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卷 土地志(二)
发布时间:
2023-05-05 17:23
[RECORD: 15/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二篇 地籍管理
章名: 第一章 土地权属
节名: 第二节 民国土地权属
正文:
民国初期,哈尔滨附近出现了阿城县四五甲民人聚众群起抗租的事件,并由此引起一场
土地权属的争端。1912年11月,阿勒楚喀旗务筹备分处向吉林都督和吉林临时省议会的呈文
称,民人抗租理由"一为阿城原属旗地,现既改为民国,旗人应在淘汰之下,其财产自然应
归民有;二为旗产原未需价,食租已经多年,今后理宜佃民独享其利"。
吉林临时省议会接到呈文后,向吉林都督呈文咨请称"招民开垦旗人食租,其招佃办法
乃与一般招佃食租者无异,皆系双方立有契约,按年纳租,履行有年并无纠葛,且已一律升
科给照,纯系旗人己产。毫无疑义,应按照国家法令为之保护,断无变更之理。今该四五甲
佃户等,以国改共和背约抗租,实属误会共和宗旨,应请明白解释晓喻佃户,各依现行契约
照常交租……"。
1912年12月31日,吉林都督陈昭常发布都督告示"阿城系早年迁拨京旗地方,界内荒地
原经国家授给该旗人等自谋生计,是官荒划作旗荒,故无纳价可言。迨经给照升科,尤与普
通民地事归一律,所有租种旗民地亩之人,自应各照所立契约照常交租,更当彼此联络情谊
破除界限,同享共和幸福。倘有不法之徒设谋抗租希望夺产,即属容心破坏秩序危害共和,
一经觉查或被告发,定行尽法惩办,并严究为首煽惑之人,从重治罪……"。
抗租带头人、师范毕业生刘传经,对吉林临时省议会和吉林都督的处理不服,进京上访,
向大总统呈递《陈请书》称:阿城、拉林、双城三城土地(包括今哈尔滨市的土地)除旗己
产外,均系汉人占垦官荒,只因前清偏重于旗,如有汉人私种地亩,立逐出"毁陇焚巢",垦
民迫于无奈,只得找认旗人为东,以免被驱逐。那时议定纳粮租皆有限制,并立有永远为业,
不许增租夺佃白契一纸,嗣后旗人恃势背契增租夺佃,引起诉讼,经吉林将军铭安和长顺二
帅拟定,每垧纳钱租为六百吊,纳粮租为三斗。但近年来旗人将民人之垦契换为租契,每垧
增至一石或六七斗。光绪二十八年军宪长奉谕清赋,奏明本省无论旗民之地,一律升科免缴
其价,以杜绝旗人私租弊端,除旗人额缺地外准归垦户承领。唯因民认旗为东,旗人毫无费
力,皆是民人自力开垦,世世相承,幸有此清赋章程,发给小票侯领大照,不意旗人把持私
租,将民垦地"指鹿为马" 称己产。……去冬旗人收租、民户按定章三斗交纳,未遂旗人心
愿,即控告民人抗租,吉林都督不悉民认旗东之底蕴,饬令三城严拿少交旗租之民。
1913年旗族公推代表吴世良等人就刘传经上访事,向大总统及内务部筹办八旗生计处呈
送《辩证书》,对刘传经《陈请书》中提出的认旗为东,钱租六百粮租三斗,换契增租,旗
民之地一律升科,除旗人额缺地外准归垦户承领等问题,一一作了辩驳。
在此期间,又有阿城公民、县劝学员魏慎修向吉林都督上书,提出"国体既经改革,从
前阿城旗人所占之土地均应归民佃承领",并提出换照清丈办法数条。吉林省议会认为,"魏
慎修所说的旗人所占土地,实属旗人己产,万无剥夺之理。其所称换照清丈,以及丈放街基,
实则以国家能得进款为名,希图耸听。换照清丈涉及全国,当前国家基础未牢,内忧外患迭
起,对此忧民之举实不可取。去岁秋间该处四五两甲佃户聚众抗租,几乎酿成暴动,经前临
时省议会咨请解释共和宗旨,晓谕佃户照常交租,风潮始息,乃为时未久。该公民魏慎修等
又倡斯议,实于地方秩序大有关碍,应即将斯议取消"。
1913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出"咨吉林都督文"称"吉林阿城县旗族代表吴世良等呈诉前来,
查阅该代表等辩证各节,前经省议会认为旗有私产,并由吉林都督出示晓谕,均系实在情形,
刘传经所请当然无效"。至此,土地权属争端风波平息。
民国时期,政府从法律上保护了清末的旗地(包括拨给京旗谋生之地和旗人招民垦种收
租的土地)和民地的所有权。这个时期,隶属吉林省滨江县的土地,一部分未确权的土地属
于官府所有;一部分旗地和民地属于私人所有。官府所有土地经过丈放发照后,即可变为私
人所有。私人所有土地允许自由买卖、转让和租佃。滨江县的傅家甸和四家子(今属道外区
)官府所有土地丈放时,多为官僚、富商和地主依势承领,承领后进行买卖,从中渔利,有
的富商还进行了房地产营业。1918-1919年傅家甸著名巨商源顺泰根据傅家甸商业发达,房
价日高的情况,从事于房地产营业,陆续买房产街基,在四家子有夹荒两处、地基61方,在
傅家甸有房基地26处。买来房地产后,设立修工处标牌,翻修改造竣工即改用源顺泰经租之
牌进行出租或出售。当时买卖房地产的现象已经普遍,在自由买卖中,都有买契和卖契。
此外,由于清末遗留的旗民土地权属问题,在傅家甸也发生过土地权属争端。据1921年
5月的《吉林公报》刊载,滨江县地方财务主任傅云亭及绅商代表刁荫棠等向吉林省长公署
呈称:"滨江县自治公产,原为本埠公民傅春芳于前清光绪二十五年,在拉林协领衙门报领
旗署之晾网津贴地,计十垧。光绪三十二年地方自治会成立,筹措经费无着,由傅春芳之后
人傅云亭报效于自治会充为公产(因此称自治公产),当交自治会管理。民国二年自治会奉
令停办,凡属地方自治警学各项公产统归财务处接管,即由财务处招户经租,分段出放。并
按年向吉林双城县署纳租。民国五年地方发达,经张兰筠知事呈请,将傅家甸街基一律清丈
另放,凡租赁自治公产各户均呈请继续租住,又经滨江县派员会同财务处按段勘丈,树立标
识,绘具草图,规定价目,历年缴纳,毫无异议,有案可查。不意旗人文梁其故父恩祥,先
年亦曾在拉林协领衙门租领另一地点之津贴晾网地两段,西一段七十垧(即现已卖给殖滨公
司之地),东一段二百八十垧(即北江夹沁子之沙滩柳条通地)共三百五十垧。光绪三十年
开办商埠,经杜前道尹将文梁所领之执照强行追出,名为入股,实则没收该文梁管业权全行
取销。迨殖滨公司价买后,在临江处修筑江堤,地方渐有起色,兼之江流北滚,水落滩出,
文梁见有利可图,起而经营……如在伊原领范围内经营,不侵害他人地址尚无不可,近竟置
该原地于不顾,横指自治公产为已有,在滨江地方审判厅将管理自治公产之财务处及租占自
治公产之租户一同状诉……审判衙门受理此案对土地所有权之主体属于何人尚未审讯明确,
