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卷 土地志(六)
发布时间:
2023-05-05 17:23
[RECORD: 57/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四篇 地价与土地租税费
章名: 第二章 租 税
节名: 第二节 税 捐
正文:
一、土地税
土地税是民国时期不动产纳税的一种。1929年重印的《哈尔滨特别市章则辑览》"不动
产纳税规则"记载,哈尔滨特别市所有之土地及建筑物,除国家机关及东省铁路局因办公占
用之房屋,各领事署和经市特许之文化教育、慈善宗教,并其他无经济目的之公益法人直接
占用之房屋外,一律缴纳土地税及建筑物税。土地税的税率,有收益者不高于其评价的0.5
%,无收益者不高于评价的0.25%。土地评价由市政局分别按土地地点拟具评价表,提交
市自治会议决定。市政局按业主姓名、地段号数、土地评价、拟定税额、不应征税者之理由
等各项,编制土地征税表进行征税。
二、地皮捐
东北沦陷后,日伪政府以作为地方公益费用而征收地皮捐,以有房屋者为限,无论自住、
出租一律纳捐,尚未建房之地皮暂不征收。但以地皮作"堆栈"等类有营业性质的,未建房仍
照收地皮捐。对官有公房、公有学校房舍,及一切公产无收益者,免交地皮捐。地皮捐按年
捐总数分四季收,分别为: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和10月1日。每季首15日内交清,逾期
不交按照征收营业捐规则加罚。地皮捐按"地面之繁简、商埠户口之多寡分别估价按年征收"。
伪哈尔滨特别市公署1935年《哈尔滨特别市例规暂定类集》"哈尔滨特别市征收地皮捐房捐
规则(第二区)"记载,地皮捐以地区分等,地区内按街分级,再按每平方米估价捐额的5%
征收。地皮捐率为估价捐额5‰。
1942年7月,伪满政府正式公布实行"新地税法",哈尔滨市不再征收地皮捐,按"新地税
法"征收地税。"新地税法"规定宅地、旱田、水田、林地、山荒、牧场、原野、湿地、池沼
等均征地税。不课税的土地是国有土地或由于公益、宗教、教育、文化、社会政策等的用地,
但有效益的要课税。"新地税法"还规定市县旗课地税附加捐。1944年哈尔滨市地税附加捐为
6%。同年12月伪政府公布征收税率按地价的4%征收,但因东北光复未能实施。
三、农业税
新中国成立后,哈尔滨市市区的农业生产用地,由市财政局收缴农业税。
1955年8月,将原由市财政局征收农业税的城市建设用地,移交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改
收地租,取消了市区城市建设用地的农业税。
四、地产税
地产税是新中国成立后对私有土地征收的税捐,标准价格依据土地所在地点繁荣程度及
交通情况划分为18个课税等级,以土地执照上所载之土地等级(15-100)为划级标准(标准
价格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
地产税征收范围以开征城市房地产税的地区为征收区。对农民入社的土地,根据黑龙江
省税务局的指示,仍征收地产税。1955年8月,市财政局向太平、南岗、香坊、顾乡等区发
出通知,将原由市财政局收缴农业税的私有土地,一律移交市税务局征收地产税。
地产税依据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8%。1956年哈尔滨市应征收户为4091户,土
地面积2174311平方米,税额40441元。
页码: 493-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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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土地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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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节名: 第三章 土地费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496
[RECORD: 59/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四篇 地价与土地租税费
章名: 第三章 土地费
节名: 第一节 土地使用费
正文:
1949年4月开始,哈尔滨市对私人使用城区国有土地收取使用费。土地使用费以工薪分
计算,市场用地一等每平方米0.9分,二等0.7分,三等0.5分;商业用地一等0.3分,二
等0.25分,三等0.2分;工业用地一等0.25分,二等0.2分,三等0.15分;住宅用地一
等0.09分,二等0.065分,三等0.03分。1954年7月起以人民币计算,市场用地一等每平
方米0.19元,二等0.15元,三等0.1元;商业用地一等0.06元,二等0.05元,三等0.0
4元;工业用地一等0.05元,二等0.04元,三等0.03元;住宅用地一等0.03元,二等0.
