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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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5 17:18
第一节 管理机构
一、市 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全市农村中包括手工业在内的农村副业隶属于农业,归各级政府农业部门管理。
1953年后,随着农业合作化和对农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分散在农村乡镇的专业手工业者组织起手工业小组或合作社,归手工业联社管理。1958年,大办社队企业时期,随着企业的发展,管理部门逐渐增多,既有行业的,又有行政的,但没有专管机构,分别由供销合作社、手工业联社、农业等部门兼管。60年代初曾设有公社工业管理机构,仍附属于手工业系统。
1974年8月,经市编委批准,在市农业局内设计财科兼管农村企业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对各区农村企业原材料的统一供应和分配。1975年11月,为适应全市农村企业发展需要,在市农业局成立了社队工业管理处,人员编制18名,同时管理4个直属企业。1976年8月,市农业局社队工业处改称“市农业局社队企业处”,保留原人员编制。
1980年,经省编委批准,市编委〔1980〕44号文件通知,成立“哈尔滨市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内部设办公室、生产技术处、计划财务科、经营管理科、多种经营科,定编32名,列入政府序列,隶属农委领导。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市社队企业的业务管理。同时,成立市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供销处,企业编制35名,由提取管理费开支,归市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领导,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市社队企业原材料的供应及产品的销售。1983年11月29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内部机构进行重新调整,下设办公室(处级)、生产计划处、技术服务处、政工科、经营财务科,各机构负责人均设两职。
1984年4月21日,经市委〔1984〕18号文件决定,市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改称“哈尔滨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不列入政府序列,归农委领导。同年6月5日,市编委会第13次会议讨论决定,给市乡企局定事业编制50名。1985年8月30日,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经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市政府部分机构进行调整,市乡镇企业管理局重新列入政府序列,执行原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1986年1月18日,市编委通知,经市委161次常委会决定,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内部机构设办公室(处级)、政工处、生产计划处,技术质量管理处和经营管理处,处级领导职数11名,核定事业编制50名。
1986年12月25日,经市委、市政府160号文件决定,撤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成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管理办公室”(局级单位),隶属市经济委员会领导。全市乡镇企业的宏观管理职能由市集体经济管理办公室接替。其主要职能是对全市城乡集体经济(不含农业)进行宏观指导。同时对原市乡企局4个直属企业,实行宏观管理。1987年3月27日,市编委第49号文件通知,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内部机构设综合处、计划财务处、乡镇区街企业处、厂办局属集体企业处、商服运建企业处,核定行政编制40名,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同年10月13日,市编委通知,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增加行政编制3名,总编制为43名。1988年5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调整了市政府部分机构,为加强对全市集体经济的宏观指导,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单设,列入市政府序列,作为全市集体经济的综合职能部门。市人民政府哈政发(1988)16号《关于我市深化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通知中规定,市集体经济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对全市集体经济进行调查研究、统筹规划、综合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服务。同年8月10日,市人民政府哈政文(1988)第20号文件,对市集体经济办公室“三定”方案报告进行了批复,同意内部机构下设秘书处、综合处、计划统计财务处、局属企业处、私营个体企业处,编制60名,处级领导职数15职。至1990年末,原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职能仍按“三定”方案执行。
二、区、县(市)级
50年代初,区县级社队企业分别由供销合作社、手工业联社、手工业科、农业科、工业科进行间接管理。50年代末,阿城县、呼兰县曾设立公社工业科(局)管理公社工业,与手工业科(局)合属办公。1962年下半年,公社工业科全部撤销,继续由手工业管理科(局)管理。1966年初期,呼兰县、阿城县由工业革命委员会领导,70年代初期恢复手工业管理机构,社队企业仍由手工业管理部门管理。
1975年,呼兰县成立社队工业科,人员编制9名。同年11月,经市编委批准全市在各区农业局内配3—5人管社队企业工作,7个区分别成立社队工业管理站,编制分配数为:道里区5名、道外区4名、南岗区5名、香坊区4名、太平区4名、动力区3名、平房区3名,共28名,定为企业编制,由社队工业提取管理费开支。1976年阿城县成立了社队工业办公室,人员编制18名。至此,全市区、县级社队工业管理机构全部成立。
1980年8月4日,经市编制委员会批准,全市各区成立人民公社企业管理科,与各区计委合署办公,仍执行原定的各区社队企业管理人员编制。1984年7月11日,各区社企科统一改称为乡镇企业管理局,为区政府的一个独立职能部门,归口农委,定为事业编制,由财政开支,道里区6名、道外区4名、南岗区5名、太平区4名、香坊区4名、动力区3名、平房区3名共29名。1984年,阿城、呼兰两县也分别由社队工业办公室和社队工业科改称为乡镇企业管理局,人员编制分别为31名和20名。
1986年12月,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撤销后,阿城、呼兰两县的乡镇企业管理局仍保留,7区的乡镇企业管理机构略有变动。1987年,香坊区、平房区、动力区、道外区的乡镇企业局与农委合并,分别改称农村经济委员会乡镇企业科,人员编制香坊区、平房区各定4名,动力区6名,道外区8名;南岗区成立了集体经济管理局,人员编制5名;道里区、太平区保留乡镇企业管理局的名称,分别定编为9名和12名。1988年,7区全部恢复乡镇企业管理局名称。南岗区乡企局内部机构设办公室、计财科、技术科、经营管理科、直属科,人员编制31名;香坊区乡企局内部机构设办公室、经营管理科、生产科、技术质量科,人员编制12名;道里区乡企局内部机构设办公室、开发办公室、生产技术科、企业管理科、技术质量科、人员编制18名;动力区乡企局下设办公室、企业管理科、经济协作科、供销科、人员编制6名;平房区乡企局下办公室、综合科、企业管理科,人员编制7名;道外区乡企局内部机构设办公室、经营科、生产科、乡镇综合服务站,人员编制18名;太平区乡企局内部机构设办公室、企业管理科、经济协作科,人员编制12名;阿城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内部机构设秘书股、生产股、财务计划股、多种经营股、集体企业股、人员编制31名;呼兰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内部机构设秘书股、生产股、财务计划股、科技股、直属企业管理股,人员编制17名。至1990年,南岗区、道里区、平房区、太平区、道外区乡镇企业管理局仍保持1988年人员编制和内部机构设置;香坊区乡企局增编2名;动力区乡企局人员增编3名;阿城市乡企局调整内部机构,设办公室、生产办公室、财务科、技术质量科、教育科、党委办公室,人员编制31名;呼兰县乡企局增加技术开发股、审计股、工程管理股,撤销生产股和科技股,人员编制18名。
三、乡(镇)级
哈尔滨市乡镇级乡镇企业管理机构源于1958年。当时,全市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后,公社企业诞生,它的经营管理权力集中在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工业办公室或工业会战办等机构。1962年,随国民经济的调整,全市农村开始纠正“一平二调”的“共产风”,调整社办工业管理体制,公社工业纷纷下马,关停并转,此后,仅有个别公社设工业办,其余公社仅设1—2名工业助理员主管社队工业。
1975年11月8日,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后,哈尔滨市为加强对社队企业的领导,经市编制委员会批复,为全市各农村人民公社增编2—3人,定为企业编制,在社队企业中提取管理费开支。至此,全市农村公社全部成立了社队工业办公室,有了专门管理机构。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市社队企业发展较快,原有的乡镇级社队工业管理机构已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急需调整和完善。1980年初,全市郊区和阿城县各乡镇分别成立了社队企业公司,呼兰县各乡镇分别成立了社队企业办公室。1984年,南岗区新青乡、跃进乡和太平区团结乡成立了乡农工商公司。1990年,全市7区、2县(市)62个乡镇(其中乡39个、镇23个)的乡镇企业管理机构统称乡镇企业办公室,人员编制共339名。
第二节 经营方式
一、厂长负责制
1946年,哈尔滨地区进行土地改革后,村(屯)兴办的工副业(小油坊、小粉坊、豆腐坊、小酒厂、小铁匠炉等)由村(屯)长一人全面管理,实行一长制。
1952年,农业合作化后,农业生产合作社兴办的企业由社主任负责,一人独立行使管理职权。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公社办企业实行公社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生产队办企业由队长负责。一部分实行定额管理的企业由企业厂长负责。这种管理方法一直延续到60年代末期。
70年代初期,哈尔滨市农村又陆续兴办了一批“五小工业”,这些企业多半是由农业生产第一线退下来的队长、党支部书记、会计(或老贫协)任厂长,用管理农业的方法管理社队企业。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哈尔滨市社队企业引进了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逐步改变了单一的行政式的厂长负责制,并被赋予新的内函——企业内部建立以厂长为首的,有生产调度、会计、供销人员参加的生产管理指挥系统。有些企业还建立了厂务会议制度,研究、讨论工厂重要事项,最后由厂长作出决定。同时,有些企业改厂长委任制为选举制、聘任制。
1985年,在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进行了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试点。厂长的任期为3年,在任期内完成承包指标的,可以连选连任。厂长在与主管部门签订承包合同后,将目标层层落实,使企业的每一个部门、岗位以至于每个职工都有明确的奋斗目标。
