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卷 房产志(六)

发布时间:

2023-05-05 17:23

[RECORD: 56/77]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房产业
篇名: 第三篇 房屋建设
章名: 第一章 住  宅
节名: 第二节 集资、合作与个人建房 
正文: 
  一、集资建房
    哈尔滨市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从1985年开始,市政府提倡集资建房,建立由政府、
单位、个人三结合的解决住房问题的运行机制。1988年,市政府成立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作为全市房改的职能部门,对各单位集资建房的条件,解决住房的对象,出售集资房的价格
等方面进行审查、协调、指导。
  1985—1990年,市区有17个单位集资建房,总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总投资6000万元,
其中职工集资2400万元。全市集资建房较早的有第一机器制造厂、哈尔滨电表仪器厂、哈尔
滨木器厂、龙江电工厂、黑龙江中医学院等单位。这些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房,重点对象是
本单位职工中的无房户、特困户、不方便户。集资建房采取“谁集资,谁住房;谁先集、谁
先住;谁多集,谁多住”的原则。
  集资建房主要采取两种形式:集资建房向职工出售。东北轻合金加工厂1990年末,竣工
5栋新楼和6栋接层楼。其中二室房200套,一室房75套。工厂规定新楼出售给职工,每平方
米建筑面积标准价格定为300元,一律按标准价格补贴20%。购房职工首次付款时必须缴纳
房款总额的30%,余款在工资中分10年每月按比例扣缴。哈尔滨第一机器制造厂1988年在新
建的住房中,出6套2屋1厨和12套1屋1厨向职工集资出售。集资价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元,
集资买房职工可取得使用权和有限产权。龙江电工厂1987年首次集资建房,规定凡具备集资
建房条件的职工,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的造价,按购得一室或两室面积总造价80%交
纳予付款,一次交齐,其余20%由工厂补贴。职工购买的集资房产权归工厂所有,个人有使
用权和继承权,但不得转租、转卖。三年后职工要出卖集资房的由工厂统一回收,工厂可视
其经济情况分一、二次还款,同时,按原集资款每年扣除折旧费30%。黑龙江省中医学院
1988年出售给职工的新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成本费核定300元,共出售59套。1989年又
新建楼房1栋全部出售给集资职工。
  集资建房向职工出租。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1990年集资新建735平方米简易平房,共2
9套,均为1屋1厨。每套集资价格8000元。凡是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今后在学院正式分得
住房时,应交回所住平房,同时如数返还集资款。交回的住房重新安排无房户。全部平房均
由职工个人集资,中途不准擅自转让,产权归学院,个人享有使用权,作为临时过渡用房,
学院负责正常维修,个人只承租使用,并要按月缴纳租金。
  二、合作建房
    市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住宅合作社座谈会议精神,1989年7月决定,由市房产局牵头组织
市建委、市开发办参加,开展合作建房试点工作。并成立合作建房试点领导小组,组长由主
管城建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计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开发办、市房地局、
市总工会的领导组成。市合作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地局,负责日常工作。
  (一)合作建房试点的具体政策
    1.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以下简称11号文件)“……向职工个人出售的商品住房,可免缴建筑税、营业税,职工个
人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交契税”的规定,合作建房免缴以上三项税金。免缴税金由市合
作建房试点办公室负责,统一向税务局申办。
  2.根据国务院11号文件免缴附加费的规定,合作建房试点免缴配套费、商业网点费、
人防费、教育费。由市合作建房试点办公室,统一申办。
  3.合作建房费用计算和分担:
    (1)合作建房试点期间的管理费开支,在节约的原则下,按不超过4%控制,列入成本。
  (2)合作建房吸收职工和居民参加,按国务院11号文件规定标准价计算。标准价包括:
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其它公共设施建筑费和建筑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
基金等不摊入售价之内。
