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卷 土地志(一)
发布时间:
2023-05-05 17:23
[RECORD: 1/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节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编纂委员会
正文:
主 任: 朱涌泉
副 主 任: 杨荣升
委 员: (按姓氏笔画排列)
丁大树 尤文郁 田长岭 曲常春 孙忠志
乔德昌 李世佩 孟庆祥 张岐山 黄显恩
主 编:乔德昌
副 主 编:王 宁
页码: 351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351A
[RECORD: 2/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节名: 概 述
正文:
哈尔滨地区的土地开发利用,初始仅是耕地开垦和居民点建设,以后随着中东铁路的修
筑和行政区的建立,开发利用范围和项目逐渐扩展和增加。但先后遭到了沙皇俄国和日本帝
国的霸占和侵略。新中国成立后,经过40年的建设和发展,1990年哈尔滨的土地幅员已达16
60.26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区域为167.81平方公里;郊区1492.45平方公里。开发利用
项目已由耕地、居民点用地,发展到城市建设、工矿交通和农林水牧等多种产业用地。通过
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土地不仅是资源,而且成为重要资产。
一
清朝乾隆年间,因京城人口日渐增多,闲散人员生活无出路,朝廷将"八旗子弟"迁拨到
其发祥地--东北,哈尔滨附近的阿勒楚喀(阿城)、拉林等地,成为"京旗谋生"之地。朝廷
为保护迁拨旗人长久生存,将官荒划定范围,在限界内任旗人承领占垦,但不准招民代垦。
这种土地开垦后称旗地,最高所有权属于朝廷,旗人占有者拥有"永世为业"的使用权。对旗
地的经营,清朝廷虽强调由旗人自耕自用,而多数旗人"不善农耕",难以谋生。嘉庆年间由
吉林将军奏准,允许旗人雇民代垦,但仍不准"交产"。
清咸丰十年(1860年)开禁放垦之后,由于实行旗地雇民代垦和招民佃耕的经营方式,
民人借佃耕旗地之名额外开荒,或认旗人为东,在旗人名下私垦土地。随着汉族农民入垦者
逐渐增多,佃耕面积逐年扩大,出现了旗民"交产"私下典卖土地的现象。旗人为逃避典卖旗
地之名,采取以押租名义将土地交给民人,收取相当于典卖的金额。旗地典出后,由于钱无
利息,地无租粮,旗人无力赎回,期满烂价,转到民人手里,典地即等于卖地。由于旗民私
下"交产",旗地大半归民人耕种,佃户也辗转兑卖,出现了"考诸司册各户依然,而产业已
更易数姓"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朝廷只得允许旗地自由买卖。哈尔滨地区除属于皇室所
有的官地(未垦之荒地)外,既有旗地也有民地,而且民地逐渐增多,形成地主所有土地和
小部分农民所有的小块土地。
清光绪二十年(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清王朝失败后,沙皇俄国以中俄共同防御日本
侵略为诱饵,逼迫清朝廷于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订立了《中俄御敌互相援助条约》(
中俄密约),攫取了修筑以哈尔滨为枢纽,西起满洲里,东至绥芬河,与俄国后贝加尔铁路
及南乌苏里铁路两面首尾相接的中东铁路的特权。并借修筑中东铁路之机,以"铁路附属地"
名义,在哈尔滨强行征收土地,先后将埠头区(今道里)、秦家岗(今南岗)、马家沟、新
安埠、沙曼屯、老哈尔滨(今香坊)、八站(今八区)一带的土地划入中东铁路附属地的范
围。以短期和长期出租形式,向中国人和俄国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租放街基、宅地、宅旁园
地、仓库用地、放牧场等,从中攫取巨额租金。租期最长的达80年,与中东铁路租让期相同。
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苏维埃联邦政府声明将土地无条件地归还中国。
但盘踞在哈尔滨的沙皇俄国残余势力,仍然把持着"铁路附属地"。1920年,中国北京国民政
府宣布收回中东铁路及其附属地的主权,并在哈尔滨设立东省特别行政区长官公署,对中东
铁路沿线各地行使行政管理权。1923年,东省特别行政区长官公署宣布撤销中东铁路管理局
地亩处,成立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接管"铁路附属地"。沙皇俄国的残余势力勾结意、英、
德、美、日等国公使,企图阻挠接管,但其阴谋未能得逞。
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成立后,除仍承认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于1923年8月1日以前租
出的土地承租权外,制定了地亩租放章程,以抽签、叫行、投标等办法,继续租放土地。短
期出租分为1年期、5年期、10年期、15年期;长期出租分为30年期和50年期。通过租放土地,
使哈尔滨的埠头区、秦家岗、马家沟、老哈尔滨、新安埠、沙曼屯、八站等地的一部分空地
成为街基、宅地,扩展了城市建设范围。与此同时,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还制订了有关土
地管理规章,进行了清理地亩、暂时登记、地亩转移、换发租照等地籍管理工作。
属于吉林省滨江县的傅家甸、四家子一带(道外区),通过丈放街基,扩展了市街区域。
丈放的街基多为官僚、富商和地主依势承领,有的承领后进行买卖,从中渔利。市街以外的
土地,一部分属于官府所有,一部分属于私人所有(旗地和民地)。官府所有土地经过丈放
发照后,即变为私人所有,允许自由买卖、转让和租佃。
1932年2月,日本侵略者侵占哈尔滨,日伪政府将哈尔滨的土地划分为官有和民有。官
有土地属伪哈尔滨特别市公署所有,称市有土地;民有土地为私人所有,包括中东铁路管理
局地亩处和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长期出租的土地,大部分为官僚、富绅、富商和地主占有,
一般市民和郊区农民仅占有很少一部分。日本侵略者为实现其长期殖民统治,除控制和支配
官有土地外,还采取各种办法侵占民有土地。先以实施"都市计划"为名,用廉价强行收买民
有土地,再以高价出售出租给市民。随之又颁布《日人商租土地暂行办法》等有利于日本人
的规章,致使日本人在城区除占有繁华街道建起大商场外,还占有大量的工厂、住宅、仓库