02元,三等0.01元。
1980年以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只对个人和大集体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收取土地使用费。
收费基本标准仍沿用1953年前的地产税标准,依据土地所在地之繁华程度及交通情况,将原
85个等级(15-100)改为民用每平方米年土地使用费2-8分,7个等级,大集体单位每平方米
土地使用费1角。全市每年收土地使用费40万元,其中10万元上缴国家财政,剩余部分由市
房地产管理局支付管理土地费用的开支(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用于房屋维修费。
1984年9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改革房地产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除明确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土地,在国家未统一规定前暂不收费外,对城区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
人用地,实行合理收取土地使用费的办法。对集体所有制单位用地,按土地使用性质确定每
平方米每月收费标准,商业用地为5分,工业和仓库用地4分,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管住宅和文
教、卫生、办公部门用地3分,居民个人住宅用地2分。对历史遗留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居民
个人,未经批准私自超占的土地或违章建筑占地,在未得到处理前,按标准加倍收费。超出
面积多占的土地,按标准加两倍收费,直至腾出占地。
同年10月,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财政部《关于制止任意收取'土地使用费'和'地租'
的通知》。财政部在通知中重申:1973年国家税制改革试行"四税合一"时,企业应缴的房地
产税已合并在"工商税"统一征收,企业不再单独缴纳房地产税。根据通知精神,哈尔滨市对
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不再征收土地使用费。
页码: 497-498
类别: 土地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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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60/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四篇 地价与土地租税费
章名: 第三章 土地费
节名: 第二节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正文:
80年代后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逐渐增多。为加强城市
土地管理,促进开放、搞活,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城市土地
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用地核拨、地政管理、征收土地使用费和发放土地使用证件等工作。
并于1987年3月17日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城市土地的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
业利用原有场地,或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在城市土地进行新建、扩建的,均要到市房地
产管理局办理用地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除
明确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和使用期限外,还要明确土地使用费缴纳方式和纳费义务人。独
资经营的外商企业、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按中外合资经营协议认可方式纳费的一方,以批
准使用的土地作价入股的中方合营者,房屋出租给外商企业的房屋出租者等,为外商投资企
业土地使用费的纳费义务人。
外商投资企业纳费义务人,在每年12月底缴纳当年土地使用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
缴土地使用费总额1‰的滞纳金。新建企业在建期间的土地使用费,按收费标准的30%缴纳。
在建期自领取《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工业一般为2年,其他行业为1年,个别在建期长的,
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准可延长在建期1年。
对外商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资源开发、节约能源的企业,除市区
繁华地段(一类地区)外,自企业开办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6年开始缴纳的土
地使用费,按地区递减,最高不超过每年每平方米1.5元。
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社会公益事业用地,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可免缴土地使用费。如遇不可抗拒的特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无力
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可缓缴或免缴当年土地使用费。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划分4个地区类别,根据土地用途按年计收。1
989年共征收49253元,1990年共征收42318元。