  (3)有工作单位的职工,除个人负担标准价格外,综合造价差额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
承担,职工单位无力承担的和没有工作单位的居民,按综合造价承担建房费用。
  (二)参加合作建房的范围
    凡有本市户口的市属机关、团体、工厂、企业职工和居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
参加合作建房。
  1.平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特别困难户;
    2.长期借住(满一年以上)工厂、企业、亲戚、朋友住房的无房户;
    3.大龄(30岁以上)青年结婚无房户;
    4.建房地点的原地动迁户。
    (三)合作建房的产权归属
    1.个人按成本价格负担费用的,产权归个人所有,政府发给《私有房产所有权证》。
  2.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费用的,产权按负担费用比例归单位和个人所有,政府发给《
共有房产所有权证》。
  3.产权归个人所有的部分,可以继承、赠与、买卖;属共有产权的,得经单位产权人
同意,才能办理继承、赠与、买卖手续。
  (四)合作建房的房屋采暖费和公共部位维修费
    1.凡有工作单位的职工,参加合作建房所得房屋的冬季采暖包烧费仍由工作单位按规
定向包烧部门缴纳,没有工作单位的居民及职工所在单位无力负担包烧费的,由住房人缴纳。
  2.参加合作建房所得房屋的公共部位维修(如上下水道、电源线路、房盖、楼梯间等
),由房产所有人每月按住房面积,向房管部门缴纳公用部位维修费,由房管部门组织维修。
  (五)合作建房试点项目
    全市合作建房试点项目1989年定为2处,共计新建4栋楼房,总建筑面积1.9万平方米,
安排178户(不包括原动迁户)。
  道里区试点楼,在道里通达街120号,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1990年1月开工,计划安排
23户(不包括原动迁户);在香坊区六顺街和五柳街之间新建楼房3栋,建筑面积1.5万平
方米,计划安排155户(不包括原动迁户)。
  三、个人建房
    市政府为缓解“住房难”一直提倡个人建房。由于各历史时期对个人建房的政策规定不
同,个人建房受多方面的制约,建房的数量和房屋结构都有很大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市区建设用地较多,一些居民在市区空闲地段或城乡结合部,
建了一批简易住房。市政府为组织个人建房用较低的土地补偿费,征用撂荒地或利用城市闲
散空地统一规划私人建房。1950—1952年,先后在道里区的安阳、南岗区的清明、道外区的
江北船坞和大方里地区,规划四个个人建房区。在规划区内,市政府采取提供“小地号”的
办法,对每个建房者收缴30元土地使用费,统一组织建房。这四个个人建房区共有2028户居
民建房,总建房面积39.3万平方米。设计五花八门,使用功能各不相同。
  60—70年代,城市建设不断发展,个人建房用地日趋紧张,统一规划个人建房用地越来
越难以实施。由于城区居民住房日趋紧张,私建滥建情况不断发生。据1972统计,私建滥建
的有2184户。市革命委员会于1972年发布《五·一○》通告,制止私建滥建。1973年4月16
日市房地局和市城建局又联合下发《关于居民个人翻建、扩建房屋的手续制度和管理制度、
管理分工的通知》。《通知》重申《五·一○》通告精神,严格禁止私建滥建,规定对私建
滥建的房屋,各区市政和房产管理部门有权勒令自行拆除,拒不拆除者可强行拆除。
    1979年以后,为了调动全市各方面建房的积极性,加快解决城市“住房难”问题,市政
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从物资供应和办理建房手续等方面,为个人建房提供条件。1979年,
市房地局制订《开展城市居民自建住房工作方案》,对个人建房的形式、用地范围、审批程
序、管理办法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1981年,市房地局下发《关于在直管公房大院内私人
建住房的通知》,强调按规划进行个人建房。1980—1982年,个人建房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
占全市同期住宅竣工面积的15%,投资额达到2500万元。1983年市房管部门实行办事制度
“五公开”,放宽政策和审批范围,简化审批手续,变定期审批为常年审批,缩短了审批时
间,统一了收费标准。截至1984年末,全市发照的自建住宅203万平方米,占当时市区住宅总
面积1727万平方米的11.7%。
  居民个人建房可向所在居住地区房管部门的产权监理科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
交八种证件:申请人户口;建房理由申请书;申请人所在单位介绍信;个人新、翻、扩建工
程申请书;房屋平面图;相邻居民签字意见;联建双方协议书;涉及公产、单位产权单位签
署的意见。
  由区房管部门产权监理科确认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后,再经规划部门核发建设许可证。个
人自建的房屋竣工后,由区房管部门产权监理科验收,核发产权证件。办理产权证件后,按
规定缴纳建房管理费用,翻建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元,扩建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元,
