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卷 建筑业志(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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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5 17:23

[RECORD: 139/174]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建筑业
篇名: 第六篇  管理
章名: 第三章 劳动管理
节名: 第三节 劳动组合 
正文: 
  一、经营管理体制
  哈尔滨市建筑施工企业,从50年代组建初期,形成了直线管理体制,在省、市大中型国
营企业中,一般设经理、生产副经理和经营副经理。80年代起,又增设“三总师”即:总工
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建筑企业的职能部门,一般设置生产计划、施工技术、质量安全、材料设备、劳动工资、
财务会计、经济核算、人事教育等管理部门。大型企业设置较全,称之为科、处,小企业设
置较简,称之为科、股。
  多数国营企业的生产组织结构是在公司下设工区或工程处;工区或工程处下设施工队或
栋号。实行公司、工区(处)、施工队(栋号)三级管理,公司、工区(处)二级核算。多
数集体企业实行公司、施工队(栋号)二级管理,公司一级核算。实行三级管理的企业,在
工区(处)一级,也与公司的职能部门相应设置生产技术、质量安全、材料设备、人事劳资
等股(组)。
  二、施工生产组织
  建筑施工企业的作业层为施工栋号,60年代前称为工地。80年代初有的称为施工队,有
的称为“栋号小班子”。小班子成员主要有组织施工的工长(施工员),管理技术质量的技
术员,供应与保管材料的材料员,管理栋号核算与工资分配的核算员、定额员。较大的栋号
设5—7人,小的栋号3—5人。
  国营企业施工栋的材料、机具设备、劳动力多由工程处(工区)调剂供应。集体企业施
工栋号的材料、机具和劳动力全部由栋号自己组织。
  二级及其以上的建筑公司,根据施工任务的大小设置若干个土建工程处(工区)。哈尔
滨市一、二建筑公司分别设有8—10个土建工程处,同时设有电气、水暖、装饰等专业工程
处或分公司,附属生产厂、站有混凝土构件厂、木构件或木材加工厂、承担吊装与运输任务
的动力站等基层辅助生产单位,形成完整的专业配套施工生产体系。三级及其以下的建筑企
业,一般只有单一的土建施工,不设完整配套的附属厂、站和专业队伍。
  三、生产工人班组
  以固定工人为主体的自有劳务型企业,50年代初就按专业工种组建工人班组,选派有组
织才能的高级技术工人担任班组长。木工、瓦工、抹灰工等班组,一般15人左右为一组,少
数工种也有3—5人为一组。工人以班组为单位计件承包。
  工人班组的组合,从50年代起几经变革,有时是单一工种编组。有时实行混合编组,
1985年,为引进竞争机制,还实行优化组合,双向选择,但仍保持以单一工种为主的组织形
式。
  以外用劳务为主体的新型集体企业,工人都是从社会招募,多以工人的来源地与外包队
的形式管理,包工队长或领工员管理工人。
页码: 235-236
类别: 建筑业志
排序字段: 0235
 
[RECORD: 140/174]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建筑业
篇名: 第六篇  管理
章名: 第三章 劳动管理
节名: 第四节 职工构成 
正文: 
  一、非生产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的非生产人员,国家提出的定员标准一般在职工总数的18%—20%。哈尔
滨市建筑企业的非生产人员比例,60年代以前一般不超过20%,1987年开始按计划招工与按
地方规定安排职工子女就业,管理与服务层次增加,1990年企业停产放假人员过多,实际非
生产人员比例全行业自有劳务型企业已达到34.62%,建工局所属企业高达39.49%,企业
的生产人员与非生产人员的比例为6∶4。
  1990年末,市建工局直属施工企业,共有固定职工23728人(不含服务公司人数),男
职工15601人,占职工总数的65.75%;女职工8127人,占34.25%。管理干部和有专业技
术职称人员共计4428人,含科级代干和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代干。
  在3587名管理干部中,男性2324人,占干部总人数的64.8%;女性1263人,占干部总
数的35.2%。全民所有制干部3120人,占87%,集体所有制干部467人,占13%。中共党员
1306人,占36.4%,共青团员420人,占11.7%。处级干部80人,占2.2%,科级干部653
人,占18.2%,一般干部2854人,占79.6%。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1177人,占32.8%,
中专、高中文化程度的1042人,占29%,初中及初中以下的1368人,占38.2%。有专业技
术职称的2749人,占76.7%,其中,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60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406
人,初级技术职称的2283人。年龄在45岁以下(含45岁)的2442人,占68%,45岁以上的11
65人,占32%。
  二、女职工
  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女职工比例一直在职工总数5%—10%之间。1975年成立大批街道
家属维修队,女职工比例上升到10%—20%,到1978年超过20%,1982年按计划大批招工和
安排职工子女就业,女职工比例达到30%,最高年份的1986年达到34%。由于女职工不适应
繁重施工岗位,企业留职放假的女职工人数越来越多。据1990年3月市建工局对所属企业待
工情况统计,在全部7964名女职工中,因无法安排而留职放假者达5391人,占女职工总数的
67.7%。
  三、工种比例与技术等级
  (一)工种比例
  1978年以前,哈尔滨市各国营建筑企业的技术工种,是按配套比例相应发展的。据哈尔
滨市建工局年报统计,1965年所属企业九大技术工种人数为1876人,占全部生产工人的57%。
其中,木工486人,占25.9%;瓦工370人,占19.7%;抹灰工208人,占11.1%;架子工
120人,占6.4%;钢筋工100人,占5.3%;油工、机械、水暖与电气四个工种为592人,
占生产工人的31.6%。1978年,九大技术工种人数达到4978人,占生产工人的73.4%。19
86年达到14832人,占生产工人的77.4%。九大技术工种比例加大,主要是力工工资待遇过
低,力工工资标准三级到顶,一些老力工无法晋升标准工资,影响工资分配,更影响将来的
退休待遇,因此一些本来从事力工的工人为求得提高工资待遇和减轻劳动强度而改变了力工
工种。实际在岗的技术工人比例基本保持55%左右。
  (二)工人技术等级
  1960年,哈尔滨市建工局所属企业,技术工人平均等级为3.04级。1961、1962两年精
减了1958年后参加工作的工人,企业保留的都是等级较高的老技术工人。1965年平均等级升
高为4.35级,比精简下放前提高1.3级。
  1972年,临时工转正人数占固定工人总数29%,技术工人平均等级下降到3.36级。197
5—1978年间招收了接近固定工总数30%的青年工人,1978年的技术工人平均等级下降到3.
34级。
  经过1983年工资普调和1985年工资改革,1986年平均等级又提高到4.71级。1990年调
整工资,普遍提高一级或一级半,平均等级达到5.34级。
  哈尔滨市建筑业的工人技术等级,多年来都是因提高工资而不断升级,没有经过技术考
核,致使工资等级与实际达到的技术等级不相称。
 
