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卷 土地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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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16:39

[RECORD: 33/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二篇  地籍管理
章名: 第三章 土地登记
节名: 第八节 初始土地登记 
正文: 
  1976年,哈尔滨市在郊区开展土地划界工作时,制定了《哈尔滨市土地划界、落实地权
实施办法》(试行草案),提出"按照党的土地政策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划定各单位的
土地使用界限,经市革命委员会审查批准,发给《土地证》,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
所有权明确起来"。根据这个规定,在土地划界中,《土地划界报告》经市革命委员会批准
后,即填发《土地证》。据市农林局土地管理处统计,从1979年2月15日到1988年3月17日,
全市共登记发放《土地证》320件,土地面积1255385.5亩。其中国有土地88件,面积15649
0.4亩;集体所有土地232件,面积1098893.1亩。
    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土地证》发给生产大队,证内注明各生产队的地界、地
号、地权、地类和面积。
  1988年哈尔滨市实行城区和郊区土地统一管理的新体制后,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
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开展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申报登记工作。1988年10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
记工作的通知》,同时还下发了《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实施细则》(共10
条)。为了把申报登记工作搞好,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于11月30日召开了有各区和市政府各委、
办、局,以及中央直属和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负责人参加的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
报动员大会,12月1日正式开始申报登记工作。经过3个月的时间,全市共申报国有土地7512
2宗,面积2782.8万平方米,初步摸清了全市国有土地的使用宗数、面积、功能等状况,特
别是铁路、公路、市政、水利、宗教等系统,使用国有土地的状况。
  1989年,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做好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部
署,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首先在驻哈部队用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试点。通过一个多
月的工作,对人民解放军81032、81156和86001部队达到"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3
条标准的63宗,面积4.5平方公里用地,发放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为推广这次土地登记
发证试点经验,1990年11月14日在81156部队召开了"首批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现场会",对
全面开展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
页码: 42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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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421
 
[RECORD: 34/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节名:                     第四章 土地分等定级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422
 
[RECORD: 35/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二篇  地籍管理
章名: 第四章 土地分等定级
节名: 第一节 市区城镇土地分等定级 
正文: 
  民国初期,丈放城镇街基时,即按城镇情况划分了等级。据1917年《吉林公报》刊载:
"已成商埠,建筑有年,商民辐辏轮轨交通之地为上等;城镇市埠开辟已久,商贾丛集,路
陆通达,尚有繁兴可望为中等;城镇市埠开辟未久,商民未臻繁庶,水陆转运不甚通畅,以
及属于建设计划者为下等;虽经设治勘定街基而无人趋赴,招领不易者为最下等"。
  1917年滨江县出放傅家甸街基时,将繁华市街土地定为上等,普通市街土地定为中等,
偏僻背巷土地定为下等。每等又根据不同情况分为三级,共划分为三等九级。据滨江县知事
兼请丈分局局长张曾榘向吉林省土地清丈总局报称:"共出放上等一级街基一万四千七百二
十二方丈二十方尺六十三方寸;二级一万五千七百八十三方丈十四方尺七十七方寸;三级一
千五百三十一方丈七十六方尺八十三方寸。中等一级街基一万二千九百三十三方丈三十方尺