违章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罚款4元。
  1985年5月1日市政府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
确规定凡本市有正式户口的常住居民或职工,居住确实有困难的危房户、无房户、拥挤户,
采取自筹自建、自建公助的,均可以申请自建住宅。规定个人建房由市房地局授理和审查,
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对个人建房的管理、违章处理、申请检查等方面事宜,也作了具体
统一的规定。
  在国家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1986—1990年),个人建房被列为全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
项目来考虑。据1985年5月20日市房地局印发的《全市“七·五”住宅发展规划》记载,全
市在“七·五”期间,规划每年个人建房10万平方米,5年建房50万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
按150元计算,5年投资额为7500万元。在“七·五”计划的前3年1986—1988年间,实际个
人建房面积12.8万平方米,平均每年只建4.3万平方米,最高建房年份1988年,个人建房
面积7.1万平方米,未达到规划年建房10万平方米的目标。在“七·五”计划期间,个人建
房建筑面积29.9万平方米,平均每年建4.9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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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房产志
排序字段: 0485
 
[RECORD: 57/77]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房产业
篇名: 第三篇 房屋建设
章名: 第一章 住  宅
节名: 第三节 住宅小区 
正文: 
  一、小区建设
    50年代初期,哈尔滨市出现住宅小区雏型,当时称职工住宅区。1953—1957年,哈尔滨
汽轮机厂、哈尔滨锅炉厂、哈尔滨电机厂、哈尔滨亚麻厂、哈尔滨量具刃具厂、哈尔滨轴承
厂、东安发动机制造厂、飞机制造公司、东北轻合金加工厂等大型骨干企业相继建成职工住
宅区。这些住宅区在设计标准、整体布局、使用功能方面,以哈尔滨亚麻厂职工住宅区较好。
小区占地1.76公顷,住宅总建筑面积95572平方米,20栋三层住宅楼,每4栋一组,呈周边
式布局,显得井然有序。使用功能较全,有上下水、卫生间、地下储藏室等设备,平均每户
使用面积70平方米。住宅楼房间宽敞、庭院有果树、花卉、凉亭、绿地,是职工业余休憩的
理想场所。
  1960—1978年,在经济建设中,曾一度贯彻“先生产,后生活”的方针,基本建设中非
生产性建设投入减少,新建的生产用房和生活用房比例失调,住宅建设发展缓慢,住宅小区
建设无几。
    1980年,市区开始进行大规模住宅建设,新建住宅小区逐年增加。1983年建成第一个住
宅小区——王兆新村。小区新建住宅楼43栋,15万平方米;公用建筑及配套设施19栋,1.1
万平方米,安置居民2774户,1.1万人。配套设施有18000米的道路网,1200米的排水管网,
2座变电所和5000米长的送压电线,1座装有5台8吨位的自动化锅炉房,1200米的供热管网,
液化气管道供线管网,1座2400门的家用电话交换台和线路装置,附设1所容3000多学生的小
学校及商店、粮店、卫生所和托儿所。街道两侧安装路灯、绿地和树木。国家科委1985年
《中国技术政策》第六号兰皮书的综合开发条目中,所列举住宅建设的唯一实例,就是哈尔
滨市的王兆新村住宅小区。
  在第六个五年计划和第七个五年计划(1981—1990年)期间,除市、区政府和部门建设
的王兆新村、芦家、清明、木兰、哈西、菜艺、地包、正阳新村等住宅小区外,大型骨干企
业都相继建设自己的住宅小区:哈尔滨电机厂建“电机新村”住宅小区;哈尔滨汽轮机厂建
“进乡住宅小区”;哈尔滨锅炉厂建“旭升住宅小区”。截止1990年末,全市新建3万平方
米以上的住宅小区48个,总建筑面积492.2万平方米。
  这些住宅小区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规模也比较大。在新建的48个住宅小区
中,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有11个,总建筑面积250万平方米;5—10万平方
米的12个,总建筑面积80万平方米;3—5万平方米的25个,总建筑面积170万平方米。其中
超过20万平方米以上的有哈尔滨电机厂管理的健康路小区、东安发动机制造公司管理的保国
街小区、东北轻合金加工厂管理的中心小区。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松花江公路大桥南岸的
正阳新村住宅小区(包括东西区),总建筑面积51.9万平方米,是全市最大的住宅小区。
  新建的住宅小区,统一配套,有供暖、供电、排水、煤气等。此外,还备有消防、环卫、
路灯、绿地、自行车棚等。正阳新村小区内还建成一个3000平方米的大型菜市场。在河图街
东侧楼房底层建成各种商业网点;设立银行、储蓄所和电信分局;同时新建4300平方米的前
进小学校和400平方米的幼儿园。