等各类用地。在郊区强行迁走中国居民,霸占一部分土地,划为"特别军事区域"和"开拓团
用地"。
二
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没收了日伪机关和官僚、汉奸占有的
土地,同时保护城市私有土地的产权。在郊区通过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没收地
主占有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1948年,为发展城市建设,哈尔滨特别市人民政府首次公布实施《公有土地出租暂行条
例》,规定以建筑住宅为目的者租期不超过50年;以建筑工商业为目的者租期不超过60年。
为鼓励建筑、繁荣市场,还制定了租用公有土地按建筑楼房的标准,分别免征1-4年租金的
优惠政策。
新中国诞生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为确保人民的房地产权和使用权合法化,于1950年4
月发布布告,宣布重新换发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执照、房产执照、公有宅地租约;同时,继
续租拨市内公有土地,供各部门、各单位和市民使用。设立市房地产管理处(1952年改为房
地产管理局),管理全市的房地产和租拨土地工作。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0-1952年),哈尔滨市的公有土地租拨量,比解放战争期间增
多。用地者多为市民个人建住宅,其次是建工厂和机关、学校、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和事
业单位用地,大部分是免费拨地。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哈尔滨市的用地需求量
逐渐增加。其趋势是国营大工厂和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比重加大;个人建住宅用地逐渐减
少。1955年和1956年形成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用地高潮。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1962年)的"大跃进"期间,用地单位增多,用地量加大,
征用一部分郊区菜田和旱田,并出现了多征少用,早征迟用,或征而不用等浪费土地的现象。
1962年,根据国务院"对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早征晚用的土地,应当一律退还当地人民公
社和生产队"的指示精神,哈尔滨市农业局对全市基本建设单位征用土地使用情况和退地计
划进行了调查,把应退的土地退还给生产队。
三年调整时期(1963-1965年),纠正了浪费土地问题,严格审批制度,全市划拨土地
数量减少,所利用的地目多是以前租拨给个人的住宅地。
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和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1966-1975年)正处于"文化大革命"期间,
由于管理机构被"砸烂"和受无政府思潮的影响,出现了不经批准非法占地和少批多占、征而
不用、私自转让、倒卖土地、私下交易、以物易地,以及"政出多门"乱批土地等现象。为制
止和纠正混乱现象,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于1976年发出通告,强调一切土地资源统由市革命
委员会管理。一切建设征用土地或改变使用权时,必须遵照国务院和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
法令,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不经批准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建设征用土地,必须贯彻
"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严格遵守节约用地的原则。在人多
地少的近郊不再安排新建工程。一切征而未用、多征少用、早征晚用的土地,按政策规定一
律无偿退还生产队。土地审批按各级审批权限的规定,统一由市革命委员会审核批准。土地
管理部门有权对一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根据国家
政策、法令的规定,制止和处理不合理占地;有权调解、处理和裁决土地纠纷。
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1976-1980年),城市建设用地比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增多。其
中以1979和1980两年增加的较多,除在城市区域内划拨一些宅地外,还征用了一部分郊区菜
田、耕地和荒地。这个时期,为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明确起来,在郊区开展
了土地划界工作。对郊区所有国营农、林、牧、渔场,人民公社生产队,机关、企业、部队、
学校等办的农场和知青点,铁路、公路、堤防、大型水利工程和江河两岸水土保持用地,以
及在郊区的工厂等国家建筑单位使用的全部土地资源,进行了测量绘图。对国有土地,按使
用权,本着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制定了各单位的土地使用界限,经市革命委员会审查批准,
发给《土地使用证》。对集体所有土地,明确了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三级的所有权。
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1981-1985年),为适应城市开发建设需要,同时又要保护郊区
菜田面积,保证城市蔬菜供应,向征用郊区菜田的建设单位,征收菜田建设费(1982年改为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每市亩近郊2万元,中郊1万元,远郊0.5万元。这个时期城市建设
用地面积比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增多,特别是1985年明显增多。但用地多是收回过去租给个
人建住宅的土地向空间发展。由于知识青年返城和政策的调整等原因,出现了一部分"青年