1990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全面负责,代表企业行使职权。”进一步肯定了厂长负责制,并在原则上明确了厂长(经理)的职权。这些规定为乡镇企业继续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承包责任制
60—70年代中期,哈尔滨市社队企业的承包制处于探索阶段,只有少数企业作了尝试。1961年南岗区新春公社在全市率先把农业生产上的“三包一奖”引进社队企业。
从70年代中期开始,全市社队企业试行以“五定一奖”为主要内容的经营管理责任制。从根本上打破了传统的经营管理方式。1974年,新春公社铁木加工厂率先实行“五定一奖”经营管理责任制。至1977年,新春公社普遍实行了“五定一奖”。1978年,全公社企业总产值实现超千万元,占其工农业总产值的73%。
1978年,哈尔滨市农业局社队企业处总结新春公社试行“五定一奖”经验,在全市推动经济责任制实行。1979年,全市普遍推行了以“五定一奖”为主的经营管理责任制。
1980年,哈尔滨市社队企业局着重整顿、完善社队企业管理经济责任制,全市有216个社队企业实行了“五定一奖”,占46%。呼兰县长安公社砖厂在1979年前实行平均分配,人均月收入40元,企业总产值徘徊在17万元左右。1980年实行“五定一奖”后,总产值达到60万元,利润达到10万元,人均月工资增加20元。1981年,道外区95个社队企业全部实行了“五定一奖”,有3个企业上半年就完成了全年生产任务。
1982年,全市社队企业经济责任制进一步普及并更加规范化,80%实行不同形式的经济责任制,主要形式有8种。(一)计件责任制。社队砖厂普遍采用,按生产数量计算报酬。(二)浮动工资责任制。企业每月按职工出勤天数发给基本工资的70—80%,剩余部分根据企业的产值、收入、利润完成情况进行分配。(三)以收入计酬责任制。一般在建筑企业中实行,按收入或所换取劳动日或工分。(四)定额加奖惩责任制。多数企业是以生产和经营管理为中心,实行几定几奖责任制。基本作法是:企业对车间(班组)定人员、定任务、定质量、定报酬,在实行定额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奖惩制度。奖励有超产奖、超额利润奖、质量奖、节约奖、发明奖等。惩罚有欠产罚、欠利罚、超废品率定额罚等。(五)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按专业组织生产,承包到组(人)。这种形式在农牧企业中较为普遍,其基本作法是:企业按统一经营、分工协作的原则,依据劳动者特长,组织专业组,定专业工人,把经营项目分别承包到专业组或人,联系产量计算报酬。(六)利润包干责任制。企业对车间(班组)定利润,对剩余利润进行分配,超过基数部分归承包组或个人。这种形式一般在饮食、服务、修理等行业实行。(七)利润分成责任制。上缴利润定死不变,超额利润部分,企业与职工按比例分成。(八)经济合同定包责任制。企业与管理部门以签订经济合同固定下来的责任制。基本作法:市、区(县)公社、大队的企业管理部门层层定产值、定收入、定利润、定上缴管理费等四项经济指标,年终按超额指标的增长幅度对干部进行奖励;公社企业办和大队对企业定人员、定设备、定流动资金,企业包产值、包收入,利润超额有奖。
1983—1984年,在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影响和启发下,市社企局在抓好稳定、完善以“五定一奖”为主要内容经济责任制的同时,重点推行了以联产承包为主要内容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把产量、质量、成本、利润、消耗与安全等与经济责任制联系起来,用签订经济合同的方式,将主要经济指标层层包下去,使指标分解到厂、车间、班组和个人。1983年末,全市已有638个社队企业实行了不同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占企业总数的95%。其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459个,占72%。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形式主要有:(一)集体承包。主要是公社或大队对企业全体职工实行的集体承包,由厂长出面与公社或大队签订合同。(二)合伙承包。在亏损企业中实行的较多。基本作法是承包人由几个人自己组合,使用企业原有的设备,保证设备完好,自筹流动资金组织企业生产经营。(三)厂长(经理)承包。一是厂长(经理)一个人同公社或大队承包,承包人有“组阁权”、自主经营权、劳动力调配权和奖惩权。年终根据合同完成情况对承包人进行奖惩。二是厂长(经理)综合承包后,又用同样的方式承包给所属各车间、班组。(四)个人承包。主要在亏损企业中实行。承包人要提交一定的抵押金,在承包合同中要明确上缴利润数量。(五)专业承包。按种养业和运输业企业所从事的专业进行承包。承包到人、到户、到组。(六)技术承包。主要是在企业试制新产品,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对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实行的专项技术承包,并根据承包后的经济效益情况实行奖惩。(七)外单位承包。实质上是把企业出租给外单位经营,公社或大队只收取一定的利润。(八)利润包干。这种形式所占比重较大,既有公社(大队)对企业,也有企业对车间、班组或个人。特点是定死上缴,搞活分配,超得亏罚。(九)利润分成。一般是公社(大队)对企业或企业对车间、班组实行。利润全额按比例分成,即按企业承包人全年实际完成的利润来决定,超额部分分成,完不成指标的,则按所欠利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1985—1987年,哈尔滨市乡镇企业重点推行了以“一包三改”为主要内容的承包经营责任制。1985年,新春乡制订《新春乡关于发展经济的若干规定》,确定在全乡实行“一包三改”承包经营责任制。1987年3月21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企业“要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制”。通过招标办法,吸引各方‘能人’承包企业、企业车间或单项设备。
1988—1990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哈尔滨市乡镇企业在实行以“一包三改”为主要内容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又大力推行了“一包两制”。
三、股份合作制
1948年,哈尔滨地区土地改革完成后,市政府号召“组织起来、发展生产、合作互助”,市郊出现了一些股份合作制形式的手工业合作小组。这是哈尔滨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开端。
1953年开始对农村私营工商业和个体工匠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实行人、财、物折价作股进行合作、合营,形成了一批股份合作制企业。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结束后,再没有发展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农村人民公社化后,股份合作制企业消声匿迹。
80年代,农村经济发展较快,农业剩余劳动力增多,部分农民手中有了一定数量的闲置资金。1980年,哈尔滨市郊区一些社队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带股入厂(既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设备)形式,兴办劳动密集型股份合作制企业。分配参照银行存款利率,按入股金额付给股息;有的采取提够企业积累后,按股分红。对职工自带的机器设备,付给一定的折旧金。1981年,哈尔滨市南岗区跃进公社畜牧场与哈尔滨市住宅总公司合股创办跃进建材厂。市住宅总公司投资30万元作为两个股,畜牧场把厂房、设备、电力等统一作价加上资金共120万元作为8个股,双方共计10股,年末按股分红。与此同时,跃进公社进化大队与省精油机械厂合股创办了进化机械厂,跃进公社汽车修配厂、进化大队、市社队企业局合股兴办了人民公社企业商店。期间,一部分农民自谋出路办起了企业,大多数没有办企业能力的农民,采取联户合股的形式办企业,从而出现了新型的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
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对农村股份制企业给予肯定,指出:“鼓励农民向企业投资入股,鼓励集体和个人本着自愿的原则,资金集中起来,联合兴办各种企业。”1985年,中共中央《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又规定:“有些合作经济采用了合股经营,股金分红的办法,资金可以入股,生产资料和投入基本建设的劳动也可以计价入股,经营所得利润的一部分按股分红。这种股份式合作,不改变入股者的财产所有权,避免了一讲合作就合并财产和平调劳动力的弊病。可以把分散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较快地建立起新的经营规模,积累共有的财产。这种办法值得提倡。”中共中央的两个文件对于兴办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商品经济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使股份合作形式突破了农户合股形式,逐步出现户与集体企业、集体企业之间、城市企业与乡村企业、个体企业双边或多边合股办企业的形式,既有股份经营特点,又有合作经营性质。1987年,道外区万宝镇双榆制鞋厂、道里区新农乡毛纺厂、太平区东风机械厂等8户企业实行农民股份合作制,共有职工391人,固定资产原值125万元,吸收个人股金46万元,社会参股26万元。当年实现产值145万元,利润16万元,分红1.58万元。
1990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发布。至年底,哈尔滨市乡村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到49户,占乡村集体企业总数的2.3%。主要形式为:(一)联合经营股份制。特点是白手起家,企业规模小,固定资产投资和所需活动资金全部要由股东筹集。具体作法:1.等量入股,等量受益。2.限制入股,退股自由。
3.实行多种工资形式。股东实行“分成工资”或“固定工资”,非股东实行计件工资。
4.合股经营,共同管理。(二)入股分红股份制。企业有一定的基础,但资金不足,采取股份合作的形式筹集资金。具体作法:以一个集体股为主,吸收其它成员入股;企业盈利按股份分红,亏损由集体股承担,其它股保本保息;企业所得纯利润在提取20%企业基金后,按股份额分红;工人工资实行计件工资;企业设立理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厂长(经理)由理事会推荐,并全权负责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股份成员不直接参与企业管理。(三)不完全股份制。这种股份制企业的特点是资金不足、企业小。具体作法:企业原有固定资产不算股份,承包给经营者,由经营者负责集资入股,股份数额不等;企业所得利润,除一部份由承包者按合同规定数额上缴企业主管部门外,20%给承包者,其余部份按股金分红;用股金购置的设备,逐年折旧,5年后归企业主管部门;企业职工一般都是以资代劳,除分红外,按技术水平、贡献大小给月工资;企业由承包者管理,股份成员实行监督。
四、租赁制
哈尔滨市乡村集体企业的租赁制于1984年全面推广,是一种新型的经营管理形式,其性质是在不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的基础上,由企业主管部门将企业资产有期限、有条件、有偿地出租给承租者,并将经营权交给承租者的一种经营管理形式。实行租赁的企业一般规模较小,产品较单一,微利或亏损。
1987年,呼兰县有35户乡镇企业饭店、商店、物资站租赁给个人经营。租赁期一般为3年,但租赁指标一年一定。
1990年,哈尔滨市乡村集体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有146户,占总数的6.8%。租赁形式有个人租赁、合伙租赁、全员租赁和企业租赁等。租赁条件:1.缴纳一定数量的抵压金,作为风险经营的保证。2.合理确定租金。租金中包括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社会性开支。3.企业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各项提留和国家减免税照顾要用于扩大再生产等方面。