页码: 23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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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建筑业志
排序字段: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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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建筑业
篇名: 第六篇  管理
章名: 第三章 劳动管理
节名: 第五节 作业制度 
正文: 
  建筑工地土建工人夏季工作时间,基本上执行9小时、每两周休息1天的制度。1954年哈
尔滨市建筑企业执行东北行政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作业制度的规定:
  建筑工人夏季施工时间,每日法定工作时间为9小时,每两周休息1天。冬季施工期内,
每日法定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休息1天。冬季作业时间北满地区自11月1日至次年3月15日;
  安装工人不分季节,每日法定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休息1天。但如因工作需要或配合
土建工人休息时间必须一致时,由工程公司提出,同级工会同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每日
工作时间可延长为9小时,增发1小时工资,每两周休息1天,发给1天标准工资,不按加班加
点处理;
  土建安装工地在夏季施工期内,必须随同工人实行9小时工作的干部、职员、技术人员,
经工程公司经理批准,每日可按本人工资多支给1小时工资,超过9小时,不另发给工资或补
助;
  工地现场的汽车司机、马车夫、勤杂工等,每日工作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与习惯规定,
如公休日出勤者应尽可能组织轮休或补休。
  1956年工资改革时,国务院规定,土木建筑企业的工作时间应该结合工资改革,自7月1
日起一律改为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1天的制度。在工人自愿和有利于工程进度的条
件下,假日可以调剂集中使用。改变工作时间后,土木建筑施工技术定额也应相应地减少1
小时。
  1980年新型集体企业兴起后,其劳动作业已不被固定的工作制度约束,而是根据施工任
务需要和气候条件,确定各自的工作时间。1985年,国营施工企业也随之改变了固定的工作
制度,所有的建筑工地,在施工旺季都工作10-12小时,由于建筑工人普遍实行计件与包工
计酬制度,加班加点不再须经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在冬闲或虽处旺季但没施工任务时,职工
可随时放假,停产放假期间待遇,视企业经济情况,有的给部分工资或全额工资,有的则分
文不给,职工在放假期间可另谋生活出路。8小时工作制,只作为计算标准工资的制度。
  企业遇有外地施工任务,赴外地施工的职工或年休1次或月休1次探亲假。年休多在春节
前后,休假1个月左右;月休视路程远近,一般保证在家团聚2-3天。探亲期间工资照发。
 
页码: 241-242
类别: 建筑业志
排序字段: 0241
 
[RECORD: 142/174]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建筑业
篇名: 第六篇  管理
章名: 第三章 劳动管理
节名: 第六节 劳动保险管理 
正文: 
   一、劳动保险制度
    1948年1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东北国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和1951年2月
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时,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刚刚组建,不具
备实行"条例"的条件,1953年国家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建筑企业。同年,在哈尔滨市的国家建
工部工业建筑公司,重工业部有色局建筑公司,一机部电工局第二建筑公司,松江省第一建
筑公司,以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公司,第二建筑公司,土木工程公司等国营建筑企业,按"
条例"的规定,实行了劳动保险制度。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78〕104号《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按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按1979年省建委、省劳动局根据国发〔1978〕104号通知精神制定的
《黑龙江省基本建设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暂行办法》,执行退休制度。
  二、职工退休、退职待遇
    国营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待遇,1953-1958年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执行。1958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按这两个文件
执行。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
暂行办法》后,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改按这两个文件规定执行。
  1978年以前市属住宅二公司(原市房地局维修公司)执行劳动保险制度,其他集体企业
均不实行劳动保险制度。
    1979年7月黑龙江省基本建设委员会、黑龙江省劳动局,以黑建企字〔1979〕第26号、
黑劳险字〔1979〕7号文件印发了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筑材料工业局、省建设局共同制
定的《黑龙江省基本建设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哈尔滨市集体
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开始实行退休退职待遇。1989年实行劳保费用统筹后,扩大到全部
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退职条件,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退休和退
职生活费的标准,根据企业经济状况,按标准执行:经济条件好,资金有积累的企业,职工
退休、退职生活费标准,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执行;经济条件稍差,资金积累不多
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生活费标准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逐项减少1
0%(因工致残者除外),但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经济条件差,资金没有积累的企业,
按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最低额,即职工退休费每月按25元发给,退职生活费按20元发给。
  文件印发后,各集体施工企业,给应退职工办了退休退职手续。达不到退休退职最低标
准待遇的,都按最低标准发给。
  1990年,国家给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工资。根据哈政发〔1990〕12号文件退职职工生活费
每月不能低于40元,退休职工退休费每月不能低于50元,因工致残退休职工每月不能低于60
元的规定,市建工局所属集体企业(市住宅二公司除外)给未达到最低保证数的2924人(占
退休职工的91%)增加退职生活费和退休费。每月增加金额52772元,年增加金额633264元,
平均每人月增加工资18元,年增加工资216元。
  三、职工疾病和非因工伤残待遇
    1953-1985年,国营施工企业,职工疾病和非因工伤残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1985年
以后,企业实行改革,有的按国家规定报销药费,有的把医疗费分到人头,作为辅助性工资
发给职工。集体企业,病假不开支,药费有的分到人头,有的既不分到人头,也不报销,疾
病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医疗费全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因工伤残待遇
    国营企业,因工伤残完全按国家规定执行。集体企业,市住宅二公司与国营企业一样。
其他集体企业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时其待遇低于国家标准10%。有的企
业因工伤残治疗期6个月以内与国营一样,6个月以后按标准工资60%开支,伤势较重或生活
不能自理的仍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职工死亡及直系亲属供养
    职工非因工死亡,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同样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执行。职工因工死亡,
国营企业按劳保条例执行,集体企业参照国家规定一次结清。
  1989年5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12号令规定:职工不
论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一律发给500元,因工死亡发给抚恤费1000元,非因工
死亡发给救济费500元。此外,职工因工死亡生前供养的直系新属,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发
给50元抚恤费,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35元抚恤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生前供养的直系亲
属,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发给40元救济费,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30元救济费。
  建筑企业对因工死亡的职工,国营、集体企业均按文件执行。对非因工死亡的,国营企
业按文件执行,集体企业只发丧葬费、救济费。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救济费,省属国营企
业按令执行,市属国营企业延至1990年才执行,集体企业没有执行。
  六、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
    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的劳动保险费用,是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费用定额》
的规定标准,由企业各自提取、各自负担。定额规定的标准,国营企业为自行完成工程直接
费的1.7%,集体企业是1.61%。1985年国家计委〔1984〕29号文件取消集体企业的劳保
取费,1986年黑龙江省调整了劳保取费,国营企业为3.1%,恢复集体企业1.61%。
  建筑企业的劳保负担畸轻畸重,全市建筑企业1.3万余名离退休职工,全部集中在51户
60年代以前成立的老企业中。据市建工局调查统计:省、市所属8户大中型建筑企业,1982-
1986年劳保费用超支1560万元,超过企业定额收入的1.26倍。
  1986年,市建工局所属4户国营建筑企业按定额提取劳保费302万元,实际支出483万元,
超定额支出181万元。4户集体建筑企业实收劳保费只有74万元,实际需要344万元,企业只
支付248万元;市区所属11户老建筑企业,有退休职工4909人,不能按期如数领到劳保工资。
其中拖欠半年以上的近2000人,拖欠时间最长的市住宅二、三、四公司达一年又两个月,个
别的达36个月。
  1987年,省.市所属8户国营建筑企业参加市劳动保险公司“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
(简称社会统筹),按企业工资总额的20%向保险公司缴纳统筹基金,保险公司按统筹项
目(主要是劳保工资)按月拨给企业。由于建筑企业的平均工资较高,8户企业每年要比实
际需要多缴200-300万元,使本来就收不抵支的劳保费用更加超支,加重企业负担。8户企业
有退休职工4800人,占全行业离退休职工总数的37%,其余63%的离退休职工仍由企业各自
负担。
  1988年6月,黑龙江省又一次调整《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费用定额》的劳保费率:国
营企业地市以上的为3.5%,区、县级为1.2%。由于各建筑企业任务不足,产值下降,劳
保费率虽提高而企业实收的劳保费却下降,加之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在职职工的工资都难以
支付,企业拖欠劳保工资的数额加大,时间拖长,大批退休职工生活难以维持。
  为解决建筑企业劳保费用问题,市建工局向市政府提出"关于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
险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管理的申请",经与市劳动、财政、税务、建行、建委等部门多次沟通,
1988年12月29日,由宫本言市长主持的第41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的劳保
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管理。
  1989年1月市建工局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决定,组建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
筹管理办公室(简称统筹办,处级事业编制,定员10人),在市劳动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
哈尔滨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的统筹管理。市建工局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哈尔滨市建筑企
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会同市劳动局,市建委、建行,相继制定了《哈尔滨市建
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哈尔滨市建安企业劳保支出费率的规定》、
《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等具体统筹办法。凡在哈(不
含阿城市、呼兰县)登记注册,并按《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间接费用定额》提取"劳保基
金"的建筑企业,包括原已参加社会统筹的8户国营建筑企业,均划入建筑行业的统筹管理。
当年按期如数支付全行业14743名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还补发了统筹前拖欠的劳保工资。
  按照统筹办法的规定,统筹基金按建筑企业实际完成的产值结算,退休职工的劳保工资
由统筹办全包下来。这样,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不再依赖于本企业的兴衰存亡,实现了全建筑
行业的统收统支,建筑企业间劳保负担的畸轻畸重问题已不存在。由建筑企业缴纳劳保基金
改由建设单位按投资项目预缴,建筑企业无力缴纳的现象不再发生,统筹基金得以全额收缴。
 
