防空情报电话、特种电话、中央特设军政专线电话、航空调度电话、电力调度电话、军政电话、新闻电话、普通电话、公务电话、业务电话、预告电话、预约电话、会议电话和夜间减价电话。用户等候时限不分直达、转接、业务种类。叫号、叫人电话实行迟缓接续制为1小时,实行立接制为10分钟,传呼电话为3小时。还规定“粮钢调度电话”一律列入4类顺序接续,按寻常电话计费。同时规定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局增设单独的记录台(现供电用户记录台),专门受理“粮钢”调度电话,此电话种类于1961年取消。
1960年1月12日,为更好地为石油基地建设服务,缩短大庆石油指挥部通往北京、沈阳等地长途电话的等候时间。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规定:凡大庆石油指挥部挂发的长途电话的通话种类予以提前,即由原来的8类(普通电话)改为5类,列在加急军政电话之前传递。1963年邮电部又一次修订《长途电话业务规程》,重新划分了业务种类,同时制定了时限标准。
“文化大革命”期间,长途电话业务受到严重干扰。“文化大革命”前制定的业务种类当成“旧规章”,出现接续长途电话不执行业务种类、自由式操作和少收费等现象,服务质量下降。
1977年,邮电业务管理开始步入正常轨道。邮电部对长途电话种类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业务种类是代号、特别、首长、紧急调度、军政、普通、公务、业务共8类电话,其中特别业务调整为预约电话、会议电话2种。1982年1月1日起,取消了长途电话登记方法,规定除个别用户自己声明不使用长途电话外,所有市内电话都有挂发长途电话的权力(简称长权)。1984年长话业务种类调整为代号、特种、紧急调度、政务、普通、公务业务共6种,特别业务开办预告电话和预约电话2种。1985年4月1日起,邮电部电信总局将“国内长途电话业务”改为“国内公众长途电话业务”。为采用新技术和改进通信方式,还将业务种类和服务范围划分为6类,特别业务分为预告电话、预约电话2种。
1985年5月19日起开始办理长途直拨和半自拨业务。1990年执行邮电部电信总局1987年电信公众业务使用规则,办理的长途电话业务有国内长途电话业务,国际电话业务,会议电话业务,租用电路业务。国内长途电话业务种类仍按着不同服务对象分为6种:代号、特种、紧急调度、政务、普通、公务业务电话。同时办理预告、预约电话2种特别业务。
当年长途全自动有权用户达到27360户。全自动、半自动长途电话业务量达27581133张。
二、国际电话
哈尔滨开办国际通话业务始于1927年。中苏双方签订长途电话协约,分别架设哈尔滨—绥芬河—海参崴及哈尔滨—满洲里—赤塔间长途电话线路。1928年11月1日成立哈、满、绥长途电话总局,哈尔滨—海参崴、伯力间开始通话。办理的业务种类有政务电话、特急电话、加急公务电话、加急私务电话、公务电话和寻常东省铁路公务和私务电话。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国际电话业务停办。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把持东北电政权。1934年8月,新京(长春)—东京间开始通话,哈尔滨—东京间的通话由新京中央电话局转接。日本侵略者出于长期霸占中国领土的目的,将满洲与日本内地的通话称为“国内长距离通话”,将满洲与华北各地间的通话称为“国际电话”。1938年,哈尔滨开办经奉天中继通达欧美的国际电话业务。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此项业务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2年11月15日,开办哈尔滨—平壤间政务电话。1951年10月20日,开办哈尔滨—海参崴国际电话业务。至1953年哈尔滨国际长途电话通话地点有朝鲜的平壤、新义州、咸兴、宣川、南浦、海州、沙里院、满浦、元山、清津、南阳、江界和楚州。苏联的莫斯科、赤塔、海参崴和高加索等。1954年邮电部通知全国各大城市局可利用北京—莫斯科电路与苏联各大城市开办国际电话业务。哈尔滨随即开办,并设苏联电话查号台(05),配备3名苏联女话务员,为在哈苏联专家服务,1955年撤销。