竟凭文梁一纸之请求将租占该地之租户财产遽行扣押,殊属违法……恳请钧署彻底查究,并
将财务处之租户扣押命令取消"。民国十年五月十六日吉林省长孙烈臣签署吉林省长公署训
令,"关于该地界址,应候令清理田赋局转令滨江县于执行文梁诉案时,派员认真勘划籍免
纠葛"。
民国时期,沙皇俄国在哈尔滨霸占的"铁路附属地",仍然掌握在中东铁路管理局的手中,
由地亩处向中国人、俄国人和其他外国人进行短期和长期出租,从中收取巨额租金。1917年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政府曾声明无条件地归还中国,但未能实现,依然把持在以霍
瓦尔特为首的沙皇俄国残余势力的手中,继续由地亩处出租,并有些俄国人从中转租渔利。
1920年3月,北京政府宣布收回中东铁路及附属地的中国主权。同年9月宣布将中东铁路
用地及沙皇俄国在哈尔滨和中东铁路沿线非法侵占的中国土地划为东省特别区,并在哈尔滨
设立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行使行政管理权。接着又收回铁路守备权和铁路附属地的警
察、司法等权。1923年7月28日,东三省保安总司令张作霖、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朱庆澜、
中东铁路督办王景春等商定,撤销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成立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收
回中东铁路附属地的中国主权。当时,沙俄残余分子、中东铁路管理局局长霍斯特罗乌夫勾
结意、英、德、美、日等国公使,企图阻挠接管,但阴谋未能得逞。同年8月1日,东省特别
区地亩管理局在哈尔滨成立,当日发出通告,原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职权管理的全部事务,
归由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处理。各国居民和铁路局签定的租地契约继续有效,租用土地的
全部文件,不论长期租用或短期租用,都应交给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以便注册。并告知
居民自公布通告之日起,凡租用土地、交纳租金、解决土地划界时发生的纠纷等均要到地亩
管理局去办。8月15日,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又发布中俄文布告,告知中外商民,嗣后如
欲租领地段,务须来局呈候核办。如在8月1日以后与地亩处订立租地契约者,本局一律认为
无效,除函高等审判厅转饬各登记所查照,并由警察随时监视。
此时,中东铁路管理局对中国政府收回铁路附属地的主权,仍不甘心。强调"铁路附属
地是铁路局为发展商业和企业的需要,没有土地经营就不能正确有效地发展商业活动"。中
国政府对此提出"拨给中东铁路局的土地是为铁路本身的需要,而不是用于经营",予以驳斥。
1924年12月,俄人哈尔滨自治会以公函向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声述,自治会应有地亩,
请将20006方沙绳土地仍拨归管理。对此,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于1925年1月复公函,"特
区市政已设专局管理,用地一节自有该局规划,若迳拨贵会未免纷歧,敞局实难照办"予以
回绝。
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发出通告和布告以后,哈尔滨许多中国居民携带有关租地文件,
到地亩管理局呈报注册,办理继续租用手续。也有一些居民由于不了解收回"铁路附属地"主
权的实质,观望等待。有的俄国人仍继续向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租地盖房。对此,东省特
别区行政长官公署指令地亩管理局,凡1923年8月1日以后向铁路局地亩处领出的土地,一概
无效,盖房的由警察总管理处查明禁阻建筑。并令饬市政管理局,嗣后如有向该局请领建筑
许可执照时,务须查明承领地照年月,如系中东铁路局地亩处8月1日以后所放地段,一律不
准发给。
此外,由于有的哈尔滨居民不了解特区地亩租赁性质,加上受沙俄残余分子和坏人的欺
骗,出现了私自将承租的街基宅地变卖的情况。为此,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于1926年11月
16日,发布布告,"特区地亩系属租赁性质,期限长短均载于原合同内。其普通街租期一年,
多者五年十年,长期租地亦有限期。期满无论长短租地能准续租与否,俱应另行规定。如无
合同而仅有缴租收据者,尤属一年。租户仅有限期内的租权,并无土地所有权,不得自由变
卖。倘租户于租期内有情愿转移于他人者,须缴清当年租金,由双方会同请准后,新租户始
有接收承租权。其所得租权及应尽纳租义务,亦以原户租期内各项条件规章为限。田地则一
年一租,租户对于建筑及转移,亦无此权利"。
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成立以后,夺回被沙俄霸占的"铁路附属地"的主权。承认中东铁
路管理局地亩处1923年8月1日以前租出的土地承租权,未出租的地段将继续出租,所有权属
于官府,但承租者可以将土地租权转让。
页码: 385-390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385
[RECORD: 16/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二篇 地籍管理
章名: 第一章 土地权属
节名: 第三节 沦陷时期土地权属
正文:
东北沦陷后,日伪政府将土地权属划分为官有和民有。哈尔滨的官有土地为伪哈尔滨特
别市公署所有,称市有土地。市有土地分为公用、公共用和杂种地(其他各种用地)3种。1