页码: 24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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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建筑业志
排序字段: 0242
 
[RECORD: 143/174]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建筑业
节名:                     第四章 工资管理
类别: 建筑业志
排序字段: 0250
 
[RECORD: 144/174]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建筑业
篇名: 第六篇  管理
章名: 第四章 工资管理
节名: 第一节 工资分配 
正文:   
    一、工资等级与工资标准
    哈尔滨市建筑工人,解放以前没有固定工资标准,工人的劳动报酬随市场供求关系由业
主给以雇佣薪金。
  1946年哈尔滨市解放后,建筑工人仍没有统一的工资标准。1948年3月,东北行政委员
会颁发了《公营企业、机关学校战时工薪标准》,8月哈尔滨市政府颁发了《公营企业、机
关学校战时工薪管理办法》,实行以工薪分为计算方法的实物工薪制,保证职工生活不受物
价波动影响。1951年国家统一称为工资分,即以实物为计算单位以货币支付的工资计算单位。
全国统一规定一个工资分含量为粮0.3市斤、白布0.2市尺、油0.05市斤、盐0.02市斤。
工资分值牌价由当地政府公布(1955年工资改革时,哈尔滨市一个工资分值为0.213元)。
  1951年9月,东北人民政府发布《建筑工人工资的规定》,哈尔滨市按照松江省人民政
府转发的这一规定执行。即一般大工(技术工人),包括木工、瓦工、水暖工、电工、砌石
工、架子工等每个工日14分;中间工(半技术工人),包括水泥工、打桩工等每个工日9分;
小工(无技术工人)勤杂工等,每个工日6分。每个工日为9小时,以货币支付工资。这是建
国以后东北地区首次统一的工资标准。
  1952年4月,东北人民政府经济计划委员会,对建筑工人工资标准又做出新规定,哈尔
滨等北满地区建筑工人等级工资标准如表6-13。
  学徒工在施工期间日工资按学徒年限分别为8、7、6分,实行月工资的学徒工按重工业
学徒待遇执行。
    1954年4月,东北行政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关于东北区基本建设劳动工资若干问题暂行
规定”中,对建筑安装工人工资等级标准又作了新规定:土建工人执行七级制,最高工资
等级为一级,最低为七级;安装工人执行八级制,最高为一级,最低为八级,土建工人实
行日工资9小时,安装工人实行日工资8小时。
  1955年,国家将工资等级倒过来,土建工人最高为七级,最低为一级;安装工人最高为
八级,最低为一级。
  1956年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制度。
哈尔滨市建筑业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规定执行不同标准。
   1963年,国家重新修订建筑安装企业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由于颁发时间较晚,
哈尔滨市建筑企业1963年调整工资时仍执行1956年的工资标准。1963年工资套改以后,执行
1963年的工资标准。
  1985年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是根据国家新制定的工资标准进行的。新的工资标准是:企
业工人在执行技术等级标准的基础上实行等级工资制,企业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实行职务
等级工资制。
  根据黑龙江省制定的《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哈尔滨市建筑安装工人执行六类地区的
第6种(序号6)工资标准。工资等级由一级到八级,除一级外其余每级之间加一副级,实际
是15个等级。执行一段后,哈尔滨市又往高延伸4个整级(8个半级),实际执行是23个等级。
  企业干部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按大中小型企业等级标准执行。哈尔滨市建工局所属企业
执行中型(1)等级标准。
    二 、工资构成
    建筑企业职工,除本人标准工资以外,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和不同人员中还加发各类
工资性津贴、补贴和奖金。
    1."大礼拜 九小时"工时津贴(加班工资)。哈尔滨市建筑施工 企业,从1954年开始,
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财政经济委 员会的规定,正式执行"大礼拜九小时"工作制。建筑工地
工人,夏季施工期内,每日法定工作时间为9小时,每工作两周休息1 天,增加工时的工资
包括 在标准工资以内。1956年工资改革停止后,黑龙江省工资改革委员会发 出停止执行工
时津贴的通知。建筑 企业的夏季作业时间仍执行"大礼拜九小 时"工作制,其增加工时的工
资按 加班工资处理。
    2.停工津贴。凡施工期内由 于自然条件(风、雨)或非因工人过失造成的停工,土建
工人不分临时工、固定工、计时工、计件工,均按本人工资等级标准支给55%的停 工津贴;
安装工人按75%支给停工津贴。1962年以后,企业自行停止了这种津贴。1978年起,计件工
人逐步发展到包工的形式,这项津贴不再执行。
    3.技术差额津贴。即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技工干力 工活时实际等级与定额等级的差
额工资。1972年以后,由于工人的工资等级普遍高于定额等级,在市属国营施工企业中 技
工做本工种活,只要实际等级高于定额等级的 也给以补差。1985年国营施工 企业实行包干
(包工计件)、集体企业推行以实物单价计件以后,定额等级差额工资自然停止。
    4.组长责任津贴。从 195 4年起生 产工人班组长,不论执行何种分配制度,凡管辖10
人以上的支给按 本人标准工资的 5%;管理10人以下的按 本人标准工资的3%- 5%发给责
任津贴。有的企业变为每 月支给5-10 元。   
    5.夜餐津贴。因工作紧急需要,必须在夜间(22点至次日5 点)进行工作的职工,给与
相当于一餐的补贴。在执行工资分制时给1.5 工资分,1956年以后,随物价上涨从0.30、0.
60、0.80元到1990年1.20 元。               
    6.科技津贴。从198 4年起,哈尔滨市大学本科和专科学制参加工作年限满20 年、中专
学制满23年和 无学历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 职称工作时间满 21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每月发给 
7元。                                     
    7.粮煤补贴。196 5年国家提高粮煤 价格后,为不降低职工生活水平给予生活补贴。哈
尔滨市发放的标准是按职工家庭人口每人每月 0.58元。1965年以后出生的不增、死亡的冲
减。有的企业在执行中不好调整,则变为生的不增死的不减。                          
    8.工人技师补贴。198 2年,哈市建筑企业在生产工人中首次聘任工人技师,全行业共
聘任157人。其中建工局所属企业聘任 113人,从1989年起发给工人技师补贴,每人每月20-
25元 。                                  
    9.生活补贴。因生活必须品价格上涨 ,1979-1990年发给职工的工资性补贴共8 项,每
人每月37元。   
    三、计件工资
    哈尔滨市建筑企业从1952年开始,一直以计件工资作为生产工人的基本分配形式。建筑
企业的计件工资,是以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为计算依据的一种工资分配制度。1958年受"
大跃进"和批判物质刺激、批判"资产阶级法权"的影响,一度使计件工资制度淡化。1959年3
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召开工业企业六级干部会议,提出了恢复和实行计件工资的原则,建筑
企业恢复了计件工资。到1959年末,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21300人,占生
产工人的66%。1960年在反右倾运动影响下,大部分企业又相继取消了计件工资。1961年6
月,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工作条例》(草案),有的企业虽又恢复了计件工资,但由于自
然灾害,基本建设任务下马,大批建筑工人精简下放,建筑企业的计件工资一直没能正常执
行。1966年"文化大革命",计件工资被彻底砸乱。
  1977年7月,哈尔滨市建工局编制了《建筑企业内部试行劳动定额》,并发出推行计件
工资和奖励制度的通知,至1978年,建工局所属市建一、二公司,安装公司全面恢复了计件
工资与综合奖励制度。三个公司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达7129人,占职工总数的65.88%,全
年支付计件超额工资93万元,每一计件工人年得超额工资130元,占计件工人年标准工资648
.24元的20%。建筑企业的计件工资是以工人班组为单位集体计件,通过施工任务单的签发
与验收结算计件工资。工人班组内部的个人分配,有的按个人工资等级分配,有的打乱工资
等级按组内自定的计件等级分配。