页码: 498-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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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土地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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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61/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四篇 地价与土地租税费
章名: 第三章 土地费
节名: 第三节 土地管理费
正文:
一、征收范围
为加强土地管理,解决土地管理人员开支和业务经费,1981年11月黑龙江省财政厅、物
价局、农业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征收土地管理费的通知》中规定:经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批
准的国家基本建设和城镇兴办的各企、事业(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征用、拨用的土地;农
村社队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用地;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农村社队,以及其他机关、企
事业、国防等部门兴办的农牧业生产单位拨用的国有储备土地;国营农牧业生产单位职工和
农村社员(包括在农村居住的职工)建房用地,以及商品性砂、石、土场用地,都要向所在
市、县土地管理机关缴纳土地管理费。
1982年6月,哈尔滨市财政局、物价局、农林局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农业局《关于
征收土地管理费的通知》时,根据哈尔滨市的具体情况,对征收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凡是国
家基本建设(包括郊区社队)征(拨)土地,在领取批地文件时,必须向市土地管理机关一
次缴清土地管理费。凡社员新建房屋所占土地(包括非耕地)的土地管理费统一由市土地管
理机关按规定收缴。翻建房屋和将来补发宅基地执照的手续、成本费,由区收缴。商品性砂、
石、土场的收费办法,除征地建场(厂)当时收缴的一次性土地管理费外,每年还要按开采
面积收缴管理费。此项费用由市土地管理机关派人到场(厂)直接收缴。国营农场(包括林、
牧、渔场)、郊区社队及其机关、企事业、国防等单位拨用国有储备土地,兴办农牧业生产
单位的土地管理费,在领取批地文件时,必须向市土地管理机关一次缴清。
1988年,哈尔滨市实行城区和郊区土地统一管理后,对土地管理费的征收范围规定为:
征(拨)用城市规划区土地,包括国家基本建设和城区兴办的各企业、事业(包括集体所有
制)单位征(拨)用的土地;郊区乡(镇)村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基本建设占地;
城区和郊区职工、居民建房用地,以及各种临时用地等。
1990年,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黑龙江省收取征用土地管理
费暂行办法》后,哈尔滨市根据"暂行办法"精神,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国家机关、国防、全民
企事业、集体企事业、外商投资企业、各类联合企业、私营企业建设等,需由市土地管理部
门负责组织征地的,均收取土地管理费。
二、征收标准
哈尔滨市土地管理费征收标准是根据批准划拨土地的不同类别、用途,按面积计收。19
82年开始实行征收时,对国家基本建设、城区兴办的企事业(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郊区
农村社队企事业基本建设用地,征用、拨用城区和郊区菜田,每亩征收一次性土地管理费为
150元,农田100元,荒地草原50元。改造利用废弃地、脊薄地,酌情免收或减收土地管理费。
对农牧业生产单位拨用国有储备土地,每亩征收一次性土地管理费0.2元。郊区每户不超过
250平方米的宅基地所建房屋占用耕地的,每户征收一次性土地管理费10元,非耕地2元,改
造利用废弃地免征土地管理费。商品性砂、石、土场地按开采面积,每年每亩征收土地管理
费50元,开采后平整土地恢复利用的面积,从恢复之年起免征土地管理费。
1984年5月,市财政局、物价局、农林局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农业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土地管理费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中规定:农、林、牧生产单位拨用国有菜田、农田等
仍做为农业生产用地的,一次性按征收基本建设用地土地管理费标准的5%收费。用地单位
在征(拨)用土地之外,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堆放建筑材料、修筑运输道路和其他临
时设施,以及进行地质勘探等,按征收基本建设用地土地管理费标准逐年收费,土地归还后
停止收费。城区职工、居民建房占用城区和郊区土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一次性按征收基本建设用地土地管理费标准的70%收费,利用废弃地免征土地管理费。与此
同时,经市政府批准,对全市规划后的农村宅基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整顿。凡居住在郊区
农村的居民一律发放宅基地执照,并予一次性收费。每户收费标准是:农业户每户收4元,
非农业户每户收5元。此款一律上缴市地方财政,存入市农林局土地管理处帐户,按预算外
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1988年,哈尔滨市实行城区和郊区土地统一管理的新体制后,对征(拨)用城区规划区
内的土地,每平方米收取土地管理费0.5-0.8元,全市共收缴93万元。与此同时,农林局
土地管理处将1987年原土地管理处暂存款帐上的土地管理费,转入土地管理费帐户中230608
.5元。
1990年,由于各类用地面积的增加,全市共收缴土地管理费130万元,比年计划90万元,
多收缴44.4%。
三、管理与使用
1981年11月省财政厅、物价局、农业局《关于征收土地管理费的通知》规定:土地管理
费一律上缴地方财政,列入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土地管理机关所需各项业务经费,
年初会同财政部门提报年度计划,报省财政厅和土地管理局批准后,由市、县财政部门按季
拨款,并逐步实行经费包干的办法。经批准的经费当年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超支不
予拨补。市、县土地管理机关要将土地管理费的80%送缴市财政局,同时将20%直接上缴省