933年市有土地17948981平方米。其中:公用地1237214平方米;公共用地8196697平方米;
杂种地8515070平方米。属于地方团体接受私人赠与的土地和接受国家让与的土地,以及属
于地方行政机关用捐款购买的土地,都认定为公有。原属于宗教等公益团体所有,后由于权
利主体不明或消灭,而由地方行政机关管理,并以其地产收入用于地方公共事业的土地,亦
认定为公有。
民有土地为私人所有,包括民国时期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和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长
期出租的土地,大部分是官僚、富绅、富商和地主占有,一般市民和郊区农民仅占有很少一
部分。寺庙等团体的土地权利主体明确归该团体私有,不属于公有。日本侵略者为实现其长
期的殖民统治,除了控制和支配哈尔滨官有土地外,对民有土地采取各种办法进行侵占。19
33年3月颁布了《日人商租土地暂行办法》,肯定了日本人已取得的商租权,换发土地执照,
受法律保护。11月,日本侵略者在哈尔滨郊区划定1万町(约1087平方公里)土地为移民用
地。1934年伪哈尔滨特别市公署为实施"都市计划",在顾乡屯设立"土地收买事务所",以极
低廉的价格强行收买新阳地区(又称新正阳河)今康安路与共乐街范围内的市民私有土地为
市有,规划后再以高价出售和出租给市民。同年,日本天理教青年会由日本迁来会员,在哈
尔滨郊区现太平区民主乡光明村,建立生琉里(意为生长珠宝的地方)"开拓团"和"天理教
生琉里教会堂",强行迁走当地中国居民,霸占农民的私有土地为"开拓地"。"开拓团"霸占
了农民的土地后,主要靠雇佣中国农民为其耕种。"开拓地"免交契税和不动产登记税,以及
所占"荒废地"的地税和捐费,搞所谓土地改良免捐10年。日本人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的繁华街
道占有土地建起"丸商"和"登喜和"等大商场;在买卖街占有土地为日本关东军建名为"柳町"
的妓院。在南岗区现红军街占有土地建起供奉"天照大神"的神社等等。此外,还占有大量的
工厂、商业、住宅、仓库等各类用地,而且还有不少军用地。1936年7月1日,伪政府又颁布
《商租权整理法》,并在《关于日人取得土地权利手续训令》中规定:"对已取得商租权的,
自康德三年七月一日以后,日本国臣民即取得土地所有权、地表权、永佃权、土地使用权、
典权、贷借土地权等有关一切土地权利",使日本人侵占中国土地更加"合法化"。1938年6月,
日本关东军又将哈尔滨平房地区的三屯、四屯、五屯约6平方公里的土地强行划为"特别军事
区域",修建飞机场、发电站和铁路专用线,周围筑起架满高压电线土墙,挖了壕沟,设了
铁丝网,建起一座绝密的七三一细菌部队,残害中国人民。
页码: 391-392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391
[RECORD: 17/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二篇 地籍管理
章名: 第一章 土地权属
节名: 第四节 解放战争期间土地权属
正文:
抗日战争胜利后,哈尔滨实行没收日伪机关和官僚、汉奸占有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同时
保护城镇私有土地的产权。在郊区通过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
哈尔滨解放时,人民政府没收接管日伪机关和官僚、汉奸在城区的土地69139000平方米。
1946年冬土地改革时,太平、香坊两区的工作队把城郊的菜地一律实行打乱平分,不仅
将属于敌伪、地主所有的81块1272亩土地没收后分配给城市贫民,而且对市民所有的菜地按
照"抽肥补瘦"的原则,给予全面调整,平均每人分得8分土地。分配后将原业主所持的旧地
照收回,并宣布分给谁的归谁所有。
1948年,香坊区人民政府发现对市民所有的菜地处理,与土地改革精神不符,进行了纠
编,把不属于敌伪、地主所有的44户253746平方米土地返还给原主,同时发还地照。嗣后根
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又将没收敌伪、地主土地分给贫民和打乱平分后归新业主所有土地的所
有权,一律收归国有,把所有权改变为使用权,并发放了临时种菜使用证。
对城区土地,哈尔滨特别市人民政府于1948年8月发布《哈尔滨特别市不动产登记暂行
办法》,规定"不动产登记以土地建筑物为限。不动产登记物权分为所有权和地上权。声请
不动产登记呈具声请书;登记原因及有关文件;曾经登记者之登记证明书;登记原因与第三
人有关系时,第三人之证明文件、保证书和不动产之图式"。同年10月,哈尔滨特别市人民
政府又公布实施《公有土地出租暂行条例》,规定公有土地出租年限"以建筑住宅为目的者
不得超过50年;以建筑工商业为目的者不得超过60年"。为鼓励建筑,繁荣市场,"条例"还
规定凡新租公有土地者,建筑水泥钢筋造楼房者4年免征租金;建筑砖造铁盖楼房者3年免征
租金;建筑砖造铁盖平房者2年免征租金;建筑木造砖根铁盖平房者1年免征租金。
页码: 392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392
[RECORD: 18/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二篇 地籍管理
章名: 第一章 土地权属
节名: 第五节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权属
正文: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国家基本建设用地不断扩大,太平、香坊区城郊的菜地曾按国家公
有地被占用。对此,香坊区土地改革后返还土地的44户业主要求根据"私人财产保护法",承
认其所有权,政府占用应付价收买。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政务院《关于处理老解放区市郊农
民土地问题的指示》精神对香坊区返还土地的44户暂不处理其权属问题,国家建设需要时,