  1978-1985年,建筑企业的计件工资还没有完全放开,有些企业叫做"小指标包干"、"超
额综合奖"、"混合队包干"、"栋号全额大包干"等等,其内容都是计件工资的一种形式。这
一时期的计件超额幅度始终处在20%-40%之间,但工人的超额工资随着基本工资的增长,
在不断增多。1980年实行计件工资人数7800人,年支超额工资总额175万元,超额幅度31%,
人均年得超额工资224元;1985年实行计件人数达10000人,年支超额工资总额500万元,超
额幅度达到49%,人均年得超额工资500元。
  1985年以后的计件工资,是包括国家提高物价后的各项补贴在内的全额计件工资,特别
在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中,采用实物计件单价,即砌1块砖1-2分,抹1平方米灰0.6-1.2元。
对实行计件的工人,除计件工资以外,不再发给各种补贴。有实物量就有工资,没有实物量
就没有工资,在工人超额工资中近50%是工资性补贴。到1990年,计件工人达到13042人,
全年支出超额工资总额1056万元,超额幅度达到88%,人均年得超额工资810元。
  四、奖励制度
    1.综合奖
    1963年,哈尔滨市建工局颁发"综合奖励试行办法(草案)",对于不能执行计件工资的
各类人员,实行了按季度或年终一次性的综合奖励制度。1964年3月4日,建工局发出"关于
企业主要领导干部一九六三年奖励的通知",按照《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第四章廿
七条中"企业在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计划以后,所有干部都可以得奖"的规定,同意企业主要
领导干部实行年末一次性全面完成任务奖。1965年1月25日哈尔滨市建工局在"关于发放一九
六四年四季度综合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奖励面不准超过奖励范围人数的70%,奖
金率不准超过评奖人数标准工资的20%,个人得奖额平均不准超过15元/季度,最高不得超
过20元/季度。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干部一律不评奖。"10月5日颁发"综合奖励试行办法(修
正草案)",规定企业的主要领导干部(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不适用本办法。
  1966年末,哈尔滨市建筑施工企业的综合奖励制度,受到"文化大革命"运动的批判而停
止。
  2.附加工资
    附加工资是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发给职工的补助工资,也叫活工资。哈
尔滨建筑企业实行的附加工资,是在1966年停止综合奖励制度后,于1969年根据黑龙江省革
命委员会"劳动工资座谈会纪要"恢复和建立起来的,并根据"纪要"精神,补发了1966年以来
停发的综合奖金。
  企业实行附加工资,不受综合奖的条件限制,不评比,全部固定职工都享受,随工资按
月发放,逐步形成职工的固定工资。1966年5月16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没有附加工资。
  1979年调整工资和1985年工资改革中,将附加工资分次冲销在升级工资中。1986年以后,
除退休职工仍保留附加工资外,在职职工已不再有附加工资。
  3.利润提成奖
    1972年,哈尔滨市建筑企业恢复计件工资后,在不能执行计件工资的职工中,包括不能
执行计件的辅助生产工人、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了利润提成奖励制度。
  1978年,哈尔滨市建工局制定了综合奖励办法。奖励的条件是必须全面完成企业各项主
要经济技术指标,包括工程进度、工期、质量、降低成本等八项指标方可计奖,职工个人以
完成岗位责任的好差程度评奖。奖金按职工平均工资的12%(7.5元)计取。1982年,由于
在执行中,评比复杂,难以考核,企业根据经济效益为中心目标,自动将综合奖改为实现利
润提成奖金。一般按实现利润总额的20%提取,按月、季预借,年终结算。
    4.栋号承包奖
    1978年,哈尔滨市建工局所属企业开始栋号承包试点。1979年栋号承包的施工面占全年
施工面的21.25%,1980年达到53%,1981年达到63.6%。
  1982年起,凡具备承包条件的栋号全部实行了栋号承包。栋号承包初期,多数企业实行
栋号小班子承包,即栋号的工长、技术员、材料员、核算员等施工管理人员集体承包。施工
工人仍执行计件工资。包干的内容为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工程成本必降率。完成或
超额完成包干条件的给予包干分成奖励,完不成包干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罚款。包干的方
式多以包施工图预算直接费,有的包承包造价或平方米造价包干。承包栋号的经营成果与栋
号承包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栋号承包人员的奖金普遍超过计件工人的平均超额工资,除基
本工资外,还有每月50-100元的岗位津贴和年终结算的奖励分红。实行包造价的栋号,承包
人员的收入就更多,在保证必降率数上交后剩余全部归已。有的承包工长年度承包分成超过
万元。这种包干形式一改栋号小班子的单一施工作业队为组织生产经营的承包队。
  市建一、二公司,推行混合包工队承包,即栋号小班子成员与参与栋号施工的生产工人
捆在一起承包单位工程,包工期间,工人全部固定在栋号,与小班子共同承担经济责任。19
81年,市建一公司共组建了8个混合包工队346人承包了23667平方米的建筑工程。直接费成
本降低率都在10%以上。总承包降低额20万元。承包人员每人分得的奖金达到333元,比该
公司当年计件超额工资的282元多18%。但这种混合承包形式由于受施工条件等多方限制而
没能发展起来。
  在独立作业的电气、水暖、油漆等专业工种中,实行专业工种班组包干,包工资、包材
料的定额消耗。工人在分得的承包工资中,除超额工资外还有材料节约奖。这种包工方式从
1978年开始,在市建一、二公司,安装公司和住宅一、二、三、四、五公司普遍实行。1981
年,市安装公司电气队包干工人年度分得奖金平均800元,将近土建工人计件超额工资的3倍。
  5、岗位工资
    1978年,哈尔滨市集体建筑施工企业兴起实行岗位工资。南建一公司、长城建筑公司、
华兴建筑公司和新阳建筑公司从老的集体企业分离出来以后,固定职工很少,没有固定的工
资标准和固定的工资制度,在分配制度上对不实行计件的各级施工管理人员实行按岗位确定
工资的办法。1982年,市属各国营施工企业也相继实行岗位工资制度。先在栋号施工管理人
员中试行,1985年扩大到公司科室人员乃至公司的经理、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企业领导人员。
  集体企业的岗位工资,不考虑本人的经历和工资级别的全额岗位工资。国营企业和市属
老集体企业多是在基本工资基础上给以不同标准的岗位补贴或在本人标准工资基础上定的岗
位工资。1988年市建工局对所属企业实行经营承包。对承包企业的经理按实现利润额度核定
岗位工资。完成利润在50万元以上的月岗位责任工资250元;50-100万元的280元;100万元
以上的300元。领导班子的副职和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和"三总师",分别按经理
岗位责任工资的95%、80%、75%3个档次执行。各基层的领导班子,按略低于公司的水平
分档确定。
  岗位工资标准,1979-1990年12年间变化不大。区街集体企业属于全额岗位工资,除加
发一定数额的承包奖金外不再发给各项工资性补贴,其标准高于国营施工企业。栋号工长和
公司经理一般每月390元,高的每月500元,其他管理人员每月150-250元之间;国营企业的
栋号工长最高每月300元,栋号的其它施工管理人员,每月120-250元之间。
  五、工资水平
    哈尔滨市建筑工人,1898年沙俄修建"中东铁路"时,从山东、河北招来的大批土、木、
石工收入不固定,每天只给10戈比(俄国辅币100戈比为1卢布),其水平相当于俄国工人的
二分之一。东北沦陷时期,建筑工人仍处于零散状态,只能为业主出劳务,按"卯子工"挣日
工薪。据1938年12月《满洲的苦力》调查,哈尔滨地区土建工人日工资收入甚微,如下表所
示。 
    1940年9月,伪民生部颁布了协定工资统制。哈尔滨市按省规定了成年男性勤杂工日工
资额为110分(伪币100分为1元),土木建筑工人工资为勤杂工工资标准的12成。
  1948年起,哈尔滨市建筑工人由零散的雇主雇用变为固定企业的固定队伍。1949年,全
市国营建筑企业有固定职工3464人,职工的工资收入由出卖“卯子工”的日工薪变为按月支
付的固定工资。工资收入随着市场物价的变化和生产的发展而不断提高。建筑业的生产效率
决定建筑业的工资分配。计算建筑业生产效率指标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全员劳动生产率。
    建筑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除本人按工资等级标准领取的基本工资外,还包括一些超额
工资,加班工资,各种奖金和各种工资性津贴与补贴。职工的平均收入随着不同时期的条件
和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增加。
页码: 25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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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建筑业志
排序字段: 0251
 