五、家庭经营
哈尔滨市乡镇企业的家庭经营以家庭或家族为经营单位,为个人家庭或家族所有,经营单一,规模较小。
解放初期,认真贯彻执行保护和发展工商业的政策,鼓励农民勤劳致富。至1952年,家庭经营的收入约占全部收入的30%。后随农业合作化的兴起和对私营工商业试行"利用、限制、改造"政策。1956年实现高级合作化后,家庭经营发展停滞。据郊区调查统计,社员家庭副业收入由1955年占副业总收入的88%下降到47.2%。1957年9月20日,中共八届三中全会在《关于整风运动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个人经营副业要限制"后,农村家庭经营受到限制。
1960年末,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中规定:"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在中央精神指引下,全市家庭经营副业又开始复苏。1964年,"四清运动"开始,家庭经营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又在"割尾巴"基础上,大批"三自一包"、"四大自由",把农村家庭经营几乎连根拨掉。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落实农村工作政策。中共哈尔滨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关于农村家庭经营政策的有关规定。允许社员在完成向集体投工、不影响集体生产、不投机倒把、不雇工剥削、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发展家庭副业。全市家庭经营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开展种植业、养殖业以及集市贸易等,重点是鼓励和扶持社员发展家庭养殖业。
1983年,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后,出现了30-40%的剩余劳动力和1/3以上的剩余劳动时间,为农民从事家庭经营提供了人力和时间条件。全市出现了大量的承包原农村集体所有工副业的重点户、专业户。随着全市农村改革的深入,出现了乡办、村办、联户办、户办多层次办企业的新局面。尤其是户办、联户办企业有了迅猛发展,成为乡镇企业发展的重要形式之一。1984年末,全市已有各种专业户,重点户8398户,从业人员20067人。
1990年,全市户办企业已发展到28236个,从事家庭经营人员达78760人、占全市乡镇企业从业人数46%,完成产值72230万元、占全市乡镇企业总产值的38%。
六、雇工经营
1946年,哈尔滨地区开始土地改革后,农村中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各种作坊开始恢复生产,铁匠炉、烧锅、粉坊、木匠铺、油坊、洋铁铺等个体和个体合作、合伙经营的手工业作坊以及建筑施工队等劳动组织实行雇工经营。雇工分学徒、技工、力工等,工资形式有日工资、月工资、年工资、计件工资等。
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雇工经营大量减少,仅存在少量季节性和临时性雇工。
60年代,河北、山东等地的自流人口(俗称盲流)大量涌入,一些社队企业中的砖厂、建筑队等开始雇工。
70年代,全市社队企业的雇工对象仍是外地的自流人口,多是建材厂、建筑队等重体力行业。
80年代初期,通过落实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剩余时间增多,农村个体工商业者为扩大生产,在亲朋好友中请帮工、带徒弟。198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的规定》后,全市农村雇工经营企业增多,从业人员增加。1983年,中共中央《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规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种养业的能手,可以请帮手、带徒弟,对雇请较多帮工的,不宜提倡,也不要急于取缔。而应因势引导,使之以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创社队活动新局面的报告》对雇工经营给予肯定和支持,全市雇工经营的企业和人员明显增加。
1984-1990年,哈尔滨市乡镇企业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雇工经营也成为全市乡镇企业主要的经营形式之一。尤其是户办、联户办企业迅速发展,给雇工经营提供了广阔的市场。1990年,户办企业雇工7人以上的有203户,雇工人数达1228人。
第三节 计 划
一、计划管理体系的建立
80年代前,由于部分乡镇企业干部中存有“乡镇企业的供、产、销不能直接纳入国家计划,不搞计划管理无关紧要”的思想倾向。因此,大多数企业的计划管理水平很低,有相当数量的乡镇企业基本上没有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带有很大的盲目性,造成产品积压,影响企业发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和国务院颁发了一系列发展社队企业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为加强对全市社队企业工作的领导,于1980年成立了哈尔滨市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局设计划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干部,负责全市社队企业发展计划的制定、落实、指导、检查等工作。各区县社企局也配备了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计划管理工作。由此,全市大多数社队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行了计划管理。80年代初,全市社队企业在国家和省、市统一计划指导下,根据市场需求和本地资源、资金、技术力量等条件,编制了指导性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主要包括生产计划、销售计划、物资供应计划、财务计划、技术质量计划等。
80年代中期,随着全市乡镇企业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乡镇企业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把计划管理工作作为振兴发展乡镇企业的重要环节。1985年初,全市乡镇企业为了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更好地落实乡镇企业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市、区(县)、乡镇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普遍加强了计划管理,充实了一批业务素质较高的干部,负责计划工作。同时,对计划内容不断细化,并本着既慎重又积极的指导思想,制定出符合乡镇企业客观发展规律的各项计划指标。
1986年末,哈尔滨市对集体经济的管理机构进行了调整,在撤销市乡镇企业局的同时,成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集体经济办公室。哈政发〔1986〕160号文件规定,市集体经济办公室是综合职能部门,主要对市城乡集体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对全市乡镇企业重点从产值、收入、利税三项经济指标上进行指导性的计划管理。
二、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
长期规划 乡镇企业长远规划由各级计委会同市、县(区)乡镇企业管理局相互衔接制订。1980年6月,市社企局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和哈尔滨市社队企业的实际情况,遵照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发展社队企业的原则,在深入调查,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全市社队企业“六五”发展规划,提出了各项具体发展规划指标。其中:总产值到1985年计划达到3亿元,比1980年计划完成翻一番,年均递增15%;总收入达到2.7亿元,年均递增18%。“六五”期间社队企业发展的主攻方向是农副产品加工业、建材业、种养殖业和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为完成“六五”规划任务,全市社队企业战线的广大干部和职工,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等文件精神,坚持在调整中提高,在调整中求发展。通过推动技术进步,大上重点项目,发展重点行业和民办企业,开展厂社挂钩、城乡协作,搞企业改革等有利措施,超额完成了各项规划指标。1985年完成总产值62782万元,超出规划指标32782万元,年均递增22%,比规划年均递增率高出7个百分点;完成总收入54421万元,超出规划指标27421万元,年均递增25.1%,比规划年均递增率高出7.1个百分点。其他各项经济指标也超额完成了规划目标。
1984年,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和《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及省委15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乡镇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作用,使全市乡镇企业更大、更快地发展。市乡企局根据中共中央十二大提出的战略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全市乡镇企业的实际情况,经过自下而上反复调查研究和充分讨论,又制定了哈尔滨市乡镇企业1980—2000年长远发展规划,规划到本世纪末总产值达到346304万元,比1980年的21681万元翻4番。
1985年5月,根据中共中央“七五”计划中提出的关于指导乡镇企业发展方针的要求,市乡企局结合全市乡镇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开始制定1986—1990年全市乡镇企业发展规划。“七五”计划期间,全市乡镇企业发展方针是: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和城市经济、技术方面优势,巩固、提高现有企业,积极兴办民办企业,实行乡镇办、村办、农民联户和户办四个轮子一起转。发展方向是: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城市大工业配套服务,为外资出口服务,为活跃城乡市场服务,为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发展重点是:食品工业、饲料工业、建材工业、建筑业、为城市大工业协作配套的工业和第三产业。“七五”计划期间,全市乡镇企业规划目标是:至1990年末,全市乡镇企业计划发展到2万个(其中集体企业3000个),比1985年计划发展个数翻1番,5年平均递增14%;从业人员发展到250000人,比1985年计划翻1番,年均递增15%,占农村劳力的50%,总产值达11.6亿元,比1985年计划完成产值翻1.1番,年均递增16.8%,占农村社会总产值51%;总收入达到9.4亿元,比1985年计划完成总收入翻1番,年均递增15%;利税总额达到1.4亿元,年均递增15.6%。“七五”计划期间,全市乡镇企业通过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成份的发展战略方针,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改革,进一步完善“一包三改”经营承包责任制;从调整产品结构入手,调整产业结构、技术结构;以名牌产品为龙头,组织养加销、贸工农一条龙生产;开展以城带乡、厂帮乡“攀亲结贵”活动,上项目、上品种、上质量;大力开发人才,推动科技进步;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和开展各种形式横向经济联合等措施,超额完成了“七五”规划目标。至1990年末,企业发展到30341个,完成总产值187992万元,总收入172718万元,利税总额20293万元。