  二、小区管理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1953—1957年),形成的住宅小区没有统一的管理标准,企业按
照国家房产政策和市管公房的管理办法自行管理。有关房屋修缮、道路铺设、园林绿化以及
其它设施投资均由企业自行解决。
  1982年国家建设部和省建委对新建的住宅小区提出“综合管理”的标准,包括房屋、道
路、绿化景观、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等方面的管理,由街道办事处、房管所(站)、公安派
出所、工商企业和住户代表组成“民主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主任,房管所(
站)长、公安派出所长担任副主任,其他人员担任委员。“民主管理委员会”制定一整套规
章制度:《民主管理委员会例会制度》、《房产管修公开办事制度》、《卫生管理制度》、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交通管理制度》、《治安管理制度》。凡参加住宅小区管理的部
门和人员各有分工,齐抓共管,履行职责。街道办事处除负责“民主管理委员会”领导工作
外,重点抓好市政、卫生、绿化、交通等项管理;房管所负责房产经营管理和供暖包烧管理;
公安派出所负责社会治安管理和“四防”工作。类似“综合管理”的住宅小区,在哈尔滨市
还是少数,大部分住宅小区由产权部门独家管理。
  企事业单位管理的住宅小区,由单位自行管理,较普遍地制定《房产管理细则》、《用
电管理规定》、《物资管理规定》、《职工住房分配条例》、《维修及服务考核规定》、《
独身宿舍管理规定》等。对房管人员实行经济责任承包,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落实到人。有
关住宅小区的一切设施,资金投入均由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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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房产志
排序字段: 0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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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房产业
篇名: 第三篇 房屋建设
章名: 第一章 住  宅
节名: 第四节 主要开发企业 
正文: 
  一、哈尔滨市房屋土地综合开发公司
    哈尔滨市房屋土地综合开发公司,是在原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的基础上,于
1984年成立的,是全省第一家开发企业。公司隶属于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1989年被哈尔
滨市建设委员会批准为一级全民所有制开发企业。1990年经国家建设部审定批准为国家二级
企业。
  公司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雄厚的经济技术力量。公司内设前期、工程、经营、财务、技
术等11个科室,职工202人,其中有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91人。自有资金2697.7万元,
其中自有流动资金2062万元,专用基金635.7万元。该公司是承揽房屋土地综合开发经营商
品房的独立经营核算单位。除开发经营住宅外,还建设经营办公楼、宾馆、商贸大厦等,并
且承揽中外合资和独资经营建设开发项目。年开发能力在30万平方米以上。
  公司自成立以来,先后建成埃德蒙顿路、大成等21个住宅小区和街坊,其中建成10万平
方米以上的现代化住宅小区7个,建筑总面积250万平方米。
  1990年销售商品房13990平方米,收回资金1295万元。
  二、中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哈尔滨公司
    中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84年10月。在计划指标、物资调配、资金
来源等方面,以中房总公司为支柱,行政隶属于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司是具有法人资
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经营范围主要是房地产综合开发,兼营房
产管理和第三产业。
  公司机构健全,经济技术力量雄厚,公司内设有综合、工程、前期、经营、经济管理、
物资、财务等部办,并设有设计室、房管站、服务公司。公司有职工163人,其中大专以上
文化程度的45人,占职工总数27.6%,有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64人,占职工总数的39.2
%。拥有固定资产2000万元,年开发能力30万平方米以上,经资审认证为市一级开发企业。
  公司先后建成正阳、友谊、集良等14个住宅小区,共完成工作量3.61亿元,房屋开发
建设面积90余万平方米。
  1990年销售商品房42584平方米,收回资金1477万元。