[RECORD: 145/174]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建筑业
篇名: 第六篇  管理
章名: 第四章 工资管理
节名: 第二节 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 
正文: 
  一、含量包干的推行与发展
    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下称含量包干),是国家对建筑企业工资总额由按人头控制改
为按施工产值控制的办法。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实行以产值控制企业工资总额的办法始于1978
年,主要在市建工局所属施工企业以产值工资率来核定和调整企业工资计划。哈尔滨市建工
局哈建劳〔1979〕第25号"关于调整1979年劳动工资计划指标的通知"中提出:"企业在超额
完成计划的前提下,工资指标可按超额比例相应增加"。哈尔滨市建工局哈建工劳字〔1981
〕第12号"关于下达1981年劳动工资计划的通知"中提出:"在一般情况下计划不作调整,但
根据我局对工资指标控制的原则,当企业完成工作量超过(即低于)工资指标17.5%时,
则工资计划指标可予随时调整"。
  1983年,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设部)在总结重庆、云南和沈阳经验的基础上,
为开创建筑业的新局面,把改革工资分配制度,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列为建筑业改革
大纲之六:"建筑安装企业普遍推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1984年4月12日下发"关于颁发
〈建筑安装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实施办法〉"。1985年,国家将建筑企业的含量包干,
正式列入"工挂"(工资与效益挂钩)形式之一。国务院1986年2月6日列入国发〔1986〕20号
批转"国家计委等5个部门关于制定《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
  1983年,哈尔滨市政府下发了国营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含量包干的文件,含量系数国营企
业为17%,集体企业为19%。1984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搞活建筑业的十五条措
施的通知",第九条要求:"建筑施工企业,继续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1985年,
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的含量包干办法和含量系数,由计委、建委、建行、劳动局和建工局5个
部门,逐年给企业核定。市劳动局将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企业纳入全市的效益工资企业管
理。同年,哈尔滨市计划委员会等5个部门以哈建工字〔1985〕第94号"关于贯彻〈黑龙江省
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哈
尔滨市建筑企业实行含量包干的范围,日常管理工作由哈尔滨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二、实行含量包干的范围
    1985年以前,哈尔滨市建筑施工企业执行含量包干的范围,没有按企业条件逐一核定,
基本上是全部国营施工企业和全部集体企业。1985年,市建委、市建行〔1985〕129号"关于
印发〈建筑业改革十项补充措施〉的通知"中提出:"继续实行百元产值联益工资含量包干。
全市各级施工企业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可按下列指标核定:市建筑总公司系统控
制在18.5%,三级企业为17.1%,四级企业和有新建权的建筑工程队为16.1%,非市属
施工企业的工资含量,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同级建设银行核定"。
  1986年,对含量包干的执行范围进行了整顿,凡是申报执行含量包干的企业,必须填报
"建筑企业执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资格审批表",经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建
工局经审批后,方可列入执行含量包干的范围。经过整顿,哈尔滨市执行含量包干的建筑企
业共23户,其中,国营企业8户,市属集体企业4户,区县集体企业5户,区街集体企业6户。
1987年,阿城和呼兰两县的建筑企业划归两县自行管理,市属集体住宅二公司,区街集体兴
业建筑公司和城乡建筑公司撤出包干,实际执行包干的企业只有18户。1988年,增加了市滑
模建筑公司和市透平建筑公司,包干户数增加到20户。1989年,增加了由住宅三、四公司分
出来的市建八、九公司,包干数增加到22户,平均人数在25000-30000人之间,年完成计提
含量的产值3亿元左右,年核定的含量工资总额5000万元上下。
  三、含量包干系数
    1978-1982年的工资含量只作为企业控制工资总额的考核指标,含量系数由企业主管部
门根据企业历年的工资水平自行核定。如1981年市建工局所属企业的含量系数控制在17.5
%,企业低于17.5%时,纳入全面完成计划奖励,超出17.5%时,视为未全面完成计划,
超出指标的工资由下年扣减。
  1983年,含量包干系数由市政府批转市计委等有关部门核定,按企业性质、等级分类下
达给企业。1984年,市政府哈政发〔1984〕82号"关于〈搞活建筑企业十五条措施〉"中下达
的含量包干系数为:"市建工局、房地局所属企业为18%,各区属企业和自营企业为16%,
区以下街道施工企业为13%"。
  1986年,由市建工局会同市计委、市建委、劳动局、市政局、建材局和建行等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26号文件《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要
求,向国家计委报批《哈尔滨市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综合系数方案》,并根
据国家批复的全市综合系数18.5,给哈尔滨市各包干企业下达了包干系数。
  含量包干除以含量包干系数为包干指标外,还与工期(竣工率)、质量(优良品种率)
和利润(工资利润率)等多种指标挂钩,以挂钩指标调整含量包干系数。1988年以后,包干
企业多实行经营承包,含量包干的挂钩指标基本纳入企业经营承包范围,企业的利润指标变
为计提含量工资的复合包干指标,利润没完成,按少完成利润额的3倍扣减含量工资。企业
没有利润,含量节余不能提取。含量工资的超节要连年累计结算,当年超支由下年补还,连
年超支无力补还的要挂帐处理。
  四、含量包干效益
    1983-1986年,含量包干系数较宽,包干企业都有含量节余工资,企业按规定将含量节
余工资从税前提出,作为企业的自有资金,用于职工福利或工资升级。1983-1985年,市属
国营市建一公司、市建二公司、市安装公司、市住宅一公司、市政一公司、市政二公司6户
含量包干企业,完成产值51841万元,核定的综合包干系数18.54%,应提含量工资为9627
万元,实际达到的综合包干系数为17.2%,降低含量1.34%,实际支出的工资总额8918万
元,节余含量工资709万元,其中市政一、二公司节余46万元,市建一、二公司、安装公司
和住宅一公司节余663万元。
    1984年,包干企业用自有福利基金和历年的含量节余,进行自费浮动升级。市建工局6
户企业为17426名职工浮动升级,升级面平均达57.5%,人均月增工资8.92元。
  1986年,含量包干纳入全市“工挂”管理以后,市建工局与市政局提出用含量节余工资
为企业职工晋升标准工资办法,经市劳动局同意,在实行含量包干的建筑企业中实行。从19
87年开始,市劳动局逐年审批包干企业用含量节余工资为职工晋升标准工资指标。1987—19
89年,市安装公司、住宅一、三、四、五公司,三年平均为上岗职工晋升近两级工资。
页码: 26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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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建筑业志
排序字段: 0266
 