一方寸;二级五千八百六十四方丈九十五方尺四十五方寸;三级六千三百零八方丈四十二方
尺七十八方寸。下等一级街基二万八千零八十八方丈七十六方尺六十二方寸;二级二万一千
三百七十七方丈五十五方尺二十三方寸;三级一千三百四十一方丈六十八方尺八十方寸"。
  1919年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租放长期和短期地块时,把新市街(南岗)划分为行政区
和商业区。行政区供机关、团体等建设用地,商业区供商业服务行业建设用地。从地价和租
金上看,行政区明显高于商业区。在行政区和商业区内,又根据地块位置的繁华程度和交通
便利情况,以及土地用途等划分为上等地、中等地和次等地。
  1923年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成立以后,采用招标办法租放街基时,根据地段的繁华和
交通情况有所区别,繁华街和拐角高于一般街道。黑龙江省管辖的松花江北岸的松浦市政局
租放街基,则划分为一、二、三等。
  1932年哈尔滨沦陷后,日伪政府为征收地税和实施"大哈尔滨市都市建设"收买土地,对
南岗的大直街、邮政街、花园街、车站大街(红军街)、海关街、松花江街、吉林街、奉天
街(鞍山街)、齐齐哈尔街(龙江街);马家沟的国课街(奋斗路)、黑山街、教堂街(革
新)、巴山街;道里的中国大街(中央大街)、新城大街(尚志大街)、石头道街、地段街、
买卖街、水道街(兆麟街)、炮队街(通江街)、斜文街(经纬街)、田地街、商务街(上
游街)、工厂街、透笼街、商埠街(红霞街);傅家甸(道外)的正阳街(靖宇大街)、升
平街、南勋街、太古街、头道街、三道街、五道街、七道街、九道街、十四道街、十六道街、
二十道街、许公路等主要街路都划分为繁华地段、普通地段和街的末端三个等级。此后,19
41年6月1日,伪政府公布了"土地等级制定法"。为实施"土地等级制定法",伪哈尔滨市公署
地政科召开权衡协议会议,讨论市内各区土地等级,并在各区设置土地等级权衡协议会,从
事土地等级调查、议定。协议会由委员长和委员若干组成,委员长由当地区长充任。委员从
区事务所职员中选任干事若干名,承委员长之命令处理会务。委员长和委员均为名誉职。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因收缴租金的需要,哈尔滨市各区的街基宅地,划分为上、中、
下三个地级。但从租金上看,同是上等地租金却不同。以道里和东西傅家(道外区)为最高,
南岗和马家沟次之,新阳、香坊、太平、顾乡、松浦为最低。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发土地执照、房产执照、公有宅地租约时,为征收税捐的需要,
参照原土地等级,把街基宅地划分为85个等级。即由15级到100级,以100级为最高。土地之
等级均载入"土地执照"和"租约书"内。1952年商业街道划分三等:
  一等:东、西傅家区有靖宇正大街(西起景阳街,东至十六道街)、靖宇头道街(以南
至北)、靖宇二道街、靖宇三道街、靖宇四道街(从南至北)、靖宇五道街、靖宇六道街、
靖宇七道街(南至太古街止)、靖宇南十六道街(南止南新街)、太古街(西起头道街、东
止七道街)、南勋街(东止五道街)、桃花巷、兴业市场(南十六道街以东的兴业街在内)。
道里区有石头道街、地段街(石头道街以南)、中国八道街至十四道街、道里小卖市场、尚
志大街(北起中国五道街南至十四道街)、中央大街(北起中国五道街南至经纬街)。
  二等:东、西傅家区有景阳街(南起西门脸北至同发二道街)、靖宇北二道街、南小六
道街、承德街(南至小水晶街)、延爽街、吴兴街、定兴街、纯化街、天一街(南至五柳街
)、太古街(西起南七道街东至十四道街)、富锦街(东至七道街)、升平街(西起头道街
东至七道街)、丰润街(东至八道街)、南勋街(西起五道街东至十四道街)、鱼市胡同、
张包铺胡同。道里区有东八道街至十一道街、大安街(西至炮队街)、透笼街(尚志大街--
地段街)。南岗区有义州街(邮政街-河沟街)、大直街(喇嘛台-阿什河街)、南岗集市街
市场(包括周围附近在内)。
  三等:东、西傅家区有靖宇大街(十六道街以东)、靖宇九道街(南至太古街)、靖宇
十四道街,靖宇南十七道街(兴业市场止)、靖宇十五道街、靖宇南大六道街(太古街以南
)、靖宇十二道街、北小六道街、地灵街(十二道街以东)、靖宇北十六道街、丰润街(西
起八道街东至十道街)、染房胡同、仁义巷、浴海街、五柳街、黎明街、滨江街。道里区有
尚志大街(五道街以北及十四道街以南)、田地街、兆麟大街、经纬街(东起兆麟影院西至
炮队街)、经纬二道街、端街、面包街(红专街)、商市街(红霞街)、马街及霞曼街(西
止炮队街)、买卖街(田地街--柳树街)。南岗区有国课街、马宛市场、教堂街(黑山街至
小戍街)。新阳区有安国街。顾乡区有吉兴街(南至乡里街)、安民二道街、乡里街。太平
区有通河街(东至太安十五道街)、东直路(东起大桥西至水楼子)。香坊区有安埠街(东
至通天街)。
  其他不属于一、二、三等的各街道均成为等外。土地国有化以后,由于实行土地行政制
无偿使用的制度,没有进行新的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不断扩大,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实行有偿
使用和征收土地使用费,开始进行城镇土地定级工作。
  1988年学习深圳市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偿使用的经验后,1990年首先对南岗、平房、
利民3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按土地用途划分为工业用地,办公、住宅用地,游乐用地,
金融、旅游、商服用地,种植、养殖业用地,文教、科技、卫生、非盈利社会公益事业用地
6个类别,进行有偿使用。
页码: 423-425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423
 
[RECORD: 36/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二篇  地籍管理
章名: 第四章 土地分等定级
节名: 第二节 郊区农村土地分等定级 
正文: 
  清朝光绪年间,阿勒楚喀副都统管辖的哈尔滨地区,在全面开禁后丈放地亩时,实行"
酌量地方之繁僻,土质之膏瘠,划分为一、二、三等荒收取放荒地价;熟地也视土质膏腴,