点"生产用地荒芜和擅自改变用途,以及私自转让等现象,市农牧渔业局对全市知识青年农
场和学农分校使用的农业生产用地,进行了清查和整顿,收回一部分土地给生产队耕种。
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1986-1990年),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征用近郊菜田的数量逐
渐增多,为保护菜田,制止乱占滥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4月下发《关于划定菜田
保护区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以外的市郊菜田,规划建设新菜田基地的用
地,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以内,城市建成区以外按城市开发建设用地规划未确定征用的菜田,
均为菜田保护区的范围。并根据菜田的建设和设施、土壤肥力等,划分为三个类别的保护区。
1988年成立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对城区和郊区的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后,根据市人民政
府《关于划定菜田保护区的规定》,开展了郊区菜田保护区和新菜田建设区规划工作。根据
1995、2000、2005年的人口、蔬菜需求量、蔬菜单产、蔬菜消费结构和外进菜量,进行预测,
编制了菜田保护区和新菜田建设区规划。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
障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于1988年10月先后下发《关于开
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和《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实
施细则》,开展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并于1989年对驻哈部队用地,进行了
确权、登记、发证试点,首批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此同时,在郊区开展了待开发
土地资源调查和土地开发复垦工作。将土地开发复垦计划纳入全市经济发展计划,安排了土
地开发基金,制定了土地开发优惠政策,本着"宜农则农、宜渔则渔、宜林则林、宜建则建
和重点开发耕地"的方针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统一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集体土地使
用权有期有偿出让,集体组织开发、个人承包经营、外引内联等多种形式,使土地开发复垦
取得可喜的成果。
这个时期,学习深圳市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偿使用的经验后,为进行国有土地使用
制度改革,首先对南岗、平房、利民三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按土地用途划分为工业用
地,办公、住宅用地,游乐用地,金融、旅游商业服务用地,种植、养殖业用地,文教、科
技、卫生、非盈利社会公益事业用地等6个类别。为加快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合
理开发利用土地,促进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市人民政府于1990年11月发布《哈尔
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
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协议、招标和
拍卖的方式进行。改土地无偿、无限期使用,为有偿有限期使用,使国家土地所有权在经济
上得到了体现。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40年的开发,哈尔滨市城区土地面积已由建国前夕的70平方公里,
发展到167.81平方公里,增长了1.4倍;郊区耕地面积由93.88万亩,发展到126.43万亩,
增长了0.35倍。总人口282.7万,为建国前夕的3.6倍。其中城区非农业人口244.3万,
为建国前夕的3.7倍。土地资源利用率已达94.7%,并形成比较稳定的经营模式。根据199
0年完成的土地详查结果,全市土地总面积249.04万亩。其中:耕地126.43万亩,占50.7
6%;园地0.91万亩,占0.37%;林地8.67万亩,占3.48%;牧草地2.96万亩,占1.1
9%;城乡居民点及工矿用地41.28万亩,占16.58%;交通用地7.89万亩,占3.17%;
水域47.67万亩,占19.14%;暂未利用土地13.23万亩,占5.31%。城区居住用地43.1
7平方公里,占城区面积的25.73%,占城市建设面积的31.16%;工业用地38.59平方公
里,占城区面积23%,占城市建设面积的27.85%;公共设施用地16.05平方公里,占城区
面积的9.56%,占城市建设面积11.58%;市政设施用地2.60平方公里,占城区面积的1
.55%,占城市建设面积的1.88%;道路广场用地13.62平方公里,占城区面积的8.12%,
占城市建设面积9.83%;对外交通用地6.17平方公里,占城区面积的3.68%,占城市建
设面积4.45%;仓储用地7.70平方公里,占城区面积4.59%,占城市建设面积的5.56%;
绿地8.75平方公里,占城区面积的5.21%,占城市建设面积6.32%;特殊用地1.90平方
公里,占城区面积的1.13%,占城市建设面积的1.37%;农田17.95平方公里,占城区面
积的10.7%;其他用地11.31平方公里,占城区面积的6.73%。
页码: 351-356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351B
[RECORD: 3/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一篇 土地资源
节名: 第一篇 土地资源
正文:
哈尔滨自清朝"京旗移垦"以来,随着行政区域的建立和演变,土地幅员不断扩展,由分
散的居民点和小村镇,逐渐连成一片形成城市。新中国成立后,经过40余年的建设和发展,
