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卷 房产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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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5 17:23

[RECORD: 33/77]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房产业
节名:                     第四章 托管房产
类别: 房产志
排序字段: 0426
 
[RECORD: 34/77]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房产业
篇名: 第二篇 经营管理
章名: 第四章 托管房产
节名: 第一节 托管沿革 
正文: 
  1953年6月,哈尔滨市政府责成市房地局成立房产信托公司,接收已经放弃管理的私有
房产,对其实施委托代管。1953—1955年间,全市共接收托管房产53处,167栋,37322平
方米。
  1956年,对私有出租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经过改造后的私产纳入市直管公产管理,
房产信托公司撤销。
  随着单位自管房产不断增加,一些中小自管房单位无力管房,弃管弃修。据1981年统计,
全市单位自管公有房产1900万平方米,其中有700万平方米属于中小型单位自管房产。这些
单位一部分有房管机构和维修队伍,但制度不健全、不配套,处于应付维持状态;有些小企
业住房数量不多,由后勤部门代管,资金、材料、维修力量受到限制;还有少数单位联合集
资建的职工住宅,产权单位谁也不牵头管理,形成有房不管房,由承租户自修自住。
  1981年12月23日,哈尔滨市政府批准市房地局成立房产信托交易管理办公室,作为先行
试点临时机构,对无力管理房产单位的公有房产实施托管。
  1983年5月26日,市编委批准房产信托交易管理办公室为正式机构。1984年8月21日改为
哈尔滨市房产信托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隶属市房地局领导。公司以管理、
维修、包烧为主业,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行企业化管理。
  房产信托公司自1982年正式面向全市开办房产信托业务,至1990年先后共托管中小单位
自管公有房产29.7万平方米。
页码: 432
类别: 房产志
排序字段: 0432A
 
[RECORD: 35/77]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房产业
篇名: 第二篇 经营管理
章名: 第四章 托管房产
节名: 第二节 经营与管理 
正文: 
  1953年,市房地局房产信托公司与私房主签订房产托管契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
系。房产信托公司对托管私产按市公有房产租金标准80%征收;对托管私产破损状况每年进
行一次普查,根据破损情况做出修缮计划,采取“不倒不漏”和“新旧相衬”的原则进行修
缮。凡列入计划修缮的房屋,区别轻重缓急实施修缮。修缮费从租金中列支,资金不足时,
一方面停止支付房产主租金,另一方面由其它户存款中统筹统支,互相调剂。租金使用分配:
首先保证按期缴纳房地产税(由信托公司代缴);按租金收入留储15%代管费,用以解决管
理经费开支;租金收入中留储20%,做为修缮基金。托管房产一律由房产信托公司向保险公
司投保,保险费为租金收入的5%。剩余部分交给房产主,凡垫付修缮费,按数扣除。这种
托管办法一直延续到1956年。
  1981年12月,重新组建房产信托交易办公室。托管房产办法规定,产权单位把房产委托
给房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维修,单位保留产权和分配权。凡本市或外市驻哈机关、团体、学校、
企事业单位的自有房产,持合法产权证件,均可自愿申请托管。参加托管的房产必须达到居
住安全,设备使用功能完备,并经过房管部门技术鉴定认可。参加房产托管的单位和房管部
门履行签约(合同)手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经济上承担的责任;定期按签约条款进行
经济结算;房管部门按国家房产政策和有关规定实施托修、托收、托烧。
  托管合同签订需由托管单位和产权单位的法人代表共同协商,包括产权所有、分配、租
金收缴、房屋修缮、供暖供水及其它有关事宜。合同经过公证部门签证,以求法律保护。
  房产信托公司自1982年正式开展房产信托业务到1984年共托管单位房产10万平方米,22
00户,年租金实收额11.4万元,收缴率85%。当年小修投资额近6万元,占年租金额52%,
人工、管理费占年租金额48%,由于租金标准低,维修费达不到国家建设部规定的占租金60
%—70%的标准。
  1985年,房产信托公司开始清理不具备托管条件的房产,合同期满的不再继续托管。当
年结束托管面积3.5万平方米。
  1986年房产信托公司加强业务建设,制定土建、水暖、房屋小修定额,推行“限额投资、
计划修缮、定额管理、优质服务”为内容的小修管理办法,赢得产权单位的信赖。1986年到
1987年全市托管房产上升到30万平方米,大部分都是新房,年租金收缴额51万元,收缴率达
到98.5%,年小修费投资18万元,占年租金额35.3%。
  1987年,一部分产权单位为减轻企业经济负担,采取一次性结算办法,将6万平方米托管
房产产权交给托管部门直接管理,有8个单位将3万平方米托管房产,通过双方协议,托管期
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补贴托管单位。