财政厅预算外专户存储,作为开展全省性土地管理工作和调剂各地余缺的资金,由省土地管
理局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拨款使用。
根据通知精神,哈尔滨市确定市土地管理机关为统收统支的核算单位,各区土地管理机
关按照收费承包合同收缴土地管理费,如数上缴市土地管理机关,统一存入市财政部门。
土地管理费的使用范围是:开展土地资源勘查、评价、分等划级工作的业务费用;编制
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组织进行土地利用规划的经费;组织开展村屯规划和进行改造旧
村屯试点经费;印刷土地证照、台帐和有关图件资料,进行土地统计,建立土地档案所需费
用;购置劳动保护用品、仪器设备和设施的开支;进行土地利用科学研究和开展保护、改造、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试点经费;市、区土地管理机构经费和社队不脱产的土地管理人员补助
费;培训业务人员,奖励土地工作中先进典型所需费用等8个方面。
1985年,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各级土地管理局(办)征收土地管理费缴纳能源交通重点
建设基金问题的通知》精神,从本年起,在当年征收总额中扣除本身的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和
上缴省20%后的余额,以15%年征集率向市税务机关缴纳能源交通基金。
1990年6月,省土地管理局、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收取征用土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后,哈尔滨市根据暂行办法,将土地管理费用于统征工作的办公费、会议费、借用和招聘人
员的工资、差旅费、福利费、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设备购置等费用,以及成立
统征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等方面。
页码: 500-502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500
[RECORD: 62/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四篇 地价与土地租税费
章名: 第三章 土地费
节名: 第四节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正文:
为适应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又保护郊区菜田,保证市区的蔬菜供应,哈尔滨市按国家
和省的有关规定,从1982年开始,向征(拨)用郊区菜田的单位征收菜田建设费。同年12月,
哈尔滨市农林局下发《关于征收新菜田建设费及管理使用范围的通知》。新菜田建设费征收
范围是:国家基本建设(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征(拨)用菜田;城市职工住宅建设征(拨
)用菜田;国营农场(包括林、牧、副、渔场)基本建设和职工住宅建设占用他单位菜田;
农村社队办企业占用菜田;商品性的砖、瓦、砂、石、土场占用菜田。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和划拨的菜田,按实占面积和被征土地位置,向市农林局缴纳新菜田建设费。征收标准是:
近郊每亩缴纳2万元,中郊每亩缴纳1万元,远郊每亩缴纳0.5万元。
新菜田建设费由市农林局统一收缴,所有权属于市人民政府,70%全市统一分配,30%
拨给被占菜田所在区。新菜田建设费采取有期无息借款形式下拨给使用单位,3-5年还清,
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准核销。
新菜田建设费列支范围是:新菜田建设中的土壤改良费;温室大、中棚及育苗设备配套
设施费;农业新技术设备费;农田水利建设设备费;新机具设备费等。
1982年占用菜田281.16亩,共征收新菜田建设费2264155元。1983年占用菜田697.8亩,
共征收新菜田建设费9403090元。1984年将新菜田建设费改为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1988年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成立后,市农牧渔业局(原农林局)将1987年暂存款帐上挂的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2583520元,转入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帐户中。留在农牧渔业局土地管
理处帐户内的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15274002元,上缴市财政局专户存储。全年占用菜田面积
5655.07亩,征收新菜田建设基金11578350元。
为加强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控制征、拨用地,开发建设新菜田,发展蔬菜生产,
1989年7月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向市人民政府呈报《关于发布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
请示》。同年10月,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发布,11月1日起施行。"新
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凡批准征(拨)用市辖区内的菜田、精养鱼塘用于国家
基本建设;国营农、林、牧、副、渔场的基本建设;城乡单位和城市居民的住宅建设;乡(
镇)企事业单位建设;农村地区合作经济组织以土地入股与国营或其他单位建设;开发商品
性的砖、瓦、砂、土厂(场);其他应征收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建设,均缴纳新菜田开发
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仍是每亩近郊2万元、中郊1万元、远郊0.5万元。
征收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规划土地管理局负责,委托建设银行代收代缴后,列入
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的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市留70%,拨给所在