到1990年,哈尔滨的土地幅员已达1660.26平方公里(249.04万亩)。其中:城市区域167
.81平方公里(25.17万亩);郊区1492.45平方公里(223.87万亩)。
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由"京旗移垦"时期以开垦耕地和建居民点为主,逐渐发展为耕地、
林地、园地和居住用地、工商业用地、交通用地等多方面。不仅土地的用途广泛,而且利用
方式增多,使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由低价值向高价值演变。
页码: 359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359A
[RECORD: 4/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节名: 第一章 土地幅员演变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359B
[RECORD: 5/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一篇 土地资源
章名: 第一章 土地幅员演变
节名: 第一节 清末及民国时期的土地幅员
正文:
从"京旗移垦"到中东铁路修筑,哈尔滨市没有建立行政区域,土地幅员不大。松花江南
岸界于吉林将军管辖的阿勒楚喀、双城和拉林三协领的辖区之间;松花江北岸则属于黑龙江
将军的辖区。其行政区域的幅员演变情况是:
滨江县(市)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吉林将军达桂以"哈尔滨俄人屡向傅家店侵
展,华洋杂处,交涉日繁,傅家店一带(今道外景阳街、承德街至十四道街)商民日众,无
以为治,并且江防紧要",奏准设滨江厅江防同知。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3月,吉林将
军达桂任命朱启经为双城府滨江厅江防同知,厅署设在今道外十一道街。清光绪三十四年(
1908年),朱启经卸任,何厚祺继任。何厚祺认为傅家店的"店"字意狭,而改为"甸"字,从
此傅家店改为傅家甸。
清宣统二年(1910年)《吉林官报》刊载:滨江厅管辖面积"不过二十方里,街基一千
九百余方"。清宣统三年(1911年)9月,经督抚批准,将双城府东北一隅的孙家窝堡、鞠家
床子、任家窝堡、沈家王岗、剪草岑、吕家油坊、东井子、白旗窝堡、后大坝、夏家窝堡、
康家窝堡、康发屯、义发源、柞树林、瓦盆窑、十二户、新发屯、薛家屯、邓家屯、半拉城
子、金山堡、杨家马架子、半拉城子、登州李屯、张老道屯、中安堡、哈达屯、房身沟、何
家沟、张明窝堡、榆树林、后榆树林、杨家岗、蒋家大桥、王家沟、四方台、杜家屯、新开
口、闵家屯、程家店、宋家屯、夹信子、陈家洼子、长岭子、双井子、蔡家沟、关家窝堡、
太平庄、暖泉子、双口面、张罗锅屯、大亮子、杨家窝堡、刘家油坊、万家窝堡、长沟子、
赵家窝堡、栾家窝堡、小榆树林、穿心店、富山屯共61个自然屯和民认旗东垦地3万垧,划
归滨江厅。滨江厅界址:东至阿城县界,西至苇塘沟,南至双城府旗屯营地,北至松花江南
岸。东西沿江长35公里,南北宽15-20公里不等,共有土地4万余垧。
1913年吉林民政长转奉大总统令,撤销滨江厅江防同知,设滨江县。滨江县的管辖区仍
是滨江厅的管辖范围。1916年9月,滨江县知事张曾榘上书吉林省滨江道道尹,提出将四家
子(道外十四道街至镇江街)辟为新市场。经滨江道道尹呈准吉林省长公署,将四家子地方
出放,辟为新市场,并修筑了新江堤,市区扩充至西连八站,南至秦家岗,东邻圈儿河(港
务局一带),北接江沿。
1917年,"滨江县四乡所属民旗地共计四万二千四百垧"。1919年4月,吉林省长咨达内
务部,决定将圈儿河、太平桥由阿城县划出,归滨江县管辖。1929年5月1日设立滨江市政筹
备处,划傅家甸、四家子、圈儿河、太平桥为滨江市辖区,仍保留滨江县,实行市、县分治。
滨江市政筹备处管辖5区,东抵阿什河,北临松花江,西、南两面均与东省特别区毗连,约
有土地面积182方里。
哈尔滨特别市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11月23日,中东铁路公司理事会擅自以3603
号议案通过《哈尔滨自治公议会章程》,由中东铁路管理局局长霍尔瓦特公布。并将埠头区
3467344平方米土地和新市街的4358090平方米土地,共计7825434平方米土地划为市区,归
自治公议会管辖。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3月,又无视中国的主权,在此公然设立"哈尔
滨自治市"。
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中国政府相继从沙皇俄国残余分子手中收回各
种主权。1926年3月30日,东省特别区市政管理局发布布告,解散俄国人把持的哈尔滨市自
治公议会,4月1日成立哈尔滨市自治临时委员会。至此,被沙皇俄国及其残余分子长期霸占
的哈尔滨行政权,完全收归中国。同年9月1日哈尔滨市自治临时委员会改组,成立哈尔滨特
别市。辖区为埠头区和新市街,土地面积7825434平方米。
哈尔滨市 1926年成立哈尔滨特别市时,将埠头区和新市街以外的马家沟、老哈尔滨、
新安埠、八区、顾乡屯、正阳河、小北屯、王兆屯、沙曼屯、懒汉屯等属于东省特别区的地
域,仍归东省特别区管辖,称东省特别区市政管理局哈尔滨市。土地面积约62.55平方公里。
松北市 1918年黑龙江省公署决定在哈尔滨江北马家船口设立马家船口市政局。1920年
1月,黑龙江省马家船口市政局在哈尔滨江北马家船口正式成立。同年2月25日,马家船口市
政局改名松北市政局。1925年9月,呼海铁路公司在哈尔滨江北松浦设立工程局,黑龙江省
长公署令,裁撤松北市政局,改为松浦市政管理处,附设于呼海铁路工程局。1928年末呼海
铁路竣工后,又改为松浦市政局,辖区土地面积37.78平方公里。
页码: 359-361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359C
[RECORD: 6/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一篇 土地资源
章名: 第一章 土地幅员演变
节名: 第二节 哈尔滨沦陷时期的土地幅员
正文:
1932年2月哈尔滨沦陷后,日本侵略者为长期侵占中国领土,同年5月即由日本关东军特
务部着手实施哈尔滨"都市规划"。在1/10万比例尺的地形图上,选定了原顾乡屯车站为中
心点,以25公里为半径划一园形区域,作为"都市规划"区域。根据这个规划区域,1933年7
月1日,将原哈尔滨特别市,北满特别区(原东省特别区改称北满特别区)市政管理局所辖
哈尔滨市,吉林省滨江市及黑龙江省松浦市政局四合为一。并将吉林省阿城县的成高子、庙