  1988年,部分自管房产单位为减轻工作负担,将24万平方米房产委托托管部门代烧(冬
季取暖)。托管部门根据市政府规定,按市直管公房包烧费标准,收取包烧费。
  1990年,全市共有托管房产29.7万平方米。年租金收缴额51.5万元,收缴率99.3%,
小修投资20万元,年修缮3892户次。
页码: 432-434
类别: 房产志
排序字段: 0432B
 
[RECORD: 36/77]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房产业
节名:                     第五章 保护建筑
类别: 房产志
排序字段: 0433
 
[RECORD: 37/77]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房产业
篇名: 第二篇 经营管理
章名: 第五章 保护建筑
节名: 第一节 重点保护性建筑 
正文: 
  1984年,省、市城市规划和建筑界对哈尔滨市一些有价值的早期建筑多次举行学术讨论
会、论证会,呼吁抢救哈尔滨具有特色的建筑。市政府领导非常重视专家们的意见。1985年
责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牵头,组织市科协、市土建学会、市建筑设计院、大专院校、文化部
门的专家、学者30余人组成“保护哈尔滨建筑风格考察团”。经考查、鉴定,根据建筑质量、
艺术价值和造型特色划分三个等级,提出市的保护性建筑名单。1986年,市政府召开保护建
筑管理工作会议,公布马迭尔宾馆等75处保护建筑名单,并颁发保护建筑标志牌。1988年,
市政府确定,由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市保护建筑,各产权单位和使用部门负责保护建筑
日常养护和维修。
  一类保护建筑35座 建筑物不允许拆除,也不允许改动建筑本身的平面格局和立面造型。 
页码: 434-438
附件: @03XC002Z.xml^XML
类别: 房产志
排序字段: 0434
 
[RECORD: 38/77]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房产业
篇名: 第二篇 经营管理
章名: 第五章 保护建筑
节名: 第二节 代表性保护建筑简介 
正文: 
  东正教圣母教堂 (又译圣母守护教堂)圣母守护教堂座落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
直街54号,1930年建成,是黑龙江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一类保护建筑。教堂占地面积
9502平方米。建筑平面呈十字形,二层砖石结构,由钟楼大厅组成。中央大穹窿顶控制着整
个教堂建筑。厚墙身,大窗密棂,檐口线角浓重,造型别致,建筑精巧,属拜占庭风格。教
堂大厅从下到上通顶,高达30米。大厅内有半幅木质“圣隔”分为里外两间:里间为圣所,
设置宝座、祭台、象形棺木,正上方悬挂耶稣复活圣像。外间有祈祷场所,有耶稣被订在十
字架上的苦像若干幅,并陈设烛台等器物。1981年政府拨款对建筑物进行维修,1984年10月
14日对外开放。
  哈尔滨教育书店  1909年建于道里区中央大街154号。原为松浦洋行。造型新奇变幻,
追求外形体积,有强烈的对比和光影变化。建筑内外采用复杂的植物形态装饰,繁琐的壁柱
(五种柱式),整个建筑多用曲线装饰。窗洞上口用断折的小山花,在主入口顶部设穹顶,
以统率整栋建筑物。被列为市一类保护建筑。
  马迭尔宾馆  建于20世纪初,位于道里中央大街129号,为典型的法兰西路易十四古典
式建筑。总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设有客房、西餐厅、凉亭、舞厅、电影院。内部结构奇特、
高雅别致。以敞门多、墙壁周围镜子多,堪称哈尔滨之最。此建筑原由法籍犹太人建造并经
营,后由俄国人代管。解放后,为市政府招待所,1953年改为哈尔滨旅社。1985年进行大面
积装修改造,在保持原建筑格局的基础上,将木阁楼改造成1100平方米标准客房。1987年恢
复马迭尔字号。是市一类保护建筑。
  哈尔滨铁路江上俱乐部 1927年建于道里区斯大林公园内。俄罗斯木结构庭园建筑,厅、
廊、楼、阁错落有致,建筑物一半建在堤坝上,一半伸向江面,为秀丽的松花江增添一景。
是市一类保护建筑。
  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同志视察黑龙江纪念馆 1919年建于南岗区颐园街1号。
法国新古典式建筑,原是犹太商人私人住宅。建筑物主体分为二层,下设地下室,屋顶设阁
楼层,中央部分做通高到顶的凸主体,辅以严谨的克林斯壁柱装饰墙面,增强了垂直划分:
孟莎式双折高尾顶,阁楼老虎窗突破檐口小花,与植物形拦杆相连构成女儿墙,整个造型整
齐、匀称、严谨。室内设喷泉,室外配水池,树木、绿地、小路,组成了一座美丽、恬静的
花园府邸。1950年,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视察哈尔滨时在此居住。是市一类保护建筑。
  朝鲜族第二中学校 位于道里区通江街64号,原是全市唯一的犹太教会学校。尖券形的
门窗、门廊,窗上六角形窗棂图案是犹太教的特殊标志,二层窗上双圆心尖券与悬空着的塔
柱,檐壁饰以蜂窝钟乳拱,屋顶饰以圆状穹顶,墙面浮以植物图案。是市一类保护建筑。
  黑龙江省博物馆 位于南岗区红军街44号,原为1904年建造的莫斯科商场,是继广场中
心的圣尼古拉大教堂后,建筑起来的与教堂关系非常密切的建筑物,主立面与教堂主入口相
对,在各自的门前观赏对方都会得到一个精美的景观。同时,教堂的“帐篷顶”与商场转角
处的两个圆心穹顶遥遥相望,在空中形成一个等腰三角形,为广场制造出十分优美的天际线。
此建筑平面布局采用严整的对称式,左右两侧各有五个单元,中间为两大一小三个单元,加
上两个转角处的连接体,共15个单元。各单元相对独立。在造型上,通过三个长的两个方的