可逐步征用,给以合理补偿。
至1955年,国家建设共征购私有土地4397117平方米(郊区农耕地4331000平方米,市内
宅地66117平方米);机关企业购买私人房产随带土地26048平方米;依法没收私有土地3996
38平方米;"五反"私人以土地抵偿补退罚款200户352239平方米;献产3户2863平方米。共有
5177905平方米私有土地转为公有。
1956年,哈尔滨市土地权属分为公有、私有、合作社集体所有、合营企业所有、政府代
管(将房产代管后而随带之土地)和社会团体所有等6种情况。
在市区公有土地面积中,有铁路系统用地10889000平方米。此外,还有一小部分属于
历史遗留的长期租权的土地。这种长期租权的租期有30年、50年和80年3种。30年租权的租
期到1960年,50年租权的租期到1978年,是1927年和1929年由旧中国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
出租的。80年租权的租期到1983年1月1日,是由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出租的。当时取得这
种租权的多数是外国侨民,中国人取得租权者则是"权威者"和"富有者"。当时的租价比较便
宜,承租者皆一次或分期将租金全部交清。据1952年统计,全市长期租权共4809件(其中:
中国人2586件,外国侨民2223件),宅地面积4845000平方米。以后,由于房产没收、代管、
国家收购、外国侨民离境、转卖等原因,长期租权的土地面积已大大缩小,1956年外国侨民
有长期租权的还剩有1310户,土地面积仅302000平方米,中国人有长期租权的2344户,土地
面积为1882000平方米。对这些有长期租权的土地,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采取的办法是:外国
侨民长期租权的土地,随其离境回国或变卖转移房子时,撤销其长期租地权。此外还以市政
建设需要,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逐步收回。中国人长期租权的土地,以国家建设需要,
按土地征用办法处理,或在其房子变卖时以及在私产改造中改变其长期租地权。
市区私有土地中,工商业者占有543121平方米,占16.87%;土地出租者有66822平方
米,占2.05%;地主占有13916平方米,占0.40%;私营房产公司占有38351平方米,占1
.18%;一般市民占有2559684平方米,占79.50%。其中各个社会成分内房产已被改造,
而随带的土地占有678256平方米,占全市私有土地的21.06%;房产未被改造而自管的土地
占有2541638平方米,占全市私有土地的78.94%。
郊区公有土地中,农耕地616101亩,占54.23%;荒地176320亩,占15.52%;铁路用
地26360亩,占2.32%;湿地70000亩,占6.16%;军事用地35980亩3.17%;道路、沟渠、
墓地、条通、绿化、砖厂、牧场、沙场等211303亩,占18.6%。郊区私有土地中:农民集
体所有土地34864亩,占90.24%;社员个人所有宅地园地3576亩,占9.26%;单干户190
亩,占0.5%。
全市私有土地比重仅为0.56%。私有土地中,出租部分仅占市区总面积的2.08%。出
租土地中,依靠租金为生活的仅12户。私有土地多数集中在东傅家、西傅家、香坊、太平4
个区。市区私有土地占有者绝大部分建有房屋,房产与地基均属一人所有。
哈尔滨市市区内原属于私人所有权的3221894平方米宅地,在私营房产改造中,根据"宅
地不论面积多少均随同房产一起改造"的规定,有578947平方米宅地,随同1956年的300平方
米以上房产社会主义改造时,以"作价定息"形式变为国有。
1959年,根据中共中央批转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
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意见的报告》中,"一切私人占有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
办法一律收归国有"的精神,除将1956年房产社会主义改造时,剩余的26430947平方米宅地
收归国有外,还将犹太教公会、哈尔滨基督教摩罗甘教会、哈尔滨回教公会、阿尔明尼亚教
会等宗教团体出租的14131平方米宅地收归国有。并对公私合营占有的土地、由政府代管房
产的土地,以及市区内所有空地收归国有,对过去由私人出租者,一律废除其租赁关系,使
哈尔滨市市区内的土地全部实现了国有化。
市区土地实现国有化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规定对铁路部门的需用土地,除站、段、厂
房、仓库和市内之铁路主干路线用地产权,应归哈尔滨铁路管理局所有外,对生活居住、福
利和文化等一般性用地的土地产权,应属地方政府所有。经过数次协商,哈尔滨铁路管理局
仅将其分散在市内各区偏僻地带的零星少许土地,及向外出租土地中的一部分土地产权,移
交给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接管。对其在市中心南岗区红军街以西的国有土地,仍坚持划为铁路
局的权属内,以备未来的发展用地。这一土地权属关系,一直延续多年未变。据1980年5月
24日,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向国家城市建设总局汇报有关土地管理的问题时称:"哈尔滨
铁路局系统在哈尔滨市市区占用土地10889000平方米。这些土地是在中东铁路移交时,由中
国政府接过来交铁路局进行管理的。这些土地除了铁路沿线和站段外,绝大部分分散在哈尔
滨市市区各地。基建单位要占用铁路用地,须事先与铁路部门商谈达成协议后,由铁路部门
函告房地部门,房地部门再根据铁路部门的函,以政府名义拨给用地单位"。
1988年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成立以后,仍保持铁路占用土地的权属关系,但在建设