年度计划 乡镇企业年度计划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与区、县乡镇企业局上下协商制订,然后层层下达计划指标。区、县分解到乡镇后分别下达到企业。企业的年度计划一般分为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指标、企业年度自定的必保指标和超额奋斗目标三个档次,以此作为上级对企业考核和企业内部奖罚的依据。由于乡镇企业行业、规模不同,各企业的年度计划也不同。(一)销售计划。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订贷合同,编制出销售量、规格品种、销售额、销售利润、销售方式及渠道等为内容的计划。(二)生产计划。为保证销售计划而规定的生产任务,包括生产的产品品种、质量、数量和生产期限。(三)物资供应计划。根据企业的生产、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维修等计划对物资的需要,编制原、辅材料及其它物资的供应计划,确定合理的储备量。(四)财务计划。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流动资金、上缴税金、企业利润等内容。除上述计划外,有些企业还根据实际需要,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产品质量等经济活动编制各种专门计划。并把所有计划落实到部门、车间或班组和每个职工。企业季度计划和月份计划依生产形势等因素可适当调整。
市乡企局编制的年度计划属指导性计划,一般包括计划的指导思想、主要经济指标和完成措施。
三、计划管理的考核
乡镇企业对计划管理的考核,大体采取日常考核、定期考核和专题考核3种方法。日常考核由企业的生产计划部门到车间或班组进行考核,车间或班组对个人进行考核。通过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定期考核一般是月末进行,有的企业也按季进行考核,由厂长或生产厂长主持,召集各部门和各车间班组开会,检查进度,协调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专题考核是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薄弱环节或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设备维修等生产任务,进行专业性的检查,以确保年度计划的实现。
市、区县(市)、乡的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也经常深入到基层,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计划好的随时总结经验进行推广,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为保证乡镇企业年度计划的完成,市乡企局每季召开一次有各区、县(市)乡企局负责生产的局长、科长参加的生产调度会议,总结交流生产计划完成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实施年、季计划起到了检查、督促和指导作用。
第四节 供 销
一、供销机构的建立
50—60年代,哈尔滨市农村工业产品品种少、产量低,以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为主,满足区域需要。原材料主要取之当地的自然资源和农副产品资源。产品主要在当地农村销售。
1970年以后,社队企业的生产规模逐渐扩大,行业越来越多,“三就地”的情况逐渐被突破,产品逐渐投放市场。随着生产的逐步扩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方面的困难越来越多。由于社队企业的原材料和产品销售没有固定渠道,它的供销只能依靠市场调节。为取得原材料和销售产品,企业配备大量的供销人员“满天飞”从事采购与推销工作,人力财力负担沉重,但还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1978年,市农业局社队企业处为做好供销服务工作,在哈西和十九号兆各建1处物资仓库和港口,为社队企业吞储物资,还在南岗区建1处商店。各区、县也设立了门市部,为社队企业采购原材料、推销产品、提供信息、沟通产供销渠道。1979年7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各级社队企业管理部门,要设立企业性质的供销机构和专业公司,其任务是组织生产,交流经济情报,沟通供产销渠道,组织协作,做好物资供应和产品销售”。为加强全市社队企业供销服务工作,1980年8月在成立哈尔滨市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的同时,成立了市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供销处(又称哈尔滨市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供销公司),定编35人,主要负责全市社队企业原材料的供应和产品销售。根据国发〔1979〕170号文件精神,各区、县也相继成立了供销机构。至1985年,全市先后建起乡镇企业供销公司、供应站(组)、供销经理部35处,工作人员达500多人,基本形成供销服务网络。各级供销机构受同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领导,但上下公司之间经济上没有直接关系,只有业务上的指导。其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核拨和银行贷款,人员经费在收取的手续费中列支,人员编制与机构设置由该级主管部门按业务量大小和需要确定。供销机构的任务是:为企业采购生产和建设用的物资;组织供应国家统购分配物资;企业自产物资的协作交换和余缺调剂;收购国家统购派购外的农付产品与其他物资;销售乡镇企业系统的产品;经营国营、集体工商业批发商品;开展跨地区、跨行业的联购联销、代购代销活动;为外贸部门签定合同,组织乡镇企业产品出口和来料加工。
80年代末期,市、县(市)、区乡企供销部门经济独立、注重利润,精力集中于经营利润上,削弱了对基层企业的服务。
二、原材料供应
乡镇企业生存于国家计划经济体制中,企业分散、规模小、行业多、产品繁杂,原材料供应主要依靠市场调节自行解决,历来存在“买难卖难”问题。为解决乡镇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困难,企业主要以带料加工、修旧利废、利用本地资源等办法维持生产。1983年以后,随着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所需原材料、燃料急剧增加,经过实践探索,原材料的解决方式不断增多。全市乡镇企业的原材料、能源供应的主要渠道有:
国家分配部分计划物资 各级地方政府为支援乡镇企业发展,将少量计划物资分配给乡镇企业,交主管部门分配。1985年,省物资局与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搞好物资供应积极支持乡镇企业生产的通知》中规定:1、对乡镇工业生产维修所需要的统配、部营物资,凡应纳入计划的要逐步纳入计划,在物资分配和供应上应与国营一视同仁。2、凡纳入各级计划的产品所需统一分配的物资,由各级物资主管部门统一平衡分配。对生产日用工业用品、市场紧缺商品、出口产品要按计划优先安排、优先供应。3、对每年补助乡镇企业的煤炭和发展煤炭生产所需的坑木,在国家分配资源没有较大幅度变化时,在分配和供应上应保持1985年水平。4、凡分配给乡镇企业的物资不能挤占、截留和挪用。煤炭、钢材、木材、水泥等大宗物资,凡应该而且有条件直拨到厂,都要减少环节,直拨到厂。根据文件精神,全市每年计划内供应乡镇企业的主要物资:钢材110吨、水泥200吨、中小农具辅助钢材70吨、木材180立方米、玻璃120标箱、原煤10000吨。计划供应数量与实耗量相差很大。如1985年,全市乡镇企业计划内分配的物资,钢材110吨,占实耗的0.14%;水泥200吨,占实耗的10%;木材180立方米,占实耗的18%;玻璃120标箱,占实耗的9%原煤10000吨,占实耗的17%。全市有砖厂123处,除计划内供应的10000吨煤外,其余50000多吨均需自购。这部分计划物资,数量虽少,但解决了乡镇企业的急需,支持了重点产品的生产和发展。
利用当地资源提供原料 哈尔滨市大部分乡镇企业在兴办中都是利用农村中的农副产品和矿产资源为农产品加工业和采掘业直接提供原材料。阿城市平山、玉泉、交界、亚沟、蜚克图等乡镇利用矿产资源办起了采石厂、砂石厂、白灰厂、水泥厂等企业。新发、太平、民主等乡镇利用水面、草柳资源办起的养殖、养渔场和草柳编织等企业。呼兰县有13个乡镇地处“一江三河”地带,有30多万亩草原,具有发展养鹅业的天然条件,80年代初办起了十几处养鹅场,占其农业收入的40%。
由于哈尔滨市大工业较多,很多社队企业能充分利用这得天独厚的优势发展自己。不少大工厂将淘汰下来的各种机械设备支援给社队企业,将投下的边角余料和计划外的材料帮助给社队企业,同时帮助社队企业解决一些辅助材料和工卡量具等物资。新春、跃进、团结、群力等乡镇,充分利用大工业的边角余料和城市的废旧原料办塑料加工、小五金、制钉、造纸、铸造等企业。
带料加工 哈市一些乡镇企业的设备经过多年的更新改造,具备了较强的加工能力,许多乡镇企业甘当大工业配角,为大、中型企业和林区带料加工了一些精密度较高的标准机具和零部件,解决了一些社队企业原材料不足而没活干的问题。有些乡镇企业与大厂协作,从事专业性生产,由大厂出原材料、样品,负责技术指导;有些乡镇企业接受一些大厂部分零部件的扩散,既帮助了乡镇企业发展,又使大厂本身逐步实现专业化,既锻炼了乡镇企业的技术队伍,也使大厂在不增加设备、人员的情况下,增加生产能力。根据乡镇企业的实际条件和生产能力,做到合理妥善的安排,有铸造能力搞铸造,有锻压能力的搞锻件,能加工机械的搞加工。
企业协作 乡镇企业主动与物资部门密切协作,通过以有换无、以长补短、调剂余缺等形式,妥善解决了一些企业原材料不足的困难。市、区供销公司经常与市金属材料公司、市燃料公司、市生产资料公司密切协作,调剂和换回很多乡镇企业所需的物资。一些乡镇企业供销部门为给乡镇企业搞原材料,积极参加各部门召开的各种物资调剂会,主动与有关部门协作,开辟新的供应渠道。市乡镇企业供销处和区乡企供销公司通过参加全国在徐州、云南、邯郸和东北地区召开的订货会、调剂会,先后调剂薄板、镀锌板、角钢、线材、马口铁等20多种物资,共2000吨,及时地解决了部分企业的生产急需,有效地缓解了乡镇企业物资不足的状况。
合同采购 全市乡镇企业通过合同采购的方式购回企业急需的原料,缓解生产与原材料不足的矛盾。如1985年全市通过合同购入钢材是国家供应的6.7倍、煤炭占81%、玻璃占70%。
同年,据各区、县(市)、乡供销公司、供应站、供销经理部的不完全统计,通过合同采购共购进各种钢材18450吨、煤炭53000吨、木材18500立方米、玻璃8740标箱。
市场采购 全市乡镇企业市场采购的形式:有向国营与乡镇生产原材料的企业直接购买超产原料及计划外物资;有通过各地的供销公司、物资中心等市场渠道议价购买;有各地供销员之间调剂串换的。1985年,全市乡镇企业供销部门通过市场渠道采购钢材、燃料、水泥、玻璃、汽车、胶合板等250多种,钢材达25000多吨、煤炭31500吨、木材8500立方米、水泥15000吨、玻璃9000标箱、汽车32辆,为发展全市乡镇企业提供了物资条件。
三、产品销售
哈尔滨市乡镇企业产品以自销为主,在长期发展过程中,主要采取的销售形式有:
合同订销 企业与定货单位或用户签定订销合同,按合同组织生产,按期按质提供产品,用户如期交付货款。1980—1985年,呼兰县大用乡罐头厂同呼兰县烟草公司签订产销合同,销出各类罐头2873吨,金额达45174万元;呼兰县食品公司与上海市禽蛋公司签订了速冻白条鹅的长期供货合同后,为农民打开了养鹅致富之路。
委托代销 委托代销产品是哈市大部分乡镇企业采取的一种销售形式。企业委托商店、代销点代销本厂产品,销货后付款,代销店从中提取一定比例手续费。
组织联销 为改变乡镇企业自己组织销售势单力薄的现状,各企业采取组织联合销售的办法。有的把本乡各企业供销人员组织起来统一对外销售,签订订货合同,分到各厂生产;有的企业与企业之间联合,互相销售对方产品;也有的组成供销网络,联购、联销。80年代开始,一些企业由在本地区、同行业、企业与企业之间搞产品联销,逐步发展到跨地区、跨行业、有组织地搞产品联销。
