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篇 乡镇企业
发布时间:
2023-05-05 17:18
哈尔滨市乡镇企业在发展中历经农村副业、社队企业、乡镇企业三个历史阶段。
农村副业(1946—1957年)。1946年,哈尔滨解放初期,在中共中央东北局“开展生产运动”和“组织起来、恢复生产”的号召下,农村出现换工插具互助合作组织,在开展农业生产的同时,从事传统修理业和服务业等副业生产,形成哈尔滨市社队企业的雏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积极贯彻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扶持农村副业、手工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调动了农民发展副业和手工业生产的积极性,农村集体、家庭副业和合作、私营手工业得到发展。1953年,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开始对农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把分散在农村乡镇的手工业者组织起手工业小组或合作社,统归县手工业联社管理,奠定了社队办企业的基础。他们陆续组成铁木、编织、农副产品加工组、队或手工业工厂、作坊,从属于农业社作为集体副业。1956年,在农业合作化高潮中,由于对农村社会生产关系变革要求过急,导致了农村副业生产下降。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下发了《关于勤俭办社的联合指示》、《关于加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领导和组织建设的指示》及《关于统一管理农村副业生产的通知》等一系列发展农业合作社副业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措施。使全市农业社的集体副业、手工业逐渐发展,有一批农业社兴办了一些拥有简单机械设备的农机具修造、砖瓦石料加工、服装加工、食品加工、手工艺品制作等小厂、小作坊或工场。这是全市社队企业兴起的基础。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1953—1957年),虽然农业社的副业生产在总量上有较大的发展,但是相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来说,农村副业的发展速度却是很缓慢的。
社队企业(1958—1983年)。1958年,中共八届六中全会《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决议》中指出:“人民公社必须大办工业”。在此号召下,不顾客观条件,以行政命令和刮“共产风”的方式,把农业社原有的集体手工业和副业平转为公社企业,地方财政扶持一批公社企业,平调社员的人、财、物新建一批公社企业。仅市郊区21个公社,相继办起了600多个公社、生产大队级集体企业。同时,把公社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作为农村经济中的一个综合产业独立于农业(种植)之外,从依附于农业变为相对独立的产业。由人民公社和生产队兴办的各种企业,始称社队工业(企业)。
1960年,为遵照中共黑龙江省委提出的实行“高大精尖新、农轻小洋群”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再掀大办县、社工业,大办小洋群高潮。全市兴办的小钢铁、小矿山、小水泥、农机具修造、农副产品加工、针织缝纫和交通运输等社队企业达到2000多个。由于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律认识不足,急于求成,挫伤了农民群众发展生产的积极性,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1962年,中共哈尔滨市委(以下简称市委)为贯彻中共中央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和“公社和生产大队一般地不办企业”的指示精神,对全市社队企业全面实行整顿和压缩。全市社队企业经过调整、退赔、限制,纷纷下马,有些地方把那些应该继续办下去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也砍掉了,一时兴起的社队企业大多数关、停、并、转,保留下来的企业仅剩150多个。
196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副业生产的指示》,放宽农村副业生产政策,为发展社队企业提供了契机,到年底发展到200多个。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社队企业被看成是“走资本主义道路”,“只抓钱,不抓线,以钱为纲”等,受到批判和限制。但为响应毛泽东在《五·七指示》中发出的“公社农民以农为主(包括林、牧、副、渔),……在有条件的时候,也要由集体办些小工厂”的号召,许多社队又开始名正言顺地兴办企业,社队企业开始有了转机。1968年,全市农村在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前提下,将部分农村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转为社队企业;将部分分散在农村生产队的兼业手工业者组织起来实行亦工亦农,从市场需要出发,兴办一批社队企业;借助城市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下放农村的城镇工人、干部的力量,带起一批社队企业。全市社队企业在这特殊环境中,得到一定发展。
1970—1971年,国务院先后召开北方地区农业会议和全国农机会议,根据会议精神,省革委会并提出本着“三就四为”方针,大办五小企业。由此,全市以农机修造业为首的工业企业发展较快,办起了一批农机厂、农具厂、农机修理点等小型企业,成为社队企业发展机械工业和装备各种企业的基础。
1975年,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后,市委、市革命委员会认真贯彻中共黑龙江省委对农业提出“抓两翼,保主体”和“围绕农业办工业,办好工业促农业”的方针,促进了哈尔滨市社队企业的发展。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之后,发展社队企业的重大是非问题,得到澄清。至1976年底,仅哈市郊就发展了320个社队企业,产值达4500万元。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农村经济发展作出重大战略决策,并指出“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1979年7月,国务院又颁发了《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这是新中国建立以来,国家用法规形式颁发的第一个关于发展社队企业的指导性文件。市委、市政府通过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各级党委政府把工作的重心从阶级斗争转移到经济工作上来,从单一抓农业转移到农、副、工三业一起抓。1979年,全市社队企业已发展到1727个,企业人数达76259人,总产值20319万元。1982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又肯定了我国农村经济必须走农工商综合发展的新路子,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对社队企业采取了一系列的扶持和保护政策。1983年,全市社队企业发展到1822个,从业人员94469人,总产值30399万元,为社队企业全面发展奠定了基础。
乡镇企业(1984—1990年)。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对发展乡镇企业作出纲领性指示和若干经济政策问题的决定,强调“疏通流通渠道,发展商品生产,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要求放开手脚,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大胆地放手兴办家庭、联户企业。为乡镇企业走向商品经济道路指明了方向,从而冲破“三就四为”生产范围,出现乡办、村办、联办、合作和个体经济齐发展的新形势。鉴于人民公社解体,农村政企分设,乡镇政府的建立,社队事实上已不存在,中共中央决定将“社队企业”改称“乡镇企业”,除原有的社队两级集体企业外,把联户企业、个体企业纳入其管理范围,使乡镇企业成为一个多层次、多行业的综合性经济组织。同年,省委、省政府又颁布了《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进一步放宽政策,优惠乡镇企业,并要求各级有关部门都要积极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哈尔滨市乡镇企业在各部门、各行业的支持下,经过广大农民的自身努力,出现了乡办、村办、户办和联户办企业“四轮驱动”,农、林、牧、副、渔、工、商、运、建、服“十业齐上”的可喜局面,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当年,全市乡村集体企业发展到1999个,从业人员93010人,分别比1978年增长28.7%和54.5%;户办企业8402个,从业人员20112人;完成总产值41025万元,比1978年增长1.2倍,平均每年递增14.3%;实现纯利润2943万元,比1978年增长74%;上缴国家税金2288万元,比1978年增长1.7倍。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把发展乡镇企业列入国家第七个五年计划和国家科委实施的“星火计划”,明确指出:“发展乡镇企业是振兴我国农村经济的必由之路。”乡镇企业发展方针是: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市政府为加快乡镇企业发展,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调动了农村干部和农民发展乡镇企业的积极性,使全市乡镇企业出现了大发展的新局面。当年,全市乡镇企业发展到16834个,比上年增长61.85%;从业人员137201人,比上年增长21.29%;总产值达到62782万元,比上年增长53.03%。
1990年6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这是国务院制订的第一部乡镇企业行政法规。《条例》明确规定了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法人地位,企业权益受到法律保障。1990年末,全市乡镇企业发展到30341个、职工人数达170998人、实现总产值187992万元,分别比1985年增长80.24%、24.63%、1.88倍。当年,全市乡镇企业总收入、总产值超1000万元的乡镇有40个,太平区团结乡总产值达1.5亿元;超300万元的村有36个,其中超1000万元的村有8个;超100万元的企业有17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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