[RECORD: 146/174]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建筑业
篇名: 第六篇  管理
章名: 第四章 工资管理
节名: 第三节 劳动定额管理 
正文: 
  一、劳动定额的编制与使用
    哈尔滨市建筑企业最早使用劳动定额是1950年黑龙江省颁发的《土建劳动定额》,内容
较简单,只有土方、石方、砌砖、抹灰和简易门窗扇等项目,定额水平较低,瓦工砌混水墙
每工只有500块砖。各施工企业没有完全贯彻使用。
  1952年5月,东北人民政府经济计划委员会颁发了"东北区《建筑工程劳动定额及计件工
资单价》",共3篇,13节,727个子目。定额篇目划分土工、砌石工、铁筋工、瓦工、木工、
白铁工、玻璃工、油漆工、防水工、烟囱工、绑架工、杂工12个工种。定额水平较低,瓦工
砌砖包括力工在内每工只有440块砖。当时在哈的东北一公司和哈尔滨市建筑公司已普遍推
行计件工资,因而得以普遍使用。
  1956年,国家建筑工程部等有关部局,主持编制了第一部全国统一的《建筑安装工程统
一施工定额》,取得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由国家建设委员会和劳动部批准发布。为统一
和便利各单位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局根据工资改革公布的"建筑安装工人工资标准"
和"工时制度",制定了"1956年〈建筑安装工程统一施工定额〉和〈劳动定额与计件单价对
照表〉"。国家劳动部和建筑工程部于1957年又制定了《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土
建定额共分12个分册,3189个定额子目,每一分册都有"说明"、"名词解释"、"项目示意图"、
"加工系数表"和"换算表",较为完整。哈尔滨市各施工企业在推行计件工资中普遍使用这部
定额。
  1962年9月,国家劳动部和建筑工程部第三次正式修定颁发《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
额》,定额共65章,574节,19900个子目。定额水平比1956年定额提高4.58%。黑龙江省
劳动局和建设厅,为补充"统一定额"的不足项目,1963年4月,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特点,制
定了《黑龙江省补充定额》,共补充了15章,94节,682个子目,并以复式表直接表示时间
定额/每工产量和计价单价。哈尔滨市各施工企业普遍贯彻推行这部定额。此间,是哈尔滨
市建筑业推行计件工资、执行劳动定额的鼎盛时期。
  1966年,国家建筑工程部第四次颁发《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这部定额采取细
算粗编的方法扩大了定额项目步距与工作内容,定额项目比1962年定额减少三分之二,定额
水平略有提高。为适应建筑安装企业管理革命化的需要,克服现行定额的繁琐,市建工局在
1962年"统一定额的基础上,编制了哈尔滨市地区《建筑安装工程企业统一劳动定额》",土
建工程共分七章,只有407个项目,简明适用,但由于"文化大革命"未能贯彻执行。
  1978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建委、国家建工总局先后发出指示、通知,明确
指出要加强建筑企业劳动定额工作。1979年国家建筑工程总局第五次修定《建筑安装工程统
一劳动定额》。此前,为适应管理需要,解决恢复计件工资的定额依据,哈尔滨市建工局于
1977年编制出"内部试行"的《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这部定额,是哈尔滨市地区第二次
自行主持编制的地方定额(定额封皮为蓝灰色,企业在使用时都称"蓝本定额"),只编录了
常用项目,定额水平偏低,瓦工砌二砖以上外墙每工1.96立方米。哈尔滨市地区广泛应用,
黑龙江省其它一些城市也参照应用。
  1986年国家建设部对1970年"统一定额"进行第六次修定,修定后的定额土建部分共18册,
5402个子目。但哈尔滨市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人计件工资已打破定额走向市场,劳动定额只能
作为计件包工的基础和考核工效的依据。
  二、劳动定额的管理
    劳动定额作为计件工资的分配依据,保证了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按劳取酬,因而各施工企
业重视劳动定额管理。每当新定额颁布,国家、省、市都发出贯彻劳动定额的通知,各施工
企业都要召开贯彻新定额的动员大会,制定贯彻定额的办法,举办定额员、工人班组长学习
班。1952年以来还把劳动定额作为工人冬训的主要内容。
  1956年5月,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局下发"关于组织贯彻1956年度统一施工定额的通知"。1
961年12月,市建工局制定了哈尔滨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管理办法",明确了定额的管
理范围、管理原则、管理机构与职责以及定额报表制度。1977年7月,市建工局下发"关于建
筑企业贯彻执行内部试行劳动定额的通知"。1986年3月,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下发"关于颁
发《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为加强对劳动定额的管理,1
980年2月,哈尔滨市建工局组织哈尔滨市全行业的定额与工资培训班,各企业派出专职定额
人员120人,以建工局编写的《劳动定额与工资分配》为冬训教材,进行了一个月的脱产培
训。
  为保证劳动定额的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建筑工程劳动定额站曾多次组织对劳
动定额与计件工资执行情况联合检查,每次检查都有情况通报、通过评比提出改进管理的意
见。
  三、定额管理机构与定额员
    哈尔滨市建筑施工企业对劳动定额的管理始于1952年,各大施工企业劳动工资科、各工
地都配有专职定额员。1955年企业普遍执行定额计件最普及时,哈尔滨市所属建筑公司专职
定额人员近百人,占各企业在册职工的3‰。
  1958年4月,哈尔滨市建工局组建了建筑工程劳动定额站,编制8人,实配6人,统一管
理哈尔滨市的建筑劳动定额工作。定额管理机构随着计件工资制度的兴衰而变化。1962年起
与市经济定额站合并。1966年随"文化大革命"取消计件工资而砸乱,直至1987年又从哈尔滨
市经济定额站中分离出来,在哈尔滨市建工局内设劳动定额站,编制由8人减至3人。
  四、哈尔滨市建筑劳动定额研究会
    根据中国建筑业联合会章程和中国建筑业联合会劳动定额研究会要求,哈尔滨市建筑劳
动定额研究会于1987年9月成立,定额研究会是专业学术性群众团体,在哈尔滨市建筑业联
合会和建工局领导下,开展建筑企业的劳动定额与工资分配学术研究工作,为黑龙江省建筑
劳动定额研究会集体会员。
  哈尔滨市建筑劳动定额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于1987年9月19日在哈尔
滨市科学宫召开。会议通过了研究会章程,推选出理事33人。聘任理事7人。会议选举哈尔
滨市建工局副局长封国振为会长,哈尔滨市建工局劳资处和市政局劳资处处长任副会长,哈
尔滨市建筑劳动定额站站长和市政局定额站站长任正副秘书长。第一次定额研究会代表大会
接纳会员140人,遍布哈尔滨市建筑安装、市政建设56个企业。会议收到论文25篇,宣读论
文7篇,分别就工资制度、用工制度、分配制度改革、定额单价管理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
干等问题进行了有价值的学术探讨。
  1988年9月27日,哈尔滨市建筑劳动定额研究会在江北市政疗养院召开年会,补选了省
建一公司劳资处长为副会长,更选后的理事为45人。
页码: 271-273
类别: 建筑业志
排序字段: 0271
 