占用铁路用地时,经土地管理部门与铁路部门协商后,即由土地管理部门拨地。
郊区土地,在1956年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时,由私人所有改为集体所
有,统一使用。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无偿调用生产队土地。1960年末,根据中共中央发
出的《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人民公社三级所有,
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精神,土地为生产大队所有。1962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下发的《
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原来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
普遍改为以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精神,土地所有权转归生产队。9月,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
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
卖"。
1979年在郊区进行土地划界时,对土地权属作了明确规定:(一)属于生产队使用的国
有土地是:(1)按政策规定划给生产队使用的宜牧草原和荒山、荒地、水面等;(2)国家
建设征而未用退还给生产队使用的土地;(3)土改时划为国有,分配给农民使用的土地;
(4)全民所有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力开荒办场下马后移交给生产队使用的耕地;(5
)新建生产队用国家拨给的资金开垦的荒地,以及按政策规定属于生产队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属于生产大队集体所有的土地是:(1)大队所有制企业,如大队办的良种场、畜牧
场、多种经营场等,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2)大队所有的条通、林地;(3)大队投资兴
修的人工水面;(4)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前小学的学农基地,以及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后小学
自力开垦的土地等。属于生产大队使用的国有土地,主要是划给大队所有制企业使用的宜牧
草原和荒地、水面等。(三)属于人民公社集体所有的土地是:(1)公社所有制企业,如
公社办的良种场、林场、畜牧场、养渔场等;(2)公社所有的条通、林地,公社投资兴修
的水面;(3)农村民办中学自力开垦的学农基地等,均为公社集体所有土地。公社所有制
企业,一般还使用一定数量的国有草原、荒地和水面。(四)国家机关、事企业、学校、部
队等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国营农、林、牧、渔场使用的土地;机关、事企业、大中学校、
部队自力开荒办场的土地;国家建设经过批准征用、拨用的土地;铁路、公路留用土地;集
体所有制的知青点,用国家资金开垦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
市区土地实现国有化后,长期实行无偿、无限期使用的制度,土地使用权不准出租、转
让,限制了土地的合理流动,国家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不到体现,而且不利节约用地和土
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90年,哈尔滨市开始进行国有土地使用
制度的改革,变土地无偿、无限期使用,为有偿、有限期使用,使国家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
得到了体现。
1990年哈尔滨市土地权属情况是:土地总面积2490384.8亩,其中国家所有589703.1
亩,集体所有1699794.1亩,未调权属200887.6亩。
为加快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促进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和经
济发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于1990年11月28日,发布了《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人民政府将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
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协议、
招标和拍卖的方式进行。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1)土地使用申请者向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包括
用地理由、性质、资金来源等有关事项的书面申请。(2)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书面申请
进行论证,并于30日内答复申请者。(3)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申请者协商签订
出让合同。(4)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1)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文件。(2)投标者