举办和参加各种订货展销会 80年代,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乡镇企业生产的新产品大批涌现,质量不断提高。为扩大产品影响,占领市场,全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举办和参加各种形式的订货会、展销会、物资调剂会、用户座谈会,有效地扩大了产品销售阵地。全市乡镇企业每年都召开多次产品销售和物资调剂等会议,1983年召开3次展销会和定货会,1985年召开冰雪节交易会,有40多家乡镇企业名、优、特产品参加了交易。
前店后厂 前店后厂是有些乡镇企业采取的产销直接见面的销售形式。1980年以后,城乡通开,一些乡镇企业纷纷进城办店,多采取此种形式。
上门推销。这是乡镇企业普遍采用的销售形式,企业派出大批供销人员携带产品样品、说明书等深入用户单位推销产品。通过巩固“老主顾”,发展“新主顾”,不断扩大产品销售网络和销量。
广告销售 80年代开始,许多乡镇企业为搞活产品销售,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和广告牌,大做产品广告,广泛宣传推销产品。
信函销售 有针对性地广泛向用户发函推销产品,从信函得到定货合同,是一些乡镇企业独创的销售形式。
第五节 财 务
一、财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农业合作化前,农村手工业和副业的财务收支一般不记帐或只记流水帐,财务管理较简单,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只是些不完整的会计记帐和成本核算。农业合作社建立后,副业财产、资金增多,收支扩大,社内配备专业或兼职会计与出纳,逐步开展建帐、记帐、结帐等工作。社队企业兴起初期,企业财务管理沿袭农业合作社或手工业合作社的作法。1960年7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财务工作的指示》,要求社队企业建立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度。此后,企业虽逐步配备财会人员,建立财务制度。但1980年前,尚未形成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在建章、建制、会计报表等方面都没有按着规范化要求进行。
1980年4月10日,国家农业部、财政部为统一全国社队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联合颁发了《农村人民公社社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社办企业会计制度》。同年,黑龙江省财政厅、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又根据上述制度和办法,下发了补充规定的《通知》,对社办企业各种财务会计报表的表式、填制要求和报送时间,企业新建扩建项目的审批程序,成本开支范围,固定资产折旧率和各项专用基金提取方法与提取比例等都作了新的补充,并且首次提出委托银行收缴管理费的方法。市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按照国家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文件要求贯彻、实施,使全市社队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开始统一化、规范化。
1986年9月,根据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出现的新情况,农业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发了《乡镇企业会计制度》、《乡镇企业财务制度》、《关于乡镇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和规定》等文件。同时,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结合黑龙江省乡镇企业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对乡镇企业编制财务计划、资金筹集、固定资产和长期资产的管理、成本及费用核算等均作了具体规定。市乡镇企业局与市财政局根据国家两部和省乡镇企业局的补充规定精神,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下发了《哈尔滨市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对哈尔滨市乡镇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级乡镇企业在财务管理上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财务计划和决算、固定资金管理、流动资金管理、现金管理、成本管理、利润分配、费用开支管理等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对乡镇企业有秩序的开展工作,改变财务管理混乱状态起到了重要作用,财务管理提高到新水平。同年,为提高全市乡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政府局联合举办了7区、2县乡企局和乡企办主管会计、财务负责人共370多人参加的培训班。至此,全市乡镇企业在财务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会计报表及记帐已进入规范化轨道。
1987年,为加强全市乡镇企业管理费收缴工作,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市财政局、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农业银行、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收缴乡镇企业管理费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根据省文件精神,结合哈尔滨市的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企业管理费用委托区、县(市)农业银行代收,由区、县(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与农业银行签定代收协议的规定。
1990年,深入贯彻中共中央“治理、整顿、改革”方针,开展“企业管理年”活动,全市乡镇企业全面开展了财务管理检查整顿工作。对照市制定的整顿验收标准,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分期分批对《乡镇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通过检查验收,第一批有808户乡、村集体企业达到合格标准,占企业总户数的41.33%。同时,为巩固整顿成果,做到整治结合,有章可循,不断提高乡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起草制定了《哈尔滨市乡镇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各级主管部门财务机构建设和管理职能规定》,有力地推动了乡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二、资金的筹集和投放
哈尔滨市乡镇企业资金的筹集,主要以自筹为主,其次为靠银行贷款和财政扶持。
自筹 乡镇企业自筹资金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农业积累。50—60年代,乡镇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农业积累,依靠农业积累形成乡(镇)、村投资基金。2.企业积累。70年代后,随乡镇企业逐渐发展,企业内部积累逐年增加。1980年,哈尔滨市乡镇企业从盈利中提取用于扩大再生产资金669万元,1990年达2971万元。3.就业性集资。80年代,新办企业或扩大企业规模,有的企业实行带资招工,安排就业。一些乡镇企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带资金额,凡愿意交纳集资款项者,允许进厂就业,对集资款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利息或转作股金。4.借款性集资。80年代,乡镇企业需要补充资金或临时急需,向单位和个人借款,由双方自行商定利率和还款时间,借款利率可略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贷款 哈尔滨市乡镇企业由于新办和扩大再生产,所需资金不断增加,市各金融部门根据乡镇企业的资金实际需要,给予了大量的贷款支持。1976年,银行开始对社办工业发放少量的银行贷款,后逐年增加。1978年,银行向市乡镇企业共发放贷款912万元,其中乡办企业402万元、村办企业510万元。1990年增至16200万元,其中乡办企业9543万元、村办企业3268万元、局直企业3389万元。
财政扶持 为扶持发展乡镇企业,财政部门在资金投放上给予照顾。1981年前为无偿投入。1982年起改为有息投入,定期回收。1980—1990年共投放资金7150万元,对市乡镇企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资金效益
利税 国家为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在税收上总的方针是涵养税源,扶植企业发展,并多次下发文件给予照顾。1986年,市税务局在贯彻执行国家一系列税收规定的同时,下发了“十七条”减免税收的政策规定,由于乡镇企业获得很多有关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促使其较快发展,上缴税金逐年增加。1978—1990年,全市乡镇企业向国家上缴税金30647万元,成为农村税收的主要来源之一。
利润分配及使用 乡镇企业实现的利润除缴纳国家税收和按乡镇企业财务制度提留外,主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其次是支援农业和集体福利事业。哈尔滨市乡镇企业的利润分配是根据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的。1978年,全市乡镇企业实现纯利润1132万元。其中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为301万元,占纯利润总额的26.6%;用于购买农业机械85万元,占纯利润总额的7.5%;用于农田基本建设112万元,占纯利润总额的9.9%;用于支援贫困队102万元,占纯利润总额的9%;用于企业集体福利事业28万元,占利润总额的2.5%。1984年实现纯利润2330万元,其中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的为1541万元,占纯利润总额66.1%;用于支援农业109万元,占纯利润总额的4.7%;用于企业集体福利事业146万元,占纯利润总额6.3%。1990年纯利润达到5043万元,其中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为2971万元,占纯利润总额58.9%;用于企业集体福利795万元,占纯利润总额的15.8%。1978—1990年全市乡镇企业累计实现纯利润4.3亿元,其中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2.4亿元,占纯利润总额的55.8%;用于支援农业的0.3亿元,占纯利润总额的7%;用于企业集体福利事业0.4亿元,占纯利润总额的9.3%。
第六节 劳动工资
一、用工制度
哈尔滨市乡镇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有着不同的形式。主要有亦工亦农制、固定制、合同制、聘用制、学徒制。
亦工亦农制 1958年秋,黑龙江省委召开巩固提高人民公社现场会,对农村专业队提出“也要亦工亦农,不要过份强调专业”的要求,使用工比较稳定的专业队模式开始发生变化。根据农时变化来调节专业队的用工,亦工亦农制开始实行。
1965年,全市农村为安排剩余劳力,普遍开展多种经营,但其用工制度没有改变,依据农时变化,农忙务农,农闲从事多种经营。同年,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副业生产”的指示,哈尔滨市滨江区委、区人委成立了多种经营办公室,全区范围内掀起了冬季副业生产高潮。12月末,全区参加副业生产人数达11800多人,其中搞亦工亦农的3800多人,以务农为主,农闲务工。至1965年底,全市农民除在当地搞工副业亦工亦农外,还在农闲时进城劳动。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亦工亦农劳动制遭到批判,随之被取消。
