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志 四
发布时间:
2023-05-05 17:16
第八篇 计划生育
第二章 工作措施
第三节 宣传教育
1955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节制生育问题的指示。1957年哈尔滨市成立了节制生育
委员会,领导哈尔滨市的节制生育工作。由于当时对节制生育问题尚无明确具体的要求,主
要是由卫生部门做一些节育知识和节育意义的宣传。当年卫生部在北京举办节育展览。哈尔
滨市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工会、市妇联、市第一医院、市第二工人医院等单位组成参观团,
赴北京参观。回来后,为了普及节制生育的科学知识,宣传节制生育的重要意义,哈尔滨市
也举办了节育展览,有10多万人参观,使广大育龄夫妇受到了一次节制生育重要意义和节育
知识的教育。
60年代初,我国人口生育进入第二次高峰时期。1962年末,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认真
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1963年黑龙江省也提出了晚婚和计划生育的规定。根据中央和省的精
神和哈尔滨人口快速增长的实际情况,中共市委于1962年6月批转市委宣传部、市妇委《关
于深入开展计划生育宣传的报告》,通过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医疗卫生部门
和报纸、电台,向广大群众开展计划生育政策、遵守婚姻法的宣传教育。1963年7月,市委、
市政府召开了千名医务人员大会,动员全市医务人员积极行动起来,带头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并组成计划生育宣传动员手术队,深入到动力区、平房区、太平区的大工厂和部分街道开展
计划生育宣传动员,同时开展节育手术。
1963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召开的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上,提出积极开展计划生育。
实现计划生育的重要措施是要大力提倡晚婚,在未婚男女青年中加强晚婚教育。9月26日,
省人委下发了《关于认真提倡晚婚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着重强调了
在青年中实行晚婚的宣传教育。60年代中期,哈尔滨市大力开展了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的宣
传。
70年代初,计划生育得到恢复和加强。1973年,中央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
多了,一个家庭两个孩子最理想”和“晚、稀、少”的要求。哈尔滨市于1973年7月具体提
出“一对夫妻两个孩儿,生育间隔四五年”,为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
这一时期在继续深入地宣传晚婚晚育、计划生育的同时,更加明确具体地宣传一对夫妻两个
孩,生育间隔四五年的内容,在群众中逐步树立了以实行晚婚和计划生育为光荣的社会风尚。
1980年9月29日,中共哈尔滨市委发表了贯彻中共中央《公开信》的通知,在全市掀起了
以学习、宣传、贯彻《公开信》为内容的大规模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1981年5月,市委
宣传部下发文件,要求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把宣传贯彻《公开信》做为经常性的工作任务,采
取各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以《公开信》为中心内容的宣传活动。7月,市委组
织部下发《关于各级组织部门要促进和保证计划生育任务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按照《公
开信》的要求,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党的组织工作和党的生活内容,定期检查党员开展计划
生育的情况,把完成计划生育任务好坏,做为考核提拔干部的内容之一和评选先进党支部、
优秀党员条件之一。通过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的人口政策,对控制
人口增长的重要意义以及为什么要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等有了正确的认识,基本
达到了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1982年11月,中共中央召开的全国计划生育宣传工作会议,要求在1983年元旦、春节期
间,在全国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12月6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卫生部、文化部、广播电
视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9家单位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全国计划生育宣
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通过宣传月活动,把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的中心内容,做到家喻
户晓,人人皆知。1982年12月25日,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计划生育宣传月广播动员大会。
1983年1月,哈尔滨市大街小巷以及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到处张贴标语、宣传画、新
闻图片,报纸开辟计划生育专栏、电台播放计划生育专题节目,开计划生育专场电影和各种
形式的文艺节目。市委书记王钊带领市领导组成17个宣传团到工厂、企业、社队宣讲计划生
育。同时,还聘请各大医院妇产、儿科教授、主任医师、主治医师73名,组成节育优生宣讲
团,深入工厂、街道、农村宣讲;抽调130名医务人员组成26个计划生育手术队,深入郊区
和工厂做节育手术2600例。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使全市做节育手术的人数显著增加。
1984年4月3日,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成立了哈尔滨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所
(1990年3月3日改为哈尔滨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各区也相继在计划生育机构中设立
了宣传教育科(股)、站,各乡镇也建立了宣传技术和药具三合一计划生育服务站,全市各
村、委和基层单位建立了服务室和育龄妇女之家,初步形成了4级宣传教育网,形成了一支
人数可观的计划生育宣传队伍。
1985年初,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关于继续贯彻中央7号文件精神,切实改进以农
村为重点的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央七号文件精神,以
改革的精神,扎扎实实地改进以农村为重点的计划生育宣传工作,使计划生育工作更好地服
务于四个现代化建设;端正业务指导思想,把宣传教育贯串到计划生育工作的各个环节;计
划生育宣传工作必须坚持经常,注重实效。
哈尔滨市围绕贯彻中央7号文件,改革宣传工作,推动哈尔滨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
展,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创“五好”活动的决定》,要求全市的计划生育工作
做到思想动员好、政策执行好、技术服务好、党群关系好、人口计划完成好。当年涌现出“
五好”先进集体400个,先进工作者和积极分子603人。
1986年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以中央7号文件和13号文件为指针,以精神文明建设
为内容,广泛开展计划生育知识的系统教育,对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中老年
期分层次举办了形式多样的基础教育。全市各单位共培训骨干1056人,举办基础教育班2246
个,全市22个乡、87个街道办事处普遍开展基础知识教育,共有84.7万人接爱教育,编印
基础教育教材1.4万套。许多领导干部、计划生育干部和专家学者到群众中讲解人口理论。
卫生医疗部门积极配合计划生育宣传,开展内容丰富的咨询服务活动。一年中,还积极推广
建成厂开展计划生育“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讲演活动的经验,使之
在全市范围普遍开展起来。据不完全统计,全市有263个单位开展了“四有”讲演活动,425
人登台讲演,受教育面达5.2万人次。广泛深入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促进了人们生育观念
的转变,1986年全市符合条件而主动放弃生育指标的1871人。
在1985年创“五好”活动的基础上,1986年进一步提高创“五好”水平。推动了计划生
育工作深入开展,各项工作质量不断提高,做到既完成人口计划,又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安
定团结。全市涌现出计划生育“五好”先进集体、“五好”单位408个,先进工作者、积极
分子659人。1986年国家召开全国计划生育“双先”会,哈尔滨市被评为先进城市。全市有3
8个基层单位和17人被评为全国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1987年的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认真贯彻国家、省、市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把计
划生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开展基本国策的再教育。大力开展社会宣传,在新年、春节
期间开展了全市范围的大规模宣传活动,召开宣讲会680余次,举办讲演报告会920多场,出
宣传板、画廊,组织秧歌队、出动宣传车,还在18条街开展一条街活动。“六一”儿童节,
在6个大公园举办全市独生子女游园会,近10万独生子女及家长参加活动。举办计划生育、
优生优育电影展,演出2000余场,观众80多万人次。9月举办优生优育展览,参观人数达5万
多人。针对计划生育的薄弱环节,大抓晚婚晚育教育,6月在哈尔滨电缆厂召开晚婚晚育现
场会。通过晚婚晚育教育,基本上扭转了晚婚率逐年下降的局面。1987年晚婚率从1986年的
77.45%上升到79.57%。创办了《哈尔滨市计划生育报》,每月一期,每期发行量5万份。
1988年,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教委关于在中学开展青春期教育的要求,市教
委与市计生委配合,1988年下半年在市六十九、九十二、一一三中学开展青春期教育试点工
作。在充分了解学生实际的情况下,采取正式讲课和举办讲座等形式,向学生进行以性教育
为主的生理、心理知识、伦理道德教育和行为规范指导。
从1988年开始,哈尔滨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在电视台开辟了“生命之路”专栏,举办了“
生命之歌”计划生育文艺汇演,开展了“生命之花”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百题征答赛,初步
形成了具有哈尔滨市特色的计划生育“生命”系列教育体系,在群众中产生强烈反响,其中
有两个节目获全国计划生育文艺调演优秀节目奖。先后制作6部计划生育专题片,被国家计
生委选用,并在中央电视台“人口与计划生育”专栏播发。
1989年,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以农村和基层为重点,进行人口形势宣传。4月,开
展了“11亿人口日”活动,“六一”和“九·二五”开展优生优育和晚婚晚育宣传教育。市
电视台“生命之路”专栏,全年播出65集专题节目。“生命之歌”文艺演出,共创作计划生
育文艺作品600部,演出90余场,其中两个节目被评为全国计划生育调演优秀节目奖。
1990年,计划生育工作继续以农村为重点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在全市开展了以人口
形势、生育政策、婚育知识为内容的“三大讲”活动,结合各种节目、世界人口日、“九·
二五”党中央公开信发表十周年,组织了5次大规模的宣传活动。春节和“九·二五”两次
大型活动,全市2.07万人参加,宣传车434辆,宣传板4880多块,咨询服务站276处,宣传
街160条,印发宣传品78万份,举办报告会、讲演会、座谈会等3500多场次,发新闻稿件204
条,走访慰问独生子女家庭3500多户。
第八篇 计划生育
第二章 工作措施
第四节 技术服务
建国之初,国家实行鼓励人口生育政策,严格限制人工流产,禁止绝育。少数因工作需
要的人工流产或绝育,需经组织严格审批,然后由医院的妇产科或泌尿外科做手术。1955年
党中央发出关于节育问题的指示,要求节制生育的人越来越多。1957年卫生部连续下发了《
关于人工流产及绝育手术的通知》、《关于避孕工作的指示》,放宽了对人工流产和绝育的
限制,而且要求加强节育技术指导,保护群众身体健康。于是,计划生育的技术服务问题被
摆上议事日程。
1957年以前,哈尔滨市未设专门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机构,由卫生局妇幼科担负计划生育
技术指导工作。1957年6月,省、市卫生厅、局,在哈尔滨举办节制生育展览会期间设立了
节育知识咨询室和避孕药具供应站。同年,全市24处妇幼保健站,80处个体助产所在育龄妇
女中开展了计划生育宣传和避孕指导活动。全市8个医院妇产科和7个医院泌尿外科,开始接
纳各种节育手术。
1963年,市卫生局抽调妇产科、泌尿科医务人员,组成计划生育宣传动员手术队,深入
到动力区、平房区、太平区大工厂和部分街道以及双城县五家公社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
并动员育龄妇女施行节育手术。1963—1965年,哈尔滨市派出计划生育手术队5次,医务人
员52名,施行各种节育手术3000例。同年,在全市8个大医院建立起计划生育门诊,专门开
展节育手术和节育咨询。
1964年全市开展临床应用女性甾体口服避孕药。在动力区以后又在双城五家公社进行了
节制生育措施落实工作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区、县做了交流。
1965年3月,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经验交流会在哈尔滨市召开,哈尔滨市第一工
人医院泌尿外科在会上介绍了阴囊中部单纵小切口不缝合皮肤输精管结扎术的经验,还在哈
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做了临床演示。
1965年8月,成立哈尔滨市计划生育医院,设计划生育门诊和计划生育床位50张。同期
市内8家大医院也相继设立了计划生育病房,全市计划生育床位达200张。市计划生育手术小
分队深入城乡做结扎和人工流产手术。为了配合这项工作的开展,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市第
一工人医院、市第二工人医院、市妇产医院等,都由医生组成男、女性计划生育门诊,研究
和指导避孕节育技术工作。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外科开展了Ⅰ式及Ⅱ式输精管固定剥离钳介绍,
取得了较好的临床效果。市妇幼保健院副主任医师杨景兰在国内首先对女性输卵管结扎节育
小切口术式的探索,体会到膜部正中小切口术式的绝育效果好、并发症少、受术者痛苦小、
手术成功率高。同时全市普遍开展了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的临床应用,推广金属节育环,男性
输精管结扎和女性输卵管结扎绝育术等,都收到较好的效果。
70年代初,全市计划生育机构与妇幼保健机构相继恢复,同时加强了计划生育的技术指
导工作。1974年3月开始举办农村计划生育妇幼保健人员培训班。经过两年时间,对农村180
个生产大队都配上了女赤脚医生。每个大队还配备了手术器械。
从1974年开始,全市大力培训计划生育技术人员,扩大了计划生育技术队伍,曾设了计
划生育技术网点,到1980年底已有计划生育技术人员530人,大小计划生育技术网点278处。
已形成从大医院到区医院、区妇幼保健所、街卫生院,郊区社卫生院、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
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网。达到每区有一处设备和技术力量较强、能做5种节育手术的大医院
为技术指导中心,一、两个街道办事处内有一处能做3种或4种节育手术的医疗机构,郊区重
点公社卫生院能做4种节育手术,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能做两到3种节育手术。哈尔滨市还有
一支计划生育手术队,经常巡回在郊区做节育手术。
1974—1980年计划生育累计专款25万元,为218处计划生育网点装备了计划生育手术器
械。达到了郊区公社卫生院、市区妇幼保健所、区医院和街道卫生院都有一台透节育环的X
光机,5—10套三、四种节育手术器械,郊区每个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有一台手提高压灭菌
器和5套两种节育手术器械。
1976年4月,市卫生局和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抽调市第一、二医院,市妇产医院,
道里、南岗妇幼保健所10名医务人员,组成节育环调查组,对南岗区红旗公社、道里区新农
公社1665名带节育环妇女进行避孕效果调查,避孕有效率为88.17%,失效率为11.83%。
1977年7月10日,哈尔滨市卫生局和哈尔滨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