共五个穹顶制造出极富特色的型体。同时,平面上的各个单元也通过壁柱强调出来,使立面
有很强韵律感,建筑窗在两房上用不同的处理方式,上层用一个半圆窗,上有披檐,下层用
两个长方形窗,中间开门,门下有台阶,每间都用基本相同的处理方法。在转角处的穹顶下,
各开一个老虎窗。在穹顶和女儿墙上,有许多铁件做成的曲线。是市一类保护建筑。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位于南岗区花园街124号。1922年建,俄罗斯浪漫主义(摩登主
义)建筑形式。完全突破了对称轴线等陈规,按实际需要安排平面,组织空间,追求稀奇古
怪的曲线造型,随心所欲地选择形式,自由开设门窗,用料模仿植物形态代替金属制作阳台
和檐顶栏杆。是市一类保护建筑。
  哈尔滨基督教堂 位于南岗区东大直街50号,1911年德国侨民所建,属德国哥特式建筑
风格。教堂占地面积2360平方米,建筑面积453平方米。建国后交给市基督教会使用。“文
化大革命”开始后,该教堂被占用关闭,1979年退归宗教协会,经修复1980年12月13日基督
圣诞节对外开放并恢复宗教活动。该教堂是省、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省基督教教
务委员会所在地。是市一类保护建筑。
  哈尔滨铁路局第一招待所 位于南岗区红军街47号,原为中东铁路局旅馆。1902年动工
修建,1906年转让给沙俄外阿穆尔军区做军官俱乐部。日俄战争期间做过临时红十字会病院,
曾一度做过沙俄驻哈领事馆,接待过俄国财政大臣维特。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成为哈尔滨
市工农兵苏维埃办事处,接待哈尔滨中、俄籍铁路员工。1921年改为中东铁路公司理事会办
公处。日本占领哈尔滨期间,改为大和旅馆,专门接待日本“满铁”人员和日本在哈的上层
人士。解放后,做为哈尔滨铁路局招待所,一直沿用至今。这座旅馆建筑地面部分为二层,
带有地下室,总使用面积为3697.25平方米。建筑造型与立面设计,采用典型的新艺术运动
常用的曲线与墙垛相结合的形式,铁件弯曲缠绕有极强的动态效果,富有装饰性,这些铁件
现已全部改为以直线型为主的图案。另外,在入口处的大雨棚上也布满了曲线,显示新艺术
运动式风格的曲线特色。另一个带有曲线的部位是窗的贴脸,尤其是主入口两侧,二层上的
窗及其它部位的窗上墙上都有一些装饰性极强的曲线图案。在整条红军街上,这座建筑以特
有的面貌独占一席。是市一类保护建筑。
  哈尔滨文庙 哈尔滨文庙座落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庙街,建于1926年。黑龙江省省级文
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6万平方米。由殿堂、两厢、门庑和围墙组成三进院落,层次井然,
轩昂凝重,庄严肃穆。前院为棂星门院,中院为大成殿,后院为书厅院。三重正殿均用金黄
琉璃瓦顶,配殿分别为青绿、灰瓦顶,金碧辉煌富于变化,殿内彩绘富丽堂皇。整个建筑采
用中国民族建筑的形式结构,是黑龙江省现存规模最大、最完整的仿古建筑群,对研究古代
建筑艺术风格和古代的建筑艺术具有重要价值。是市一类保护建筑。
  东北烈士纪念馆 位于南岗区一曼街21号。是欧洲古典式建筑。门廊巍峨,廊住高大,
洁白色墙壁庄严肃穆。1928年由“万国会”投资筹建,拟做图书馆大楼。日本入侵哈尔滨市
后,改建为伪满洲国哈尔滨特别市警察厅,成为监禁、刑讯,屠杀爱国志士、共产党员的魔
窟。哈尔滨市解放后改做东北烈士纪念馆,1948年10月10日正式开馆。全馆建筑面积4283平
方米,陈列面积1200平方米,陈列展出240位烈士的事迹和遗物、一千多件革命文物、图片
和历史资料。著名的抗日英雄杨靖宇、赵尚志、赵一曼、李兆麟以及解放战争中的杨子荣、
董存瑞等英雄事迹和珍贵遗物都陈列在这里。1953年元旦,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亲临该馆参谒
并亲笔题词“革命先烈永垂不朽”。东北烈士纪念馆开馆以来,参观者络绎不绝,其中有来
自世界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外宾、华侨及港澳同胞。是市一类保护建筑。
  极乐寺 筹建于1921年,1924年落成。位于南岗东大直街,占地面积5.75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1.7万平方米。
  建筑结构和布局特点,呈现出一主二辅各成体系,左中右三个院落组成,是一座典型的
传统寺庙建筑。整个寺院座北、面南、临街。进入山门,庙庭内可分左右三个系列。中轴线
为殿堂建筑,两侧为辅助建筑。首行是钟鼓二楼,依左右而立。正中一路,当头是前殿—弥
勒天王殿,向后依次是主殿—大雄宝殿,后殿三圣殿最后是藏经楼。左路有安养堂、念佛堂、
斋堂、膳房、司房、僧学教室等,依次排列;右路有佛学院宿舍、禅堂、法师关寮等,次第
而立。各建筑的形式、结构、层次及装饰,互有异同。极乐寺不仅省内知名,在国内外也有
一定影响。被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市一类保护建筑。
页码: 438-441
类别: 房产志
排序字段: 0438
 
[RECORD: 39/77]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房产业
节名:                     第六章 房产交易
类别: 房产志
排序字段: 0441
 
[RECORD: 40/77]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房产业
篇名: 第二篇 经营管理
章名: 第六章 房产交易
节名: 第一节 私房交易 
正文: 
  1907年,哈尔滨开埠后,私人建房日益增多,出现了以房产经营为业的房产主和经纪人,
从事私房交易。解放以后,私房交易时断时续,主要在私人之间进行。为此,市政府和房产