区30%。
对征、拨用菜田或精养鱼塘的,市规划土管理局在办理征、拨用地手续的同时,按规定
标准收缴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对不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不办理征、拨用地手续。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是:开发新菜田和精养鱼塘;新菜田整治、改良和培肥;
建设或维修温室、塑料大棚;提高菜田、鱼塘生产能力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添置必要的配套设
备;建设蔬菜基地的勘测规划、技术培训、科学实验费用;对开发建设新菜田方面做出显著
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费用。
经批准列入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计划的项目,除集中连片开发建设新菜田的骨干工
程可无偿投资外,其他一律采取有期无息或低息贷款形式。使用市的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
单位提出计划,经市农业委员会同市规划土地管理局、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办理拨款手续。贷款的支付、结算和回收等具体业务,委托市农业银行
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各区的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审批程序,由区人民政府参照市
的程序自行决定。使用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贷款的单位、个人,必须按期还款,逾期不还的,
由支付贷款部门按有关规定处以罚金。
按照新发布的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1989年全市共占用菜田面积855.77亩,
收缴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876.1万元。
1990年全市占用菜田面积355.4亩,收缴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377.5万元,同时收缴陈
欠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140万元,共收缴517.5万元。
页码: 502-504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502
[RECORD: 63/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五篇 土地管理机构
节名: 第五篇 土地管理机构
正文:
中东铁路修筑以前,哈尔滨地区无正式土地管理机构,涉及土地的部门,系以财政税收
为目的,并未实行土地管理工作。清末,哈尔滨地区隶属吉林将军所属阿勒楚喀副都统管辖
时,由主管财经方面的右司执掌有关土地事宜。
中东铁路修筑后,沙皇俄国为掠夺铁路沿线城镇的土地,在中东铁路管理局设土地管理
机构,攫取了哈尔滨地区部分土地管理权。东省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为行使主权,于1923年
设立地亩管理局,逐步从中东铁路管理局夺回了土地管理权。
东北沦陷后,伪哈尔滨特别市公署先在都市建设部门设土地机构,日本侵略者为进一步
实现其掠夺政策,加大税收,改设地政部门管理土地。
哈尔滨解放后,建立市政府,由财政部门代管有关土地方面的事务。
新中国成立后,哈尔滨市设置房地产管理部门,统管城市区的房产和土地。以后随着城
市建设的发展,在农业部门设置土地管理机构,管理郊区土地。
80年代后期,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哈尔滨市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问题,日益
显得重要。为把城区和郊区的土地管理及时纳入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1988年成立哈尔滨
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实行城区和郊区土地统一管理的新体制。
页码: 507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507A
[RECORD: 64/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节名: 第一章 新中国成立前土地管理机构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507B
[RECORD: 65/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五篇 土地管理机构
章名: 第一章 新中国成立前土地管理机构
节名: 第一节 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
正文:
中东铁路修筑后,沙皇俄国为掠夺以哈尔滨为重点的铁路沿线城镇的土地,以管理铁路
附属土地为名,于1904年11月15日设立东省铁路沿线管理与土地开发处,1905年1月1日改为
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其职能是:用短期和长期出租土地的方法经营土地;管理长期租用
土地的契约及土地租用户转让土地的公证文件;管理工商企业的事务,发放工商企业经营许
可证,登记、征收当地各工商企业的税金,管理村镇居民的福利设施;制定各项与社会秩序
有关的行政命令,各项商业法及与经营土地有关的法规;掌管破坏社会秩序和行政法令有关
的司法工作;监察居民生产、生活和管理公共设施等。涉及到财政税收、治安司法、市政管
理等多方面,超越了管理铁路附属土地的范围。
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长期和短期租地手续,商业监察(监察商
业注册、税收和验证等),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和个人档案管理等。此外,还设有会计、
造林、基建-卫生、技术-地界、农业、花卉苗圃、测绘等7个科。
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成立以后,用短期和长期出租土地的办法,大量出放哈尔滨的土
地和收缴商业税等。仅1905年就收入长期租地金额386819.69卢布,短期租地金额364668.