1972年,邮电部电信总局通知扩大开放国际电话通话范围、地点。决定凡允许外宾去参观访问和记者采访的地方,只要与北京、上海国际终端局具备良好的通话条件,均可受理国际电话业务。通话范围除南朝鲜、南越(西贡集团)、柬埔寨(郎诺集团)、以色列、罗得西亚、南非共和国、孟加拉国等不办理外,其它均可受理。哈尔滨根据电信总局的通知,扩大办理国际电话业务范围,编印了朝鲜、日本、奥地利、加拿大、瑞典、港澳等地电话价目表,为用户提供方便。1975年哈尔滨市长途电信局被邮电部指定为国际电话业务开办局之一。哈尔滨发往世界各地的国际电话均由北京、上海国际终端局转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国际电话日益增多。为适应国际通话业务的需要,1980年哈尔滨市长途电信局在长途电话中心话房固定2条北京人工电路,通过北京长途电话局、国际台交换与接续国际电话。至美国的电话由上海经转,至朝鲜平壤的电话由沈阳经转。办理的业务种类有遇险电话、政务电话、业务电话和私务电话。通话种类有叫号、叫人和传呼3种。特别业务有受话人付费和信用卡两种。1983年哈尔滨市电信局设置国际电话接续台(简称国际台),开通哈尔滨—北京国际台专用电路5条,采用人工接续方式,承担全省国际电话的交换和接续任务。为方便用户挂发国际电话,设置国际电话受理台(电话:33535),有2台自动电话,配备专人受理。1987年引进程控电话交换系统后,1988年4月15日开通国际长途直拨电话。1989年国际长途有权用户有506户,可挂通世界158个国家和地区。至1990年,国际长途有权用户达到1034户,可挂通世界183个国家和地区。国际长途电话业务总量达到727386张。
三、专线电话
专线长途电话由局设专线台专人负责接续,专线台的前身是长途电话保密台。设于1949年,地址在哈尔滨电报电话局(道里尚志大街)中心话房一侧,1个座席,没有固定专用电路。保密电话通过复联在专线台的人工“经专”电路进行接续和交换。1950年遵照东北邮电管理总局“关于专设保密人员制度”的指示,配备3名话务员。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增加了防空电话。为保证抗美援朝期间重要通信的需要,在专线台安装了驻哈空军雷达3907部队(后改87102部队)空情指挥所(简称勾洞拐)和市防空指挥部2台专线电话。专线台担负传递“上空电话”任务,“上空电话”是迅速传递当时空中情况、确保国防安全的重要电话,时限要求是立即接通。在敌机连续骚扰,空袭警报不断、形势极为严峻情况下,专线台话务员临危不惧,沉着冷静,迅速接通每件“空情电话”,在“空情电话”最多时的半小时内就传递100多张。1954年起,为保证军队首长电话的保密和优先接续,特设军队专线台,将保密台改为特设专线台。1956年3月,长途中心话房由道里尚志大街迁至南岗义州街(奋斗路)408号,专线台单独设在3楼中心话房一侧,安装日本3C型共电式交换机1部,设置2个座席,配备4名话务员。主要任务是为中央首长、省(市)自治区党政军首长服务,为保证紧急军事任务的指挥、情报联络部门服务,为防空、边防等有特殊需要的单位服务。1963年专线用户有省级首长、雷达部队、防空情报指挥所、平房机场、省委办公厅等十几个专线电话。
1963年专线台园满完成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崔庸健委员长到哈访问期间的通信任务,传递哈尔滨至平壤长途电话22件,国内长途电话176件。其后相继完成了1969年“珍宝岛自卫反击战”、1971年“九·一三”事件、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等重要时期的空情、边防、人防、公安部门、军事部门的通信任务。1976年前,专线台没有固定专用电路,长途电话一律由“经专”电路接续与交换。节日通信或遇有重要通信则由机务站和长机室配合临时调通专用电路,经常调动的有北京、沈阳、佳木斯、齐齐哈尔等电路。1976年7月13日,根据重要通信的需要,增开哈尔滨—佳木斯5号专线电路。8月5日唐山发生地震,为抗震救灾的通信需要,将哈尔滨—齐齐哈尔5号经专电路改为专线电路。1977年4月18日为满足全国工业学大庆会议通信需要,调通哈尔滨—大庆01专线电路,4月23日调通哈尔滨—三岔河1号、哈尔滨—双城6号为专线电路。
1978年后,专线台扩大服务范围,在确保1—4类重要通信畅通的前提下,确保了省市领导机关、公安、人防、外事和民航等部门的重要电话接续和交换任务。