台子沟、万家窝棚、丁家屯、张家油坊、小南屯、耿家油坊、杨咕噜屯、黄家窝棚、纪家店、
苇子沟、黄家洼子、王惠屯、杜家店、马家窝棚、袁家窝棚、韩家洼子、张家屯、王家屯、
洛道屯、拉拉屯、太平桥、万治、万德号、顾家屯、灰菜沟、谢家屯、王力屯、怀家窝棚、
兴隆沟、刘成沟31个自然屯;黑龙江省呼兰县的王家窝棚、穷棒子岗、吴家店、韩增店、小
南屯、双口面、斗沟子、新街口、耿家窝棚、老陈家10个自然屯,划入哈尔滨特别市,幅员
929.50平方公里。其中:原哈尔滨特别市所辖埠头区、新市街面积8.94平方公里;北满特
别区市政管理局的哈尔滨市,即原哈尔滨特别市周围的马家沟、新安埠、香坊、顾乡屯、正
阳河、沙曼屯、小北屯、王兆屯、懒汉屯、八区等地,面积62.55平方公里;吉林省滨江市
(傅家甸)面积3.78平方公里;黑龙江省松浦市(松花江北岸)面积37.78平方公里;吉
林省阿城县的31个自然屯和黑龙江省呼兰县10个自然屯,面积816.45平方公里。
合并后的哈尔滨特别市重新划分为13个区。
1936年3月31日,伪民政部根据日本关东军特务部规划的哈尔滨特别市都市计划区域,
决定以中央车站(道里区车站街原顾乡屯车站)为中心,向四外展宽,总面积达1800平方公
里。除哈尔滨特别市的929.50平方公里外,往北扩展到松花江北岸呼兰县的五湖带、贺庆
窝棚、张家店等105个自然屯,熟地30816垧,荒地13826垧;往东扩展到阿城县包子营、田
家、吕家窝棚等98个自然屯,熟地34633垧;往西和南扩展到双城县的苏家窝棚、蒋家大桥
等70个自然屯,熟地3175垧。共计273个自然屯,熟地68624垧,荒地13826垧。
1937年7月1日,哈尔滨特别市改为哈尔滨市,隶属伪滨江省管辖,"大哈尔滨都市计划"
未能继续实施,土地幅员仍为929.50平方公里。其中城市70平方公里。
1942年10月10月,伪哈尔滨市公署公布了《哈尔滨市区条例施行细则》,将原13个区改
为10个区,143个分区改为105个分区,土地幅员864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区仍为70平方公里,
直至1945年。
页码: 361-363
附件: @01LG0006.xml^XML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361
[RECORD: 7/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一篇 土地资源
章名: 第一章 土地幅员演变
节名: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幅员
正文: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哈尔滨市将1948年时的11个区划为9个区。原南岗区与马家
区合并为南岗区;北傅家区撤销,以靖宇九道街为界,分别划入东、西傅家区;原南岗区翻
身村的打牛房、白家窝堡、张老道屯划归顾乡区;原马家区的任家窝堡及王兆屯、水源地、
12户划归香坊区;太平区的王家店村、袁家村12个自然屯划归香坊区。全市土地幅员859平
方公里,其中城区70平方公里。
1953年7月,松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将阿城县第六区的联胜、双恒、新治、新立、解放、
民富、新国、新昌、江源9个村和第五区的勤劳、和平2个村划归哈尔滨市管辖。哈尔滨市土
地幅员扩展到1247平方公里。8月1日,中央政务院电令,批准哈尔滨市为中央直辖市,由东
北行政委员会代管。11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调整城市区,将市区和农村分开。
市区有香坊、顾乡、太平、南岗、东傅家、西傅家和道里等7个区,新阳区撤销。郊区有朝
阳、王岗、天恒、松浦和平房5个区。土地幅员仍为1247平方公里。
1954年8月1日,松江省和黑龙江省正式合并,哈尔滨市并入黑龙江省建制。
1956年8月28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哈尔滨市合并与调整市辖区问题的批
复》,同意将东傅家区与西傅家区合并为道外区;道里区与顾乡区合并为道里区;将朝阳区
的部分农村(韩家店、张家店、三家子、正红头、老五屯、刘家窝棚、平房)划归平房区领
导,平房区改为城市区。同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同意撤销天恒区的建制,
将其所属的3个乡划归朝阳区管辖。
1958年10月3日,经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批准,中共哈尔滨市委员会发出《关于合并郊
区组织机构的通知》,将朝阳、王岗、松浦3个郊区合并为滨江区。全市土地幅员1247平方
公里,其中耕地88.6万亩。
1959年,为解决市区蔬菜供应,扩大郊区,将呼兰县的乐业、对青山,肇东县的万宝,
阿城县的永源、巨源、石槽6个公社和阿城县舍利、杨树公社9个生产大队,分别划归6个城
市公社,全市土地幅员扩大到2450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167.90万亩。
六个公社和9个生产大队划入哈尔滨市后,未能解决市区蔬菜供应问题,却影响了粮食
生产。中共哈尔滨市委员会决定于1962年原划归城市人民公社领导的社队,除肇东县的万宝
和阿城县石槽公社的东胜、长胜、向阳、东兴大队,以及舍利公社的建设、兴华大队外,其
余全部划回原县和公社。
1963年5月8日,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决定恢复哈尔滨市滨江区人民委员会的建制,将道
里、道外、太平、南岗、平房、动力之乡人民公社管辖的农村乡社划归滨江区人民委员会领
导。
1972年8月,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党的核心小组决定,撤销滨江区,该区所属的新发、
新农、榆树、群力等农村人民公社划归道里区领导;松浦、前进、万宝等农村人民公社划归
道外区领导;新春、跃进、王岗、红旗等人民公社划归南岗区领导;团结、东风、民主等农
村人民公社划归太平区领导;黎明、朝阳农村人民公社划归动力区领导;幸福、和平、向阳
等农村人民公社划归香坊区领导;平房、东方红农村人民公社划归新曙光区(平房区)领导。
至1973年,哈尔滨市的土地幅员为1334平方公里。
1974年,哈尔滨民航机场修竣,机场与附近原属双城县太平公社的土地划入哈尔滨市,
全市土地幅员扩展到1486.74平方公里。
1978年12月1日,双城县太平公社(境内县办林场除外)划归哈尔滨市道里区管辖,全
市土地幅员扩大到1637平方公里。其中:城区面积156.1平方公里,郊区面积1080.9平方