08卢布,商业税金额72530.8卢布。
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政府声明"愿将中国中东铁路及租让之一
切矿产、森林及其他各种产业,由沙皇政府与克伦斯基政府及霍尔瓦特、谢米诺夫、高尔察
克等匪徒,与从前俄国军官商人及资本家侵占得来者,一概无条件归还中国,毫不索偿"。
但这一宣言未能实现,中东铁路的管理权依然把持在以霍瓦尔特为首的沙俄残余势力手中。
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成立地亩管理局后,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迟迟不予撤销,仍继续
出租土地和收缴地租,并无理封存土地档案,拒不交给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直至1924年
9月才将土地档案启封交付。
页码: 507-508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507C
[RECORD: 66/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五篇 土地管理机构
章名: 第一章 新中国成立前土地管理机构
节名: 第二节 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
正文: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中国当局相继收回铁路守备权和铁路附属地的警察、司
法等权。东三省保安总司令张作霖、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朱庆澜、中东铁路督办王景春等商
定,于1923年7月28日宣布撤销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成立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任命
东省铁路护路军参谋长兼滨江镇守使张焕相为局长。8月1日,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在哈尔
滨正式成立。8月7日,中东铁路管理局局长沃斯特罗乌莫夫等俄方铁路要员与北京道胜银行
行长、哈尔滨道胜银行分行长、法国驻哈尔滨领事等召开会议,反对中国当局接收中东铁路
管理局地亩处工作。8月11日,驻华英、美、法、日4国公使照会中国政府外交部,就东省特
别区收回土地管理权,提出"抗议"。8月24日,意大利驻华公使附和英、法、美、日公使的
照会,"抗议"东省特别区接收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的工作。8月31日,驻华4国公使推美国
公使舒尔曼来哈尔滨,借口考察中东铁路,干予中国收回地亩管理权。由于东省特别区行政
长官公署行使主权,予以抵制,未能得逞。
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成立后,1924年1月在中东铁路沿线设6个地亩管理分局。各分局
置一名委员主持工作(后改称分局长)。哈尔滨的地亩由第一分局管理,委员冯惟德。由于
哈尔滨的地亩问题涉外较多,情况复杂,于1928年改由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直接管理。
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设局长1人,隶属行政长官,综理全特区地亩,监督所属职员。
设副局长1人,秉承局长之指示,协理全局事务。
地亩管理局下设总务、经租、调查3个科。
总务科:掌管人事、财务、文书、档案等工作;经租科:掌管整理地亩、租放地亩、转
移租地、订立租约、征收地租、登记册籍、经理官产等工作;
调查科:掌管调查地亩、丈量地亩、勘界绘图及其他技术事项,查勘工程及建设事宜等。
地亩管理局还设秘书2人,秉承局长之命办理机要事务。
职员中有科员、技士、翻译、稽查、办事员等职称。科员助管各科事务;技士掌理技术
事务;翻译分任各科翻译事务;稽查员稽查地亩事务,执行公务时携带"稽查证"。
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成立以后,及时用中文和俄文发出通告和布告,宣布原属中东铁
路管理局地亩处职权管理的全部事务,除专属与经营铁路需要有直接关系的事务,并且与协
议不矛盾者仍由中东铁路管理局自行处理外,其余一概归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接管。各国
居民以前和中东铁路管理局签定的租地契约继续有效,1923年8月1日以后与地亩处签订的租
地契约一律无效。同时还宣布租用土地的全部文件,不论长期或短期租用,都要交给东省特
别区地亩管理局,以便登记注册,确立对今后土地管理权。今后有关租用土地、交纳租金、
解决土地划界纠纷及其他有关土地的事务,均要到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办理。
1928年11月,张焕相辞去地亩管理局局长职务,由高化毅继任地亩管理局局长。1929-1
931年3月,应振复任地亩管理局局长。1931年4月-1932年1月,臧启芳任地亩管理局局长。
此外,民国初期吉林省滨江县在土地清丈时,设临时机构清丈分局,由县知事兼任局长。
页码: 508-510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508
[RECORD: 67/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五篇 土地管理机构
章名: 第一章 新中国成立前土地管理机构
节名: 第三节 伪满土地管理机构
正文:
1932年2月5日日本侵略军侵占哈尔滨后,日伪政府将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改为东省
特别区长官公署,仍保留地亩管理局,葆廉任局长。1933年7月27日,东省特别区长官公署
改为北满特别区长官公署,地亩管理局改为地亩管理处。职能是:国有地产的调查及整理、
杂种地产的管理、台帐的整理、发放土地证书、土地测量等。1936年1月撤销。
1932年8月,伪哈尔滨特别市公署为实施"都市建设计划",在都市建设局内设置土地科,
首任科长张永年。土地科的职能"一是都市计划事业用地之收买;二是都市计划事业用地之
管理"。为收买民有土地,1934年在顾乡屯设立"土地收买事务所",办理买地事务,1936年7
月撤销。
1937年7月1日,伪哈尔滨特别市改为哈尔滨市,隶属伪滨江省管辖后,都市建设局撤销,
并入伪市公署工务处。为实施日本侵略者的掠夺政策,加大税收,在伪市公署内另设地政科,
科长由日本人担任。地政科的职能是:"职掌有关土地调查、地籍整理、保管地籍图册、发
放地照和土地商租等事项"。
此外,1937年进行地籍整理时,还设置临时机构"地籍整理哈尔滨支局"。
页码: 510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510A
[RECORD: 68/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节名: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管理机构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510B