管理部门曾发布《房产交易暂行规定》,使其纳入规范轨道,达到公平交易。
  解放初期,由于房屋紧张,公家购买私房的情况比较多,私房主、房产经纪人乘机哄抬
房价,牟取暴利。
  1950年9月14日,东北人民政府鉴于沈阳、哈尔滨两市公家购买私房和大量动迁住户的
情况,专门发布“立即停止在沈阳、哈尔滨两地购买私人房产”的命令。
  1951年3月1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以房字第93号文件发出通告规定:“凡欲发生不动产
买卖或赠予者,无论机关、团体或个人均须到本府房地产管理处事先声明备案,经审查产权
无疑,价额合理,并无其它问题后,方准办理正式买卖转移手续”。随后,市人民政府拟定
《房产买卖案办法》,4月公布施行以后,情况有所好转。到1952年末,全市发生买卖经过
备案的房产943件,其中私人之间房产买卖761件,机关、公企购买私人房产80件,购买外侨
私产102件。
  1953年6月成立哈尔滨市房产信托公司。除托管部分私人房产外,还负责全市房产交易
的行政管理工作。这是解放后第一个全市性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1955年3月15日哈尔滨市
房地产管理局公布《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是
建国以来第一个以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名义发出的房产交易法规性文件。
  《暂行规定》对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做了严格的规定:“房地产买卖契约书必须经房产信
托公司监印后方为有效。凡不到房产信托公司登记备案,私自买卖之房产,一经查明,除宣
布无效外,严重者处以买卖价格5%—50%的罚金。”“严格禁止私人介绍房地产买卖索取
佣金,一经查出,除将所得之佣金或物资予以没收外,并处以所得佣金或物资1—5倍之罚金,
严重者依法惩处。对利用私人介绍买卖之双方亦酌情给予处罚。对借房地产买卖进行投机倒
把者,经发觉查明后即将其资金之一部或全部予以没收,情节严重者依法惩处之。”
  《暂行规定》对房产构造类别区分、房产评价标准、附属物各等区分、附属物买卖评价
标准等,都作了说明和规定。
    《暂行规定》颁发以后,哈尔滨市房产交易市场混乱状况有了明显好转,交易额日趋上
升。但也遇到一些新问题,主要是房屋交易价格标准过低,地下黑市交易仍然相当严重,公
家不经批准购买私房问题依然存在。
  1974年2月14日,市房地局重新修定1955年3月15日发布的《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
行规定》,颁发《哈尔滨市私有房产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
行规定》共10条。规定:“凡本市私有房产交易事宜,均由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
审查价格,经批准后,方可成交。”“凡机关、社群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不
准购买私有房产。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房产买卖双方,均不得任意抬高房
价,违反者,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并对双方酌情处理。”文发以后,由于当时正在进
行“文化大革命”,实际上并未认真执行。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整了私房交易办法。1981年,按照“双
方协商,调查清楚,政府批准,签订契约,即可成交”的原则,办理房产交易事宜。具体办
法,以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基建拆除市直管公房实行换建价格”为依据,其价格为:
社会自由交易价格每平方米130元。调整后的交易价格每平方米86.40元。公产拆除换建价
格每平方米115.20元,调整后的交易价格86.40元/平方米。
  1982—1984年经房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成交手续的2658件,面积8万平方米,国家收入契
税25.4万元,高价瞒价及私自交易罚款39.7万元,手续费15.3万元。1985年办理的1903
份交易件,面积5.7万平方米,评价交易额即达427.7万元,国家收入契税20.5万元,高
价瞒价及私自交易罚款440.9万元,手续费14.6万元。
  嗣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为控制高价交易,规定对超过政府评价标准的房屋交易,采取
按高价额累进加收交易费的办法,加收率15%至50%。对借房屋买卖之机变相出卖国家土地
的行为或借房屋交易哄抬房价搞投机倒把活动的,除对卖方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对买卖双方
各处以房价1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向司法部门起诉追究法律责任。
页码: 442-448
附件: @03XC0030.xml^XML;
@03XC0031.xml^XML
类别: 房产志
排序字段: 0442
 
[RECORD: 41/77]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房产业
篇名: 第二篇 经营管理
章名: 第六章 房产交易
节名: 第二节 公房交易 
正文: 