80年代初,全市执行亦工亦农制度的社队企业虽然大大减少,但亦工亦农的用工制度在个别地方仍然存在。1980年太平区团结公社有劳动力6000多人,按农业、畜牧业生产所需劳动力安排之后,还剩余三分之一劳动力没活干。由于大办了社队企业,不仅安排了1800多人亦工亦农社员,还安置了1000多名回乡和城市下乡青年。
1983年后,随着全市乡镇企业用工合同制的实行,亦工亦农制生产方式只在联户和家庭企业中实行,同时也有一部分农民农闲时进城当季节工或轮换工。1988年,哈市农村劳动力进城从事临时性劳务的有5132人(次)。
固定制 是指乡镇企业对从事各种经营性生产和工作的从业人员未规定工作期限的用工制度。固定制用工形式从1958年开始实行,1984年后大部分固定制工人改为合同制,1990年仍有少数管理人员实行固定制。哈尔滨市乡镇企业中实行固定用工制度的从业人员来源渠道:一是多数未规定工作年限,也未经国家劳动部门批准,但事实上已经成为乡镇企业固定职工的农民;二是部分人由城镇大集体(即:二轻系统)下放或调入的,1971年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由临时工、合同工转正的固定工;三是80年代中后期从大中专学校毕业分配到乡镇企业的毕业生。
合同制 指在全市乡镇企业中,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规定定约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实行合同制的职工期限可长可短,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订,也可终止。劳动分配上实行多劳多得。福利待遇与固定工相同。80年代初期,全市乡镇企业在推行“一包三改”制度中,有些社队企业在从业人员中开始实行全员合同制,改固定用工制度为合同制。1985年,全市有1647个乡镇集体企业改固定工为合同工,占乡镇集体企业总数72.8%。随着全市乡镇企业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至1990年,全市乡镇集体企业已全部实行了合同制。
聘用制 指在全市乡镇企业中,通过各种形式公开招聘、录用技术人员和有专长的管理人员的一种用工制度。哈尔滨市乡镇企业的从业人员大部分是来自技术文化知识较低的农民,有技术专长的人员较少,为解决技术管理人员奇缺的问题,乡镇企业广开才路,采取多种渠道与方式招聘人才。
1958年,哈尔滨市农村在大办工业中,社队工业所用工人大部分是刚刚脱离土地的农民,缺乏懂技术会管理的人材,为此,聘用城市闲散的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帮助社队企业解决生产门路、生产技术,联系原材料和产品销路等办厂难题。但这些人大部分工作不稳定,经常在社队企业之间跳来跳去,当时的人们俗称他们为“猴子”。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全市农村开始大力发展社队企业。为充分利用靠近大城市的优势,选聘了一部分城市企业中退休的老工人和技术人员到社队企业服务。至此,聘用制得到社会正式承认。1980年,全市社队企业共聘用了500多名技工、技术员、工程师,培养了上万名自己的技术骨干。道外区万宝公社社队企业和太平区团结公社聘用国营大中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离退休技术人员到企业和公司任职、任教、当顾问和从事科技咨询以及经营管理等工作,使社队企业都取得较快发展,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80年代中期,市委、市政府为了帮助全市乡镇企业解决人才缺乏问题,决定从市内各有关部门和大中型企业中选派技术管理人才到乡镇企业工作。1985年,全市乡镇企业通过采取人才交流、技术协作、高薪招聘等用工形式,从市内外共聘用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才1222人,其中博士1人,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126人,助理工程师51人,管理人员29人。1986年,市乡企局针对乡镇企业技术管理人才匮乏的实际情况,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从市内各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国营大中型企业中选派200多名技术、管理干部到乡镇企业工作。
1987年,市政府下发《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市人事局制定了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支持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的25条优惠政策,全市下派到区街、乡镇的专业技术管理干部330人。1988年,全市乡村集体企业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公开招聘(招标)等办法,吸引“能人”到乡村集体企业领办、承包,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仅团结、群力两个乡就已聘用高级工程师、硕士研究生、退休技术工人及各类技术管理人才250多人。1990年,这种用工形式已成为全市乡镇企业的主要用工制度。
学徒制 是指在乡镇企业生产劳动过程中,接受指定的师博或熟练工人的指导,学习生产技术,享受徒工待遇的一种用工制度。学徒制一般为三年,有的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适当缩短技术比较简单的工种学徒期限,延长技术特殊而又复杂的工种学徒期限。学徒工在学习期间,由所在厂方按月发给生活补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学徒工期满,经考试合格的,成为正式工人,可单独上岗生产,工资定级。这种用工制度在社队企业诞生之初就已产生,直到1990年仍然存在。
二、工资制度
哈尔滨市乡镇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采取了不同的计酬方法。1956年前,哈尔滨市农村只有手工作坊和店铺,个体手工匠人自劳自得,作坊和铺店内的帮工与学徒由业主付给一定报酬。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转入农业社的手工匠人和兼营手工业者,在农业社内与农业劳动力一同记工计酬,实行“工分制”。1957年后,社队企业阶段,普遍采用工分制,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是随农业评工记分,报酬不能超过社员的最高限额。企业中非农业职工的劳动计酬采取计件、计时或等级工资制,工资水平随企业经济情况参照国营或二轻职工的工资水平而定;对分散经营者,采取交钱记工分的办法,由生产队根据他们的收入情况和技术高低合理评工记分,统一参加分配。80年代初,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队不再统一分配,亦工亦农人员集体记工计酬的工分制随之取消,计酬办法改为“在厂劳动,在厂内分配”,普遍实行各种形式工资制。1982年后,全市郊区社队企业普遍开始推行计件工资、浮动工资、奖励工资、联销工资、联利工资等多种工资形式。1985年,有1954个乡镇集体企业改固定工资为计件工资、浮动工资,占全市乡镇企业总数的92.3%。1986年以后,全市乡村办企业普遍实行了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分成工资等多种工资形式。至1990年,全市乡镇企业一部分实行浮动工资,大部分实行奖励工资、联利工资,还有的实行包工工资制。全市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制度,在乡镇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创造了不同的计酬方法。
工分制 农业合作社、人民公社时期,计算社员劳动报酬采取工分制,即厂评等级、队记工分,厂队结算,回队分配。1956年,全市郊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中的工副业专业队的计酬形式是记日工分,按季预支,年终结算。1961年,在哈市郊区社队企业中,一些生产项目和收入比较稳定的企业实行计件工分计酬法。但有些企业仍实行记时工分办法计酬,不论干好干坏、干多干少,都是按评定的等级记固定工分,这种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不利于调动劳动积极性。直到70年代中期才得以改变。1974年,有些社队企业开始将固定工分制改为计件工分、浮动工分制。70年末期,全市社队企业普遍实行了超产加奖励的工分制度,有些社队企业还将工分制改为工资制。1982年后,全市社队企业实行多年的“工分制”由工资制所代替。
固定工资制 哈尔滨市社队企业劳动计酬除工分制外还采取工资制,但不同发展阶段工资制的形式也是不同的,固定工资就是其中的一种,是从业人员“在厂劳动,在厂分配”,参照城镇国营或集体所有制同行业工资制度评定出工资等级,根据评定的工资等级标准,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社办工业企业户口在集镇、吃国家统销粮的职工,60年代城市下放职工,以及吃公社自筹粮的职工实行固定工资制。在大队办工业企业中,一部分经济效益较高的工厂实行固定工资制。这种工资形式80年代中期被取消。
计件工资制 它是从业人员在完成合格产品数量或作业数量前提下,用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劳动报酬,实行多劳多得的一种工资形式。60年代初,一部分社办工厂曾实行计件工资制。60年代中期以后逐渐取消,实行固定工资制,即参照国营企业的八级工资制管理劳动工资。70年代中期,一些企业中又开始实行计件工资。1978年后,由于生产项目比较稳定,有定型产品,供销正常,有严格的质量检验标准、先进的劳动定额、健全的验收制度,计件单价计算准确,经济效益比较好的乡镇企业中,大部分推行了计件工资制。
奖励工资制 是乡镇企业对从业人员在完成标定的日(或月)工作量外,超额部分按一定比例增加工资,以及对企业的特殊贡献所给予的报酬,是从业人员基本工资外的劳动报酬部分。1958年,有的社队企业开始实行奖励工资制。60年代初又改为计件工资加奖励。“文化大革命”中,这种分配制度遭到批判。1980年,市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成立,在全市推广“五定一奖”分配方式,哈市郊区485个企业中,有216个企业实行“五定一奖”分配制度。1981年6月,市社企局制定了《关于实行社队企业利润、产值、收入、管理费四项指标超额奖励的试行办法》。1983年4月,市社企局又下发了《关于我市社队企业管理费收缴和奖励办法的补充通知》,并制定了《关于实行经济责任制超额奖励的试行办法》。同年11月,市社企局转发了市经委《关于执行优质产品质量奖的几点补充规定》。1984年4月25日,市社企局、市财政局联合转发了省社企局、财政局《关于实行经济责任超额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1986年初,市乡企局针对部分区、县、乡(镇)对承包合同不敢兑现奖金的情况,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的14条意见》。至1990年,各种不同形式的奖励工资制仍是全市乡镇企业采用较广泛的一种工资形式。
职务工资制 是乡镇企业对从业人员以职务为依据确定工资的形式。这种工资标准是根据从业人员工作的繁简和责任程度等因素来确定的,主要针对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在乡镇企业中,这种职务工资只同从业人员所担任的实职挂钩,不同享受某一职级的待遇挂钩,在变动岗位或职务时,其工资也随之变动。80年代初期,全市乡镇企业试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时,一些企业对主要管理者和技术高、有贡献的能人开始实行职务工资制。对调动从业人员工作积极性,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发展乡镇企业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浮动工资制 从原基本工资与相应工资中,扣除部分或全部,与企业奖金利润捆在一起,随企业经营好坏、职工贡献大小计发工资,有全浮动与部分浮动2种。80年代初,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后,大部分乡镇企业开始改固定工资制为浮动工资制。至1990年,仍有一些乡镇企业实行这种工资制度。