[RECORD: 147/174]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建筑业
节名:                     第五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类别: 建筑业志
排序字段: 0273
 
[RECORD: 148/174]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建筑业
篇名: 第六篇  管理
章名: 第五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节名: 第一节 质量管理机构 
正文: 
  一、管理机构
  1945年以前,哈尔滨市建筑工程施工均由中国、俄国、日本建筑商承建,业主负责管理
工程质量和房屋竣工验收。规模较大的工程,业主聘请设计者做工程质量管理的代理人。
  1948年,哈尔滨成立新东建筑公司。公司设工程科兼管工程质量。1950年,新东建筑公
司改为哈尔滨市建设局工程处,内设工程管理科兼管质量。1952年,哈尔滨市建筑工程局成
立,内设工程管理科兼管质量。1954年在哈的东北一公司各处和1956年从沈阳迁哈的东北三
公司一处、二处、四处内设质量检查科管理本企业的工程质量。1958年,市建工局设质量检
查科主管建工局所属企业的工程质量。1968年,市建工局工作中断,1969年重新组建哈尔滨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局建安办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1973年市建工局和所属各建安企业
都设立质量检查科。1982年市建工局把质量检查部门改称为技术监督部门,各建安企业也改
称技术监督科,施工队设技术监督股,企业按职工总数的5‰配备专职质量监督人员。工人
班组设兼职质量检查员,形成专群结合的质量监督检查网络。
  1984年3月,经市编委批准,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成立,隶属市建委,1985年
划归市建工局。1986年市建工局质量检查科撤销,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行使政府监督职能。
质量监督站内设土建监督一、二、三、四科、安装科、检测科、管理科、构件科、财务科、
总务科、总工办,集质量监督与质量管理于一身。全站共有职工64人,一线质量监督人员46
人。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成立后,一、二级建筑企业设立质量检查科,三、四级企业设立
质量检查股,大的施工栋号配有专职质量检查员。各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相应加强。19
89年,监督站为各建安企业培训初、中级质检人员1500余人,持初级合格证者1553人,中级
合格证者351人。
  二、管理制度
  1954年,哈尔滨市较大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立了定期图纸会审学习制度、群众性的质量自
检与互检制度。
  1961年,市建工局颁发《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程质量管理制度遭到破坏,工程质量管理无章可循,工程质量处于
无人检查、无人验收的状态,工程粗制滥造,重大事故时有发生。
  1975年7月,市建工局颁发《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暂行条例》,确立了质量检查实行专业
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并制定了各级质量管理部门职责15条,权限8条,要求企业
建立各种行之有效的质量保证责任制。实施中建有高级工负责制、分片负责制、挂牌制、样
板制、“三检”制、回访包修制等制度。
  1982年市建工局下发《建筑安装工程技术监督工作细则》。
  1986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质量监督站
建立了各科室部门职责范围、各级岗位责任制度、受监工程项目责任制度等6类74项553条监
督站工作制度。
  1987年,市建工局下发《哈尔滨市深化建筑安装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试行方案》以后,哈
尔滨各建安企业相继建立八种质量管理制度,即企业经理负责质量工作制度,质量否决权制
度,质量部门业务制度,质量检查制度,质量岗位责任制度,质量分析例会制度,质量奖罚
制度,质量回访保修制度。除此以外,有的单位还建立质量验收制度,成品保护制度等。
  1990年,哈尔滨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和哈尔滨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下发《哈尔
滨市建设单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强化了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管理职能,明确建
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应负的职责和现场质量管理要求。
  三、质量监督站职责范围、监督内容程序和方法
  1.职责范围
  (1)根据国家和省市颁发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哈尔滨市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2)核验企业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查各单位上报的优质工程。
  (3)监督设计、施工单位承建工程的资格。
  (4)监督对建筑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的正确执行,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处
理,负责质量争端的仲裁。
  (5)督促和帮助本市建筑、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审定和考核企事
业单位质量检验测试人员资格。
  (6)参与本市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试验工程的质量鉴定。
  2.监督内容和程序
  (1)工程开工前,审核承担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证书和营业执照。
  (2)工程施工中,随时对受监工程进行抽检,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建筑和
设备功能。
  (3)工程竣工后,首先由施工单位会同筹建单位和设计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检评,
并将检评结果及有关技术资料送交监督站进行核验,未经监督站核验或核验为不合格的工程,
不准交付使用。
  (4)对建筑构件生产企业,要审核其是否具有营业执照,是否符合核定的营业范围,
产品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无生产许可证的不准生产。
  3.监督方法
  采用集体监督和专人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对受监工程,平时抽查,分基础、主体、单位
工程三阶段核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页码: 27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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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建筑业志
排序字段: 0274
 
[RECORD: 149/174]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建筑业
篇名: 第六篇  管理
章名: 第五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节名: 第二节 质量标准与材料检测 
正文: 
  一、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哈尔滨建筑工程施工是根据设计图纸编制的工事仕样书或施工
说明书,工程竣工验收以发包人满意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工程施工仍沿用东北
沦陷时的混凝土配比,有筋混凝土采用体积比1∶2∶4,无筋混凝土采用体积比1∶3∶6。砌
筑砂浆因建筑工程多为单层或二、三层楼,无标号要求,均用石灰砂浆或粘土砂浆。工程竣
工验收是以"东家"满意或代理人满意为准。
  1953年,工程施工是依据图纸和施工说明书。1956年以后,国家有了统一的施工验收规
范作为施工依据。
  1958年,哈尔滨市建筑工程有了等级评定,哈尔滨市建筑工程公司等建筑企业,采用评
分办法,把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与优良。
  1961年9月,省建设厅颁发《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评分办法》,将一
个建筑分成11个分项工程,其中混凝土、砌筑、钢筋、粗木、吊装和屋面6个分项工程为主
要项目。细木、抹灰、地面、暖气和电照5个分项工程为一般项目。每个分项工程又分若干
个单项工程,单项工程又分主要单项和一般单项。每个单项标准分为100分,70分合格。主
要单项平均达到70分以上,总平均不低于70分的,该分项工程评为合格。主要单项平均达到
85分以上,总平均不低于85分的,该分项工程评为优良。单位工程中主要分项工程评为合格,
一般分项工程平均不低于70分的,该单位工程评为合格。主要分项工程为优良,一般分项工
程均为合格,该单位工程评为优良。通过治理,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工程质量明显提高,到19
65年,全市工程质量达历史最好水平。
  1966年5月国家建筑工程部颁发《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试行办法》、《建筑安装工程
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由于"文化大革命"开始,省标和部标均未得到认真贯彻执行。1972年
5月,执行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基本建设局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办法》。1974年,
全面执行部标《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J301-74,TJ302-74,TJ303-74,TJ30
4-74,TJ305-74,TJ321-76。1980年市建工局将消除13项74个子项的质量通病,同国家建设
部1974年颁发的《评定标准》融为一体,制定出形成22张质量评定表。1985年,质量监督站
根据1974年部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1983年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
制定了全市通用的"质量检验评定表"。1988年,全面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1988年《建筑安装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0-88,GBJ301-88,GBJ302-88,GBJ303-88,GBJ304-88,GBJ
310-88,使工程质量检查、监督、验收达到规范化、标准化。
  二、材料检测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始于1954年。此前工程施工所用的原材料仅凭出厂(场)
合格证,混凝土、砂浆不做抗压强度检验。
  1954年,市建工局材料试验室成立,试验项目有钢筋机械性能试验,混凝土、砂浆试块
抗压试验,砖、瓦、砂、石、防水材料和水泥物理性能检验。1956年东北三公司二处试验室
和东北三公司构件厂试验室成立。1960年哈尔滨市建三公司试验室成立。
   70年代初,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公司、第一住宅建筑公司、第二住宅建筑公司试验室相继
成立。
  80年代,由于经济建设大发展,工程质量要求严,不少建安企业相继组建试验室。截止
1990年末,有两个一级试验室,试验项目、试验设备较齐全。有17个二级试验室常规检测,
可以对外承揽工程检测任务。九个三级试验室,作为本企业内部生产控制。此外尚有80余家
混凝土构件厂成立简易试验室,进行钢筋力学性能和混凝土试块抗压试验,内部生产控制用。
 