妊娠中期引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逐步减少人工流产,严格控制中期引产,要求“各医
疗保健单位的医务人员,要既积极又慎重地对待妊娠中期引产手术,加强责任心,认真执行
节育常规,确保受术者健康安全”。为确保受术者健康安全,指定黑龙江省医院,哈医大附
属第一、二医院,铁路中心医院,二四二职工医院,市第一、三、四、五医院,市妇产医院,
香坊区人民医院等11家医院开展此项手术。1971年以来,全市共做各种节育手术59万余次。
节育率已由1974年的82.1%,到1978年上半年提高到87.6%。1973年以来,共发生计划生
育手术事故28例。这些事故有的是某些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的,有的是技术水平不高造
成的。
1978年2月25日,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卫生部下发了《关于提高节育手术质量的
通知》。1978年5月,省和市计生委同卫生厅(局)转发了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通
知》,并由市卫生局、市计划生育办公室、省市级大医院妇产科、泌尿科组成市计划生育技
术指导组。各区由区卫生科、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区妇幼保健所和区所在医院组成,建立区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主要负责节育手术疑难病例的会诊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技术鉴定,节
育手术的研究推广与交流以及节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指导。节育技术指导组建立后,每年都进
行节育技术交流、培训和讲座。1978年举办了中期引产技术座谈会,有50人参加。1981年举
办了提高宫内节育器技术座谈会,110人参加。1982年举办了人工流产技术交流会,80人参
加。1985年举办了节育手术并发症防治座谈会,120人参加。1978—1989年全市举办各种节
育技术讲座和培训50次,参加人员7500人次。组织节育手术疑难病例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会
诊和技术鉴定100次,会诊病例200人次。
1980年6月,市卫生局和市计划生育办公室下发了《哈尔滨市节育手术质量标准》(试
行稿),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提高节育手术质量,积极防止节育手术事故,对各
种节育手术都提出了具体的质量标准,从而提高了计划生育手术质量。
1980年市计生委和市卫生局共同成立了哈尔滨市计划生育并发症技术鉴定小组。自1981
年以来,对两千多名妇女带金属节育环有效率进行了观察。1981年有效率为82.86%,比19
76年下降5.313百分点。经采取有效措施后,有效率上升到91.54%。5年多来,市并发症
技术鉴定小组,共鉴定和抢救急重病人2500多人次。
1981年开始,全市动员已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带节育环,已有两个孩子以上的育龄夫
妇做绝育手术,对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做人工流产或引产。全市节育手术又明显增多。1984年
统计,全市共做各种节育手术233429例,比1974年的92583例增加2.5倍。
1982年10月,市卫生局、市计划生育办公室,组成10人工作组,在动力区进行计划生育
技术指导工作试点,普及节育避孕、优生优育科学知识,受教育群众达80%。同时对该区19
个节育手术点进行整顿提高,实行分片负责和岗位责任制。同年,全市计划生育网点进行整
顿提高,要求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单位必须具备条件,即三室三台分开(三室是计划生育检
查室、手术室和术后休息室;三台是计划生育检查台、手术台和妇科检查台)和备有必要的
计划生育器械、药品等,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中专(或相当中专)水平。
达不到上述要求,不批准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经整顿后,到1985年底,全市计划生育技术网
点160处。
1983年1月,市卫生局抽调130名医务人员,组成26个计划生育手术队,深入郊区和工厂
做节育手术2600例;在全市各医院挖潜调整计划生育床位,由300张调整到586张,指定哈医
大附属第一、二医院,黑龙江省医院,市妇产医院等8家医院组织抢救小组,对患有慢性病
的育龄妇女做引产手术。当年做各种节育手术191158例,比1982年增加63785例。
1983年4—5月,市卫生局对8个工厂和1家商店2104名放置节育环的妇女进行抽样调查,
带环避孕有效率为91.54%,与1976、1981年调查结果比较,成功率有所提高。11月,市计
生委成立科技处,进一步加强了对计划生育科技工作的组织指导。为了方便农村育龄妇女的
需要,从1983年开始抓区、乡两级技术服务站的建设。当年建一个区站(平房区),两个乡
站(道里太平庄、道外万宝),1984年建一个区站(动力区),4个乡站(香坊成高子、幸
福、向阳,太平东风、道里新农),1985年建两个区站(南岗、太平),7个乡站(太平民
主,道里新发、榆树,南岗红旗、王岗,道外前进、松浦)。
1983—1990年,全市共建市、区、乡(镇)村4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749个,自计划
生育系统建立固定的手术点以来,共做各种节育手术238249人次,无一例严重手术并发证和
医疗事故。
第八篇 计划生育
第二章 工作措施
第五节 照顾、奖励和限制、惩罚
60年代初,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要大力提倡晚婚和限制早婚的要求。1963年9月和12
月,黑龙江省根据中央精神,在制定的《关于认真提倡晚婚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
(试行草案)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目前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中,明确提出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各种奖励和限制措施。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对计
划生育中的照顾和奖励、限制和惩罚也不断丰富和具体。在这段时期,哈尔滨市计划生育工
作中的奖惩措施,完全按中央和省的指示和规定执行的。
1979年7月30日,市革委印发的《哈尔滨市计划生育暂行规定》,根据五届人大二次会
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要订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奖励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对无子女
的老人逐步实行社会保险”的要求和《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
报告’的通知》精神,结合哈尔滨市的实际情况,对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奖励、惩罚、照顾做
出规定:一是,对夫妇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要给予奖励。凡有生育能力的夫妇,现有一个孩
子决心不再生育的,经过单位核实后,由男方单位(如男方无固定职业,则由女方单位)每
年年终发给儿童保健奖金40到60元。郊区社员奖励可参照城市职工标准执行。发给时间从夫
妇双方决心不再生育的当年开始至小孩满14周岁止。凡享受奖励后再生育第二胎子女时(子
女死亡和重伤残废者除外),除全部追回已发奖金外,还要给予批评教育。二是,对经过耐
心宣传教育仍不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要实行经济制裁。生育三胎和三胎以上子女的(
第二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除外),要征收多子女费。职工每月分别征收夫妇双方工资的10%;
社员每年征收夫妇双方劳动工分(工资)总额的10%。征收年限从超生子女出生月起至14周
岁止。对早婚生育(城市男不足26周岁,女不足24周岁;郊区男不足25周岁,女不足23周岁
)和两胎间隔不到4年的,也要给予经济制裁。早婚生育和间隔不够生育的,职工每月分别
征收夫妇双方工资的10%;社员征收夫妇双方劳动工分(工资)总数的10%。从子女出生之
月起,至达到晚婚年龄和间隔时间止。征收不计划生育子女费,自1980年1月1日开始。三是,
城市分配住房和郊区分配住宅基地,对只生一个孩子的家庭一律按两个子女标准分配。城市
分配住房时,凡1974年4月1日以来,超胎生育的子女,均不计算在分房人口之内;对终身只
生一个孩子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按两个子女分配住房,郊区社员,在1974年4月1日以来
超胎生育的子女一律不再增加住宅基地和自留地;对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社员家庭,按两个
孩子标准分配住宅基地和自留地。今后,由于超胎生育子女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一律不予
补助。
1979年8月1日,市计生委下发《关于发放自愿只生一个孩子光荣证的通知》。根据《哈
尔滨市关于计划生育的暂行规定》精神,决定对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发放光荣证,
以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给予表彰和奖励(1978年11月8日,按省计生委的通知,《自
愿生一个孩子光荣证》统一换成《独生子女证》)。
1980年4月25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市计划生育办公室联合下发
贯彻执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革命委员会颁发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的通知。其中规定:从1979年9月10日起,对再生第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在14周岁以前,除
发给布票、棉花票外,其余票证均不发给;对有生育能力的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全民所有制
男女职工,在年老退休时,除按国家规定应领的退休费之外,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
费。
1981年11月1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在《关于贯彻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的补充通
知》中提出:各单位对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实行晚婚晚育的青年予以表扬,并在同等
条件下,对评模、提干、晋级、分配住房和其它福利待遇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实行晚婚
的职工,增加婚假10天;对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1个月,工资照发。对实行晚婚晚育的
职工和社员,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适当的物资奖励。
对未达到晚婚年龄坚持不同意晚婚者,要动员他们实行晚育。对女方未达到晚婚年龄而
结婚者,不给生育指标。对坚持不实行晚育的女职工,不发产假工资,不给予哺乳期休假待
遇,对其中报名只生一个孩子的,只给予婴儿入托、就医等方面的待遇,不发给独生子女保
健金(直到女方达到晚育年龄为止)。对不坚持实行晚育的夫妇双方,从婴儿出生起至达到
晚育年龄日止,分别征收子女费,职工征收基本工资的5%,社员扣每月工分的5%。
1982年1月3日,哈尔滨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在《关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贯彻〈黑龙江省计
划生育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解答》中提出:对未达到婚姻法规定年龄结婚的
给予一次性罚款,罚男女双方各50元;对未达到婚姻法规定年龄结婚而生育子女的,每月罚
男女双方工资或工分的5%,到晚育年龄止。
1984年9月25日,市计生委下发的《关于〈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补充规定〉实施
中一些问题的意见》中提出:对自觉实行晚婚的,在婚假上可适当延长,在分配住房等福利
待遇上给予优先政策。自觉实行晚育的,要在产假上适当延长,婴儿入托等予以优先安排。
经动员仍坚持早育的,不再给予任何优先照顾,但不再实行经济处罚。
1988年1月3日,市政府《哈尔滨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对有关计划生育的奖励与惩罚做
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初婚青年晚婚的,可延长不超过两周的结婚假期,工资照发。女职工
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经单位批准可延长不超过半年的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调
资、晋级。做到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60元,其中,
准许生育二、三胎自愿不再生育的,每年加发奖金60元,发至14周岁止。独生子女父母是职
工,在领取《独生子女证》时仍有生育能力的,年老退休凭《独生子女证》各加5%的退休
金。有生育能力、采取措施终身不生育或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的,年老退休各加10%退
休金。独生子女父母是农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无人赡养,享受“五保户”待遇。分配宅
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或住房时,对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有条件的单位,对独生子女入托、
入学和就医等,也要给予优先照顾。
对做计划生育手术育龄夫妇的假期做出具体规定:带节育环,休息2天;带环一周内可
不参加重体力劳动。取节育环,休息1天。男做结扎手术、休息7天,女做结扎手术,休息21
天。做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口流产同时做结扎手术、休息30天。做中期以上引产,休息
30天;中期以上引产同时做结扎手术,休息51天。产后做结扎手术,除产假外另增假21天。
女方做结扎手术或人工流产时,男方享受护理假期3—7天。女方做人工流产和结扎手术,所
在工作单位要给予营养补助费10—30元。
计划外超生二胎的:女职工妊娠、分娩、产褥期一切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公费、劳保和
产假待遇;3年内对夫妇双方不晋级、提拔、转干和评选模范;对夫妇双方,各免调一级工
资;对夫妇双方处以最低1200元的罚款,3年以内缴齐;对不接受教育造成极坏影响的,除
按前4项处罚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个体工商户,除按上述进行处罚外,
还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停业半年到1年的处罚;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收
回《独生子女证》,追回全部独生子女保健费和所得各项奖励。
计划外生育三胎以上,除按上述处罚外,是职工的,还要降一级工资;是农民的,在第
三胎子女16周岁以前,不给第三胎子女自留地、自留山。虽准许生育二、三胎的,但不按规
定间隔时间生育的,对夫妇双方处以200—300元罚款。达到间隔时间,未办理准生手续生育
的,对夫妇双方处以50—100元罚款。对未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结婚而生育的,处以2
00元罚款,并从生育日起至夫妇双方都达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后一年止,每月收缴超
生费10元。正式职工或合同工、临时工、招聘工出现计划外超生,对所在单位处以1000—50
00元罚款,对单位主管领导和计划生育干部处以年工资总额3—5%的罚款。自流人口中育龄
妇女出现计划外超生,除按规定处罚本人外,还要对留住的房产出租者或私产房主处以300
—1000元罚款。因计划外超生受经济处罚的,在罚款未缴齐之前,不发给困难补助或救济款。
第三章 工作成效
第八篇 计划生育
第三章 工作成效
第一节 人口自然增长得到控制
一、人口出生率大幅度下降
哈尔滨市自60年代开始实行计划生育以来,人口出生率逐年下降。1949—1960年的12年
间,平均人口出生率为45.49‰,其中1954年高达52.04‰。1963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之后
至1972年的10年间,平均人口出生率下降至25.45‰。1973—1978年的6年间,哈尔滨市平
均人口出生率下降至12.71‰。自1979年开始,计划生育工作进入全面深入发展的新时期,
特别是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
的公开信》,对计划生育工作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1979—1990年全国处于第三次人口生育
高峰时期,哈尔滨市由于全面地完成了计划生育的各项任务,12年间平均人口出生率为13.
