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土地制度与农村经济体制
发布时间:
2023-05-05 17:18
哈尔滨历史上长期实行封建土地制度,绝大部分土地由地主、富农占有,广大农民深受剥削和压迫。19世纪末,沙俄乘修筑中东铁路之机,掠夺了铁路沿线大片土地。1932年哈尔滨沦陷后,日本侵略者从国内移民到哈尔滨建立开拓团,对哈尔滨进行疯狂的侵略和掠夺。
哈尔滨解放后,1946—1948年进行土地改革,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土地改革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及时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发展了农业生产。1958年10月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高潮中,市辖各县及郊区全部建立了人民公社。
农村人民公社建立的20多年中,经过多次整顿,农业生产力有了一定的提高。但仍存在着经营管理权力过于集中,劳动组织大帮轰和分配上的严重平均主义倾向。这种体制,不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致使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都比较缓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首先进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推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1983年7月18日,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实行改社分设建立乡政权工作问题的通知》,1984年1月20日,市郊的21个农村人民公社改建为乡镇人民政府,190个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771个生产小队改为村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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