  三、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组建于1984年,以建筑施工为主。1987年开发企业资质复审,
建筑施工与房屋开发分开,重新组建以经营房地产综合开发、经销商品房为主体的开发企业。
隶属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
  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下设办公室、总工办、经营科、前期科、技术科、财务科、设计
室及劳动服务公司等10余个部门。公司技术力量雄厚,职工357人,大、中专文化程度占90
%,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占80%,自有固定资金1633万元,流动资金500万元。年开发能力
20万平方米以上。
    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拥有两家子公司,一家建筑材料工厂;拥有彩扩、汽车修配,
予制构件生产等多种产业,资产上千万元,已初步形成企业集团,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
  公司成立以来,已开发建设房屋近40万平方米,建成了10个配套设施齐全、环境幽雅的
住宅小区;建成侨汇公司营业楼等样板工程。1990年销售商品房17314平方米,收入金额274
5万元。
  当年公司被授予省级先进企业。
  四、哈尔滨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哈尔滨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组建于1986年10月。该公司是经市建委批准的一级国
营开发企业,隶属哈尔滨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政府指导下进行房屋土地综
合开发,经销商品房。有单独经营场所、健全的规章制度,有注册资金1065万元。公司内部
机构健全,技术力量雄厚,其中具有中专和大专文化程度的占70%,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占
67%,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占30%。
  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龙头,以改造危棚房为重点,年开发能力为20万
平方米。公司成立以来先后开发建设了安康、芦家、先锋等21个住宅小区和街坊以及其它各
类公共建筑,累计完成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1988年销售房屋面积20.4万平方米,收入951
3万元。
  1988年,公司积极配合外环北路工程建设,为尽快安置易地动迁居民,仅用7个月时间,
完成了27栋12.7万平方米的先锋路住宅小区建设任务,合格率100%,同时,较好地完成了
供热、给水、排水、煤气、供电、电讯、共用电视天线等配套设施建设,实现了商店、粮店、
饭店、邮电和小学校等公用建筑同步竣工,使2400户居民当年拆迁,当年进户,创造了哈尔
滨市建筑史上前所未有的高速度,实现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受到各方
面的好评。
  1990年售商品房16331平方米,收入资金1416万元。
  五、黑龙江省城镇房屋开发公司
    黑龙江省城镇房屋开发公司组建于1986年10月。隶属于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为集体所
有制二级企业,跻身于全市五大房屋开发公司之列,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
经济实体。公司有单独的经营场所,健全的规章制度。注册资金500万元。主营房屋土地开
发,经销商品房,兼营房屋设计、工厂、招待所。
    公司现有职工192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23人,中专文化程度的32人;有高级专
业技术职称的2人,中级技术职称的26人,初级技术职称的85人。公司自成立以来相继开发
了道外区太古、道里区安固、外环北路和香坊小北屯四个住宅小区,竣工及在建面积70.5
万平方米,动迁安置居民及公企单位1306户,4500余人。公司成立以来向国家缴纳营业税45
万元,建筑税124万元。
  1990年销售商品房屋面积18399平方米,收入2079万元。
  六、哈尔滨市新型建筑材料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新型建筑材料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成立于1984年10月,隶属于哈尔滨市建筑材料工业
局,资审认证为市二级企业。
  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有独立的经营活动场所,健全
的管理规章制度。拥有流动资金900万元,年开发能力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公司专业技术力
量较强,开发机构健全。公司现有职工74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三分之二。公司