分为上、中、下三等征收田赋"。
  民国时期,丈放地亩按地亩情况划分等级。据1917年(民国六年)《吉林公报》刊载:
"地势平坦,土质肥沃,民户繁多,交通便利者为上等;地势平坦,土质稍薄,民户稀少,
运输较难者为中等;地势坡洼兼有,沙石碱卤,且近边僻繁盛难者为下等;沙石斤卤不易垦
种,地处边僻,繁盛无期,招领不易者为最下等"。以后又根据不同情况将上、中、下三等,
再各分为三级。
  沙皇俄国借修筑中东铁路之机,掠夺了哈尔滨地区的土地,进行长期和短期租放时,除
按土地适用情况划分为耕地、割草地、放牧场、养蜂场、江砂筛选场等以外,还将耕地按土
质肥沃情况划分为一、二、三等。
  东北沦陷后,1941年伪政府颁布了《土地等级制定法》。伪哈尔滨市公署为执行"土地
等级制定法",设置了土地等级权衡协议会,对除国有土地外的所有旱田、水田、林地、山
荒、牧场、湿地、沼泽等地均实行了分等定级。
  抗日战争胜利后,哈尔滨市郊区农村土地,在土地改革中进行了评等定级。评等定级的
标准是以土地质量相同、常年产量(指平常年景、平常劳动条件下的一般产量)相同为一个
等级,一般以每垧常年产量250公斤为起点,每增加100公斤升一级。即每垧250公斤或不足2
50公斤为一级地,350公斤为二级地,450公斤为三级地,以此类推,产量越高地级越高。评
地级采取群众公议、民主评定的办法。此后,凡征收公粮和缴纳农业税均以此为根据。1956
年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长期没有对土地评等定级。国家进行各项建设占用郊区农村土地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被占用土地的种类,按种植农作物的产量、产值、补偿年限,确定
拨给土地补偿费。
页码: 425-426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425
 
[RECORD: 37/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三篇 用地管理
节名:                     第三篇 用地管理
正文: 
  哈尔滨地区的土地,在清朝"京旗移垦"时期,由地方衙门划定用地范围,任旗人承领占
垦;开禁放垦之后,通过放荒和丈放街基,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管理。修筑中东铁路后,沙
皇俄国以"铁路附属地"名义侵占的土地,用拍卖方式出租。东省特别行政区收回土地主权后,
采取租放、招标等办法进行用地管理。哈尔滨沦陷时期,日伪政府以出租出售进行用地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逐步加强对城市区域和郊区农村以及国家基本建
设征用土地的管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通过土地管理体
制的改革,对城市区域和郊区的建设用地,以及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实行统一管理。采取法
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进一步加强对菜田和耕地的保护措施。在城市区域推行国有土地有
偿、有限期使用的土地使用制度,使土地作为资产,在经济领域得到了充分体现。
页码: 429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429A
 
[RECORD: 38/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节名:                     第一章 城市区域用地管理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429B
 
[RECORD: 39/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三篇 用地管理
章名: 第一章 城市区域用地管理
节名: 第一节 中东铁路“附属地” 
正文: 
  沙皇俄国政府借修筑中东铁路之机,以"铁路附属地"名义,侵占哈尔滨土地,以拍卖或
招标等方式,进行长期出租和短期出租。长期出租的最长期限与中东铁路租让期相同为80年;
短期出租的最短期限为1年。据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档案记载,从1902-1905年以拍卖方式
出租土地1060块,面积258700方沙绳。1906年以拍卖方式出租土地进展不顺利,第一批计划
出租土地188块,只租出48块。许多用地户申请不以拍卖方式出租,要求按拍卖的最后平均
价格长期承租。对此,中东铁路管理局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比较有价值的地段仍以拍卖
方式长期出租;每年进行3次拍卖,即1、4、8月;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地段不以拍卖方式长
期出租,按最后拍卖价格的平均价来确定租价;长期出租的地段分期10年付租金年利率3%,
但必须在租用2年内建房。这个决定实行后,1907年,在埠头区1月份拍卖地段9块,4月份拍
卖11块,8月份拍卖10块。在新市街1、4、8月份各拍卖5块。在老哈尔滨(香坊)和新哈尔
滨之间的路旁,1、4、8月份各拍卖3块。不经过拍卖方式长期出租地段200块,除埠头区20
块外,均位于马家沟沿岸和马家沟向小北屯方向延伸的地方,每块面积为150-200方沙绳。
  长期出租土地有租地"契约",由租地户和中东铁路管理局局长共同签字生效。"契约"的
内容包括租用土地的位置(在平面图上的编号)、面积、租用期限、租金和租地户应遵守的
规章等。1907年6月13日,中东铁路管理局局长霍尔瓦特与俄国人伊万·斯切班诺维奇·斯
切班诺夫签定的长期租地"契约",内容是:伊·斯切班诺夫获得铁路局局长的准许,租用属
于中东铁路局公司的土地,该地段位于老哈尔滨五道街,在平面图上的编号为52353,面积5
85方沙绳。租用期和铁路的归属期一致,到1983年1月1日止。租用者从签订本"契约"之日起,
在不迟于两年的期限内进行建房或整理土地。同时必须为1方沙绳土地支付6卢布的建设费用,