公里。1990年,全市土地幅员为1660.26平方公里。其中:城区167.81平方公里;郊区149
2.45平方公里。
页码: 363-367
附件: @01LG0002.xml^XML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363
[RECORD: 8/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节名: 第二章 土地资源开发利用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367
[RECORD: 9/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一篇 土地资源
章名: 第二章 土地资源开发利用
节名: 第一节 开发利用沿革
正文:
哈尔滨是古代肃慎部族渔猎区。公元1115年,女真族统一北方各族,建立金朝后,皇太
祖完颜为征辽,实行"实内地"的移民政策,哈尔滨地区的土地资源被开发利用,但仍是"
以猎为主,农业次之"。清朝,顺治入关后,把东北地区视之为"龙兴之地"和"皇家禁苑",
对土地、山林实行封禁政策,使哈尔滨地区的土地资源处于闲置和荒芜状态。直到清朝中后
期,随着"京旗移垦"和"开禁放垦",满汉族人从中原和东北地区南部,迁入哈尔滨地区从事
农、牧、渔业生产,土地资源逐渐得到开发利用。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中东铁路开工
修筑时,平房、南岗、顾乡屯一带已有居民点和农耕地的开发利用。在香坊一带不仅有居民
点和耕地的开发利用,而且还有店铺、大车店、烧锅、瓦盆窑等商业和手工业等用地,土地
开发利用,逐渐由单一的农业和居民点开发,走向工商业与农业开发并举。清光绪二十九年
(1903年)中东铁路通车后,沙皇俄国在哈尔滨以"铁路附属地"名义侵占的土地,通过长期
和短期出租,在南岗和道里开辟行政区用地、商业区用地和居民住宅用地,并在道里松花江
岸附近开辟仓库用地,在马家沟、沙曼屯一带出放宅旁园地、养蜂场、牧草场等用地。与此
同时,属于吉林省滨江县的傅家甸、四家子也先后出放街基、开辟市场等用地。在城市的形
成与发展过程中,哈尔滨的土地开发重点转向城市建设用地,使土地由低效益利用,逐渐走
向高效益利用。
民国时期,随着工业的兴起,商业的繁荣和人口的增加,哈尔滨的土地进一步走向高效
益利用。1915年八区和靠傅家甸的土地,通过出租进行开发利用。南岗一带的土地沿大直街
向东北和西两个方向开发利用,1918年形成沙曼屯居民区。1919年滨江县的街基和宅地向圈
儿河、太平桥一带扩展。1920年新安埠南部和西马家沟开发成新的居民点,西香坊也成为居
民点用地。此外,松花江左岸的黑龙江省松北市也通过出放商业用地和居民住宅用地进行土
地资源的开发利用。1931年,哈尔滨特别市、哈尔滨市、吉林省滨江市、黑龙江省松北市等
4个市镇区域的土地开发利用范围,逐渐连成一片。1933年,4个市镇合并成为哈尔滨特别市
行政区域时,郊区范围也随之扩展,使哈尔滨的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不仅城市建设用地有所
增加,而且郊区的耕地也在增多。
新中国成立后,初期在太平、香坊、新阳、马家沟、顾乡屯和南岗等区域的空闲隙地,
被居民建住宅所利用。接着在这些区域又有些空地被工厂、机关、学校和事业单位利用。自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哈尔滨被列为国家重点建设城市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不断
增加,城市区域的土地利用范围不断扩展,未利用土地逐年减少。特别是由于城市建设的发
展,导致郊区农业用地向城市用地转化。仅据1974-1988年的统计,因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需要,共征用郊区土地面积35205亩,其中耕地占77.6%。哈尔滨市土地开发利用,经历了
由农用地和居民点开发利用,走向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等多方面的开发利用,未利用土地逐渐
开发;城市区域土地利用向空间发展,郊区非农业用地不断增加,土地利用逐渐由低价值向
高价值演变。
页码: 368-369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368
[RECORD: 10/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一篇 土地资源
章名: 第二章 土地资源开发利用
节名: 第二节 开发利用状况
正文:
经过详查,1990年哈尔滨市土地总面积为2490384.8亩(1660.26平方公里)。其中城
市区域251711.3亩(167.81平方公里),郊区2238673.5亩(1492.45平方公里)。其利
用状况,按国家统一规定的二级分类系统,分为8个一级类型,34个二级类型。一级类型以
土地用途为划分的基本依据,二级类型以利用方式为主要标志。8个一级类型是:耕地、园
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前4个一级类型为
生产性用地,5和6为建设用地。
耕地:全市共有耕地1264243.8亩,占总土地面积的50.76%。其二级分类是水田地11
4263.8亩,占9%;旱田地775765.6亩,占61.4%;菜田地374214.4亩,占29.6%。道
里区耕地最多,其次是香坊、道外、太平、南岗、动力、平房。但耕地面积占区总土地面积
的比重,平房区最大,为67.7%,道外区最小,为39.2%。耕地坡度分级是≤2°的平地
占76.37%;2—6°的缓坡耕地占17.75%;6—15°的坡耕地占5.32%;15—25°的陡坡
耕地占0.5%;>25°的陡坡耕地占0.06%。耕地土壤:黑土占67.3%,草甸土占14.8
%,黑钙土占8.8%,水稻土占6.6%,其他土壤占2.5%。
园地:全市园地面积9083.5亩,占总土地面积的0.37%。其二级分类是果园8579.5
亩,占94.5%;其他504亩,占5.5%。在郊区的22个乡(镇)中,园地多的是太平区东风
镇1911亩,南岗区红旗乡1726亩,道里区新农乡927亩,香坊区幸福乡913亩。南岗区的新春、
跃进和道外区万宝等3个乡(镇)无园地。在20个全民性质的农业生产单位中,仅有7个单位
有园地,面积最多的是红旗农场1024亩,其次是闫家岗农场900亩,香坊农场888亩。在99个
机关、企事业、部队、学校等农副业生产基地中,经营园地的很少,其中以省园艺研究所园
地面积最多,为469亩。
林地:全市林地面积86663.8亩,占总土地面积的3.48%。其二级分类有林地47027.