[RECORD: 69/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五篇 土地管理机构
章名: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管理机构
节名: 第一节 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
正文:
抗日战争胜利后,1946年1月至4月23日,国民党接管哈尔滨时,设地政局管理土地。5
月3日哈尔滨市政府成立后,在市财政局设公产科(后改称房地科下设土地股)掌管有关土
地事务。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8月成立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处,处长梁毓忠,隶属市人民政府
直接领导。
为加强对房地产的管理,1952年10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从各系统抽调73名干部,在哈
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处的基础上,成立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首任局长于大洲。市房地产管
理局下设4个科2个股,其中地政科管理土地事务。
1953年8月,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整机构,在原基础上扩大为8个科(室),其中仍
有地政科。其职能是:按照国家房产和土地政策、法令,对哈尔滨市的房产和土地实施管理,
调整分配、买卖租赁、征租课税、发放契照等。
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市房地产管理局并入哈尔滨市公用事业公司(后改称市建
设管理局)。
1972年4月恢复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局内设办公室、生产处、房管处。房管处下设
房地科,分管有关土地事务。
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土地工作时期,主要是通过管理房屋控制城区土地。
页码: 510-511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510C
[RECORD: 70/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五篇 土地管理机构
章名: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管理机构
节名: 第二节 哈尔滨市农业局土地管理处
正文:
为保护耕地,加强郊区的土地管理,1975年6月,经哈尔滨市编制委员会批准,在市农
林局(后改称农牧渔业局、农业局)增设土地管理科,人员7人,具体负责郊区的土地管理
工作。1983年8月,在土地管理科的基础上,升改为土地管理处,事业编制17人。土地管理
处实行处队一套编制,对外两个牌子,既是市农林局土地管理处,又是市土地资源勘测队。
土地管理处下设秘书、征(拨)土地管理、农村建设管理、资源勘测规划管理4个科。1985
年8月,农林局土地管理处改为农牧渔业局土地利用管理处。7个区设土地利用管理科,共29
人。其中:道里区6人、道外区4人、南岗区5人、太平区4人、香坊区4人、动力区3人、平房
区3人。22个人民公社设有土地管理人员29名。为管好郊区土地资源,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的
审批权限,实行区、社土地管理的"三权"(人财物)市统一管理办法。此外,各生产队还设
有土地管理人员,协助区、社土地管理人员管理本队的土地,劳动报酬采取队记工分,国家
补贴的支付办法。
页码: 511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511
[RECORD: 71/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五篇 土地管理机构
章名: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管理机构
节名: 第三节 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
正文: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为适应需要,哈尔滨市实行了城区郊区土地统一管理的新体
制。1988年5月12日,成立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从原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农牧渔业
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划出规划、土地管理等部分职能和人员组成。局长王伯贤,副局长朱涌
泉、张相汉。
1988年6月26日,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向市人民政府呈报《关于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三定'
方案的报告》。9月17日市体制改革委员会和编制委员会正式确定了规划土地管理局的"三定
"方案。
"三定"方案中规定: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统管城乡规划、土地和地政的职能
部门。主要任务是搞好全市城乡规划、土地和地政的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提高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其土地管理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城乡
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哈尔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办法,并组织
实施;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一管理城乡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整治和
保护土地资源,按职权范围审查、申报和审批、征拨土地;编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执行国
家和黑龙江省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编报和落实土地开发计划;组织城乡土地调查,负责土
地登记、统计和权属确认及变更工作,建立和管理城乡地籍档案;对各部门的土地使用、资
源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非法占地,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仲裁土地纠纷;研究城乡土