内部设办公室、计划科、经营科、前期科、财务科、技术科、设计室。对新型建筑节能材料
的梁、板、柱、框架轻结构房屋住宅开发有独道较强的施工管理能力。
  1985—1987年公司完成新型节能墙体住宅29.3万平方米,完成工作量近亿元,实现利
润156万元,上缴利税85万元。
  1988年销售商品住宅面积3.1万平方米,收入金额1984万元。
  七、哈尔滨市城乡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哈尔滨市城乡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1985年9月成立,隶属市政府集体经济办公室。资
审认证为市三级开发企业。
  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有单独的活动场所,健全的规
章制度。自有资金200万元,年开发能力在5万平方米以上。主业是房屋土地综合开发经销商
品房,兼营设计和第三产业。公司专业技术力量雄厚,工作机构健全,现有职工68人,技术
人员44人,其中:高级职称3人,中级职称14人,初级职称27人,占职工总数的64.7%。公
司内部下设计划、财务、经营、前期、技术、办公、总工办等科室,专门的设计室和劳动服
务公司,有承担从规划设计到商品房销售的全部管理能力。
  公司先后开发了牛房屯、外环北路街区和景阳街等住宅小区。完成开发建设25万平方米,
完成总产值6276万元,实现利润460万元,累计上缴税利380万元。销售商品房1.7万平方米,
收入金额17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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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房产志
排序字段: 0494
 
[RECORD: 59/77]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房产业
节名:                     第二章 公用房屋
类别: 房产志
排序字段: 0498
 
[RECORD: 60/77]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房产业
篇名: 第三篇 房屋建设
章名: 第二章 公用房屋
节名: 第一节 工商企业用房 
正文: 
  哈尔滨市在1898年中东铁路修筑以前只有少量手工业作坊,商业也只是一些小店铺。据
史料记载,1814年建田家烧锅,有房屋32所,不动产价值为白银8千两,这是哈尔滨的早期
工业用房。1898年,沙俄在修筑中东铁路的同时,建立铁路附属临时总工厂,工厂设有机车、
客车、货车和机械4个分厂,同年10月26日竣工,1902年波兰籍犹太人伊里奥·阿罗维奇、
老巴夺兄弟2人,在道里区中国大街(中央大街)马迭尔饭店附近建手工业制烟作坊。1907年
中东铁路局哈尔滨总工厂(铁道部哈尔滨车辆厂)厂房落成,成为哈尔滨最早建筑的近代厂
房。中东铁路修筑后,工商企业用房逐渐增多。据1921年3月3日日文版《哈尔滨势情》载,
当时哈尔滨市机械油房业就有洪盛裕、聚盛泰、义昌信、东亚、恒隆德等17家工厂。被日本
人称作“支那豪商”的谷类、杂货、绸缎、钱业商铺有东合洪、晋发合、公和利、世一堂、
天丰源等37家,这些商铺房屋总面积达18500平方米。1931年外国人在哈尔滨大兴土木建造的
洋行有32家。
  1938年,日伪当局制定了《哈尔滨都邑计划纲要》,明确提出把哈尔滨作为北满的“经
济、军事中心”。城市规划人口100万,占地317平方公里,在市区大量修建煤炭、粮食、木
材储运仓库和加工企业,并在平房区建立细菌工厂。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哈尔滨市有工业用房27.5万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面
积的4%。商业用房29.8万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面积的4.4%。其中,市房地局直管的工
业用房21.3万平方米,商业用房15.8万平方米。
  1965年全市工业用房达373万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面积1723万平方米的21.6%,比19
49年工业用房增加12.6倍,平均每年增加23万平方米。商业用房31.3万平方米,占全市房
屋总面积的1.8%,比1949年增加1.5万平方米。在工业用房中,属于市房地局直接管理的
28.8万平方米,占7.7%,较1949年大幅度下降。主要原因是市房管部门新建工业用房很少,
国家和地方在哈市兴建的工业企业大量增多。直管商业用房16.5万平方米,占全市商业用
房总面积的52.7%,比1949年建国时略有增加。
  1966—1976年,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哈市工商企业用房发展缓慢。据统计,1976
年全市工业用房410万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面积1896万平方米的21.6%,比1965年仅增加
9.9%,平均每年只增加3.7万平方米;商业用房34万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面积的1.8%,
与1965年相比基本一样。其中市房地局直接管理的工业用房22.4万平方米,占全市工业用