按招标规定投标。(3)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标书进行评审,并向中标者发
出《中标证明书》。(4)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与中标者签订出让合同。(5)办理土地登记,
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1)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向社会发布公告。(2)市规
划土地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由主持人现场公布拍卖地价,当场应价竞争,确定购
买者。(3)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当场与购买者签订出让合同。(4)办理土地登记,领取《
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与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同时,预交百分之十的出让金。其余
部分,要在签订出让合同后的60日内全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商业、旅游、
娱乐用地为40年;居住用地70年;工业、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及综合或其他用地
50年。土地使用者应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需要改变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须经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重新签订或修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做为市财政专项基金
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再转移。土地使
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不准转让土地使
用权。通过行政划拨等途径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手续
的,不准转让、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规定的权利、义务同
时转移。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的,要经市规划土地管理
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
权所有人或产权共有人,享受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以外,在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随
之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同一建筑物产权
分割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分割转让,不能分割转让的,按共有土地使用权处理。土地使
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限内,可出售、交换或赠予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后,土地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不包括
地下各类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要符合生产布局和城市
总体规划,贯彻合理利用土地,有偿有期使用、统一管理的方针。坚持按规定开发、利用和
经营土地,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
租赁给承租人使用。但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不
准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者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
可作为抵押物,实行贷款抵押或债务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
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页码: 393-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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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393
[RECORD: 19/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节名: 第二章 地籍调查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398
[RECORD: 20/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二篇 地籍管理
章名: 第二章 地籍调查