联销工资制 80年代初,乡镇企业为解决原材料采购难和产品销售难的问题,在实行经营承包中,对供销人员的工资采取供销经济指标承包或分成的一种专业工资形式。企业年初确定购销指标,包给采购员和推销员,各负其责,保购保销。有些企业对供销员实行"任务包干、按劳取酬,超奖减扣"的工资形式,按确定的购销指标承包,超额完成部分供销人员按比例分成,完不成任务受罚。有些企业实行对供销人员不发固定工资,按购入数量和推销额提成作为工资。这种联供、联销计酬形式解决了供销人员吃企业"大锅饭"的问题,可充分调动购、销人员的积极性,对保证企业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起到了一定作用。1980年,道外区社队企业中供销人员普遍采取了联销工资形式。同年9月,市社企局召开供销工作会议时,推广了道外区社队企业实行联销工资的做法。1981年以后,全市社队企业在供销人员中普遍实行了这种工资形式。
联利工资制 80年代初,社队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后,在改革分配制度中出现的一种工资形式。实行利润分成或联利工资的基本作法有2种:一是超额利润按比例分成,即实行利润包干,死上缴、活分配的分配方式。上缴乡(镇)利润定死不变,超额部分企业与职工按比例分成,一部分为职工工资,一部分企业留用。二是全部利润分成。即分配不定基数而定比例,企业和职工按利润比例分成,一部分企业留用,一部分为工人的工资。这种分配方法对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都有好处。80年代初,南岗区、太平区的一些社队企业实行利润大包干,本着“交足税、留够利、剩余部分搞分配”的原则,推行超利归已,亏损包赔联利工资制。1990年,大部分企业已实行联利计酬的工资形式。
包工工资制 企业将生产数量、质量、消耗费用、完成产品期限、工资总额等以合同形式承包给集体或个人,完成合同后承包者再按每个成员的贡献大小或签订的合同付给工资。这种办法在生产任务不固定或流动生产时采用。
第七节 技 术
一、乡镇工业技术的发展
哈尔滨市乡镇企业处于副业阶段时,“四坊五匠”传统手工业占居主要地位。生产手段为手工工具,设备筒陋,对科技无所要求。
1958年,大办公社工业,哈尔滨市农村依靠“土法上马”办起以“四坊、五匠”为代表的农村的传统手工业,只有少数公社用上了电力,多数以人力、畜力为主,手工操作,部分企业有少量城市工业支援和自制的简易设备。产品主要是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的传统手工业品,还生产一些“土”工业产品,基本属手工业作坊性质。
60年代中期,因农业机械化和农副产品加工需要,农村办起一批农机具修配厂与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吸收一些城市退休和国民经济调整时国营企业精减回农村的技术工人和技术人员,把他们的技术引入到社队企业。同时,一些国营企业在支农活动中,也为农村输送了工业技术。“文化大革命”中,大批干部、技术人员“下放锻炼”,大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到农村插队落户,客观上又为农村传播和沟通工业技术提供了条件。在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一批机器设备和各项专业技术传入了社队企业,并办起了一批机械、食品、缝纫、建材、造纸、建筑等小型企业。这些企业广泛吸收退休和回乡技术工人,以及流散在社会上的科技人员,并在实践中培养一批有实际工作经验的技术人才,促使社队企业手工业技术向近代工业技术过渡。
70年代初,全市农村为适应农业机械化需要,兴建三级农机修造网,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城市各行各业的支持帮助下,农机修造企业装备了一批车床、台钻、电气焊等简易工作母机。在承担农机具修造任务的同时,制造社队工业需要的一般机电设备与部分农副产品加工设备。部分“五小企业”引进了一批小型设备和技术。靠近城市的农村出现了一批为城市大工业服务配套的企业,在争取和接受城市工业产品扩散和协作配套过程中,获得了城市工业的技术指导和部分技术装备。这些有限的机械设备和技术为社队工业发展打下基础,成为70年代社队工业技术发展的“催化剂”。
80年代,社队工业企业为求生存、谋发展,通过同城市工业搞协作配套,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开展技术协作等途径,广泛吸收适用的工业技术,为发展适销对路的短线缺门产品服务。首先,适销对路的消费品生产技术得到较迅速的普及和应用。同时,许多有条件的企业,尤其是机电行业抓住机电设备逐步进入市场的机遇,结合企业整顿,开发新产品,对旧设备进行更新。量大面广的社队砖瓦企业积极推广节约能源和用地的适用技术等等。有些办得好的社队工业企业还同有关单位联合,开发了一批填补省内、国内空白的新技术、新产品。80年代末,全市乡镇工业部分已达到较高的技术水平,甚至国内先进水平,但仍有相当数量企业的技术水平较低。在总体上已形成一个以实用技术为主,传统技术与现代技术并存,高中低档技术兼有的多层次的技术结构。
二、乡镇工业技术进步的主要途径
与城市工业协作联合取得适用技术 70年代,哈尔滨市一些国营和集体企业在支农和安排下乡知识青年时,把一些零部件粗加工项目安排给农村社队企业,并派技术人员对务工的农民进行培训,传授工业生产技术。哈尔滨市万宝锅炉辅机厂、哈尔滨市电镀中心、哈尔滨市前进机械加工厂等都是通过为城市企业生产配套产品发展起来的。80年代,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国家鼓励和提倡横向经济联合,哈尔滨市乡镇企业为推进技术进步,主动同省内外企业协作,承接其扩散零部件产品的加工,在城市生产整机产品工厂的帮助指导下,技术水平得到迅速提高。为充实乡镇企业科技人员的力量,优化技术结构,哈尔滨市政府于1985年开始,每年从城市大中企业抽调部分科技人员下派到乡镇企业工作2年。1987年又制定了城市各行各业定点扶持乡镇企业的实施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局帮区县”、“厂帮乡”活动。由政府牵线搭桥组织城市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同乡镇企业开展联营、联合,实施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战略。当年,全市已有22个市直委、办、局,13所大专院校,30个科研单位,49个大中直、省属大厂,206个市属全民集体企业,同7区、2县(市)62个乡镇属企业结成了300多个“厂帮乡”对子。至1990年,全市乡镇企业同城市企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签订产品扩散、联营联合等方面的项目1000多个,招聘各种专业人才1200多名,引进各种设备800台(套)。哈尔滨市动力区黎明乡同哈尔滨电机厂、汽轮机厂、锅炉厂、星光机器制造厂在同一区内,该厂把为大厂生产配套产品做为振兴乡企业的突破口,积极同驻区大厂“攀高结贵”,并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大厂向其扩散产品。仅星光机器制造厂就在该乡建起了生产“星光牌”客货两用车零部件生产厂12家,至1990年,该乡大部分企业都已成为哈尔滨市电机厂、汽轮机厂、锅炉厂、星光机器制造厂的配套厂。
同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协作联合开发新技术 80年代初,哈尔滨市的部分骨干乡镇企业已初具规模,迫切需要现代科学技术促进自身发展。一些有条件的乡镇企业通过同乡、熟人、亲戚等关系,与某些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联系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途径有技术转让、承包、咨询、服务及联合研制开发新产品等多种形式。联合程度有单项一次性的松散协作,也有组成紧密结合的科研生产联合体。哈尔滨市灯塔木工机械厂前身是灯塔轧钢厂的机加车间,技术力量薄弱、缺少定型产品,1986年把开发园木扒皮机做为企业科技进步的突破口,技术力量不足,他们就从哈尔滨林业大学等科研院所聘请10多名科技人员组成“智囊团”,又将本厂有经验的老技工组成攻关组,共同研制和开发园木扒皮机。1989年3月,一种新型扒皮机研制成功,经过多次弯曲劣材试验,证明该机越节程度已达到10厘米,一次去皮率达到98%。同年12月,经国家林业部技术鉴定,此项产品填补了国内空白,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1990年,在国家有关部门召开的“大兴安岭火灾修复工程”国际公开招标会上,该产品以技术性能好、适应性强、造价低的优势,战胜了美国、瑞典、芬兰、加拿大等7个国家和地区的强手,一举中标,当即签定了11台供货合同,工厂当年实现产值210万元,利税18万元。哈尔滨市玉泉酿酒厂与黑龙江省轻工研究所1985年鉴订了技术咨询、培训、转让及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等合同,研究所负责对该厂的工人进行岗位和技术培训,玉泉酿酒厂为省轻工研究所提供科研基地,双方结成了科研生产联合体。玉泉酿酒厂的啤酒生产能力由5千吨提高到1万吨,“泉雪”牌啤酒被先后评为省优、部优。省轻工研究所的箱式发芽、龙轻16号酵母新苗种、锥形罐发酵等科研课题都是在玉泉酿酒厂研制成功的,这些科研成果又被玉泉酿酒厂首先引入与吸收,既加快了科研单位的成果转化,又提高了企业的科技水平,促进产品更新换代。“七五”计划期间,全市乡镇企业共吸收转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178项。
与城市名牌产品厂家联合获得先进技术 由城市生产名牌产品的大中型企业提供技术和指导,乡镇企业按照名牌产品的技术设计、质量标准等统一要求进行单项生产联合或生产销售联合。如哈尔滨市制药三厂生产的“向阳”牌人参蜂王浆是出口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国优产品,但因生产条件限制,1987年只生产1.2亿支,占全国总销量的6%。1988年哈尔滨市红光实业总公司利用自已厂房、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与市制药三厂进行合作,联合生产“向阳”牌人参蜂王浆口服液,经双方共同努力,仅8个月就建成了一座年产3000万支生产能力的红光药厂,生产的蜂王浆全部由制药三厂经销。制药三厂在短期内扩大了生产能力,增加了其产品在市场的占有率。红光药厂也在为制药三厂生产蜂王浆中掌握了制药技术并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济益,建厂当年就实现产值300万元,利润18万元。至1990年末,实现产值1000万元,利润60万元。
鼓励城市科技人员领办、创办乡镇企业输入新技术 80年代中期,各区、县(市)政府都把发展乡镇企业做为振兴本地区经济的突破口,制定了各种优惠政策,吸引科技人员领办、创办乡镇企业。城市一些科技人员为充分发挥自已的技术才能,主动利用乡镇乡企业为他们提供的供的厂房、设备、人员等有利条件,带着技术或项目领办和创办乡镇企业,为乡镇企业输入了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培养了一批技术人才。1987年,黑龙江省商学院讲师石山麟辞职到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乡创办了昌宁给水设备厂,仅一个月就将自已发明的产品ZQS—1型给水设备投入了市场。这种给水设备体积小,结构筒单,运行灵巧,安置在一楼或地下室使用,每小时可供水300—400吨,它可以取代水塔和高位水箱,一次就将水送上50层的高楼,而且保证水质不受污染,投资比建水塔或高位水箱可节省费用50—80%,该项技术荣获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证书和黑龙江省新产品证书。1988年2月,石山麟主持研究设计的ZQS—2型全自动气压给水设备又投入生产,这种设备采用应急控制装置和微机控制,属国内首创,达到了80年代同类产品国际先进水平。至1990年,该厂生产的给水设备遍布全国并远销美国、莫桑比克、坦桑尼亚等国。这一主导产品开发成功带动了一些为其配套的乡镇企业的发展。哈尔滨市大部分乡镇企业在技术进步方面采取“借梯上楼”的办法,从而缩短了乡镇企业技术进步的时间,增强了乡镇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