地使用制度改革,对土地有偿转让等地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监督;按市、区分工负责土地管
理的有关费用收缴工作,统一收缴和管理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等。
"三定"方案还规定了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方面,负责确定开发
地段和用地规模;负责地政管理、开发用地效益测定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在洪区内的
土地管理方面,凡使用水域范围内土地或变更土地权属,应由水利、市政、农业等部门提出
审核意见,由规划土地管理局办理用地手续。对加固堤防、整治河道用地,需按土地管理法
由水利、市政部门和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到规划土地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在城市房产用地
管理方面,凡房产权属发生变动,产权单位要到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在林业用地方面,现有林业、园林用地未办用地手续的要补办手续,改变用途和权属变更的,
由林业、园林部门提出申请,由规划土地管理局办理手续。
规划土地管理局内部设办公室、规划处、规划管理处、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处、土地资源
利用规划管理处、地籍管理处、用地审批管理处、计划财务处、人事教育处、法规监察处10
个处(室),编制70人。
1990年,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内部的处(室)调整为办公室、计划财务处、人事教育处、
机关党委、法规监察处、建设用地管理处、土地规划资源利用管理处、地籍管理处、规划处、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处、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处11个处(室)。行政编制70人,事业编制1
人,共71人。
土地规划资源利用管理处的职能是:组织编制和审查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
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资源开发、复垦计划,负责土地资源开发、复垦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建设用地管理处的职能是:负责编报非农业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非
农业建设用地指标;负责指导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承办需上级批准的建设用地
的审核报批;审批市级权限内的国家建设(含外资企业)征拨农业用地;审批国家乡镇企事
业建设用地、村民建设住宅占用耕地等。
地籍管理处的职能是:负责全市地籍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和土地登记、核发土地证件和
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等工作。
法规监察处的职能是: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发布的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组织起草有关实施细则、规定;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
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查处违法占地等案件。
直属单位有统一征地咨询服务站,1989年2月1日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为市规划土地管理
局直属处级单位,事业编制12人。
砖瓦砂石土厂(场)用地管理站,1989年7月20日成立,科级单位,受规划土地管理局
建设用地管理处领导,编制7人。负责对全市砖、瓦、砂、石、土厂(场)用地的审理、收
费、复垦和管理工作。
1990年3月6日,经市编委批准,成立市土地管理监察中队,科级单位,事业编制16人。
页码: 512-513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512
[RECORD: 72/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节名: 后 记
正文:
《哈尔滨市志·土地志》是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承担编纂《哈尔滨市志·规划志》
之后,由局长朱涌泉提议,经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同意,纳入哈尔滨市志系列的一部专
业志。这部专业志的编纂起步较晚,1994年末组成编纂委员会,1995年初着手工作。由于哈
尔滨市土地管理局(1995年12月原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分为市规划局和市土地管理局后,由市
土地管理局承担编纂土地志的任务)领导的重视和有关人员的共同努力,于1997年6月完成
送审稿,经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和土地管理局,共同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学者进行评
审后,又进行两次修改,于1997年11月定稿。
借鉴历史,为现实服务,是编纂本专业志的根本目的。由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演变的历
史原因和资料所限,本部志书对建国前土地开发沿革和土地制度方面的记述较少,而侧重于
中东铁路修筑后城市的土地利用和管理。建国后,多年来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分别
管理城区和郊区的土地,统一管理土地的机构建立较晚,有关土地的档案资料也不够齐全,
虽然经过广泛查找,积极搜集,但仍感不足,遗漏之处在所难免,只有留待今后补充、订正。
在编纂过程中,承蒙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领导和有关同志的热情指导,并给予斧正,
对此表示诚挚的谢意。
编 者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
页码: 514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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