  1950年10月24日,东北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有房产和公家购买房产问题的规定令》,
规定“公有房产一律不准买卖,违者以盗窃公产论处。”嗣后,省、市人民政府根据东北
人民政府发布的《规定令》也做过相应的规定。一直执行“公房不准买卖”的政策。
  1980年5月26日,省城市建筑局根据邓小平同志的谈话精神,发出《关于出售现有公房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提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试点出售住宅。”强调出售公
房政策性强,需提出工作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出售住宅收回的价款,
一律用于新建住宅,不准移做它用。
  文件发出后,哈尔滨市部分自管房产单位,采取个人出资,公家补贴的办法向职工出售
公有住宅。但在补贴出售公房工作中出现了公家补贴过多和压低公房价格的现象。在公房补
贴出售的同时,开始出现商品房市场,由市住宅建设开发总公司独家经营。年销售商品房2
万平方米左右。售价比较低,每平方米300—500元之间。
  1984年,哈尔滨市政府颁发《关于改革房地产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
规定》)。提出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住宅,在近期主要补贴出售给哈市的机关、团体、
文教、卫生等单位的缺房职工和目前无建房能力的企业单位职工。自行建设住宅的单位,也
要拿出一部分新建住宅,在内部职工中补贴出售。购买补贴出售住宅,购房者支付款应占住
宅基本造价的三分之一左右,其它建房费用和动迁比例费、配套费等,由职工所在工作单位
补贴。
  1985年7月24日,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发出《关于公有旧房出售和个人建房公家补助几
项规定的通知》,提出“凡公产旧房,不论是直管房产或单位自管房产均可向职工出售,原
住户有优先购买权。出售旧房的售价,按现值由房地产机关进行评定,原则上不实行补贴出
售。各单位自管房屋出售,其售价必须经当地政府房管机关评定价格后方能出售,否则交易
一律无效。”“凡是七成新以下的旧有住宅已实行折价后再补贴三分之二出售的,应一律由
买方再补交三分之二款,国家不再保留三分之二的权利,其产权全部归个人所有。”
  1985年10月2日,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印发《黑龙江省房屋评价交易和拆迁补偿标准》,
调整了1983年颁布的《标准》。
  住房制度改革以后,房产交易出现了购房资金没理顺,交易手续不规范,交易价格不统
一,地下交易时有发生的问题,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市房地产管理局1985年11月5日颁发
《房屋交易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交易价格和取费问题,
强调贯彻执行省建委1985年10月2日颁发的新《评价交易和拆迁补偿标准》,对环境率的比例
规定:一类地区加30%-50%,二类地区加20%-40%,三类地区不增不减,加类地区减10%-
20%;动迁补偿费不加环境率。经批准的单位购买私房,单位之间,私人之间的买卖,按省
评价标准部分课6%的税金(全民所有制不课税),收3%的手续费。私房之间交换按评价之
差价契税6%,价格相等的不契税,按双方评价之和各纳1.5%手续费。私房与公房交换,公
证后按买卖处理,按私房评价契税6%,收手续费3%。单位自管房和市直管公房,卖给个人
按评价契税6%,收手续费3%。单位内调,产权人搬入单位公房,经单位决定将私房内调给
职工,职工双方订立买卖契约,单位出据证明信件,可按评价契税,收手续费。房屋交易中
附属物作价标准,可按评价契税,收手续费,附属物不上照。需要复丈的,每件收取复丈费
3-10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内外投资者对房地产的需求迅速增加,房地产市场日趋
活跃。但是,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都很不健全。一些单位和个人盲目寻找交易
对象,房产交易隐瞒价格,偷税漏税现象时有发生,不法分子趁机利用黑市投机倒把,非法
交易有增无减。
  1987年7月19日,国家建设部发出《关于建立和健全房地产交易所的通知》,强调新旧
房出售一律在交易所进行。要加强政府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建立和健全市场信息网络
系统,使市场经营活动规范化。
  1988年首先在道外区开办房产交易市场(设在道外区三育街)。本着"放、调、管"相
结合的原则,变通地执行现行的房屋评价标准,采取"限定下限,放开上限,随行就市,自
由交易"的方式。同年市房地局向市政府提出单独设立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把机构升为县
团级的报告。1989年2月7日,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哈尔滨市房产交易中心和房地产交易所。
  1990年4月24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管
理办法》。5月5日,市长张德邻发布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自5月15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共11章50条。对哈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涉及的房产买卖、房屋互换、产权