总计支付3600卢布。在租用地段上建房之前,要向铁路局呈交建房的全面设计图和详细设计
图申请批准。必须按批准的设计图进行建房施工,并要遵守现行的建筑规章。租地户必须遵
守所有公安、卫生、商业、工业和其他部门的规章,以及铁路局颁布的规章。租地户无权阻
止市政部门和铁路局通过租用地段铺设输水、排水管道和架设电线。租用地段的租金为629
.00卢布,签订"契约"时全部付清。不经铁路局准许租地户不得将租用的地段私自转让给他
人,租用地段上建成的房屋,只能租给在中国东北有居住权的俄国公民和中国公民。租地户
在两年的过程中不执行建房要求,契约不再有效,铁路局有权收回租地,不返还已交付的租
金。公证税、契约的印花税均由租地户支付,在向俄罗斯法庭出示"契约"时的印花税也由租
地户支付。执行"契约"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时,提交边区海山崴法院判决。"契约"原本由
租地户保存,中东铁路管理局保存复制本。
  短期出租土地由租地户出具"甘结",经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处长审定签字和公证人签
字后生效。"甘结"的内容包括租用地段的位置、编号、面积、用途、租期、租金,以及租地
户对铁路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承诺。1907年1月1日,中国公民钱金福短期租用土地开小商
店,向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出具"甘结"的内容:我(钱金福)由中东铁路管理局租到属于
铁路局公司的地段,编号为48,位于老哈尔滨,面积19.72方沙绳,用于开小铺。租用期1
年,由1907年1月1日至1908年1月1日。年租金每方沙绳7卢布50戈比,全地段租金72卢布90
戈比,签署本"甘结"时一次付清。租用者无权在租用地段上挖沟、挖坑,或进行某种破坏土
地的活动,除建立经商的小铺外,无权在租用地段上建住房,在租期结束时,要在两周内拆
除地段上的建筑物,否则该建筑物归铁路局处理。遵守公安、建筑、卫生、商业、工业和其
他部门的所有规章和铁路局即将颁布的规章,以及工商企业的规章。不经铁路管理局的书面
批准,无权把租用的地段转让给他人。租用者不执行本"甘结"的某项条款时,"甘结"立即无
效,铁路管理局有权收回出租地段,而且不返还所交的租金。对短期出租的土地,中东铁路
管理局地亩处每年都按月进行统计。
  1913年,中东铁路管理局理事会确定以拍卖方式在道里出租地段52块,在南岗出租25块。
结果道里的52块租出12块,南岗的25块租出6块。在拍卖中,道里的52块地段只有4块遇到几
个竞争者。其中在斜角街的编号1500地块报价7718卢布50戈比,实卖价11511卢布;在斜角
街的编号1498地块报价7815卢布,实卖价8283卢布;在面包街的编号1176块地报价5036卢布
50戈比,实卖价5800卢布;位于亚斯街、斜角街和哥萨克街(高谊街)拐角处的编号1347地
块报价5054卢布,实卖价5071卢布。南岗的25块地段只有位于步兵街和邮政街拐角处的编号
75地块遇到3个购买者进行竞争,把价格由13092卢布80戈比,提高到18000卢布。其余地段
只有一个买主。在这种形势下,中东铁路管理局理事会决定,在改变需求现状之前,道里、
南岗有20块地段,按租地户的申请,只出租不拍卖;在几个竞争者同争一块土地的情况下,
采取用书面声明的方法形成竞争;各地块的价格由中东铁路管理局理事会按各自的情况确定,
估价应是拍卖时被接受的价格,所估价格应随着建房的增多和闲置地块的减少而不断提高。
  中东铁路管理局除出租道里、南岗、老哈尔滨和马家沟等一带的土地外,还对八区和傅
家甸附近的土地进行出租。1915年9月16日,中东铁路管理局将八区的一块土地租给东发隆
公司。双方签订的"契约"内容是:"中东铁路管理局把属于铁路公司在哈尔滨市八区的平面
图上标明110号地段面积1019.93方沙绳的土地,租给穆维堂做商品仓库和铁路上运到的、
或准备发运的货物存放使用。仓库里不准储存汽油、火药、甘油、炸药、煤油、酒精、硝化
甘油和其他易燃品。地段的租期为10年,从1915年7月15日起,到1925年7月15日止。年租金
1方沙绳1卢布,全地段年租金为1019卢布93戈比,每年必须先交足租金。在租用的地段上,
穆维堂有权按照铁路局批准的设计图进行建筑,可以修建储存商品或货物的仓库,也可以为
职工建宿舍;有权选择建房的型式和规模并可按自己的意见安装储存商品和货物的设备。在
租用的地段上不再进行其他建筑,不开设其他与上述无关的企业。签订合同之日起,6个月
内不在租用地段上建仓库,铁路局有权撤销合同,不返还已交的租金。没有铁路局的书面批
准,穆维堂无权将地段转让他人。必须遵守属于中东铁路局领地的建筑、卫生、商业、工业
和其他方面的规章,并交纳各种税金。穆维堂不执行合同的某一条款时,本合同即无效,由
铁路局收回地段,不返还租金,穆维堂无权声明包赔损失。租用期结束时给穆维堂两个月的
撤离时间,超过时间所剩设备将无偿地成为铁路局的财产,由铁路局管理。租用地段内铺设
铁路和城市输水、排水管道,以及架设城市和铁路电线时,穆维堂无权阻止。执行合同过程
中,双方发生争执时由哈尔滨中述处裁决。铁路管理局保管本合同的原本,穆维堂保存抄本。
  1916年7月,中东铁路管理局将八站靠近傅家甸的一块地段租给双合盛。租地"契约"的
内容是:中东铁路管理局将属于铁路公司编号为2,面积327.75方沙绳,位于新村(新八站
)靠近傅家甸的地段租给双合盛,租期与铁路的租让期相同,从1916年8月1日开始,到1983
年1月1日为止。自签订契约之日起,在不迟于两年的期限内,租地户必须在所租的地段上建
房,两年的过程中用于每方沙绳土地的资金不少于25卢布,总共不应少于8194卢布。在地段
上建房开工之前,必须将建房的总设计图和详细的设计图交给铁路管理局审批,一切都要按
审批意见进行,遵守现行的建设规章。其他内容与穆维堂的租地"契约"相同。
  同年8月,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对靠近傅家甸的南岗一带的地段,以招标方式长期
出租,租期与铁路的租让期相同。招标出租的地段面积,每块200-400方沙绳。这次共出租
地段130块,都有租地契约。其中与老巴夺烟厂的租地契约内容是:中东铁路管理局把属于
中东铁路局公司的土地租给了柯克沙洛娃,该地段在平面图上的编号为403,面积317.25方