节名: 第一节 土地清丈
正文:
清朝,在出放官荒的同时,对私垦私占地和届限升科地,进行全面清查清丈。清光绪二
十三年(1897年),吉林将军衙门"派役在荒所张贴告示",宣称"凡有私垦浮多之地者,准
其赴省在垦矿总局自首报名,每垧补纳一倍荒价钱六吊六百六十文,照费钱一吊三百二十文,
即令当年升科,发给大照以凭执业,概不追究既往私垦之罪"。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
吉林将军衙门在双城、阿勒楚喀(今阿城)、拉林等地设立清赋荒务分局清查清丈土地。"
查其原照地数若干,现有浮多地若干,丈明后仅加浮多地之照,而不索已往之租额"。"至于
流民私垦旧田之荒边,已历年并未纳租,从此逐户清查、逐块勘丈,究竟户有若干,地有若
干,即全按垧作价,发照纳租"。
民国时期,1915年吉林省开始清丈地亩。各县设清丈分局,由各县县知事兼清丈分局局
长。据滨江道道尹档案记载:由于年成不好,农民对清丈交地租很反感,有抵抗情绪。先是
滨江、榆树两县乡民聚众抵抗清丈,后是12月14日阿城乡民聚集千人要求县公署停止清丈。
后经县知事邀集城乡绅民开会协商,根据巡按使通电将减价及缓收与借贷办法详细解释,大
都以清丈一事已成一不可缓办之要政,新章规定均极从宽,惟阿城田土既瘠年景又荒,所有
浮多地价意欲照三个等级,第一级九元,第二级六元,第三级三元价领变通。并提出由各代
表于每甲举定协助员一人,副协助员一人,共十六人。在清丈未下段之先担任劝导,清丈下
段之后协助进行。
1916年3月21日,滨江县土地清丈局开始清丈傅家甸(属道外区)街巷。这次清丈是派
起分区勘丈傅家甸及东四家子两段街基,"以营造尺,十尺为丈,按方丈计算"。
1919年公布的《吉林全省土地清丈局各县分局办事细则》,"每分局先设某某字绳四起,
每起设起员一员,各带雇员一名、绳夫三名。清丈前先将告示、规则广为张贴晓谕周知。丈
放地亩时,将划定区域、行绳日期、段落先后次序先期布告,以便各地户届时携带契据到段
候丈。起员行绳每日每绳丈量,大段以百二十垧为率,零段以二十号为率,基地以六十丈方
为率。""每一户地亩丈清即随时核明弓数、垧数、应缴价费各数,填给执照交于领户收执。
执票由总局刊发,用三联式,一联存根,一联随同丈地月报缴送总局,一联交给领户,依限
前往分局交清款费换领新照。丈放各地分项造具清册,册式分上下两截。上截填注地段坐落,
领户姓名、籍贯;下截撮绘略图,注明弓数、垧数、四至方向,挨号编联,务与照内图形相
符"。
页码: 399-400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399
[RECORD: 21/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二篇 地籍管理
章名: 第二章 地籍调查
节名: 第二节 清理地亩
正文:
民国时期,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成立以后,鉴于当时私占私垦私领土地的复杂情况,
先后数次发布布告和规章,进行清理地亩。1925年4月为东西马家沟和小北屯3处牧场拟具清
理办法,发布布告。规定各垦户以上年实种地亩为限,偕同该地四邻到段验明段落,当面绘
具图说,由该地所属百十家长证明。各户原种垧数不足3垧或4垧以内的,租给3垧为限;超
过4垧的,以租给6垧为限。凡早年种有田地无正式凭证的垦户仍租给,但须补缴历年欠租,
并按地亩管理局的一切规则办理,否则即行驱逐,不租给地亩。各垦户于地段划明后,限7
日内将历年及本年租金如数缴清,发给收据取得承租权,过期不遵缴租金者另行出放。同年
9月,对哈尔滨本埠及江北石当站的已放、未放及私占街基、田地进行查勘,并查勘原划铁
路用地有无变更。这次查勘地亩分两期进行,第一期第一组查勘新安埠,第二组查勘江北石
当站,限期3个月。第二期依次查勘哈尔滨本埠各段。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还公布《处理
私占或私领街基及转手渔利临时办法》规定:民国十五年私占街基一号者,除缴本年租金外,
加罚4年租金;民国十四年私占者,除缴2年租金外,加罚3年租金;民国十三年私占者,除
缴3年租金外,加罚2年租金;民国十二年私占者,除缴4年租金外,加罚1年租金。私占两号
者照上列各款加罚租金1倍,其余依次递增。私领户之违法合同及收据概作无效,由地亩管
理局注废,私领街基依法收回,但因其情节有异,有的准予按罚款处理。无论私占或私领各
户,如抗不缴纳租金及罚款者,即将街基收回,建筑物没收,并易科拘押送交法庭代为执行。
因私占或私领而转手渔利者,除将街基收回,建筑物没收外,其所得渔利尽数充公,并科私
占者以3倍以下,私领者6倍以下罚金之处分。对罚金如抗不缴,即将现有财产查封扣抵,实
在无力缴纳者,易科拘押送交法庭代为执行。
为进一步明确清理地亩的有关问题,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于1929年5月,公布《东省
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清理地亩暂行章程》规定:对私占私垦私领及租领田地草甸有浮多,以及
转租渔利者,分三期处理办法。第一期从布告章程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准私占各户来地亩管
理局自首,自占自垦者准免加罚,其转租渔利者减罚二分之一。第二期自章程公布之日起,
两个月后四个月内准由他人检举,即由罚款内提拨三成充赏,或由地亩管理局另给奖金,或
将收回的街基、田地准检举人优先承租。第三期自章程公布之日起,满4个月后1年以内,由
地亩管理局派员实行勘测。
对私占街基的处理是:"民国十三年以前私占者,按年补交租金免予加罚;民国十三年
私占者除按年补交租金外,照补缴租金总额加罚五分之一;民国十四年私占者,除按年补交
租金外,照补缴租金总额加罚八分之三;民国十五年私占者,除按年补交租金外,照补缴租
金总额加罚三分之二;民国十六年私占者,除按年补交租金外,照补缴租金总额加罚一倍又
四分之一;民国十七年私占者,除按年补交租金外,照补缴租金总额加罚3倍。私占官道者,
概免补租,亦不加罚,令其出具拆让甘结,交由市政局或市政分局办理。"