41‰,低于同期黑龙江省(15.61‰)和全国(19.34‰)的平均人口出生率,未形成人口
生育高峰。按1949—1960年平均人口出生率计算,1963—1990年的28年间,哈尔滨市约少出
生200万个婴儿。
二、育龄妇女生育水平不断降低
哈尔滨市育龄妇女生育率,1963年实行计划生育之前始终在150‰以上,1954、1957和1
963年均在200‰以上。1963年开展计划生育工作,1964年育龄妇女生育率即从1963年的208.
29‰降至152.85‰,1966年降至90.73‰。“文化大革命”前期,由于计划生育工作受到
严重干扰,育龄妇女生育率一度上升。1973年恢复计划生育工作之后,育龄妇女生育率从19
69年的94.34‰降至73.17‰,1980年降至34.31‰。80年代,人口处于高出生时期,育龄
妇女生育率有所回升,1982年最高为56.64‰,1990年又降至44.08‰。
总和生育率下降尤为显著。1963年实行计划生育之前,育龄妇女平均生育六七个孩子。
1963年实行计划生育之后,总和生育率降至4左右。1973年恢复计划生育,总和生育率逐步
降至2左右。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总和生育率降至1.40,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进
一步降至1.24。同50年代比较,1990年育龄妇女人均少生5个多孩子。
三、控制了人口自然增长
哈尔滨市1949—1960年的12年间,平均人口死亡率为10.68‰,其中1951年为17.99‰,
这是建国后哈尔滨市人口死亡率最高的时期。同期,哈尔滨平均人口出生率为45.49‰,其
中1954年高达52.4‰,是建国后哈尔滨市人口出生率最高的时期。因此1949—1960年哈尔
滨市平均人口自然增长率高达34.81‰,其中1954年为44.39‰,是建国以来人口自然增长
率最高时期。1965年人口死亡率下降至5‰左右,并一直稳定在这个水平上。然而自1963年
开始实行计划生育,人口出生率开始下降,而且下降的幅度远远大于人口死亡率的下降幅度,
因此,1963—1972年平均人口自然增长率降至20.13‰。1973年开始计划生育工作全面开展,
1973—1978年平均人口自然增长率进一步下降至7.04‰,又下降了13.09个千分点。80年
代进入人口高生育期,1979—1990年平均人口自然增长率为7.80‰,略有回升。同1949—
1960年比较,下降27个千分点,下降了77.59%。
1949—1965年,是建国后哈尔滨市人口生育的高峰时期,17年自然增加人口786646人,
年平均增加46273人,平均增长率31.84‰;1974—1990年,是全面大抓计划生育后的17年,
这17年自然增加人口302068人,年平均增加17769人。1949—1965年,平均总人口为147.97
万人,1974—1990年,年平均总人口为247.02万人,后者是前者的1.67倍。自然增加的人
口数,后17年仅为前17年的38.4%。可见,哈尔滨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对哈尔滨
市人口自然增长起到了十分显著的控制作用。
第八篇 计划生育
第三章 工作成效
第二节 生育观念发生转变
一、晚婚已成为育龄未婚青年的自觉行动
自60年代中期起,哈尔滨市多次向育龄未婚青年提出晚婚的号召,开展晚婚教育。经过
反复的宣传,并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特别是通过晚婚对生产、工作、学习和身体健康带来
的积极影响,广大育龄未婚青年逐步提高了对晚婚意义的认识,逐步把晚婚变成了自觉行动。
1980年9月新婚姻法公布,其中结婚年龄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虽然
比1950年公布的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各后延两岁。但同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提出的晚婚年
龄:男28岁、女25岁(1963年12月),城市男27岁、女25岁,农村男25岁、女23岁(1973年
8月),城市男26岁、女24岁,农村男25岁、女23岁(1979年9月)相差3—5岁,曾对当时育
龄青年响应晚婚号召产生影响,但育龄青年仍保持很高的晚婚率。
二、 计划生育率上升,新生儿孩次构成下移
1980年在中央提出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对城市计划生育标准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
,哈尔滨市的计划生率却逐年提高,1980年90%,1990年达到99.83%。
在新生婴儿中一孩比例逐年上升,多孩比例逐年下降。1980年哈尔滨市新生婴儿中,一孩
率为86.58%;二孩率10.05%,其中计划内为5.65%,计划外为4.40%;多孩为3.37%。1990
年,一孩率为93.27%,二孩率为6.55%。其中计划内的二孩率有所上升,是实行“开小口”
政策的结果。二孩率中计划外二孩率由1980年4.40%降到1990年0.13%,下降4.27个百分点,
下降97.05%,反映了计划生育率的提高;多孩率为0.18%,比1980年下降3.19个百点,下降
94.66% ,表明多胎生育的状况已基本得到控制。
三、 落实节育措施的人数不断增加,节育率逐步上升
1980年全市已婚育龄妇女为322188人,1990年为607145人,增长88.44%。同期采取各种
节育措施的人数从288538人增加到562076人,增长94.80%,高于育龄妇女增长率6.36个百分
点。其中上环人数增加最多,增长124.86%。自1985年以来,已婚育龄妇女节育率逐年上升。
四 、领取独生子女证人数迅速增加
1980年全市领取独生子女证人数为73433人,占已婚育龄妇女人数的22.79%。1990年领
取独生子女证人数为381587人,占育龄妇女总数的62.85%,比1980年上升40.06个百分点。
第八篇 计划生育
第三章 工作成效
第三节 人口素质明显提高
一、人口死亡率下降
由于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医疗卫生和环境条件的改善,加上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
展,使家庭人口有计划地增长,减轻了经济和精力上的负担,使人口的健康素质得到提高,
特别是对孕产妇和新生婴儿保健的加强,使人口死亡率下降到最低水平。
总人口死亡率。1949—1953年,哈尔滨市人口平均死亡率为14.61‰,其中1951年高达
17.99‰。1954—1964年,人口平均死亡率为8.79‰。1965—1990年,人口死亡率降至4.
02—5.95‰之间,平均死亡率为5.40‰,不仅低于全国和黑龙江省同期人口死亡率,而且
也低于北京、天津、上海同期的人口死亡率。
产妇死亡率。解放前广大妇女分娩,绝大多数靠产婆在家中接产,产妇死亡率高达140
/万。建国后,大力加强妇幼保健事业,普遍施行新法接生,提倡住院分娩,使产妇死亡率
大幅度下降。1954年全市新法接生率94.2%,产妇死亡率降至6.9/万。1964年降至2.5
/万。“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妇幼保健工作受到严重干扰,产妇死亡率有所上升。1971
年达7.14/万。1973年恢复计划生育工作,妇幼保健工作也得到加强,产妇死亡率又逐步
下降。1980年住院分娩率为71.99%,产妇死亡率为3.42/万,到1990年住院分娩率88.0
7%,产妇死亡率降至2.17/万。
婴儿死亡率。解放前哈尔滨婴儿死亡率高达198‰。建国初期婴儿死亡率降至86.8‰。
1954年降至45.1‰。60年代初3年经济困难时期,婴儿死亡率一度上升,最高年份达69‰。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婴儿死亡率为23.74‰。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婴儿死亡率进一
步降至14.09‰。
二、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延长
解放前,哈尔滨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在35岁左右。解放后,随着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
生活的提高,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人口死亡率下降。1957年为60.07岁(男60.67岁、
女59.23岁);1961年,逢3年经济生活困难时期,群众体质受到影响,平均预期寿命降至
56.37岁(男55.26岁,女57.83岁);1978年为69.74岁(男68.62岁,女70.99岁),
1990年为72.07岁(男70.15岁,女74.20岁)。
三、人口死亡原因构成发生变化
50年代,哈尔滨市人口死亡前三位原因为呼吸系疾病、结核病和消化系疾病;60年代人
口死亡前三位原因为呼吸系疾病、心血管疾病和恶性肿瘤;70年代人口死亡前三位原因为心
血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80年代与70年代相同。表明50、60年代,由于人口健康
素质差,抵抗力低,死亡原因以传染性疾病为主。进入70年代,随着人口健康素质的提高,
抵抗力增强,呼吸系统疾病、结核病已不再是人口死亡的主要原因,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主
要疾病转变为心血管疾病,脑血管疾病和恶性肿瘤。
四、少年儿童身体发育指标提高
哈尔滨市7—17岁儿童青少年,1990年同1956年比较,身高男性平均增高8.93厘米,女
性平均增高8.08厘米。体重男性平均增加5.31公斤,女性平均增加3.73公斤。胸围男性
平均增长3.27厘米,女性平均增长2.49厘米。
建国后哈尔滨市少年儿童身体发育指标见表8—9。
五、人口年龄构成趋向正常
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时,哈尔滨市总人口中0—14岁人口占35.1%,65岁以上老年人
口占2.1%,年龄中位数为21岁;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0—14岁人口占44.6%,65岁以
上老年人口占2.7%,年龄中位数18.4岁。这两次人口普查,哈尔滨市人口年龄构成均属
年轻型人口,1964年则属典型的年轻型人口,由于少年儿童人口比重过高,造成人口年龄构
成失常。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0—14岁人口占24.4%,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4.3%,年
龄中位数为25.9岁。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0—14岁人口占20%,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4.