沙绳,位于傅家甸和南岗之间。地段的租期与铁路的租让期相同,从1917年6月8日开始,到
1983年1月1日止。租用期内的全部租金为1856.25卢布。其余条款与其他租地"契约"相同。
  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沙皇俄国的残余势力仍然把持着"铁路附属地"的
管理权,继续以拍卖等方式出租土地。1921年3月,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在道里推行了招
标出租土地的办法。招标的条件是:在中国东北有居住权的俄国人,以及中国人和日本人可
以参加招标。租期和中东铁路租让期相同,到1983年1月1日。招标以口头的方式进行,但对
租用地段的报价可以用书面声明的方式招标。书面招标用俄文和中文写出交给中东铁路管理
局。招标者可以派自己的代理人参加招标,但代理人必须有合法的委托书。口头招标者和用
书面声明参加招标者,都要向中东铁路管理局交纳不少于所选地段估价10%的抵押金。招标
的每个地块都有招标卡片,标明地块位置、编号、面积,招标的起始价格等。招标时确定的
地段租金5年付款,按租用合同中确定的租金数目年附加10%。租地户租到土地后由投标之
月起,一个月内必须在哈尔滨市找到一个公证人进行证明无误的签字。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签
字,地段估价10%的保证金,归中东铁路管理局所有。获得长期租用地段的用户,必须在两
年的期间内在地段上建起造价不少于5000卢布的房屋。建房前要向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局递交
详细的图纸申请,批准后方能施工,并要遵守中东铁路局管理局和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局所确
定的建设规章。不经中东铁路管理局书面批准,租地户无权把租用的地段转让给他人,租地
户在完全还清地段租金之前,没有中东铁路管理局的书面批准也无权把该地段上的建筑物转
让给他人。
页码: 429-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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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429C
 
[RECORD: 40/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三篇 用地管理
章名: 第一章 城市区域用地管理
节名: 第二节 东省特别区用地管理 
正文: 
  1923年8月1日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成立之后,针对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仍继续出租
土地发布布告,"自1923年8月1日起,凡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私擅放地作为无效。中外人
民凡属在此时期向地亩处私领地皮,非经本局核准有案,一律认为无效"。此后又发布布告
宣布:"1923年8月1日以前从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承租的土地,租用权继续有效,仍按原
定租金向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交纳。今后有租用土地者要向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申请。
请领房基者须注明街道、地号、四邻,请领地亩须附简明图说,禀呈须遵式填写并贴印花"。
  1925年初,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公布《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暂定短期地亩租放章程》
规定:"续租短期街基以持有上年交租收据,或将陈欠租金补交清楚,仍准继续承租,但过
期撤销有案者不在此例。新放短期街基,按照各地情形及报领者多寡陆续出租,先期由地亩
管理局实行丈勘编号竖椿,按照呈准价格公布出放,每户只准报领一号。新租短期田地街基
概以一年为度,如有特别情形得由地亩管理局呈准长官变通之。各项田地街基租价,察照地
方经济状况并依地质肥瘠,每年规定一次随时呈准实行。凡新放及撤佃另放之街基田地,如
有租户报领者均应先期呈请地亩管理局指明段落,按照确定的地价预交保证金百分之五,由
地亩管理局发给收据。确定新户承租权以抽签法和投标法行之。多数地段有多数民户报租者
适用抽签法,一段地亩有多数民户报租者适用投标法。一号地段只有一户报领,由地亩管理
局公布招领出放。施行抽签法时,请长官公署派员监视,并邀同司法警察各机关及地方绅商
到场参观,报租民户携带收据到场缴验。签分甲乙两种:甲种为有无取得承租权,甲签下端
分红黑两类,红者为有承租权,黑者为无承租权。乙种为确定地段号数权,甲种红签者抽乙
种签。乙签抽毕将各户所得地号分别注册发给证书。施行投标法,报租户按照公布的最低限
度租价总数的百分之五缴纳保证金,并领取收据。开标日由地亩管理局请长官公署派员监视,
并邀同当地司法警察各机关及绅商参观。投标户携带收据到场缴验,如因故不能到场时,要
委托代理人。标内最高租价为得标,得标户凭标领取证书。租地户中签、得标后,限十日内
将全部地租(扣除保证金)缴地亩管理局。地亩管理局收到租金后,付给收据并填发短期租
照附带界图。如愈期不交撤销另放,保证金概不退还。未中签和未得标户于十日内持收据领
回保证金"。
  短期和长期出租土地,均由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填发租照。短期出租街基田地租照内
容(包含应遵守的条件)是:租期、租价金额。街基租户于2年内在所租地段上建筑房屋,
要先将房屋设计图呈主管官厅核准后方准动工。租户在地段内未经地亩管理局允许不得挖坑
掘沟及有破损地皮的一切行为。租户要遵守特区官署现行及将来颁布的各项章程,并认纳已
有及将来颁布的各项捐税。所租地段如有公共事业建设(如管道电线等)经过时,租户不得
违抗。不经地亩管理局批准租户不得将所租地段转让他人,地段上的建筑物等项也不得出售