转让、房产典押、房屋租赁、房产价格、房产税、管理职责、处罚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7月22日,市房地局、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建设部、物价局、工商局《关于加强房
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发布《关于制定我市房地产交易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收取8项费用的标准:房产价格评估服务费按评估额的1%计取;旧房
交易手续费,按交易额的3%计取;代售商品房服务费,协商议定,最高不超过销售额的1%;
委托换房服务费,收换成户每户100元;住房互换服务费,公产互换每户20元,公产与私产互
换每户40元,私产房之间互换每户60元;抵押房产签证手续费,按房屋价格评估额的1%计取;
房屋租赁手续费租赁住宅按租赁额的1%计取,租赁非住宅按2%计取;商品房转移签证手续费,
按商品房销售额计取,个人购买收2%,销售单位收0.75‰;单位购买商品房,对买卖双方各
收0.75‰。文发以后,到1990年末,市房地产交易部门共收取各种费156万元。
页码: 448-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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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房产志
排序字段: 0448
 
[RECORD: 42/77]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房产业
节名:                     第七章 房屋调配与互换
类别: 房产志
排序字段: 0452
 
[RECORD: 43/77]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房产业
篇名: 第二篇 经营管理
章名: 第七章 房屋调配与互换
节名: 第一节 房屋调整 
正文: 
  50年代初期,哈尔滨市建设的大型骨干企业,绝大部分分布在动力、香坊、平房、太平
区及杨马架子一带,而职工多数居住在市中心区,上下班跑十几里路,甚至三四十里路。为
方便职工上下班减少通勤流量,1950—1958年为职工建住宅300.3万平方米。但由于职工激
增,城市住房分布不合理的现象依然未能改变。
  中共哈尔滨市委、市人委遵照党中央、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关于“一手抓生产、一手抓
生活”的指示,经多次研究分析,认为必须按照生产组织调整住宅。1959年市委、市人委组
成哈尔滨市职工居住调整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副市长白天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房地局局长
赵绍宗、市劳动局局长张琢坤、市人事局局长谢照担任。赵绍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
由市房地局、劳动局、人事局抽调组成。办公室设在市房地局。除市建立专门机构外,各城
市人民公社(区)、各单位在党委领导下,组建调整职工工作调换住房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在工作中统一领导,全面规划,采取换人与调房相结合,整调与零调相结合,内部调整与外
部调整相结合,单位挂勾与职工自找对象相结合,系统包干与公社负责相结合,分配住房与
调整相结合,调整与节约住宅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和一整套两条腿走路的方针。
  1960年4月22日前后,市政府召开三次全市性的调整职工住房动员广播大会。除主会场
外,设30多处分会场,由各单位组织广大职工收听。提出的口号是:“为了便利职工生产、
学习和生活,进一步促进生产、工作的大跃进,在全市开展一个以生产、工作单位为中心的
调整职工居住工作运动。”
  各单位经过动员,调查摸底,制定规划,以生产、工作单位为中心,安排和划分职工住
宿区。据1960年4—11月末的统计,全市共调整184个单位集体独身宿舍,12.2万人,面积1
3.9万平方米。调整职工住宅4.2万户,22.1万人,面积60.2万平方米。各单位对职工调
房的组织工作比较严密,做到统一指挥,规定搬家日,并组织搬家互助队。亚麻纺织厂仅4
个小时就搬迁了608户。
  合理调整职工居住点,特别是采取调人与调换住房相结合的办法,不仅有效地解决了职
工上下班的困难,而且有利于合理地调剂职工住房,缓和住宅紧张状况。哈尔滨师范学校采
取“两查一结合”的办法,调整了130户职工住房,调出余房3000平方米,解决了17户职
工住房急需。亚麻纺织厂调整了74栋家属宿舍,共1708户,调出余房300平方米,解决了13
处集体福利事业用房和50余户职工住房。
  在合理调整职工住房的基础上,整顿与建立各种房管组织和工作制度。各单位都建立宿
舍民主管理委员会,加强房产管理。
  1960年以后,哈尔滨市未再进行职工住房调整。
页码: 453-454
类别: 房产志
排序字段: 0453
 
[RECORD: 44/77]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房产业
篇名: 第二篇 经营管理
章名: 第七章 房屋调配与互换
节名: 第二节 房屋调配 
正文: 
  1945年日本帝国主义投降后,所有敌、伪、逆房产统由驻哈苏联红军司令部调配。当年
拨给苏联驻哈各部门敌伪房产109处。
  1946年4月28日东北民主联军解放哈尔滨,吉黑军区敌产管理处调配敌伪房产。调配原