9%,年龄中位数为29.6岁。这两次人口普查哈尔滨市人口年龄构成均属成年型,1990年的
人口年龄构成处于成年型向老年型过渡时期。
六、人口文化教育程度不断提高
1964年,在总人口中有文化的人口占56.04%,1982年占80.47%,1990年占83.55%。
1990年比1964年增长27.51个百分点,而且文化程度构成显著提高。大学文化从1964年的3.
14%,上升到9.06%,上升5.92个百分点,增长1.9倍;高中文化从4.35%,上升到19.
85%,上升15.23个百分点,增长3.7倍。小学文化从1964年的36.13%,1990年降至21.
23%,下降14.97个百分点。
全市12岁及以上人口中不识字或初识字的文盲、半文盲人口数量及比重不断下降。1964
年 占2 6.64%,1982年 占1 1.29 %,1990年占7. 23 %。1990年比1964年下降19.41个百
分点。
在每万人口中,各级学校在校学生数变化很大。高等学校在校学生1949年为83.1人,19
90年为162.8人,增长近1倍;中专学生1949年为15人,1990年为72.2人,增长近3倍;中学
学生1949年为78.7人,1990年为502.1人,增长8倍多 ;小学学生1949年为823.9人,1990年
为809.6人,下降2%。由于人口年龄结构的变(从年轻型变为成年型 ),每万人中在校学
生总数比60、70年代有所减少。
学龄儿童入学中,1949年为41.7%,1962年为79.1%,1965年为95.3%,1990年达100%。
第九篇 人口调查与管理
1953年以来,哈尔滨市在国家统一布署下,先后进行了四次人口普查。自80年代起,根
据不同需要,多次进行不同人口群体变动状况的抽样调查。通过各次人口调查,积累了哈尔
滨市人口变动状况的大量资料,为国家、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经济社会发展决策提供了依据。
1946年哈尔滨市解放以来,按国家统一要求,结合哈尔滨市的实际,逐步建立并不断完
善了人口户政管理、出生死亡人口管理、婚姻人口管理、流动人口管理、残疾人口管理、外
国侨民管理以及人口城市化控制管理等各项管理的法规、制度,形成了科学、系统的管理体
制,对哈尔滨市的市政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
第一章 人口调查
第九篇 人口调查与管理
第一章 人口调查
第一节 人口普查
一、第一次人口普查
(一)普查的时点和项目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公历1953年6月30日(旧历5月20日)24时(即7月1日零时)
为全国人口调查登记计算的标准时间。
调查项目,按人填报的为5项:与户主的关系、姓名、性别、年龄、民族。通过普查,
查清哈尔滨市总户数、总人口数、男女数、人口年龄和各民族人口数。
(二)普查的组织和过程
中共哈尔滨市委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根据1953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于1953年4月成立了哈
尔滨市人口调查登记办公室。市政府委任副市长高云帆主抓这项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
导下,由市公安局牵头,统计、民政等有关局参加。市辖的13个区(道里、东傅家、西傅家、
南岗、太平、香坊、顾乡、天恒、朝阳、新阳、松浦、王岗、平房)也相继成立了人口调查
办公室。此次人口调查登记与选民登记是同时进行的。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经过宣传教育、
典型试办、集训干部、普遍调查登记、复查核实、统计汇总等步骤,到1954年2月底,全面
完成了哈尔滨市第一次人口普查工作。通过复查检验,取得了精确的人口数据。
(三)第一次人口普查取得的各项人口数据
全市登记总户数为219453户,总人口为1122692人,每户平均人口为5.12人。在总人口
中男性人口637168人,占56.74%;女性人口485794人,占43.26%,性别比为131.16。
到1953年12月31日24时,哈尔滨市公安局人口统计,全市总户数230257户,总人口1162
962人。半年间增加10804户,40 000人。
二、第二次人口普查
(一)普查的时点和项目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规定:1964年6月30日24时(即7月1日零时)为全国人口登记计算的标
准时间。
登记项目 ,按人填的为8项:与户主关系、姓名、性别、年龄、本人成份、民族、文化
程度和职业,本人成份和职业只登记不统计。同时对1964年上半年出生、死亡、迁入、迁出
的人口进行登记,查清半年内人口出生 、死亡和自然增长情况。通过人 口普查,查清哈尔
滨市总户 数、总人口、城乡人口、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 、人口年龄、性别、民族和文化
程度,查清1964年上半年人口增长情况。
(二)普查的组织和过程
市委和市人委,根据1964年2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
工作的指示》和黑龙江省的有关指示,于1964年2月成立了哈尔滨市人口普查领导组。由市
委常委、副市长贾正操、市秘书长郭长胜为正、副组长,市公安局、统计局、市政府办公厅、
市计委、民政局、劳动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下设人口普查办公室。相继在市属8个
城市公社(道里、道外、南岗、太平、香坊、动力、平房、滨江)和各分社,市属8县和各
农村公社都建立了人口普查办公室。各级普查办公室均按要求配备较强的专职人员,并抽调
到第一线进行普查登记的工作人员17000人(市区7000人,8县10000人)。
整个普查工作,经过建立机构、组建队伍、培训干部、普查试点、宣传教育、调查登记
和统计汇总等各项工作,到8月末完成了人口数字统计。在第一次人口普查的基础上,第二
次人口普查的质量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为国家和哈尔滨市编制第三个五年计划提供了精确的
人口数据。
(三)第二次人口普查取得的各项人口数据
据哈尔滨市公安局统计:1964年12月31日24时,哈尔滨市市区总户数为377 181户,总
人口为1962 029人。半年间增加6330户,23 145人。
三、第三次人口普查
(一)普查的时点和项目
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为1982年7月1日零时(即6月30
日24时)。
普查项目为19项。按人填报的为13项: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年龄、民族、常住人
口的户口登记状况、文化程度、行业、职业、不在业人口状况、婚姻状况、妇女生育的子女
数和现在存活的子女数、1981年育龄妇女生育状况;按户填报的项目为6项:户的类别、本
户住址编号、本户人数、本户1981年出生人数、本户1981年死亡人数、有常住户口已外出1
年以上的人数。
(二)普查的组织和过程
根据中央和黑龙江省对第三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部署,哈尔滨市从1981年6月着手人口普
查的准备工作。首先建立了以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张屏为组长,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鲁波
为副组长,以市公安局、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22名负责人为成员的哈尔
滨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下设人口普查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厅主任王佩云任主任。市属7个
区(道里、南岗、道外、太平、动力、香坊、平房)于1982年5月末全部建立了人口普查机
构。全市共抽调各级普查工作人员10893人,选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6914人。
整个普查工作,经过机构建设、人员选调、组织培训、鼓动宣传、调查模底、户口整顿、
试点和试填等大量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从7月1日至7月10日进行正式普查登记工作。这次普
查第一次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数据汇总和处理。普查是十分成功的,经过对普查登记结果进
行复查和质量验收,完全合乎国家标准。经过电子计算机汇总后,取得了大量准确的人口数
据,使“文化大革命”以来遭到严重破坏的人口统计工作,得到了恢复,为哈尔滨市经济社
会发展,为有计划地安排人民生活提供了新的依据。
(三)第三次人口普查取得的主要人口数据
据哈尔滨市公安局统计:1982年12月31日24时,哈尔滨市市区总户数为627 607户,总
人口为2551 782人。半年间增加21 003户,8 950人。
四、第四次人口普查
(一)普查的时点和项目
国务院规定:1990年7月1日零时,为全国人口第四次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
普查表的项目为21项。按人填报的项目为15项: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年龄、民族、
户口状况和性质、1985年7月1日常住地状况、迁来本地原因、文化程度、在业人口行业、在
业人口职业、不在业人口状况、婚姻状况、妇女生育及存活子女数、1989年1月1日以来妇女
的生育状况;按户填报的项目为6项:本户编号、户别、本户人数、本户出生人数、本户死
亡人数、本户户籍人口中离开本县市1年以上的人数。
(二)普查的组织和过程
哈尔滨市政府根据1989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进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和黑龙
江省的有关指示,于1989年8月成立了以常务副市长李嘉廷为组长,市统计局、市公安局、市
计生委等市直21个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哈尔滨市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下设人口普
查办公室,市政府副秘书长尚玉金为主任。市属7区(道里、道外、南岗、太平、香坊、动力、
平房)和各街道办事处于10月份之前也相继成立了人口普查机构。全市共抽调普查工作人员
5108名,选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17000名。
第四次人口普查的准备阶段,经历了机构建设、制定规划、选调普查人员、普查人员培
训、户口整顿、普查试点、试填和广泛深入地宣传、社会动员等步骤,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
于7月1—10日,完成了全市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经国家和省的抽查验收,各项质量控制指标,
均达到国家控制标准。全市普查资料手工汇总结果,于9月2日完成并报省,差错为零。1990
年9月对人口普查登记表进行计算机处理,于1991年2月将人口普查100%数据处理资料报省
和国家,得到国家和省的充分肯定。哈尔滨市第四次人口普查工作,不仅完满地完成了国家
和省下达的各项人口普查任务,同时也取得了哈尔滨市人口状况的大量资料和精确数据,这
对哈尔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有计划地安排人民生活都会起到重大的作用。
(三)第四次人口普查取得的主要人口数据
据哈尔滨市公安局统计:1990年12月31日哈尔滨市市区总户数为836 432户,总人口为
2827107人。半年间增加3737户,163814人。
第九篇 人口调查与管理
第一章 人口调查
第二节 人口抽样调查
一、1987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
为了查清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人口增长、人口地区分布、人口文化素
质和社会经济构成的变化情况,查清人口出生、死亡和人口迁移状况,为有计划地进行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执行“七五”计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制定并检查人口政
策和规划提供可靠的人口资料,于1987年进行了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哈尔滨市按照全国
的统一部署,进行了这次人口抽样调查。
人口抽样调查的对象,是被抽中地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调查时以户为单位
进行登记,既调查家庭户,也调查集体户。
调查的标准时间是1987年7月1日零时。此次调查共有两种表格:《1987年全国人口抽样
调查表》和《死亡人口登记表》。《全国人口抽样调查表》包括26个项目,其中按人口填报
的项目为17项,按户填报的项目为9项。《死亡人口登记表》为9项。
这次调查采取分层、三阶段、整群抽样的方法。哈尔滨市被抽中的群体有:
道外区靖宇街道办事处二委、十二委;滨江街道办事处四委、十一委;南市街道办事处
三委、九委;东原街道办事处十委、十二委;万宝镇钓渔村、化家村。
道里区安静街道办事处十一委、十五委;共乐街道办事处七委、十七委;康安街道办事
处二委、八委;斯大林街道办事处二委、十二委;新农乡新农村、前进村。
动力区建筑街道办事处三委、八委;文教街道办事处三委、十委;哈平路街道办事处四
委、八委;王兆街道办事处四委;进乡街道办事处七委。
共8041户,29336人。
通过调查登记取得的资料,经过手工汇总和机器汇总,哈尔滨市共取得如下各项人口数
据资料:
二、1987年黑龙江省老年人口抽样调查
为了给党和政府提供制定解决老年人口问题政策的理论的和实践的依据,国家把《中国
老年人口调查和老年社会保障改革研究》列入“七五”国家社会科学研究重点课题。哈尔滨
市作为《黑龙江省老年人口调查和老年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组成部分,按全国和省的统一
要求,于1987年完成了哈尔滨市老年人口状况调查。