或转让。所租地段期满后,如无必要公用时,租户有优先继续承租权,原发租照验明注册仍
有效,续租地价由地亩管理局另为酌定。所有租照绘图各项费用均由租户承担。租地期满如
不续租,租户应于3个月内将所有建筑等物一律迁移。租户如不按期交租或违背租照中规定
的条件时租照即行作废,所租地段及建筑物均收归地亩管理局所有,已交租金概不退还,并
不负一切赔偿损失责任。长期街基租照的内容(包含应遵守的条件)是:租期;租价总额和
分期按年利七厘加息的每年交法;租户自取得租权后,必须于两年内在所租地段上建筑价值
总数2000元以上的房舍;租户建筑房舍之前要将设计图呈主管官厅审定,动工后要遵守规定
的建筑章程;租户要遵守特区官署现行及将来颁布的各项章程,并认纳已有及将来颁布的各
项捐税;所租地段如有公共事业(如管道电线等)必须经过时租户不得违抗;租户如将承租
权及地上建筑物转移他人,应由双方声请地亩管理局核准登记更名后方为有效;租金未交清
以前由地亩管理局发给租地抄件,至租价交清后再换发正式租照;所有租照绘图及抄件各项
费用由租户承担;租户如不按期交租和违背租照中规定的条件时,租照即行作废,所租地段
及建筑之房舍收归地亩管理局所有,已交租金概不退还,并不负一切赔偿损失责任。
  由于请领各项免费街基数量较多(仅道里就有1052块,面积334304方沙绳),有些请领
后又"日久旷闲",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于1927年2月7日发布告,"除文庙、武庙、邮政局
用地不计外,所有已拨免费街基,如教堂、校址、会所、商场、公园、庵庙、学校园、运动
场及此外类似此项用地,凡未建修者,限于民国十六年一月起,至十七年十月止,所拨地段
上须有价值总数二千元的建筑物,至第三年年终所计划之建筑一律报竣,违则收回。此后再
有请拨者,必须绘具图说,声明几年修竣字样方准照办"。与此同时,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
局又对早年承领长期街基未经建筑,从未注册交租者进行调查,发现有的承领者已不在本地,
有的无力完纳租金,造成街基空闲。为此,12月末又发布布告,"原放长期街基,凡租户未
经来地亩管理局注册交租,并未经建筑者,统限于民国十七年三月底止,一律前来注册交租,
尚可认为有租赁权,如愈限不交即行收回"。
  1928年1月18日,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就短期出租实业用地私自转租渔利问题发出通
知。"租户如有转租渔利,一经查实,立即撤销租权收回另放"。通知发出后,私自转租渔利
有所收敛。
  1928年3、4月间,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处理朱长清控告黄广才等人私占南岗海拉尔街
地亩一案,经东省特别区长官公署指令将该项地亩收回改放街基。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派
技士蔡其运等勘测划段绘图后,报请东省特别区长官公署批准,定期叫行出放。叫行出放的
布告内容是:地段坐落在本埠南岗海拉尔街与远街(辽源街)附近,共有街基31号,每号面
积由186方丈67方尺至263方丈05方尺不等,绘有着色详图张贴在局内,领户均可随时前来阅
看。短期出租,租金一年一缴,领户如按年遵章纳租,公家无必要需用时,得享有继续承租
权。地号最低价暂定为每方丈年租金大洋2.25元。每户只准报领一号,用叫行法出放,以
当场出价最高者为有承租权,发给临时证书。凡欲叫行各户应自阳历3月30日起,截至出放
之前一日止来局报名,并随缴押金大洋30元,取得租权后押金扣作租金,未叫得地号者得随
时持收据来局领回押金。定于阳历4月27日上午10时在南岗医院街(今颐园街)本局内当众
举行叫行。凡叫得地号者,限于10日内持临时证书来局缴清租金,换发收据及租照,倘愈限
不缴,押金没收并取销承租权。凡领得地号缴清租金者,须于一年内建筑完竣,违则收回另
放。叫行时东省特别区长官公署派科员秦家琦到场临视。
  1929年1月21日,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拟定了新的租放地亩办法。办法规定:租放各
项长期地亩,确定领户权依照四种办法。一是抽签法,出放大段街基田地划分多号,备多数
民户招领者,适用抽签法。签分红白两种,红签上书红字地号,签数以地段号数为准;白签
为地号之空白签,签数以报领之户超过地号数为准。二是投标法,一号地段同时有两户以上
报领者,适用投标法。三是叫行法,一号地段同时有多数民户争领者,适用叫行办法。四是
批放法,凡人民禀请租领零星街基田地或有特别情形,合于下列各项者,适用批放办法。即:
处理人民私占私垦地段;处理争租地纠葛须另拨给地段者;租权失效之地段因据租户声明有
特别情形,应准继续承租或另拨给地者;租户因原租地段不敷应用请展租毗连地段者;人民
创设工商业需用一定之地段者;人民随时请领必须之零星地段者。
  出放短期地亩分一年、五年、十年、十五年等四种。租放田地、草甸、窑基等项地亩,
适用一年期;租放小站零星街基及大站非正式街基适用一年或五年及十年、十五年。出放长
期地亩分三十年、五十年两种。三十年期者适用于出放正式居住街基;五十年期者适用于出
放正式工商业街基。短期的租价不得低于当年呈准该站区各项地亩的租价,长期的租价须在
当年呈准该站区短期街基租价加十分之四以上。以抽签、叫行、投标各办法布告出放地亩,
不能限制外国侨民报领,须照短期租放,以免将来收回时出现问题。出放长期街基原为增益
收入,便于租户兴修正式建筑,但为限制外国侨民报领起见,适用批放办法。批放长期街基,
应审核领地人的用途(如商业区不准领作居住用地)及有无建筑能力,酌予准驳。
  不论何种放地办法,领户经持租地证书或批示,遵限到地亩管理局交清应纳租金,始为
取得正式租权。领户领得租地证书及批示,愈限不交租金即失租地权。但因有特别情形未能
遵限交租,经递禀声明,并具切实保证者,如查核属实,其地未经另放,仍准补交租金。租
领街基户可随时持交租收据到地亩管理局换领租照。田地、花园地、草甸、窑基等项地亩,
概不发给租照。
  1929年3月17日,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针对已放街基有的未遵期建筑问题,发布布告
称:"凡属已放长期短期街基,无论早年由路局租领,或近年由本局租领,除因欠租撤销租