页码: 277-279
类别: 建筑业志
排序字段: 0277
 
[RECORD: 150/174]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建筑业
篇名: 第六篇  管理
章名: 第五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节名: 第三节 创优活动 
正文: 
  一、创优质工程
    1980年,黑龙江省开展装饰工程优质竞赛,分优等甲级(金牌)、优等乙级(银牌)两
种。全省评选优质项目30项,哈尔滨市有19项。哈尔滨市第二住宅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935
厂"宿舍工程,获首次优等甲级(金牌)工程。此后,省建委于1983年初颁发了《黑龙江省
优质工程检查评比办法》,将装饰工程优质竞赛改称优质工程评选活动。1984年5月颁发了
《黑龙江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及《补充规定》,1986年10月颁发了《黑龙江省优质工程评
选办法补充规定》。使优质工程评选标准越来越高、越来越细、越来越严,对哈尔滨市工程
质量、技术管理、施工管理起了推动作用。
  1980-1990年末,哈尔滨市共评选出金牌项目157项,占全省金牌总数393项的39.9%;
银牌项目207项,占全省银牌总数804项的25.7%。
  1989年,哈尔滨市有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省物资贸易中心工程,建筑面积
3万平方米;哈尔滨市城乡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省粮食学校俱乐部工程,建筑面积3345平方
米,被国家建筑质量管理协会授予国家建筑质量荣誉奖--鲁班奖。
   二、创"三市"全优工程活动
    在全国许多城市搞全优工程活动的基础上,沈阳、长春、哈尔滨三市于1982年共同开展
创建全优工程活动。1982-1985年,三市共同制定开展创全优活动方案和全优工程标准。全
优工程标准包括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6项指标,以百分制计分法检评。
1982年、1983年工程质量占45分,1984年工程质量占55分。全优工程共分两个档次:全优工
程。1982年、1983年三市标准规定,受检工程合计总分80分以上,工程质量总分在85分以上;
1984年三市标准规定,受检工程合计总分85分以上,工程质量总分85分以上者方可评为全优
工程;全优样板工程。1982年、1983年三市标准为受检工程合计总分90分以上,工程质量总
分95分以上;1984年三市标准规定,受检工程合计总分95分以上,工程质量总分95分以上;
1985年三市标准规定,受检工程的质量、工期、降低成本3条标准必须达到良好,其余3条标
准有1条良好2条合格,工程质量由当地监督站评为优良并平均达到95分以上,方可评为三市
样板工程。
  1982年8月,第一住宅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36棚1区5栋住宅楼工程,是哈尔滨市第一个
三市全优工程。1982-1985年,哈尔滨市共创三市全优工程9个,三市全优样板工程41个。
    从1986年开始,以国家质量评定标准中优良标准为依据,从各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推
荐的优良工程中,由三市检查组观摩评选。1986年分优良、观摩工程两个等级,1987年分优
质金、银牌两个等级,1988-1989年只有优质工程一个等级,1990年只有优质观摩工程一个
等级。
  1986-1990年末,哈尔滨市被共同评选出三市优良工程4项,三市观摩工程6项,三市优
质金牌6项,三市优质银牌9项,三市优质工程24项,三市优质观摩工程12项。
页码: 279-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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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建筑业志
排序字段: 0279
 
[RECORD: 151/174]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建筑业
篇名: 第六篇  管理
章名: 第五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节名: 第四节 质量通病治理 
正文: 
  一、质量通病内容
    1978年9月,市建工局在"质量月"活动中,把工程施工中频繁产生的质量问题总结归纳
为13项(74个子项)质量通病。1979年,市建工局组织有关人员绘制了"13项质量通病(74
个子项)挂图"。1983年,该图经过充实修改,改称为建筑施工操作质量通病挂图。
  1987年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提出重点消除8项通病,在82个子项外新增加5项。
其内容是:滥用没有经过认证的抗冻外加剂;空心楼板不堵孔;门窗木砖设置不够不刷防腐
油;砖墙转角处留直槎;屋面冷作防水使用未经认证的冷涂料。
  1988年,市建工局下发《消除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通病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共有13个子
项。新增加3项内容:水暖管道跑、冒、滴、漏、堵;电气线路在高温场所和顶棚内敷设时
不用100号水泥砂浆抹灰保护;悬臂阳台雨蓬上部受拉钢筋位置下移,栏板钢筋或栏杆与墙
无拉结。
  二、质量通病治理
    1978年9月,黑龙江省建委、建工局、国家建委相继介绍了哈尔滨市建工局归纳总结的1
3项质量通病的内容和治理活动。
  1979年2月,黑龙江省建委在佳木斯市召开全省基本建设工程质量会议,会议要求各市、
各地区、各施工单位要把消除工程施工中存在的13项质量通病作为提高工程质量的突破口。
2月25日,哈尔滨市建委转发市建工局制定的"工程施工中存在的13项质量通病和消除的主要
措施"。3月5日,市建工局下发"贯彻全省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的几点安排意见"。要
求各企业制定消除通病进度,3月27日-4月9日,市建工局组织有党政工青领导参加的联合检
查组,对直属公司所有在建工程进行了以消除13项质量通病为主要内容的质量大检查。检查
结果消除质量通病得分率平均为76.2分。8月22-25日,国家建工总局在哈尔滨召开全国29
个省、市、自治区有关建筑同行参加的消除13项质量通病现场会议,哈尔滨市建工局副局长
陈云璋作了"消除工程施工中十三项质量通病"经验介绍。哈尔滨市建一、二公司工程质量顺
位,由1972年19位和14位,上升为第2位和第1位。13项质量通病74个子项,基本消除有56个
子项,占75.67%,部分消除和未消除的子项18个,占24.33%。
  1980年5月,市建工局把消除13项质量通病纳入了1974年部标"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
定标准"各种评定内容中。
  1984年,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成立后,不断开展消除质量通病活动。工程质量
优良率逐年上升:1981年为59.81%,1982年68.66%,1983年81.44%;1984年89.32%。
  1987年5月25日,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针对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总站提出的8项质
量通病,向在哈各建筑安装企业印发了《关于消除建筑工程质量通病的几项措施》。
  1988年3月,《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惩罚实施办法》规定,每发现1处质量通病罚款50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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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建筑业志
排序字段: 0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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