调查对象是被抽中地区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60岁(1927年6月30日以前出生)
及以上的老年人口。
抽样调查的标准时间为1987年6月30日24时。调查内容包括老年人口的年龄、性别、文
化程度、经济收入、就业和职业、婚姻、生育、家庭、供养、生活料理、在家庭中的地位、
健康状况、医疗和营养、居住条件、外出活动等56个栏目,基本包括了老年人口生存和发展
的主要方面。
抽样方法采用分层、多阶段、整群随机抽样。哈尔滨市被抽中的群体有:道里区安静街
道办事处十一委、十五委;共乐街道办事处七委、十七委;康安街道办事处二委、八委;斯
大林街道办事处二委、十二委;新农乡新农村共680人。
对调查问卷经过计算机汇总处理后,取得了哈尔滨市有关老年人口状况的一批数据资料。
三、1986年中国74城镇人口迁移抽样调查
通过城镇人口迁移状况调查,总结解放以来城镇人口迁移和流动过程的经验和教训,弄
清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迁移和流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本质联系,对我国现今的人口迁移
政策和城市发展政策,提出决策性建议。为此,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同全国16个省、
直辖市的合作,进行《中国74城镇人口迁移与城市化调查研究》。黑龙江省作为全国最大的
移民省份,参加了这项课题研究。哈尔滨市则是黑龙江省人口迁移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次调查以户为单位。调查的内容分5个方面:城镇人口迁移和流动的数量;城镇人口
迁移和流动的方向;城镇中迁移人口和流动人口构成;城镇人口迁移和流动的原因;城镇人
口迁移和流动的影响。调查时间统一在1986年7月开始,同年年底前完成。
抽样方法采取分层、随机和等距原则。总抽样比为市镇总户数的2‰,30万户以上大城
市为1‰。黑龙江省为1835户、7291人。哈尔滨市按1‰抽样比,为628户、2433人。样本量
的分布是:动力区65户、道里区143户、南岗区141户、道外区101户、香坊区67户、太平区7
6户、平房区35户。抽样调查取得的主要数据:
四、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此次调查是想通过调查掌握全国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地区分布、致残原因及其医疗、康
复、教育、就业、婚姻、家庭和参与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制定有关残疾人的法规、方针、政
策和工作规划提供可靠的依据。
这次调查残疾人的类别包括: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病
残疾,凡有两种或多种残疾的人,另列为综合残疾。
此次只调查家庭户,不调查集体户。包括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样本规模
为150万人。抽样调查的标准时间为1987年4月1日零时。
此次调查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分总体,采用分层、等距、整群抽样的方法。经三级
抽样,第一级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抽中;第二、三级被抽中的有:奋斗街道办事处第十居民委
员会、清滨街道办事处第十六居民委员会、文化街道办事处第十二居民委员会、曲线街道办
事处第十五居民委员会、新春乡第三村民委员会。共708户,2645人。
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根据样本量的分布,对全国和全省均有代表性。对哈尔滨市,
由于样本量小而且过于集中(集中在一个区),因此不具备代表性。但它对了解哈尔滨市残
疾人的状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抽样调查取得的主要数据资料:
第二章 人口管理
第五篇 人口调查管理
第二章 人口管理
第一节 户政管理
一、户口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变动
1946年5月3日刚刚建立的哈尔滨市政府,对哈尔滨的市政管理实行市、区、街3级政权制,
建立了新的基层政权——街公所。为了稳定社会治安,搞好全市户籍管理,在市公安局治安科
下设户籍股,通过各区公安分局的相应机构和街公所,负责全市的户籍管理工作。1946年6月
21日,市公安局治安科改为行政科,下设户籍股。1947年7月3日,哈尔滨特别市公安局改为公
安总局,仍在行政科下设户籍股。1948年11月15日,市公安局原设置的科改为处级机构,行政
科改为行政处,下设行政科户籍股。1949年9月24日,户籍股升格为户籍科。1950年3月11日,
行政处改为治安行政处,下设户籍科。1955年在刑侦处下设户籍科。1956年3月22日,哈尔滨
市公安局根据第七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把户籍科升格为户籍处,处下设秘书室和3个业务科。
1967年5月12日,建立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保卫委员会,将原市公安局的刑侦处、户籍
处、劳教处合并为治安组。1969年7月29日成立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当时的户
籍工作由治安组负责。1970年4月2日,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改为哈尔滨市革命委
员会人民保卫部,原治安组改为治保大队,设有户籍中队。1972年7月,户籍中队从治保大
队分出,成立户籍大队。
1973年10月24日,恢复哈尔滨市公安局及局属各处名称。户籍大队恢复为户籍处。1983
年11月10日户籍处改为户政处。
二、户籍管理
1945年8月,入侵哈尔滨市的日本统治者,投降前夕,焚毁了哈尔滨市的户口簿册,给
城市管理造成极大困难。为了开展对敌斗争,维护社会治安,安排群众生活,制定城建规划,
发展生产,动员战勤等,迫切需要迅速弄清全市人口情况,因此1946年10月15日,哈尔滨市
政府发布《开展户口调查布告》。哈尔滨市公安局根据《布告》精神,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
先后进行两次人口登记调查。
1946年10月至11月,市公安局抽调人力,经过训练和试点,按街、闾、组顺序,进行户
口申报,经过半个月的紧张工作,全市申报户口人数为568948人。由于当时调查力量薄弱,
群众未充分发动起来,有人存在怕要兵、要工等顾虑,特别是当时形势动荡不定,少数坏人
造谣破坏,使许多人不报、伪报,因此申报人数远远低于实有人数。
1947年1月,市委决定再次进行户口全面登记工作,彻底查清全市人口数量。市和区把
清查户口工作列为当年主要工作任务之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了市户口清查大队,由
市公安局直接负责,抽调干警、学生、店员700余人进行培训,并在道里区进行户口登记试
点,为登记工作全面铺开打基础。同期市委宣传部下发了《关于户口调查的宣传要点》,《
哈尔滨日报》发表了《清除坏人、确保安全,全市即将进行户口清查》的报导。还利用各种
宣传工具对群众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在已培训的700名骨干队伍的基础上,又从机关、学
校、工厂抽调约5000人,组成清查登记户口工作队。以区为单位,划分为大队、中队和小队。
从1947年9月5日开始,各区同时动手,展开了全市户口大清查工作。经过近一个月的时间,
全市共登记人口643621人(其中外国侨民28964人)。比1946年11月申报人口多出74673人。
通过清查和登记户口,不仅掌握了全市人口数据,而且也了解了社会面貌和大致阶级关系,
同时也取得了管理户口的经验,建立了户口管理制度,为人民政权建设打下了基础。
1949年10月,市公安局制定《公共户口管理办法》,1950年6月19日,中共市委和市政
府联合通知,在全市进行公共户口登记工作。全市共登记730个单位团体,62388人。
1953年3月,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中有关公共户口管理精神,
制定了《哈尔滨市公共户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普选,对哈尔滨市公共户口进行了整顿,
经过近两个月的整顿和登记工作,哈尔滨市构成公共户口立户单位951户,113425人。其中5
1385人没建立公共户口。通过对全市公共户口的全面整顿,除健全了921个单位的户口外,
又新建立了541个单位、47100人的户口,更换了新的户口簿。在公共户口整顿和登记的同时,
在1950年制定的《公共户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的基础上,制定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公安局公共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1956年10月,按照公安部关于户口簿、户口登记簿样式规定,对全市居民的户口簿、户
口登记簿进行了全面更换。全市共更换277079户,1231000余人。在更换过程中发现和解决
各项户口差错和问题140334人(件),在核对户口工作中还发现有劣迹的人口材料211件。
通过更换户口,达到了户口登记簿的内容与实际人口相一致,使应该有户口的人都有了户口。
为了进一步加强户口管理,严密户口制度,提高户口登记工作的质量,更好地发挥户口
工作的作用。市公安局户政部门于1958年开展了以户口调查工作为中心的常住户口清、暂住
人口清、公共户口清、户口手续清的“四清楚”竞赛。经过3个月的竞赛,取得了很大成绩。
1962年在全市开展了核实人口,清理浮闲人口工作。通过逐户、逐人核实查对,发现和
纠正了户口项目差错和各种问题28091件(人),达到了户口登记簿、户口簿和人的实际情
况相一致。1963年通过清查户口,整顿户口秩序,进一步查清了黑人黑户和虚假人口,严密
了社会面的控制,配合了压缩城市人口工作。发现应迁未迁、应销未销的空白户口7673人,
通过户口调查破获各种案件249起,发现案件线索1132件。
为了进一步加强户政管理工作,严密户口登记制度,堵塞漏洞,纠正人户分离的混乱现
象,自1984年3月起,按市公安局的统一部署,各分局、派出所对空挂户口进行了全面调查
摸底和清理工作。全市共发现空挂户口76276人,占全市总人口的3%。其中按市公安局12条
标准,允许空挂的有30185人,占空挂总数的39.6%。属于不合理空挂户口的46091人,占
空挂总数的60.4%。通过清理空挂户口工作,加强了户政基础工作建设,有力地配合了打
击刑事犯罪斗争。在清理过程中,提供各类线索331件,挖出犯罪分子18人,破获大小案件2
9起,注销漏销的户口17件,纠正户口登记项目差错2000件,解决不安全因素918件。
市公安局为了缩短群众办理户口手续的时间,1986年用《常住人口登记表》取代原户口
登记薄。为进一步简化户口迁移手续,于1988年制定了《市内户口迁移管理制度》,实行市
内迁移户口由迁移人自带《常住人口登记表》的迁移办法。
三、证、卡管理
(一)发放居民身份证
1947年6月,哈尔滨市公安局为加强对移动居民的管理,根据东北公安总处通令,制定了
户口移动手续制度。当时居民可携带证明身份的证件,有路条、旅行证等。根据当时形势发
展和对居民管理的需要,4月16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命令:实行居民证制度,废除旅行
证制度。7月份经过试点,取得了经验,8月初开始在全市发放居民证。历时5个月,全市共
发放居民证421870份。其中正式居民证412922份,临时居民证8948份。正式居民证每年检查
一次,临时居民证半年检查一次。但由于全国相继解放,交通日益畅通,仅东北几个城市发
居民证,在使用上逐渐执行不通,失去效用。因此1950年东北公安部指示,停止发放居民证。
2月5日哈尔滨市停止发放居民证,并随着办理死亡、市外迁出、注销户口等手续,将居民证
陆续收回,最后全部作废。
1984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决定在全国实行
居民身份证制度,市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和部署,成立了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制定
了《哈尔滨市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各区、街(乡)也成立了办事机构。全市建
立了市、区、街(乡)三级发证机构118个,抽调干部5700人。
根据《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发证范围:凡在本市城乡有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以上
的中国公民,均应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正在服役的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
身份证;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尚未领取
身份证的,在服刑、劳动教养和羁押期间不发给居民身份证;对登记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
以上的公民因出国、出境、失踪、外逃或正在被刑事拘留、收容审查的人员以及丧失活动能
力的弱病残人员等予以缓发。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分为3种:年满16周岁至25周岁,有效期为10年;26周岁至45周岁,
有效期限为20年;46周岁以上的长期有效。
全市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首先在南岗区革新、奋斗两个街道办事处进行试点。1985年
9月14日,市政府召开颁发居民身份证动员大会,开始了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1986年7月22
日,市政府在南岗区隆重举行了哈尔滨市首批颁发居民身份证仪式。到1986年底,已发居民
身份证170万个。1987年转入经常性制发证和补换证工作。1988年制定出哈尔滨市居民身份
证使用管理办法,并发布通告:从1988年8月1日起,正式使用居民身份证。同时市政府发出