5亩,占54.3%;灌木林26745.5亩,占30.9%;疏林地1594.9亩,占1.82%;未成林
造林地1417.8亩,占1.61%;迹地65.8亩,占0.07%;苗圃9812.3亩,占11.3%。道
里区林地最多,其次是太平、香坊、动力、道外区,南岗和平房区林地最少。森林覆盖率以
动力区为最高,达3%。
牧草地:全市牧草地面积29630.8亩,占总土地面积的1.19%。其二级分类是天然草
地29591.5亩,占99.86%;人工草地39.3亩,占0.14%。天然草地主要分布在道里区和
南岗区的远郊乡(镇),人工草地分布在动力区和香坊区。道外、太平、平房等区没有牧草
地。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全市共有居民点及工矿用地412763.5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6.58
%。其二级分类是城镇用地214634.1亩,占52%;农村居民点用地120451.4亩,占29.2
%;独立工矿用地58540.7亩,占14.2%;特殊用地19137.3亩,占4.6%。南岗区城镇
用地最多,其次是道里、太平、动力、香坊、平房区,道外区最少。城镇用地占居民点及工
矿用地的比重,平房区最高为69.6%;道外区最低,为39.1%。城市建设用地198917.25
亩(132.6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54.27平方米,人口密度18425.2人/平方公里。道
外区人口密度最高,为40022人/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25平方米。平房区人口密度最低,
为9690.3人/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多达103.2平方米。农村居民点用地,道里区最多,
平房区最少。农村居民点用地占居民点及工矿用地的比重,道外区最高,为45.2%,动力
和南岗区最低,均为19.5%。全民性质的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居民点用地4443亩,
占3.7%;农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居民点用地113976亩,占94.6%;乡镇所属集体生产单
位居民点用地570亩,占0.5%;机关团体农副业生产基地居民点用地729亩,占0.6%;其
他单位居民点用地733.4亩,占0.6%。
交通用地:全市共有交通用地78958.5亩,占总土地面积的3.17%。其二级分类铁路
用地14210.2亩,占18%;公路用地19222.6亩,占24.35%;农村道路用地41423.6亩,
占52.46%;民用机场用地4050.8亩,占5.13%;码头用地51.3亩,占0.06%。
水域:全市水域面积476733.9亩,占总土地面积的19.14%。其二级分类是河流78081
.3亩,占16.38%;水库3888.8亩,占0.81%;坑塘面积97282.3亩,占20.41%;滩
涂面积254805.2亩,占53.45%;沟渠面积31745.7亩,占6.66%;水工建筑物用地面积
10930.6亩,占2.29%。
未利用土地:全市尚有未利用土地132307亩,占总土地面积的5.13%。其二级分类荒
草地89711.7亩,占67.8%,其中≤2°的平原荒草地82510.1亩,占91.97%;2—6°的
缓坡荒草地5586.4亩,占6.23%;6—15°的陡坡荒草地1256.4亩,占1.4%;15—25°
陡坡荒草地309.6亩,占0.34%;>25°的陡坡荒草地49.2亩。沼泽地面积21541.5亩,
占16.28%,沙地面积80.8亩。裸地面积17.3亩。田坎面积541.8亩,占0.41%。其他2
0413.9亩,占15.43%。
。
页码: 369-379
附件: @01LG0003.xml^XML;
@01LG0004.xml^XML;
@01LG0005.xml^XML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369
[RECORD: 11/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一篇 土地资源
章名: 第二章 土地资源开发利用
节名: 第三节 待开发土地资源
正文: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待开发土地资源调查的通知"精神,
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于1988年7月开展了待开发土地资源的调查。这次调查是以土地资
源概查数据为基础,采取实地典型调查与统计推算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的。据1989年统计,郊
区共有后备土地资源321440亩。其中:荒地60374亩,荒山218亩,荒滩227188亩,荒水1717
8亩,沼泽地16482亩。
页码: 379-380
附件: @01LG0001.xml^XML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379
[RECORD: 12/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二篇 地籍管理
节名: 第二篇 地籍管理
正文:
哈尔滨地区在新中国成立前的各历史时期,为维护其封建土地制度,都进行过不同形式
