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业 务
发布时间:
2023-05-05 17:20
第一节 种 类
哈尔滨解放前,市内电话业务种类没有统一规定。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傅家甸电话局开办时,将市内电话用户分为三等,一等为银行、旅馆业;二等为官厅、商店;三等为住宅电话。电话业务分为普通电话、合同电话、同线电话、特别专线电话及电铃等。至1915年,哈尔滨市内电话用户有363户。
1928年中东铁路哈尔滨中央电话局把电话用户分为5等,一等为军政机关;二等为行政机关及军政、行政各机关的重要职员住宅和学校、慈善团体;三等为私人住宅及各国领事馆;四等为商店、事务所和医院;五等为银行、钱庄、旅馆、饭店和娱乐场所。
东北沦陷时期,伪“电电”会社于1934年8月1日制定的《电话规程》规定,市内电话开办普通电话、同线电话、电话副机、专用电话、公众电话、通话所用电话、局用电话、临时电话、专用通信设施接续电话业务。用户分甲、乙两种。由于市内电话业务日渐繁忙,与设备负荷能力出现矛盾,伪“电电会社”遂于1941年规定了电话时间发信制度,将用户划分为奇数和偶数(以电话号码百位数区),每隔13分钟奇、偶数用户间隔交换。同时,还实行了发信允许制度,限制各用户每月的通话次数。
1945年,日伪政权垮台时市内电话用户急骤减少。至1946年哈尔滨解放时市内电话仅开通558台。
哈尔滨解放初期,市内电话先后开办普通电话、电话附加、临时电话及专线、中继线和市外专用线等业务。
1949年,东北邮电管理总局根据用户情况,把市话用户划为3种:甲种为住宅及无营业性质的机关、团体;乙种为商店、工厂、报馆、医院、公会、国家银行及有营业性质的机关、团体;丙种为有营业性质,使用电话回数甚繁的用户,如商业银行、钱庄、交易所、旅馆、戏院、澡塘及游艺场等。
1950年邮电部电信总局规定了全国统一的市话业务种类,分为普通电话、副机和副件、同线电话、合用电话、用户交换机、中继线及分机、市话专线、临时电话、公用电话、免费电话和业务电话。1951年,又根据有无营业性质将用户划为甲、乙两种,住宅及无营业性质的用户为甲种,其它用户为乙种。1959年哈尔滨市市内电话发展到10837台。
1964年邮电部又将市内电话业务种类规定为普通电话、电话副机及其它副件、同线电话、合用电话、用户小交换机或互通机、分机中继线、专线电话、节日电话、公用电话、租杆挂线、租用管道及代维用户机线设备。
“文化大革命”期间市话用户发展缓慢,业务种类也无变化。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电信设备的不断更新、市内电话用户迅猛增加,业务不断扩展。1983年增加复用设备业务;1988年增加无绳电话业务;1989年开办程控电话业务。至1990年末市内电话用户达到67771台。
公用电话 哈尔滨始设公用电话为1916年,滨江电话公司在道外北大街码头前设自动电话1台,后因无人使用,于1917年8月撤销。
东北沦陷时期,1935年伪“电电”会社哈尔滨中央电话局在哈尔滨火车站设3处公用电话,并制定公用电话章程,规定公用电话可与市外通话,但限制通话区域,话费在0.25元(伪满币)。此后,公用电话陆续增设,地点多在百货商店、剧院等场所,公用电话大多设在室内。至1946年,哈尔滨设有公用电话22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用电话除由市电报电话局开设外,一般商号或市民也可向市电报电话局申请,接受局方委托,承办市内公用电话(代办户)。1949年哈尔滨公用电话有47台。1952年开办了市内电话传呼业务,当年市内公用电话已有115台。
1965年,哈尔滨市市内电话局投资万元在火车站、大商店和医院等主要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交费(每次0.05元)公用电话亭20处。
“文化大革命”期间,市内公用电话减少,到1970年,全市公用电话只有93台,并停止了传呼业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电信局为适应经济建设迅速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办公用电话,至1990年末,全市公用电话达829台。
用户交换机 据《远东报》载,1918年11月26日,“道里农产信托公司另安设一电话总机关,专通各董事宿舍”。此为哈尔滨最早的用户交换机。
东北沦陷时期,1940年伪“电电”会社开始在矿业及其他大型企业开办市内电话用户交换机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户小交换机业务发展很快。1952年全市有用户小交换机单位25个,交换机容量3120门。此后,随着厂矿、院校、机关等企事业单位逐渐增多,用户小交换机也不断发展。1979年,邮电部颁布《市内电话用户交换机管理办法》,规定用户交换机所需中继线的数量应根据装有分机数量和话务量的大小及一定比例标准而定。并规定对本单位以外,因电话局机线设备不能满足需要的附近用户装分机。至1990年,全市用户小交换机达691户,总容量为118485门,实装电话73918台。
特种业务 哈尔滨市内电话始创时,因其业务量小,加上经营者各不相属,因而没有开办特种业务。东北沦陷时期,1936年伪“电电”会社开办7种特种业务台。分别是询问号码台、市外通话受理台、电话番号询问台、时间询问台、障碍受理台、障碍特别申告和市外通话问答台。
哈尔滨解放后,1947年开始设置特种业务台。至1953年,设置了6种特种业务台。 1955年,市内电话障碍受理台由过去的1个台,增加到4个台,即:道里区117台,道外区113台,南岗区114台,香坊区115台。
1958年,根据邮电部关于统一全国特种业务电话号码的规定,哈尔滨将特种业务台的电话号码由3位数改为2位数。至1982年基本未变。