房总面积的5.5%,比1965年减少6.4万平方米;直管商业用房17.4万平方米,占全市商
业用房总面积的51.2%。
  1977—1990年,哈市工商企业用房发展迅速,特别是商业用房是建国后发展最快时期。
1990年工业用房1357万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面积的24.6%,比1976年增加2.3倍,平均
每年增加67.6万平方米。商业用房289万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面积的5.25%,比1976年
增加255万平方米。其中市房地局直接管理的工业用房18.1万平方米,占全市工业用房总面
积的1.33%,比1979年减少4.3万平方米;直管商业用房24.5万平方米,占全市商业用房
总面积的8.5%,比1976年增加7.1万平方米。
  解放以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一直重视对工商企业用房的管理。解放初期至建国前后,
通过历次房产普查登记,明确了工商企业用房的权属。在租赁管理方面,规定“凡公企用房
不论面积大小,一律不准改为住宅。擅自改变的,除令其恢复原用途外,还要认真追查责任,
对有关人员建议主管部门予以纪律处分。”在房屋修缮方面,市房管部门在制定直管公房修
缮计划的,同时,安排公企用房修缮。修缮资金不足允许公企用房单位用租金垫修,也可与
用房单位协商,提前交一定月份的房租,用来做为修缮费用,由房管处(所)安排计划进行
修缮。但是,凡同意用房单位垫修的,必须签订协议,房管部门严格掌握起租、止租时间,
防止漏租、漏管。在租金管理方面,一直区别于住宅租金,单独执行公企用房租金标准。19
49年1月,哈尔滨市首次公布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这个标准一直延续到1982年2月。1983
年3月,根据国家建设部的规定,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物价局下发《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
镇工商用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租金标准比原标准平均提高1.29倍(仍低于实际成本40%
)。1989年2月,市房地局、物价局根据省定的标准,下发《关于贯彻省建委、省物价局〈
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镇工商用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除以省规定的《工商用房
基本租金构成表》为基本租金外,结合哈市情况按街道等级加收环境率、震动率、腐蚀率。
1990年仍按这个通知执行。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维修资金的安排上,一直偏重住宅,以公企养民用。为解决公企用
房维修费用,1981年6月,市房地局发出《关于市管公企用房垫修的有关规定》对破损程度
比较重,直接影响生产、工作安全,又未能列入修缮计划的工商用房可以垫修。但需经局、
处、所、承租单位四方检查定案。垫修工程费用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摊,属于房管部门分担
的费用,在修缮项目竣工后从租金中逐月扣除,直至结清,垫修费用收回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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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房产志
排序字段: 0499
 
[RECORD: 61/77]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房产业
篇名: 第三篇 房屋建设
章名: 第二章 公用房屋
节名: 第二节 办公及其它用房 
正文: 
  清光绪二十八年五月(1902年6月),中东铁路局办公大楼(哈尔滨铁路局办公楼)开
工兴建,光绪三十年一月(1904年2月)竣工交付使用。这是哈尔滨早期现代化的办公大楼,
由中东铁路局直接管理。哈尔滨沦陷时期,日伪当局建筑了一批日本式的办公楼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每个时期都建造一批办公用房。第一个
五年计划时期建造的办公用房达23.6万平方米,居历个五年计划之首。据统计,全市截止1
990年共建办公用房131.6万平方米。在管理方式上一直采取政府房管部门直接管理和使用
单位自行管理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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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房产志
排序字段: 0502
 
[RECORD: 62/77]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房产业
节名:                     第三章 动迁管理
类别: 房产志
排序字段: 0503
 