通知,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范围。要求公民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不准外借或转
让;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而不能辩认或遗失,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申报,补办新证;市外迁
入的16周岁以上公民,在办理落户前补领新证,并将原证收缴作废;公安人员依法追捕逃犯、
侦破案件、维护公共秩序和处理灾害事故等公务需要查清公民身份时,公民必须出示居民身
份证,接受查验;除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可以扣留居民身份证外,其他任
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居民身份证或作抵押。
1990年,根据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要求,制定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放范围和要求,至年
底共制做和发放临时居民身份证10330个。
(二)建立人口卡片
人口卡片是在户口登记的基础上,对年满16周岁以上的常住人口,由城市公安派出所逐
人填写一张具有户口登记主要项目的卡片,集中于市公安局口卡科,按照姓名统一编排、集
中管理,并随着户口登记情况的变化,随时变动卡片。
哈尔滨市人口卡片管理始于1948年实施居民证的底卡。最初是在派出所掌管,后来集中
在公安分局管理。但由于底卡管理方法不当,查找不便,作用不大。为此,1950年1月,将
居民证底卡集中到市公安局,按照姓名采用四角号码的顺序编排管理。底卡集中时分为两种,
一种是常住人口;一种是户口注销的底卡,即死亡、迁出、注销的。1950年1月集中时,共
有人口卡片54万份,其中常住户口卡片49万份,注销户口卡片5万份。
在管理方法上是采用人口住址移动和其他情况变化时,用注改卡片的办法,掌握人口变
动。1953年改用注音符号(即国音)代替四角号码的管理办法,解决了长期不能解决的同音
字问题,加快了查卡速度,提高了查中率。
1957年第三季度更换人口卡片,并改变了过去掌握卡片的“注改法”为“替换法”,缩
小了卡片规格,健全了别名卡。全市共集中1941年以前生人新抄卡片996417份,其中登记卡
片973599份,占总人口的63%。新建别名卡22812份,占建卡人数的2%。1981年全市整顿户
口,换发户口簿,分为农业与非农业两种户口簿。同时又重新更换了人口卡片。为了有利于
配合社会治安管理,建卡范围改为年满14周岁以上的常住人口。按照两种户口簿的要求,相
应地将卡片也改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两种卡片,并在人口卡片的背面增添了“家庭主要
成员”一栏。1984年5月1日,又将建卡年龄改为16岁以上。1990年共管有人口卡片近300万
份(包括注销卡)。每天坚持24小时查询制度,查中率为85%。
第五篇 人口调查管理
第二章 人口管理
第二节 人口管理
一、出生人口管理
1947年初,随着街道闾组的建立,在街公所内设户口管理员,负责户口管理工作。同年
6月5日,市政府发出布告,规定了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申报制度。1958年1月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婴儿出生后1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中报出生
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
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1958年4月,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对人口出生登记作了
进一步具体规定:婴儿常住地是指婴儿出生后经常居住的地方。如果婴儿在其母亲的暂住地
出生,出生后仍回到其母亲常住地居住时,则可等到随母亲回到常住地后再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地方,即为婴儿的出生地。
1984年12月1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改革户口登记审批手续规定的通知》中规定:
新出生婴儿凭医院出生证明,在其常住地派出所由户口员核实及时办理落户手续,不索取任
何附加证明。
1985年12月1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市内迁移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本市常住
人口超计划生育的小孩,凭出生证给予落户;对无出生证明的,经调查属实也给予落户。但
对不计划生育的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宣传党的政策,使其响应计划生育的号召。对无户口人
员生育的小孩,应在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哈市不予落户。对伪造理由,谎报
出生落了户的,要注销其户口,令其到母亲户口所在地申报落户。未经批准结婚生育的小孩,
要对其父母进行法制教育,所生小孩也要给予办理出生登记。对被遗弃的婴儿落户,要经责
任区民警调查,报经公安分局批准后,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1986年5月12日,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关学校工厂企事业单位户口登记管理的通知》
中,对出生人口登记规定:婴儿出生1个月内,由单位户口员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两张
(正、副页),连同出生报告单向辖区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派出所在《常住户口登记表》
盖章后分别装入户口簿和户口登记簿。
二、死亡人口管理
1947年6月5日,市政府发出布告,规定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实行申报制度。19
58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九条规定:公民死亡,葬前由户主、亲
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在暂住地死亡,由暂
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
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婴儿出生后,在申报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
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1986年5月12日,市公安局在《关于加强机关学校工厂企事业单位户口登记管理的通知》
中规定:公民死亡,在葬前,由单位户口员持死亡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死亡诊断书向
辖区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并注明死亡日期和原因。派出所按规定注销户口,并在《常住人
口登记表》上加盖户口专用章,交给单位户口管理员。同时将户口登记簿上的《常住人口登
记表》抽出另行保管。单位户口员在申报死亡登记的同时,对16周岁以上的填写注销卡交派
出所上报管理。
死亡人口在经过死亡申报、注销户口后,其丧葬事宜由民政部门管理。
三、流动人口管理
哈尔滨是全国解放最早的大城市,又是我国东北北部陆、水、空交通枢纽,流动人口数
量一直很大,哈尔滨解放以来,对流动人口从两个方面进行管理。
一方面是公安部门按暂住人口进行管理。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城镇
临时居住的人口。按国家规定,临时居住3天以上者必须向所住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
暂住超过3个月的16周岁以上的人口必须申领《寄住证》。暂住人口包括有临时户口者、手
持户口证件者和自流人口。
1950年,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颁发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草案)第六条“来客
住宿超过3日者,须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的精神,制定了《管理寄宿暂行实施细则(草案)》
,经东北公安部批准,于1951年3月21日执行。据统计,1952年全市暂住人口为31571人,19
53年为17647人,1958年为38593人。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
登记条例》。根据《条例》,哈尔滨市制定了《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其中第四章是暂住人
口登记。据统计,1959年全市暂住人口为76298人,1960年为143635人,1961年为55030人,
1963年为19957人,1964年为18970人,1965年为22834人,1966年为22079人,1967年为24392
人,1970年为9570人,1973年为12644人,1975年为12394人,1978年为10012人。
1960年,整顿城市人口,压缩粮食销量,市公安、粮食、商业、劳动等部门相配合,查
人口,对三证(户口、粮证、购货证),对暂住人口加强管理。对外省市流入的盲流人员,
采取集中收容措施,予以强制遣送。1961年通过核实城市粮食销量,对全市人口进行普查核
实,对暂住人口中的盲流人口进行清理。60年代坚持延用暂住人口来住登记“挂条”,离去
“销条”的制度。对下乡返城未落户口人员,按暂住人口管理。
1985年以来,哈尔滨市从事经济活动的暂住人口大幅度增加,探亲、访友、治病、旅游
等正常往来人口也不断增多。据统计,1985年通过各种渠道进入哈尔滨市的暂住人口达4772
2人,是1981年的3倍。暂住人口的增加,对哈尔滨市政管理带来重大影响,同时也日益成为
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因素。根据公安部1985年7月13日颁发的《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
行规定》精神,结合哈尔滨市的实际情况,市公安局于1986年5月7日下发了《关于加强暂住
人口管理的通知》。对暂住人口实行《暂住证》、《寄住证》和暂住挂条三种管理办法,并
在群众中开展宣传教育,完善了暂住人口管理法规,进一步健全了暂住人口管理制度。通过
对暂住人口的调查,做到来一户查一户,来一人查一人,逐人登记。对暂住人口调查的重点
是16—45岁的男性人口。在普遍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逐居民委、逐单位地进行发证工作,到
年底对已查登记掌握的外来人口9790,从中查获外地逃犯41人,流窜犯36人,共处理各种犯
罪分子215人。
1987年进一步加强了对暂住人口的调查管理,落实暂住人口登记发证管理措施。7月对
全市暂住人口进行了清查,发现漏登34360人,打掉犯罪团伙16个,摧毁流氓窝点24个,捕
获犯罪分子511名,破获刑事案件171起。在清查过程中,暴露出在暂住人口管理上还存在混
乱现象和制度不严等问题,及时采取了措施,扭转了漏登不管等局面,并在管理方法上摸出
了新路。1987年暂住人口达94082人。
为了全面抓好暂住人口管理,搞好综合治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于1988年2月25日发布
了《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并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落实暂住人口发证等项管理制度,摸清
了全市暂住人口的底数。各级公安机关,把本辖区内暂住人口的管理,列为公安派出所和民
警岗位责任制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定期布置任务,组织检查,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本着“
民警主管、治保协管”的精神,在全市各街道建立了一支群众性的户口管理队伍,协助公安
派出所办理暂住人口来报走销登记制度。同时,在各派出所门前都挂有“暂住人口登记管理
站”的标牌,以强化人民群众对暂住人口的管理意识。据统计,1988年全市暂住人口为94362
人,1989年为274075人,1990年为163527人。
另一方面是民政部门对盲目流动人口的收容、改造遣送和安置。
解放初期,哈尔滨市共有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游民7200余人。这些人好逸恶劳,游惰成性,
为非作歹,影响社会秩序。为把游民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52年9月和1955年9月,哈
尔滨市政府先后在哈尔滨市郊和绥棱县建立哈尔滨市生产教养院和绥棱农场,作为集中收容
改造游民的场所。遵照中央关于“安置与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
方针,组织被收容的游民参加各种生产劳动,并付给一定的报酬。自1952—1962年,共收容
改造游民4000多人,使他们从寄生者变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1953年,国家开始有计划的经济建设,许多农民进城寻找工作,还有些灾民逃荒进城,
给城市管理带来许多压力。哈尔滨市政府根据中央指示精神,一面做劝阻工作,一面由民政
部门会同劳动、工会等部门,动员进城农民返乡生产。对有困难的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的补助
和救济。
1957年,市政府决定建立临时收容所,隶属市民政局,负责收容遣送流浪乞讨和农村自
流人员的工作。每年收容遣送万人次左右。3年自然灾害时期,农民大量流入城市,1960年
达到高峰,当年共收容遣送183328人次。其中来自黑龙江省外180175人次,占收容总数98.