1983年专线台安装JT508型交换台2部,设置4个座席,配备6名话务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外事活动日益增多,专线台业务范围不断扩大。1990年专线台已开通直达专线电路7条,有北京01、沈阳01、长春01、齐齐哈尔01、牡丹江01、佳木斯01、大庆01电路。并开通至全国各地的"经专电路"144条。入中继线14回,其中二二、三、四一、五、六、七、八局各2回;风音线1回;直达班长台联络线1回;直达"113"记录台2回;配备话务员6人,24小时为用户服务,专线用户为63户。
哈尔滨市电信局长途专线台小组自组建开始,多次圆满的完成了首长及重大事件的长途电话接续任务,并且做到了热情服务,万无一失。全组成员练就了一身硬功夫,处理和解决了多次重要疑难电话,确保了党、政、军首长的电话畅通,多次受到上级的表彰。并连续多年被市政府授予先进集体;1986年被授予全国先进班组称号;1989年,被省、市妇联授予"三八"红旗集体,被全国总工会授予"五一"劳动奖状。话务员于俊卿获邮电部、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王淑芬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第二节 资 费
一、国内长途电话资费
清末和民国初期,长途电话资费标准没有统一规定,各自按着设备投资和 通信能力,规定所辖范围内长途电话资费。1913年,中东铁路局私自开办公众长途电话业务,并制定了长话资费价目。
1920年,哈尔滨电报局自办长途电话业务,其资费标准是每次通话以5分钟为限:哈尔滨—吉林:2元(哈大洋,下同);哈尔滨—双城:0.90元;哈尔滨—阿城:0.60元;哈尔滨—呼兰:0.80元。1923年,长途电话资费依据距离远近而异。每次通话以3分钟为限,每次加通告费0.10元,印花0.01元,加急电话加倍收费。
1924年6月1日起,哈尔滨执行奉吉黑区长途电话价目表,以每通话1次(3分钟)为计费单位,超过3分钟未满6分钟为2次,超过6分钟未满9分钟为3次。但继续通话不得超过3次以上。加急电话加倍收费。凡挂电话者除照缴电话费外,不论加急平常,均加收通告费0.10元。
1929年,哈尔滨电话局为方便其自动电话用户直接挂发长途电话,与长途电话局联网。自动电话用户需交押金哈大洋50元,其通话资费自定,高于奉吉黑区长话资费。如:哈尔滨—长春,每次通话费为2.40元,通告费0.15元,并加收帐捐费0.15元。
1931年4月1日,哈尔滨开始执行东北交通委员会公布的东北区长途电话价目表。
东北沦陷时期,伪“电电”会社所属各局规定自己的长途电话资费。1933年哈尔滨中央电话局公布长途电话价目及规定。规定市外通话3分钟为1次,时限9分钟。加急电话价目为普通通话2倍,预告指定通话除加倍收费外需要下列费用:普通通话费0.50元以内者加收0.05元;普通通话费0.55—1.00元者加收0.10元;普通通话费1.05—2.00元者加收0.15元;普通通话费超过2.00元者加收0.20元。定时通话在指定时刻通话,费用为普通通话的5倍。传呼电话增加传呼费,加急通话费及加急呼出费是普通通话的2倍,取消费收取通话费的1/5,各类电话渝限或线路障碍不收取消费。
哈尔滨解放后,国内长途电话价目多次调整。1948年哈尔滨市开办公免长途电话,规定使用时间为每天晚上9时以后通话(军队除外)。同年5月1日,东北解放区公布长途电话资费标准。通告费每件200元(东北流通券,下同)。指定费每件100元;取消费按该通话费4/10收费;通话费按照至通话地点的距离里程递减办法来规定。
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东北军区联合通知,规定长途电话紧急使用办法。紧急电话包括和平号(防空电话)、民主号(飞行电话)、胜利号(首长专线电话)及一般重要军用电话。除防空电话免费办理外,飞行、专线及指定军用电话按半价收费。2月25日,奉东北人民政府批准长话资费改为按经纬度及空间距离确定计算单位。计价单位在15个以上者每一单位按10000元(东北流通券下同)计算,14个单位以下者按12000元计算,但最多不得超过15000元,加急加倍,叫人指定费收取10000元,传呼费收取20000元,以通话一分钟应收的费用作为分级的基本价目。同年11月11日,邮电部调整国内长途电话资费:每计价单位定为人民币1500元;销号费统一规定一律照寻常叫号通话价目1/5收费;开办夜间减价长途电话,一律照日间通话费半价收费,军政及新闻通话,在开放夜间通话时间接通者,即照一般夜间通话价目计算,不再折扣。