权者外,余均一律限自布告之日起,遵照市政局建筑章程,于一年以内建筑完竣,违则撤销
租权收回另放。"
  1931年6月24日,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公布《招租投标章程》(共二十一条),主要
内容是:招租投标时,将招租之街基、田地、沙场、石场、草甸等坐落面积先勘测明晰绘具
图、说明,在半月前张贴任凭观览。招租投标时,于半月前刊登中外报纸布告周知。投标人
觅具殷实商保,并缴纳押金,中标人的押金得抵作第一期应缴的租金,中标人于中标后不遵
照限期缴纳租金时,其押金没收。报名投标临时不投者,其押金没收。招租投标时,应呈请
长官公署派员监视开标。最高投标价额在本局预拟标价以下者作为无效,最高的投标价虽在
本局预拟标价以上,但本局认为照市价相差过巨者得呈请长官公署撤销之。最高之价额有两
个以上同数时以掣签决定。投标人均须使用本名,其以堂名投标者作为无效。
  8月12日,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公布《招租抽签章程》(共二十条)。主要内容是:
凡多数地段有多数民户报租者,或凡单一地段有多数民户报租,按其情形无须投标者,以抽
签办法办理。抽签招租时,将招租地段坐落、面积及段数号数,先勘测明晰绘具图和说明,
于半月前在地亩管理局张贴,任赁观览。抽签招租时,于半月前刊登中外报纸布告周知。抽
签人要缴纳押金,其金额依照各案分别定之。抽签招租报名户多于招租地段时,用一次抽签
法。签分红白两色,红签表示有承租权,书明地段号数,即以抽得之号确定其应租地号;白
签表示无承租权,不书明地段号数。抽签招租报名户适等或少于报租地段时,亦用一次抽签
法,只设红签书明地段号数,各户即以抽得之号数确定其应租地号。报名户不及出租地号十
分之一时,即行停止抽签。报名户在十分之一以上,而未满出租地号二分之一时,由出租地
号中最前号数按照报名户数先行指出,再用抽签法。抽签之先将各签当众验明投入签筒,然
后按名掣抽。抽签时当时作成记录,抽签完毕即依照记录发给中签户临时证书。
  9月17日,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公布《免费拨地章程》(共十一条)。章程规定:中
国国家机关、地方自治团体因公有需用土地之必要时,准予免费拨地;已经合法许可的中国
民众团体因兴办教育文化事业、慈善事业、宗教事业需用土地时,经地亩管理局认为必要,
准予免费拨地。请求拨地者以书面说明请拨地段之面积、期限及用途,向地亩管理局声请。
国家机关声请者以主管机关名义,地方自治团体以总团体名义,民众团体以所办事业已经合
法成立的法人名义。地亩管理局接受声请后,就请拨地段先行调查测量,认为可以拨给时,
绘具图和说明,转请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核准后,发给免费拨地执照。请准免费拨地的
机关团体,须遵守所定期限,并于一年内实施原请用途,不得附营商业或变相营利,不得转
让出售或变更用途,必须遵守特区各官署所颁布的各项章程。已拨给各机关的地段,因整理
特区地亩全部计划有收回必要时,或因所拨地段所在地之全市市政计划有重大变更时,以及
原请拨地机关裁撤或迁移他处时,地亩管理局呈请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收回。已拨给民
众团体的地段,因公需要或因整理特区地亩之全部计划,及所拨地段所在地的全市市政计划
有重大变更有收回之必要时,以及原请拨地团体解散或迁移他处及其所办事业终止时,地亩
管理局可将土地收回。收回已拨给的地段时,其地段内的建筑物或工作物、竹木等,由地亩
管理局无偿收回,但拨地时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10月,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公布《租放
地亩章程条文》,主要内容是:(一)总纲:本局所管地亩系属国有,无论何人不准买卖。
租放地亩分为:(1)街基、花园地、窑基。(2)田地。(3)沙场、石场、石灰场、土场、
牧场、草甸、林场、湖泽、柳通、蜜蜂地。(4)货场、摊床。(5)临时集合场。(6)其
他。(二)租权:承租本局地亩者仍沿用惯习统名称租户,对其承租地段享有租权,分附期
限建筑地权,附期限耕作地权,租赁权。承租街基、花园地、窑基者,其所取得权利为附期
限建筑地权;承租田地者,其所取得权利为附期限耕作地权;承租沙场货场及其他等,其所
取得权利为租赁权。(三)租期与转移:租放街基租期分为长期及短期。长期以三十年为最
长期,短期分十年五年一年。承租花园地窑基者租期至长不得超过十年,已具有五百元以上
的工作物者准其转移,但承租时别有规定者不在此限。承租一年短期街基者,非其地段上已
有五百元以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时,不准转移。(四)租权之消灭与续租:街基
租期五年以上者和花园地、窑基租期届满时,其权利即为消灭。如欲续租时,于期满半年前
通知本局,准其续租与否由本局核定之,如本局认为应收回时,租户不得请求赔偿。(五)
租权之撤销:因公需用,或租放地亩所在地的市政计划有重大变更时,或本届认为应将已租
放的田地改放街基,以及违反本局各项章则等,撤销租权。(六)建筑:承租长期街基者,
由起租之日起,二年以内兴造五千元以上建筑物。承租五年以上的短期街基者,由起租之日
起,一年以内兴造五百元以上的建筑物。承租花园地窑基者,由起租之日起,一年以内着手
实施。(七)租放办法:本局地亩均按投标抽签及其他竞租方法公开租放,但因特殊情形专
案呈奉长官公署核准者不在此限。本局租放地亩时,在同一案内每一租户承租地亩至多不得
超过两号,但因特殊情形专案呈奉长官公署核准者不在此限。(八)租金与租照:本局租放
地亩租价,由本局规定最低价额,由承租人依投标或其他竞租方法认定和由本局自行规定。
使用本局地亩者,须照章纳租,但呈准免费拨给者不在此限。依照投标或其类似的竞租方法
所定的租价,租户于承租期内不得请求核减,但因灾减免者不在此限。一年短期地亩租户如
欲续租时,其租价如系由本局自行规定者,得依照时价增减。租期在五年以上街基及花园地
窑基租金一次交请,但经本局准其分期完纳者不在此限。租户应纳租金均须依照其承租时规
定按期完纳,滞纳者加罚。使用本局地亩者,由本局发给租照以赁管业。(九)减租与换段:
承租本局田地者,因不可抗力受有灾害时,得请求减免当年租金一部或全部。承租沙场、石