3%,主要来自山东、河北、河南。黑龙江省仅3153人次,占1.7%。在全部收容人员中,
有950人安置在生产教养院、儿童教养院、残老院、精神病疗养院,5412人安置在黑龙江省
各县从事农业生产,其余176966人次全部遣返回乡。
1960—1962年,市民政局先后建立前进、沙利两个收容农场,对收容的自流人员采取边
生产、边教育、边审查、边遣送的“四边”政策。前进农场共收容自流人员3.8万多人次,
生产的各种农产品折合人民币480万元;沙利农场共收容自流人员4.1万多人次。
1963年之后,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好转,自流人员逐渐减少。但社会上仍有屡遣屡返长
期流浪街头的惯流和乞讨人员。市政府决定把游民改造农场转为安置农场,对长期流浪街头
的惯流加以收容、安置和改造。
1981年,把位于哈尔滨市东郊荒山,占地150余公顷的原知青农场划归黑龙江省哈尔滨
市收容遣送站,定名哈尔滨市荒山园艺场。1981—1990年先后收容安置自流人员13169次,
创造产值258.1万多元,上缴利税178.5万多元。
1983年,收容遣送站在荒山园艺场内附设了顽劣儿童教育班,从1983—1985年共收容顽
劣儿童98人。经过思想、劳动、法制、政策、纪律教育,大部分顽劣儿童有明显改悔表现,
并由家长领回,绝大多数再没外流。
1985年以来,被收容遣送的对象发生变化:本省市的多,外省市的少;青壮年多,老年
和未成年人少;男的多,女的少;城市闲散人员、老弱残幼和惯流人员多,纯农民少。在19
86—1990年收容的28498人中,本省市的20857人,占73%,外省市的7641人,占27%;青壮
年人20807人,占73%,老年和未成年人7641人,占27%。男人22835人,占80%,女人5663
人,占20%。在本省市的收容人员中,纯农民3070人,占14.7%;惯流2648人,顽劣儿童6
52人,不便分类的1127人,共占70.5%。
1985年成立了哈尔滨市遣送安置办公室,与收容站合署办公,以本市的自流人员为重点,
依靠区街、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和工厂、企业、学校等各方面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取
得良好效果。
1990年8月1日,哈尔滨市民政、公安、卫生、财政、工商各局和市商委、市教委、哈尔
滨铁路局、黑龙江省航运局等联合发出《关于综合治理哈尔滨市流浪乞讨问题的通知》,形
成了齐抓共管收容遣送工作的局面。
四、外国侨民管理
1946年哈尔滨解放时,全市共有28个国籍及无国籍外国侨民13.6万余人,占当时东北
侨民总数的一半以上。因此,管理外侨人口则成为哈尔滨市新政权人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1946年5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成立日侨管理委员会。对日侨户口、日侨团体、日侨物
资等进行清查。8月9日,东北民主联军总司令部遣送日侨日俘办事处宣布遣送日侨日俘回国
的协定。哈尔滨市日侨管理委员会协助东北民主联军总司令部遣送日侨日俘办事处,于8月1
9日,首批遣送2500名日本人离哈,至9月9日,共遣送日侨日俘94563人。完成了第一次日侨
遣送任务。1947年外侨户口登记时,哈尔滨市尚有日侨3433人。
1947年5月,哈尔滨市公安局制定了《哈尔滨特别市外侨户口登记办法》和《细则》,
印制了《外侨户口登记表》等各项表格,对居住在哈尔滨市的外侨国侨民进行户口登记调查。
整个工作经过了准备、宣传、申报、整理、抽查5个步骤,抽调50余名外侨管理干部,动员
外国语学校的学生参加,经过培训之后,深入全市各区,对外侨进行遵守中国政府法令、户
口管理制度和申报登记的宣传,同时进行清查和登记工作,实行一个侨民一张卡片,至1948
年2月结束。经汇总统计,全市共有26个国籍及无国籍侨民,30521人(当时日本户口尚未列
入外国侨民户口管理范围,朝鲜人尚未区分为中国籍朝鲜族和朝鲜侨民,均按中国户口管理。
两项合计10万多人)。
1949年3月,在进行全市户口普查的同时,对外侨户口进行第二次清查登记,共登记外
国侨民27214人。7月,788名波兰侨民(哈尔滨605人,外地来哈集中183人),分3批由满洲
里出境,经苏联回国。1951年末,有苏联、德国、波兰、希腊等14个国籍377名侨民出境。
1950年3月,根据东北公安部的指示,把居住哈尔滨市的朝鲜人划分为我国少数民族和
外侨。经划分后,有297名朝鲜人划为朝鲜侨民,并按侨民统一登记管理,4月份给其中249
名朝鲜侨民发放了《朝鲜侨民临时居留证》。5月,按东北公安部指示,把居住在哈尔滨市
的全部日本人列入外侨管理范围。
1950年12月20日,根据东北公安部指示,对哈尔滨市的外侨人口进行登记,核实清查每
个外侨的历史,确定部分外侨国籍,消灭“黑人黑户”。第一期登记无国籍外侨,重点了解
20岁以上的男性侨民,共调查和登记1833人。发现其中40%以上是由于反对苏联而未加入或
退出苏联国籍者;第二期登记欧洲侨民573人,日本侨民2170名;第三期登记苏联(白俄)
侨民18635人,经登记了解到,苏联(白俄)籍侨民,大部分是俄国十月革命后,为苏联人
民所不容的沙皇军官、地主、贵族及其他反动分子,于1917—1922年间逃来中国的。3期共
登记外国侨民23211人。
1951年5月17日,在哈尔滨火车站设立外侨检查站。这是由于前几次进行外侨户口登记
时,发现有些外侨流动性很大,有的随意进入我军事禁区,有的不办理任何手续就外出经商、
旅游、打猎。有的未经批准就私自迁移。其中有的搞投机捣把等非法活动,有的与敌特分子
勾结搞破坏活动。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际友人,维护社会治安,配合侦查工作,保卫
国家经济建设,经东北公安部批准设立外侨检查站。由市公安局与哈尔滨铁路公安部门配合,
对上下车的外侨检验旅行证,从而控制了外侨无旅行证而私自流动的现象。1951年12月,市
公安局又在马家沟飞机场设立了外国人检查站(边防检查站),任务是保证飞机航行安全,
维护国境治安,防止敌特活动,保护国籍友人,查禁走私漏税。
1952年1月,市政府成立日侨事务委员会,筹备第二次遣送日侨工作。1953年4月,第二
次第一批1147名日侨经秦皇岛出境,第二批374人经天津出境,第三批417人经上海出境,第
四批328人经天津出境。第二次共遣送2266名日侨离境。
1952年9月,为了全面贯彻外侨管理政策,统一外侨户口手续,明确各级职权范围,根据
公安部颁发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制定了《哈尔滨市外侨户口手续工作细则》。对
外侨的管理权限、外侨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居留、过境等事项的登记、变更,都做了
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使对外侨的户口管理有章可循和更加规范化。
1953年末,又有150余名外籍侨民离境。1954年7月,苏联驻华大使,请求协助审查哈尔
滨市的苏联侨民回国参加建设。市公安局按照公安部“主动配合、积极协助、适当照顾、给
予方便,尽量送走”的方针,共审查申请回国的苏联侨民6000余人,并为其中5000余人办理
了出境手续。1955年再次为回国参加建设的苏联侨民6000余人办理了出境手续。
1954年11月,根据公安部外侨工作会议精神和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外侨户口登记的要求,
依据公安部颁布的4个外侨管理法规,制定了《全市外侨登记工作计划》,在市政府领导下,
成立了由公安、民政、铁路、外事等部门组成的哈尔滨市外侨登记委员会,开始外侨户口登
记。全市共有22个国籍和无国籍18031名外侨进行登记,通过登记澄清了部分外侨的国籍,
掌握了外侨的政治历史、思想动态、经济生活和侨民中的反革命、惯窃、流氓等人员情况。
1954年11月28日,市公安局依据公安部第三次遣送日侨回国“愿回日本者不留,不回者
不送”的方针,筹备第三次遣送日侨工作。经过宣传动员、申报核查、财产处理等步骤,于
1955年3月,哈尔滨市最后一批遣送日侨57人回国。
1956年9月,换发外侨户口簿。换发前市公安局下发《换发外侨户口工作管理办法》及
《外侨户口簿使用和填写说明》。换发外侨户口簿期间,市公安局制定了《外侨户口管理内
部工作暂行细则》、《办理外侨居留登记工作注意事项》等文件,规范换发户口簿工作。当
年全市共有外侨4080户,换发3806户,有274户因外出不在哈尔滨市而未换发。换发后的外
侨户口簿改为一户一本。
1957年2月14日,市公安局根据外交部对外侨出境放宽批准条件的精神,陆续批准2387
名外国侨民出境。1958年8月2日,又有200余名外国侨民,经香港出境。
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许多日本侨民回国定居。一部分欧洲侨民去澳大利亚,哈尔滨
市外侨人数逐年减少。1976年市公安局复查外侨户口,填发《外国人居留证》,全市尚有5
个国籍的侨民393人。
1986年2月1日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境管理法》,使外侨户口管理进一步
规范化、制度化。至1990年末,哈尔滨市尚有苏联、朝鲜、波兰、日本、无国籍侨民201人。
五、人口统计管理
哈尔滨市的人口统计起步较早,1946年10月开展的户口申报和登记,实际上就是哈尔滨
解放后人口统计的开始,只不过当时统计的项目少,制度也不健全。1947年初,在街公所内
设户口员,负责户口统计管理工作。6月5日,市政府发出布告,规定人口出生、死亡、迁入、
迁出、临时居住、临时外宿等事项的申报统计制度。1951年7月,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
理暂行条例》,提出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实行登记。每年对人口变动状况统计
一至两次。
1954年10月,国务院内务部发布《户口登记暂行办法》(草案)和《户口变动统计表》。
从此开始实行人口统计年报制度。每年由市公安部门将基层送报的人口统计资料汇总,再向
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同时抄送市统计局。其主要内容包括常住人口统计和出生、死亡、迁入、
迁出等人口变动统计。
1955年1月,国家统计局发出《关于建立人口经常统计工作》的指示,并规定以全国第
一次人口普查为基础,建立户口登记卡,开始执行定期报表制度,对常住人口的出生、死亡、
迁入、迁出等人口变动情况,定期逐级上报。市公安局在汇总上报的同时抄送市统计局。
1956年,国家要求在统计系统建立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的统计,1957年又布置了两种人
口简要年报表:一种为《城乡人口数综合表》,设总人口、农业人口、城镇人口项目;一种
为《人口出生、死亡综合表》,设平均人口数、出生人数、死亡人数、残疾人数、净增加人
数、出生率、死亡率、净增加率、婴儿死亡率等项目。1963年,国务院通过的《统计工作试
行条例》,将人口统计列为全国20项主要统计工作的第一位,使哈尔滨市的人口统计工作得
到进一步的重视和加强。
“文化大革命”开始,人口统计工作一度停顿。1973年恢复人口统计工作,1975年黑龙
江省统计局和省公安厅转发了公安部《关于做好1975年人口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重申各
地公安部门按期上报人口统计年报。自1980年起,国家每年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
计公报》,均将人口数据列为统计公报的一项重要内容。
至1983年,人口统计表报已规范化。每年的人口统计表报有:《年末总人口平衡统计表》
(年报),包括人口增加原因(出生、迁入)、减少原因(死亡、迁出)等项数据;《常住
人口非农业人口增减情况统计表》(年报),包括非农业人口增加原因和减少原因等项数据;
《常住人口变动情况统计表》(年报),包括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项数据;《非
农业人口增减情况统计表》(季报),包括增加原因和减少原因等项数据;《市辖镇人口统
计表》(年报),《县辖镇人口统计表》(年报);《集镇自理口粮常住人口统计表》(年
报);《未落常住户口人员统计表》(年报)。此外还有《人口年龄统计表》;《死亡人口
年龄统计表》;《居民死亡原因统计表》;《城市人口迁移状况统计表》等。
通过上述人口报表,可掌握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全市总户数,总人口数,人口自然变
动,人口迁移变动,以及人口的性别、年龄、农业和非农业人口构成等状况,从而了解人口
变动的全面情况,掌握人口发展规律,预测人口变化趋势。
第五篇 人口调查管理
第二章 人口管理
第三节 人口城市化控制
一、城区人口数量控制
1946年4月哈尔滨解放,大量外地人口及哈尔滨周边地区人口流入哈尔滨,使哈尔滨市
的闲散人口迅速增加,给城市人口就业和人民生活带来很大压力。针对这一情况、市委、市
政府自1947年11月—1948年3月进行了哈尔滨解放后第一次有计划的城市人口外迁工作。先
后分两批向农村迁出11200户,48000人,使城市人口规模得到了一定的控制。
1953年国民经济建设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哈尔滨市编制建国以来第一个城市规划。城
市人口发展规模是城市规划的基础指标,也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次城市规
划中,对哈尔滨市城区人口规模提出了具体指标:近期到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结束,城区
人口控制在110万人以内;远期到1977年城区人口控制在121万人之内。由于当时对哈尔滨面
临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发展形势认识不足,特别是对人口变动处于自然增长和迁移增长两个高
峰同时出现的实际状况缺乏了解。只凭理论推算提出人口发展指标,同实际相距甚远。到19
54年末哈尔滨市城区人口达到115.8万人,突破了到1957年控制的110万人口的近期指标;1
956年城区人口达到125.6万人,突破了1977年控制的121万人口的远期指标。
为了压缩城市人口规模,减轻城市的压力,自1956—1963年,市委、市政府先后三次,
动员近60万城区人口下乡、返籍,使哈尔滨市城区人口数量得到了控制。
1968—1978年,哈尔滨市有31.5万名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有近20万名干部和家属到农
村插队或上干校、工人支援大小三线建设,使城区人口数量一直控制在170万人左右。
自1973年起,从中央到地方,恢复和大抓计划生育工作,哈尔滨市人口出生率大幅度下
降,从1970年的23.42‰,到1976年降至10.18‰,下降13.24个千分点;人口自然增长率
从1971年的18.42‰,到1977年降至4.29‰,下降14.13个千分点。自然增加人口从1971
年的3.73万人,到1977年下降为0.91万人,减少2.82万人。对控制人口规模起到重要作
用。
自1978年开始,大量下乡知识青年和插队、上干校的干部返城,城市人口迅速增加。哈
尔滨市地区人口从1976年的171.9万,1980年增长到200.1万,4年增加28.2万人。为了控