1982年6月15日,根据邮电部的通知,特业台的电话号码升为3位数:市话障碍台为112,长途台为113,查号台为114,长途查询台为116,报时台为117,火警为119,盗情为110。1986年7月设175台,办理长途电话半自动特快业务。1987年4月设126台,办理无线寻呼业务。5月10日,长途半自动业务开通,分别设立了登记台(173)、查询台(176)和查号台(174)。1987年11月设115台,办理国际长途电话。至1990年末,哈尔滨市共开办14种特种电话业务。
第二节 资 费
哈尔滨开办市内电话之初,因归属不一,资费标准也不尽相同。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开办的傅家甸电话局,其用户多为官衙、商店、官绅,租费也不相同。
1929年3月,滨江电话股份有限公司自动电话交换设备开通后,月租费规定为:一等用户26元(哈大洋、下同);二等用户18元;三等用户12元。
东北沦陷时期,1935年伪“电电”会社将市内电话月租费统一改为分等计费:一等用户年额49元(伪满币,下同。);二等用户年额84元;三等用户年额105元;四等用户年额155元;五等用户年额200元。1939年6月伪“电电”会社重新调整市内电话资费,根据东北地区市内电话用户量将电话局(所)划分为9级地,一级地局用户在20000户以上;二级地局用户为10000—19999户;三级地局用户为5000—9999户;四级地局用户为2000—4999户;五级地局用户为800—1999户;六级地局用户为400—799户;七级地局用户为200—399户;八级地局用户为100—199户;九级地局用户为99户以下。并按此等级制定市内电话收费标准,并规定1—3级地局为市话计次(回数制)局。此间哈尔滨市内电话按三级地局收费标准执行。月租费3.40元;装机登记费20元;装机费100元;院外迁移费30元;更名费7元。其它费用(不分地级同一资费)还有:附租费甲号桌机1元,乙号桌机0.35元,电铃0.3元;院内迁移费6元;换机费3元;换号费10元;回数费每次0.03元(1—3级局系回数制局)。1944年,伪“电电”会社将回数制局改为1—4级局,取消装机登记费,提高了各项收费标准。此间,哈尔滨市内电话资费标准为:月租费4.50元;装机费100元,院外迁移费45元;更名费10元;回数费每次0.05元;附租费甲(乙)号桌2.60元,电铃0.45元;换号费15元。
哈尔滨解放后,1948年9月1日东北邮电管理总局实行市内电话资费新办法。市内电话资费标准分一般市内电话资费表和回数制自动局市话资费表两种。哈尔滨电报电话局为回数制自动局。
为使邮电资费合理化,保证邮电通信事业适应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需要。东北邮电管理总局于1949年对市内电话资费作了部分调整,于当年2月1日起实行。哈尔滨局为特市局,月租费执行乙种标准。
1958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邮电部首次制定全国统一的市话资费标准。根据电话容量分为3个等级,2001门以上的局为第一级局,普通电话月租费第一级局甲种9元,乙种13元。
1965年1月1日,邮电部再次制定新的市内电话使用规则和收费办法,市话收费标准未变化。
1980年2月,邮电部在哈尔滨、上海两城市进行市话通话计次收费试点。规定乙种电话每月基本计次数为200次,不超过基本次数每月租费13元;甲种电话每月基本计次数为100次,不超过基本次数每月租费9元;凡超过基本计费次数的,每超过1次另收4分。同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市内电话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建设并适当征收用户初装费用于市内电话建设的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哈尔滨市对新装电话增收电话初装费,用于市内电话建设。收费标准:地市级城市的企业单位安装每部电话(包括中继线和专线)收取2000元,党政军机关和事业单位减半收取。
1983年,哈尔滨市为缓解市内电话机线紧张的状况,尽快满足广大用户申请安装电话的要求,对新装电话收取初装费的标准重新调整。
1985年1月1日,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根据邮电部和省政府的文件,决定全省市内电话资费标准向上浮动20%。浮动范围:各种月租费,手续费,装、拆、移机工费,代维费及附加费,公用电话通话费(由每次0.04元改为每次0.05元)。并实行“快装加价”,即用户急需要求快装者,在3天内(从营业受理第2天算起)竣工的,初装费在原有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倍收取。1990年9月22日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发出《关于调整部分市内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对黑龙江省部分市内电话资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凡县(市)所在地以上城市新装电话均收取市话初装费。按局级容量分50000门以上、10000—49999门、9999门以下3个档次收取;基本月租费分包月制和复式计次制两种形式,以500门的局为起点,包月制分为8级,复式计次制分为5级,逐级递增,通话费按次(3分钟为1次)计算,乙种用户和单位付费的甲种用户每次0.09元,私人付费的甲种用户每次0.06元,公用电话每次0.10元。传呼费为每传呼1次,100米以内和四楼以下的收0.10元,100米以外和四楼以上的收0.20元。市电信局从10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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