则是属于敌伪的住宅大部分分给群众;属于敌伪办公用房,调配做办公使用。市政府接管以
后,发现房产调配混乱。决定加强公有房屋调配管理,采取强硬措施制止无政府状态。1948
年3月11日,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发布通告:决定对房屋实行统一管理。无论市民或机关部队
需用房屋均须登记,由市政府批准。对机关、部队占用房屋不论公产私产均须登记,由市政
府发给正式使用证,逾期一律按私自占用论处。
  抗美援朝战争爆发以后,为保证战争胜利和完成机关、工厂企业北迁任务,市房地产主
管部门进行了大量的房屋调配工作。1950年调配各种不同用途的房屋33.2万平方米,解决
了军队、工厂等88个单位用房。
  由于房屋紧缺,住宅用房的调配工作一直比较困难。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千方百计寻找房
源,1950—1957年,先后为机关企业单位和居民调剂解决公房118.5万平方米。其中仅1955
年、1956年两年,就解决职工住宅6578户,其中包括安置公用、基建和倒危房动迁户2102户,
分配给无房职工3983户,照顾荣转军人和烈军属432户,其它61户。这些空房的来源一部分
是新建的住宅,其余是移民迁出房和苏侨回国收购房。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期间,为保证改造后并厂、建社和商服网点调整需要,市房地
产主管部门在房屋调配上,做了大量工作,保证了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
  在房屋调配工作中,采取先安排外事和生产用房,后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则。对社会福利
用房和为便于职工上下班调剂住房也给予照顾。
  1958年,精简机构,下放干部,腾出一批办公用房和住宅。人们比较关注这部分房屋的
调配。2月23日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统一调整房产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规
定,“凡是这次紧缩机构,精简人员,上山下乡的职工家属及下乡的市民腾出的房屋,不论
公、私产,不论机关、团体、学校、工厂(国营工厂主体范围内除外)、企业、部队,也不
论办公用房,职工家属宿舍或其它用房,皆责成市房地局统一掌握,统一计划和统一调整,
各单位均不得进行内部调换,扩大占用面积或单位与单位之间进行调剂。”
  腾出房屋的调配原则:省直机关和人民团体等用房,以南岗区为中心。市直机关和人民
团体等用房以道里区为中心。各区级机关以各区委、区人委所在地为中心进行调整。各工厂、
企业生产用房,根据需要和可能条件,尽力给予调剂解决。中小学校、医院、商业、粮食、
服务行业及文教卫生部门用房,根据地区情况和需要,统盘规划,合理安排。凡腾出的门市
房,不得任意改为住宅、托儿所或集体宿舍。在特殊情况下已将门市房或办公用房改为住宅、
托儿所、集体宿舍者,如确暂不能改变,须一律按门市房收租。凡腾出的住宅,原则上仍解
决住宅用房。职工住宅的调整,以各机关、工厂为中心,优先将各单位的职工住宅调整到各
单位的周围。
  1958年以后,哈尔滨市的住房建设发展很快,住宅供需矛盾有所缓解。但由于城市人口
急剧增加,房屋租赁与需求之间的矛盾,仍然是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为合理调配住房,
解决社会住房困难户用房,市政府1976年发出26号文件,决定“新建单位内调市管公有房屋
一律收回百分之三十至五十交由房管部门统一分配。对一些长期无力建房和职工住房十分困
难的单位,可适当照顾”。
  1977年1月,市房地局颁布《关于市管民用房屋调配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规定“先无房,后疾苦,先急后缓,一房多用,合理调配,搞好单位内调,加强互换工
作。”“新建、翻建房屋,外侨死亡绝产和外侨出境收回的房屋,收缴或收购的私人房屋,
公企交回或变更用途的房屋,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平衡计划对口调配。”自然腾出或单位
内调收回的房屋,由各房产管修处实行计划对口调配。1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包括走廊、厨
房、卫生间、厕所),一般考虑调配给本院居住的拥挤户。条件较好的,分配派户。在公房
民主管理委员会健全的情况下,也可采取民主评议的方法进行调配。市管民用房屋只分给市、
区党政军机关、团体(包括城市人民公社)等无自建住宅能力的单位和中小学校、卫生院、
商业服务网点及区街工业等单位,其它单位一律自筹资金自行解决。翻建房屋,原则上只安
排原地住户。新建房屋按投资来源实行专项分配和“对口”分配给单位。
  1980年以后,国家基本上不再向地方投资建房,公房全部由产权单位自行调配。7月19
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发出《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城市住房供需
矛盾非常突出,根本原因在于房源缺乏,但分配上的不合理,也加剧了住房的紧张,因此必
须加强对住房分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地可根据职工家庭人口数量、性别、辈数、职务及
有利于计划生育等因素,制定暂时的分配标准和实施办法。分配的原则,要首先解决无房户
和严重拥挤户”。规定:“凡国家补助和地方投资建设的住宅,由市房产住宅局编制分配方