制城市人口规模,1980年末哈尔滨市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国家建委有关规定,提出哈尔滨城区
人口控制指标:近期到1985年为220万人以内;远期到2000年为250万人。为了实现这一规划
指标,市委、市政府根据哈尔滨市人口自然变动和迁移变动的实际状况决定,在继续保持城
市人口低自然增长的同时,重点控制城区人口的迁移增长。为此,于1982年7月成立了以市
政府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市公安局长为副组长,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委
组织部等单位领导参加的哈尔滨市控制迁入人口领导小组,下设以公安局长为主任的办公室,
主持常务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为严格控制调入人员,强调先出后进,保持进出平衡,争取
出大于进;各单位要按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局下发的《关于严格控制从外地往哈尔滨市调干
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调入干部、职工(含家属)时,在办理调转手续前,要提出迁入
人口计划,报哈尔滨市迁入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核准同意后,再办理调转手续,公安机
关才允许在市区落户;严格控制从农村招工;严格控制各驻哈尔滨办事处工作人员数量,并
不准家属随迁;对外地来哈尔滨“三投靠”人员,严格按国家规定控制在总人口数的2‰以
下。为加强对迁入人口的控制工作,1982年11月,经市政府批准,市公安局户政处增设了户
口审批科。
1984年8月,市公安局下达从农村迁入市镇人口落户指标的通知,按总人口数的1.5‰
给各区,由区公安分局户政科按指标报材料,市公安局户政处既按政策又按指标审批迁入户
口。
1986年4月,根据市委指示,成立了市政府控制人口迁移增长调查小组,起草了《哈尔
滨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政府。
1988年2月,根据市政府公布的《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制定了《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
长的办法》和调工调干实行分配指标卡审批的措施,对迁入人口实行指标控制。根据历年人
口迁移增长的实际情况,既考虑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又考虑控制人口迁移增
长的数量,经市控制人口迁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经市政府批准,每年人口迁移增长控制
在1.5万人以内,并将指标分配给省和市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及松花江地区、铁路系统
等有权批准调入单位,凭指标办理在哈尔滨地区落户手续。
通过一系列控制城区人口迁移增长措施,自1982年以来哈尔滨市人口迁移增长的人数有
所下降,哈尔滨市城区人口增长规模受到了控制,1985年哈尔滨市城区人口为219.3万人,
未超过220万人口的控制指标。1990年哈尔滨市城区人口为239.3万人。
二、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控制
哈尔滨市自1961年7月精减职工、压缩城市人口以来,就开始控制职工家属从农村迁入
城市。
1963年1月,市公安局向市委并省公安厅呈送《关于哈尔滨市当前人口增长情况的报告》
中指出:在县镇、特别是在农村居住的干部和职工家属,不准迁入哈尔滨市。对于已经迁来
的家属,应本着“只准城市人口下乡,不准农村人口倒流城市”的原则,除个别少数具有特
殊情况者外,一般都不应入户。有关部门应采取调动工作、动员下乡等办法,动员职工本人
同要求迁来入户的家属一起返回原单位工作或参加农业生产。
哈尔滨市精减职工和压缩城市人口工作结束后,经调查,1964年全市尚有1万余人没落
户口。同年5月,市公安局在给市委的《有关处理户口遗留问题的请示报告》中提出:在严
格控制外来人口落户的原则下,对于农村无人照顾、必须投靠直系亲属供养的老年人;因长
期患病、原籍遭灾、婆媳不和或两地生活确有困难而来投靠丈夫生活的妇女;对没有独立生
活能力、在农村居住或上学确有困难、必须投靠父母供养的青少年;因特殊原因,必须投靠
城市非直系亲属供养的老、幼、残人员,经调查核实后,经市公安局批准可以落城市户口,
转为非农业人口。
1964年8月14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户口迁移的规定》。根据《规定》精神,市
公安局对农村人口进城提出了严格具体要求:“对于从农村来投靠亲友的,要严格审查,其
中确实在农村不能独立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年人和小孩要予以落户,其他的要严加限制,防止
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对于农村妇女同城市职工结婚的也要加以区别,凡是农村有依靠,
可以在农村参加劳动的,就不能迁到城市来。总之,对于这些问题必须严格掌握不能开口子。”
1977年11月8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对农村
人口迁往市镇,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做出严格的具体规定。市公安局就如何贯彻做了
具体布署。1980年1月,市公安局对农村人口落户的审批办法做了重新规定。指出:与本市
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确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农村又无亲属依靠,要投靠爱
人生活的;本市职工在农村的父母,确无亲属依靠,生活难以自理,要求迁来投靠子女的;
本市居民结婚多年,因病不育,没有子女,从农村抱养的学龄前幼儿;精减下放,遣送农村,
因某种原因返回要求落户的人口。经逐级调查核实后,市公安局可按《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
迁移的规定》的有关政策审批落户。
1986年4月11日,黑龙江省粮食厅、公安厅、财政厅,根据国务院(1985)131号文件关
于“对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要坚决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自行放宽”的
精神,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的通知》。《通知》指出:“今后对农
村人口进城,各地要严格按政策办事,不得随意放宽政策,乱开口子”。
1989年5月,市公安局下发了《关于公布“三投靠”人员落户条件和调整部分户口审批
权限的通知》。《通知》规定:“三投靠人员农转非落户的政策条件是:1.妻子投靠丈夫
的:外地县、镇农村妇女与市内职工、居民结婚12年以上,35周岁以上;本市郊区妇女与市
内职工、居民结婚15年以上,38岁以上的应给予落户。2.老人投靠子女的:市内职工、居民
生活在农村的父母,年龄在65岁以上,农村确无子女照顾,来哈投靠独生子女生活的应给予
落户。3.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生活的:市内职工、居民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年龄在16
周岁以下的应给予落户。4.我市农村女教师农转非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可随
户口性质变非农业人口。5.我市市区和郊区农村妇女,因国家征用土地,他们的子女年龄在
16周岁以下的,可随之变为非农业人口。
1989年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1990年2月,
市公安局根据《通知》要求和黑龙江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9)76号文件的
通知》精神,起草了《关于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及1989年我市“农转非”审批情况和下步工
作意见的请示报告》。《报告》肯定了哈尔滨市控制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工作取得的巨
大成绩,清理了有的部门放宽“农转非”政策,扩大范围的问题。今后“农转非”实行指标
与政策规定相结合的控制办法,“农转非”在计划指标内的,按国家政策规定办事;符合政
策规定没有指标的,暂缓办理;有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予办理。
1983年以来,按政策批准正常合理“三投靠”人员“农转非”人数,1983年为2585人,
1984年为2925人,1985年为5790人,1986年2376人,1987年1934人,1988年为1771人,1989
年3403人,1990年为1444人。从上述8年批准的“农转非”人数看,大大低于国家规定的总
人口2‰的控制指标,保证了居民群众正当合理的迁移落户,抵制了不合理的“乡进城”农
转非的户口迁移。为控制农转非人口增长过快起了积极作用。
三、人口迁入控制
控制外来人口迁入,是人口城市化控制的最根本途经。哈尔滨市自1961年6月精减职工
压缩城市人口以来,就开始对外来人口迁入进行严格控制。
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下达后,10月20
日市公安局根据《规定》精神下发了《关于户口迁移落户批准权限的规定》。指出为进一步
贯彻执行控制城镇人口增长的方针,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今后迁来我市落户的,根据不同
情况,分级处理:即由当地派出所审查后予以办理落户;由派出所报公安分局审查批准落户;
由派出所、分局审查后报市公安局批准落户。
1977年11月8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1978年9月,公安部
印发《关于户口迁移的问题解答》。哈尔滨市公安局在执行上述文件过程中,于1980年1月
起草并下发了《关于外来人口落户审批办法》,提出处理户口迁移的审批办法。一是实行派
出所、分局、市局3级管理;二是为保证正确处理每件户口迁移,要坚持实行集体审批户口
的制度;三是认真执行户口政策,坚决抵制在处理户口迁移问题上的不正之风。
1982年7月,市政府控制迁入人口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将省、地、市、铁路系统组
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干部、工人及随迁家属,变籍退伍、转业军人,占地招工农转
非的批准权上收,统由市控制人口办公室审查批准,由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1984年12月1日,市公安局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本着既加强户口管理,又
方便群众的原则,制定下发了《关于改革户口审批手续规定的通知》,对户口迁移、落户、
变动项目等审批手续做了改革。对持有批准落户证明和迁移证的下列人员,各派出所可直接
办理落户手续,不再经市人口控制办审批:经省、地、市委组织部门批准调入的副处级以上
干部及其随迁的非农业人口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经省、地、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从北京、
上海、天津和其他省会调入的干部和工人及其随迁的非农业人口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经省、
市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工程师、会计师、农艺师、主治医师、讲师及相当上述职称以上的科
技人员及其随迁的非农业人口配偶和未婚子女。
1988年市公安局户政处下发《关于外地人员来哈尔滨市落户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对
迁移落户实行指标控制。《通知》规定:从1988年起,凡经省、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
准调入的职工(含副处级以上干部和相当于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实行指
标控制,不再采用进出平衡的办法,一律凭省、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和落户指标卡,经市控制人口办公室登记批准后,由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1987年以
前调入的职工(含副处级以上干部和相当于工程师职称的人员)及随迁家属的落户,按遗留
问题处理,也不再采用进出平衡的做法。根据他们调入的实际情况,由控制人口办公室逐个
清理核对,不符合调入条件的,由调入单位负责清退。
第五篇 人口调查管理
第二章 人口管理
后 记
哈尔滨市地方志办公室根据编纂《哈尔滨市志·人口志》的需要,于1991年8月,聘任
原哈尔滨市社会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薛连举为该志主编,负责该志资料搜集、篇目设计和志
稿编纂、修改等工作。于1992年2月开始,边撰写初稿,边搜集补充资料。历经三年两个月,
于1995年5月完成送审稿。
1995年10月,将本志送审稿送有关方面及专家审查,征询意见。1996年3月,地方志办
公室综合各方面审查意见和《哈尔滨市志》的编写要求,对本志书送审稿提出全面修改方案。
1998年2月,编者根据地方志办公室的要求,经过充分酝酿,提出志稿具体修改意见并
着手改写。1998年12月完成终审稿,1999年2月,经《哈尔滨市志》审定小组审查定稿。
在本志书撰写过程中,市统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局、市法院、市计生委、
市卫生局、市档案局、市规划院和黑龙江省图书馆、哈尔滨市图书馆提供了有关人口资料。
市公安局和市计生委还对志稿有关章节提出修改、补充意见。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王
维志研究员、黑龙江大学郝守忠教授、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宋杰教授,应邀对志稿做了全面
审查。在本志书行将出版之际,对上述单位和个人深表谢意!由于编者水平和占有资料有限,
舛误遗漏在所难免,欣聆批评指正。
编 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