场、石灰场、土场、牧场、草甸、蜜蜂地、货场、摊床等项地亩,如因水冲沙压致其地段全
部不能使用或收益时,得请在附近场所换拨地段。但附近如无相当地段可资换拨者,本局得
拒绝,租户不得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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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434
 
[RECORD: 41/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三篇 用地管理
章名: 第一章 城市区域用地管理
节名: 第三节 松北市政局用地管理 
正文: 
  民国时期,哈尔滨松花江北岸黑龙江省管辖的松北(道外区松浦镇)设松北市政局管理
土地。为管理用地,松北市政局制定《黑龙江省松北市政局出放松北商场基地章程》,规定
商场基地分为永业及租赁两种。普通工商业及家屋用地,仓库及工厂用地,特别工商用地(
如皮革、火柴制造及其他与人有危害之类),木材制造及其屯积用地,家属专用地等为永业
地;埠头、市场、娱乐场用地为租赁地(租赁章程另定)。永业地发承买执照,租赁地发承
租执照。基地分段开放,每次出放数目、价格及地点,由市政局查照地方情形并基地需要,
随时酌拟呈请省行政长官核定宣布施行。承买基地者以中国籍为限,价款按现大银元计算,
基地面积按方丈计算(以法定营造尺为标准)。一次出放多数基地适用抽签法,零星出放随
时给领,重要地方多人争领者以竞买法行之。有大营业资本在百万元以上者,得呈请市政局
拨给适用地段。基地之买卖转移,照章登记(登记法另定)。出放基地一号为一段,买卖转
移不得分割,如其地段分割以后各个面积仍在三百方丈以上者不在此限,但必须呈经市政局
核准。在已放基地内通过商场公用电线及水道等各工事,领户不得阻拦。永业地自承领之日
起,满三年于一百方丈之内,应有二千元以上之建筑物,有过于一百方丈或不及一百方丈者,
按比例计算,届限不修,市政局得撤放他人,但须发给原价,并发给与原价相等的利息。
  1921年12月,驻哈尔滨黑龙江省松北市政局局长于驷兴、副局长马忠骏发出第三号《通
告》,对第一次出放松北商场基地简章进行改订。一是民国十一年一月十日以前交价者,准
在江沿东站以北,九道街以南两段内掣签。此两段内共计有仓库、工厂用地40号,普遍商业
地180方丈者108号。二是自第一次掣签以后至二月十日以前交价者,准在第八道街以北,六
道街以南两段内掣签。此两段内共计有仓库、工厂用地42号,普通商业用地225方丈者80号。
三是六道街以北,五道街以南一段,准其到市政局声请指段承领。此段内有仓库、工厂用地
20号,普通商业地150方丈者52号。四是掣签办法仍如原定分项办理,设有一项未至期满即
已放完,则放完的次日掣签。五是在本办法宣布前已经交纳二百十五方丈及一百五十方丈之
基地价款,而欲在此次规定的第一次掣签段内改领180方丈之地者,到银行声明找清价款改
换收据,归于第一次内掣签,愿仍在原项以内得地者,准其自行择段。六是有承领两号以上
而愿地段毗连者,准于第八道街以北,六道街以南两段内拨给。
页码: 440-441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440
 
[RECORD: 42/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三篇 用地管理
章名: 第一章 城市区域用地管理
节名: 第四节 沦陷时期用地管理 
正文: 
  1932年2月哈尔滨沦陷后,伪哈尔滨特别市都市建设局将北满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原东
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管理的公有土地中的正阳河、顾乡屯的全部土地,沙曼屯、王兆屯、
平民船坞、莫斯科兵营的大部分土地,马家沟、香坊、新安埠以及江北的全部土地,共计10
23万平方米,划为都市计划用地,向市民出租出售。1936年4月,伪哈尔滨特别市公署,公
布了《哈尔滨特别市都市计划用地出租出售规程》,规定凡属于都市计划之市有土地,除另
有规定外,均由市长出售(或商租)及出租,欲承售或承租土地者须向市长呈递申请书。对
用于宅地为目的者,申请书须附"利用方法及配置建筑物"各情形的图书。市长欲将土地以公
开竞争投标办法出售或出租时,于五天前将出售或出租土地的坐落、地号、地类、面积,执
行投标的场所及时间,阅看契约条项、契约草案及投标须知场所等事项以公报揭示或发布布
告。土地售价及租金于每次出售或出租当时由市长定之。出价最高投标人为承购人或承租人,
所投标价相同者二人以上时,以抽签决定承购人或承租人。得标人自得标之日起,于五日内
缔结契约,不按期缔结者其得标无效。缔结契约时,购买土地者缴地价百分之十以上契约保
证金,承租土地者缴租金年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契约保证金。土地承购人或承租人在结约后一
年以内照契约规定开始使用或着手建设,但市长认为有特别情形者不在此限。凡因解约及其
他原因丧失契约效力时,购地人及租地人须立即撤除所有物件,恢复原状交还土地,但市长
认为无必要时不在此限。商租年限定为三十年,及至满期有愿商租者令其参加所定出售投标
及其他一切声请,及至购买人决定时,须缔结商租契约。缔结商租契约时,商租人对于商租
土地须负担交纳规定的国税及地方税的义务。土地出售承购人于缔结契约的同时完纳价款,
但经市长承认时得遵其指定于五年以内分纳,分纳时其每期未缴之额须纳百分之九的利息。
承购人完纳价款后始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土地出租宅地租期为二十年以内;以建筑假设建筑
物为目的者为三年以内。租地人欲变更或取消其契约时,超过三年的契约的于契约届满三个
月前呈报市长;三年以内的契约于契约届满前呈报市长。租地人不得将其承租的土地转租或
让渡契约上之权利及供债务之担保。购买土地和承租土地均由市长与承购人、承租人缔结《
土地买卖契约书》和《土地(宅地)出租契约书》。
页码: 441-442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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