第八节 质 量
一、管理制度的建立
50—60年代,哈尔滨市社队企业绝大多数为传统手工作坊式生产,产品构成比较简单,质量主要依靠直接从事生产和掌握技艺的师傅凭经验进行管理,没有明文的质量标准。
70年代,在城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城市国营和集体工业的生产设备开始向农村投入,建立知青工厂,使社队企业机械设备逐步增多,由传统手工生产方式逐渐向半机械化和机械化方向发展,企业的质量管理被提到日程上来。一部分接受城市工业产品扩散、零部件加工配套,以及一些批量生产其它定型工业产品的企业,在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组织生产中,已对重要的生产环节和出厂产品进行专门的质量检验,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由凭经验掌握向专业管理过渡。但因其技术力量薄弱,设备条件差,加之缺乏长期质量观念,质量管理水平仍较低。
80年代,随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展开,国营和城镇二轻集体企业日益搞活,市场竞争激烈,迫促社队企业不得不在产品质量上下功夫,一部分有定型产品和基础较好的企业开始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哈尔滨市团结锅炉厂和小型锅炉厂为提高产品质量,主动按着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与国营企业同步开展企业整顿,建立了X光探伤室、金属材料理化试验室,修订了原料进厂检验制度,加强操作工人的培训,焊工持证上岗率达到100%。通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产品质量稳步提高,被国家劳动部和机械部确定为定点生产锅炉企业。产品先后被评为哈尔滨市优质产品。1984年4月,国务院颁发《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产品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发证,同时制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1985年7月,邓小平指出“全国工业产品要注意质量问题,乡镇企业也要解决产品质量问题”。国家经委、农牧渔业部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上述精神,联合发出《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意见》。哈尔滨市乡镇企业管理局针对全市乡镇企业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上到下强化了质量管理。1.建立了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设置了技术处,各区、县(市)乡镇企业局也设置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质量管理,大部分乡镇工业都建立了以厂长为首的质量管理和产品检测机构,车间、班组设专职或兼职产品检验员,形成从上到下的质量管理体系。2.按质量标准组织生产,以质量标准与工艺规程作为企业生产依据。乡镇办工业企业中产品标准覆盖率达40%以上。无统一标准的产品,企业与主管部门制定标准与工艺规程,创优产品制定内控标准。3.完善检测手段。全市大部分乡镇工业企业中都配备了必要的检验人员和设备,负责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检测工作,乡镇工业约30%的企业具备初级检测手段。4.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经常组织检查评比,开展产品创优活动。5.实行质量奖惩制度。以经济手段参与质量管理,产品质量与奖金捆在一起奖优罚劣,大部分企业制订了《质量奖惩规定》等,加强产品质量制度。
二、质量管理的推行
标准化管理 70年代前,哈尔滨市乡镇企业技术条件差、管理水平比较低,大部分企业一无产品标准、二无投产鉴定、三无测试手段。有的虽有标准,但是过时的老标准,新标准还未建立。
80年代初,市社队企业局为改变社队企业无标准生产状况,提高标准化管理意识,在全市社队企业中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标准计量局《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报告》精神,推进社队企业贯标工作。对新办的工业企业由区、县(市)社队企业局汇同市级标准计量部门共同制定产品标准;对老企业采取分期分批的方法逐步制定产品各级质量标准。1984年,市乡企局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经委《关于加快工业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的报告》精神,进一步推进了全市乡镇企业产品标准化管理工作,使乡镇企业各级领导标准化意识普遍提高。1984年后,新办的乡村两级工业企业90%建立了产品标准,对执行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制订了严于同类标准的内控准。如哈尔滨市玉泉酿酒厂、哈尔滨市胜利乳粉厂、哈尔滨市电焊防护用品厂等一批市骨干乡镇企业,都是严格按照高于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一直很稳定,符合国家或行业要求。产品被评为部级或省、市级优质产品。同时,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与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共同对申报各级优质产品或先进企业的工业企业进行标准化定级,促进了标准化贯彻和实施。至1990年末,全市乡镇工业标准化定级企业已达80多家,产品标准覆盖率已达85%。
计量管理 哈尔滨市乡镇企业计量管理工作始于80年代中期。1985年,根据《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试行办法》及《计量法》,哈尔滨市乡镇企业在市计量局的具体安排和指导下开展计量管理工作,把加强计量管理做为质量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一项重要手段。在开展计量定级管理及验收的过程中,哈尔滨市检验工具厂、哈尔滨市团结锅炉厂、哈尔滨市松江量具厂等一批规模较大、有定型产品的乡镇工业企业都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和健全计量室、化验室,购置计量器具,培训专职计量管理人员,初步形成了企业计量体系,有的已较为完善。据调查统计,至1990年末,全市已有100多家乡镇工业企业通过了计量验收和定级。
全面质量管理 哈尔滨市乡镇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是始于80年代。当时,市场竞争激烈,为提高产品质量,求生存,迫切需要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全市乡镇企业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过程中,一方面从抓好职工培训入手,把质量教育做为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的“第一道工序”。同时,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1984年,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组织乡镇企业厂长(经理)及有关管理人员800多人参加了国家举办的“全面质量管理”电视讲座,经考试全部合格,在一定成度上掌握了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步骤,找到了本企业存在的问题,为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奠定了基础。同时,各企业开始全员培训,提高职工对质量观念的认识,把质量观念教育同技术培训结合起来,使职工认识到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意义,把质量与国家兴旺、乡镇企业存亡、个人的利益结合起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观点。市区(县)乡企局抽调专人汇同市质量管理协会,在基础较好的乡镇企业中试点,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形成一个既有明确任务、职责权限,又能互相协调、互相促进的严密高效有机整体。在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的过程中,许多乡镇企业采取同职工利益紧密挂钩,重奖重罚的办法,把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和车间。哈尔滨市玉泉酿酒厂自1984年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后,工厂提出“泉雪”牌啤酒创部优、省优的目标,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目标要求,组织全厂各职能部门和车间层层进行分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把具体目标落实到班组和有关人员,定期进行考核,使该厂生产的“泉雪”牌酒先后被评为部、省优质产品,1990年这个工厂被评为省级先进企业。
至1990年,全市已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乡镇企业,干部(包括企业领导)的培训面一般都达到100%,职工也普遍达到90%,平均培训时间都超过了有关部门规定的16小时。
三、质量管理的监督
80年代初,哈尔滨市乡镇企业把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和产品质量标准作为加强社队工业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将关系人身安全和健康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获得优质荣誉及出口商品做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全市乡镇企业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1.工业标准化管理。乡镇工业每投产一种产品都要制订出产品技术标准,并做到不同种类执行不同级的标准,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技术标准。2.生产许可证管理。凡工业产品被列入国家经委审定的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坚持取得生产许可证才能正式生产。3.商标管理。乡镇企业的产品商标应向有关部门注册,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4.商品检验证。为保证商品质量,维护使用者利益,乡镇工业对产品进行自我检验,有些重要产品还请专业商检机构进行检验。
80年代末,全市乡镇办和部分村办工业企业质量检验机构已普遍建立并逐步健全,形成了一支素质不断提高的专职检验队伍,质量检验制度和管理方法日趋完善。在普遍强化工序和半成品检验的同时,许多企业还制定了对原材料、成品进行质量检验(化验)的技术要求,提出检验方法和相应的技术标准。有的企业还根据生产规模和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要求,大量投资配置检验器具和设备。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经常深入基层企业检查指导,并不定期的邀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评比,对提高乡镇工业产品质量起到了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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