1958年邮电部统一全国的长途电话价目。1月1日将国内长途电话资费原36级修订为18级,2000公里以上的长途电话不再分级。取消地区差价,取消优待军政的办法。同年2月17日起试行假日减价长途电话,2月21日起将夜间减价长途电话时间由原为0—07时,改为20—07时,夜间传呼电话仍按全价收费。1963年长途电话资费下调,且幅度较大。1级每分钟话价由0.15元降为0.05元,2级为0.10元,3级以上逐级递增0.10元,末级为1.20元,下降了三分之二。各类长途电话的销号手续费,按每张0.10元收取,话价在0.10元(含)以下的,按每张0.05元收取。
1966年9月1日,邮电部军管会通知取消销号费和叫人、传呼附加费的规定,取消3分钟基本费制度,改按实际通话时间计费,不满1分钟按1分钟计算。夜间减价时间改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1972年3月1日又恢复收取销号费的规定,但标准降低,除1—2级价目收取0.05元外,其它各级不论价目高低,每张销号一律收0.10元。1973年2月1日,又将夜间减价时间改为每日21时至次日7时。1978年再次将夜间减价时间改为19时至次日7时。1979年7月1日恢复了长途电话3分钟的基本收费制度以及叫人、传呼电话加收1分钟附加费的规定。
1985年8月16日开通国内长途自动电话业务。长途自动电话通话费基本收费时间为1分钟,通话不满1分钟的按1分钟计算,通话超过1分钟的按实际通话时间数计算,尾数不满1分钟的按1分钟计算。通话费按照国内长途电话基本价目和分段计费办法计费。1986年7月1日开设“175”特快长途电话业务,1987年5月10日开通“173”半自动电话业务,通话费均按人工交换加急电话收费标准计费。1987年11月1日零点邮电部对长途电话近距离资费进行了调整,至1990年未做变动。
二、国际电话资费
1928年11月1日,哈满绥长途电话局开始办理哈尔滨至苏联远东地区国际电话业务,资费由中苏双方协商制定。通话价目以3分钟为1次单位,按着距离的远近而定。超过1次通话,每1分钟加征1次通话费的1/3。通话分寻常、加急、特急3种,加急通话费照寻常通话加收3倍话费,特急通话照寻常通话加收10倍话费。
东北沦陷时期,“满日”普通通话每次(3分钟)收7元(伪满币,下同),叫人费1.80元,通话取消费收取通话费的2/5,加急通话费收取普通通话费的2倍,定时通话费收取普通通话费的5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哈尔滨于1952年开始办理国际电话业务,通话费按邮电部电信总局规定的标准收费。1973年10月哈尔滨市长途电信局编印了与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有关电话收费标准,同年,还公布了哈尔滨至港澳地区和日本、奥地利、加拿大、瑞典的电话收费标准。哈尔滨至朝鲜,政务电话每次(3分钟,不满3分钟按3分钟计算,下同。)2.40元,每增加1分钟加收0.80元;普通电话每次4.80元,每增加1分钟加收1.60元;加急电话加倍收费。哈尔滨至港澳地区,普通电话每次12元,每增加1分钟加收4元,加急加倍。叫人费4.50元,销号费1.20元,传呼费9元。哈尔滨至日本,每次14.10元,每增加1分钟加收4.80元,消号费1.44元。哈尔滨至奥地利、加拿大、瑞典,每次28.80元,每增加1分钟加收9.60元,销号费2.88元。
1977年5月邮电部制定了开放国际和港澳电话地点表和价目表。国际电话的基本收费时间为3分钟,通话不满3分钟按3分钟计费。通话超过3分钟,按实际通话时间计算收费,尾数不满1分钟的按1分钟计算。政务电话、遇险电话和叫号电话均按普通电话价目收费。叫人和传呼电话须加收1分钟的附加费,加急电话较普通电话价目加倍收费。
1980年10月邮电部修订国际电话资费标准,其中有变更的是传呼电话向发话人加收普通电话2分钟价目的附加费。1989年邮电部电信总局根据国际电话业务发展和接续方式的变化,重新规定国际电话资费标准。国际用户直拨电话的计费时间:收取价以1分钟为基本计费单位,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算。结算价以6秒钟为计费单位,不足6秒的按6秒累计。人工、半自动接续的电话计费时间:收取价以3分钟为基本计费单位,不足3分钟按3分钟计算。超过3分钟的按实际通话时间计算。尾数不足1分钟的按1分钟计算。结算价与国际用户直拨电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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