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统一分配。各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住宅,由单位自行分配。企、事
业单位职工缺房,应向各自的单位申请,不能直接找房管部门。”至此,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除内调收回和社会上自然腾出的少量房屋以外,由于没有房源,基本上不再向社会上调配住
房。
页码: 454-456
类别: 房产志
排序字段: 0454
 
[RECORD: 45/77]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房产业
篇名: 第二篇 经营管理
章名: 第七章 房屋调配与互换
节名: 第三节 房屋互换 
正文: 
  哈尔滨市从1952年开始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互换业务。虽然机构多次变动,但一
直有负责管理房屋互换的部门,为群众换房服务。
  “文化大革命”初期,房管部门被撤销,换房处在无人管理状态。1972年,市房地局重
新组建,换房工作又逐渐恢复起来。
  1978年以后,市房地局在各区普遍建立了房屋互换站,配备了专职和兼职换房工作人员。
一些自管房单位也配有兼职换房工作人员。全市换房工作人员达到500余名,形成了一个全
市性的换房服务网络。1982年,市房地局成立房屋互换总站,指导全市换房工作。服务范围
逐渐扩大,由日常互换发展到举办各种不同形式的房屋互换大会,集中互换;由直管产互换
发展到直管产与单位产互换;由市区内互换发展到跨省、市互换。
  1983年10月27日,第107期《市政府简报》,以“城市住房互换工作开创新局面”为题,
向全市通报住房互换工作取得的成绩。称赞街头巷尾换房会是“把换房办公室搬到了老百姓
的家门口”。《简报》对1983年换房成果算了一笔帐:“今年通过互换住房共解决了1800多
户职工跨区上班和上班路远的困难,平均按每户两名职工计算,每天可减少上下班交通对流
7500人次。”
  单位自管房产与直管房产的互换,始终是哈尔滨市房屋互换工作的“禁区”。主要是自
管房单位怕不好收缴“两费”(房费、供暖费),怕本单位的福利叫外单位职工享受。哈尔
滨量具刃具厂冲破“禁区”,带头跳出单位“小房产”,参加全市房屋互换。1983—1986年
为职工换房登记762户,换成362户。
  私有房屋之间和私有房屋与公有房屋之间的互换涉及产权,情况比较复杂。1984年6月1
0日,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换房总站制订了《哈市私有房屋互换须知》。规定私人房屋双
方如果同意,可以进行互换。具体由各区房地科进行产权调查,审查占地面积,提出书面材
料,由房产交易所办理手续,区房地科办理更名换证;跨区的私产房进行互换,属于哪个区
的由那个区的房地科派人调查,按上款办理手续;双方交换使用权,不变动产权的按正常互
换手续,但私房产权人不准在换房后撵互换住户搬家;私人产权互换公房承租权的,因牵扯
问题较多,原则上不予办理。特殊情况持私有产权的一方对拟互换的一方进行赠予处理,经
公证处履行法律手续后再由房地科审查办理互换住房手续;按法律程序赠予的私房拟同直管
公房或单位公房互换的,必须取得产权单位同意,并签字盖章。同时,规定对没有房产执照
的;产权有纠纷的;房产在外地无合法委托的;私自交易没办手续的严禁互换。
  随着住房互换工作的广泛展开,要求跨城市互换的职工日益增多。哈尔滨市房地产主管
部门从关心群众生产和照顾离退休职工生活出发,积极创造条件与17个大城市协商达成协议,
共同制订《跨城市互换房屋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
申请跨城市换房:
  一、夫妇分居两地需合并一地者;
    二、调动工作需将房屋随工作一起调换者;
    三、年老退、离休返回原籍与有办理换房机构的城市投靠子女者;
    四、复转军人返回原籍与有办理换房机构的城市房屋调换者;
    五、双方城市因公事用空房调换住房及业务、办公用房者。
    有下列情形不准换房:
    一、对现住房无正式租用权者;
    二、拖欠房租和其它费用未交清或损坏房屋设备未修复赔偿者;
    三、住单位房产未经单位同意者。
    《暂行规定》对跨城市换房的手续、证件和取费标准,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和说明。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哈尔滨的房屋互换工作异常活跃,各区每年举办一次房屋互
换大会,全市举行了八次房屋互换大会。据统计1980—1990年,全市通过各种形式互换房屋
62637户,缓解了城市“住房难”、“乘车难”。
  首届全市房屋互换大会,于1982年6月13日在道外区船坞公园举行。第二届全市房屋互
换大会,于1982年9月4日在道里区兆麟公园举行。第三届全市房屋互换大会,于1983年9月4
日在南岗区东大直街极乐寺举行。第四届全市房屋互换大会,于1984年5月在满洲里街举行。
第五届全市房屋互换大会,于1984年8月5日在斯大林公园举行。第六届全市房屋互换大会,
于1985年7月26日在斯大林公园举行。第七届全市房屋互换大会,于1986年8月13日在斯大林
公园举行。第八届全市房屋互换大会,于1987年7月24日在斯大林公园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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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房产志
排序字段: 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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