[RECORD: 63/77]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房产业
篇名: 第三篇 房屋建设
章名: 第三章 动迁管理
节名: 第一节 动迁安置 
正文: 
  1954年市政府制定《哈尔滨市建设征用土地具体实施办法》。这是全市在解放后制定的
第一个动迁安置法规。规定:“因建设拆除房屋者,必须经本府房地局批准,除由用地单位
按公平合理价格补偿和给予适当迁移费外,对被迁群众的安置,用地单位亦须予先觅定房屋
或自行新建与拆除面积相等之房屋或出资由本府房地局统一建筑进行安置之,勿使群众流离
失所”。法规公布后,虽然安置工作有法可依,但一些单位并没完全执行。1964年4月,修
筑香坊区“红旗大街”,动迁居民1943户,拆除房屋2971间,建筑面积48365平方米。施工
中间因资金不足,工程下马,未能兑现“当年拆除、当年进户”的许诺,造成动迁居民上访。
同年太平区跨线桥工程施工,动迁居民786户,拆除房屋27891平方米,也因未能及时安排好
群众的住房,给群众生活带来困难。这些问题虽经市、区政府及房管部门多方努力,得到较
为妥善的解决,但已造成不良影响。
  1975年8月8日市革命委员会下发《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动迁规定》。指出“凡因国家建设
需要动迁的住户,其住房问题,原则上在不扩大面积的情况下,由用地单位给予安排解决”。
“用地单位在解决用地和动迁户时,一律不准另行购买私房或移地新建平房安置动迁户,不
准给钱让动迁户自行解决住房”。
  1979年12月14日,市革命委员会颁布《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动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动
迁户必须具备“三有”,否则不予承认,不给安排住房。动迁安置根据原住房面积,参考
实有人口辈数等情况,安排住房。原住房面积小而人口又多的,新安排的住房面积适当扩大;
原居住面积过大而人口较少的,安排住房时,亦可小于原住房面积。这个法规虽然从人口和
辈数的实际情况上规定安排住房,但每个人从政策上应该分多少住房仍然没有明确,因此,
在新房分配上苦乐不均的现象时有发生。
  1982年12月25日,在总结多年来动迁安置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市政府颁布《哈尔滨
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被动迁的住户,以一
个房屋承租证为一户,由用地单位按原面积就地或易地进行安置。对人口较多,一般可按5
平方米安排。持有独生子女证的住户,要给予适当照顾”。1982—1985年,先后开发的安康
1号小区、北安街小区、大成、中和小区、芦家1号小区、安隆小区、安升小区及元士和元和
小区等15个住宅小区,都是按照《暂行办法》执行的。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新问题,主要
是有的动迁单位不具备动迁条件,仍然不顾后果进行动迁。还有的动迁单位不公开图纸、楼
层和朝向,在新房安置上缺乏透明度。1986年7月19日,市政府在总结完善《暂行办法》的
基础上,颁布《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实施细则》。细则对被动迁户和单位的资格确认、
安置原则、居住面积、集资经费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是哈尔滨市1954年以来最为详尽的一部
动迁安置法规。
    哈尔滨市从1978年开始依据城市规划和适应危棚房改造的需要,集中动迁。
  1978年为改造“三十六棚”棚户区,先后分三批动迁拆除1260户,4600人。是解放以后
最早的一次规模较大的动迁。经过动迁改造,使该地区人均使用面积由4平方米提高到8.5
平方米。
  继“三十六棚”危房棚户区集中动迁之后,每年都按照城市规划和结合危房改造动迁一
批住户。1988年“外环北路”工程动迁安置工作,是历年动迁安置规模最大的一次。第一期
工程需要动迁6123户居民和154个公企单位,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下,市动迁
办公室采取“统一部署、统一指挥、分片包干、严格要求、各负其责”的办法,深入宣传政
策,公开动迁分房规定,组织4个区的动迁办公室和两个开发骨干企业日夜奋战,仅用14天
时间,完成全部动迁任务。其中跨区安置到南岗区先锋路住宅区的2400户,仅用10天完成任
务,实现当年动迁,当年进户,没发生错号和漏号现象,做到了被动迁户、建设单位和市领
导三满意,创造了全市动迁史上的新记录。截止1990年末,全市共动迁拆除危棚房217万平
方米,年平均动迁拆除18万平方米。其中以第七个五年计划(1986—1990)动迁规模最大,
成果也最显著。“七五”期间市区共动迁居民54546户、企业单位2093个168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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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房产志
排序字段: 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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