的地籍管理。清朝,为掌管其王朝的土地,征收税赋,进行清查清丈,注册印契发照。民国
时期,为维护军阀、官僚、富商、地主等的利益和征收赋税,实行验契登记注册换发土地执
照。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为实行侵略政策,加大税收,进行地籍整理,换发土地执照等地
籍管理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
有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土地划界、土地登记发证等地籍管理工作。80年代改革开放后,哈
尔滨市在城区和郊区普遍进行土地申报、确权、发证等工作,使地籍管理进一步得到强化和
完善,已成为依法管理土地,处理地权纠纷的重要手段,为综合利用土地,推行土地政策奠
定了基础。
页码: 383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383A
[RECORD: 13/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节名: 第一章 土地权属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383B
[RECORD: 14/72]
志书名: 哈尔滨市志 土地
篇名: 第二篇 地籍管理
章名: 第一章 土地权属
节名: 第一节 清朝土地权属
正文:
乾隆年间,因京城人口日渐增多,闲散人员生活无出路,朝廷将其迁拨至东北各地,哈
尔滨附近的阿勒楚喀(阿城)和拉林等地成为"京旗谋生之地"。为保护迁拨旗户长久生存,
朝廷将官荒划定"边框四至",在限界内任旗人承领占垦,不准招民代垦。这种地开垦后称为
"旗地",最高所有权属于朝廷,但旗人占有者拥有"永世为业"的使用权。
对"旗地"的经营,清朝廷强调由旗人自耕自用。为鼓励旗人开垦自耕,特设有"恩赏地"。
即"由京迁拨的旗人,每户开成试验地五六垧,奏报成效,奉旨以此为缺,永远不准典卖,
顶此缺者名曰苏拉满洲,专务农业免充兵差"。因多数旗人"不善农耕",难以谋生,嘉庆年
间由吉林将军奏准,允许旗户雇民代垦,但仍不准"交产",严禁把旗地典卖给民人。对私自
典卖者,除按违律治罪外,地亩的价银一律追缴没收。
允许旗户雇民代垦之后,逐渐出现了旗人领荒招佃,由民人开垦耕种,向旗人纳租的土
地权属关系。阿勒楚喀副都统衙门档案记载:清道光年间有民人姚喜功之父为旗人柏群代垦,
陆续开成熟地一百七十垧,每垧向柏群纳粮三斗,并交押契钱一百五十吊。
清咸丰十年(1860年)开垦放禁之后,实行旗地雇民代垦和招民佃耕,民人借佃耕之名
开始额外开荒,或认旗人为东,在旗人名下私垦土地。"田家烧锅",就是由民人田氏三兄弟
认阿勒楚喀旗人"温八秋子"为东,私下开垦土地,以后开了烧锅。随着汉族农民入垦者逐渐
增多和哈尔滨附近的旗余地的增加,以及佃耕面积的逐年扩大,出现了旗民"交产"私下典卖
土地的现象。旗人为逃避典卖旗地之名,采取以押租名义将土地交给民人,从民人手里收取
相当于典卖的金额。旗地典出后,由于"钱无利息,地无租粮",旗人往往无力赎回,以致"
期满烂价",旗地转到民人手里,典地即等于卖地。由于旗民私下交产,旗地大半归民人耕
种,佃户也辗转兑卖,出现了"考诸司册各户依然,而产业已更易数姓"的现象。在这种情况
下,清朝廷只得允许旗地自由买卖,从此民地逐渐增多。
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沙皇俄国攫取了在东北地区修筑中东铁路的特权,并以铁
路附属地名义,在哈尔滨强行征收土地。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前后,陆续征收了北起
松花江边,西起河图街、通达街沿马家沟河至宽城街,东至承德街、景阳街边缘的今哈尔滨
市区土地12平方公里(当时称"四十八里")。此外,还在老哈尔滨火车站(香坊火车站)附
近占用土地约1平方公里。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沙皇俄国政府又利用镇压义和团之机,
将铁路附属地扩展到西起何家沟,南至安乐街、学府路、大庆路、油坊街、红旗大街、公滨
路,东经马家沟河,沿大方里到承德街、景阳街边缘。当时的埠头区(属道里东部)、秦家
岗(属南岗东部)、马家沟、新安埠、沙曼屯、老哈尔滨(西香坊)、八站(八区)一带的
土地,皆划入中东铁路附属地的范围。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经吉林将军长顺签署,勘
定哈尔滨铁路附属地面积约为61.5平方公里。
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经中东铁路公司的串通,黑龙江省铁路交涉局总办周冕擅自
与该公司全权代办达盖尔和划分地亩委员会帮办留宾,签定了《黑龙江省铁路公司购地合同》
,强行购买哈尔滨江北马家船口和庙台子张久禄、张景和、车士俊等百余家的私人所有土地,
引起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坚不应允,亦不领价",使其未能得逞。
沙皇俄国政府以铁路附属地名义霸占了哈尔滨的土地后,以短期和长期出租形式,向中
国人和外国人租放街基、宅地、宅旁园地、仓库用地、放牧场等,租期最长的为80年,与中
东铁路租用期相同。
页码: 383-385
类别: 土地志
排序字段: 0383C
上一页
下一页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文件