对私占石场、沙场、石灰窑、砖瓦窑的处理是:"民国十三年以前私占者,按年补交租
金,免予加罚;民国十三年私占者,除按年补交租金外,照补缴租金总额加罚五分之二;民
国十四年私占者,除按年补交租金外,照补缴租金总额加罚二分之一;民国十五年私占者,
除按年补交租金外,照补缴租金总额加罚三分之二;民国十六年私占者,除按年补交租金外,
照补缴租金总额加罚一倍;民国十七年私占者,除按年补交租金外,照补缴租金总额加罚2
倍。"
对私垦田地草甸的处理是:"民国十三年以前私垦者,按年补交租金,免予加罚;民国
十三年私垦者,除按年补交租金外,照补缴租金总额加罚五分之一;民国十四年私垦者,除
按年补交租金外,照补缴租总额加罚四分之一;民国十五年私垦者,除按年补交租金外,照
补缴租金总额加罚三分之一;民国十六年私垦者,除按年补交租金外,照补缴租金总额加罚
二分之一;民国十七年私垦者,除按年补交租金外,照补缴租金总额加罚1倍。"
浮多田地草甸如查明确系自垦,未经地亩管理局清丈的,如有浮多,按年补交租金准免
加罚;已经地亩管理局清丈的,如有浮多,除按年补交租金外,加罚1倍。
私占私垦私领田地草甸,如查明确系转租渔利,以及私于田地草甸内及窑基旁占地建筑
转租渔利者,追缴历年所得利益,并照追缴利益总额科以1倍以下之罚金。私占街基建筑转
租渔利者,追缴历年所得利益,并照追缴利益总额科以1倍以下的罚金。私向铁路局地亩处
租领街基建筑转租渔利者,追缴历年所得利益,并照追缴利益总额科以2倍以下的罚金。租
领田地草甸转租渔利者,收回另放,追缴历年所得利益,并照追缴利益总额科以2倍以下的
罚金。私占街基、石场、沙场、石灰窑、砖瓦窑转租渔利者,收回另放,追缴历年所得利益,
并照追缴利益总额科以3倍以下罚金。私垦田地草甸转租渔利者,收回另放,追缴历年所得
利益,并照追缴利益总额科以3倍以下的罚金。私向铁路局地亩处租领街基、石场、沙场、
石灰窑、砖瓦窑、田地、草甸转租渔利者,注销违法合同收据,收回另放,追缴历年所得利
益,并照追缴利益总额科以4倍以下的罚金。
私占私垦私领浮多等地段,如先系自占自垦后复转租渔利者,按转租渔利处理;其先转
租渔利后复自占自垦者,按自占自垦处理。
私占私领街基或私将田地草甸及窑基傍空地转租与他人建筑,及租领或私垦田地草甸转
租与他人耕种,经地亩管理局查获处理完竣后,其原占原领原垦地段准原建筑户及实垦户继
续承租。
私占私垦私领浮多及转租渔利等户,抗不补交租金或不照缴历年所得利益及罚款,有建
筑物者没收建筑物,无建筑物有财产者查封财产,无财产者责令保人照缴或送法庭押追。确
系贫穷及情有可原者,酌量减轻或免予加罚,但须呈经地亩管理局核准。罚款三成给查获职
员或检举人,四成充公,三成缴地亩管理局。受罚户缴到罚款,随时填写罚款单。罚款单为
四联;一联存查,为处罚的地亩分局留存备查者;二联缴验,为截缴地亩管理局汇缴行政长
官公署者;三联甘结,为截缴地亩管理局查核者;四联收据,发给受罚户收执者。
1931年,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鉴于1929年公布的"清理地亩暂行章程"已届期满,并未
完全奏效,另拟订了"修正清理地亩章程",报请长官公署批准,公布施行。自修正清理地亩
章程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准由私占等户来地亩管理局自首,私占自垦者按年补租准免加罚;
转租渔利者追缴所得利益免予加罚。2个月后4个月内准由他人检举,由罚款内提拨三成充赏。
自章程公布之日起,2个月后,地亩管理局随时派员实行查勘。
私占街基的处理是:"民国十三年以前私占者,按年补交租金免予加罚。民国十三年私
占者,除按年补交租金外,补缴租金总额五分之一以下之罚金;民国十四年私占者,补缴八
分之三以下罚金;民国十五年私占者,补缴三分之二以下罚金;民国十六年私占者,补缴1
倍又四分之一以下罚金;民国十七年私占者补缴3倍以下之罚金。私占官道者按年补交租金
免予加罚,在未整理市政之前仍准续租,但要出具甘结,声明何时整理市政何时拆让。"
私占石场、沙场、石灰窑、砖瓦窑的处理是:"民国十三年以前私占者按年补交租金免
予加罚。民国十三年私占者除按年补交租金外,补缴租金总额五分之二以下罚金;民国十四
年私占者补缴二分之一以下罚金;民国十五年私占者补缴三分之二以下罚金;民国十六年私
占者补缴1倍以下之罚金;民国十七年以后私占者补缴二倍以下之罚金。
私垦田地、草甸的处理是:"民国十三年以前私垦的按年补交租金免予加罚。民国十三
年私垦的除按年补交租金外,补缴租金总额五分之一以下的罚金;民国十四年私垦的补缴四
分之一以下的罚金;民国十五年私垦的补缴三分之一以下的罚金;民国十六年私垦的补缴二
分之一以下的罚金;民国十七年以后私垦的补缴1倍以下的罚金。浮多田地、草甸查明确系
自垦未经地亩管理局清丈的有浮多,按年补交租金免加罚;已经地亩管理局清丈的有浮多,
除按年补交租金外,补缴租金总额1倍以下的罚金。"
私占私垦私领转租渔利的处理是:"私占街基建筑转租渔利的,追缴历年所得利益,并
照追缴利益总额1倍以下的罚金。私向铁路局地亩处租领街基建筑转租渔利的,追缴历年所
得利益,并照追缴利益总额2倍以下的罚金;私领田地草甸转租渔利的,收回另放,追缴历
年所得利益,并照追缴利益总额2倍以下的罚金。私占街基(转租与他人建筑)、石场、沙
场、石灰窑、砖瓦窑转租渔利的,收回另放,追缴历年所得利益,并照追缴利益总额3倍以
下的罚金。私垦田地草甸转租渔利的,收回另放,追缴历年所得利益,并照追缴利益总额3
倍以下的罚金。私向铁路局地亩处租领街基(转租与他人建筑)、石场、沙场、石灰窑、砖
瓦窑、田地、草甸转租渔利的,注销违法合同收据收回另放,追缴历年所得利益,并照追缴
利益总额4倍以下的罚金。"
私占私垦私领浮多及转租渔利等户,抗不补交租金或不照缴历年所得利益及罚款的,有
建筑物的没收建筑物,无建筑物的有财产查封财产。未收回地号的一并收回地号。罚款三成
充赏(给查获职员或检举人),四成充公(按旬由地亩管理局汇缴),三成缴地亩管理局(
分赏主办职员)。
页码: 400-404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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